论自由书评范文

2022-05-23

第一篇:论自由书评范文

关于密尔论自由书评

浅谈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读约翰·密尔《论自由》

刘萍 2011131114

摘要:人们具有讨论的自由,进而形成并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人们所拥有的这种自由又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讲述了言论自由对获致真理、民主政治、个性发展的作用,并将言论自由的限度归结为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也即伤害原则,本文即基于密尔的观点对言论自由及其限度进行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约翰·密尔;言论自由;伤害原则;限度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领袖罗伯斯皮尔说:“除了思维能力之外,向自己亲友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最惊人的品质。”①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亦即语言能力。数百万年来,尤其是自文字产生以来,人类依赖言论,言论包括语言和文字等形式,发展起自己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不仅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大标志。时至今日,世界各 国无不在其宪法中对这一神圣权利加以规定和保障。到了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对旧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言论自由的理论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859年约翰·密尔出版的著作《论自由》。

密尔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两者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关系。密尔重点写了讨论自由也就是言论自由,强调它与思想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在密尔眼中,真理越辩越明,任何意见,无论是自然的或者是社会的理论,只有经得起反复的批驳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依靠外部力量强加的意见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人们才会真心实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是被广泛接受的正确意见,也应该经常接受人们的检验,这样它不会成为死的教条而保持鲜活,更加有效地作用于个人与社会。

具体而言,密尔是以这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的。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

世界各国都尤其重视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重大价值是必然联系的。言论自由具有功能、作用亦即价值。笔者认为密尔在书中论述言论自由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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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二是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三是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

第一,言论自由可以增进知识与获致真理,即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这种价值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信息和意见,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与挑战之下,进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之中,我们所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密尔对其作了学理上的论证。密尔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他陈述这种禁止自由讨论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②具体的阐述在密尔对言论自由的四个递进的论据中得以体现。

第二,言论自由可以维护和健全民主政治。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点:对话、制约、共信。密尔在本书中认为言论自由之民主功能主要体现在制约。言论自由不仅对多数权力的制约也对政府权力的制约。言论自由不仅是多数人的言论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当政府是为多数人所支持的一个民主政府时,也是不应压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正如密尔所言:“且让我假定政府是与人民完全合一的,除非在它想来是符合于人民心声时从来就不想使出压制的权力。但我所拒绝承认的却正是人民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不仅是由他们自己来运用或者是由他们的政府来运用,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有资格来运用它。”③

第三,言论自由可以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一个自由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与良知去选择、搜集信息并表达自己的观点是其个人价值的体现。密尔还认为,言论自由能够帮助人们形成自己独特的个性,对于个人才能的发展和自我完善有重要价值。正是因为言论自由,才使得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表达自己的态度,形成各不相同的生活方式,成为一个心智得到发展的独立个人。言论不自由的时代必定是一个谎言流行、人格扭曲、道德沦丧的时代。密尔目睹过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他非常警惕“社会 暴虐”,即社会将集体的意志强加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抹杀人的独特个性和首创性。因此他号召要在这样一个社会意见占主导的时代反抗这种社会权力对想、言论及人各方面的压制,让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以言论自由促进个性的自由发展从而保持整个社会的丰富多彩和蓬勃生气。

在言论自由具有极大的价值时,又不得不给自由一个限制。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④密尔所称的限度是指法律上的限度,而不是物质的或道德的限度。法律上的限度说明言者可以自由地表达言论而不必担心法律之强制惩罚的界线。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度也可以说成是法律之施加于言论上的若干限制。那什么才是合理的限制呢?则需要一个检验标准来核准限制是否是合理的。密尔的原则则是著名的“伤害原则”。密尔《论自由》的主旨在于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按严复的译法来说,就是“群已权界”的问题。密尔的基本论点是,个人对于仅涉及其本身的行为,不受社会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压力施加的约束,只有对那些对社会或他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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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伤害的行为,惩罚不失为正当。

仔细分析密尔的伤害论,它包括以下一些要点。第一,当且仅当自由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时,才可以对之进行限制,否则便是不正当的。第二,密尔有时用“影响”或“涉及”来表达“伤害”的意思。一个人无须为只影响到他本人的行为向社会负责,这里对“影响”必须作限制性的解释,“说只影响到本人,意思说这影响是直接的和最初的:否则,既是凡属影响到本人的都会通过本人而影响到他人,也未可知,那么,凡可根据这个未可知之事而来的反对也必须予以考虑了。”例如一个人挥霍了自己的财产,可能会对那些依赖他资助的人产生“伤害”。但这并不构成对他进行惩罚的根据。因此,不能因为私人领域内的某行为间接地“影响”或“伤害”了他人而受到惩罚。另外,行为对他人或公众有了确定的损害或者有了确定的损害之虞的时候,才受到道德或法律的约束。如果行为产生出来对社会的损害仅仅源于非必然的或者推定的性质,那么对于这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第三,私人领域内的行为使他人产生精神上的反感乃至厌恶,并不算作“伤害”。密尔说,“一个人若只在涉及自己的好处而不影响到与他发生关系的他人的利益的这部分行为和性格上招致他人观感不佳的判定,他因此而应承受的唯一后果只是与那种判定密切相连的一些不便。”⑤密尔强烈反对扩展道德警察的力量去侵及个人的合法自由。因此,密尔对不合流行道德观念的生活方式和有伤风化的出版物持一种不干涉的态度。

密尔认为,“即便是意见,如果其表达所处的情形,使它的表达对某些有害行为会构成积极的煽动,也要失去其豁免权”。⑥他举例说,如果有个意见说粮商是使穷人遭受饥饿的罪魁祸首,若这种观点仅仅发表在报刊上,那么就不应遭到限制。但若是对着一大群聚集在粮商门前的愤怒的 群众以口头方式或者以标语方式进行宣传,那对此行为加以惩罚就不失为正当。总而言之,密尔认为言论自由只保护言论内容,对借言论形式实施煽动、破坏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我认为密尔限制言论自由的伤害原则具有理想化的色彩,无法指导言论自由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这一理论的基础是区分言论内容和言论行动:言论内容不受拘束,政府所要追求的社会限制应是针对行动而非言论本身。但言论内容和行动皆是人们的行为,其间是否存有明确的界限呢?密尔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套非常明确的标准,让我们知道哪种言论可以归为纯粹的意见,哪种言论却是归为行动。密尔在对伤害原则进行论述时也只用了一些概念模糊的词语,如“明确的伤 害”、“直接的伤害”等,但什么是“明确”,什么是“直接”他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不同的人因拥有不同的价值观 和判断尺度,会对“伤害标准”产生不同的理解,对个人行为是否危及或损害社会利益也将难以划定。因此无论是关于言论自由的两分法还是判断群己界限的“伤害原则”,在实践中都会产生大量的矛盾与冲突。

注释:

① 罗伯斯皮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M].商务印书馆,1965, ②③⑤⑥]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年, P17.P84-85.P59. ④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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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M].商务印书馆,1959. [2]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2000(2):62- 127. [3]胡诗雯.对约翰·密尔言论自由观的思考[D].天津:南开大学,2013. [4]陈洪林.言论自由及其必要限度[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2.

第二篇:书评:以自由看待发展

阿马蒂亚·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自由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发展的目的不是所谓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大国崛起,而在于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人的自由生活。他以“人类可行能力”视角分析经济增长,强调“人不仅是生产的手段,而且是其目的”。森的发展观把发展的目的和手段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其结合点就是以人为中心。

什么是自由呢?作者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里所采用的自由观涉及到确保行动和决策自由的过程,以及人们在给定的个人与社会境况下所享有的机会”。自由意味着一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程度上的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多元化。

什么是发展呢?发展可以看作是扩展人们享有的真实自由的一个过程。发展要更多的关注我们生活的充实度以及是否拥有更多的实质自由,因为“扩展我们有理由珍视的那些自由,不仅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和不受局限,而且能使我们成为更加社会化的人、实施我们自己的选择、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交往并影响它”。

在阿玛蒂亚森的观点中,发展本身不是重要的,而发展的目的,人类的发展可能是更加重要的。同样的,自由本身不是重要的,真正的自由才是更加重要的。经济和自由本身不是割裂的,而恰恰是紧密联系的。由于极端贫困而造成的经济不自由,会使一个人在其他形式的自由受到侵犯时成为一个弱小的牺牲品。经济不自由可以助长社会不自由,正如社会和政治不自由也会助长经济不自由一样。他认为发

展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人们的实质自由,既集中注意人们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这种自由如果具体操作可以被列成下列清单,人们应该享有吃、穿、住、行、读书、看电视、投票选举、在公共媒体发表言论观点,参与政治生活而不必遭受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等以及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可行能力的剥夺。这些是一个人在一个社会中所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即可行能力。如果上述任何一项被剥夺,那么也就是对可行能力的剥夺,是对自由的限制,也是对发展的限制。现今之中国,发展本身仍被视为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依然动人,而发展的手段仍延续无所不用其极的跃进方式,自由被压制,能力被限缩。经济总量极速增长,而人均收入增长缓慢,除了经济总量之外,我们在促进人的自由和能力方面赢得的发展成果极其有限:教育、科技、环境、创新、法治、民主、人权„„以自由看待发展,发展的目的就在于“人”本身。以人为中心,人是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上的一切都是为人服务的。发展要以人为中心,人的自由的扩展是判断发展的标准。阿马蒂亚·森的著作《以自由看待发展》始终贯穿的问题就是人的发展,以人们享有的实质自由来看待发展,以人们享有的实质自由的程度作为发展的标准;扩展人类的自由既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又是它的主要手段;以可行能力的剥夺来看待贫困,分析收入的不同层面的不平等;以公平的机会、有效率的制度、健全的保障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和政治自由的作用——民主自身固有的重要性、工具性作用、在价值标准和规范形成中的建设性作用等。

作者在第三章中分析对比了三种主要现代价值观: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公平主义。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自由至上主义是18世纪最先由英国发展起来,理论来源主要是弥尔顿、洛克等人的启蒙主义思想和理性主义、自然权利的一般理论。该理论认为:报纸的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们了解真相,监督政府,同时具有告知、娱乐和销售之功能,报业主要为私有,任何有经济手段可以使用媒介的人都可拥有媒介。主要依靠"观点自由市场"实行"自我修正"和依靠法庭来实行媒介控制,是监督政府和满足其他需要的工具。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公平主义价值标准是:立足于公平的一套优先于任何其他考虑的自由权。作者认为应该着眼于信息基础,他不赞成某种价值要素“绝对的”优先于另外一些价值要素。作者的建议是:扩大信息基础,已构成实质自由的功能性活动为评价标准,对各种价值要素共同考虑,区别对待。同时作者在本章节结尾中评价总结:本章进一步考察了直接以人们的实质自由为焦点的含义,并确定了一种一般性的方法,即集中注意人们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在政治领域的自由,认为政治参与本身就是发展目标的组成部

分,人拥有了政治参与权还可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可行能力,扩展自由。在经济领域的自由,认为经济条件的获得与应用是人们提高自由的途径,自由贸易、自由劳动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力的实现要求健全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运行过程可能会出现失灵的情况,这就要求政府提供防护性保障,防止受到影响的人遭受深重痛苦。这些自由的综合,就是保障人们免受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因此,评价发展的自由观是信息基础更广、包容性更强的评价标准。

在我们现在所处的世界中,各国不断地追求发展,追求自由,但对于发展与自由本身之间的联系却忽视不见。而森以自由为视角的全新的更广泛意义上的发展观,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对自由的追求和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向。显而易见,阿马蒂亚·森的这种思想对于我们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特别是在当前,加强社会建设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但也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这种扩大的趋势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势必要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为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市场机制的深远力量必须通过创造基本的社会机会来补充”。在这方面,政府应当大有作为。

第三篇:《自杀论》书评

杨璟(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作者简介]杨璟,(1988—),女,苗族,湖南湘西人,武汉大学社会学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习和研究城市社会学。

[内容摘要]迪尔凯姆是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自杀论》把“自杀”这一病态的社会现象作为分析研究对象,作者先对人们常常认为引起自杀的心理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否证,接着又对自杀现象的结果做出分类,由结果推论出自杀是因为社会整合程度过低或过高及社会规范出现混乱和真空引起的,从而实证自杀的社会归因,在否证与实证的过程中,迪尔凯姆的研究不仅体现出他一直以来的学术观点即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生活,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外在性,强制性的特点,而且作为实证主义研究的始祖,迪尔凯姆在研究中对数据资料的分析方法也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是《自杀论》的书评,不仅会分析这本书的方法论意义而且会分析它的理论贡献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 自杀 ; 自杀率 ;

社会整合 ; 自杀的分类

一、笔者未读该书之前及之后的不同心里感受

笔者相信,每个人应该都有遇到挫折、不幸,内心极度难受、极度痛苦以至于想要自己放弃自己生命的时候,我们大家都非常清楚自杀当然就是自己放弃自己的生命,放弃自己生命的人要不然就是经受了很大的挫折和痛苦,要不然就是心里有问题,人们更倾向于去相信和人为自杀的人是因为自己本身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或者至少是在当时他无法解决和面对,从而选择用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去逃避,逃避自己无法解决的事情,或者已经预见到的将来自己不想也认为自己无法面对的事情。笔者以前认为自杀是一种逃避,或者是一种自我解放,逃避不想面对的事情,将自己从纷繁复杂的琐事中解放出来,自杀也有可能只是自杀者当时一种错误的心态,他们无法从那种错误的心境中走出来,或者没有人能够有效的劝导他们,将他们导向正确的心境。或者有时候自杀是人们无法理解和接受自己的一种状态,自己都无法接受自己,无法明白自己,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不知道自己将做什么,觉得自己很没用,活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没有价值了,等等,笔者认为大多数的自杀者不仅逃避现实而且不喜欢自己,至少对自己不满意,当然不同的人对自己满意的标准各不相同,当人们自己对自己极度失望的时候,也有可能采取了结自己生命的方式,但是可能很少有人将自杀归因于社会的原因。很简单的事情,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自杀”就是自己杀自己,自己了结自己的生命,与他人有什么关系,与社会就更谈不上什么关系了。

但是读了这本书后你会有一个强烈的感受,就是任何人,只要他出生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那么他的任何行为,即使是在我们看来很私人的行为,必然已经打下了当时社会行为标准,社会规范,或者社会环境的烙印,因为从我们一生下来我们就生长在了特定的社会环境、历史环境或者自然环境中,这些我们都无法改变,在我们看来很理所当然的事情其实就是我们所生长的环境在不断塑造我们,影响我们,改变我们。哪个自己才是真实的自己,不被任何东西影响的自己,或者已经没有了吧,我们试图去发现和了解的是,社会环境是如何塑造我们,影响我们与改变我们的,一直以来,我都很喜欢《自杀论》这本书,从最初的看不太懂,到终于明白,还记得自己曾经在学校的食堂用《自杀论》这本书占过座位,远远的就看见周围的同学从旁边走过都会不由自主的被他的名字所吸引,忍不住会看两眼,或者目光停留在上面的时间总是比较长,可能所有人最初看见这本书时的感受都是一样的,大家心里肯定都在嘀咕着,还有这种书?还有专门研究自杀的?这样的书也可以是本名著?那这本书究竟写的都是些什么呢?难道是写人们是怎么自杀的?我觉得所有人都对自杀有着自己的理解,但

是我们或许很少去想自己认为很私人的行为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真的只有自己的行为和状态会影响吗?那自己的行为和状态又是怎么得来的呢?迪尔凯姆就是带我们去发现塑造或影响我们私人行为的社会原因。

二、本书概述

自杀作为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人们往往把它归因于个人,认为是由精神错乱等心理因素或酗酒、仿效等个人因素引起的也有人认为是由自然原因如气候的变化等引起的,而迪尔凯姆的研究假设认为是由社会整合程度过低或过高,社会规范出现混乱或真空引起,迪尔凯姆先对心理因素和自然因素进行否证,然后又对自杀现象分类,由果溯因对引起自杀的社会原因进行实证,通过一驳一立使研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1、

概念的界定——操作性定义——对作者认为非自杀现象的排除

迪尔凯姆在书中对自杀现象做出这样的定义:“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自杀论》,11)这样就(1)将当事人的意图或动机排除在外,而只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结果这两个外显的特征进行定义(2)排除了那些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行为后果的死亡现象。

2、

否证自杀现象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

A、

对精神错乱的否证:心理论认为,自杀现象是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理由是,在统计规律上,有一些不正常的心理因素如精神错乱的年发生率与自杀现象一样,在某个社会里相对的稳定,而在不同的民族又有相当大的差别。而且,自杀和精神错乱一样,城市比农村多。迪尔凯姆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1)所有的统计资料都证实,在精神病院里,住院病人中女性略多于男性;由于推论,如果说自杀率与神经衰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妇女的自杀率就必然高于男人的自杀率,至少应该一样高,但是根据自杀的统计资料来分析,在每个国家中,男性的自杀率是女性的4倍左右;(2)犹太教徒中的精神错乱病人比其他教徒中多得多,如果说自杀率与精神错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那么犹太教徒的自杀率就必然高于其他教徒的自杀率,然而,相反的是犹太教徒中的自杀倾向却很微弱;(3)在所有的国家里,在一定的年龄阶段(从童年到老年),自杀倾向是逐步增强的,而在壮年时期更经常地突发精神错乱,如果自杀率与精神错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这种统计结果同样也是无法解释的;(4)疯子最少的国家却是自杀最多的国家;(5)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自杀却时有发生。

B、

对酗酒的否证:还有些人认为,酗酒是导致自杀的另一个不正常心理因素。迪尔凯姆用两个统计事实批驳了这种说法。(1)在法国国内,酒鬼最多的地区是自杀倾向最严重的地区,而酒鬼最少的地区也不是自杀倾向最不严重的地区。(2)比较不同国家情况,一个国家人均酒的消费量和这个国家自杀率之间也没有相关性。

C、

对种族遗传的否证:接着为了排除自杀是由正常的心理因素如个人的体质所引起的这种可能,迪尔凯姆又进行了否证,因为自杀率确实因种族而异,而一个种族和另一个种族的区别在于它的身心特点。迪尔凯姆首先将种族的核心界定为遗传。(1)通过比较分布在不

同国家(社会)的同一种族人群的自杀倾向,结果相差很大,证实了种族和自杀没有关系;(2)自杀率随年龄的增长而有规律的增高。因为人体的一切都受着生命节律的支配,依次经过生长的阶段、停滞的阶段和最后一个衰退的阶段。由于没有什么心理或生理特点是无止境地发展的,所有的特点都在达到一个顶峰之后趋于衰退。相反,自杀却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才达到它的顶点。

D、

对仿效的否证:(1)同首先对自杀现象进行操作化定义一样,迪尔凯姆还是先对仿效下了他的定义:“当一种行为有一种类似的,以前由别人完成的行为的表现作为直接的先例,没有明确的或不明确的思想活动介乎这种表现和实施之间来影响这种重复行为的本来性质,那么仿效是存在的。”(《自杀论》,114)(2)迪尔凯姆指出,仿效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它可能在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个人之间发生,他指出仿效必须先有被仿效的对象,如果自杀是仿效引起的,那么自杀率就应该以被仿效对象所在的地方为中心向周围逐渐减小,但是从自杀率的分布图上看,自杀根本不是围绕某些中心发生,从这些中心均匀的扩散开来,而是以差不多同样的数量成批的发生没有任何中心。

3、

否证自杀现象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

(1)否证气候类型与自杀率之间的关系,自杀率同样高的地区可以属于不同的气候类型,意大利自杀人数最多是北方而英国和比利时自杀人数最多的却是南方。(2)对是否存在最有利于自杀的季节的证伪:迪尔凯姆按照温度的变化来排列一年中的4个季节和12个月份,并未发现季节或者月份的变化与自杀率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3)迪尔凯姆对统计资料显示人们倾向于在白天而不是晚上自杀的观点:他认为这不是自然因素的影响,真正的原因在于白天事务最繁忙,人际交往最复杂,社会生活最紧张。

4、实证——倒果溯因的分类溯因论证法

以上迪尔凯姆否证了精神错乱、酗酒、种族遗传、仿效等心理因素,也否证了气候、季节、温度、白天黑夜等自然因素,那么剩下的就只有社会因素了,而迪尔凯姆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是通过对自杀现象进行分类来寻找原因的,他认为各种原因之间的特殊差别意味着各种结果之间的特殊差别,通过探索不同自杀类型产生的社会条件,就将结果和原因联系起来。通过结果来寻找原因。

迪尔凯姆将自杀分为四种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性自杀”以及“宿命型自杀”。(1)利己主义自杀。其成因是个人与社会的疏离,所以那些不能很好的整合进较大的社会单位并盛行个人主义的集体、社区和群体,其利己主义自杀的比率一般都比较高;(2)利他主义自杀。它发生在“社会整合过于强烈之时”。此时,高度的社会整合使得个性受到相当程度的压抑,个人的权力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他们被期待完全服从集体的需要和利益。(3)失范性自杀,主要发生在社会控制瓦解之时,在正常和稳定的社会条件下,个人的愿望总是受到由一般道德原则支撑的规范的调节的,他们保证了个人的愿望或抱负大体上于可以运用的手段相一致。但是,当社会控制减弱,上述规范受到破坏时,对个人愿望的制约就不复存在。此时,个人的生活目标和人生抱负失调,他们增长出难以实现的个人愿望,这必然导致挫折很多,以及自杀率的上升。(4)宿命性自杀。这种自杀的典型形式是那些倍受压迫和制约的奴隶采取自绝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面临的是一些无法抗拒和改变的压迫。

社会整合和自杀率之间的关系:(1)利己主义自杀和失范性自杀与社会整合程度成反比,即社会整合程度越低,自杀率越高;(2)利他主义自杀与社会整合程度成正比,社会的整合程度越高,自杀率也越高;(3)自杀率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整合程度的变化,担不是惟一的经验表现形式。犯罪、越轨、酗酒、离婚率以及精神疾患的患病率的变化都能反映一个社会的整合类型与程度。

5、结论

(1)通过以上的论证,迪尔凯姆证实了他的三个命题:自杀人数的多少;A、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B、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程度成反比;C、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

(2)自杀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迪尔凯姆认为自杀和杀人之间有关系而且要视自杀的类型而定。A、利己主义自杀和杀人呈负相关。因为有利己主义子自杀倾向的人所崇拜的是人的个性而不是社会的共性,既然尊重个性的张扬就不会看不起别人的生命。B、利他主义的自杀与杀人有着共同的机制,当自杀者认为自己在社会的压力面前是如此渺小,无能为力时,他也不会重视别人的生命。C、反常的自杀则要具体来说。反常的社会结构所导致的实际上是一种激怒或者厌烦的状态,这种状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针对别人或者转而针对自己:前者引起杀人,后者则引起自杀。

(3)对自杀现象迪尔凯姆提出的解决办法:通过否证过去的宗教以及现代的家庭都不能成为维系现代人们关系的感情纽带,迪尔凯姆不是想把现代社会拉回到过去,而是坚决主张建立职业团体或行会以恢复社会对自杀的免疫能力,让人们在集体生活中找到已经失落的社会思想和感情。

三、本书在作者思想体系中的地位

1、社会的影响力,主导地位:纵观迪尔凯姆的学术生涯与著作,从《社会分工论》、《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社会学方法论准则》中我们都不难发现作者的思想一直都围绕着社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作为社会这个整体是高于个人的,并一直都致力于研究与证实社会生活是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决定和塑造个人的。在《自杀论》这本书中,迪尔凯姆将大多数人认为是由个人动机或行为等心理因素引起的病态现象进行分析,在否证与实证的过程中,在严谨的论证体系中让人们清晰的发现以前自己人知的错误,对社会的影响力有了全新的认识。

2、社会事实:在《自杀论》这一本书中,作者通过对自杀这一病态社会现象的研究,再一次以一种案例研究的方式向人们证实了他的思想:社会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强制性、外在性、普遍性的特点,它影响塑造着人们及他们的行为,因此只能通过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在书中,迪尔凯姆就用社会整合程度的高低来解释自杀现象及其类型。

四、本书的影响与意义

1、方法论意义:(1)清晰的概念定义:可操作化的定义是进行社会研究的前提,在书的开篇作者就对自杀现象做了自己的定义,排除个人的主观动机与行为及作者认为不是自杀的死亡现象,使自杀现象成为可具体研究的客观存在,而在之后对仿效的否证中作者也进一步对仿效做出常人可理解、可研究、解释、论证的操作化定义,并强调概念的界定对研究的重要意义,对后人的研究有重大的启发。(2)研究变量的引用:自杀率的引入将看起来是个人原因的自杀现象变为可用宏观社会结构来解释的社会事实。迪尔凯姆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将人们往往看来理应是由个人的心理或动机引起的个人自杀现象通过一个研究变量——自杀率的引入,变为可在不同城市、地区、国家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揭示影响自杀率变化之宏观社会结构的客观社会事实。让实证主义方法在社会科学中得到发展。(3)否证与实证相结合,强有力的论证脉络:通过前面的概述,我们发现迪尔凯姆先对人们常常认为可能影响自杀率的心理因素、自然因素等进行否证,当只剩下社会因素时,他就对社会因素进行实证,论证结构十分严谨以至于不少人认为“证伪”的思想不是被波普诺开创的,迪尔凯姆才是“证伪”方法的祖师爷。(4)共变和控制变量等实证方法的运用:由于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隐藏在大量复杂的可变因素背后,而社会研究又不能完全像自然科学那样获得能够严格控制各种因素的实验条件。因此,为了排除那些变量之间的非因果性相关,他采用了“共变法”、“控制变量”等分析技术。如:若自杀率与心理变态有关系,则精神并发病比率越高的地方自杀率越高;若自杀与仿效有关则必定使自杀率以自杀率最高的地方为中心依次向周围减小。而通过引入控制变量——年龄,他论证了不是婚姻本身,而是与子女的联系影响着已婚者自杀率的高低。(5)根据现象分类,倒果溯因,求因果关系:在《自杀论》中,对社会原因的实证方面,根据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的原因会引起不同的结果,从而通过对自杀现象的分类探讨引起这些类型自杀不同的社会条件从而探求出原因来。这种分类法,及倒果溯因的方法的运用也是实证社会学的一个里程碑。

通过将要检验命题的经验性事实累计整合或理论性推断并加以检验,使其具有可信度与包容力,是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教给我们的东西。

2、本书在社会学及整个社会科学中的地位:迪尔凯姆的《自杀论》是实证社会学的典型研究,其方法论意义与理论意义同样巨大,通过前面对其方法论的探讨,我们发现虽然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迪尔凯姆没有我们现在的统计软件,但他的共变法与控制变量的引入及否证与实证的完美结合却是现代社会学及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方法论源头。

在理论方面,《自杀论》是迪尔凯姆通过对自杀这一病态社会现象的研究对他自己理论观点即社会生活对个人的影响决定作用,社会事实有客观性、强制性、外在性、普遍性,可用一种社会事实去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的案例诠释。他强调社会对个人的影响,将人们的视线引向社会这个大整体来,对社会整合需适度及社会规范是否稳定对自杀影响的讨论让人们对社会和个人,国家和社会关系又有了新的认识。迪尔凯姆在人和社会的关系讨论中对社会决定性作用的强调也引发了学者们的不同观点,从而产生了互动论、交换论、现象学等理论流派。

3、现实意义:书中迪尔凯姆区分了我们前面提到的四种类型自杀。由于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越来越疏离,我们确实应该看到利己型自杀与社会整合的关系及它的现实意义。而由于我国正处于改革转型时期,贫富差距、地域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规范对人的制约作

用,对人目标和价值的确立作用也经常起变化,因此反常自杀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特殊时期尤其值得我们关注。

五、自己的思考

1、主观的溯源分类法:大多数人认为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主要是用了实证的方法,有很强的客观性,但我认为在他的书中也典型的采用了心理解释策略,有主观的成分,比如对自杀类型的区分,根据迪尔凯姆实证主义方法的一贯精神,科学研究应当从客观观察入手,根据对象所表现出来的可明确识别的外在特征来划分对象类型,这种叫做形态分类法。但在对自杀现象做出类型划分时迪尔凯姆并没有采用这类分类法,而是采用另外一种溯源学的分类法,他重点区分了利己型、利他型、和反常型自杀,显然这种分类具有心理溯源的性质

2、软实证的经验研究——从定量不知不觉走向定性:(1)社会整合的抽象概括,无法量化、测量与检验:经验研究的要义在于以存在的社会事实为根据,以现实材料为手段,通过实验、观察、搜集分析资料的方式对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分析和归纳研究。但是通读该书,从迪尔凯姆的经验概推中我们不能直接得知制约自杀率的主要社会原因是什么,迪尔凯姆于是通过建立命题结构,提出了在经验命题中获得直观的最高假设:社会整合程度决定自杀率。这是一个在逻辑上能隐含经验事实但并不直接来自经验数据的一般性概括,它的产生不是通过归纳推导出来的而是哲学的思辨,并且社会整合的程度如何才算适度,不高也不低,并不能对之进行量化,测量和检验。

(2)迪尔凯姆在书中体现的社会与个人相互作用取向:我们的社会学研究常常探讨因果关系,一种现象是如何由怎样的另一种现象引起的,把一个事物的发生或演变与另一个事物的存在和运动联系起来,有明确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把一种社会现象归结到另一种社会现象那里,不论这种解释充分还是不完全,都表现了某种决定意义。迪尔凯姆在本书中选择的解释项是“社会整合水平”,被解释项是“社会自杀率”,而自杀者则被当做一个潜在的被解释项,因而存在着两个相互关联的被解释项,当社会整合水平异常时,自杀者只有万分之几的比例,处境相同的多数人并未选择自杀。这一结果可能使迪尔凯姆意识到:作为潜在的被解释项的自杀者个人对环境的反应差异也影响着自杀现象。于是,迪尔凯姆是采用心理溯源性质的分类法,提示着社会与个人相互作用的意义,因此无意识的将决定论与相互作用论结合在一起,并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实证研究,互动论的学者是不是从这里得到互动论的启发呢?

最后,我想说虽然后人对迪尔凯姆的这本书还有很多批评,比如统计资料的失真,推论的失误(新教盛行国家的自杀行为并不一定都发生在新教徒身上,因此“新教盛行国家的自杀率高不等于新教徒自杀率高”)等,但是迪尔凯姆的这本书及其在社会学和实证社会科学中都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当时的技术水平下他严谨的科学实证态度和方法都值得后人钦佩和学习。

[参考文献]

埃米尔·迪尔凯姆[法],2005,《自杀论》,北京:商务印书馆。

高琳,2008,《社会学研究与迪尔凯姆,<自杀论>的典范意义》,《社会学研究》2月。

路丹、张月,2004,《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论及其现在价值——<自杀论>的社会学方法论解读》,《东南大学学报》第六期。

李文华,2004,《<自杀论>及其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社会学·管理学研究》第六期。

唐斌,2005,《试析涂尔干<自杀论>中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上饶师范学院学报》,8月。

王毅,1995,《社会学方法的一种主张:软性实证——兼谈名著<自杀论>对社会研究方法的潜在启示》,《云南学术探讨》第一期。

第四篇:媒介品牌论书评

媒介品牌论书评——基于文化与商业契合的核心竞争力培育

 作者背景介绍:陈兵,江苏启东人。浙江大学传媒研究院博士。现为浙江传媒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浙江传媒学院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研究方向:媒介管理学、传播学。以负责完成两项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参与完成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五项。著有《电视品牌建构》、《媒介战略管理》、《浙江制造》等多部著作。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 本书的主要内容:约翰.克罗斯比在《喧嚣的时代》一文中写道:“20世纪是喧嚣的时代,物质之声、精神之声和理想之声——我们掌握着所有这些声音的历史记录。事情毫不奇怪,因为我们几乎所有令人惊叹的技术力量都已投入到当前反对寂静的攻击中去了。”在这种攻击中,电视这样的媒介势如破竹,把现代的“喧嚣”直接送上了教堂、学校和家庭,并让人们逐渐上瘾而无法脱身。

大众媒介是大众文化的主要代表。大众文化极其显著的作用把我们从过去那种虚假的宏大叙事中解脱出来,回复我们介入现实问题的能力。但“不幸的是,大众逐渐在对大众文化的酷爱和欣赏中丧失对社会事业的热情,大众文化对他们来说已经成了一种暂时从那种快节奏的紧张生活中解脱出来和寻找慰藉的麻醉品”。媒介机构在昼夜不停地向公众提供新闻、知识和娱乐的同时,也获得了巨额利润,为自身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然而在文化和商业的困境中,媒介结构的身份逐渐模糊、隐蔽,但没有对其影响力有丝毫的削弱与递减,相反,却在加强与递增。如果说媒介机构还有压力,那么其压力主要来自结构内部,来自竞争对手对同质化受众、广告主、市场的疯狂抢夺。

这本书的主题不只是是对媒介现象的批判,关注的重点是对媒介的重构,通过品牌的方式,在文化与商业的的困境中找到一种契合、一种依托、一种改变,由此重新审视媒介品牌的信任力,亲和力与竞争力。作者将这本书的研究意义理解成一种拯救,尽管力量微薄,希望把迷失的媒介控制时代拉回来,还受众一个真实的世界。

在绪论的部分,作者主要叙述了媒介的无处不在,并通过对现在媒介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媒介机构自身在文化和商业中两难的困境,想要通过媒介品牌的建构来为媒介机构塑造良好的美誉度和公信力,来达到解决媒介机构自身困境的目的,使大众媒介上升到 一个健康有序,有文化内涵传播的层次。不仅如此,作者还通过对媒介品牌实质的解读,以及对媒介品牌进行理性与辩证的哲学思考来告诉读者,什么是媒介品牌,并让我们思考“如何选择一种更好地与媒介同在”的生活,而是真切需要这种生活。书中的一段对媒介品牌的描写特别的精辟,作者说道:媒介品牌不只是一个商品,他穿越受众在生活中的认知、体验、信任和感情,赢得一席之地后建立深厚的感情、可靠的关系。奥美公司的解释非常迷人:‘品牌就如同坐火车旅行一样,在站台启程的是产品,抵达终点站的才是一部完整的品牌》’。媒介品牌是受众在心灵上获得的一次真实性的回归。

在第一章里,本书首先分析了媒介和媒介品牌陷入文化与商业的困境的背景,认为文化与商业的沟通需要有效的媒介品牌建构。在第二章中,对媒介品牌消费的受众心理进行分析,着重阐述了“媒介品牌—受众关系”,特别关注媒介品牌忠诚与媒介品牌崇拜等问题。紧接着的第三章,本书提出以受众导向的媒介品牌传播观点,阐述受众媒介品牌选择动机、知觉与记忆、态度与决策行为。并细化媒介品牌传播过程,指出其障碍,对效果给予评估。这两章都是从受众的视角对媒介品牌建构进行观照和铺垫,实际上是媒介品牌建构的必要根基。在接下来的两章里,主要从媒介的视角对媒介品牌建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在第四章中,作者认为媒介机构可以在文化和商业的困境中崛起,关键是进行基于核心价值的媒介品牌建构,重点内容是媒介品牌生命周期、媒介品牌核心价值、媒介品牌定位、媒介品牌延伸、媒介品牌叙事。可能是媒介品牌叙事这一观点的特殊性和创新性,所以作者专门辟出了第五章进行了专门研究。第六章研究媒介品牌价值,主要是剖析媒介品牌价值的内涵、媒介品牌核心价值的形成、媒介品牌核心价值的传播学角度解读以及媒介品牌核心价值的塑造。第七章作为最后一章,主要关注媒介品牌核心竞争力的主要特征、媒介品牌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要素、媒介品牌核心竞争力的建构与扩散,以及媒介品牌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延续与突围等四个关键问题。  本书闪光点的评析:

① 研究方法:本书受兴于20世纪40年代的西方传播学理论特别是传播主体论、传播客体论和传播受体论的启发,主要采用质的研究方法展现媒介、媒介品牌和受众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与媒介传播理论紧密的结合,形象具体的为我们展现了媒介、媒介品牌和受众三者的关系,即使是我们这些才刚入门的探索者,也能非常清晰地看懂作者所要阐述的观点和了解媒介品牌建构的重要性。此外,本书还以传播学、消费者行为学为指导,结合拉斯维尔、奥斯古德、邵培仁的传播模式论以及媒介传播艺术学理论,以过程剖析的方式阐述媒介品牌传播过程及其遭遇的阻碍;以品牌学,管理学相关理论为主线,研究媒介品牌建构的多维层面;最后从文学、美学、叙事学的角度进入媒介品牌叙事的解读。这样的研究与写作的方法,使得本书内容丰富,专业性强,我们不仅能从书中学到关于品牌建构的知识,还能学习到社会心理学,行为学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和各个传播学大家的精辟观点,可以说从研究方法来看,此书就是“以点带面的百科全书式的精装丛书”。

② 选题创新,内容丰富:文化与商业困境中的媒介品牌建构的研究是一个新颖的领域,涉及多门学科的交叉融合。本书的创新性在以下的五个方面:一是阐述“媒介品牌——受众”关系,这一关系现在还没有专门论述。本书受到西方文学中的接受理论,接受美学、心理学、自我管理理论启发研究这两者关系。二是提出基于核心价值的媒介品牌建构这一观点。对简单模式化的媒介品牌建构方法给予否定。三是整章的篇幅重点研究媒介品牌叙事。对这一新颖的观点从概念、要素、传达与主体等视角进行观照。四是提出媒介品牌价值这一观点,并将其与媒介资产区分。五是对媒介品牌核心竞争力的建构和扩散进行分析。本书不仅富有创新性的理论,而且在书中有大量媒介机构建立媒介品牌的具体事例,如在谈到媒介品牌的生命周期的时候,巧妙地运用到了美国新闻杂志型节目CBS的《60分钟》的例子,介绍“《60分钟》从1968年9月创办至今,已经走过了40个春秋。这个每次只播出一个小时的节目实际上是一个“娱乐和新闻的混血儿”。它的报道风格多样化,在40年来形成了具有优势的独特性,如节目介绍、具体报道、安迪.鲁尼的评论,以及并非每期均有的受众来信选播。具体阐述《60分钟》媒介品牌的长寿并非偶然,而是它了解受众对于真相的追求,由此它利用故事的编排方法迎合受众的接触期待,这真正成就了《60分钟》。”这个《60分钟》的例子形象具体的展现了一个好的媒介品牌保持“青春永驻”形态的重要原因,并使我们思考生命在于运动的不变真理。即使商业表现不错的媒介品牌,也需要不断调整,只有增强对媒介品牌的“保养”维持媒介品牌的声望,才能永远“活下去”。书中类似这样精彩的案例俯拾皆是,所以本书既是理论的,又是实在的,非常值得一读,能大大扩展读者对于传播学领域知识的了解,并接受作者所要阐述的新颖观点,说服性很强。

③ 切实可行,贴近实际:在书中第六章的讲述中,作者不仅从各方面解读了媒介品牌的核心价值,还在章节的后续部分,提出了塑造品牌核心价值的具体方法。作者先从媒介品牌价值的前提有二:媒介品牌化决策和品牌定位入手,具体阐述了在媒介品牌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价值塑造方法,如在初创期的主要任务是:创建品牌的认知度、提高品牌的知名度。这有赖于媒介品牌的设计与传播——品牌名称、品牌标识、色彩设计、视频创意以及广告制作等;又如在衰退期要注意媒介品牌的在定位,为老的媒介品牌注入新鲜血液,调整品牌的形象,如中央电视2006年将其广告语换成“相信品牌的力量”,以此来代替原先的“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此外,作者还谈到了媒介品牌的增值,运用品牌组合、品牌创新、品牌延伸、品牌管理的方法来实现媒介品牌的增值,已获得媒介品牌的生命长青和收益的增长,如在说到品牌延伸时,作者谈到了产品延伸,名称延伸和概念延伸的方法,还列举了上海文广传媒集团推出《第一财经》电视频道和广播频道后,又与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北京青年报社联合推出《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成为统一品牌的例子来说明产品延伸的可行性。由此可以看出,本书利用充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来印证作者阐述观点的切实可行性,是贴近实际的,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好书。

 总结:通过对本书的学习,让我增进了非常多关于对传播学领域学习的知识,而且让我了解到媒介品牌的建构对于媒介在文化与商业两难困境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对媒介日益偏离主流文化的救赎,不仅能使大众文化能够愈行愈远,而且能够与受众建立深厚的感情联系,是媒介品牌与受众共同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脱离低俗,脱离平庸。此外还学习到了如何构建一个好的媒介品牌,如何塑造一个有核心竞争力的媒介品牌,并将其增值和发展下去,永葆青春。最后希望中国的媒介机构能够重置发展的规划,建立更多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媒介品牌,实现社会进步,人际和谐,我们的媒介品牌能更上一层楼!

对媒介品牌论学习后的思考——关于建立艺传周刊品牌的思考!

第五篇:政府论书评(xiexiebang推荐)

简评洛克的《政府论》

2007级法学理论 李明

本学期,我们开设了法学经典导读和法学方法论两门课程,在我的导师曹老师的指导下,对西方的一些经典名著,有所涉猎,使自己在西方法学名著方面的知识欠缺有所弥补,曹老师要求我们在期末时要交两篇名著书评,我对西方的经典名著知识曾一度相当贫乏,当时听到老师的要求后相当困惑,不知该选哪位大家的作品进行阅读,便查阅了有关西方名著的目录,看到洛克的《政府论》这本书名。随后到图书馆借到这本书抽空走马观花地翻阅了一遍,没看出多少东西,遂又细读了一遍,对该书的内容有了粗略的了解。在网上又查了一些有关该书的资料,形成了对该书的一些随感,记载于此,作为本学期法学经典导读这门课程的一份作业。下面我将洛克及其经典名著《政府论》做一简单介绍。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著名的哲学家。1632年出生于英国朗灵顿一乡村律师家庭,早年入威斯敏斯特学院和牛津大学学习,并于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牛津大学任教,研究医学和哲学。1688 年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是著名化学家玻意耳的好友,晚年又同牛顿交情笃深。他继承和发展了唯物主义经验论,否认天赋观念,提出“白板说”,认为心灵本是一块白板,一切知识来源于经验。但认为经验有两种:对外物作用的感觉和对内心作用的反省。提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和普遍观念形成的理论。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根据,反对“君权神授”,提出分权说。宗教观上,他反对宗教狂热,主张宗教宽容,提出政教分离的原则。著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等。

《政府论》是J.洛克的政治著作,1690年出版。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R.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他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在这种政府形式下,国家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人民手中始终保留反抗暴政和重建政府的最高权力。 1 《政府论》为在英国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后来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一书成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发表于1689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斗争与妥协中产生的著名政治学和法学名著。该书批评了封建王权与宗教专制结合而成的绝对专制主权理论,同时也为资产阶级的社会民主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辩护。全书一方面清理了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准确说是英国革命时代的各种思想,另一方面又第一次系统的完成了“以社会主权”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阐发了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思想与学说如天赋财产权利、社会契约、人民民主等。文字中充满了典型的不列颠的经验主义和妥协传统,赋予其理论相当的宽容性和符合时代的浓厚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气息。“他对政府之哲学基础所做的广泛思考这一原创性贡献,他的集前人成就的学说及原则应被认为是此后控制政府各项权力的基本原则”。这在理论上奠定了后来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和怀疑主义不同路径,同时在实践上深刻影响和指导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从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政府论》可以称得上近现代政府的“福音书”。

一、洛克《政府论》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溯源

在英国,17世纪是在政治和法学史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革命所发生的时代。该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显著特征就是:国王与议会就主权渊源和性质以及法治问题互不相容发生冲突且日益升级,并最终以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随后革命的清教徒统治英国一直到1660年,但此后却再也不能继续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下去。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先后复辟导致有关争端一直未决,而且由于詹姆斯的固执与对新教臣民的冷漠尤其是让自己的官员充斥天王教徒的做法,导致了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联合起来废黜了詹姆斯二世,由新教徒奥兰治的威廉和妻子玛丽联合执政(根据先前继承规则,这是不合法的。洛克在下篇中予 以了辩护)。1688年的这一“光荣革命”中产生出来了有关法律至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民主基础的一系列原则。这些也是革命后执政的辉格党人形成的自己的政治传统,也由此形成了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

这种自由主义的精神在洛克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反映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洛克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加之他曾因政治原因逃之荷兰并在那里亲眼看到了荷兰人的自由精神和英雄气概以及宗教和政治上自由主义的实际运作和好处。《政府论》两篇目的就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推翻詹姆斯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洛克1689年回国后因革命已发生,便修改了《政府论》。在回国后写的序言中希望该书“足以确立我们伟大的秩序恢复者,现在的威廉国王的王位”;也强调希望该书“向全世界论证

2 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决心。”

洛克的政治社会理论总结了宗教改革末期和国王与国会分裂这段时间的政治思想;集前人思想之大成,把过去经验产生的政治理论思想集中起来,纳入属于他那个革命时代的开明思想之中,在政治思想史上打下了他独特的烙印。他并没有完全隔断历史,人们通过胡克发掘出来的中世纪传统而可以将这些思想一直追溯到托马斯•阿奎娜。事实也是,尤其下篇的许多论证都引有胡克的《宗教政治》一书中。当然,这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因为其表现形式、阶级和社会基础已完全不同了。笔者将在下面的内容里论述这一问题。

反观洛克的学说,我们必须要意识到以下事实:首先,15世纪前的英国已具有浓厚的经验主义,注重科学研究范式,强烈的反叛意识及与生俱来的妥协精神。其次,洛克同时代的前辈们如弗兰西斯•培根的提供新工具法的经验归纳法、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科克所践行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哈林顿倡导的自由法治主义以及霍布斯的权力观和契约论,这一切都深刻影响了洛克的思想发展。最后,洛克的时代相比较于当时的欧洲大陆,至少在不列颠,宗教问题已基本解决;政治比较开明了。正是洛克丰富的实际政治经验和兴趣,正是他对理性的哲学信念的执着,正是他对经验主义立场上的坚定,正是他那在精神上的自由与解放,才有了这部近代自由主义的经典政治哲学著作。

二、《政府论》上、下篇的主要架框分析

《政府论》整体上可以说是洛克早期在《论宽容的书信》的发展,在后者作者不仅阐述了宗教崇拜的自由而且阐述了他的关于政府起源和政治组织基本条件的观点:

赋予行政长官的全部委托、权力和权威,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是要用来谋求使他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人们的福利、保护与和平,因此只有这一目的是而且应当是他修正和均衡其法律以及设计和组织起政府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尺度。假如人们不在一些法律下联合起来,不成为一个国家也能和平和安宁的一起生活,那么也就根本不需要行政长官或政治,因为它们只是用来保护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免受相互之间的欺骗和暴力;所以只有建立政府的目的应当是政府活动准绳。

可见在洛克看来政府起源是为人们的幸福与和平,而政府的组成条件又必须以其目的为准则。在随后的内容里,洛克强烈驳斥了绝对君主制,他写道:

不能假定人民会给予他们同胞中任何人或更多的人支配自己的权威,去达到保护人民自身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者把他们管辖权的范围扩展到世界的范围之外。

3 这里洛克从经验出发一方面排除了任何形式的人对人的专制,不论是一人专制抑或是多人专制;另一方面表明了政治是现实的是入世的而非来世的观点,即将宗教排除了政治之外。

从理论建构上,菲茨•詹姆斯•斯蒂芬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看到了与其形而上学明显不一致之处:《人类理解论》的目的是要摧毁先天理念说,把一切知识归结于为经验的概括;《政府论两篇》第二篇似乎与这一切恰恰相反,它完全以自然状态和理性法则这两个概念为依据,因此很难看出洛克怎么能从经验中得出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但实际上,洛克仍未脱离他一贯的学术方法:首先,上一个世纪,在新教改革下“自然法”学说已经开始去掉经院神学的标签及与之联系,开始用理性话语代替;在17世纪,世俗化的自然法成为政治理论赖以取得进展的基础;也在17世纪第一次出现了对作为高级秩序存在的自然法实质拒斥;到了17世纪,“自然”开始指称人的欲求而非神的法律,而当时的个人主义者正是在自我利益何以应当自由实践的依据这一意涵上使用自然权利的。洛克说“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他也不认为与自然法冲突的人类法律归于无效。如论财产私有权时: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成就上又增加了一些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

其次,论及自然状态时,他是把这一概念与战争状态和政治社会相对的。作为清教徒的洛克认为上帝将理性和财产赋予每一个人:自然状态是“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状态”。这些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之上的,是经验的而非抽象的假设。17世纪英国的启蒙作者们正是以描述的人类学为发端的,然后问道:必须如何创造一些规律,让这类生物(人)得以一起生活? “洛克在破坏了天赋观念以后,在抛弃了那种相信人永久在思想的空洞想法以后,便证明我们的种种观念都来自感觉。”洛克为之辩护的自然状态是确实存在的,通过合意创立一个新政府是可能的。人类早期历史知之甚少,但不能因为历史记载缺乏就推定人们不曾处于自然状态中;他举出若干实例证明自然状态在较晚近的历史和欧洲以外的其他民族中普遍存在。洛克认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而是对人人平等自由、缺乏公共权力的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这种现象可能存在于人类初始阶段,但自然状态并不同于初始阶段;只要缺乏公共的政府形式,人就处于自然状态。

以上就是我对《政府论》这篇传世之作阅读后的一点记述,文章读完了,随感也写完了,但该书在我内心深处的震撼将长时期的留存,我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会继续关注有关该书的材料,以求更深刻地理解洛克,理解《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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