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2022-08-13

第一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1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或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建设、代建、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可以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 4 结论性文书及审计建议,各相关单位应当将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依照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二)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和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收回,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财政。

第二十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施工、设计、采购等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7 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抽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时,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移送业务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直至退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政府投资项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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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储备包装 ?

根据央、省预算内资金支持领域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储备包装一批重大项目,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发改局汇总收集,形成项目储备表。项目对上争取资金都需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部门在库里申报项目并报送发改局,发改局审核后根据央省计划及专项债要求统一通过三年滚动计划库上报或录入本级项目储备库。

二、项目审批流程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所涉及的投资项目从项目审批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

项目建议书 ?

项目业主向发改局递交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及文本,由发改局出具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业主向发改局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及可研文本,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

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项目审批前,有关部门应当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由发改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初步设计 ?

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概算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征地拆迁费,“三通一平”、水、电、气安装等费用。初步设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

施工图审查 ?

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使用安全,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查。

预算评审 ?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总预算进行评审,审核根据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前期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项目招投标 ?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

指定的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竣工财务决算 ?

项目业主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县财政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在 15 个工作日内交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审核、批复。县财政部门一般情况下在 6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四制”管理 ?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

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监理制 ?

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招投标制 ?

建设项目招标招制是一种有竞争的全面包干责任制,就是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承包单位投标。双方都以平等的法人地位,以各自的利益为基础,按招标提出的或商定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及报酬、

责任签定合同,双方按合同承担经济责任。

建设项目合同制 ?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实行招、投标后,中标单位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工作范围、职责权限、质量和进度等,作为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具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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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汇报

发布单位:官渡镇 发布日期:2010年1月7日

官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汇报

按照市政府安排,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我镇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大检查,认真对照上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成立了领导机构

成立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廖上鉴任组长,夏代旭、王海任副组长,党政办、城建所、农办、企业办为成员单位。由党政办负责检查汇总和工作协调。

二、确保了工作实效

通过自查,我镇范围内2008年度病险水库工程已完成决算,2009年度项目尚未动工;2009年度无沼气工程建设项目;退耕还林项目已于8月份完成决算。目前我镇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为S309线官渡集镇段改造项目。

我镇S309线官渡集镇段改造项目已列入省交通厅“十一五”路网改造计划,是省、市交通部门重点扶持项目,对改善官渡镇的交通和区位条件、推动我镇集镇建设、巩固提升其中心镇地位、小城镇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重点工程建设,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充实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以赴做好建设开发工作。

通过一年多的扎实工作,目前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拆迁户20户,征地220亩),支付征地拆迁款603万元(征地460万元、拆迁143万元)。全线土方工程已完成95.8%,排水设施及桥梁工程已完成90%,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全线3.8公里总投资8000万元整,至2009年6月26日止已完成投资1877.4万元。 该项目由省级配套资金按每公里250万元补助,长沙市配套资金按每公里120万元补助,浏阳市财政补助300万元,目前省、市配套资金已经到位350万元,民间借款20万元,镇党政领导集资50万元,银行贷款650万元。不足部分利用两厢土地收益开发补充。 道路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长沙望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全额垫资办法。预计今年11月份完成路面硬化工程。 存在问题

1.个别拆迁户无理要价,虽经工作人员多次上户做工作,造成目前道路中一栋房屋仍未落实拆迁协议。

2.资金缺口大,S309线改造项目总投资8000万,上级补助资金仅1700万元,不足部分要靠镇财政和两厢土地开发收益弥补,所以前期资金压力巨大。

2009年9月10日

第四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现予以印发,

— 1 —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我署依申请公开)

— 2 —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

— 3 — 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 — 4 — 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 5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 — 6 — 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

— 7 — 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

投资

规定

通知

署内分送:署领导(8),总经济师,办公厅、投资司(4),存(4)。

审计署办公厅

2011年1月6日印发

(只发电子文件)

— 8 —

第五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

***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审字【2014】179号

********************************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县审计局:

受贵单位委托,我公司指派具有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定额和相关的文件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对***************工程的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核。提供工程结算及相关的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我们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发改委立项批复、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等有关资料,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复核工程量、核对结算单价,实施了现场勘验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审核情况及结果汇报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工程; 2. 建设单位:****教育局;

3. 勘查单位:**华夏岩土技术开发公司; 4. 设计单位:****城乡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5. 施工单位:**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6. 监理单位:****城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7. 工程概述:该工程总建筑面积2598㎡,地上四层,局部五层,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19.8米,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七度;

8. 工程地址:**********;

9.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审核依据

1.******************工程发改委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资料;

2.《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设工程措施项目费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合作地区基价》(2004),《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甘建价[2009]358号文件;

3.*******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666号文件关于《**************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4.工程类别:按建筑三类工程计算费用。

三、审核范围及内容

1.审核范围: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书等涉及的全部内容;

2.审核内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对送审工程的工程量、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计费程序及各项费率等进行复核。

四、审核说明

1.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2. 工程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 3. 该工程前期用地规划、选址、工程规划等手续齐备,工程按中标价签订了施工合同,签订的合同金额4,865,016.90元,工程已通过验收,质量合格,该工程没有签证。

五、审核结果

1.本工程送审金额为5,789,680.61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柒拾捌万玖仟陆佰捌拾元陆角壹分);

2.本工程审定金额为5,508,643.28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伍拾万零捌仟陆佰肆拾叁元贰角捌分);

3.核减金额为281,037.33(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零叁拾柒元叁角叁分),核减比率为4.85%。

六、有关建议和意见

1.经审核,建设方和施工方对审定造价均无异议;

2.如有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资料而在审核期间未提供的,责任自负。

七、附件

附件1 《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附件2 《工程结算审核明细表》 附件3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审核单位资质:

审核单位(盖章)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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