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2022-05-10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森林保险是处理林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机制,目前我国森林保险尚未形成多种财政补贴形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针对现有财政补贴方式的困境,提出建立森林保险特别赔偿基金、健全森林保险补贴激励制度等优化财政补贴方式的初步设想,以期促进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篇:财政补贴论文范文

关于农业财政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方式的研究

一、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沿革与现状

中国的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始于1950年末,那时是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间接向农民补贴,之后逐渐扩展到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补贴、农业生产用电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诸多方面。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1978年以来,中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78—1994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形成时期。第二阶段(1994—2003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财政补贴农业的力度逐渐增加,强化了对生态建设及农村改革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第三阶段(2004—2010年),是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迅猛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央每年均通过“1号文件”对财政补贴农业进行政策性指导和支持。

2004—2009年,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总额26553.9亿元,平均年递增率为22.49%。2009年,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总额7161.4亿元( 比上年度增加1205.9亿元)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四项达1230.8亿元( 比上年度增长19.4%)。其中,发放粮食直补151亿元; 农资综合补贴795亿元;农作物良种补贴154.8亿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国实现全覆盖; 农机具购置补贴130亿元,补贴种类由九大类扩大到十二大类,补贴范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牧业县。

由上可知,国家财政补贴农业的标准逐年提高,补贴范围不断扩大,资金投入持续增加,并实施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政策,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同时在基本建设投资方面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改变了财政补贴农业的方式,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不断加大对农作物良种和购置农机具的补贴力度,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结构。

二、财政补贴农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经过多年的演变、调整和发展,财政支持“三农”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显现。但是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政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政补贴支农总量偏小,稳定增长机制尚未形成。与发达国家比,目前我国财政补贴农业水平不高,补贴总量未达到WTO《农业协定》中“黄箱补贴”允许的8.5%的水平。并且近几年,财政用于“三农”的财政补贴数量虽不断增加,但年度间不均衡,特别是一些地方财政补贴农业投入不足、城乡财政资源配置不对称的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按照WTO《农业协定》,我国可利用的支农补贴分为以下几方面:黄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提供直接支持的,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根据WTO黄箱政策规定,我国今后每年对农业的综合支持量不能超过480亿元,而现有补贴大约平均每年仅276亿元,尚有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即所谓的“绿箱补贴”,即对农产品价格不直接提供支持的,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我国绿箱补贴量较多但结构不尽合理。如我国每年平均支出1514.2亿元,主要对农业提供的“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占25%;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所占比重较小。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

(二)各地方补贴标准和办法混乱。我国的补贴数额随意性很大,省际间补贴标准差距过大。由于各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同,以及核定包干基数的因素与应补贴的粮食种植而积的差异,各省粮食补贴标准差距较大。我国各省补贴的依据也不一样。如粮食直补依据的确定,按照补贴是否与当期粮食播种面积及价格挂钩分为两种情况:(1)不与当期播种面积和价格挂钩,即不管市场上粮价的高低,不管当期是否种粮都按前几期的计税面积或者计税常产给予农民补贴,这种补贴实质上就是固定补贴;(2)与当期实际播种面积挂钩,即按农民实际种粮面积,向农民兑付粮食直接补贴。这种形式属于与面积挂钩而不与价格挂钩的半挂钩补贴。补贴数量与粮食生产数量几乎没有关系。目前的补贴基本上是按照耕地面积来补,农民种不种,都可以拿到补贴。农村不少空心村,不少农民在外打工,土地租给别人种,但国家给的补贴照拿,导致实际种地的人拿不到补贴,不种地的人能够拿到补贴。

(三)管理体制运行不畅,补贴成本高。关于农业补贴的政策,主要涉及财政、农业、外经贸、粮食、民政和银行等部门,因政出多门,协调困难,成本高,加之部门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寻租活动的影响,使得农业补贴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难以避免,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另外,因中国农民数量庞大,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缺乏一个有效的中介组织载体,许多针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其运行成本都比较高。一般一个乡镇的直接支出费用为2万~3万元(不含人工),直补工作成本约占直补资金的10%。一些省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均衡拨付和分两次发放直补款,既不方便农民,也增加了工作量和成本。一些省按照当年实际播种面积进行补贴,在核实面积时需要三次张榜公布核实,工作量很大。另外,有些地方实施良种补贴政策时,多数农户已备足种子,给良种推广带来一定难度。

(四)补贴方式及结构不尽合理。

1.对农业直接补贴政策目标的短期化。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化、补贴方式模糊等现象,影响了补贴效果的发挥。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补贴政策一般与当时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相挂钩,成为政策的配套措施。但是,中央和地方制定的农村经济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财政的直接补贴政策也应随之发生变化。

2.补贴重点欠明确,某些方面补贴力度不够强。就补贴领域而言,对农产品的补贴主要集中在粮棉产品,虽然已开始有选择地补贴某些优质品种,但还不够普及、稳定;对投入品的补贴涉及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而且很少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的力度有限,这些均反映出补贴重点不够合理、明确。从补贴力度来看,在一般政府服务中,对农民培训的支出比例很低,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农业技术推广补贴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市场营销服务未明确给予补贴性支持,呈现短缺态势;检验服务因补贴资金缺口大,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加入WTO后农产品进出口及国内生产的需要。

3.忽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全面萎缩,农业缺乏防灾补损的支持。在近年来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受害程度不断加重,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也给国家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得不动用财政资金用于灾后重建。

4.农业出口贸易补贴不足,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过剩问题开始显现,使财政、信贷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临较大难题。由于财政和银行信贷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补贴中占用大量的资金,难以有充足资金用于补贴农产品的出口,使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出口成本高,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强,出口量一直得不到有效放大。

三、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改进措施

(一)改善农业补贴管理,保护农民利益。

1.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法规,使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制度。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性、补贴方式模糊性、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的随意性等,使补贴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规,使之成为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对农业的补贴数量,把对农业的支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美国把支持农业的资金投入公众化、固定化并写入农业法中的做法,对我国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对农业的投资数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加强农业补贴管理。整合财政补贴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要集中、协调财政农业补贴,解决目前农业补贴多头管理,以及在使用中的“跑、冒、滴、漏”问题。

(二)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1.切实改变过去财政补贴过多直接投入生产建设领域的做法,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市场运作”新型财政资金运作模式,加快将财政资金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来,更多地依法、依规采用补助、贴息、奖励、保险、物资援助、风险补偿、减免税费、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和激励措施,支持农村公共产品建设,把钱用到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通过财政补贴,建立对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通过贴息、担保等优惠政策,引导并刺激银行信贷资金、外资、民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同时对目前的财政补贴资金扶持对象、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政策进行清理,减少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体制性障碍,通过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规费减免等方式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凡是社会资金投入农业都可以平等享受财政资金的扶持,从而引导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丰富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方式。

3.积极推行财政对农户直接补贴公示制度。对补贴农户的粮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补贴资金进行全方位公示,发挥广大农民直接监督的作用,使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

4. 保护价政策和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同时应用。保护价政策和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并不是相悖的,按照WTO协议,我国的“黄箱政策”的实施余地还很大。当然,保护价政策的实施要结合市场行情,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对不足的差价部分给予补贴;相反,则不予补贴。市场价由中央政府在粮食收获季节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根据主产区批发市场行情检测结果予以公布,保护价粮食可由多家有资质的大型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按市场价收购,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差价部分政府按照不超过合同规定的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由农民依据产销合同和法定的销售单据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网点、乡财政所或税务所领取现金。

(三)在补贴对象上实现从全面补贴向重点选择的转变。限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国力,在总体上不可能采用美国模式,在现阶段期望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进而实行全面补贴是不现实的。理性合理的选择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即把有限的财政资金补贴到关键区域和重点品种上,以强化其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1.重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缓解农产品的过剩问题。国家实行粮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加,而国家对粮食的消化和转化又很有限,这就必然造成过剩局面。对过剩粮食的处理办法目前只有两种:扩大仓容和增加出口。扩大仓储容量是当前解决粮食过剩的主要办法。要建设容量为500亿公斤的粮食储备库,依靠地方财政的力量是不现实的,只有依靠中央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力量。在扩大仓容的同时,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是非常必要的,按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规定,至少在今后5年内也是可行的。增加出口,不仅能有效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问题,而且有利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周转,减轻仓储压力,减少保管费用和损失。目前,国内粮食仓储的保管费用为每公斤每年0.11元,占用资金5000多亿元。如果将保管费用用于补贴出口,即使用两年的保管费,即每公斤0.22元,也是合算的,能有效地减轻粮食过剩的压力。

2.注重对农业保险业务亏损的补贴,强化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风险大且难以控制,赔付率高,经营保险业务普遍存在亏损问题,以至许多商业保险企业限制开办或不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首先,需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由政府直接开办或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开办,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这项补贴肯定比财政直接用于救灾支出少得多。不仅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分摊风险损失,而且能极大地减轻财政的救灾支出压力。其次,鼓励地方或农户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

3.重视农业生态补贴。改革粮食流通补贴制度,将一部分粮食流通补贴转用于对粮农的直接补贴。逐步扩大退耕范围,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等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中韩、中日、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我国渔民要撤出传统作业区域,为了减少实施海洋专属经济区制度给地方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实施渔船报废制度与渔民转产转业。要启用农业结构调整补贴措施,按照农业规划和资源条件,逐步按区域化、专业化进行农业生产,对不适合当地优势的应进行结构调整。

4.重视对农村人才引进、培养的补贴。现阶段的我国财政资金的农村教育补贴主要是对农村学生的补贴,是义务教育阶段的补贴。下一步,财政资金补贴要对在农村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工资进行补贴,充分调动农村教育者的工作积极性。此外,对在农村工作或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也要进行工资补贴,使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在城市工作,鼓励农业大学毕业的科技人员到基层展示才华。财政补贴还要鼓励在农村建立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把农民的大学建在家门口,培养适用的人才。当然,这一政策的实施并不妨碍农村劳动力到城市打工,城市需要的人才不一定必须是高科技人才,农村也不是只需要简单劳动力,应逐步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建立人才流动机制,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

四、健全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保证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法律法规。为了保证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的持续有效和稳定执行,建议制定《农业补贴法》,使财政补贴农业政策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法律形式来保证国家对农业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这样不但可以节约年年制定政策、年年宣传政策、年年学习政策的政策执行成本,更为主要的是,稳定的支农政策可以消除农业投资者的心理观望隐患,放开手脚大干农业。而现行的财政补贴农业政策是通过一年一个文件的形式实现的,农业生产、养殖、深加工等涉农经营者或管理者均很难制定长远的投资规划,这对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建立立体补贴框架,增加长远性补贴。建议出台对农产品加工、储运、销售、检验等服务行业的支持性政策,建立长、短期投资相结合的财政补贴农业框架,在稳定和完善以产量、数量、规模等硬指标为补贴条件的短期性支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增加长远性支农投资。所谓长远性支农投资,包括培训农业技术骨干、推广农业技术、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农业科技研究、提高农民机械化水平以及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只有在这些方面增加了财政补贴农业的额度,才能降低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科学发展。与此同时,还可通过多种渠道来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建立立体的农业投入体系。可对农业培训、农业深加工、农业生态、农业保险等行业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发行政府债券等手段引导银行、保险、企业和个人投资农业项目。

(三)既普遍关怀,又突出重点。让农民都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这是值得肯定和坚持的。但也应该实行和加大对那些能够主导农业取向、符合科学发展、引导农民共同致富的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农业产业的财政补贴力度,鼓励其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为此,建议将以下几方面列为重点。

1.农业物流。现代物流集采购、制造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于一体,是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的大趋势。自1995 年《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生效以来,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取得极大发展,这为中国农产品出口带来市场机会,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中国农业运输、仓储设施等物流环节的薄弱成为农产品出口的重要限制因素,因此,国家应注意对农业物流环节的财政补贴,以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农业发展后劲。

2.农业生态补贴。应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中韩、中日、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中央财政从2004 年起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渔船报废制度与渔民转产转业。所以,要启用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态补贴措施,按照农业规划和资源条件,逐步按区域化、专业化来进行农业生产,对不适合当地优势的应进行结构调整,并给予相应补助。

3.引进农业人才,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对在农村工作或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工资补贴,使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城市水平,鼓励农业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展示才华,鼓励农村建立农业科技院校,培养适用人才。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农委)

责任编辑:洪峰

作者:陈银顺

第二篇:优化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方式探讨

摘 要:森林保险是处理林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机制,目前我国森林保险尚未形成多种财政补贴形式,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针对现有财政补贴方式的困境,提出建立森林保险特别赔偿基金、健全森林保险补贴激励制度等优化财政补贴方式的初步设想,以期促进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保险;补贴激励机制;可持续发展

引言

林业是露天作业的行业,容易遭受各种自然风险;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容易遭受各市场和政策风险。森林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森林保险已经成为分散和管理林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1]。理论研究基本一致认为:林业产业的正外部性,直接决定了森林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通过发展政策性的森林保险,可有效地补贴林农,起到对林农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同时也补贴了环境和生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2]。而从实践来看,目前已经实施了森林保险的国家(如瑞典、芬兰、日本、美国等)都对本国森林保险提供了财政补贴支持[3]。因此,政府的财政支持是森林保险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证。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简单地依靠财政补贴支出解决森林保险的全部问题是不现实的,应综合考虑公共财政的扶持能力和林农的收入水平[1],优化财政补贴方式,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提高补贴效率,逐步实现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一、现有森林保险补贴方式

我国早在1984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由于采用商业性保险的办法,其发展缓慢,难以形成规模。2004年至今中国开始新一轮森林保险试验和发展。启动了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明确政府在保费补贴、保险风险分担等方面予以支持[2]。在此背景下,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各项试点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福建、江西和湖南均开始了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

如福建省,森林火灾的试点地区商品林保险费率调整为3‰。对投保面积在6.67hm2以上(含6.67hm2)的种植大户,种植户个人承担80%保费,省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对投保面积在6.67hm2以下的一般种植户,种植户个人承担60%保费,政府给予40%保费补贴(省财政承担30%,市、县(区)财政承担10%);对无发生森林火灾的种植户,在续保时给予保费下浮50%优惠。另外,省级承担保费的安排风险补偿金,并入原有风险补偿金,当保费赔付率超过时,人保财险公司与省财政的风险补偿金按比例分担。江西省规定商品林保费和公益林保费分担比例分别是:商品林按省财政20%,县财政10%,投保人70%;公益林按省财政30%,县财政10%,投保人60%。森林火灾保险保费由省财政厅按照“按实补贴、一年两结”的方法,统一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结算。省财政承诺对参加森林火灾保险的投保人,优先考虑其贷款担保和林业贷款贴息等[4]。2009年中央财政在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福建、江西和湖南),试点再补贴30%的保费(要求省财政最少补贴25%)。

从中国森林保险的实践看,主要采用的财政补贴方式是对投保人的保费补贴及对保险人免征相关流转税,少数省份在赔付率过高时,省财政承担一部分损失。这些补贴方式确实对中国森林保险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种补贴方式对提高参保率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作用有限,激励作用不明显。如已经开展了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福建、江西和湖南三省,财政给予投保人保费补贴的情况下,2008年,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三省,森林投保面积分别为全省森林面积的3%、6%、23%[4]。承保面小導致大数法则难以起作用,也就难以分散风险、降低保险成本和改善承保条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不利影响,保险公司缺乏积极性长期、稳定开展该项业务,也抑制投保人有效投保需求。也就是说,现在的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补贴方式并没有有效地解决森林保险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这一最为主要的矛盾。

二、现在森林保险补贴方式的不足分析

1.现在森林保险补贴方式有可能加剧森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古典经济学在研究问题时,有一个重要假设:市场具有完全信息,因而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就会起作用,最优化配置资源。实践中,森林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森林保险的标的是森林,这一具有生命活力的植物,在广阔的野外进行生产,灾害事故多种多样;林农居住分散,生产规模小,又是野外作业,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严重,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因此,低风险者不投保,投保的林农具有高风险之类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在森林保险中;政策性森林保险,因为保费补贴和流转税减免这类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有可能成为事实上的收入转移支付工具,且风险越高,意味着可能获得的转移支付越大[5],将资金配置于高风险经营项目对投保人而言更有吸引力。此外,由于较高保费补贴收入,同样的保障水平,成本投入减少,不利于林农进行风险预防以及风险发生后的减灾和救助工作。而保险公司也会利用信息不完全进行寻租[6],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问题,造成森林保险业绩偏低,却被其归因于多种多样外在因素影响,使得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道德风险”。此种情况下,政府要想实现政策目标,即通过增加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激励保险公司努力向社会提供森林保险,没有达到,全社会森林保险数量也就达不到“帕累托最优”。

2.通过增加保费补贴刺激森林保险有效需求的作用有限。从美国实践来看,在给予30%补贴水平的情况下(预期产量保障水平为55%),经过十三年的时间,其投保参与率提高了16%;而政府将补贴水平提高到46.1%后(自1994年开始),投保参与率提高了15%仅用了六年时间[7]。由此可见,适当增加保费补贴比例,确实能够提高参保率。但是,美国2000年实施了新的农业保障法,再次将保费补贴比例大幅度提高,与实施前相比,虽然实行了部分强制性投保,投保参与率的增速变化不大。由此可见,单纯增加保费补贴来提高投保参与率作用有限。石焱(2009)的研究也表明,林户对森林保险的认识不高,只有参加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林农才投保,而小面积经营的林农通常没有投保意识,对生态公益林,林农不愿参加保险;影响森林保险购买意愿的主要因素有险种类别、经营面积、林种类别、收入水平等[4]。

3.现有补贴方式缺乏可持续性。目前中国开展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是在省级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补贴30%。地方财政补贴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的基础。而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财政能力不同,越是森林保险需求较大的林区,往往财政状况较差,对森林保险的补贴难以可持续发展。中国目前缺少横向生态环境补贴,无法利用同级财政之间的横向补贴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三、优化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构想

短期内,中国的财政实力和管理体制很难有大的变动,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有限支持的模式[8]将会继续存在。因此,应该强化森林保险补贴机制的建设,充分运用已有条件优化补贴方式,构建科学的森林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争取最大程度的提升财政补贴效率。基本设想是:完善相关补贴激励制度,健全森林保险补贴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服务,建立有产权介入的森林保险特别赔偿基金,以达到刺激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现有补贴规模下,实现林农少花钱,保险公司又能赚钱这种政府、林农、保险公司三方都愿意参与的新格局,实现森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1.建立森林保险特别赔偿基金,刺激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借鉴人寿保险领域已经推出分红保险(即保单持有者在享有一般的保险功能的同时,还可以参与分享保险公司的可分配盈余),建立森林保险特别赔偿基金,从而刺激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其具体设想是:由政府补贴加上林农每年交的保费建立森林保险特别赔偿基金。该基金归参加森林保险的全体林农所有,参加保险的林农通过保险费的支付获得该基金相应的产权,并按照投入与收益比例对等的原则,获得风险损失索赔权、分享利润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及对缴纳保险费所形成的权益的让渡权等。保险公司仅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在政府的监管下,允许其进行基金投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收益由政府补贴来保证。相对于财政直接补贴保费的方式,该方案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林农参加森林保险激励不足的难题,同时还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为在这种体制下,参加保险林农个体的最终的投入与最终的收益是比例对等的,使其缺乏从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动机,并形成相互监督的动力(见下表)。

2.健全政策性森林保险的补贴激励制度,促进森林保险的有效供给。从我国目前的财政补贴政策来看,对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的补贴方式主要局限于有限的税收优惠,该补贴方式明显不足以激励保险公司提高森林保险供给。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激励保险公司提高对森林保险的有效供给。一是对保险公司适当补贴其提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按照调动保险公司积极性和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动性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对保险公司提供森林保险的实际发生费用,以此为基础适当补贴经营费用,解决森林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现实问题。但是,森林保险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补贴易导致资金的低效率,故有必要设计相应的信息显露机制,揭示森林保险的真实经营管理费用。建议引进招投标制度确定合理的补贴率。由于各保险公司的“报价”事前不公开,投标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情况“要价”(即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率)。政府再根据多家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信息,确定合理的补贴率。此方法补贴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好坏挂钩,对保险公司提高森林保险经营水平可起到正向激励的作用。二是加大对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税收优惠。在目前减免森林保险流转税、印花税的基础上,减免经营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得税,适当解决森林保险赔付率高、利润低的难题,激励保險公司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三是对森林保险提供再保险补贴。建议在中央建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负责向开展森林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调动保险公司的经营森林保险的积极性,解除后顾之忧。

3.完善森林保险补贴体系,多渠道筹集补贴资金。外国的森林保险扶持政策已形成较完善的体系,主要包括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一系列措施[3]。对我国完善森林保险补贴体系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应建立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及再保险支持的多样化森林保险补贴体系,既补贴保险经营机构,又补贴投保人,全方位支持森林保险。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建设中,补贴资金的安排是核心,这是建设森林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过重的补贴不仅会产生负面的补贴效果,也会增加财政负担。而从国外森林保险的实践来看,森林保险中政府有相当大的补贴资金需求,这也是森林保险制度受到诉病的原因之一。而财政实力不足、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森林保险发展的主要瓶颈。在短期内财政实力难以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在科学测算森林保险补贴资金规模的基础上,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为森林保险补贴筹集资金。一是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可从每年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补贴森林保险。近年来,国家财政收入的迅猛增长,为森林保险补贴提供了有力的财力基础[9]。二是在政府财政支持林业的支出中,削减“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低效率支出,适当控制行政经费的增长,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森林保险补贴。三是改变传统的财政救灾模式,将一部分原先用于灾后救济的资金支出,转用于补贴森林保险,而保险对于林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作用是政府的其他投入无法替代的。四是实行不同地区同级财政之间的横向补贴。森林的正外部性和生态效益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可通过由生态效益生产地和受益地双方政府共同组建生态共建基金的方式来实现横向财政补贴,从中拿出一部分补贴森林保险[10]。

4.完善森林保险补贴的配套政策和相关服务。中国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完全依赖财政补贴发展森林保险,但是没有财政补贴是万万不行的。发展森林保险的关键是如何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并提高效率,这种补贴既包括硬补贴,也包括软补贴。因此,必须完善森林保险补贴的配套政策和相关服务,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将支持森林保险发展的良好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政府的责任,尤其是财政在森林保险中作用和支持方式,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发展。二是建立森林保险与林业信贷相结合的制度,把森林保险纳入林业金融体系,建议把森林保险与林业信贷联系起来,投保林农可享受贷款条件和贷款利率适当优惠,以鼓励林农参加森林保险[11]。同时,为解决林农生产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可试行森林保险保单质押制度,使林农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获得信用担保。三是建立林业巨灾分摊机制,建议国家保险风险准备金,防范重大灾害,形成森林保险风险共担机制,对于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由风险准备基金予以补贴。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其作用是为开展森林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四是提供相关信息、技术、人才、经营管理等配套服务,推动森林保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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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家坪 胡杨 徐玉仙 王永安

第三篇:财政补贴政策与企业研发创新

摘要:通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与采用2012—2017年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微观数据,研究财政补贴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以及区分不同行业和地区来分析影响的异质性。其中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根据发展阶段分为研发投入与创新产出,实证结果表明: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促进作用;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不显著。按照行业划分,财政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显著正相关,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关系不显著,创新产出的关系显著。按照地区划分,对于东部地区,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显著正相关;对于非东部地区,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促进作用,与创新产出关系不密切。本文的研究結论有助于优化财政补贴的配置,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

关键词:财政补贴;研发投入;创新产出;异质性;面板分析

Financial Subsidy Policy and Enterprise R & D Innovation

——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the Listed Companies

on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LIU Meng-yao,TIAN Fa

(Business School,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093,China)

Key words:financial subsidy;innovation investment;innovative output;heterogeneity;panel analysis

0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的最重要的体现,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前途命运、民族振兴、人民生活福祉的重要力量。然而科技创新是风险高、投入大、周期长的活动,容易造成“市场失灵”。为了营造宽松的国家创新环境,活跃企业创新氛围,增强企业创新对社会经济、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各国政府都积极发挥“看得见的手”纷纷推出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在2018年为9 518.2亿元,已经实现连续多年增长。但是财政补贴的公平配置以及企业的合理使用补贴问题也随之出现。因此如何利用财政补贴促进企业研发创新,如何优化财政补贴配置,就成为近年研究的热点课题。

对于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创新之间的关系,由于所采用数据在国家、行业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国内外专家学者侧重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得到了许多有益成果。对于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存在“挤入效应”(crowding-in effect)、“挤出效应”(crowding-out effect)和“混合效应”(mixing effect)的不同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存在“挤入效应”。Hewitt-Dundas和Roper(2010)利用德国和弗兰德斯的微观工业数据,证实了接受财政补贴的企业的研发活动更为活跃[1]。Nola(2010)在对1994—2002年爱尔兰和北爱尔兰的数据分析后发现财政补贴对企业进行研发活动、产品改进创新和新产品的开发创新活动都有积极意义[2]。卢方元和李彦龙(2016)运用随机前沿模型,表明财政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效率提升作用显著[3]。张向达(2018)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板高科技企业的研发投入存在显著的正向作用,但不同补贴强度、补贴增速和补贴弹性的影响不是单纯的线性关系[4]。

而一部分学者认为,财政补贴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企业研发投入资金的减少,即存在“挤出效应”。Mukoyama(2000)研究表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得财政补贴挤出企业自身研发投资[5]。Wallsten(2000)同年对美国小型企业研究后发现政府的研发补贴挤出了私人研发投入[6]。国内学者中安同良等(2009)基于国内数据研究得出结论:在出现逆向选择和信息不对称时,政府直接资金支持企业研发创新的政策效果不理想[7]。顾群(2016)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对创新绩效有“挤出效应”[8]。

还有部分学者主张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的效应是非线性的。Zhu等和Lundin(2006)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和企业研发投入呈现先升后降的倒 U 型关系[9]。张杰等(201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财政补贴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具有异质性[10]。路春城和吕慧(2019)建立门槛面板模型后发现,对于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投入,财政补贴强度存在最优区间,且补贴效用和补贴效率存在异质性[11]。

那么,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又有什么影响呢?Czarnitzki(2005)、白俊红和李婧(2011)等指出财政补贴程度与企业专利产出量存在明显正相关,且企业研发水平比未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明显偏高[12-13]。肖仁桥等(2015)则观点相反: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效率呈现负相关。也有学者认为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不是简单的杠杆效应或替代效应[14]。郭晓丹等(2011)研究发现:财政补贴尽管没有直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资金增长,但企业却取得了更多的专利,证明了財政补贴的积极作用[15]。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认为财政补贴只有在适度的区间内对企业新产品创新具有激励作用[16]。陈远燕等(2018)发现财政补贴虽然对企业专利授权显著正相关,但对作为核心创新产出的发明专利授权影响不大[17]。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整理,既有研究中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效应研究较多,创新产出的效果研究较少。而研发投入与创新产出作为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表现和结果,应该纳入同一范畴综合分析。为此,文中建立了两个多元面板线性回归模型,分别研究财政补贴与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比较财政补贴产生影响的异同。同时,对样本进行异质性处理,分析财政补贴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差异下的影响效果,使本文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1作用机理与理论假设

1.1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投入

根据企业投资行为决策模型,当企业研发投入的边际收益高于或低于边际成本时,研发投入水平都不是最优的。在研发投入的边际成本减少或边际收益增加的情况下,企业会扩大研发投资规模; 反之,企业会减少研发投资

[18]。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克服启动经费困难、共同成本高昂或吸收能力低下等问题,从而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研发效率、增加企业创新项目的成功机会,从而增加企业的边际收益。但是,财政补贴会使企业对研发要素的需求增大,导致要素价格上涨,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的“寻租”活动,使原本计划用于研发活动的资金用作其他目的。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财政补贴可以提高企业研发投入规模,产生杠杆效应。

H2:财政补贴提高了企业研发成本,直接或间接挤出企业研发投入。

1.2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代理人,是谋求经济效益的经济人,在履行代理责任的同时希望获得更多的经济激励;政府作为委托人,是谋求经济、社会效益的社会人,政府旨在通过更少的经济激励获得更多的创新产出。在创新产出方面,企业和政府的诉求一致,在经济激励方面两者存在一定的博弈。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财政补贴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对企业创新产出有促进作用。

H4:财政补贴不利于提升企业研发创新效率,对企业创新产出有负向作用。

1.3行业差异与企业研发创新

当前,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研发补贴政策,扶持范围、对象、补贴标准差别较大,但大多侧重于需要创新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David 等(2000)认为政府研发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的影响跟企业技术依赖度有关,实证结果发现技术依赖度较高行业的企业更需要通过获得研发补贴以获得竞争优势,表明财政补贴对这类企业的成长更有帮助[19]。胡荣才等(2014)发现对于传统的制造业,财政补贴只会加剧产能过剩[20]。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5:和非高新企业相比,财政补贴对高新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更具有激励作用。

1.4地区差异与企业研发创新

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因此不仅可能导致企业的逆向选择,而且存在着地区差异。信息化程度和开放程度高的地区,信息的披露相对规范和健全。因此,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与地区的发达水平有较大的关系。樊琦和韩民春(2011)根据经济发展划分地区后发现,政府直接资助对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创新产出更具促进作用[21]。王一卉(2013)发现地区的开放程度是导致不同地区创新主体的创新效率出现差异的重要因素[22]。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6:与中西部地区企业相比,东部地区对财政补贴的吸纳能力更好,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与财政补贴的互补效应更显著。

2研究设计

2.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文中以2012—2017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最初研究样本。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更有潜力、风险更高,其上市门槛较低,存在规模限制、信息不对称和资源匮乏等问题,更加需要政府支持来减少研发创新风险,从而能更好地反映财政补贴对高风险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程度。时间跨度选为2012—2017年,是因为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研发投入数据是从2007年开始,且2012年以前的数据存在严重的数据缺失(龙小宁和林志帆,2018)[23]。研究数据主要从CSMAR国泰安数据库、WIND数据库中取得,个别数据由人工识别录入完成收集,在剔除了缺少研发投入、财政补贴和专利申请等重要信息不完整的样本后,最终筛选出2 253个观测样本。

2.2变量说明

2.2.1被解释变量

1)研发投入(RD)。根据现有研究,企业研发投入分为人力投入和财力投入,本文主要研究财力投入。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作为衡量指标。

2)创新产出(LNTP)。企業创新产出的衡量方式主要有新产品产值、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数等。由于专利申请量可以直接衡量企业的研发成果,反映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因此本文借鉴Lin等人的做法,选取专利申请量来衡量企业创新产出[24]。

2.2.2解释变量

财政补贴(Subsidy)。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接受财政补助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文中借鉴武咸云等(2016)的做法选用财政补贴强度,即政府补助金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衡量财政补贴[25]。考虑到企业从获得财政补贴到进行研发投入存在一定的时滞,同时为克服潜在的双向因果内生性问题,我们将财政补贴做滞后一期处理。

2.2.3控制变量

为了避免因为遗漏的变量带来的估计偏差,文中根据国内大多数文献的研究,选取控制变量:企业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A)、人力资本(HC)、股权结构(Structure)和发展能力(Growth)。这些都是对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各变量定义及具体计算口径见表1。为使回归系数易于解读和削弱极端值的影响,将Subsidy乘以1 000,Subsidy、ROA、Growth均进行前后各1%的缩尾处理。

2.3模型设定

文中把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划分为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参照以往文献的构建思路,在此构建了两个多元面板线性回归模型来分析财政补贴对两者的影响。

在模型(1)、(2)中,下标i为企业;t为年份。RD为企业研发投入能力;LNTP为企业创新产出能力;β0是常数项;Subsidy为财政补贴强度;X为相关控制变量;μi为企业固定效应,用于控制企业层面上不随时间变化的遗漏变量产生的影响;θt为年份固定效应,用于控制年度层面上企业受到的共同冲击。此外,为消除潜在的残差组内相关性与异方差对估计系数显著性推断的影响,回归标准误聚类到企业层面。

同时,文中按照行业和地区的划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组回归分析。根据行业划分,将高新企业的回归分析记为模型三(1,2),非高新企业的回归分析记为模型四(1,2)。根据地区划分,将东部地区的回归分析记为模型五(1,2),中西部地区的回归分析记为模型六(1,2)。

3实证结果与讨论

3.1描述性统计分析

文中对所使用面板数据的统计特征见表2。通过描述性统计数据可以看出。

1)解释变量财政补贴(Subsidy)的比例均值为18.48%,最小值为0.278%,最大值为123.1%,中位数小于均值,说明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强度差异较大。

2)被解释变量里,研发投入(RD)的比例均值为7.01%,说明创业板市场企业的总体研发投入强度不足;但最小值为0.72%,最大值为32.61%,则说明企业间存在明显差异。创新产出(LNTP)取对数的均值为3.87,最小值为0.69,最大值为7.20,表明企业的创新产出能力有较大波动。

3)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Size)、资产收益率(ROA)、发展能力(Growth)的标准差都较小,说明数据较为平稳。人力资本(HC)和股权结构(Structure)标准差分别为19.50、11.60,表明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重视和企业资本结构显著不同。

3.2回归分析

3.2.1总样本回归分析

文中使用计量软件Stata 14.0,运用多元面板回归结合了F检验、Hausman检验的结果,确定选择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全样本回归结果见表3。前两列为OLS回归结果。后两列为FE回归结果。通过第1、3列展示可以看出:财政补贴与企业研发投入在 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与假设1相符。表明当政府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增加补贴时,企业也相应上调自己的研发投入资金。第2、4列展示了财政补贴对全样本创新产出的影响。结果显示,OLS回归系数是FE 回归系数的3倍,表明OLS高估了控制变量的作用。意味着财政补贴强度的提高对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较小,但影响依然为正。现阶段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较低,政府资源存在错配现象,与假设4相符。

同时表3还显示企业规模不影响研发投入,但对创新产出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说明规模相对较大的企业协调资源的能力更强,更容易开展研发活动。资产收益率、发展能力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盈利良好的企业更愿意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而不愿意继续深入研发创新活动,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研发创新更多的是追求自身短期的快速发展。此外,据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显示,控制时间效应显著,控制企业效应不显著。

3.2.2高新企业与非高新企业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分类。引入虚拟变量Orscience(高新=1,非高新=0)。高新技术产业是指: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疗、医药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铁路、船舶以及航空航天制造业、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高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等,其行业分类代码前两位分别是27、37、38、39、40、63、64、65、72、73、74、75、77、85、86、87。

表4提供了区分高新企业与非高新企业的回归结果。模型三(1)和模型四(1)数据分析显示,无论是否是高新企业,财政补贴对研发投入都在 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表明财政补贴强度的提高,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活动都有激励作用。模型三(2)和模型四(2)数据分析显示,无论是否是高新企业,财政补贴与创新产出都呈正向作用,但没有对研发投入的效果显著。并且财政补贴对高新企业的创新产出没有非高新企业的创新产出作用显著。不符合假设5的设定。说明传统行业通过财政补贴,更容易实现创新成果转化。

对于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对高新企业的研发投入影响甚微,但显著促进其创新产出,而对非高新企业则均具有显著的负向相关性。资产收益率对高新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负向相关性,这说明高新企业更多地力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股权结构与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的关系均不显著,表明企业内部结构与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关系不显著。发展能力对高新企业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比非高新企业显著,表明高新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更容易受到发展能力的限制。

3.2.3 按地区划分

按公司注册地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进行划分,并引入虚拟变量Oreast(东部=1,其他=0)。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共计11个省份。

表5提供了将企业按地区划分的回归结果。东部地区企业样本数1 705,占总样本的75.68%,可见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东部地区具有明显优势。模型五(1)和模型六(1)回归分析显示,财政补贴对东部地区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为0.116,对非东部地区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为0.087,均在1%的置信水平下都显著为正,且东部企业创新投入的系数是非东部企业创新投入系数的两倍,表明财政补贴更能激发东部地区企业的创新投入热情。模型五(2)、模型六(2)的分析数据显示,财政补贴对东部地区企业创新产出显著正相关,与非东部地区企业的创新产出关系不显著,表明东部地区对财政补贴的吸纳和运用在效果上优于中西部地区。这可能与该地区本身创新资源丰富有关。以上分析符合假设6的设定。

同时对于控制变量,发展能力对东部企业研发投入的抑制作用小于非东部企业。表明东部企业更注重长远的战略规划,非东部企业更注重短期利益。人力资本对东部地区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影响不确定,而对中西部地区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都有激励效应,表明人才对于非东部企业研发创新更加重要。

3.2.4稳健性检验

文中将财政补贴/企业资产作为财政补贴(Subsidy)的代理变量,再次对假设1、2、3和4进行了检验,根据表6的分析结果可见,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仍然具有显著促进的影响,而财政补贴与企业创新产出无显著作用。其余控制变量的显著性水平与实证结果也基本保持一致,说明實证结果具有稳健性。

4结论与建议

文中将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根据发展阶段分为研发投入与创新产出,通过实证探讨了创业板上市企业财政补贴与研发创新之间的关系,并比较了在高新与非高新、东部与非东部企业之间的异同。研究结论如下:第一,就样本总体而言,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对企业创新产出关系不显著。表明政府的资金引导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但创新效果的提升则需要考虑更多方面。第二,从行业来看,高新企业比传统行业企业对财政补贴的利用能力更强,财政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正向激励更强;而财政补贴对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则是非高新企业更加显著,表明政府资源在非高新企业的持续参与有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第三,不同地区对财政补贴的吸纳能力不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能更有效地利用财政补贴作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文中就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加强财政补贴政策适用项目的评估和监督,通过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研发创新成果。一方面,政府应全面了解和考察申请企业及项目,使财政补贴用来扶持真正缺少资金的创新型企业,避免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政府应跟进企业使用过程的程度和效果,避免企业使用政府补贴用于非创新的活动,导致资源的错配和浪费。第二,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的企业制定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和非高新企业相比,高新企业更加需要技术创新,政府应放松行政监管,为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和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企业更容易面临融资困境,政府应增强对其的融资支持,重点是中西部地区的高新企业,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使政府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第三,丰富财政补贴的方式,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应将财政补贴的发放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以实现对项目效果的监管。同时帮助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联系,为企业创新积累人力资源和提供人才支持,有效减少落后地区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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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严焱)

作者:刘梦瑶 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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