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2022-11-06

第一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刘小明: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与解读

专业为企业/培训机构提供师资。

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与解读

课程背景

本课程的设计是以新《安全生产法》为主线,重点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条款,并在解读过程中将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内容与要求一并进行解释,作为新《安全生产法》的补充,如《刑法》、《劳动合同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可以全面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硬性要求,并掌握如何在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下,采取必要的行为和措施,合理规避存在的风险,保护企业和个人。

培训对象

企业所有管理人员与员工。

课程收获

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最新要求、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追究;

◆掌握如何采取合理措施,规避新《安全生产法》存在风险,保护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即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培训方式

讲解+视频分享+案例分析+经验分享+讨论互动+练习。

课程大纲

一、前言

汇师经纪官方网站:http:/// 刘小明:http:///jiangshi/liuxiaoming/

专业为企业/培训机构提供师资。

1、《安全生产法》的作用

2、《安全生产法》取得的成效

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4、如何看待《安全生产法》的修订?

5、如何做好本职工作,保护自己?

二、模块一:《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时代背景

1、社会责任:企业发展战略

(1)企业存在目标

(2)企业的社会定位

(3)第一条要求

(4)第七十五条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

2、国家领导人关于安全的讲话与要求

(1)总书记的强调讲话

(2李克强总理的强调讲话

三、模块二:安全生产法总则

1、“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

2、安全生产战略方针

(1)“安全第一”的法律解释

(2)第一百零八条要求

如何落实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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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的法律解释

综合治理的法律解释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现场实施程序

(1)作业安全分析JSA

(2)工作安全分析JHA

四、模块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解释

1、安全、危险与风险判断

2、法律规范与违法

(1)第二十四条要求

“不作为”的违法

(2)第三十五条要求

“作为”的违法

3、法律责任与违法成本

(1)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要求

(2)第五十三条要求

(3)行政责任

(4)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

五、模块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解释与涵盖范围 汇师经纪官方网站:http:/// 刘小明:http:///jiangshi/liuxia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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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的要点

(1)第四条要求 确保安全

(2)第十七条要求 安全生产条件

如何识别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风险?

(3)第二十条要求 安全资金投入

(4)第三十八条要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第二十八条要求 “三同时”管理

(6)第二十九条要求

(7)第三十条要求

(8)第三十一条要求

(9)第三十六条要求 危险品管理

(10)第三十七条要求 重大危险源管理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11)第三十二条要求 警示标志

(12)第三十五条要求 工艺设备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3)第四十二条要求 劳动防护

(14)第四十六条要求 承租及承包

(15)第十三条要求 委托服务

3、事故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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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十八条要求 制定预案,组织演练

事故应急的概念

如何制定应急手册

应急演练的目的

应急职能分配

(2)第八十条要求 事故报告

(3)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第九条要求 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

《条例》第十二条要求 事故报告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要求 事故补报

《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 事故调查组组成

《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 事故调查组职责

《条例》第二十条要求

《条例》第三条要求 事故分级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第五条要求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

(2)第十八条要求 主要负责人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主要负责人如何保护自己?

(3)第二十条要求 对不投资金或不足的后果负责

(4)第四十七条要求 组织事故应急,配合调查 汇师经纪官方网站:http:/// 刘小明:http:///jiangshi/liuxia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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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九十一条要求 未尽责的处罚

六、模块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1、岗位达标

(1)第十九条要求

(2)第二十四条要求

(3)第五十四条要求

2、专业达标

(1)第三十三条要求

(2)第三十四条要求

(3)第三十五条要求

(4)第六十二条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第六十七条要求

3、企业达标

(1)第四条要求

(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七、模块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安全管理机构达标

2、安全管理人员达标

(1)第二十一条要求

(2)第二十二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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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3)第二十三条要求

(4)第四十三条要求

八、模块七:生产经营单位“三违”管理

1、第一百零四条要求

2、第四十一条要求

3、第二十五条要求

九、模块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九项权利

(1)第四十九条要求 合同权

(2)第五十条要求 知情权

(3)第五十一条要求 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4)第五十五条要求 培训权

(5)第四十四条要求 获得合格PPE权

(6)第五十二条 拒绝危险权

(7)第五十六要求 紧急避险权

(8)第五十三要求 工伤索赔权

(9)第五十七要求 工会监督权

2、四项义务

(1)遵章守纪 服从管理

(2)认真接受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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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隐患及险情尽快报告

十、课程小结: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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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热点问题答疑

深圳新闻网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很多市民对于新的税法依然不清楚。为此,本专栏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邀请税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门解答。

1.季度申报所得税使用新申报表

罗湖区赵先生: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采用何种申报表?

地税局陈小姐:赵先生,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要求,自2008年第一季度开始,我市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新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仅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使用)。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仍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外国企业税收报告表》。

另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在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前,还需要在2008年4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进行备案。

纳税人可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下载专区内“企业所得税(2008版的纳税申报表)”栏下载上述表格及填表说明。

2.全部机构在深圳只需总机构纳税

南山区刘小姐:我公司总机构在罗湖,分别在宝安及南山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需要参与分配税额就地预缴吗?

地税局陈小姐:刘小姐,您好。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3.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就地纳税

盐田区罗先生:我公司总部设在盐田区,在深圳市龙岗区和福建省厦门市分别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请问,此种情况下,设立在龙岗区的分支机构是否参与分配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罗先生,您好。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4.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就地纳税

宝安区周小姐:我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总部设有独立的营销部,在广州设立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负责销售,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同时,广州分公司还下设两个办事处负责联络服务。请问:公司总部的营销部在什么情况下能参与分支机构的税额分配?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是否也作为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地税局陈小姐:周小姐,您好。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同时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因此,如你公司总部的营销部是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这一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广州分公司下设的办事处须合并到广州分公司计算分配比例。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五五分摊

蛇口张先生:如何确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及分摊比例?

地税局陈小姐:张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6.不同税率地区各机构计税先总后分

盐田区姚先生:我公司在深圳特区注册,今年享受18%的过度税率,分支机构分别在江苏南京及广东中山,适用税率均为25%。请问这一情况适用何种税率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地税局陈小姐:姚先生,您好。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汇总

Post By:2008-4-12 0:01:00

深圳近期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报表申报热点问题汇总(可详见本人空间:http://604420864.qzone.qq.com/)

1、企业所得税2008年第一季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申报的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申报期限顺延三天,至4月18日。

二、问:关外企业为何无法进行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答:由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近日将明确深圳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衔接过渡,因此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宝安、龙岗区纳税人暂缓进行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原则上仍需在4月18日前完成纳税申报),具体申报起止时间,请及时关注我局网站通知。

三、问: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不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吗?为什么在网上申报时申报表上显示的税率是25%呢?

答:是的,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特区内企业是可以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税率按18%。但是法定税率是25%,法定税率和过渡税率计算出的差额填入“减免所得税额”栏。

四、问: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中没有弥补以前亏损栏呢?如何弥补以前亏损?

答:季度申报暂不弥补以前亏损。

五、问:总机构设在深圳的居民企业,网上季度申报成功后,是否要去税务局提交申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答: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季度申报后,需持网上打印的已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不留存纸质资料。

六、问: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时提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是什么原因? 答:点“是”即可,不影响申报。

七、季报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该怎么填? 答: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上述两项相减与利润总额并无勾稽关系。

2、2007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08-04-09

一、问:外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

答:先登录国税网站,在“涉税软件下载”模块下载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2008,用该软件中录入相关信息之后生成申报数据文件(为方便起见,建议点击申报后生成ZIP文件,直接保留在桌面),然后再登录深圳国税网站的办税服务厅点“申报缴税”,以办税服务厅作为帄台进行申报(点击浏览粘贴生成在桌面的ZIP文件)。

二、问: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上传外资企业申报的申报文件时系统提示“申报文件名称错误”或者“格式错误”,为什么会出现此提示呢?

答:企业申报前,应点击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里的“申报”按钮,生成ZIP文件。用excel文件或其他格式均为错误格式,会导致申报不成功。企业申报软件里的识别号录入错误或者是纳税错误也有可能导致出现该错误提示。

三、问:内资企业进行07企业所得税申报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鉴证报告?

答:税务机关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提交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的纳税人可免予提交本通告第四条第(一)项第2点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但对于2007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四、问:外资企业申报及汇算清缴是否必须提供查账报告?

答:是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附送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3、关于财务会计报表《利润表》填列口径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04-09 尊敬的纳税人:

《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请纳税人遵循以上规则进行填列报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4、财务会计报表网上申报典型问题汇总『发布日期』2008-04-08 一〃问:哪些纳税人要进行财务报表的申报?

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和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年报必报的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3、不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4、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B类纳税人不报送会计报表。 二〃问: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

1、财务会计报表的月报的申报期限是每月终了后的十五天内。

2、财务会计报表的年报的申报期限是每终了后五个月内。 三〃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录入错误如何处理?

答: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有差错的,前往国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纸质资料进行申报数据的修改。或者提请删除财务会计报表的申报数据,在国税局网站重新申报。

四〃问:网上申报成功后其中一份报表的数据错误,是否可以只要求对这一份报表作修改,而不需提供其他报表的纸质资料?

答:是的,网上申报成功后发现哪份报表数据有误就提交哪份财务报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修正就可以了。 五〃问:《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上期金额”该填什么期间的数据?

答:《利润表》中“本期金额”应当填写损益类科目本期发生额,是本年累计数概念;“上期金额”应当填写上一该期《利润表》的“本期金额”数据。

六〃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还要将纸质资料递交到税务机关吗?

答:要的。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终了后5个月内(也就是第二年的5月31日前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 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

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2.总机构、分支机构在季度预缴申报同时,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支机构报送的分配表由总机构提供。 3.2008年4月10日前,总机构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2006的相关数据填写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其他事项

1.我市总分机构实行按季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设在深圳市外的总机构按月预缴的,其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实行按季合并计算申报预缴的办法。

2.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参与分配税款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1-6月份按上上,7-12月份按上)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

35、0.

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3月13日封发

第三篇: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高金平 著

知识点

一、研究开发费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一、研究开发费包括: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励、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以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企业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是为研发产品服务,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另一方面,开发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在实际销售时,应当冲减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同时计提销项税税额。

相应地,研发过程中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即使研发失败,也应视为可以预见的损失,而不应作为不可预见的非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150%摊销”。

由此可见:

1、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点之前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这部分金额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年终申报所得税时,仍可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2、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作为无形资产 的计税基础。这一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相同,但由于税收优惠的因素,在计算所得税时,实 际是按照无形资产会计成本的150%作为计税基础。以后期间,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师应按 照实际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实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不得摊销,但可集体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4、处置该项无形资产时,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火损失,而税法 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火损失时,应按照无形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初始计量*150%-已在税前扣 除的摊销额)一次性扣除。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

1、不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化支出,无需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2、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应当在每期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

知识点

二、受托研发业务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究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发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应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 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企业接受 其他单位的委托从事研发业务,如果研发合同经过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 的优惠待遇。

第四篇:地方税务局新企业所得税法测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计30分)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

B、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均为10%

C、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D、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10%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7

B、10

C、15

D、45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的规定计算。

A、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B、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C、按上级机关的指示

D、按税收法律、法规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表叙中不正确的是()。

A、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标准内准予扣除

B、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C、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准予扣除

D、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某企业于2008年7月5日开业,该企业第一年的纳税年度时间为()。

A、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B、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

C、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D、以上三种由纳税人选择

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的是()。

A、未使用的机器设备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C、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D、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免税收入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B、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C、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D、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免税收入

8、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三免、二减半”B、“二免、三减半”C、“三免、三减半”

9、按照规定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年以上。()

A、计税基础50%、使用年限延长1年

B、计税基础20%、使用年限延长2年

C、计税基础50%、使用年限延长2年

D、计税基础20%、使用年限延长1年

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30B、100C、300D、500

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在股权持有满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A、1年、50%、1年B、1年、70%、1年

C、2年、70%、2年D、2年、50%、2年

1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合同约定的收款B、发出商品

C、实际收到货款D、预收货款

13、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计入收入总额。

A、60%B、70%C、80%D、90%

14、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A、2年B、3年C、5年D、10年

1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确认收入的实现。

A、投资方实际收到投资收益的日期B、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1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3%B、10%C、12%D、20%

17、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A、分别B、汇总C、独立 D、就地缴纳

18、小型微利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计算。

A. 全年月平均资产总额B. 年初资产总额

C. 年初和年末的资产平均总额D. 年末资产总额

19、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点正确的是()。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签订捐赠合同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利润分配账务处理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A.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B.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

C. 财政、税务部门

D.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计24分)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居民企业的有()。

A、在安徽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B、在香港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北京的日资独资企业

C、在香港注册的企业设在合肥的办事处

D、在安徽省注册但在中东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企业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B、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直到弥补完为止

C、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进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D、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

B、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加计扣除

C、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免应纳税额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必须同时符合的有()。

A、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B、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C、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D、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有()

A、土地增值税税款B、企业所得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D、向环保部门缴纳的罚款

6、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有()。

A、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A、企业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国家机关

8、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的有()。

A、资产溢余收入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债务重组收入D、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9、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A、生产经营B、人员C、账务D、财产

10、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1、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适用25%税率

B. 按20%税率预缴

C. “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减免所得税额”内

D. 按25%税率预缴

12、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A.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B.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C.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D.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计15分)

1、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反税法规定被处的罚款不得扣除,但税收滞纳金可以扣除。( )

3、企业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包括未使用)都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但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提取折旧。( )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5、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在中国境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

6、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确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或者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其他方法预缴,都可由纳税人确定。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7、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5年( )

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9、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倍扣除。( )

10、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 )

11、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

1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

13、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

14、合伙企业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

1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四、分析计算题(第

(一)题13分,第

(二)题18分)

(一)我县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8年实现收入总额2000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18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200万元),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1500万元,其中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150万元、业务招待费30万元,职工福利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工会经费2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21万元。另外,企业当年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3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问: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小数点保留二位数)

(二)兴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非禁止和限制的居民企业)于2007年1月注册成立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2008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3480万元;

2、2008年利润表反映的内容如下:

(1)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2)销售税金及附加50万元;

(3)销售费用400万元(其中广告费200万元);

(4)财务费用40万元

(5)管理费用1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5万元;职工福利费18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0万元);

(6)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某灾区1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8万元,存货盘亏损失50万元)。

3、全年提取并实际支付工资支出共计2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5%、2%的比例提取。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万元,全年拨缴工会经费2万元,。

5、假设①该企业2008年平均职工人数80人,资产总额2600万元,2007年底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30万元。

②除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计算兴隆公司200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小数点保留二位数)。

第五篇: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稿(2)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本节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规定,是本法的核心部分。根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最关键步骤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还要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这样才能得到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接下来,就要界定各项税前的范围和标准,这一环节税收上可能会与会计上的规定存在差异,这时就要遵循税法优先的原则;界定好了应税收入和准予扣除项目之后,就顺理成章地得到了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即应纳税所得额是对原内资税法第四条和外资税法第四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的内容,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更加准确和完整

根据征管法第五条)我们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人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

而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弥补以前亏损一免税所得

将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第一,新税法公式中,增加了“不征税收入”一项,新税法创设该项的主要目的是对有些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人中排除。“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与“免税收入"的概念不同。

第二,新税法公式中,除了从“收入总额"中减掉“扣除额”之外,还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均从“收入总额”中减去,这样更能准确地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

第三,新税法公式中,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之前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这就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保证了国家相关产业、经济、社会政策的准确贯彻落实。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将“免税所得"放在“弥补以前亏损"之后减除,这就容易导致:(1)当纳税人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即纳税调整后亏损时,或在纳税调整后有利润,但弥补以前亏损之后为亏损或为利润但不够完全减除“免税所得"时,“免税所得"将不能完全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导致对“免税所得"征税,使纳税人无法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2)符合条件(居民之间的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新法中被界定为 “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公式,在弥补以前亏损之前就已从 “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旧税法中对适用税率一致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亏损之前,并未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当年存在利润弥补以前亏损,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在计人“收入总额”时并未还原为税前所得,就会出现企业用税后利润补亏的情况,导致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造成了资本收益的税收负担高于经营收益的税收负担。

二、所得确定原则。

(一)、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提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税收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第七条)、免税收入(二十六)、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名词解释:

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提示: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名词解释:

所称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首先就要界定收入总额的概念。下一讲收入总额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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