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论文

2022-04-24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本文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研究背景和发展历程出发,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前景进行探讨,并从国家政策制度支持、市场推动发债、发债门槛的设置、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担保机制的完善这五大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论文 篇1:

对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思考

摘 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可以起到较好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担保难、上市后交易较为清淡且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等。针对这些情况,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路径可以是:通过由担保公司集合担保、由大型企业进行再担保或向保险公司进行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建立做市商制度以增强流动性,发行方式上采用招标方式,以降低筹资成本,并可考虑发行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券,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地点可以首选证券证券交易所,同时对政府的作用要正确定位,政府应仅做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协调者发挥作用。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信用增级

随着2007年底“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成功,集合债券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途径。它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及降低其融资成本都有较好的作用。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

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目前已成功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主要有“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07深中小债”)、“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07中关村债”)两种。

07深中小债是由深圳市贸工局牵头,深圳市20家成长性好、诚信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作为联合发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并为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反担保。该集合债券总规模10.3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5.70%,企业从第三年开始以40%、30%、30%的比例分3年还本,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07中关村债的发行主体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家公司。由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国家开发银行授权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提供再担保。发行规模为3.7亿元,为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年利率6.68%,单利计息,每半年付息一次。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从这两只已经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一些特点:

1.一般是期限为3-5年的中期债券。出于对发行主体本身的资信状况及流动性的考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期限一般为3-5年,属于中期债券。

2.票面利率的确定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主要是由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加上基本利差决定。如07深中小债,其票面利率的确定为当时的基准利率4.29%,加上1.41%的基本利差。而07中关村债则是由发行当时基准利率4.52%,加上2.16%的基本利差来确定。通过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在保证投资者收益的同时,也能起到降低筹资成本的作用。据测算,目前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平均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票面利率+发行费用)为1005%。而有的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平均成本甚至达到20%。

3.通过担保与再担保,为企业信用增级。以07中关村债为例,其四个发行企业的信用级别分别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A+,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A、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而通过担保与再担保后,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这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4.由银行或大的国有企业提供再担保。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首要问题是企业的资信状况较差,因而中小企业要么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要么融资成本较高。为给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增级,在发行时,除由大型的担保公司对这一集合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外,通常还需要银行或大型企业提供再担保。如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均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再担保。通过担保与再担保,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级别。

5.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解决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通常都会出现政府的影子。地方政府或者作为牵头人,或者作为组织者,为本地中小企业的集合发行作了大量的工作。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的问题

1.担保难是目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首要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资质、盈利能力等诸多因素,使得担保问题成为困扰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首要问题。担保与再担保的目的是使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信用增级,从而降低债务融资的成本。中小企业也可以将其资产进行抵押,以降低其信用风险,但在抵押过程中存在着资产估值的问题,因而中小企业在集合发债时多采用担保的形式来进行信用增级。如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都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为了防范与化解信用危机向金融体系的传递,银监会在2008年10月新出台了一项政策,禁止银行对企业债券等融资项目的担保行为,这无疑也包括中小企业集合债。这一规定,使以往以银行担保为主的企业债券发行面临担保危机,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更是雪上加霜。现在一些正在筹备之中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转而谋求由大型企业进行担保,有的则是拟采用集合担保的方式。

2.上市交易后成交较为清淡

无论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的07深中小债,还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07中关村债,除了在发行上市时较为热闹外,在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均较为清淡。以07中关村债为例,从上市(2008年1月21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日算术平均成交量仅为1017手,低于普通企业债券的日均交易量。虽然这与债券的发行量不大有关,但也与发行人的资质等因素相关。

3.对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

根据各地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规定,均要求中小企业必须达到9个方面的硬指标方能入选,包括净资产达6000万以上、成立3年以上、近3年连续销售增长20%、连续净利润增长10%及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换句话说,要求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基本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发行公司债的基本条件,这种规定使得很多正处于成长中的中小企业难以通过集合债券的形式获得资金。而另一方面,同时符合这些条件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也并不困难。这使得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解决其融资难问题的目的并未真正实现。

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路径选择

1.信用增级问题

信用增级是保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能否发行成功、筹资成本能否降低的一个关键因素。结合目前银监会的规定,要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增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由各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量较大,仅由一家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无疑会对专业担保公司造成沉重的压力,因而可采取由几家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的方式,从而减轻由一家公司全部承担担保责任而带来的压力,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由大型企业进行再担保。07深中小债、07中关村债都是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再担保,而在现行的规定之下,由银行作为再担保的机构已不现实,因而可以考虑由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再担保,从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增级。

第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为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防止信用风险,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可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进行信用增级。保险的险种主要是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简单而言,即发行人可以就自己若不能到期还本付息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也是一种信用增级的形式。

2.建立做市商制度,增强流动性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定价功能。做市商能够长期跟踪证券价格的变化,凭借专业知识对证券的市场公允价格作出判断,提供最有参考的报价。

第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第三,推动市场不熟悉的证券的推介,降低新股发行成本。

第四,推动大宗交易的达成。

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量小于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且出于对发行人信用的考虑,集合债券在市场上的交易量不大。为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可考虑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采取做市商制度,由做市商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连续报价,以增强流动性。

3.发债主体的确定

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主营业务较为接近的企业,如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主营业务较为接近,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对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较为接近。这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对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降低发行主体的融资成本。若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差距过大,而在最终的评级结果中,必然出现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受损的局面。

第三,地理位置上较为接近,如07深中小企业债。这有利于所筹资金的划拨与债务的到期归还。

第四,集合发债的中小企业的数量不能过多。若集合发债的企业数量过多,企业之间难免会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从而给信用评级增加难度,最终不利于融资成本的下降。

4.发行方式上可借鉴国债的方式,采取招标方式发行,以降低筹资成本

为降低发债企业的筹资成本,在发行方式上可以借鉴国债,采取招标方式。对于中期债券,可采取收益率招标的方式,选取一个较低的票面利率;若是短期债券,则可以采取价格招标的方式,选取一个较高的发行价格,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从而降低筹资成本。

5.期限上可以发行短期融资券

目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债主体多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同样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发行短期融资券,利用较少的成本来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需要。这也是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在不久前召开的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央行提出,2009年将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研究在银行间市场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6.发行及上市地点的选择

比较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由于07中关村发行及上市的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因而其交易的活跃程度上要好于07深中小债。为保证发行的成功,提高交易的活跃度,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与上市地点可以首选证券交易所。通过网上与网下一起发行,使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均可参加,从而保证发行的成功与交易的活跃。这反过来也会促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

7.地方政府仅仅只作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协调人

07深中小债与07中关村债的成功发行,都离不开地方政府的身影,政府甚至作为了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牵头人。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动机无疑是值得肯定,但作为地方政府,不宜直接参与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具体事务中。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虽然处处离不开政府,但政府应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调节资源的配置,而不是直接参与其中,因而政府应该正确定位,仅仅作为协调人或倡导者。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对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债券融资的可行性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8,(10).

[2]朱华.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08,(23).

[3]王晓红,严春香.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J].金融纵横,2008,(10).

责任编辑:伊 人

作者:金 丹 张国亮

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论文 篇2:

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方式的探究

摘要:本文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研究背景和发展历程出发,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前景进行探讨,并从国家政策制度支持、市场推动发债、发债门槛的设置、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担保机制的完善这五大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发行的一种公司债券。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历程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国内债券市场的出现并不是从2007年才开始的,原国家科委早在1998年就统一组织过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发行了五家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003年,由科技部组织、国家开发银行担任承销商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正式发售,12家高新区企业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方式发行。令人振奋的是,这次捆绑发债的有益尝试取得了巨大的突破。2006年的成功兑付,使集合债券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大大降低了管理层对发债风险的担忧。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也先后在中小企业集合债领域获得成功。2008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继“07中关村债”、“07深中小债”之后,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2010年武汉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继挂牌上市。从2007年到目前已发行的集合债券的对比如表1所示,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前景探讨

(一)集合债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

第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降低了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一般的企业债券只能由单一企业发行,要求净资产在12.5亿元以上,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道跨不过去的槛。而由多个企业联合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仅仅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发债标准降低了几个数量级,这样能够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这种融资方式中。

第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降低了债券的融资成本。一方面,集合债券采用的统一发债、费用分摊的特点让融资成本得以分散化。另一方面,担保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于每个企业单独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而信用等级的提高可以明显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从而使各种费用分摊到每个企业更低,企业更乐于参与到这种融资方式中。

第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降低了违约风险。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多家企业集体发行的,其违约风险表现为整个中小企业集群违约,但这些千挑万选的发债企业自身内部对单个企业的风险具有可预测性和可调控性,而且这些企业同时出现违约的概率极其微小,投资者能得到基本的收益保障。这样,就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这种债券的认购中,降低了债券认购不足的风险。

第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以有效提高知名度。在债券投放市场后,一方面广大投资者会及时关注企业所披露的信息,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另一方面提高了透明度,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企业持续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第五,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经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挂牌上市交易,这有效地增强了债券的交易活跃度,也可以降低债券认购不足的风险。

 (二)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面临的困难

第一,政策限制依旧较多。首先,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现金流好,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等等才允许发行债券。其次,我国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权集中于国家发改委,当地政府和其他与集合债券发行密切相关的部门只能执行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文件,无法在债券发行中的政策层面和债券核准上保持一定的独立自主性,这就使集合债券在规模发行上遭遇到严格的监管瓶颈。

第二,债券增信问题依旧突出。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涉及多个企业,传统的资产抵押方式的担保无法满足统一担保的要求,因此,市场通行的做法是聘请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2007年发行的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都是因为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保和担任主承销商,信用级别才得以提高到AAA。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等特殊因素,都成为困扰其发债融资信用问题的关键。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10年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都是依托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担保,在其他的地方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利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融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第三,组织协调是难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包括发债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因此协调机制是目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的难点所在,因为单一主体的变动会影响集合债券整体的发行进程。此外,各个部门、众多利益主体问的协调组织也必然会大幅增加费用支出,造成一定的发债成本。

第四,企业筛选缺乏标准。目前发债企业的筛选采取的是政府和担保公司共同筛选的办法,先由政府牵头确定一系列的硬性指标,再由担保公司在具体操作中负责发债企业的组织、筛选和推荐。但在这个筛选过程中各个地方政府标准不尽一致,很多成长型企业无法获得发债资格。同时,担保机构本着控制风险、降低信息成本的原则,对于较熟悉的企业有一定的担保惯性,往往忽视了企业间的行业关联、成长能力的差异,使不熟悉但具有良好资质企业无法公平获得筛选机会。

第五,制度保障不健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任何具体的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指导文件或制度方案,使集合债券的发行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从目前的发行状况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能够成功顺利地发行主要还是归功于地方政府政策的引导和财政支持,长久下去会影响债券市场自身的正常发展,而一旦政府不能够长期提供政策支持很可能致使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仅是昙花一现。

三、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在政策和制度上的支持

一方面,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方式进行规范,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引导下,颁布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改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国家发改委核准制,可以考虑改由国家发改委每年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总量、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债券市场需求等核

定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规模,发布指导意见和风险指引,各省级发改委负责发债审核,工信部中小企业司负责督导各省市中小企业局,并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企业筛选与考核工作。

(二)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推动型转变

从2003年高新债到2007年深圳、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到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再到2010年的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基本都是由政府牵头、主导,国家银行、国有大型企业提供担保,尚没有市场推动发展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而市场推动是中小企业未来集合债券的发展趋势,因此,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内在动能发展市场条件下的集合债券,推动其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三)合理设置发债门槛

首先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状况以及债券市场发展规模,界定中小企业最低发债门槛。进而再由地方政府部门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间的行业关联、成长能力的差异,发行区域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四)构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我国目前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也缺乏对不同企业整体的评级体系和方法,这就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并适当考虑发债企业间的各种关联关系和集合特征,比如行业关联、财务关联以及成长趋势差异、各个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分布、各企业融资比例等等。

(五)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机制

一是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一定的代偿损失。二是要设立再担保基金,分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担保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三是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服务业要与时俱进,确保能及时为各种金融创新提供担保,形成完善的担保机制。

参考文献:

[1]李靖,《集合债券:开辟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N],《上海证券报》,2010-3-24。

[2]王晓红,《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J],《经济与金融》,2008(10):12-14。

[3]曾江洪,《我国中小~-,Jk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10(08):37-42。

[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对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债券融资的可行性探讨[J],《金融与经济》,2010(08):30。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方式的探究/陆岷峰 高攀

摘要:本文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研究背景和发展历程出发,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前景进行探讨,并从国家政策制度支持、市场推动发债、发债门槛的设置、信用评级体系的构建、担保机制的完善这五大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作为债券发行主体,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发行的一种公司债券。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展历程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国内债券市场的出现并不是从2007年才开始的,原国家科委早在1998年就统一组织过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目前,我国已经发行了五家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003年,由科技部组织、国家开发银行担任承销商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正式发售,12家高新区企业采用“统一冠名、分别负债、分别担保、捆绑发行”方式发行。令人振奋的是,这次捆绑发债的有益尝试取得了巨大的突破。2006年的成功兑付,使集合债券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大大降低了管理层对发债风险的担忧。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也先后在中小企业集合债领域获得成功。2008年12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继“07中关村债”、“07深中小债”之后,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2010年武汉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继挂牌上市。从2007年到目前已发行的集合债券的对比如表1所示,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前景探讨

(一)集合债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

第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降低了企业债券的发行门槛。一般的企业债券只能由单一企业发行,要求净资产在12.5亿元以上,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道跨不过去的槛。而由多个企业联合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仅仅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发债标准降低了几个数量级,这样能够让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这种融资方式中。

第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降低了债券的融资成本。一方面,集合债券采用的统一发债、费用分摊的特点让融资成本得以分散化。另一方面,担保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于每个企业单独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而信用等级的提高可以明显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从而使各种费用分摊到每个企业更低,企业更乐于参与到这种融资方式中。

第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降低了违约风险。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多家企业集体发行的,其违约风险表现为整个中小企业集群违约,但这些千挑万选的发债企业自身内部对单个企业的风险具有可预测性和可调控性,而且这些企业同时出现违约的概率极其微小,投资者能得到基本的收益保障。这样,就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这种债券的认购中,降低了债券认购不足的风险。

第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可以有效提高知名度。在债券投放市场后,一方面广大投资者会及时关注企业所披露的信息,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另一方面提高了透明度,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企业持续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第五,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经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挂牌上市交易,这有效地增强了债券的交易活跃度,也可以降低债券认购不足的风险。

 (二)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面临的困难

第一,政策限制依旧较多。首先,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现金流好,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等等才允许发行债券。其次,我国企业债券发行核准权集中于国家发改委,当地政府和其他与集合债券发行密切相关的部门只能执行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文件,无法在债券发行中的政策层面和债券核准上保持一定的独立自主性,这就使集合债券在规模发行上遭遇到严格的监管瓶颈。

第二,债券增信问题依旧突出。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涉及多个企业,传统的资产抵押方式的担保无法满足统一担保的要求,因此,市场通行的做法是聘请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2007年发行的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都是因为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保和担任主承销商,信用级别才得以提高到AAA。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等特殊因素,都成为困扰其发债融资信用问题的关键。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券、2010年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都是依托于大型国有企业的担保,在其他的地方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利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融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第三,组织协调是难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包括发债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因此协调机制是目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的难点所在,因为单一主体的变动会影响集合债券整体的发行进程。此外,各个部门、众多利益主体问的协调组织也必然会大幅增加费用支出,造成一定的发债成本。

第四,企业筛选缺乏标准。目前发债企业的筛选采取的是政府和担保公司共同筛选的办法,先由政府牵头确定一系列的硬性指标,再由担保公司在具体操作中负责发债企业的组织、筛选和推荐。但在这个筛选过程中各个地方政府标准不尽一致,很多成长型企业无法获得发债资格。同时,担保机构本着控制风险、降低信息成本的原则,对于较熟悉的企业有一定的担保惯性,往往忽视了企业间的行业关联、成长能力的差异,使不熟悉但具有良好资质企业无法公平获得筛选机会。

第五,制度保障不健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任何具体的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指导文件或制度方案,使集合债券的发行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从目前的发行状况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能够成功顺利地发行主要还是归功于地方政府政策的引导和财政支持,长久下去会影Ⅱ向债券市场自身的正常发展,而一旦政府不能够长期提供政策支持很可能致使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仅是昙花一现。

三、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在政策和制度上的支持

一方面,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方式进行规范,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同时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引导下,颁布关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改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国家发改委核准制,可以考虑改由国家发改委每年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总量、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债券市场需求等核定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规模,发布指导意见和风险指引,各省级发改委负责发债审核,工信部中小企业司负责督导各省市中小企业局,并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企业筛选与考核工作。

(二)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推动型转变

从2003年高新债到2007年深圳、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到2009年大连中小企业集合债,再到2010年的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基本都是由政府牵头、主导,国家银行、国有大型企业提供担保,尚没有市场推动发展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而市场推动是中小企业未来集合债券的发展趋势,因此,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内在动能发展市场条件下的集合债券,推动其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三)合理设置发债门槛

首先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状况以及债券市场发展规模,界定中小企业最低发债门槛。进而再由地方政府部门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间的行业关联、成长能力的差异,发行区域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四)构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我国目前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缺乏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也缺乏对不同企业整体的评级体系和方法,这就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和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并适当考虑发债企业间的各种关联关系和集合特征,比如行业关联、财务关联以及成长趋势差异、各个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分布、各企业融资比例等等。

(五)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机制

一是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一定的代偿损失。二是要设立再担保基金,分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担保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三是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服务业要与时俱进,确保能及时为各种金融创新提供担保,形成完善的担保机制。

参考文献:

[1]李靖,《集合债券:开辟中小企业融资新途径》[N],《上海证券报》,2010-3-24。

[2]王晓红,《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J],《经济与金融》,2008(10):12-14。

[3]曾江洪,《我国中小~-,Jk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10(08):37-42。

[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对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债券融资的可行性探讨[J],《金融与经济》,2010(08):30。

作者:陆岷峰 高攀

集合债券中小企业论文 篇3: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分析

摘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渠道。本文在分析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思考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发行条件及规模、担保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融资 担保

1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

截至2013年7月底,我国已成功发行了13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累计融资52.02亿元(如表1所示)。

从这些已经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可以总结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一些特点:

1.1 降低了融资成本。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一般是期限为3-5年的中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进行确定,决定因素是基准利率和基本利差。已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面利率在4.66%~7.8%,平均票面利率为6.47%。考虑到相关发行费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平均融资成本为10.05%,相比平均成本甚至达到20%的银行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能起到降低筹资成本的作用,也可以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因此通过集合债券融资具有税盾作用。

1.2 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经营与财务状况有差别,信用资质参差不齐,多元化的发行人增加了债券的评估成本和投资风险。通过大型担保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以及银行或大的国有企业提供再担保,提高了债券信用等级,实现了债券增级。以13云中小债为例,其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分别为: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级、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BBB级、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BB级。通过担保与再担保后,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13云中小债的信用级别为AA+级。

1.3 政府参与积极。地方政府作为牵头人,为解决本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发行本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上作了大量工作,除负责债券发行的统一组织协调外,甚至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以2009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为例,大连政府对参与发债的八家企业每年给予1.5%至2%的贴息支持,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还给予专项补助,对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和企业给予风险补偿金和1600万的奖励费用。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我国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难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发展前景良好,同时也存在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

2.1 发行条件及规模的制约。每个发行企业资质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各地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规定中除了必须达到净资产、盈利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等硬指标外,对企业的注册地址、企业的相关程度等也有严格要求。目前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存在很大差距,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的需求。基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我国尚处于运行初期以及融资资源有限因素的考虑,政府进行分类管理,支持重点,严格审核的政策,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制约了发债企业的自主性,不利于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市场容量,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2.2 担保难的制约。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于本身存在结构复杂、发债主体多元、风险高、参与发债企业信用级别相对较低等缺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往往不愿为其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现有的担保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使得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担保增信措施成为集合债券成功发行的难点。目前已发行的集合债券大多是政府出面协调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政策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是由资信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做担保方,这种非市场化的方式不利于集合债券的长远发展,也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问题。

2.3 融资主体自身的问题。传统行业中的不少中小企业,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具有独到之处,或拥有资源优势,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或者缺乏概念性的创新,或者投资周期较长,难以成为风险投资关注的对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能解决不具备高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3 加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对策

3.1 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制度,降低发债门槛。国家应允许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性指导文件引导下,制定出台与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相配套的发行办法、施行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具体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务操作,从制度上实现集合债券发行的区域多样化和实用性,为更多中小企业集合发债创造条件。在发债门槛设置上,国家可以依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规模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现状,规定企业发债标准最低限度,由当地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遴选发债企业。

3.2 完善担保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集合债券担保条件及形式、担保机构设立与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可以设立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或再担保基金,对担保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降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提高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担保业务,在担保机构建立发债企业信用档案。还可以由政府牵头组织,以政府财政资金与中小企业入股的形式设立担保资金,采取商业运作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此外,还可以依托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组织成立行业性专业担保公司,以被担保企业一定数量的资产作为反担保,按其投入资金数额几倍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3.3 融资主体的选择。在同一行业或者是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容易受到行业政策的影响,其违约风险会被放大,而如果企业所属的行业不相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能降至较低水平,可以更好地分散债券投资风险。所以,融资主体应选择在生产、技术、销售方面有联系,企业间的盈利能力、成长性的差异度、信用等级、资本机构、偿债能力的差异度较大的企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既有高质量的企业,有正处在发展阶段的企业,也有成长性较低的企业,可以通过生产、技术、销售渠道的发展进行互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在资本市场的认可度。

3.4 地方政府仅作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协调人。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展的真正动力来自于发行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企业集群的推动,而不应该是政府的政策性输血。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完善相关融资辅助环节,重点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市场准入制度、担保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息披露机制、资金使用监督机制、风险防范制度、偿债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由政府搭建平台,提供政策和服务,创造稳定的市场发展环境。筹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行业协会,培训专业人才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运行管理的整体专业水平,发挥其自身的监督约束作用,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企业积极参与,不断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意识和协作精神。

参考文献:

[1]曾江洪,俞岩.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模式探讨[J].证券市场导报,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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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晏露蓉,赖永文,张斌,朱敢.创建合理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研究[J].金融研究,2007(10).

[5]周颖,沙磊.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关键特征对其融资效率影响的实证研究——对优化和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产品的启示[J].管理工程学报,2013(1).

[6]http://www.p5w.net.

作者: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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