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的价值探讨论文

2022-05-08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艺术的价值探讨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网络广告是一种新型的广告表现形式,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更加独特的优势。它的针对性强,支持分类搜索,并且能够更精准地把握产品的特性。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在网络广告的发展中,手绘图形艺术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创意元素,带给了现代营销媒体不小的冲击。

艺术的价值探讨论文 篇1:

论创意产品的价值特征与价值构成

摘要:文章通过文献研究分析了创意产品的价值内涵,归纳提炼出创意产品具有多维度价值体系、双重产权特征、价值动态与不确定性、价值实现方式多样性等四个显著的价值特征,总结出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实现经过了从创意到产品再到产权开发的系统增值过程。从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两个角度深入分析创意产品的价值构成,并提出其市场价值包含了物权价值、知识产权价值、体验价值与文化价值四个特征属性。在Hedonic模型基础上提出基本的创意产品市场价值计量模型,继而对不同类别的创意产品的价值构成形式进行探讨,并对不同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进行分类考察,为日后不同类型创意产品市场价值实现路径与价值评估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启示。

关键词:创意产品;市场价值;价值构成;价值实现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创意产业之父Howkins提出创意经济就是创意产品之间的交易,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创意产业的本质主要体现在承载了文化创意价值的产品的市场化过程中。创意产品的价值问题也日渐成为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

按照市场学的理论,任何产品的性能都取决于以下三种因素:首先,任何产品都是由一定物质质料或服务形式构成的;其次,任何产品都要有相关的服务;最后,任何产品都有其价值:具有某种象征性的,能够影响消费者的,或其他令消费者依附于该产品价值的东西。创意产品也不例外,与传统的物质产品相比,创意产品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轨迹和运行规律。由于创意产业本身是综合性概念,其产品也有各自的特征,现有研究多将其看作一个统一概念进行价值分析,但却忽略了不同创意产品的差异。本文归纳了创意产品内涵的演化,基于多维度视角分析其价值构成,并从市场价值实现方式对创意产品进行分类分析,为日后对不同类型创意产品的价值评估奠定基础。

二、创意产品的内涵界定

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这两个概念在学术文献和政策文件中都经常用到,不仅UNESCO、EU、WTO等国际组织经常采用这两个概念,学者们也经常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本质来讲二者几无差别。2005年开始,由于政治因素的驱动,“创意产业”提法渐渐开始处于上风,比“文化产业”提法更加广泛。但是在宽泛的创意经济研究中,两者仍常被视为同一概念。目前对创意产品内涵的讨论也主要围绕着文化产品、创意产品的概念进行。与产业内涵界定相关,文化产品侧重于文化艺术价值,创意产品则更强调人的创造力与科技创新,但其根本属性与特征并无太大差异。国内外专家与政府、组织均认为创意产品这一统称包含了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目前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从不同角度界定了创意产品的内涵。

第一种观点是从价值内涵角度对创意产品进行了定义。Thorsby认为创意产品是在生产中涉及了某种形式的创意,传达了某种象征意义,体现了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具备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Frey与Throsby看法基本一致,认为文化资产的价值包含了以货币表现出来的经济价值,而文化价值则是文化、美学、艺术等的结合。Scott、Banks等强调消费转型的重要性,认为创意产出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娱乐与欣赏的需要,创意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来自于美学上的贡献。Caves认为一切创意产品都是重叠着文化价值、艺术价值或单纯的娱乐价值的产品和服务。Howkins则认为来源于创意且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即为创意产品,每次交易都包含了无形的知识产权价值和有形载体的价值。厉无畏提出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由功能价值和观念价值两个部分构成。李碧珍将创意商品界定为是一种源自个人创意、技能和才干,根据社会实践要求,以脑力劳动为主,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自觉创造出的具有象征价值、社会意义和特定文化内涵的产品或服务。这些学者们对创意产品的本质属性与价值特征的判定基本一致,认为创意产品包含了不同价值维度,同时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特征。

第二种观点是从创意产品的构成形式进行界定。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的定义,创意产品包括了创意商品与创意服务。创意商品一般是指那些传递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生活消费品;创意服务是那些旨在满足文化兴趣或需要的活动,这样的活动不包括物质产品本身。郑文文认为创意产品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是创意劳动不与物质形式相联系的创意成果;另一个是创意劳动所创造的内容被嵌入到物质载体中的成果。魏鹏举同样认为文化创意产品包含两个相互依存的部分:文化创意内容与硬件载体。创意产品不能简单归属于有形或无形产品之列,往往兼具有形无形,且两者均能给创意产品带来价值。这类观点认为创意产品区别于大多数一般产品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它的文化创意内容,将产品和服务的总和界定为创意产品。

第三种观点从生产角度出发进行界定。Jim McGuigan(2001)提出文化产品是感觉与情感之被表述的结构,不仅源于个体的欲望与快乐,同样也源于集体的、共享的经验。李东华(2006)认为文化产品是指由文化人和文化行业生产出来的,含有文化性、艺术性或文化含量高的文化载体和服务。汤晖、钟洁(2011)则认为文化产品是根据内容生产出来的,用于流通和消费的意义的符号化载体。臧秀清、游涛(2011)综合前人的观点提出文化产品是由文化产业相关人士或者部门创作的,以文化或艺术为主要内容,能够满足人类精神需求,反映社会意识形态,满足大众娱乐的文化载体。这一类观点承认创意产品的生产来源于精神内容与社会文化,但是仅仅认为创意产品是文化工作者的主体创造,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具有创意的普通人的作用。

现有的研究基本明确了创意产品概念的内涵,然而由此包容了大量的复杂的创意产品的外延以及相应的复杂特性,不能一概而论。创意产业作为一个融合发展的产业,其产品的价值特征与价值构成也相对复杂,不同类型的创意产品有不同的产权形式与价值特征,对创意产品进行分类研究更有价值。因此,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创意产品是经过创意活动产生的,具备一定象征意义与文化创意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精神需求的,体现了某种形式产权特征的产品和服务。

三、创意产品的价值特征与价值实现

从生产的角度看,文化、创意资本代替物质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主导要素;从表现形式来看,大多数创意产品的物质载体价值远低于其文化内容含量,以无形产品为主;从消费的角度看,创意产品以顾客价值导向为原则,满足消费者精神方面更高层次的需求,其核心价值契合了消费结构的升级;从价值实现角度看,创意产品的价值包含文化价值、经济价值的双重实现,且可以通过多种路径实现。

结合创意产品的内涵特征,可以看出创意产品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内容和知识产权上,其市场价值实现过程是一个创意内容不断增值的过程,也是知识产权不断增值的过程(如图1所示)。

创意产品与传统物质产品在生产过程、表现形式及消费过程中显著的差异,决定了其独特的价值特征。根据以上对创意产品内涵与市场价值实现过程的分析与总结,可以归纳出创意产品主要包含的共性特征。

(一)多维度价值体系

创意产品是物质与精神、功能与审美、技术与艺术、文化与经济的综合产物,其物质载体决定了它的有形物质价值,文化创意的精神性则决定了它的无形精神价值。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创意产品具有多层次的价值体系,也是创意产品区别于普通产品的最为显著的特征。传统产品的价值体系包含使用价值与市场(交换)价值两个维度。创意产品不仅包含使用价值、市场(交换)价值,同时具备以文化价值为主的非市场价值。同时,其使用价值、市场(交换)价值又包含了多重价值层次。其中,创意产品的使用价值不仅仅包含了物质载体价值、功能价值等处于价值体系底层,主要由资源与科技创造而来的价值,而且包含了文化、审美、艺术、娱乐等由其创意性带来的精神层面的体验价值,并在这种使用价值的多样性中衍生出特定的市场交换价值。创意产品作为一种象征意义的表达,其市场(交换)价值的实现主要凭借创意价值的实现,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交易以及消费者对其无形价值的接受与认可。因此,创意产品的市场(交换)价值不仅仅包含了物及相关权利的交换,也包含了体现无形价值的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交换,以及消费者对其象征价值、体验价值与文化价值的支付意愿,以及市场对于创意产品总体价值的直接反应。除此之外,创意产品还有一种以文化价值为主的非市场价值,这是创意产品内在的、固有的对社会文化资本的一种补充和贡献。其不会随着物质载体的消逝而湮灭,反而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日益彰显、影响深远,包含了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美学价值、艺术价值、遗赠价值、选择价值等多个方面。社会建构了创意产品的使用价值,并且通过创意产业生产运营的具体形式在特定的社会安排中产生出创意产品的交换价值(市场价值),这使得创意产品处于商品、社会和文化的三重结构中。创意产品的这些价值模块不能单独割裂开来,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构成了创意产品的多维度价值体系。

(二)双重产权特征

商业化的前提是产权的明晰。创意本身并非稀缺资源,只有通过知识产权在法律权属上进行强制性保护才能成为真正具有价值、可以用来交易的产品。创意产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创意通过现代产权制度形成知识产权,并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实现创意成果的价值,以知识产权的交易为显著特征。与物权特别是其中的所有权这种历来被视为有形的财产权相比,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物权与客体物只能始终保持同在,而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共享性,常与权利本身发生分离,这使得创意产品的共享性成为了可能。例如,一张DVD可以许多人购买观看,但是并不影响出版商的版权所有。根据保罗·罗默的理论,创意的内在特征具备非竞争性和部分排他性。其非竞争性决定了一旦一个创意提出,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这意味着共享消费的可能性”…。同时,创意也是部分排他的,创意人需要承担高昂的成本,因此可以索要远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从而以利润的形式收回部分贡献于社会的收益,才有足够的激励进行继续创作。这也内在决定了创意产品的规模报酬递增属性。创意的激励在于创意人不仅能获得社会效益也能预期获取经济利益,这样才能继续对社会有贡献的价值创造。产权体制的健全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从而导致了创意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

创意产品包含许多类型,创意以各种形式附着在物质载体上,有的创意产品物质载体价值丰富,如古董玉器等艺术品,有的物质载体仅有很少的价值,主要价值都体现在内容上。而内容的价值体现在创意的所有权即知识产权控制上,如电影、音乐、图书等。物质载体的价值体现在一般的产权(物权)上,而高附加值的文化、创意、知识、技术含量往往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使得创意产品具备了明确的产权特征,为其经济价值实现与评估提供了有力的依据。文化商品或者附载在某一载体上(如油画),表现为一般意义上的产权,或者表现为独立的知识产权的形式,这两种权利形式都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其市场价值可以通过交易价格来体现。这也是创意产品与传统产品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价值动态化与不确定性

创意产品的价值包含多个维度,同时消费者需求依据个人品位与喜好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其创意产品的价值呈现出动态变化与不确定的特征。在不同时期,创意产品的价值可能都是动态变化的,这与社会的文化导向与审美取向有关,不少经典名作在创作之初都一文不名,直到后世发现其内在的价值。但是,总体来看,真正有价值的创意产品一定具备跨越时间与空间的价值增长潜力。另外,基于创意产品会给消费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内在影响,创意的品牌价值对于产品来说非常重要,一旦形成品牌影响力,其创意产品的价值也会大大提升。例如宁浩导演的电影作品,最初是默默无闻的,随着《疯狂的石头》一片突如其来的大卖,其影响力显著提升,每部电影作品推出都备受期待,但是一部《无人区》却因未通过审查而被禁播,2012年最新上映的《黄金大劫案》又重新获得了票房的成功。这一对比也凸显了创意产品价值的变化与不确定性。但是,如《泰坦尼克号》一般的经典之作,即使过去了15年后重新上映,仍然稳坐票房冠军的宝座,这不仅仅是得益于影片和卡梅隆导演的声誉,也是消费者对作品艺术价值与文化价值的肯定。一般来说,创意产品的文化创意价值越高,长远来看,其经济价值一定越高,但是,经济价值也可以提升创意产品的认同感。例如,一些受到追捧的品牌产品,以及拍出天价的艺术品可以越快跃入人们的视野,其中不乏一些精品,可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但其中质量低劣的则终会被淘汰。创意产品价值的动态与不确定性都增加了对其价值评估的难度。

(四)市场价值实现多样性

创意产品跟普通商品的不同点还体现在其市场价值的实现方式的多样化。创意文化产品具有高附加值特征,是一种高附加值的产业,它的价值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授权多次实现,它之中的创意设计要素的价值随着它的售出也可以不断增值。普通产品一般是银货两讫,价值在交易中一次性实现。而创意产品的经济价值有的是在单次交易中一次性实现,比如工艺品、艺术品等,有的创意产品的经济价值可以在不同途径多次实现,如一本小说将其版权通过许可、授权、复制、转让等不同方式拍成电影、话剧、电视剧、广播剧以及制作衍生产品分别实现价值。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是反复交易,比如博物馆、文化遗产等。观众可以一次消费过后还是抱有兴趣,可能会重复体验,且每一次体验的经历可能都又有所不同。这些对于分类研究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都是一些重要的参考。

四、创意产品的价值构成分析及市场价值模型构建

国内现有研究对于创意产品的价值构成多从劳动价值论出发,但是这一研究视角中,对于人的活劳动的测算非常困难,理论研究可行,实践中却无法操作。国外研究分析创意产品的价值构成倾向于从市场价值、非市场价值或者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两个角度,且在非市场价值、文化价值方面著述颇丰,市场价值分析不多。比较来看,效用价值论在分析创意产品中有一定优势。因为创意产品大多通过体验实现其价值,消费者的主观感受对于市场价值有重要影响,但是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核心在于提供的象征价值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等客观价值,因此需要与客观价值理论结合考虑。由于创意产品的需求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供给又具有强垄断性,因此,仅从供求均衡来分析创意产品的价值也有失偏颇。Baumol与Peacock认为无论人们是否支付金钱,艺术总能为他们带来好处。O’Hagan也提出了同样观点:艺术可以在市场上被买卖,但公共利益不能被出售。以Throsby为代表的文化经济学家认为价值是连接文化与经济的基石,是一种社会建构现象。内在的审美价值、艺术价值或文化价值等绝对价值具有永恒的特点,必须加以考虑。综合来看,创意产品的价值是多维度、动态化的,必须将其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相结合,主客观价值理论综合运用来分析其价值构成。

由于文化价值高的产品往往可以索取到高的经济价值,表演艺术、艺术品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呈现正相关的状态,即文化要素也具备经济价值这一点在一些文献中已经被证实了,因此仅仅以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区分的提法并不准确。本文认为创意产品的价值在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包含市场价值和非市场

。价值两个维度。其中,使用价值又可以看成功能价值、创意价值、体验价值与文化价值的集合。市场价值是可以通过交换用货币收入反映出来的产品价值,包含着物及物权、知识产权、消费者感知与文化符号价值四个要素,另一部分非市场价值则反映了创意产品固有的特征,是其科技、文化、艺术价值的社会化体现,是长期的、带有公共属性的,可以作为文化资本积淀的内在价值,不因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而变化。创意产品的价值构成如图2所示。

依据大多数国外文化经济学家的观点,创意产品的价值是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之和,但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应该分别进行评估。认识到创意产品是具备一个多维度价值体系的产品对于进一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说明创意产品是一个多种特征价值的集合体,且每一部分价值对总价值贡献的分权重不同。这一特性恰恰适合于用针对异质性产品价值判断的Hedonic模型进行计量分析。Hedonic方法应用前提假设即是商品可以看成是各种商品特征的集合,而其内在价格(价值)与其性能有直接联系。所谓的特征或属性是指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而得到的效用或者满足。而商品价值则是由商品的各方面属性所提供给消费者的效用或满足所决定的。由于非市场价值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难以衡量,本文仅依据Hedonic线性模型结合创意产品的价值特征设计出计量创意产品市场价值总量的线性基本模型:

其中:mv是市场价值,v2是物权价值,v2:是知识产权价值,v3是消费者感知价值,v4是符号价值,x1-x4是各类属性价值对应的权重;з1是残差,其均值为0,独立于其它的特征变量;β0。是常数项,t代表不同的创意产品类别。这一模型表达的含义就是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由其不同的价值属性共同决定,每部分价值贡献的权重不同。然而,不同的文化产品有着价值构成的异同之处,不能一概而论。要深入研究文化产品的价值构成,就应对文化产品的分类进行界定,并逐一讨论。

五、创意产品市场价值构成分类讨论

国内外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创意产品进行了多种分类。从产品形态的角度,可分为既有物质形态又有文化符号的创意商品,和直接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创意服务。从产权角度,可分为私有产品、公共产品。从生产数量角度,可分为孤品绝品,数量有限的精神产品,和无限复制的精神产品。Miege从市场价值实现模式对创意商品进行了系统分类。他认为创意商品一般来说通过三种不同模式实现交换价值:第一种是将文化理念的物质载体作为商品进行出售,包括书籍、记录、视频等;第二种是通过电视、无线电广播(除了部分有限的订阅听众)免费提供给消费者,并从做广告中赚钱资助的项目;第三种是那这些与公众有关的形式——音乐、戏剧,特别是电影院一依靠限制观看人数并索取会费的方式进行。本文在其研究基础上,结合前文对创意产品的价值特征与价值构成分析,从市场价值实现的视角由创意产品的核心价值内容、市场价值构成、交易形式对创意产品进行系统分类,并列出每类创意产品市场价值计量的基本公式(如表1所示)

六、结论、建议与展望

本文综合运用价值理论、文化创意经济学理论,在相关文献的研究基础上从市场价值实现的角度对创意产品的价值内涵、价值特征、价值构成与价值实现过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市场价值实现角度对创意产品的价值研究进行了理论层面的拓展。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准确界定了创意产品的内涵,分析出创意产品具备的多维度价值体系、双重产权特征、价值动态与不确定性、价值实现方式多样性四个显著的特征;概括了创意产品的市场价值实现过程,并从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两个角度分析创意产品的价值构成,为创意产品价值评估的相关理论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结合创意产品特征与价值构成,提出了基于Hedonic模型的创意产品市场价值计量一般性模型,对创意产品市场价值评估提供了一种创新尝试。

第三,依据创意产品核心价值构成的不同对创意产品进行分类,并依据一般模型提出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创意产品市场价值计量模型,为不同创意产品的横向比较分析提供了借鉴。

关于创意产业的研究是当前的一个研究热点,而创意产品市场价值实现与价值评估的研究更属于其中一个难点,总体来说,本文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未来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有:

首先,本文从创意产品市场价值实现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创意产品市场价值一般计量模型,然而这仅仅是理论分析基础上的一次尝试和创新,仍需后续实证检验的修正和完善,希望为后续研究抛砖引玉。随着创意产业市场的发展,创意产品交易、创意产品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项目日益增多,准确地对创意产品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不仅仅对理论研究是重大的突破,而且对于创意企业市场决策、融资活动的积极作用更不容忽视,应该继续深入进行研究。

其次,创意产业是融合性的产业,不同类型创意产品也有其各自的价值特征与价值实现路径。由于创意产业及其产品的分类尚未明确,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统计口径也千差万别,因此将不同创意行业类别进行分类,对于创意市场数据统计分析、分类比较都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关于创意产业及产品的分类及比较研究也应该是后续市场交易问题相关研究的一个研究方向。

最后,目前关于创意产业基础理论、创意产业集群理论、创意产业集聚区竞争力评估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多,关于创意产品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实证研究更少。然而随着创意产品市场的扩大,在市场交易实践中的困惑需要更多的理论指导,理论方法也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去伪存真,相关的实证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

作者:何琦 高长春

艺术的价值探讨论文 篇2:

网络广告设计中手绘图形艺术的价值探讨

摘 要 网络广告是一种新型的广告表现形式,与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更加独特的优势。它的针对性强,支持分类搜索,并且能够更精准地把握产品的特性。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大,在网络广告的发展中,手绘图形艺术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创意元素,带给了现代营销媒体不小的冲击。根据网络广告中手绘图形艺术所表现出的发展和潜力,笔者做出以下几点探究:

关键词 网络广告设计 手绘图形艺术 价值 融合

Explore the Value of Hand-drawn Graphics

Art in Online Advertising Design

MAI Shiya

(Guangdong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Institute, Zhaoqing, Guangdong 526238)

Key words online advertising design; hand-drawn graphics art; value; integration

随着市场竞争力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在互联网的网站上打广告,利用浏览网页上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画面等方法向网页浏览者发布信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广告逐渐比电视、报纸、杂志、广播这四项传统媒体拥有更加明显的优势。它的针对性强,支持分类搜索,并且能够精准地把握产品的特性。通过网络这个开方的平台,传播到互联网用户中。和网络广告智能化传播不同的是,手绘图形艺术沿袭着传统的绘画技艺,在网络广告设计中擦出了不一样的火花。

1 网络广告设计中应用手绘图形艺术的优势

网络广告指的是设计师运用专业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演示等各种方法,在互联网刊登或发布广告的一种高科技广告运作方式。网络广告中融入的手绘图形艺术有很多方面,包括写实、写意、抽象、概括等等。这些不同的手段赋予了手绘独特的艺术魅力。

1.1 手绘网络广告设计有助于设计师个人素质的提高

在过去的发展中,手绘艺术也一直是艺术设计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网络制图技术的普及,数字制图这种全新的视觉表现手法得到迅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手绘的格局,也为机械化设计注入了新的活力。

随着电子计算机制图技术的不断提高,设计师的素质也在逐步提升。但是追求效率难免忽视质量,手绘师的出现将“创意撞车”的概率大大减少。在平面设计中,手绘包含了很多种类。从绘画类型上,大致可以分为纯手工绘画和借助辅助软件作画。纯手工绘画也可以用马克笔、蜡笔、水彩笔徒手作画,而借助辅助软件绘画则可以用使用的软件区分,包括3DMAX、AI、VR、PS等绘图类软件。不论是哪一种,都能够创造出精彩的设计作品。每一个设计师都是特殊的个体,自身的艺术素养决定了绘画的风格和创意,锻炼了设计师的整合能力,提高了广告设计者的多方面水平。手绘图形艺术有赖于历史记忆的传承,促进了平面设计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融合了科技、智能的网络广告设计中加入手绘图形艺术元素,会让消费者感到眼前一亮,会渴望抓住这种有力的视觉冲击,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使用需求和好感,从而提升商品的知名度。

在网络广告中,应用手绘图形设计实质上是通过设计师将自己脑海中构思出的创意和设计加以整理,借助广告模式将其以画作的形式呈现出来。这类广告的初衷是科技与艺术的相互结合,它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前进,从这个方面考虑,它也要求手绘设计师在自身素养上要不断加强。

首先,要求网络广告设计师要对商品设计有明确而深入的了解,其次设计师要具有独特的艺术眼光,能够在短时间内构思、设计出新颖的广告作品,第三,设计师还要具有高超的感受和领悟能力,能够了解观众的内心所想,这样做出的东西才能抓人眼球。除此以外,还要求广告设计师要具有高超的绘画技术水平,让手绘画面成功地传达出设计者的内心想法的,转变成一个合适的载体。

相比于枯燥的文字等广告创意,手绘图形的线条舒适、造型美观,能够更加直观展示出产品形象。因此,当广告设计师在构思广告设计师,要有选择性地强化产品核心,并用手绘图形传达产品的卖点,这也要求广告设计者需要有过硬的美术功底和专业的造型能力,恰到好处的契合人们的需求和爱好。

1.2 手绘网络广告设计能够具有更强的感染力

网络广告是彰显企业活力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在第一时间发放产品最新动向,方便快捷地调整企业商品的营销策略,能够将产品影响力大大提高。

首先,手绘艺术不同于其他的设计方法,它是由设计者亲自动手绘制,作品中包涵浓浓的人情味,有明显的辨别个性。通过手绘图形艺术的融入,能够打破常规的广告效果。其次,手绘图形艺术的价值除了独创性,更包含着一种设计师的情感表达,也能够说是内心一种个性的释放。在欧美很多设计发达的国家,很多广告设计师都喜欢拿一支笔一个本子,想到什么就画出什么,这样在整体广告创意中能够散发出一种随性、自然的味道,同时这种情况下绘制出的设计草图也更加灵趣生动,传达着一种回归自然的生命力。

1.3 手绘结合进来引领“独有”的创意潮流

这是一个崇尚个性、品味的社会。对产品受众来说,衡量是否掏腰包的因素是“喜欢”,更胜过了“需要”。融入手绘的元素,能符合更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的爱好,从适用人群的年龄上来说也更加契合。

俗话说: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手绘的魅力也正在于此。网络广告中,应用手绘设计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现形象雷同的情况。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资源共享已经非常常见,设计者使用一张图片的频率大大增加,原创性因而愈加珍贵。因为手绘的图片必须是作者亲手绘制,是艺术家通过个人的生活经验和自主思维总结来的,这种发自内心的设计有其独有的个性,可以通过彩绘、涂鸦、写生等不同形式表达。在时尚的网络浪潮中,能够让某支广告在纷扰的网络信息潮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得让人一眼难忘。

2 网络广告中手绘图形艺术的具体侧重

当设计师在创作广告作品时,要仔细考虑自己创意里的内涵和美感能否传达商品的核心,不同的产品表现出来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2.1 手绘图形艺术的色彩感觉

手绘图形艺术中颜色和形象时占用主要的地位,例如:家用电器要表现出高科技和智能化,所以颜色可以选用金、银等金属色系,图形可以选择流线型设计。例如以家电闻名的京东商城在做企业形象时多方考虑,最后选择了一只银白的金属小狗,取名为——小joy,在很多产品卡、优惠卡上都有经过处理的手绘小joy的形象,十分可爱。女性服装要表现出优雅,可以采用白描的方式表达。食品则要表现新鲜、美味,所以很多蔬果企业都选择以手绘动画的方式表现,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点击出现,用不停跳动、颜色鲜艳的小标识吸引消费者点击浏览。

2.2 手绘图形艺术的形式表现

手绘图形艺术包涵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甲骨文、水溶彩铅、pop、水粉等等,一般来说,充满文化氛围的中国传统山水画在商业广告中运用比较多,这些水墨应用能够恰到好处地表现出产品中的文化内涵。例如,CCTV中央3套频道在做一支栏目工艺广告选择了水墨这种形式,大幕来开,一支粗粗的毛笔挥动了一下,看似随意的滴下一滴墨汁,然后氤氲开来的中国的山水、湖泊、怪石,将人带入了原汁原味的天然风光中。这也成为中央三套在网站上点击爆表的一个小视频。这种工艺广告就是运用了手绘的方式,将这种独有的手绘图形作为一种特别的元素呈现,显出它独有的亲和力和文化价值。

2.3 手绘图形艺术的商业营销价值

正如众多设计者所知的那样,创意是设计的生命和灵魂,手绘图形能够通过鲜明的视觉形象,传达企业、产品想要表现的优势。通过丰富的联想,来表达产品的思想脉络。无论是手绘草图,还是手绘效果图,都能够拥有不错的商业营销前景。而在网络广告上传播手绘产品的方法也有很多种,例如微信朋友圈、微博粉丝、贴吧吧友,尤其是微信里的一些公共账号,只要有网友动动手指,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我们常常在朋友圈里见到的一些话题“世界上最美的插画”“中国最美的素描村庄”,图片上下面都有企业文化、产品介绍的推荐入口,人们很容易因为想要看到更多的图片点击进入,这些网页通过美丽、生动的手绘图画,足可以在微信之间广泛传播,在第一时间就能准确、直观地建造起一座传承产品名誉度的桥梁。

3 手绘图形艺术对网络广告设计的意义

(1)手绘图形艺术是网络广告设计彰显创意的最佳方案。在电脑没有普及的年代,艺术家们想要留住自己的艺术想法,只能依靠双手和画笔完成整个过程。手随心动,完成的效率也大大提高。虽然电脑的绘制效果十分惊人,但在很多细节设计中差强人意。一个有创意的设计必须要由脑“想”和手“画”不断交融,才能使设计方案不断完善。

(2)手绘图形艺术可以灵活运用于各项网络广告。手绘图形艺术和传统广告的传播方式相似,可以灵活运用于各项网络广告中,包括微信广告、网络弹窗、广告邮件、植入广告、视频广告、动画广告、自动扩展半页广告、手机顶部通知推送等等。在这些网络广告中,运用手绘的方式最直观的好处就是让人们有点击观看的欲望,从而形成潜在的消费群体,给企业或商家带来消费价值。

(3)手绘图形艺术能够增加企业的文化内涵。在无数商业广告中,能够第一时间脱颖而出的往往是具有创意、新颖的形式和风格。通过手绘图形表现的创意和新颖性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现代商业广告的尴尬,增加了企业的文化内涵。以独特的视觉表达方式、说明性的图形语言和带有深刻形式美法则的的艺术表现,满足人们不通层次的审美需求。

4 结论

手绘图形艺术的发展逐渐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网络广告作为新兴起的广告样式也同样拥有广阔的市场,两者的相互运用能够产生美学价值和商业价值,为商业广告设计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从而带来强大的视觉冲击,并结合网络广告的优势,让网络广告中的手绘价值向一体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桑林.中国广告设计中的意味美[J].包装工程,2011(14).

[2] 王晓玉.论我国网络广告的现状、前景及发展对策[J].民营科技,2009(2).

[3] 张权.浅论我国网络广告的特征、经营策略及改进手段[J].新闻天地(论文版),2009(7).

作者:麦诗雅

艺术的价值探讨论文 篇3:

关于音乐价值的理性思考

[摘 要]音乐的价值是音乐美学中老生常谈的问题,本文对价值本身、音乐价值的构成、价值判断的标准以及主体对音乐价值实现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认为音乐的價值具有深层的意涵,是历史与当下、雅与俗、大众娱乐与深层解读的辩证统一,是系统化、立体、多向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音乐价值;价值构成;价值判断

当我们面对一个事物的时候,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有很多,首要的问题就应该是:我为什么要关注这样一个事物?关注它,可以带给我们什么?我们可以赋予它什么?能否进行能量交换?音乐现象也是如此,它凭借什么“姿态”要我们去关注它?意义何在?价值何在?当我们结束一部音乐作品的聆听,我们不禁自问,这部作品的价值究竟体现在哪里?上述问题一直在我们的头脑之中盘旋着。

价值论作为音乐美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音乐价值本身的构成、价值的实现和音乐价值的判断等重要命题。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圣奥古斯丁提出过一个音乐美学中的根本问题:是因为它美,我们才喜欢它,还是因为我们喜欢它,它才是美的?是被作用还是作用于?音乐的价值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这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地思考。

一、价值本身

就价值本身而言,它属于关系范畴,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是客体的属性、功能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对应关系。由此可见,价值是从主体和客体相恰切的关联中产生的。一是客体本身满足人之需要的功能属性;另一方面是主体的需要。作为普通的商品来说,其价值是按照平均社会必要劳动量来计算的,但是作为精神产品的音乐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是无法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测算的。这里更多体现出的是音乐现象的使用价值。就主体和客体二者的关联来看,音乐的使用价值就是满足主体精神需要的有用性,这是从消费或使用的角度来说的。

关于价值的问题,茅原在《未完成音乐美学》中运用了马克思经济学的原理阐述了商品的价值问题,并过渡到音乐的价值问题。“如果一个使用价值不用劳动也能创造出来的,它就不会有交换价值,虽然作为使用价值,它仍是具有它的自然效用。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物没有使用价值,没有劳动这样一个自然的承担者,它也就没有交换价值。”[1]就是说,普通的声音、乐音没有使用价值,就是因为普通的声音、乐音不含有消耗的平均社会必要的劳动量。因为商品的有用性是由其先天属性决定的,而精神产品的有用性依赖于功能属性存在。所以,音乐这样一种精神性的产品不能离开其产生的社会,不能离开创造它的人,缺乏任何一种条件都不能保证其功能属性的实现。当然,探讨某音乐价值的时候,要结合自然属性和功能属性即社会性进行综合衡量。

目前,音乐学界也有很多人不承认音乐功能属性,只承认音乐的自然属性。凡是与人有关、与功能有关的,都不是真正的艺术价值。只有在完全自有的状态下进行创作、审美,才是真正的艺术,不能包含任何的功利性。当然这种观念是受德国哲学家康德“审美无功利”观念的影响,所以,按照此种观念,音乐的价值仅仅存在于音乐自身,无关乎人的价值判断。在西方的美学研究中,民间音乐是不在研究范围之内的,因为民间音乐具有功能性。笔者认为所有的审美活动都是带有功利色彩的,无一例外,所以这种观念是狭隘的,片面的,即是说,音乐的价值本身不可能是自足的、自洽的,这种音乐价值观念也是单一的。

二、音乐价值的构成

音乐价值的构成可以称之为音乐价值的内容,主要是从音乐的内部规律进行考察。这也是音乐价值实现的基础。音乐现象是考察价值的载体,即创作者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外化形态,主观与客观的性质界定,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问题都与外化的载体有关。音乐是人的创造,尽管最后都要通过声音体现出来,但与仅具有自然属性的声音不同,因为音乐的形成是由一定社会中具体的人创造而成,从而赋予了音乐相应的功能属性,而这种功能属性随着不同主体、表演和欣赏者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着。音乐作为现实生活的反映,是一种精神价值的载体。这种精神性的价值需要通过两种功能形式,即意识内容的功能形式和工艺内容——形式美的功能形式。对于创作者而言,音乐作品中包含的两种功能形式的比例不像是我们想象中各占一半。因为在音乐创作的过程中,主体对注意力的分配是很难做到均衡的。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创作环节,在音乐的演绎、鉴赏判断等环节也同样存在。如钢琴表演过程中,过多注意手指的技术,则会减少对音乐作品情绪的处理,或多或少会影响到音乐作品呈现给主体的结果。

美国音乐学家格伦·海登曾在《音乐学引论》中提出音乐的价值分为两种:一种是材料和形式构成的直接价值,一种表现和功能构成的间接价值。那么,作为材料和形式的价值构成就是通过音乐的旋律、调式调性、和声、节奏等内在的比例、秩序和相应的序列以及结构等整体性思维体现出来的,而间接的价值则是在乐音运动结束后音乐的整体音响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由不同知识结构的主体在想象和联想下生成的。

此外,在音乐欣赏过程中,对接受者价值的体现应该作为音乐价值的一部分。居其宏在《论音乐价值的构成与判断——兼与傅沉坦同志讨论》提出音乐的价值是由创作意识、表演意识、接受意识共同作用的结果,即音乐价值构成的“三维结构”。上述三种不同意识的共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构成音乐的价值,即作品、表演、接受三个环节共同生成,是主、客体的辩证统一。所以,音乐价值的生成是立体的、多向的、辩证的过程,

单纯面对音乐本身,很难考察音乐的总体价值,应将音乐的价值从创作、表演和欣赏三个不同的阶段放置于历史的长河中,既要考虑前置因素,也要考虑后置因素。前置因素即创作主体在进行创作的时候,要充分地考虑到接受主体的方方面面,因为音乐作品归根到底是为人创作的,要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为目的,如果不考虑音乐接受者,只为满足自己的创作欲望,别人听懂听不懂都无所谓,那么这样的创作是有局限性的。后置因素即音乐作为精神性载体创造完成后,接受者要通过表演者的呈现,在乐音的运动过程中感知、体验音乐的美,感悟音乐的内在意蕴,对作品进行个人的充实和补白。接受者的态度和反映都应该置入音乐的价值构成之中。

三、价值判断的标准

价值评价是主体如何根据客观的价值关系来确定相关的价值标准的问题,对客观对象做出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无论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人群面对同一部音乐作品,还是同一时期不同的人群面对相同的音乐作品,都会出现多种价值结果,因为他们采用了不同的价值标准,这种标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历史性。  (一)音乐价值评判的相对性

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对于人来说,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各有所需。人评判事物的标准在不同的时期会有所变化。随着欣赏者以及所处环境的变化,自身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变化。对音乐这种精神性食粮的要求和标准亦会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不会单纯地局限在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某一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文化范围内,对音乐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的。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出现了欧洲价值中心论,认为全世界的音乐都应该按照欧洲的标准进行评判。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欧洲人和东方组多地区饮食的习惯都不一样,西方人喜欢用刀叉,中国人喜欢用筷子;西方人喜欢三明治和面包,中国人喜欢吃油条和馍馍,难道就一定认为西方的饮食比中国的饮食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吗?这是针对大范围的价值标准的讨论。即便是在某一特定的范围内,对音乐价值的评价标准也应该区别对待。正如西方的宗教音乐对于我们来说很是陌生,很难理解他们那种音乐中的虔诚性与严肃性,带给欣赏者的愉悦。对西方人来说,他们也很难理解中国的二胡作品《二泉映月》这种单线条的音乐给人带来的震撼。

对同一部音乐作品价值的考察和评判,在同一时期,同一语境中也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判断,每一评价者都认为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或许某些评价在当时看来有其客观性,但是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音乐的价值应该存在一定的相对性。在音乐美学的研究中,关于音乐价值的相对性问题,主要有两种观念。一种是音乐价值的客观性,强调在音乐作品本身的材料和结构中去寻找音乐价值;另一种是音乐价值的主观性,强调在理解者与音乐现象的关系中寻找音乐价值。两种观念都有道理,但是视角不同,得出的价值评判自然不同。事实上,音乐所具有的客观性的音乐价值正是主体与音乐作品相互关系的音乐价值形成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价值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应该寻找一个相互融合的点,两者共同决定着音乐的价值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前进,经过几个世纪、不同历史时期的更新,音乐中的某些作品一直环绕在人类的进程中,这也说明了音乐价值的持续性。但是,不同历史时期的接受者对音乐作品的评价又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标准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这又说明音乐价值的可变性,持续性与可变性这两者也是辩证统一的,都属音乐价值的特征。

每一部作品所包含的价值都是多样的,这些不同样式的价值的综合构成了音乐的整体价值,但是不同的欣赏者在面对同一部音乐作品时,可以捕捉到的音乐价值是有限的,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同时把握作品的全部音乐价值,只能按照其此时此地的感受以及需要从作品中获取相应的价值。波兰美学家罗曼·茵加尔顿认为,艺术作品中存在着多种“价值质素”,唯有主体把作品中所包含的所有质素作为某种价值对象时,作品的价值形式才可能显现出来,这与他提出的“侧显”理论是一致的;波兰音乐学家卓菲娅·丽莎和茵加尔顿都对音乐或其他艺术的价值评价的相对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于价值的相对性问题,丽莎认为。价值的最终实现还是要归结到具体的个人身上,因为普遍的价值并不是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所以这个价值的实现就是具有相对性的。广义来说,音乐现象对于特定时代的、特定文化圈的欣赏者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二)价值的历史演变性

众所周知,音乐的创作及其传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一定的条件,不论是时间还是空间。有很多作品创作完成就销声匿迹了,束之高阁,其音乐价值仅限于文献层面。有些作品在首演以后,艺术生命就宣告结束了。还有很多作品在首演失败后的若干年被重新发现,又重新焕发生命力,甚至长久不衰。勃拉姆斯发现巴赫的作品并让其在历史上重现辉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说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不断地在历史和当代中挖掘和发现人类创造的有价值的东西,才能赋予其合理的价值。

对于创作者来说,作品的诞生对其有一定的满足感,随着历史的演进,每一次在舞台上的重演对创作者都是一种感情的深化和升华。对于表演者来说,不同的表演者演绎同一部作品,因技术和修养的不同,会导致音乐价值的实现具有差异性,甚至出现相同价值的不同层次性。对于接受者来说,音乐价值的体现更加多样化。比如中国的民族歌剧《白毛女》,相同的欣赏者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观看此歌剧时,感受都不会完全一样。(目前已经排演过郭兰英、彭丽媛、雷佳等不同版本)从创演到现在,欣赏者在讲述自己的感受时仍然很激动。但这种激动与第一次或前一次上演时的激动心情是有差异的,这说明在欣赏音乐时,欣赏者只能同化经验过的东西,对没有经验过的东西是很难同化的。可见,“音乐作品的价值永远是对于某个人的价值”。[2]即是说,音乐价值的实现最终还是要落到个人身上。

可以看出,对于某一作品的评价,首先要将其放置到相应的历史环境之中,既要用史学的眼光考察该对象,也要联系现代人的视角和观念,即伽达默尔的“视域融合”。不同时代的人需要的东西都是由自己的意向決定的,不同的欣赏视角和观念决定了他要从作品中得到什么,取得何种所需自然会赋予作品相应的评价或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交换是“等价”的。但实际上,作品的价值本身或者应该具有的价值体现并没有完全被挖掘出来。即,音乐的价值最终还是要体现在个人,个体价值的价值链循环构筑起相对的价值总和,需要在历史的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具体化”。

四、主体对价值实现的影响

“价值与价值评价既相互区别,又有相关性。一个客体,对于主体是否具有价值,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个主体,他认为客体对于他有无价值,这是主体的一种看法。看法不等于事实。这就是二者的区别;主体的看法又影响着价值的实现,这就是二者的相关性。”[3]

不同的主体寻求不同的需要,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观。人们总是根据不同的价值观即不同的需要对音乐现象的价值做出判断,不可能具有统一的价值标准。如新民乐现象、超女现象、中国好声音现象、鲍元恺现象、新潮音乐现象等,对这些不同的音乐现象,不同的欣赏者给出的价值评价就各不相同。以新潮音乐现象为例,卞祖善就对谭盾的音乐创作持一种否定态度。从多种层面对谭盾的音乐作品给予了批评和批判。我们认为这种批评是对谭盾音乐作品的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他的价值观与新潮的音乐现象是相冲突的。这种判断只能代表卞祖善的一种看法,看法与音乐本身的价值是两码事,至于谭盾音乐的具体价值体现在何处,这要根据不同的欣赏者来说,这值得我们深思。

不同的观念决定了不同产物的存在,是不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范晓峰《音乐价值判断的“经度”与“纬度”——评“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审美价值问题的讨论》提出了音乐价值判断的经度与纬度,经度是指价值、价值关系和价值判断的纵向关系;纬度是指价值构成、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的横向关系,从纵横结合的网络结构探讨了音乐的价值问题,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性。从而证明了音乐价值的构成应该是多向性的,而非单向的。音乐欣赏者与音乐现象之间就是音乐现象满足人的需求的关系,这就是二者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在对音乐进行判断时,要注意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即,要根据音乐内在规律做出判断,但是多数情况下要结合自身的音乐感受、经验等进行综合评判,因为每个主体的知识结构、文化修养、语言表述等情况的不同,做出的判断可能会偏离音乐价值的主要方向。如此一来,音乐本身的价值的实现就会被阻碍。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部分主体对音乐的评价仅仅局限在音乐的本身,不能积极地进行“物我”能量交换,进而拓展音乐价值的有效范围,这样也会阻碍音乐价值的“完满”实现。

结 语

音乐现象之于人而言,是人的创造,同时,音乐的创造也是为人的,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正因为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同一音乐现象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其价值具有一定差异性,亦可以在同一音乐现象获取不同层次的价值需要。基于此,音乐价值的“供”和人之“需”都应该是多层次的,而价值本身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音乐作品在创作中包含有客观的反映,有其客观性的一面,在对客观因素抽象、表达的过程中加入了创作主体的感情运动,所以是主客观的统一体。音乐的价值应该具有更深层的意涵,是历史与当下、雅与俗、大众娱乐与深层解读的辩证统一,是系统化、立体、多向的辩证统一。

注释:

[1]茅 原.未完成音樂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3.

[2]卓菲娅·丽莎.卓菲亚·丽莎音乐美学译著新编[M].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03:205.

[3]同[1].

(责任编辑:张洪全)

作者: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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