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按揭款风险

2022-07-09

第一篇:房地产按揭款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

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案例,四川分行推荐)

发布者: 魏宝 发布时间: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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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按揭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一直呈快速发展的态势,据资料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年均增长速度成倍以上。但随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经营管理风险已日益显现。我们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违规问题较为严重,不良贷款比例呈上升趋势,且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按揭,有的按揭项目已形成呆帐损失。因此,努力揭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点,对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防范、规避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推进银行房贷业务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房地产开发商及项目风险

来自房地产开发商及项目的风险包括:一是开发商欺诈行为,串通购房人套取银行现金,或取得按揭贷款后改作他用,或卷款而去,其中期房按揭发生的机率最大;二是房地产开发商资信能力较差,存在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按揭协议无法正常履行,贷款连带担保责任落空;三是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建筑质量不合格、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存在争议等,导致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或拒绝归还银行贷款。以上都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甚至造成银行资产巨大损失。

从近年来我们在内审中掌握的情况看,开发商采取虚假住房按揭方式套取银行资金,是形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主要因素, “假按揭”在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形成“假按揭”贷款风险具体有以下方式:

1、开发商恶意诈骗。开发商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隐瞒真相,采取虚构购房事实、骗取银行贷款后挪作他用,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某支行于2000年10月开始向某酒店公寓发放的按揭贷款,经核实 “假按揭”户数100户占比达86%,贷款本金7,397万元。该开发商采取虚增购房面积、价格、重复备案登记等以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员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将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再次对外销售。当开发商诈骗行为暴露后,尚欠该支行前期开发流动资金贷款1,861万元利息144万元,虽然该支行采取了法律措施,但仅执行到酒店公寓部分房产,贷款损失明显。另外,某分行分理处1998年9月至2000年9月向某基地商住楼项目提供按揭贷款286户2,379万元,开发商采取编造虚假房号、重复按揭、同一人多次贷款和借用他人身份证方式,恶意骗取银行资金,其所办理的按揭贷款全部为“假按揭”。现该房产开发公司已停业倒闭,假按揭贷款余额及利息无法收回。

2、重复按揭。开发商将同一房屋向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出售,并以重复出售的房屋到银行办理按揭。某支行在经办一“双塔”型电梯公寓按揭项目时,开发商将

1、2号楼名称变更为A、B号后虚拟了10个房号再次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样,通过变更房号重复售房方式共套取银行“假按揭”贷款20笔1268万元。

3、无购房事实按揭。即虽有真实的房屋、真实的价格、真实的面积,但购房者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愿和购房事实。房地产项目因选址失误、住房套型结构设计不符合市场需要,造成商品房无法达到预期销售目的,开发商为解决资金短缺矛盾以内部及关联企业员工以及工程往来单位员工身份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按揭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人均为开发商,当其经营状况恶化时,导致银行贷款风险。

我们在对某分行内控审计时发现,该分行向某商业城项目提供的商用房按揭贷款4800万元共165户,已出现全部逾期。经现场查实,按揭购房人均是开发商及其子公司内部员工。2001年以来该项目出现连续拖欠,其还款来源主要是开发商在银行留存的保证金。目前,该开发商尚拖欠前期开发流动资金贷款3500万元,信贷风险较大。2003年9月,审计人员在对某县级支行压缩不良贷款真实性核查中发现,该支行向某“服装城花苑小区”提供按揭贷款723万元共38户,其中19户按揭贷款属“假按揭”,开发商伪造了银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骗取银行资金。目前,该开发商已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格,其建造的商品房因市政规划调整,至今仍难以销售,营业房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

4、返租按揭。开发商与购房者有真实的房屋交易事实,但以高出同地段房产成倍价格进行交易,通过购房者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为开发商套取现金。此后开发商以租金方式分期将贷款本金连同高息返还购房者的非法融资方式。审计人员在审计某商业广场按揭项目时发现,1999年8月至2001年7月期间银行先后向该项目提供商用房按揭贷款28,636万元共569户。开发商与其中的531户商用房业主签定了补充协议,将所出售商用房返租,交由其子公司统一经营,购房人再以租金来偿还按揭贷款。2001年以来由于该开发商资金紧张,按揭贷款出现集体逾期,银行则采取扣收贷款保证金方式来压缩逾期贷款,其保证金帐户资金最低余额仅有437.37元。

5、购房单位假借个人名义办理按揭。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部分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某些小公司或私营企业具有较强的购房需求,但是由于受到当前信贷政策的限制,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按揭贷款,于是购房单位便与开发商串通,以单位领导及职工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这样,虽有真实的房屋交易,但按揭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人却是购房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是采取虚增房屋面积和房屋价格的手段,达到零首付目的后向银行申请等额按揭,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2003年10月,审计人员在对某支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审计调查时发现,该支行1999年至2001年向某综合楼提供住房按揭贷款4083万元共110户,其购房合同编号属开发商自编号,按揭总面积26,000平方米,购房用途为住房,借款人均未婚,月收入为8000元或9000元。而实际购房人为八家餐饮娱乐及建筑单位,购房面积仅为11,000余平方米,用途为商用房。

6、集资建房按揭。即无真实的个人集资建房事实,部分单位通过“假集资建房”以职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套取资金用于其他周转。审计人员在对某花园小区集资建房按揭项目审计时发现,某厂职工集体购买该项目一期住房155套,所购住房中有149户每户贷款均为16万元,贷款担保方式全部以该厂法人房产作抵押。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均为1,758元,而同一地段房产对外实际售价仅为980元至1250元。按揭贷款资金进入开发商帐户后,开发商再以“退房款”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该厂存款帐户。

(二)借款人信用风险

银行提供的住房按揭贷款由于具有借款人分布范围广、还款周期长等特点,因而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但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的根本原因是贷款主体(购房人)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或资信状况恶化。

借款人(购房人)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1、借款人过高估计还款能力,当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或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时,无力继续供楼;

2、借款人死亡,继承人不再供楼,或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失业,失去还款能力,或借款人因家庭矛盾,如夫妻纠纷、离异等,银行债务的承担发生争议,借款人不肯归还银行贷款;

3、购房人提供虚假主体资格或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主观上有“赖帐”心理,其“收入证明”可信度低,实际还款能力不足。如我们在审计某分理处经办的某广场项目按揭贷款时发现,同一人以不同身份办理两笔以上贷款的有13户,其中某借款人分别以个体户、无业及公司职工身份累计取得按揭贷款4笔184万元,其配偶再次办理按揭贷款1笔40万元。

4、购房人购买按揭房并非自住,而是出于投机目的,将按揭房出租或转让以获取收益,当房地产业或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如租金下降或不能顺利转让,则必将导致贷款拖欠发生。

(三)银行内部控制风险

银行是按揭楼盘开发资金和个人按揭贷款的直接提供者,是按揭业务的主要操作者,因此,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贷款审批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是造成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又一重要因素。具体主要有以下方面:

1、银行工作人员有章不循。一是贷前调查流于形式。银行内部对按揭项目贷前调查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较普遍存在深度不够,质量不高现象。如某支行向某开发项目提供近一个亿的按揭贷款,信贷人员撰写的项目调查报告仅700余字。二是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由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有收益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等特征,各商业银行均将该业务作为支柱业务来发展。但迫于市场竞争压力,银行对借款人资信能力和对象审查常常采取降低贷款标准的办法来争取客户,扩大贷款规模,降低其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占比。如降低贷款保证金比例,个贷品种从支持购买普通住房延伸至高档住房、商铺、别墅等;三是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简单粗放。由于个人房贷业务现阶段处于买方市场,银行对前来申请按揭贷款的人几乎来者不拒,贷款申请遭到拒绝的现象很少发生。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银行往往采取扣收开发商保证金方式来压缩不良贷款,从而掩盖了贷款的实际风险,且丧失了化解贷款风险的最佳时机。

2、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目前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与风险控制上尚存在漏洞,部分不法开发商恶意利用银行按揭骗取资金,其主要方法是重金贿赂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合力骗取银行资金。

从目前已发现的“假按揭”贷款中,购房合同房号、面积、价格、备案登记等存在明显漏洞,借款人身份与收入证明严重不符,但信贷人员均“未发现”或知道情况却不反映、不阻止,反而积极推荐上报;借款人首付款证明齐全,但资金从未进入银行结算帐户,甚至开发商伪造银行现金进帐单(复印件)数百万元仍能逃过信贷审查关;按揭贷款在尚未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提下,开发商能随意动用贷款保证金。如某支行在经办某酒店公寓期房按揭项目中,在工程完工交付前,开发商多次挪用保证金归还项目开发贷款及其关联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当该开发商“假按揭”欺诈行为暴露后,其保证金帐户余额仅为10,921.61元,贷款损失已无法避免。

3、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当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已在其经营和管理的多个环节显现着或潜伏着,但一直未能引起有关管理部门和经办行的足够重视。一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不完善。经办行较普遍存在办理个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情况,有的经办行一个信贷员经办业务量多达几个亿。同时,银行现行个贷业务操作程序依然是客户申请、上级行审批后,由经办行负责发放贷款和进行贷后管理,带有计划体制色彩,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应遵循寻找客户—风险评估—发放贷款的信贷程序,但银行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对开发商和按揭项目的风险识别标准及办法,也缺乏风险评估专业人士及相应的组织机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差;

二是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方面的规定内容简单,跟踪检查的范围、频率及考核标准不明确,贷款发放后银行对按揭房屋入住情况、借款人经济收入变化等情况不清,贷后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银行内部在健全纵向与横向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存在不足,长期以来,银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重点是对公司贷款业务进行监管,内审部门也由于个贷业务不良率低,贷款利息实收率高等原因而未把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审计重点;另外,个人住房不良贷款按“一逾双呆”只统计分期还款额,五级分类不准确,这样,个贷不良贷款统计额度与实际贷款风险数据相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贷款的真实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

房地产业既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又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因此,银行要保证长时期较高的收益率,就必须高度重视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控制,以确保该项业务健康发展。

(一)针对开发商及项目的风险防范

重视并加强对开发商和开发项目的贷前调查,建立和完善对开发商及房地产项目的风险评估体系,是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杜绝“假按揭”行为发生的首要举措。银行在选择开发商和开发项目时应建立科学的准入机制,对风险相对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适时采取有效的退出策略,以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

首先,要对开发商的资信状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是审查开发商的资信能力,如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权,是否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等。银行应首选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专业房地产公司进行合作,对资信能力较弱的开发商则应提高贷款标准或拒绝合作;二是除对开发商本身的财务状况要有充分了解外,还要严格审查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和重要关系人个人情况。如开发商的老总或大股东将个人资产移至国外,或个人负有巨额债务,或经营上喜好“投机冒险”等情况,那么开发商一旦出现经营决策失误或资金周转不灵等情况时,就可能通过假按揭贷款渠道套取银行资金。

其次,要对开发项目进行深入审查。银行应审查开发商项目设计及开发资金到位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期限,报批报建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资金流向是否合理等。同时,银行经办人员应有高度的风险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审查按揭房产项目的口岸、结构、地理环境、类似房产价格、销售情况等,并综合分析房产项目优劣后,择优选择房产项目进行合作。

第三,对风险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择机逐步退出。银行在房地产市场竞争中应坚持审慎原则,调整经营理念和策略,正确识别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对风险相对较大的开发商和开发项目应择机退出,将房贷风险拒之门外。

(二)针对借款人本人的风险防范

一是强化对购房人资信能力的审查。银行在选择按揭借款人时,应在贷款受理和调查阶段坚持与借款人见面和谈话的制度,准确判断其资信能力,严禁由开发商包办贷款手续。谈话内容包括:(1)主体资格,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年满18周岁以上;(2)现在住所、房籍情况,有无可靠稳定的联络方式,有无当地户口等;(3)购房人经济收入来源、数额是否充足,是否为真实稳定的收入;(4)购房目的是否为自用,现在住房情况,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

第二篇:房地产按揭流程

办理银行按揭流程

注::为缩短办理时间,可分两步办理,一部分银行审核或公积金审核,一部分房管

局办理相关手续。

:维修基金录入之前先在票据上注明业主、房号、面积(建、套内)、身份证,然

后复印一份送往房管局指定监管银行录入。

:除公积金贷款必须公证外,商业贷款银行程序不一(如:建行商贷须公证,农

行、信合不用公证)

④:本文是根据安顺平坝公积金办理程序编写,安顺平坝公积金中心指定建行办理,各地不同。

⑤:非按揭贷款客户因不产生抵押贷款所以只办理产权预告登记。

一、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签备案表等相关资料。集收客户资料:户口(主页、个人页),婚姻证明(单身:须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和当地民政局出具的离婚之日至今无婚姻记录证明,未婚:须民政局出具未婚证明),身份证(房产共有人),收入证明(须根据贷款银行而定收入证明模板)整理客户资料:备案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备案表(四份)、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一份)、维修基金票据(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预告登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单身和未婚证须原件)、产权转移预告登记表(原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一份)。商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收入证明、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个人贷款申请书等贷款银行要求的文件。公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单身和未婚须原件)、收入证明、首付款票据(复印件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两份)

-------注:所有复印件均须盖公司公章

二、为缩短办理时间,可分两步同时办理,一部分资料提送银行审核或公积金审核,一部分资料提送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备案之前先进行维修基金录入具体为:在维修基金票据上注明业主姓名、房号、面积(建、套内)、身份证号,然后复印一份送往房管局指定监管银行录入。

三、房管局:备案:

1、主要是查询首付款和维修基金是否已存入监管账户及其准确性,

2、是对该户的信息进行录入,

3、盖备案章。商贷或公贷:在本地初审合格再提送安顺中心处审核(公贷:本地审核合格后通知客户签字再送安顺中心处)。

四、房管局:产权预告登记:主要是对购房人的产权进行初步登记和审核,该步产生80元的预告登记费,发《商品房产权预告登记证》。商贷或公贷:安顺中心处审核合格则通知客户签《个人贷款借款合同》。

五、抵押(按揭贷款):《商品房产权预告登记证》、《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抵押处办理贷款抵押,产生80元的抵押费。

六、公证:《商品房产权预告登记证》(盖有抵押章)、《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结婚证:复印封面及内容一份,未婚和单身:当地民政局及工作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原件个一份),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封面、主页、个人页各一份),公证费:贷款额*千分之三。

七、公证资料转交银行--------银行下款

第三篇:房地产银行按揭知识

银行按揭知识

挤兑 “挤兑”英文名“run on banks”。在银行业中为固有名词,是指在银行券流通的条件下,银行券持有者争相到发行银行券的银行要求兑现贵金属货币的现象。当一家银行的信用发生动摇,准备金不足,银行券兑现发生困难,就会发生挤兑。挤兑可能使一家银行倒闭,甚至波及整个银行业。现在一般是指存款户集中地大量地到银行提取现钞。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我国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管理、组织、监督和稽核。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准备金

准备金(reserve)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个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库存现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是百姓、企业、政府、机构等最常用的银行。银行有多种,如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储蓄所、信用社等等。不同银行的目

的、作用、功能、操作、经营范围、经营科目、服务对象、对风险的容忍度等等有很大区别,甚至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银行靠信用卡如何赚钱

1.年费收入。

2.各种超限、超期、提现、挂失等原因的手续费。

3.资金运用收入,你存在卡里的钱,无利息,银行用做投资,利润很大。增加吸储能力。

4.你刷卡消费的商家还要付一部分钱给银行,因刷卡减少现金流量,商家减少财务人员。

产权

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设施用地年限40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为什么产权是70年

我国建国后30多年里,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管理机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则由政府划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无限期的、不流动的。然而,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峰值,1985年产量突然下滑,仅1985年一年我国净耕地面积减少了1500多万亩,这使得土地的规划和有偿使用急需国家宏观调控。

基于这些现实状况,1986年3月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根据我国基本土地情况,在向国务院递交的报告指出,要在全国普遍开征土地使用费。曾参与制定房屋70年产权制度的首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在201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对于城镇住宅,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这个期限是根据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来的,“这里有一个比较近的样板,就是香港。后来,又考虑到人们的寿命以及最长工作年限为50年,最终把房地产权规定为70年。”

经济学家程永昌表示,上世纪80年代后期,中央重要会议在涉及土地转让的问题时,也对土地使用年限的期限规定进行了多次重大讨论。“土地使用年限长一些行不行”,这是当时中央重要会议讨论的焦点。后来相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时,将土地使用权由最初的50年有效期变成最高年限70年。而目前阶段,最关键的争论焦点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处理的问题,这才是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

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

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

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第一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担保人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征信 以个人征信系统负责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有关负责人的概括:个人征信系统就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给每个人建立一个“信用档案”(即个人信用报告),再提供给各家银行使用。这种银行间通过第三方机构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动就是征信。有了征信机构的介入,你再向银行借钱时,银行信贷员就可在征得你同意后,查询你的信用报告,这样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告诉你是否可以提供贷款,节省了时间。 个人征信系统一方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起到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作用。

按揭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中行:省内

工行:公积金

建行:公积金

招行:利率上浮10%、单身需担保人

交行:首套房证明、收入证明章不得同一家

公积金不需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需要领取公积金申请表

首套、二套分别

无贷款购房、户口本无因购买商品房迁入、无房产抵押贷款、夫妻双方打了结婚证后,任何一方贷过款都算二套。

第四篇:房地产贷款按揭细则

一、按揭流程

1. 各售楼处销售人员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客户按

揭贷款所需资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结婚

证、购房发票复印件、公积金须复印3份、商贷

2份、房产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收入证明、同时

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根据客户自身条件选

择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2) 复印证件时注意事项:证件上姓名、号码必须保持

一致,婚姻状况一栏必须相符,如有不一致情况请

换领新证件。如客户是单身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

单身证明,去房管局签字时必须办理单身公证书(单

身公证书当天有效过期作废)。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加

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银行流水(存折、卡等银行

对账单原件)。首套房证明在房产局一楼大厅东面。

契税在房产大厅地税窗口缴纳,维修基金在大厅商

业银行缴纳。

(3) 需要找担保人和共同还款人的客户需准备身份证、

户口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担保人需公务员或

工作稳定者无信誉不良记录。

(4) 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前往银行或房管局办理相关

手续的客户需办理公证委托书,办理委托需委托人

带齐证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2. 资料备齐后客户夫妻双方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与我们按

揭人员联系安排客户签字需担保人的担保人同时去签字、然后交予银行信贷部门审批,资料齐全(3-5天)审批完毕。

3. 银行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资料交给我们进行整理填写、

通知客户(夫妻双方携带所有证件原件及契税、维修基金票据和80元工本费,单身的开单身公证书)去房产服务中心办理按揭抵押手续(10-14工作日)。

4. 抵押结束客服人员将抵押资料送至各银行进行扫描放款。

二、计算方法 (附:个人住房贷款等额本息还款法速算表)

1.等额本息还款法

等额本息是一种常见的购房贷款还款方式,是指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税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

等额本金还款法又称利随本清、等本不等息还款法,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这种方式适合现在收入较高人群。

三.银行政策

1.目前几大国有银行住房贷款执行首套房首付30﹪-40﹪,

执行基准利率,月息5.4583‰,年息6.55‰。

二套房首付60﹪,利率是基准利率上浮10﹪、月息

6.0042‰,年息7.2‰。

2.公积金目前执行的是首套房(夫妻二人单方有公积金

的限贷20万元)首付最低40﹪.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的首付30﹪(贷款封顶30万元),利率月息3.75‰,年息4.5‰。二套房(指以前用公积金办理过住房按揭贷款)首付50﹪,利率上浮10﹪,执行月利率4.13‰,年利率4.9‰.3.公积金提取:根据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对购买

商品房提取公积金又贷款的客户实行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能低于5000元且公积金正常缴存否则不予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对于新参缴人员要求正常缴存6个月才可以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

四.自办流程同第一项相同

五.注意事项:.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本人亲自前往银行和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我们的销售人员让办理按揭贷款的客户提前与客服人员联系以便以最快时间办理好按揭贷款。

第五篇: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个人按揭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封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后,由银行对购买该楼盘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自然人因短期购房资金不足提供的批量信贷支持。对预售房银行还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办妥房地产权证抵押手续之前对该批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按按揭贷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专户存入银行,并签订有关承诺协议。

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人们购买力的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巨大的潜在市场,加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占用经济资本少并且具有很强的规模效益的优势,又较少受到市场风险冲击,而被各家商业银行所看好。目前全行范围开展的“三比”活动,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利用“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在各家银行时有发生,再加上借款人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变化,开发商不能按时向购房人交付房产而使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银行贷后管理不力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诸多因素都会给个人按揭贷款带来风险,而个人按揭贷款的特点决定了产品周期长,管理难度大,按照国际经验,通常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的充分暴露约在贷款发放后的3-5年,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结合市场情况和实际操作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一、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风险:

1、对自身收入预期存在偏差。由于借款人对自己的收入期望值过高,实际收入增长水平没能达到预期目标,造成还贷能力不足。

2、失业或经营失败。由于借款人被解雇、所在企业遭遇破产倒闭或借款人自身经营失败,失去还款来源。

3、道德与信用风险。在社会信用需要普遍提升的时候,不排除借款人主观上有赖账心理,特别是当担保条款对借款人约束力不强或抵押物执行比较困难时,信用风险尤其突出。此外,如果市场出现大的起伏,当房产贬值较快的时候,借款人心理上就有不平衡,从而对还款产生抵触情绪。

4、意外伤害、灾害风险。借款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收入来源。或由于火灾、水灾、风暴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失去还款能力。

(二)开发商风险:

1、开发企业资质较低,实力不强,自身抗风险能力差。

2、一些资质低的开发企业自有资金不足,致使工程进度缓慢,无法按时交付使用,有的甚至形成“烂尾楼”。

3、房屋售后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权证办理不及时等,购房户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降低,将矛盾转嫁给银行。

(三)银行操作风险

1、个人征信风险:个人按揭贷款金额小、笔数多,工作量大,对借款人提供的购房材料客户经理不可能全部进行实地调查,资料的收集很多依赖开发商。而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方面只了解贷款申请人的一些普通资料,如在什么地方工作、从事什么职业、基本收入情况如何等,对于申请人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表现、有无失信等资信状况很难作出全面和准确的评估。并且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一般都较长,借款人的未来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借款人提供的当期收入情况真实可靠,也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借款人未来

收入状况。

2、贷款审批条件难以落实的风险:开发商交房和办理权证往往在贷款发放后半年以上,期间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保证金是否留足、抵押登记和财产保险这些手续是否完全落实到位,现阶段主要依靠客户经理的责任心,还缺少回头审查和有力的监控。

3、贷后管理风险:由于征集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来源渠道较为有限,同时认为抵押充足,而忽视对这一产品的贷后管理。对客户的重大变化情况掌握很少,由于有效的贷后管理手段不足,导致缺少基本的管理深度,不能及时发现和识别风险隐患。

4、开发商“倒逼”风险:由于房产项目一般要向银行进行融资,在房产大量进行销售时往往伴随着开发贷款的到期。开发商缺少其他的还款来源,一旦贷款形成不良,对银行有考核上的巨大影响和严厉的责任追究,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急,银行更急的局面。为了更快置换出开发贷款,即便借款人条件不是很理想,银行也放松要求办理按揭贷款,实际上将风险进行了后移。

5、假按揭风险:开发商因资金不足,联合非真实的购房人申办按揭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形成虚假个人按揭贷款。

(四)市场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产业结构经历几次重大调整,但我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经济增长率已经连续5年保持8%以上,去年更是达到9个百分点以上。市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主力多为26-35岁的年青人,对自身收入看好,在市场整体渲染的氛围中跟进入市,对未来形势充满乐观。但是经济增长的周期性仍然不可避免,特别是目前投资效益低下,基础价格不断上涨,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能源、原材料、运输能力已经成为瓶颈,如果不进行增长方式的结构性调整,很难保持持久的高速增长。一旦经济增速慢下来,未来收入可能低于人们预期甚至下降,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整体还贷能力。加之,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处置成本高,执行阻力大,借款人一旦丧失还款能力,商业银行信贷损失率往往会达到很高水平。

(五)政策和制度风险

1、法律风险: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强调:“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如果贷款买房者拒不还款,银行不能将其居住的房屋变卖以收回贷款。此《规定》已正式实施,目前对银行的负面冲击已经显现。法院对此类诉讼消极对待,有的甚至拒绝受理,已经起诉的违约户也没能得到执行。银行的住房抵押形同虚设,债权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2、社会保障体系风险: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医疗、失业、养老保险虽然初具雏形,但与能消除人们的基本顾虑还相去甚远,同时子女上学也已经成为沉重的负担。在长时间的贷款期间内,借款人遭遇失业、重大疾病等事项,以目前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深度,还不能有效缓解生活压力,其中任何一项都有难以承受之重,有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基本丧失还款能力。

(六)宏观政策调控和行业系统性风险

从整体上判断,房价的上涨对银行是极为有利的。开发商可以盈利和迅速收回投资,银行房开贷款能如期收回。购房人买时犹豫买后也高兴,还款积极性高,抵

押给银行的房产实现增值,变现较为容易,银行风险大为降低。反之,开发贷款和个人房贷面临双重风险,一旦房产泡沫破灭,银行将损失惨重。日本在90年房产泡沫破灭后,房产价格连续14年下跌,至今还未恢复到1986年的价格水平,整个经济十多年停滞不前,金融业遭受重创,仍在进行艰难调整,海南和北海92年的房产泡沫现在也未完全消化。房地产行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较为集中。 为有效抑制各地盲目上马工程,投资过度膨胀,去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房地产行业则是调控的焦点。为挤压房地产泡沫,除使用利率杠杆外,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比例,紧缩土地供应,还辅之以行政手段,严令各级官员不得越线,期待房产价格的理性回归。但是目前这些政策与市场的结合度以及实际的效果值得怀疑,供求关系没有根本转变,地方投资冲动未减,基础资料紧张,资金、土地、建材、拆迁成本上升,房产价格仍然持续上涨,甚至在调控政策出台后上涨速度更为加快。在此形势下,不排除国家采取更为严厉的宏观政策以实现“着陆”的可能。如果房价保持平稳,则房贷资金相对安全,如果市场应声下落,银行投入房产行业的信贷资金必将面临艰难退出的局面。

二、规避个人按揭贷款业务风险的措施

(一)控制风险

1、把好开发商准入关,选准优质楼盘。首先,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信誉。对开发商的资质等级、信用水平、领导层的资信及管理水平、自有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及能力等,以及拟合作楼盘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合法性、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市场销售前景等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遏止“假按揭”的产生。对信用纪录差、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曾出现烂尾工程的开发商要拒之门外。其次,加强对开发商的开发能力及楼盘获利能力的预测。除要求开发商提供必要的手续外,还要对其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对资质较低的开发商可提高保证金比例。同时,对开发商所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工程造价是否切合实际、市场销售前景等等,都要进行充分的分析。建议对二级资质企业积极展开授信,对三级资质企业要择优筛选,对三级以下要谨慎介入。

2、把好客户群体的准入关。选择信用好、风险低、潜力大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是银行防范个人按揭贷款风险的重要工作。按照我行个人客户战略,以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高收入行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为六类目标客户群体,所以,银行可以重点选择以下对象发放个人按揭贷款:㈠国家公务员、国企或外资的高管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收入高福利好,而且掌握了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此类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力度。 ㈡就职于优势行业且自身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医药、移动、电信、电力、烟草、金融、教育等。㈢发展前景较好的民营企业家等。

3、把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关。

一、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信和开发项目情况,主要审查:(l)资信审查。如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及来源、注资是否充足、公司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完整等;(2)开发项目审查。如要求提供按揭开发项目的设计、项目开发资金情况、楼盘预售业绩情况、开发项目的工程进度情况。开发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期限、能否自由转移、该项目是否经合法程序审批报建。该项目是否具备预售条件、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可否保证依时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甚至开发商现有项目开发资金的流向情况等。

二是认真审查借款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全面测评其还款能力。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对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认真调查,必要时应上门核实客户情况,坚持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双人调查制,重点对楼盘的真实性、住房价格的真实性和住房面积的真实性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假按揭”等骗取银行资金行为的发生。主要审查(1)主体资格审查,即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完全民事能力);(2)现在住所、房籍情况,有无可靠稳定的联络方式,是否要有当地户口等;(3)购房人经济收入来源、数额是否充足,是否为稳定的收入;在审查购房人经济收入时,要注重对其工资证明、其他收入证明的审查核实,而不能流于形式;(4)购房目的是否为自用购房,现在住房的松紧情况,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对于借款金额和市场风险较大的商业用房按揭业务,可视情况要求客户提供一定价值的其他抵(质)押物,以检验客户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增强其还款意愿。

三是严格落实借款人的首付款比例、贷款用途及贷款比例。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严格落实借款人在经办银行的首付现金,保证借款人首付款足额到位。并控制好按揭贷款的比例,随时关注贷款的流向,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是落实责任。贷前调查人员要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并签名,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名。未签名的贷款申请材料一律不得提交审批。

4、把好贷后管理关。一是加强对开发商的贷后动态跟踪管理。银行在确定按揭项目后,客户经理应跟踪了解掌握开发项目的进度,按揭贷款的实际用途和流向,督促开发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开发项目;并建立相应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同时加强售房款专户管理,监督开发商房款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二是加强对个人按揭贷款户的贷后管理。按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跟踪了解购房人的工作和经济状况有无变化,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个贷中心可设立专门的电话催收岗,专门从事电话催收工作。对贷款客户一个月要有一个提醒电话;对没有按时还款的每旬要有一个催收电话;对连续三个月没按时还款的要上门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且恶意拖欠的个人贷款,要采取司法催收的方式。

三、是及时做好对贷款档案资料和抵押物权证的占管,以免贷款形成风险后抵押物落空。

5、合理规避抵押物的法律风险。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银行主要以房产作为抵押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政策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为规避上述司法解释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限制,银行应要求客户在申请按揭贷款的同时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其中载明:如客户不能按约归还银行贷款,且无法自行解决个人及家庭居住问题时,客户愿意或授权银行购买、租赁小面积住房替换已抵押的大面积住房,并承诺将保障本人及家庭最低生活费用外的其他收入全部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或者要求抵押人出具法律声明,声明自己放弃处理抵押物时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权利;或声明其最低标准,以便在处理抵押物时可为其提供必要生活物资后处理抵押物;或提供其有第二居所的证明(包括其本人具有第二居所的声明或第三人同意在抵押房产被处置后愿意接纳抵押人居住的声明)。

6、加强对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和责任追究。有的假按揭的产生,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起到重要的作用,银行在收到其评估报告后,可以以“确认函”的形式要求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

以确认,以抑制其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7、健全银行内部的机制、制度和道德约束。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落实内控制度要求,严格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各项风险点,最大限度地防止信贷人员的操作风险。二是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不能单纯考核贷款的发放和市场占比,更要重视贷款质量和贷款回收,把贷款的发放、回收纳入整个业务考核。三是加强对所有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思想教育,不断提高经办员的整体素质,用完善的规章制度约束人,防止出现人情贷款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杜绝道德风险。

(二)分散风险

1、要求开发商提供全过程的连带责任保证。为了彻底解决开发商与按揭申请人串通办理“假按揭”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对按揭贷款提供全程担保,并实行他项权证和回购的双保证制度,通过保证金来约束开发商及时办理他项权证登记,以顺利实现“鸡蛋从一个篮子转移到多个篮子”的风险转移;一旦发现“假按揭” 或者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立即要求开发商通过保证金无条件的购回房屋,并将回购房款直接清偿银行贷款。

2、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和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为有效防范贷款抵押物存在的损失风险,银行在发放以房屋作为抵押的个人贷款时,均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并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行指定的帐户,并在保险单中约定,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另外可选择多家保险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争取借款人购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意外保险。在借款人出现人身意外及其他意外从而造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以达到分散风险,保障我行资产安全的目的。

3、对个别特殊的购房群体,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追加借款人提供其他抵、质押物,或追加具备担保资格和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外地购房户、收入不高的未婚购房户除要求房产抵押的同时另须增加其直系亲属作为保证人,并要求保证人出具法律声明,声明其放弃先行处置抵押物的权利即代位权,只要借款人违约,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三)处置风险,减少损失

1、及时主张债权。对借款人还款意愿比较差、经营失败,依靠正常收入不能归还贷款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2、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

3、及时向连带责任人、保证人追索 一旦借款人违约或恶意逃债,银行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公证执行、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行使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对借款人及其配偶、借款人的家庭、借款人的合伙人、保证人等进行追偿,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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