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

2023-01-18

第一篇: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

店长管理十大案例

今天,在企业管理当中出现者种种的问题,方方面面的,挤压着我们,如何从中突围?如何轻松面对职场,应对管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如何从之前的企业案例中得到启发,著名领导力培训专家谭小芳老师总结了店长管理十大案例 :

一、 店长管理案例

曾经我带过一家店铺里有10名员工,其中有3名男员工,女员工很多,这个现象在本地零售市场很常见。记得5月初刚开店的时候,鞋区让一名女员工负责。有一次她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绪很低落,在卖场中做销售不是很积极,来了客人也不打招呼、做服务,有几单生意就因为她态度不好,反而把原本有意购买的顾客给气走了。我看到这种情况,就把她单独叫出去进行了一些沟通,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导致全天鞋区的销售业绩下滑很大。 第二天我让一名男员工去替换她的区位,而这位男员工不仅态度积极,情绪也很高昂,结果鞋区的销售业绩不仅回升并且超越了以前的正常水平。

事后,我不得不深思这个重要的区位要男生还是女生负责。经过1个月时间的观察,我发现男生对鞋文化和科技非常感兴趣,而且如果内心有情绪,也会比女生控制的要更好一些。 所以,现在在我负责的店铺里,一般比较出业绩的区位都会要男员工去站,因为相对一些女员工来说,他们更理性,不太爱闹情绪。

二、店长管理案例

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性格,作为店铺的管理者,我经常和他们说:“不要用你的个性来挑战我的耐性!”因为性格也是影响情绪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我们店有个女导购,非常有性格,刚来的时候自己从不吃屈,在我与员工沟通的时候,往往是她“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记得有一次天气不好,客流非常少,卖场里没有顾客,店员们在谈论奥运的事情,我从楼上下到卖场的时候看到他们在扎堆聊天,于是,我对他们当场制止。其他人都没有说什么就自动散开了,可是刚来的那个女导购仍然站在那里看着我说:“我们在谈论与工作有关的东西,奥运会很多的队伍都是NIKE赞助的,我们就是拿出来分享一下,有错吗?”

那时所有的人都用惊讶的眼光看着她还有我,在很多人的面前被指责,当时的场景真是让我很尴尬。那时我没有急,很快的冷静了下来,叫她来到了库房与她单独沟通,告诉她:”你的目的没有错,可是如果你是一名顾客进到店铺里看到有一群导购在扎堆聊天是一种什么感受?”她沉默,然后又教导她:“如果你想让别人尊重那首先学会尊重别人。”

三、店长对员工的管理

经历的事情越多的员工,在工作中经验会越丰富,自我调整心态的能力会越强。在卖场的工作中我们称他们为老员工,其实他们小情绪会自我控制,大情绪还是需要我们这样的管理者去解决! 店铺里有个导购,来公司已经很长时间了,在我们店铺是资格最老的一名员工。有一天她上班时两眼通红,眼睛肿肿的,很明显就是刚哭过,我找她沟通知道她的家里人病了,非常严重。此时她内心波动很大,一边说一边哭。针对她的表现,我发现病了的那个人对她很重要,我给她放了假,并且教导她:“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等她回来后,我发现她变了,变的非常成熟了。

因此,我觉得,对于一些老员工,他们往往很忠诚,也有经验处理自己的小问题,但是难免会遇到一些大问题,比如说家里出了大事等等,而这时,作为店长,我们应该适时给予他

们帮助和引导,帮他们克服困难,而最终他们会奉献给店铺更多的忠诚。

四、对新员工的管理

店里有个员工,刚来店的时候与大家融入不到一起,她感觉自己像一个局外人,那段时间里她情绪很低落。于是,我找到并告诉她:“试着用心去感受别人的快乐,并且坦诚地和别人分享你的快乐,那么你就成功了。”没过多长时间我组织开店会,其中想给我的员工一次推销自己的机会,就像祝文欣老师说的:“人生无处不行销。”我们的员工就是缺乏这样的环境和机会。让我意料之外的是那个员工非常踊跃的来到了台前谈了自己这段时间来和大家之间接触的感受。这不得不让我深深的感觉到环境可以改变人的思想。

五、对员工的罚款

员工来店铺做导购其实目的很简单:1.为了挣钱;2.为了学东西;3.为了以后更好的发展。在零售字典里可以解释成为生存,升职,生涯。生存是最基本的一项,待遇是每一个员工都很关注的,往往一点疏漏就会影响员工们的情绪。

在正常的店铺运营中,罚款是避免不了的,每个公司每家店铺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当员工触犯了这些规章制度后就会得到一些相应的经济惩罚。记得有一次,我的一名男员工上班迟到了,按照店铺的规章制度,他被处以20元的罚款。当时,他心里挺不服气的,也很生气,于是在当天工作变得很没精神,业绩自然做得不好。我私下找他沟通,告诉他:”如果把工作当成一种游戏,你会享受到这场游戏给你带来的喜,怒,哀,乐。而且任何的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当违反游戏规则后果会是什么呢?首先你知不知道规则是什么?知道游戏规则后才能玩好这场游戏!“

针对店员们的一些问题,很多时候店铺管理者采用的都是罚款方式,这固然能督促他们更加卖力、积极的工作,但同时也激发了他们消极的情绪,这时如何合理的安抚、开解他们,就成为店长不能忽略的工作。比如,要告诉他们为什么罚款,还有告诉他们如何做才能避免挨罚,替他们积极的想办法去解决问题,那么员工也会明白,你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改正毛病或者错误。

六、连锁店长的绩效管理

某日晚10点多,在天地轩烧烤连锁店任红旗店长的朋友A君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内心极度郁闷,想和我聊聊。听到他酒醉后的生硬的普通话,我担心不已。

酒吧里,A君痛苦的和我聊起了他辞职的事情,说着说着竟然大骂着原来的老板并痛哭起来。通过他断断续续的诉说中得知,原来他的老板把他从鸿雁大酒店挖来管理其一个最大最繁华的连锁店,其老板承诺的底薪加绩效的年薪不低于30万。可是一年下来,明明店里赚了很多钱,可是财务不归他管理,年底核算下来利润竟然不足五位数,做了多年酒店的他知道利润被转移了,分店承担了过多总部分摊的费用。这样下来年底他的绩效奖金就几乎为零了,因为和老板订立的合同绩效是以利润为基础考核指标的,至于“低了30万我给你补上则是老板的口头承诺了” 。在期待老板人性化的想法破灭后,A君愤然选择辞职。

七、大自然地板金牌店长培训

2005年10月,大自然地板营销中心,为了提高全国地板专卖店店长和店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全面地与竞争对手展开激烈竞争,特意举办了一场规模盛大的培训活动——“全国首届专卖店店长培训班”,大自然花重金将全国500多家专卖店的店长和营业员召集到大自然设在中山市委党校内的大自然营销学院,进行为期四天的集训,为了使这次培训班能够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们产生真正的作用,大自然营销中心在一个月前就开始广泛接触全国

各地的培训机构,从中筛选出符合自己实际需求的营销培训讲师,他们从培训机构的品牌声誉、培训讲师的个人素质和专业特长、讲课风格以及所讲课程的内容安排与深浅度等全方位进行审核,最后才确定合作对象。

八、店长培训:金宝贝的MBA 在金宝贝,门店体现为一家家早教中心,而门店的店长也被称为“中心运营总监”。陈炜表示,运营总监的综合能力素质对早教中心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拿加盟店来说,一家加盟店就是一个独立的商业体,在现成的商业模式下,运作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选址好不好,二是人对不对。选址会受外界客观的一些条件限制,而在早教意识相对较弱的

三、

四、五线城市,一开始就要依靠运营总监的能力开拓市场。因此对比起来看,运营总监对加盟店的成败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九、多样屋:e-Learning先行的店长培养模式

多样屋人力资源总监史庆新告诉《培训》杂志,在多样屋600多名员工当中,65%都在门店工作,“400多家门店完全依靠总部来管理难度很大,因此店长的角色非常重要,对上要向总部传递市场的终端信息,对下要领导好门店员工的各项执行落实。” 多样屋商品数量超过5000多种,如果从外部招聘店长,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门店的管理工作,因此多样屋的店长100%来自内部培养,即使要开新店,也是从老店调人过去担任店长。

十、店长是橱柜衣柜专卖店的左心脏

一次和陕西宝鸡某橱柜品牌店的经销商聊天,她告诉我,自从他们的店长走了后,店面的销量从之前的七八十万每年,降到现在的三四十万,业绩降了一半,惨不忍睹。我问她主要原因是什么,她告诉我,由于他们平时忙着其它生意,一直由店长打理,店长在店面干了三年多,一直对店面的业务、管理都很熟悉,主要的销售也是由店长完成,店长走了后,自己就亲自经营,但是发现自己对橱柜方面其实并不是很熟悉,亲自经营才发现并没有想的那么简单,才导致了这一结果。

第二篇:十大经典管理哲学故事

故事一:

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

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

后来他们开始推选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探究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障气.

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个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互相攻击扯皮下来,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

最后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选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

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所以一个单位如果有不好的工作风气,一定是机制问题,一定是没有完全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严格的奖勤罚懒.如何制订这样一个制度,是每个领导需要考虑的问题.

有感:新加坡听到一句话--制度决定行为.

故事二:

一个心理学教授到疯人院参观,了解疯子的生活状态.一天下来,觉得这些人疯疯癫癫,行事出人意料,可算大开眼界.

想不到准备返回时,发现自己的车胎被人卸掉了."一定是哪个疯子干的!"教授这样愤愤地想到,动手拿备胎准备装上.

事情严重了,卸车胎的人居然将螺丝也都卸掉.没有螺丝有备胎也上不去啊!

教授一筹莫展.在他着急万分的时候,一个疯子蹦蹦跳跳地过来了,嘴里唱着不知名的欢乐歌曲.他发现了困境中的教授,停下来问发生了什么事. 教授懒得理他,但出于礼貌还是告诉了他,

疯子哈哈大笑说:"我有办法!"他从每个轮胎上面卸了一个螺丝,这样就拿到三个螺丝钭备胎装了上去. 教授惊奇感激之余,在为好奇:"请问你是怎么想到这个办法的?" 疯子嘻嘻哈哈地笑道:"我是疯子,可我不是呆子啊!"

其实,世上有许多的人,由于他们发现了工作中的乐趣,总会表现出与常人不一们的狂热,让人难以理解.许多人在笑话他们的疯子的时候,别人说不定还在笑他呆子呢. 做人呆呆,处事聪明,在中国尤其不失为一种上佳做人姿态. 故事三:

有一个博士到一家研究所,成为学历最高的一个人.

有一天他到单位后面的小池糖去钓鱼,正好正副所长在他的一左一右,也在钓鱼. 他只是微微点了点头,这两个本科生,有啥好聊的呢?

不一会儿,正所长放下钓秆,伸伸懒腰,蹭蹭蹭从水面上如飞地走到对面上厕所. 博士眼睛睁得都快掉下来了.水上飘?不会吧?这可是一个池糖啊. 正所长上完厕所回来的时候,同样也是蹭蹭蹭地从水上飘回来了. 怎么回事?博士生以不好去问,自己是博士生哪!

过一阵,副所长也站起来,走几步,蹭蹭蹭地飘过水面上厕所.这下子博士更是差点昏倒:不会吧,到了一个江湖高手集中的地方?

博士生也内急了.这个池塘两边有围墙,要到对面厕所非行绕十分钟的路,而回单位上又太远,怎么办? 博士生也不愿意去问两位所长,憋了半天后,也起身往水里跨:我就不信本科生能过的水面,我博士生不能过.

只听呼的一声,博士生栽到水里.

两位所长将他拉了出来,问他为什么要下水,他问:为什么你们可以走过去呢?"

两所长相视一笑:"这池糖里有两排木桩子,由于这两天下雨涨水正好在水面下.我们都知道这木桩的位置,所以可以踩着桩子过去.你怎么不问一下呢?"

学历代表过去,只有学习才能代表将来.尊重有经验的人,才能少走弯路.一个好的团队,也应该是学习型的团队. 故事四:

两个人在森林里,遇到了一只大老虎.A就赶紧从背后取下一双翰轻便的运动鞋换上.B急死了,骂道:"你干嘛呢,再换鞋也跑不过老虎啊!"A说:"我只要跑得比你快就好了."

二十一世纪,没有危机感是最大的危机.特别是入关在即,电信,银行,保险,甚至是公务员这些我们以为非常稳定和有保障的企业,也会面临许多的变数. 当更从的老虎来临时,我们有没有准备好自己的跑鞋呢?

故事五:

有三个人要被关进监狱三年,监狱长给他们三个一个一个要求.美国人爱抽雪茄,要了三箱雪茄.法国人最浪漫,要一个美丽的女子相伴.而犹太人说,他要一部与外界沟通的电话.三年过后,第一个冲出来的是美国人,嘴里鼻孔里塞满了雪茄,在喊道:给我火,给我火!"原来他忘了要火了.接着出来的是法国人.只见他手里抱着一个小孩子,美丽女子手里牵着一个小孩子,肚子里还着第三个.最后出来的是犹太人,他紧紧握住监狱长的手说:这三年来我每天与外界联系,我的生意不但没有停顿,反而增长了200%,为了表示感谢,我送你一辆劳施莱斯!"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样的选择决定什么样的生活.今天的生活是由三年前我们的选择决定的,而今天我们的抉择将决定我们三处后的生活.我们要选择接触最新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趋势,从而更好的创造自己的将来.

故事六:

A对B说:"我要离开这个公司,我恨这个公司!"B建议道:“我举双手赞成你报复!!破公司一定要给它点颜色看看。不过你现在离开,还不是最好的时机。”A问:为什么?B说:”如果你现在走,公司的损失并不大。你应该趁着在公司的机会,拼命去为自己拉一些客户,成为公司独挡一面的人物,然后带着这些客户突然离开公司,公司才会受到重大损失,非常被动。“A觉得B说的有道理。于是努力工作,事遂所愿,半年多的努力工作后,他有了许多的忠实的客户。再见面时B问A:现在是时机了,要跳赶快行动!A淡然笑道”老总跟我长谈过,准备升我做总经理助理,我暂时没有离开的打算了。

其实这也是B的初衷。一个人的工作,永远只是为自己的简历。只有付出大于得到,让老板真正看到你的能力大于位置,才会给你更多的机会替他创造更多利润。 故事七:

曾经有个小国的人到中国来,进贡了三个一模一样的金人,金壁辉煌,把皇帝高兴坏了。可是这小国的人不厚道,同时出一道题目:这三个金人哪个最有价值?皇帝想了许多的办法,请来珠宝匠检查,你重量,看做工,都是一模一样的。怎么办?使者还等着回去汇报呢。泱泱大国,不会连这个小事都不懂吧?最后,有一位退位的老大臣说他有办法。皇帝将使者请到大殿,老臣胸有成竹地拿着三根稻草,插入第一个金人的耳朵里,这稻草从另一个耳朵出来了。

第二个金人的稻草从嘴巴里直接掉出来,而第三个金人,稻草进去后掉进了肚子,什么响动也没有,老臣说:第三个金人最有价值!使者默默无语,答案正确。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最有价值的人,不一定是最能说的人。老天给我们两只耳朵一个嘴巴,本来就是让我们多听少说的。善于听,才是成熟的人最基本的素质。

第三篇:物业管理风险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 .................................................. 2 案例

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 4 案例

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 ...................................................... 6 案例

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 物业公司判赔近7万 ........................ 8 案例五 游泳池安全管理 (体育健身设施责任) ........................ 10 案例六 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 ..................................................... 12 案例七 5 岁独生子女命丧小区窨井案 ......................................... 14 案例八 都是“李子”惹的祸 (高空抛物责任) ............................. 15 案例

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 17 案例

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 物管赔偿2万多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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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广告牌”的特殊侵权问题

某管理处在大厦入口外墙安装了一块广告宣传栏,宣传栏宽1米,长1.5米,重约8公斤。某天,气象台预报有台风,该市为台风预计登陆点,风力可能会超过10级,最高达12级左右。该天中午,台风登陆将宣传栏刮起,砸毁20米开外的奔驰车玻璃和窗户,经修理花费将近2万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经查,该宣传栏系事发3年前安装,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 经台风长时间吹刮断裂,酿成大祸。

分析: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例中,台风信息已经提前准确预告,物业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该预见到台风登陆所造成的影响,提前做好防灾工作,宣传栏被刮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所以此案例中“不可抗力”并不能成为物业公司免责的理由。

2、对于建筑物等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国家相关法律通过专门条款予以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例中,物业公司作为广告宣传栏的所有者,对宣传栏疏于检查,致使原固定宣传栏的4个螺丝,其中两个已经锈蚀、滑牙;并且在已经知道台风将至时未做任何检查和预防措施,所以应该承担责任。

3 、此案例也提示我们: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中,应该忠于职守,做好设施设备巡查维修保养等常规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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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在面对台风等灾害性事故来临前,应该体现专业公司应有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积极工作;而不能轻易、消极地以台风、暴雨、冰雹等不可抗力为借口,而忽视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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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二、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案例

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 (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理赔时,调看监控录像,发现与报案材料不符,拒赔。

分析:

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 ,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 4

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4、因目前的物业管理法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对管理区域进行监控,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录像资料,伪造证据已经存在较大的风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尽力保护现场,搜集证据,实事求是地向保险申报,如作假又被查出,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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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三、小区内交通安全案例

2004年4月8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突然出现的转弯车辆撞翻。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15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被撞老人的女儿(业主)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于4月19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1万元。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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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2、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当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另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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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四、小孩小区爆炸死亡 物业公司判赔近7万

据原告郑某诉称,2002年5月7日,他们6岁的儿子小俊和另外两个小朋友10岁的小浩、11岁的小文一起玩,3人到了他们的暂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的一栋楼后玩耍,从该楼后一堆放杂物的临时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们发现了房子里面有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桶。此时,暂住在该花园的一个单元里的另一个孩子9岁的小豪,找到了他们一起玩,他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结果,小豪将燃烧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小俊则因离得近被严重烧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死亡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个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

分析: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名儿童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爆炸,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15%的监护不力的责任,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7.5%的责任。由于3个男孩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近1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赔偿金8.5万元;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被判赔近7万元。

还要说明,这里赔偿数额如此之少的原因,是因为小孩是外地农村户籍。如果小孩是城市户籍,赔偿数额会增加3倍以上。

物业管理公司面对众多的业主、消费者及路人,情况极为复杂,应当及时注意排除安全隐患,尤其是有业主进行装修、或者进行设备维修时,更是事故易发时段,上述案件中的小房子就是临时施工搭建, 8

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而引发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场,恢复原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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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游泳池安全管理 (体育健身设施责任)

2004年8月26日下午3时左右,吴女士8岁的儿子小强和10岁的女儿到游泳池游泳,他们还约了邻居林女士7岁的儿子一同前往。吴女士和林女士都知道游泳池3点半才开放,而且儿童需要成人陪同才可进入,所以让孩子们先去,她们随后到。

然而,待两位母亲于3点半左右赶到游泳池时,却发现孩子们已进入游泳池,而她们隔着栏杆只看到了两个孩子,小强不见了!5分钟后,小强被救生员从水中捞出,已是不省人事。小强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20天,花了2万多元医药费。

小强的父母认为:由于游泳池的经营者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过失,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让3个小孩购票入场,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在多次索赔不成后,他们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万余元。

分析:

1、此案例真实判例。法院判定:此案中,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同意小孩购票进入游泳池,并且放任他们到深水区游泳,物业公司未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应承担40%的责任。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抢救,尽了救护的义务,但不能因此免去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小强的监护人吴女士明知未成年人进入游泳池应有成人陪同,却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强已上小学4年级,其年龄、智力足以识别泳池四周的警示标语,并能判断在深水区玩耍的危险性,却不理会警示标识擅自到深水区玩耍,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原告方也应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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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案例以血的教训告诫我们: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责任重于泰山“!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和健全安全防范、检查、整改制度,强化员工以及领导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中真正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将一切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虽然湖北大厦范围内没有游泳池,但却有一个篮球场,时常也会有周围小区的孩子来打球,而这个球场又经常被用作停车场,存在一定的案例隐患。应当在球场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时时巡查,及时排除可能发生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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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小区化粪池炸伤人案

2010年 4 月 14 日下午 5 时许 , 厨师林某接听手机走到某小区内餐厅隔壁 59 号店面过道上的一个化粪池井盖边时 , 点起打火机想熏走坟虫 , 化粪池突然爆炸 , 将他全身烧伤 70%, 伤残6级。为此 , 林某将文屏山庄化粪池的管理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10 月 19 日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物业承担全部责任 ,应支付给原告林采总计达 13 万余元的赔偿金 , 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 1 万元。

分析:

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 , 依法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氏事责任 ,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 ,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 ,发生爆炸的小区内的 59 号店面过道上的化粪池属被告管理的范围。原告因被告管理的化粪池爆炸而受伤。

原、被告双方也均未主张化粪池存在设计、施工缺陷。被告作为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 , 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另一方面 , 原告在店面过道上的化粪池井盖边点燃打火机 , 虽是本案的一个诱因 , 但发生爆炸的前提条件是空气中的沼气达到一定的浓度。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小区内的 59 号店面过道上 , 原告作为一个自然人 , 在店面过道上这一非禁止烟火的公共场所点燃才了火机 , 共行为是一个正常的行为 , 被告主张爆炸系原告非正常使用明火所致 , 于法无据 , 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对爆炸的发生并无过错。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建筑物的管理人的侵权责任是合法的,应予支持。

2、湖北大厦建成已有多年,至今消防设施仍然经常修修补补。明面上的问题大家看到,但地下的设施却有可能被大家忽视。大厦

2、3楼出租作为餐厅,每天产生大量的餐厨垃圾,不排除对地下排水管 12

道堵塞或者化粪池淤塞的可能性,长时间积累,也可能会有沼气积聚,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清理,避免类似事故好生。

13

案例七 5 岁独生子女命丧小区窨井案

7 月9日 19 时左右 , 董某携带 5 岁独生女菲菲进入某山庄小区的健身设施内玩耍时 , 菲菲一脚踏上一个生锈的污水井盖 , 井盖掀翻 , 菲菲掉入井内 , 被救起后送往医院 , 治疗无效死亡。为此 , 菲菲父母向山庄物业管理公司索赔近 37 万元。

10 月 22 日 ,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 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窨井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过错 ,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赔偿遇难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18968 元。

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有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 是某山庄的实际物业管理人 , 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小区健身休闲区内窨井盖松动后 , 被告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存在疏于安全管理的过错 , 该过错造成二原告的女儿林紫菲死亡的后果 , 被告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虽在健身休闲区内设有警示牌 , 但均不是对窨井盖松动问题做出的警示 , 故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其已尽管理义务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董小敏作为林紫菲的法定监护人 , 陪同女儿一起在健身休闲区玩耍 , 寄井盖松动导致其女儿落井 , 原告董小敏难以防范 , 故认定原告董小敏已尽其监护职责 , 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的二原告未尽监护义务 , 应负事故责任的主张 , 不予采纳。原告董小敏及其女儿虽非某山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 但被告物业公司没有阻止其进入 , 原告董小敏及其女儿进入某山庄后 , 被告物业公司应提供安全合格的公共设施 , 被告物业公司提出其不应对非业主或非物业使用人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的主张 , 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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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都是“李子”惹的祸 (高空抛物责任)

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据了解,某年5月28日下午4时左右,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休息。突然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

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5月29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给予补偿费用200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300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6月2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620元、误工费150元、交通费17元、精神损失费1500元、工商登记费60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 15

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

分析:

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16

案例

九、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

某日 , 某市一小区内一棵高达 10 余米的大树被大风连根拔起 , 砸坏了停在树旁的一有现代牌小轿车 , 平安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为车主陈先生理赔了3.3 万元。五个月后 , 平安保险公司诉至宣武区人民法院 , 认为大树被风刮倒前已有歪斜 , 该小园物业公司应预见到后果并事先采 取措施 ,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原告理赔给客户的 3.3 万元经济损失。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 , 大树倾倒属不可抗力 , 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但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53 条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 , 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 , 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 , 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 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 , 则当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 , 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 《民法通则》第 10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本案中 , 正常的刮风现象并不是不可预见的 , 另外 , 如确证大树被大风刮倒之前已出现倾斜 , 物业公司则应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 , 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没有作为 , 则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 36 条 规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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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位的选址上应当尽量避开广告牌、危墙等容易倾倒的危险物 , 以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从大树被连根拔起的事实可以看出 , 大树在此以前的根基已经动摇 , 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作为专业民物业管理公司 , 应该预见到这样的隐患并采取防护措施 , 或不要在这样的危险物下设置停车位。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的工作巡查中,本着对公司、对业主负责的心态 , 及时发现类似问题并采取解决手段 , 把危害降到最低。

18

案例

十、楼梯积水湿滑住户摔成骨折 物管赔偿2万多

广州市青年麦某从家里出门时,由于楼梯积水湿滑,摔成骨折,他认为是负责打扫卫生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天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物管赔偿麦某医疗费等各费用合计24130.2元。

据了解,25岁的麦某住在天河区新陶北街,他幼年得过脑膜炎,落下了高弓足、脑发育不全的后遗症,因此平时都在家中,较少外出。去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麦某出门下楼时由于二楼到一楼的楼梯间积水湿滑,他一脚没有踩稳,摔倒在地。经医院检查确诊为闭合性左股骨颈骨折,他在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期间共花医疗费19642.54元。由于行动不便,麦某还雇请了一名护工。直到同年的3月10日,麦某才出院回家,但还要继续进行门诊康复治疗。

出院之后的麦某认为广州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陶苑管理部作为新陶苑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消除小区内设施隐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自己受伤与物管的失职有直接关系,遂将物管告上法庭,向其索赔人身损害赔偿48358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

分析:

1、在法庭上,被告物管公司认为他们与广州市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保洁合同》,因此第三人才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而麦某是自身患有脑膜炎后遗症等疾病的残疾人,腿没有恢复正常,故麦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由麦某自行承担责任。

天河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委托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对麦某的行为能力作鉴定。经鉴定,麦某是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还 19

咨询了有关医生,医生认为麦某原患脑膜炎后遗症不会影响其正常行走。因此,麦某摔倒,其自身没有责任。

那楼梯的积水是物管的责任还是清洁公司的呢?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广州市兴×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只在三楼拖地未用水冲楼梯,而当时楼梯间及地面已形成较大积水。在此前两天该楼梯下水道堵塞维修过,且当时也无其他住户因其他原因造成漏水,故根据常识可认定当时的积水是由下水道堵塞形成的,而下水道堵塞的责任依合同约定为物业管理方,故造成麦某滑倒致伤的责任在被告。

故法院在近日判决被告物管赔偿麦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查费等各费用合计24130.2元。

2、而湖北大厦也曾出现过因维修现场湿滑,导致人员跌倒受伤的案例。在进行维修施工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明确的标志线,划定施工区域,提示业主或施工人员注意,不得无故接近,以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的发生。

3、酒店里的洗浴区域也容易发生湿滑跌倒伤人事故。楚天大酒店相关人员,应对互予重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消防隐患:

一、在相关区域设置明确的提示标志“地面湿滑,敬请小心”;

二、应当从物品配置上予以防范,配置洗浴时使用的防滑拖鞋和地垫;

三是维保人员要有责任心,经常检查,避免设备损坏、地漏堵塞后导致地面湿滑。

第四篇:十大经典的管理哲学故事(推荐)

十大经典的管理哲学故事

故事一

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

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于是几乎每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

后来他们开始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出来分粥。强权就会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障气。

然后大家开始组成三人的分粥委员会及四人的评选委员会,每次互相攻击扯皮下来, 粥吃到嘴里全是凉的。

最后大家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它人都挑完后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每人都尽量分得平均,就算不平,也只能认了。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

同样是七个人,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风气。所以一个单位如果有不好的工作习气,一定是机制问题,一定是没有完全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严格的奖勤罚懒。如何制订这样一个制度,是每个领导需要考虑的问题。

故事二

一个心理学教授到疯人院参观,了解疯子的生活状态。一天下来,觉得这些人疯疯癫癫,行事出人意料,可算大开眼界。

想不到准备返回时,发现自己的车胎被人下掉了。“一定是哪个疯子干的!”教授这样愤愤地想道,动手拿备胎准备装上。

事情严重了。下车胎的人居然将螺丝也都下掉。没有螺丝有备胎也上不去啊!

教授一筹莫展。在他着急万分的时候,一个疯子蹦蹦跳跳地过来了,嘴里唱着不知名的欢乐歌曲。他发现了困境中的教授,停下来问发生了什么事。

教授懒得理他,但出于礼貌还是告诉了他。

疯子哈哈大笑说:“我有办法!”他从每个轮胎上面下了一个螺丝,这样就拿到三个螺丝将备胎装了上去。

教授惊奇感激之余,大为好奇:“请问你是怎么想到这个办法的?”

疯子嘻嘻哈哈地笑道:“我是疯子,可我不是呆子啊!”

其实,世上有许多的人,由于他们发现了工作中的乐趣,总会表现出与常人不一样的狂热,让人难以理解。

许多人在笑话他们是疯子的时候,别人说不定还在笑他呆子呢。

做人呆呆,处事聪明,这不失为一种上佳的做人姿态。

故事三

有一个博士分到一家研究所,成为学历最高的一个人。

有一天他到单位后面的小池塘去钓鱼,正好正副所长在他的一左一右,也在钓鱼。

他只是微微点了点头,这两个本科生,有啥好聊的呢?

不一会儿,正所长放下钓竿,伸伸懒腰,蹭蹭蹭从水面上如飞地走到对面上厕所。

博士眼睛睁得都快掉下来了。水上飘?不会吧?这可是一个池塘啊。

正所长上完厕所回来的时候,同样又是蹭蹭蹭地从水上飘回来了。

怎么回事?博士生又不好去问,自己是博士生哪!

过一阵,副所长也站起来,走几步,蹭蹭蹭地飘过水面上厕所。这下子博士更是差点昏倒:不会吧,到了一个江湖高手集中的地方?

博士生也内急了。这个池塘两边有围墙,要到对面厕所非得绕十分钟的路,而回单位上又太远,怎么办?

博士生也不愿意去问两位所长,憋了半天后,也起身往水里跨:我就不信本科生能过的水面,我博士生不能过。

只听咕咚一声,博士生栽到了水里。

两位所长将他拉了出来,问他为什么要下水,他问:“为什么你们可以走过去呢?”

两所长相视一笑:“这池塘里有两排木桩子,由于这两天下雨涨水正好在水面下。我们都知道这木桩的位置,所以可以踩着桩子过去。你怎么不问一声呢?”

学历代表过去,只有学习力才能代表将来。只有尊重经验的人,才能少走弯路。一个好的团队,也应该是学习型的团队。

故事四

两个人在森林里遇到了一只大老虎。A就赶紧从背后取下一双更轻便的运动鞋换上。B急死了,骂道:“你干嘛呢,再换鞋也跑不过老虎啊!”A说:“我只要跑得比你快就好了。”

二十一世纪,没有危机感是最大的危机。特别是入关在即,电信,银行,保险,甚至是公务员这些我们以为非常稳定和有保障的企业,也会面临许多的变数。

当更多的老虎来临时,我们有没有准备好自己的跑鞋?

故事五

有三个人要被关进监狱三年,监狱长允许他们三个一人提一个要求。美国人爱抽雪茄,要了三箱雪茄。法国人最浪漫,要一个美丽的女子相伴。而犹太人说,他要一部与外界沟通的电话。三年过后,第一个冲出来的是美国人,嘴里鼻孔里塞满了雪茄,大喊道:“给我火,给我火!”原来他忘了要火了。接着出来的是法国人。只见他手里抱着一个小孩子,美丽女子手里牵着一个小孩子,肚子里还怀着第三个。最后出来的是犹太人,他紧紧握住监狱长的手说:“这三年来我每天与外界联系,我的生意不但没有停顿,反而增长了200%,为了表示感谢,我送你一辆劳斯莱斯!”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什么样的选择决定什么样的生活。今天的生活是由三年前我们的选择决定的,而今天我们的抉择将决定我们三年后的生活。我们要选择接触最新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趋势,从而更好的创造自己的将来。

故事六

A对B说:“我要离开这个公司。我恨这个公司!”B建议道:“我举双手赞成你报复!!破公司一定要给它点颜色看看。不过你现在离开,还不是最好的时机。” A问:“为什么?”B说:“如果你现在走,公司的损失并不大。你应该趁着在公司的机会,拼命去为自己拉一些客户,成为公司独挡一面的人物,然后带着这些客户突然离开公司,公司才会受到重大损失,非常被动。”A觉得B说的非常在理。于是努力工作,事遂所愿,半年多的努力工作后,他有了许多的忠实客户。再见面时B对A说:“现在是时机了,要跳槽赶快行动哦!”A淡然笑道:“老总跟我长谈过,准备升我做总经理助理,我暂时没有离开的打算了。”

其实这也正是B的初衷。

一个人的工作,永远只是为自己准备的简历。只有付出大于得到,让老板真正看到你的能力大于位置,才会给你更多的机会替他创造更多利润。

故事七

曾经有个小国的人到中国来,进贡了三个一模一样的金人,金壁辉煌,把皇帝高兴坏了。可是这小国的人不厚道,同时出一道题目:这三个金人哪个最有价值?皇帝想了许多的办法,请来珠宝匠检查,称重量,看做工,都是一模一样的。 怎么办?使者还等着回去汇报呢。泱泱大国,不会连这个小事都不懂吧?最后,有一位退位的老大臣说他有办法。皇帝将使者请到大殿,老臣胸有成竹地拿着三根稻草,插入第一个金人的耳朵里,这稻草从另一边耳朵出来了,第二个金人的稻草从嘴巴里直接掉出来,而第三个金人,稻草进去后掉进了肚子,什么响动也没有。老臣说:第三个金人最有价值!使者默默无语,答案正确。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最有价值的人,不一定是最能说的人。老天给我们两只耳朵一个嘴巴,本来就是让我们多听少说的。善于倾听,才是成熟的人最基本的素质。

故事八

一个人去买鹦鹉,看到一只鹦鹉前标:此鹦鹉会两门语言,售价二百元。另一只鹦鹉前则标道:此鹦鹉会四门语言,售价四百元。该买哪只呢?两只都毛色光鲜,非常灵活可爱。这人转啊转,拿不定主意。结果突然发现一只老掉了牙的鹦鹉,毛色暗淡散乱,标价八百元。这人赶紧将老板叫来:“这只鹦鹉是不是会说八门语言?”店主说“不”。这人奇怪了:“那为什么又老又丑,又没有能力,会值这个数呢?”店主回答:“因为另外两只鹦鹉叫这只鹦鹉老板。”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真正的领导人,不一定自己能力有多强,只要懂信任,懂放权,懂珍惜,就能团结比自己更强的力量,从而提升自己的身价。相反许多能力非常强的人却因为过于完美主义,事必躬亲,什么人都不如自己,最后只能做最好的攻关人员,销售代表,成不了优秀的领导人。

故事九

有一位表演大师上场前,他的弟子告诉他鞋带松了。大师点头致谢,蹲下来仔细系好。等到弟子转身后,又蹲下来将鞋带解松。有个旁观者看到了这一切,不解地问:“大师,您为什么又要将鞋带解松呢?”大师回答道:“因为我饰演的是一位劳累的旅者,长途跋涉让他的鞋带松开,可以通过这个细节表现他的劳累憔悴.”“那你为什么不直接告诉你的弟子呢?”“他能细心地发现我的鞋带松了,并且热心地告诉我,我一定要保护他这种热情的积极性,及时地给他鼓励,至于为什么要将鞋带解开,将来会有更多的机会教他演示,可以下一次再说啊。”

故事十

陈阿土是个农民,从来没有出过远门。攒了半辈子的钱,终于参加一个旅游团出了国。国外的一切都是非常新鲜的,关键是,陈阿土参加的是豪华团,一个人住一个标准间。这让他新奇不已。早晨,服务生来敲门送早餐时大声说道: “Good morning, sir!”陈阿土愣住了。这是什么意思呢?在自己的家乡,一般陌生的人见面都会问:“您贵姓?”于是陈阿土大声叫道:“我叫陈阿土!”如是这般,连着三天,都是那个服务生来敲门,每天都大声说:“Good morning ,sir!” 而陈阿土亦大声回道:“我叫陈阿土!”但他非常地生气。这个服务生也太笨了,天天问自己叫什么,告诉他又记不住,很烦的。终于他忍不住去问导游“Good morning ,sir”是什么意思,导游告诉了他。天啊!!真是丢脸死了。陈阿土反复练习“Good morning, sir!”这个词,以便能体面地应对服务生。又一天的早晨,服务生照常来敲门,门一开陈阿土就大声叫道:“Good morning, sir!”与此同时,服务生叫的是:“我是陈阿土!”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人与人交往,常常是意志力与意志力的较量。不是你影响他,就是他影响你,而我们要想成功,一定要培养自己的影响力,只有影响力大的人才可以成为最强者。

第五篇: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江苏高院公布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和八点风险提示

图片是对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界限的图解。

8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也代表了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基本态度; 江苏高院民间借贷八点风险提示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

4、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7、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离婚诉讼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要求配偶他方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仍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十大典型案例

一、仅凭“银行汇款单”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纪某向郭某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420万元。2009年1月,纪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某借人民币80万元,每月息一分计算,5月份归还。郭某在借条下方加注:09年7月27日收回借款40万元、8月26日收回借款30万元,11月6日收回借款10万元。2011年7月12日,纪某持三张银行汇款凭证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4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纪某称其因对郭某信任,碍于情面未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与09年纪某向郭某出具80万元借条的事实不符;诉争420万元发生于80万元借款之前, 纪某没有要求郭某先行偿还420万元或予以相应抵扣,对80万元予以清偿与常理不符;郭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420万元系还款,但郭某负有一定的举证证明责任并不能免除纪某的举证证明责任。法院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该款项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就此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2009年6月至7月,陈某某与陈某系恋爱关系。2009年7月16日,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陈某借陈某某现金100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2009年9月18日,双方因款项事宜产生冲突。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10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借款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结合陈某某出借款项的能力、庭审中陈述的提款方式、审理过程中不配合法院调查等事实,可以认定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三、“分手费”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朱某诉称其与武某系特殊朋友关系,在相识期间,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朱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万元及相应利息。武某辩称双方系情人关系,没有经营往来,亦没有借款事实;借条系受朱某胁迫所写;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费10000元。证人周某亦证实朱某与武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朱某与武某于2009年、2010年通过短信协商分手及还款事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主张借款的唯一直接证据系武某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形成于双方非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并不能直接证明该借条系因借款行为产生。双方短信往来相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协商分手及分手费事宜问题,亦不能证明实际发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朱某诉讼请求依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朱某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四、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吕某与姚某、郁某系朋友。张某于2010年4月在姚某开设的香烟店里与吕某认识。同月28日,张某因赌博翻本之需向吕某借款。当日潘某强通过苏州银行以张某为收款人,出具了一张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给吕某。该晚,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1000000元。次日,张某将本票背书给姚某,姚某当天将该本票提示付款至其账户后,转帐770000元给郁某。同年5月初,在姚某的口头担保下,张某与郁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吕某替张某归还了该300000元。同年5月5日,张某向吕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张某向吕某借人民币1404000元整,借款期为1个月,以房产抵押,房屋所有人张某。吕某主张2010年4月28日其另行出借100000元现金给张某,该1404000元中的4000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姚某因2009年至2010年间多次组织他人在其香烟店从事赌博活动,于2011年3月18日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404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张某既非亲属亦非朋友,出借1400000元之巨款仅收取4000元利息,明显不合常理。吕某的陈述前后矛盾。吕某主张借给张某100000元现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吕某与张某并不熟悉,吕某借给张某1300000元,按常理其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持高度的注意和谨慎态度。吕某与姚某为朋友关系,姚某在该段时间内经常组织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该款项通过姚某介绍出借,借款也是在姚某开的香烟店洽谈的,该本票的提现及使用均由姚某操作,吕某陈述不知道张某借款用途明显与事实不符。特别是吕某替张某归还赌债300000元之事实上,吕某答应借款给张某但并未实际出借,而是在张某赌博输掉300000元后,以替张某归还郁某300000元的方式出借张某300000元,且该300000元赌债同样由姚某操作归还。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吕某明知张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吕某明知张某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赌博产生的债务经常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存在,借条上往往不会注明该债务系赌博债务。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五、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宋某与焦某经营发廊时认识。2008年1月20日和3月6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通过汇款形式支付,汇款金额分别为27.6万元和9.2万元。宋某于2008年3月19日起陆续归还合计5.8万元。2009年1月22日,宋某向焦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6月22日。后焦某起诉要求宋某归还欠款90万元。宋某主张90万元系高利贷,双方约定了月息8%,30万元和10万元分别预扣了一个月的利息。90万元系之前两笔本金40万元按月息8%计算,利息为50万,合计正好9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汇款36.8万元以及宋某每个月归还的数额、90万元的构成均与宋某主张的8%月息相吻合,而焦某没有证据证明支付9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法院遂判决宋某支付焦某本金36.8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此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以最高不超过四倍为限,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确定,不能单单依据借条认定,而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且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六、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的应按借贷处理

【案情】徐某诉称,2012年1月17日,其与缪某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其向缪某购买海安县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40万。合同约定,徐某于2012年1月17日给付缪某定金16万,缪某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房屋,并办理归还银行贷款的手续和协助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徐某于2012年2月16日付清余款。因缪某未能按期履行相关义务,致徐某至今未能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徐某诉至法院。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发现事有蹊跷,2012年年初,位于海安县城东镇一处面积112.41平米的商品房只卖40万元,明显低于海安县同期的房价。经多次询问,缪某承认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徐某借款16万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房屋因欠信用社贷款27.2万被查封,缪某对外仍有很多欠款未还,如果房子被拍卖,徐某得到的钱就很少了,所以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多分徐某点钱。经过法官释明,该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徐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缪某归还借款16万元,缪某也同意约期给付。本案最终以民间借贷纠纷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现如今,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案件越来越多。事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大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诸法院,实质却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明显,双方当事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应当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变更法律关系,但原告坚持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移送

【案情】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在孙某开办的投资理财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孙某分四次向范某借款380万元,刘某作为担保人在四张借条上签字。因孙某未按期还款,2010年6月25日,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宋某支付拖欠借款及违约金。2010年8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1月,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向范某非法吸储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属于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部分,遂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法官寄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已经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债权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P2P平台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2012年7月,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出借人蒋某、借款人丁某提供60万元的理财服务。丁某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蒋某。A公司每月向蒋某按照借款金额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共计0.25%,每月向丁某收取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各0.5%。同时,丁某向A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72万元,期限为6个月。丁某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借款到期后,丁某某未按约归还借款,A公司、蒋某持丁某出具的委托书将抵押的房屋直接过户至蒋某名下。因A公司就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将咨询费、管理费、服务费等认定为金钱债务的利息及利息的变相形态,从而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的规则予以了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中,A公司以“P2P民间往来抵押公证借款”形式为蒋某、丁某60万元借款提供理财服务,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支付高达19万元的居间报酬,性质上属于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咨询费等,变相收取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借贷双方的利益。鉴于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对于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还要引起注意的是,P2P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信息交互等中介服务,但由于对该类平台的监管机制存在缺失,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九、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顾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顾某委托赵某为其女儿上大学帮忙。顾某按赵某所说,将10000元请托款于2011年上半年汇入柏某银行帐户,后又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0000元请托款。应顾某要求,赵某向顾某后补借据一份,载明:“借到顾某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今借人:赵某 2011.8.14”。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过程与顾某女儿入学时间、顾某为女儿入学确向赵某请托等事实相吻合,再结合顾某对该笔债权的处理方式,足以认定该笔借款实为顾某交付赵某用于请托他人为其女儿上大学之用。双方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遂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据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某些其他基础关系引起的转化型借贷关系。对该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础关系而依法认定其效力。对于合法的请托,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对于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十、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卜某于2003年1月16日、2003年5月21日、2003年12月26日、2004年5月29日、2004年9月21日向冯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计30500元。2004年3月22日,冯某从新安信用社贷款20000元,与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于2005年3月28日向冯某出具11000元借条一张,其中10000元为本金,1000元为银行贷款的利息。上述六笔借款除2003年1月16日借款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其余五笔借款对使用期限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后经冯某催要,卜某未偿还借款。双方因而成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关于2003年1月16日的借款,双方约定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卜某辩称此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冯某予以否认,称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并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两名出庭证人证言仅能证明自2004年至2006年间冯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冯某于2013年8月13日起诉来院,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其他五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冯某自认借款出借后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对于冯某要求其偿还其余五笔借款的宽限日期以及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冯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判决卜某偿还冯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寄语】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对它的定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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