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意义范文

2022-06-16

第一篇:服务型政府意义范文

建设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

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如马克思本人就提出“公仆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工具,其一切活动都围绕为人民服务而进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服务型政府,是对我国政府改革和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我们党的宗旨和政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须是也只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我国政府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国家政务职能的组织,必须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建立服务型政府,以服务人民、服务市场为己任,才能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充满竞争的世界中,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哪里政府管理规范、投资成本低、办事效率高、服务环境好,哪里就能吸引

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实现更大的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各项承诺,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随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要求政府部门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从以行政审批、指令计划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手段中解脱出来,建立起新的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管理体系。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是有限的,管理方式必须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管理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如果政府在市场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很难保证市场活动的公平、公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应通过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职能,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加强社会管理,不断优化社会环境,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满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需要的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促进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新形势下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政府组织结构日益扁平化,中间

层级政府的传递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冗余。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加快,公民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升。面对新的形势,政府应当具有灵活的管理体制,以对公民需求及环境变化作出及时、准确的回应。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竞争意识和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由于受传统行政体制的影响,无论政府机关还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行政审批程序烦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办事缺乏透明度,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要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改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树立人民政府良好形象。

第二篇: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意义

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应有之义,又是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有环节。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材料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别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正确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提供方式,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1)结合材料,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说明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如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结合材料二,运用政党的有关知识,分析中国共产党作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决议的依据。

答案(1)①市场和计划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②政府将适合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承担,遵循价值规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供求、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注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综合运用了经济手段、法律等手段加强宏观调控,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2)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的执政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②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提供方式,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③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遵循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解析试题分析:(1)本题要求学生结合材料,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说明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如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学生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角度包括的具体知识点;其次,需要学生分析设问及材料以从中找寻答题的突破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既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即充分发挥价格、供求、竞争三个机制的作用;又要实行宏观调控来弥补单纯市场调节的不足;自觉将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2)本题要求学生结合材料二,运用政党的有关知识,分析中国共产党作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决议的依据。本题材料中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作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别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的决议,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的表现,因此,学生可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及执政方式的角度去分析说明;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以满足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因此,学生可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民主执政的方式等角度去分析说明。

考点:本题考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中国共产党的地位、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

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发布人: 许晓环

发布时间: 2014/1/29 9:19:00 阅读次数:1442 次

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通讯员:许晓环/本溪桓仁县民政局

第三篇:政府公开信息的意义

信息民主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信息的概念

信息民主是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民主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与参与信息权。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搜集、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因为政府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且数量巨大,可以说政府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源。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民主的保障。

从政府本身的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愿意公开信息,法藏官府,秘不可知,保密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自由裁量的便利。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在于保密文化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根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或者说人民有权利获得政府信息。理由如下:第一,从行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利和宪法的授权。因此,人民必须有一定的途径了解政府是否适当、完整地执行授权的目的;政府必须公开政府信息,接受授权者的监督。第二,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监督的重要性。第三,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政权行使应当是公开的。

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理论基础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被称为了解权。它首先是作为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在1945年率先使用了“了解权”一词。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肯特·库柏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了解权,并建议将了解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没有知情权,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知情权是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不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认知情权为一项普遍的民主和社会权利,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

(三)信息公开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1、信息公开的首要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先是公众了解了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支持;通过了了解政府信息,人们可以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

2、保障个人权利。公民个人很多权益的实现都必须首先了解政府的信息。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个人就不能获得有关信息,甚至对自己权利的状况,如有什么权利、权利是否遭到了侵害,侵害的程度、是否有救济的途径等,都不了解。

3、促进经济增长。在信息时代,信息经济是经济的基础,而政府却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因此,实现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市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4、防止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使政府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对防治腐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北欧国家政府廉洁不能说与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关系。近年来,防止腐败成为有些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之一。

5、提高行政效率。从传统的政府保密文化的角度看,通常认为信息公开会增加行政负担,影响行政效率,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效率并不矛盾,相反适当地公开政府信息还有助于提供行政效率。

二、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概况

(一)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概况

瑞典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源地。瑞典于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报刊以转载公文的自由。1949年瑞典国会通过了现行的《出版自由法》,1980年制定了《保密法》,1991年又制定了《表达自由法》作为对《出版自由法》的补充。瑞典《保密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详尽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在保密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瑞典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通过《出版自由法》、《表达自由法》以及《保密法》加以确立,它们共同构成了瑞典出版自由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瑞典之后,芬兰、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也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律。北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普遍实行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2002年5月,几乎全部东欧国家都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在西欧国家中,法国是1978年通过的《自由获得行政文件法》(Law on 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Administrative Document)。荷兰于197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Law on the Access to Official Information)。奥地利和爱尔兰分别于1986年和1997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在西欧国家中,英国是制定信息公开法比较晚的国家,2000年11月30日英国通过2000年《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国家。而且,可以说,在世界上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产生最大影响的是美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尽管第一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但它奠定了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1966年,美国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规定公众有权向联邦政府机关索取任何材料。除了1966年《信息自由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The Privacy Act)是《信息自由法》的重要补充。1976年的《阳光法案》(The Sunshine Act)是关于会议公开的法律,旨在允许公众参与有关的行政机关的会议。该法也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部分。

加拿大《获得信息法》是1982年制定的。加拿大公民或者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均可以根据该法获得联邦政府的纪录。

在非洲,南非于2000年制定《信息公开促进法》(Promotion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尼日利亚也于1999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韩国是亚洲国家中第一个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韩国的《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法》于1996年12月31日通过,1998年1月1日生效。继韩国之后,泰国于1997年制定了《官方信息法》。日本的《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是2001年生效的,它标志着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日本的确立。在亚洲国家中,印度、菲律宾以及印度尼西亚都在讨论制定信息公开法。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近50个国家建立了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虽然各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历史文化各有不同,但是各国都走过了一个从保密到公开的发展历程。

(二)信息公开制度发展的原因

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在近几年得到普遍的发展不是偶然的。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近几年民主政治文化的发展,世界范围的持续和平,法治、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使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成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而公开政府信息也成为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标志,因而,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是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信息民主的制度性保障。

三、中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

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依据人民主权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意。但是我国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信息一直是在保密文化的控制之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渐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我国农村,村务公开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催化剂。当时,农村实行基层自治的时间还不长,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长期存在村务不公开的现象,村民自治成了村干部自治。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度后,经济利益的个体化使得农民更加关心村集体资产的使用问题。暗箱操作引发了农民与村干部的矛盾,甚至引起了一些严重的冲突。在这样的压力下,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自发实行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的普遍展开,就引起了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问题。乡镇政府政务公开促进了系统性的行政公开。1999年公安部发布文件,要求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通知》。同时,国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纷纷在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

网络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为政务公开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方式,扩大了公开信息内容的传播。1999年政府开始了网络工程,这一高效手段,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同的。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即既有信息的公开也有行为的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部分,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因而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也得到发展。随着政务公开的发展,人们的注意力从宽泛的政务公开逐渐转变为关注更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2001年中国加入WTO前后,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的讨论过程中,已经将政府信息公开从政务公开剥离出来,开始强调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2000年春季,非典型肺炎的流行期间,政府对疫情的及时公布,对于控制疫情和稳定社会秩序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公众和政府更加认识到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了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信息公开义务。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并且对行政处罚依据提出了具体的公开要求。广州市政府在2002年11月6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定》是由我国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也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地方规章)形式全面规范和要求政府必须对公众进行较为全面、彻底的信息公开。后来,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等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法律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封闭的政府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的信息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开始,综合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很多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是以权力为基础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以可诉求的获得政府信息权为基础,而是以政府的职权为基础。这样公开信息是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公开是行政机关推动的。

2、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确定

因为目前没有信息公开法,所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对信息公开的范围有界定作用的是《保密法》。保密法强调的是保密而不是公开。目前政府公开的多是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执法守则等一般性的信息,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反而遮遮掩掩。

3、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明确的程序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政府应当以什么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所以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由政府决定的。因而政府多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公布的多是一般性的信息,而比较具体的行政信息,由于没有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序规定,公开的就很有限。

4、没有监督机制和救济手段

由于现有规定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监督信息公开的机制,也没有规定不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因而,政府机关如果拒绝提供信息,信息申请人没有获得救济的途径。

四、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展望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是政府公开其所拥有的信息的制度,既有宪法、信息公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构成的度。其中宪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法律,其他法律是配套性法律。与信息公开法相配套的法律包括保密法、数据保护法和档案法等。信息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的利益、国家秘密受保护的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个人利益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所要保护的基本利益,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这三方面的利益必须保持基本的平衡。因此,信息公开法、保密法和数据保护法是构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应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统一协调运作的结果。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供开发的情况下,当务之急是制定信息供开发和数据保护法,修改保密法等法律。

(一)加快制定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四个:

第一,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的范围。世界信息公开法发展的方向是扩大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范围。应当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公共机构纳入到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范围。

第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三,规定救济程序。信息公开的争议具有其特殊性,决定了信息公开争议不易过早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很多有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在司法救济程序前设置具有专业知识的信息裁判所来解决信息公开的争议。对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救济之后请求独立的信息裁判所救济,对信息裁判所的裁决不服在诉讼到法院。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引入信息裁判所救济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信息公开法的国家对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方式有单方审理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是指对审判组织及当事人之外的人不公开,但是对当事人是公开的。因此必须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法规定单方面的审理制度,保护例外信息。

(二)加快制定数据保护法

信息公开法的重要例外就是个人信息。信息公开法的个人信息例外只是对个人信息披露的保护。数据保护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对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法律值得的顺利发展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个人数据保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并加快数据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保护个人隐私,促进个人信息的流动。

(三)加快修改《保密法》

我国现行的《保密法》是1988年制定的。由于我国近年来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保密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只是保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定密活动不规范,导致定密范围偏宽,密级偏高,妨碍了信息的合理使用;第二,国家秘密只定不解。保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发展障碍,必须加快修改《保密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以保障政府该公开的得以公开,充分发挥政法信息对我国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等领域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篇: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随着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于公众来说,政府信息公开还是比较陌生的,那么为什么要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有如下四大意义: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这对向来追求立法效率的行政法规而言,可谓十分罕见。2002年11月,广州市率先出台了第一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后,上海、河北、深圳、杭州、重庆等地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中央部委纷纷推出了相关的法规、规章等等。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来看,从1766年瑞典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出版自由法》以来,美国19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日本1999年制定《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俄罗斯1995年制定《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英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开始了信息公开的努力,用了近三十年的时间到2000年才制定出《信息公开法》。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制定出台了68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所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也是大势所趋,是信息化时代的必然产物。

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时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上述这“五化”中,比以往多了一个“信息化”,并且排在了“工业化”之后。所谓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信息技术的创新和信息网络广泛普及,信息化已成为全球经考,试大网站收集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进入21世纪后,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一方面,广泛应用、高度渗透的信息技术正孕育着新的重大突破。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信息网络更加普及并日趋融合。信息化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全球产业分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重塑着全球经济竞争格局。同时,互联网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成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新载体。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据统计,我国目前有80%的信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包含着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公开以上信息,对于企业和个人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其权利只能是来源于人民,最终还必须回归于人民。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快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完善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就是说,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内容、程序和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权利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以及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犯罪的高发期和人民内部矛盾的凸现期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政府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所谓“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加理性和沉着,也促使政府不敢懈怠。四川抗震救灾期间,由于党中央、国务院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适时公开地震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对于众志成城,团结抗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又一基本原则,我国已承诺履行世贸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可以说,这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透明度原则的贯彻。为了实现高效、廉洁、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的目标,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考试,大网站收集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把政府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必然选择。例如,近年来,北京多次发生路面塌陷等事故,每当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都会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交通堵塞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放眼十多年前,这类事故也许还被视为市政建设中不可张扬的“丑闻”,难以想象能如此坦荡地晓喻天下。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中国的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生态,让政府在学会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行使权利的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之下,不仅对于畅通人民群众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我们要更好地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三次立法分别体现了重民意、便民行、通民心的目标。

注意力经济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赫伯特·西蒙曾说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价值的不再是信息,而是你的注意力。在信息社会里,硬通货不再是美元,而是关注的程度。相对于浩如烟海的信息(据说全球每4分钟便有一个新的网站诞生),个人的注意力将是极为稀缺的资源,这种情形有点像一个听众面对一万个、甚至更多的讲话者,每个讲话者都试图让听众听到自己的声音,于是,如何在巨大的“噪音”干扰中脱颖而出,赢得听众的青睐变得至关重要。这种观点被IT业和管理界形象地描述为“注意力经济”(the economy of attention)。因此,研究人的注意力的规律,吸引公众更多注意力,将成为文明行政的重要内容。而要吸引大众的注意力,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视觉上的争夺,也正由此,注意力经济也称为“眼球经济”。政府信息公开隐蔽地引导公众舆论,通过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分类、分析判断,得出公众的关注热点。根据沟通行为理论,行政行为高效的前提是充分的信息沟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第五篇: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意义探讨大全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的重要举措。为积极推进这项改革,迫切需要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重要意义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础问题和核心问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行政体制改革中陷入了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二律背反的困境:政府职能不转变,机构精简、结构优化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而机构不精简,政府组织结构不优化,政府职能转变又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实践证明,要走出这一改革的困境,就必须使政府职能转变与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同步进行,即以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二者的关系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能结构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前提和基础,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是巩固政府职能转变成果、使各级政府正确履行职能的体制保障。后者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刚性作用:(1)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意味着撤销不该设的机构。庙没有了,歪嘴和尚也就没有念经的“合法”之地,从而为消除政府乱干预、乱作为奠定了体制基础。(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意味着根据政府应履行的职能重新整合政府组织系统,从而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提供体制保障。(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也意味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建设,从而使政府职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有利于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机构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过去,我们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强调精简比较多,而对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重视不够。实践证明,机构改革如果不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结合起来,并不能解决体制的深层次问题,也难以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因为,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构建公共行政体制来说,精简机构、压缩政府规模并不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根本问题是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优化政府的组织结构,使政府管自己应该管的事,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所以,机构精简必须服从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的要求,真正做到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才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也才能使行政体制改革取得新的实质性的突破。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

系统论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原理,即结构合理、运行有序的系统,其整体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的代数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之所以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是因为:(1)政府组织结构优化,能够更加明确各级政府之间和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使各级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政府内部因责权不清而产生的争权夺利或推诿扯皮现象。(2)政府组织结构优化能够使政府运行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有序,从而减少乃至杜绝因政府不规范运作而增加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3)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有利于整合行政资源,充分发挥公共资源的效用。(4)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意味着政府机构更加精简,人员更加精干,从而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开支,降低行政成本。(5)政府组织结构优化便于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绩效评估和更为有效的监督,从而防止和克服政府不作为等怠政现象。

二、政府组织结构优化的主要依据

政府组织结构是否优化,不能仅仅从政府自身来判断,还必须从政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从政府的运行效果来判断。

1、政府组织结构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政府组织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历史和现实中,政府组织结构往往随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其中,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国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文化的变革和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社会正在向多元治理结构迈进。在经济领域,企业是主体,依法享有管理企业的自主权;在社会领域,公民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是主体,依法享有管理社会的自主权;在政治领域,公民及依法组成的政治团体或政治组织是主体,在党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的权利。社会治理结构的多元化,要求政府必须从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务中退出来,集中精力和社会公共资源,管好公民、企事业和社会团体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即社会公共事务,优质高效地为社会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必然打破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垄断,要求政

府实行分权化管理。这种分权化既表现在政府外部,也表现在政府内部。对政府外部来说,就是要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在企事业和社会团体没有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政府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对政府内部来说,就是要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机构设置,同时实行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合理分权。政府组织结构适应了现代社会的这一要求,就是科学的、合

理的,否则,就谈不上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

2、政府运行是否规范、有序和高效

现代政府是为公民和社会服务的。公民和社会既要求政府管自己应该管的事,同时也要求政府管好自己应该管的事。这就要求政府运行必须规范有序和廉洁高效。现代组织理论告诉我们,一个结构合理、配置优化的系统,其运行不仅是规范的、有序的,而且一定是高效的。相反,结构不合理、配置不科学的系统,其运行必然处于无序和低效状态。所以,政府组织结构是否优化、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在政府运行中完全能够显现出来。

3、政府机构设置是否符合精简、统一的原则

政府组织是由政府机构构成的。从政府自身来说,政府组织结构是否优化,就是看政府机构设置是否精简、权责是否统一。一个机构臃肿、管理分散、权力交叉、职责不清的政府,其组织结构是不可能科学合理的。此外,在当代,政府组织结构还必须符合扁平化的趋势。

三、我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进展和仍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20多年的行政体制改革,我国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和成效。第一,政府机构得到了较大幅度的精简。国务院组成部门由1998年的40个精简到现在的28个,省级政府内设机构由平均55个减少到40个,平均精简20%左右。第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了国务院宏观调控部门和省级区域经济调节部门,促进了宏观调控和区域经济调节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同时,撤销了政府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结束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由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历史。第三,为加强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督,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了一些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级别,同时,对省以下工商、质量监督、药品监督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对省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第四,理顺了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项职能关系,解决了一些部门长期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第五,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了商务部。第六,为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成立了中国银监会;为加强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管理体制。

尽管我国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和成效,但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来看,我国政府组织结构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政府职权划分不明确。表现在:(1)政府职能定位不全面,概括不够准确。例如,目前我国将政府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里只讲了政府的对内职能,没有讲政府的对外职能;只讲了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职能,没有讲政府所承担的政务职能。而且在社会治理结构日趋多元化的时代,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不只是政府,还包括大量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2)政府职能结构不合理。在目前的政府职能定位中,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排在最后,没有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此外,各级政府应承担什么职能?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有些职权划分不规范,某些职权具有较大的重合性。同一事务,中央政府在管,地方政府也在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从什么角度管?管到什么程度?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4)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明确,许多职权也具有较大的重合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这一条就包括了省级政府、副省级政府、地级政府和县级政府。事实上,这几级政府在政府系统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自然也应有相应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在法律上却没有体现出来。(5)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重复。例如,在一些地方,水利局管理水资源,公用局管理供水及地下水的开发和利用,市政局负责排水和污水处理,形成了多头治水的局面。在交通管理上,有的城市是政府交通办管理公路运输和内河客运,市政局管理轨道交通,公用局管理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使交通运输领域也出现了多头管理的现象。

2、政府机构总量仍然偏多。目前,国务院组成部门仍高达28个,比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的内阁组成部门高出近1/3到1/2。除国务院组成部门外,还有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各1个,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总数达66个。在地方,省、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为40个左右,直辖市为45个左右;大城市政府工作部门为40个,中小城市分别为30个和22个左右,自治州为25个左右;较大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22个左右,中等县和小县分别为18个和14个左右。我国地方政府机构在数量上同样远多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政府机构林立,是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的重要的体制根源。

3、政府机构序列设置不够科学、不够规范。例如,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将国务院机构设置分为6个序列,即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6个序列中可以看出:第一,哪些机构应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哪些机构应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缺乏严格的论证和科学的界定;第二,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既无先例,也无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三,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有的事实上是承担国务院某方面职能的管理部门,如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将这些机构列入国务院事业单位序列,既不科学,也不规范。

4、在国务院机构设置中,经济管理部门所占比例过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所占比例偏小,不能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没有充分反映政府职能变化的新趋势。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经济管理类占了42.85%,其中有一些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仅占21.42%;在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四大序列中,经济管理类占39.2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仅占27.45%。

5、有些领域长期存在的机构较多、管理分散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例如,有3个部门在管交通运输,即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3个部门在管理文化,即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此外,在公共卫生管理和科技管理等领域,也存在机构林立、管理分散现象,从而使这些领域难以做到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也造成了部门分割和效率低下等弊端。这种情况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是不存在的。

6、中央及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没有理顺,条块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在一些领域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减少和克服地方干预,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呈增加之势。例如,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人民银行、海关、国税、出入境检验检疫、煤矿安全监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烟草专卖、国家物资储备、气象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工商、地税、药监、质监等,国土资源管理在干部任免上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如何理顺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解决条块之间的矛盾,是优化政府整体结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7、政府层级过多,不符合现代组织结构扁平化趋势。从1982年推行市管县体制开始,我国政府层级由四级制为主变为五级制为主,即中央政府——省级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地级政府(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级政府(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乡镇政府(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政府层级过多,存在诸多弊端:(1)上情难以及时准确地下达,下情也难以及时准确地上达。(2)中央下放的权力,很容易被中间环节截留,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层的管理自主权难以得到落实。(3)不利于调动市县和基层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

8、大量临时机构的设立,使一些部门的职责权限更加模糊,组织结构更显得不够合理。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推动某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以“指挥部”、“办公室”等名义,设立了大量的临时机构。诸如生猪办、清欠办、创建办、三电办、拆迁办、督查办、整顿办、考评办、节庆办等,五花八门。这些临时机构的设立缺少法律依据,随意性较大,从而使政府组织结构不合理、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更显突出。

四、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主要对策

我国政府组织结构所存在的上述问题,表明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任务仍很艰巨。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政府组织结构中的突出问题。

1、科学定位政府职能,依法明确政府的职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和优化政府的职能结构,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基础和前提。在新世纪,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而公共行政体制就是执行公共意志,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公共政策,管理公共事务,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行政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要求,也是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在公共行政体制下,政府是公共意志的执行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从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务中跳出来,管好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即社会公共事务,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简言之,公共行政体制下的政府职能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

在科学合理定位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必须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各级政府之间的职权分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能由基层和地方办的事情尽量由基层和地方去办,以缩短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距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能,满足不同地区公民的不同的价值偏好。

(2)当下级政府提供某方面的服务,实现不了规模效益或出现严重的外部效应的情况下,该项职能应由上一级政府履行。

(3)当地方政府提供某方面的服务,也实现不了规模效益或出现严重的外部效应的情况下,该项职能应由中央政府履行。

按照以上原则,凡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共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

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凡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公共事务,由地方政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凡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公共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在清楚界定各级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依法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与此同时,要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合并,并尽快研究制定《政府内设机构职权法》,依法明确规定政府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

2、按照中央关于“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部门,进一步精简和整合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适当增加并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

3、根据新形势,调整和加强环保、民生等机构。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新要求,鉴于环境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和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建议撤销国家环保总局,设立国家环境部,纳入国务院组成部门。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的必要举措,也是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共性做法。

鉴于就业在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我国就业问题的严峻性,建议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更名为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部,以便由该部统一协调、管理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将就业问题不仅纳入政府内阁部门管理,而且在政府机构名称上体现出来,是政府更加重视民生和就业问题的表现,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4、严格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加以合并,实行大部制,克服某些领域部门较多和管理分散现象。如组建新的交通部,将铁路运输和民航纳入交通部管理,撤销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组建新的文化部,将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纳入文化部管理,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大部制”的管理体制,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实行多年,有明显的管理优势。我国的一些地方,如海南省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机构合并,上海将文化、广播电视、文物管理机构合并,实行“大文化”管理体制,上海将市政府交通办公室的公路运输和内河客运、市政局的轨道交通、公用局的城市公共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等职能并入市交通局,也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发达国家的做法和我国一些地方的探索,为实行“大部制”的管理体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5、进一步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体制转轨时期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总结经验,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此基础上,重新考虑和探索国资委的隶属关系。

6、调整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将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经调整后纳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

7、理顺条块关系。依法明确中央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在相关领域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切实解决条块之间的矛盾。

8、减少行政层级,稳步推行省直管县体制。从2002年起,一些省先后开始了“强县扩权”改革,把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直接下放到一些重点县,在经济管理方面形成了近似于“省管县”的格局。2005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试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减少行政层级”,“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实行省直管县体制,是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减少行政层级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重大战略举措,其中涉及到省、市、县职责权限、管理体制和行政区划的调整,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统一规划,积极稳步地向前推进。

9、清理和整顿临时机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将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归并到有关部门。确需设立的,要按照有关法律履行法定程序,严格规范审批,依法明确其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存续期限和撤销条件等。

10、走出“小政府,大社会”的认识误区。必须认识到,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我们需要建立的是在政府职能科学定位基础上的强有力、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统。因此,在机构改革上不搞一刀切,要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公共行政体制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要求,该加强的一定要加强,该精简的必须坚决精简。机构精简和人员配备必须服从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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