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分析

2022-09-22

随着公民文化素质和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社会公益的侵害, 尤其是产品质量问题, 其在公民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目前我国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无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严重的时候还会诱发诉讼的恶性循环。而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产品质量的定义

在人类发展的不同时期, 不同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不同的定义, 例如美国质量管理学者朱兰认为:“在使用时产品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程度”, 即所谓的适用性。法国标准化协会则认为:“一件产品可以满足用户需要的能力”。日本松浦四郎认为:“产品质量主要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用于判定其是否合乎规范的一切性能和特性。”ISO9000:2000标准也对产品质量进行了定义, 其认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二、产品质量纠纷的特点

(一) 产品质量纠纷多而杂

我国所颁布的《产品质量法》中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提及的产品主要是经过加工、制作, 而最终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中所涉及的产品不适用本法。但是建设工程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和设备、建筑材料等则属于产品范围, 适用本法规定。”此外,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升, 产品质量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 从而诱发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纠纷, 而且纠纷范围广, 涉及领域多。

(二) 产品质量纠纷重复次数多

随着社会产品品种和数量的不断增多, 加快了产品的各个领域的流通, 与此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同一个产品可以在不同的地区被不同的人群所购买, 从而产品质量所面临的纠纷对象是大面积的, 并且重复次数比较多。如果生产者想推卸责任, 而未从正面对产品质量问题给予解决, 那么消费者为了维护合法利益只能诉诸于法律, 即所谓的产品质量诉讼。这样会导致各个地区的法院、仲裁组织在同一类案件上重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纠纷缺乏一定的积极性

在进行产品质量纠纷过程中, 大部分消费行为属于口头交易, 涉及范围比较小, 仅在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 从而导致人证和物证无法有效获取。而消费者可以借鉴的法律仅有《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的第64条明文规定:“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诉讼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举证不充分, 将会导致事实处于真伪难辨状态, 这样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需要独自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这样的结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纠纷缺乏一定的积极性, 认为只要产品质量不危及自己的健康就可以。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提出, 对于不良的产品只是简单的更换、修理或退货赔偿, 这样会导致消费者的付出与所得不对等,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属性

(一) 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法颁布了很长的一段时间, 而且也为提高产品质量付出了很多的努力, 但是产品质量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的改善, 大部分消费者在遭到低劣产品质量侵害时, 不知道、不善于借助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部分社会消费品在世界各国采用的是批量生产, 而供给着整个消费者群体, 所以产品质量公益纠纷涉及范围广, 不单单是某个行为个人。这样情况下的受侵害权益一般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既有消费者权益, 又有整个社会的利益。对于那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者, 虽然有些未造成侵害事实, 但是却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影响, 如果不采取措施给予制止, 将会导致更好的消费者受到伤害, 导致品质量公益纠纷涉及的范围逐渐扩大。

(二) 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类所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提高社会发展的经济效益, 是人类社会得以快速发展的客观基础。不管是微观经济效益还是宏观经济效益, 企业所生产产品的自身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否可以顺利的实现是由消费者来决定的。因此, 产品质量公益纠纷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将会有效的维护社会市场秩序, 避免市场发生不良竞争。此外, 产品质量公益纠纷还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名誉, 如果短时间内对纠纷未给予解决, 也会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严重的时候还会危及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 因此产品质量公益纠纷得到有效解决不仅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 而且还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 诱发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原因

通过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发现, 单行的法律规范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但是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仅仅限于“私益”, 未能够对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给予考虑。正田彬先生是日本经济法学者, 其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分析, 并得到了具体的原因, 主要是因包括:消费者欠缺商品知识;消费者经济力微弱;消费者缺乏组织保护。在所有交易中, 最好不要借助团体力量来与企业组织进行对抗, 这样会导致其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 任由生产企业剥削。部分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如果处理不当, 会使消费者遭受不利的影响, 甚至会出现投诉无门的境地。对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尽心及时、有效的解决, 不仅能够有效打击市场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 而且还能维护市场秩序。

(二) 市场自行调节会产生不利后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导致商品种类、结构、经济组织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而且大部分经营者和消费者不会像以前那样进行公平的讨价还价, 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信息不对称, 仅而使消费者在挑选产品的时候无法按照自己的经验来对产品质量好坏进行判断, 不仅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 而且还会挑选过多的劣质产品, 从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光靠市场自行进行调节, 不仅不会得到有效的效果, 而且还会产生不利的后果, 导致市场秩序进一步恶化。

(三) 监督与预防

合理的市场经济为树立法律权威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但是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 由于权力下放、政策宽松、企业以及公民自由度增加、效益优先带到地方等, 会导致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并且在不同场合对待法律的态度截然不同。如果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遭到破坏, 经常会抱怨法律没有权威, 反而如果自己损害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也会不顾法律的禁令, 同样认为法律缺乏一定的权威。市场上流通的商品, 流通范围在不断的扩大, 而且产销环节在不断的增多, 从而导致消费者所承受的损失在不断的增大。而及时进行产品质量公益诉讼, 不仅能够有效解决消费者所遭遇的侵犯, 而且还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监督和预防作用。

五、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 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掌控着国家的一切权利, 但是如果这些权利没有可诉性将会形同虚设。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的主体地位, 从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的来说, 就是真正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承认公民对公共事务具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同时还把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到司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 提高民众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法制社会, 民众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 不仅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且还能够保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在我国历史发展中, 不管是儒家、法家, 还是其他各派, 都没有主张个人可以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而且为权利而奋斗的思想在古代也未曾出现过。但是, 随着中国逐渐步入国际化舞台, 这种理念才开始慢慢的退化和消失。反而, 人类开始对威胁自身安全的行为给予了强有力的反击。企业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而消费者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广大人类认为, 目前已有的救济形式, 并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开始慢慢寻求更新的保护手段, 而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其不仅可以民众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而且还能更好的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 司法救济成本

产品质量公益诉讼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不经济性, 其主要体现在大部分人在提起诉讼时会在不同法院提起, 这种情况下的诉讼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诉讼成本。因此从法院角度考虑, 法院鼓励采用新的诉讼方式来解决司法成本过大现象, 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效率和质量。虽然产品质量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具有更大的难度, 但是并不是一个个简单案例的叠加, 如果将所有的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案件和并在一起进行审理, 从整体考虑是解决了成本, 但是并不能一次性解决所有的诉讼。而法院审理中, 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出庭即可, 不一定会提高审判的复杂性。从大范围来说, 将多起类似的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结合在一起进行审判, 不仅能够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且还能避免多次启动仲裁或行政制裁等解纷机制, 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

六、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一) 原告资格

公民有权利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 公民对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院借助法律的手段来追究违法人的责任。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 由于产品质量诱发的公益诉讼必须是消费者本人才有权利提起诉讼。

(二) 诉讼费用

实践证明, 产品质量公益诉讼不仅能够避免消费者出现较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还能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但是我们也要清楚的意识到产品质量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即其无法实现原告在经济上的期待, 而且对消费者缺乏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人类对于社会的发展仅作奉献的话, 会极大程度的降低民众的积极性, 从而导致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 国家相关部门要对消费着给予适当的诉讼补偿, 为起诉者提供相应的奖励,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机关来承担诉讼活动的开支。

(三) 举证责任

传统民事诉讼法中提出, 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产品质量公益诉讼一般采用举证倒置。例如, 消费者是否以非法的价格买下商品或者被商家所欺骗, 作为此类案件的判断依据消费者往往不具备, 因此导致大部分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只能是有苦难言。而公众所提起的产品质量公益诉讼, 基本上是由于产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如果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将会导致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 在进行产品质量公益诉讼, 大部分原告仅能证明自己是受害人, 而对侵害人的行为违法性、主观过错等很难作出准确的举证。因此, 在产品质量公益诉讼中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可以有效保护原告的权利, 如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无法列举出对自己有力的证据, 那么其就违反了产品质量规范, 就应该对消费者的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升, 商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 而且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 从而诱发了产品质量纠纷的出现。对于产品质量纠纷, 一般采取诉讼的方式给予解决, 而产品质量公益诉讼是最常用的方式, 其不仅为了追求公益效果, 而且还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本文将会对产品质量纠纷的特点及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构建等给予介绍, 以保证产品质量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产品质量,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 苟明来.论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J].法制博览, 2014, 6 (2) :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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