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执业医师注册方法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程序与方法
201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名: 需要办理医师资格证的朋友可以医师资格级别:咨---Q:-⑨-③-⑤②-⑧-⑥-①-⑧-③: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原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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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请详见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 执业机构意见栏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②、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④、近期免冠小两寸白底彩照三张;
⑤、《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体检单位:花溪区人民医院,半年内体检有效;
⑥、获得《医师资格证书》满两年未注册者要提供工作证明及未注册证明;
⑦、注册专科人员请提交专科《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和专科证明; 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⑨、注册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学分至少25分);
(2)办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①、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请详见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原执业信息, 原执业机构意见栏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拟执业机构意见栏请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②、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
③、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⑤、注册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学分至少25分);
⑥、注册执业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及考核资料;
⑦、注册及变更注册后执业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予进行变更注册。 ⑧、区内变更至区外者需填写《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两份。
第二篇:医师执业注册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⑴ 《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⑵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⑶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⑷ 《广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⑸ 《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⑹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5张;(其中3张贴相应表格,2张贴身份证空白处)
(7)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执业医师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广州市内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必须有单位盖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半年内2寸彩照5张;(其中3张贴相应表格,2张贴身份证空白处)
(4)广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5)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6)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外省市执业医师变更注册到我市:
(1)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变更通知单》;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必须有单位盖章及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3)半年内2寸彩照5张;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广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8)广东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拟聘用证明。
第三篇: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办事指南
医师执业、变更注册及证件遗失补办
一、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二、办理依据
⒈《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通过,2009年8月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⒉《关于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4〕100号)“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
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办理条件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卫生部令第5号)》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⒊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⒋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⒌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⒍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⒈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⒈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⒉受刑事处罚的;
⒊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⒋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⒍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⒎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⒏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⑴《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山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⑷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注册助理执业医师者还需提交助理执业证书原件;
⑸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⑺小二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白色背景); ⑻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1.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可以申请执业地点内的主要执业机构变更
按《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新)》第二十条,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册执业范围应与该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相符合;
(7)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变更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①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②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并持有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提交下列材料:
①《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②《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医师执业证书》;
④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⑤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聘任证明;
⑥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 ⑴填写《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⑶市级报刊挂失证明(滨州日报);
⑷《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彩色小二寸近照2张(白色背景); ⑹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
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后,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办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6号山东省卫生教育培训中心(省卫生计生委斜对面)6楼610房间。咨询电话:0531-67876212 67876297 ⑴填写《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⑵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⑶省级报刊挂失证明(齐鲁晚报或大众日报等); ⑷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彩色1寸近照2张(照片下方标注身份证号和姓名); ⑹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鲁卫医字〔2015〕51号文件,确定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家医疗机构为省卫计委医师变更执业范围、重新申请注册培训定点机构。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滨州市黄河二路661号影像楼(老办公楼)305房间 电话:0543-3256
510、3258850 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路89号2号楼12楼医学教育和培训中心办公室 电话:0537-2903832 济南市中心医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105号9号楼346房间 电话:0531-85695219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材料提交:地址:滨州市渤海18路667号中海大厦裙楼209房间,联系电话:0543—3186526。
(二)受理
受理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对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材料补正。
(三)审批
按照审批权限,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及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六、附件下载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doc
2、山东省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doc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doc
4、山东省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doc
5、医师资格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6、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及遗失补办办理须知.doc
7、军队医师换领地方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doc
8、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申请审核表.doc
9、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doc
10、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doc
第四篇: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一、本院应届执业医师注册提供如下资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人事科聘用合同书(2份)。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2份。
4、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2份。
5、执业医师体格检查表2份。
6、2寸免冠照片5张。
7、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调入的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
1、医师变更注册审核表(2份)。
2、县卫生局变更通知单(收回原证回执)U盘拷贝。
3、到益阳市卫生局医政科办变更注册。
三、新入执助,本未考取执师资格而而未办理执业证书的:
1、变更原执业注册的助理执业证书(县卫生局)。
2、县卫生局医政股出具医师执业变更证明回执。
3、到益阳市卫生局医政科办理变更手续。
四、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未办理执业注册证书超过两年的:
1、重新参加考试再获取执业资格再注册。
2、参加市中心医院培训学习、考核考试后再办理。
第五篇:执业医师注册程序
注册程序
行政事项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收费依据:计价格[1999]2267号和计办价格[2001]616号文件规定,25元/人(含上缴中央3.5元)。 申请条件:
一、首次注册的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注册的条件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二) 符合《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三) 经卫生部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合格;
三、变更注册的条件
医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一) 首次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 重新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首次注册时提交的2—6项材料;
3、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三) 变更注册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二、审查。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见许可程序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 024-233880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110005 行政监督:辽宁省卫生厅法规处 024-233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