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2022-11-20

第一篇:药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医学基础知识:生理学必须掌握重点知识归纳(3)

中公医疗卫生网对生理学各章节需要掌握的重要内容做了归纳,希望同学们能够根据这些要求的点去有重点地复习相关内容,更好地掌握生理学。

9. 感觉器官的功能

(1)感受器的一般生理特性:适宜刺激、换能作用、编码作用、感受器的适应现象。

(2)视觉器官:简化眼,眼的调节,视锥细胞与视杆细胞的功能,视紫红质的光化学特性及其代谢。

(3)声波传导的途径,鼓膜和中耳听骨链的增压效应。

10. 神经系统的功能

(1)突触与接头传递:突触的分类、基本结构,传递过程及机理。

(2)兴奋在反射弧中枢部分传播的特征,中枢抑制:突触后抑制与突触前抑制与变化。突触前易化。

(3)几种重要的神经递质及受体:外周神经递质,中枢神经递质,递质与调质的概念。

(4)感觉投射系统:特异投射系统与非特异性投射系统。内脏痛的特性与牵涉痛。

(5)中枢神经系统对躯体运动调节:运动神经元与运动单位;脊休克;屈肌反射与对侧伸肌反射,牵张反射,肌梭与腱器官。脑干对肌紧张的调节。小脑的功能。

(6)神经系统对内脏活动的调节:交感和副交感神经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内脏活动的中枢调节:脊髓、低位脑干和下丘脑对内脏活动的调节。

11. 内分泌系统

(1)激素作用的机制及细胞信号跨膜转导 。

(2)下丘脑的内分泌功能:下丘脑与腺垂体的机能联系,下丘脑的调节性多肽。

(3)腺垂体:腺垂体激素的生理作用。

(4)神经垂体:血管升压素和催产素的来源、生理作用与分泌调节。

(5)甲状腺:甲状腺激素生物合成、储存、释放、运输与代谢。甲状腺激素的种类及生理作用。甲状腺功能的调节。

(6)肾上腺皮质:皮质激素种类、生理作用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的作用机制,皮质激素分泌的调节。

12. 生殖

(1)女性生殖:卵巢的功能及其调控,月经周期与下丘脑腺-垂体-卵巢的关系。

(2)男性生殖:睾丸及其功能调控; 抑制素与激活素的作用及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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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

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

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

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

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

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

的总称。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

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

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

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

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

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

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

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

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

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

保障。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

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

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

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

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

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

协调。这就要求

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

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

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

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

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

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国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等级问题,二是效力范围问题。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

(二)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一)法律的域内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

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生效的时间

(二)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

有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

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

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

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

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目的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

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6.科教文卫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

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

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

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

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

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

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

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

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

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保护规则)的结合。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

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

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

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

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

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

(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

议。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

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军事法规和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 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

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

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

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

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

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

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

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

比率。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

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

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二、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

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

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的主要特点

是: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

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

(四)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五)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下

列几项: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

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

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

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

实施者。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

要是各种制定法。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四)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

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第五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概念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谁监督(监督的主体)、监督谁(监督的客体)和监督什么(监督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

督。

(二)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三类

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公民。

(三)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四)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也就是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五)法律监督的意义

现代国家的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和活动构成的完整概念,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法制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其意义从根本上说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

事的重要手段。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弹劾、提

出不信任案、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

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

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

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

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

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

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

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

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

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

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

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

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

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

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

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

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

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

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

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

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

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

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

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

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

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

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

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

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

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

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

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

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

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

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

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

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

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

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

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

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

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

的。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

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绝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统一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

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

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二、法治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当然反过来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这支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及

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体发展的必然要求和

结果。这是因为:

1.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制度基础。

(三)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首先,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则

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

其次,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

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1.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第一,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第三,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第四,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第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二,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文化历史传统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择适当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

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

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

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

仍有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律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

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与政治体制。

(2)法律与政治功能。

(3)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

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

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

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第三节 法律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

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

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

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

件。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

调。

(四)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在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实际上与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

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无论哪个阶级统治)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但是,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以及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影响的成分。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

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

(五)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这样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

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

用。

总之,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自己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对它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

21世纪。

二、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第五,法律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

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第三篇:妇产科护理学重点归纳

子宫肌瘤

女性生殖器官中最常见的良性肿瘤,多见于育龄妇女

常见变性:玻璃样变(最常见)、红色样变(妊娠期)、肉瘤样变(恶性变)及钙化。恶性变多见于年龄较大的患者。恶变信号:绝经后又长大者;生育期生长过快者(超声提示血流丰富者) 分类:子宫体部肌瘤(尤为常见)和子宫颈部肌瘤 肌壁间肌瘤:位于子宫肌壁间,为肌层包绕,最常见的类型 浆膜下肌瘤:向子宫浆膜面生长,突出于子宫表面,由浆膜层覆盖。可形成带蒂的浆膜下肌瘤

黏膜下肌瘤:向宫腔方向生长,突出于宫腔,由子宫黏膜层覆盖。容易形成蒂,在宫腔内生长犹如异物刺激引起子宫收缩,肌瘤可被挤出宫颈外口而突入阴道

临床表现:多数病人无明显症状

浆膜下肌瘤,肌壁间小肌瘤常无明显的月经改变;肌壁间大肌瘤致使月经周期缩短,经期延长,经量增多,不规则阴道流血等;黏膜下肌瘤常表现为月经量过多

肌瘤逐渐增大致使子宫超过妊娠三个月大小时,病人可于下腹扪及肿块物。肌壁间肌瘤致白带增多,脱出于阴道内的黏膜下肌瘤可产生大量脓血性排液

腹痛,腰酸,下腹坠胀;压迫症状;不孕或流产

处理原则:肌瘤小,症状不明显或已近绝经期的妇女,可每3~6个月定期复查;肌瘤小于2个月妊娠子宫大小,症状不明显或轻度者,尤其近绝经期或全身情况不能手术者,排除子宫内膜癌,可采用药物,常用雄激素如丙酸睾酮,但每月总量不宜超过300mg;手术治疗(主要治疗方法)包括肌瘤切除术和子宫切除术 子宫颈癌

最常见的妇科恶性肿瘤之一,原位癌高发年龄为30~35岁,浸润癌高发年龄为50~55岁

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是宫颈癌的主要危险因素,以HPV-16和HPV-18型最常见。子宫颈的移行带区(原始鳞-柱交接部和生理性鳞-柱交接部之间的区域)是子宫颈癌的好发部位。 宫颈上皮内瘤变(CIN)分为三级

宫颈浸润癌:鳞状细胞浸润癌(鳞柱状上皮交界处)分为四型,外生型(菜花型)最常见,癌组织向外生长;内生型(浸润型)向宫颈深部组织浸润;溃疡型;颈管型癌灶发生在子宫颈管内。腺癌主要累及宫颈腺上皮

转移途径:以直接蔓延(最常见)和淋巴转移为主

淋巴转移路径:宫旁—髂内—闭孔—髂外—髂总—腹股沟深浅—腹主动脉旁淋巴结

临床表现:早期表现为性交或双合诊检查后阴道少量出血,称为接触性出血。以后可有月经间期或绝经后少量断续不规则出血;阴道不适或分泌物有异味;腰骶部和坐骨神经痛;疲倦,食欲不振,体重下降。 处理原则:以手术治疗和放疗为主,化疗为辅

子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是普查常用的方法,也是目前发现宫颈癌前期病变和早期宫颈癌的主要方法

护理措施:30岁以上的妇女到妇科门诊就医时,应常规接受宫颈刮片检查,一般妇女每1~2年普查一次。

CINI级者:每3~6个月随访刮片检查结果,持续两年

CINII级者:选用电熨,冷冻等物理疗法,术后每3~6个月随访一次 CINIII级者:多主张子宫全切除术,有生育要求的病人可行宫颈锥形切除术(leep术)

出院指导:出院后第1年内,出院后一个月行首次随访,以后每2~3个月复查一次;出院后第2年内,每3~6个月复查一次;出院后第3~5年,每半年复查一次;第6年开始,每年复查一次

妊娠滋养细胞肿瘤:60%继发于葡萄胎,30%继发于流产,10%继发于足月妊娠或异位妊娠。继发于葡萄胎排空后半年内的多数诊断为侵蚀性葡萄胎(多数继发于葡萄胎)1年以上者多数为绒毛膜癌(多数继发于流产,足月妊娠或异位妊娠)

侵蚀性葡萄胎和绒毛膜癌最主要的区别是镜下是否可见绒毛结构,前者有,后者无

临床表现:无转移滋养细胞瘤(原发灶表现):不规则阴道流血(葡萄胎清除后,流产或足月产后);子宫复旧不全或不均匀增大;卵巢黄素化囊肿;腹痛;假孕症状。转移滋养细胞瘤:大多数为绒毛膜癌,主要经血行播散,最常见的转移部位是肺,其次是阴道,共同特点是局部出血。肺转移常见症状咳嗽、血痰或反复咯血、胸痛及呼吸困难 阴道转移局部表现为紫蓝色结节,破溃后引起不规则阴道流血;脑转移分三期:瘤栓期,脑瘤期,脑疝期

处理原则:合体滋养细胞:化疗为主,辅以手术;中间型或细胞滋养细胞手术为主,辅以化疗

相关检查:妇科检查:SBE(子宫质软,阴道流血,子宫异常增大) 转移灶的对症护理:阴道转移病人禁做不必要的检查和窥阴器检查 健康教育:出院后严密随访,两年内的随访同葡萄胎,两年后仍需每年一次,持续三到五年。随访期间严格避孕,化疗停止不少于一年方可妊娠

葡萄胎(HM):良性病变,分为完全性和部分性

临床表现:完全性葡萄胎:停经后阴道流血(最常见),停经8~12周左右开始出现不规则阴道流血;子宫异常增大,变软(约半数以上的病人子宫大于停经月份,质地极软);严重的妊娠反应,较正常妊娠早;子痫前期征象;卵巢黄素化囊肿,腹痛,甲亢等

部分性葡萄胎除阴道流血外常没有完全性葡萄胎的症状,易误诊为不全流产或过期流产

超声检查:宫腔内充满密集状或短条状回声,呈“落雪状”,水泡较大则呈“蜂窝状”

护理措施:术前准备及术中护理:刮宫前配血备用,建立静脉通路,准备好缩宫素及抢救药品;缩宫素应在充分扩张宫口,开始吸宫后使用;葡萄胎清宫不易一次吸干净,一般于1周后再次刮宫,选用大号吸管,控制负压不超过53.4Kpa;刮出物选取靠近宫壁的葡萄状组织送病理检查。每次刮宫术后禁止性生活及盆浴一个月以防感染 随访指导:HCG定量测定,葡萄胎清空后每周一次,直至连续3次正常,然后每月一次持续至少半年,此后可每半年一次,共随访两年。随访期间必须严格避孕一年,首选避孕套 子宫颈炎症:妇科最常见的下生殖道炎症之一

临床表现:大部分病人无症状。有症状者表现为阴道分泌物增多,可呈乳白色黏液状,或呈淡黄色脓性,或血性白带;可引起外阴瘙痒及灼热感,有时也可出现经间期出血,性交后出血等

妇科检查可见宫颈充血,水肿,黏膜外翻。部分病人宫颈外口处的宫颈阴道部外观呈细颗粒状的红色区,称为宫颈糜烂样改变。体征表现为宫颈肥大,宫颈息肉,宫颈腺囊肿,宫颈黏膜炎

物理治疗注意事项:治疗前常规做宫颈刮片行细胞学检查,排除早期宫颈癌;急性生殖器炎症者禁忌;治疗时间选择为月经干净后的3~7天内;术后每日清洗外阴2次,创面尚未愈合期间(4~8周)禁盆浴、性交和阴道冲洗;病人术后均有阴道分泌物增多,术后1~2周脱痂时有少量血水或少许流血,出血量多时及时报告医生;一般于两次月经干净后3~7天复查

萎缩性阴道炎:常见于自然绝经及卵巢去势后妇女,也可见于产后闭经或药物假绝经治疗的妇女

主要症状为外阴灼热不适,瘙痒及阴道分泌物增多;阴道黏膜充血常伴有点滴出血

处理原则:局部应用抗生素(甲硝唑);补充雌激素(主要治疗方法);病人可采用1%乳酸或0.5%醋酸冲洗阴道后局部用药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主要病原体为白假丝酵母菌,为条件致病菌,对于热的抵抗力不强。主要感染途径是内源性感染即自身传染 主要症状为外阴剧烈瘙痒,灼痛,性交痛及尿痛,严重时坐卧不宁;阴道分泌物白色稠厚呈凝乳或豆腐渣样;妇科检查可见地图样红斑 处理原则:消除诱因,局部用药(克霉唑栓剂),全身用药,可用2%~4%碳酸氢钠溶液坐浴或阴道冲洗后用药

滴虫阴道炎:由阴道毛滴虫引起,常于月经前后得以繁殖

主要症状是稀薄的泡沫状阴道分泌物增多及外阴瘙痒;妇科检查时见病人阴道黏膜充血,严重者有散在出血斑点,甚至宫颈有出血斑点,形成“草莓样”宫颈,后穹窿有多量白带呈灰黄色、黄白色稀薄液体或黄绿色脓性分泌物。

处理原则:全身用药(甲硝唑或替硝唑)局部用药(甲硝唑泡腾片) 健康指导:取分泌物前24~48小时避免性交,阴道灌洗或局部用药,取出后及时送检并注意保暖;甲硝唑用药期间及停药24小时内,替硝唑用药期间及停药后72小时内禁止饮酒,孕20周前禁用,哺乳期不宜用药;酸性药液冲洗阴道后再用药,月经期间暂停坐浴,阴道冲洗及阴道用药;性伴侣同时治疗,治疗期间禁止性交

子宫破裂:子宫体部或下段于妊娠晚期或分娩期发生的破裂,引起子宫破裂最常见的原因是梗阻性难产(骨盆狭窄,头盆不称,胎位异常等),瘢痕子宫较常见,其他还有宫缩剂使用不当及手术创伤等 先兆子宫破裂:四大主要临床表现:子宫形成病理性缩复环,下腹部压痛,胎心率改变及血尿出现。产妇烦躁不安,疼痛难忍、下腹部拒按、表情极其痛苦、呼吸急促、脉搏加快。胎动频繁

子宫破裂:产妇突感下腹部撕裂样疼痛,子宫收缩骤然停止。出现全腹压痛,反跳痛等腹膜刺激征

先兆子宫破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宫缩(全麻或肌注哌替啶),立即行剖宫产术;子宫破裂,挽救休克的同时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尽快做好剖宫术前准备

产后出血:胎儿经自然分娩出后24小时内出血量超过500ml或剖宫产后超过1000ml者。在我国居产妇死因首位。

引起产后出血的主要原因有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损伤及凝血功能障碍等。子宫收缩乏力是最常见的原因,软产道裂伤常见于会阴、阴道、宫颈裂伤。

临床表现:主要表现为阴道流血过多和失血性休克。出血原因不同引起的临床表现也不同

子宫收缩乏力:产程延长,胎盘剥离延缓;胎盘完整剥离后子宫出血不止;宫底升高、质软、轮廓不清;按摩子宫及应用宫缩剂后子宫变硬,阴道流血减少或停止。

胎盘因素:胎儿娩出后15分钟内胎盘未娩出;胎儿娩出几分钟后阴道大量出血,色暗红应考虑胎盘因素,检查胎盘及胎膜是否完整,确定有无残留。

软产道裂伤:胎儿娩出后立即发生阴道流血,色鲜红,能自凝 凝血功能障碍:产妇持续阴道流血、血液不凝、止血困难,有全身多部位出血史。根据病史,凝血功能检测可做出判断 护理措施:妊娠期加强孕期保健,定期接受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应提前入院;分娩期要注意产程进展,防止产程延长,指导孕妇正确使用腹压,正确处理胎盘娩出及测量出血量;产褥期产后两小时内密切观察产妇的子宫收缩、阴道出血、宫底高度及会阴伤口情况,定时测量产妇生命体征;督促产妇及时排空膀胱;早期哺乳可刺激子宫收缩 止血措施:针对子宫收缩乏力所致的大出血:按摩子宫(最常用);应用宫缩剂(缩宫素,麦角新碱)心脏病,高血压病者慎用麦角新碱;宫腔纱布填塞法(易出现止血假象,增加感染机会,不推荐使用);结扎盆腔血管;髂内动脉或子宫动脉栓塞(产妇生命体征稳定后) 胎盘因素:胎盘已剥离尚未娩出者,可协助产妇排空膀胱,牵拉脐带,按压宫底协助胎盘娩出;胎盘粘连者:可行徒手剥离胎盘后协助娩出;胎盘、胎膜残留者,可行钳刮术或刮宫术;胎盘植入者,及时做好子宫切除术的准备。

软产道损伤:按解剖层次逐层缝合裂伤处直至彻底止血;血肿时应切开血肿、清除积血、彻底止血缝合

凝血功能障碍者首先应排除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损伤等原因,尽快输新鲜全血

异常分娩妇女的护理:产力、产道、胎儿及精神心理因素 产力因素:子宫收缩乏力和子宫收缩过强

子宫收缩乏力:常见的原因有精神因素、产道与胎儿因素(骨盆异常、胎位异常)、子宫因素(双胎、巨大儿所致的子宫壁过度膨胀)、内分泌失调(雌激素、缩宫素、前列腺素合成释放减少,孕激素下降缓慢)、镇静剂使用不当,其他如过早入院待产,营养不良等

临床表现: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子宫收缩的节律性、对称性及极性正常,但收缩力弱,宫腔压力低于15mmHg,持续时间短,间歇期长且不规律,宫缩小于2次/10分钟。此种多属继发性宫缩乏力 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多见于初产妇,表现为子宫收缩的极性倒臵,即宫缩时宫底部不强,子宫中段或下段强,宫腔内压力达20mmHg,宫缩间歇期子宫壁也不能完全松弛。此种多属原发性宫缩乏力,为无效宫缩

产程曲线异常:产程进展的标志是宫口扩张和胎先露部下降 潜伏期是指从规律宫缩开始至宫口开至3cm,超过16小时即为潜伏期延长;活跃期是指从宫口开到3cm至宫口开全,超过8小时即为活跃期延长;进入活跃期后,宫口不再扩张达2小时以上,称为活跃期停滞;第二产程初产妇超过2小时,经产妇超过1小时未分娩为第二产程延长;第二产程达1小时胎头下降无进展为第二产程停滞;活跃期晚期及第二产程,胎头下降速度初产妇每小时小于1cm,经产妇每小时小于2cm为胎头下降延缓;活跃期晚期胎头停留在原处不下降达1小时以上,称为胎头下降停滞;总产程超过24小时者为滞产 处理原则:对于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者,首先应寻找原因,若发现有头盆不称或胎位异常不能从阴道分娩者,及时做好剖宫产术前准备。估计可经阴道分娩者需保证其休息,消除其精神紧张与恐惧心理;补充营养、水分、电解质;保持膀胱和直肠的空虚状态(必要时行导尿和灌肠)。上述方法无效时遵医嘱加强宫缩,常用的方法有:针刺穴位(合谷、三阴交、太冲、关元等);刺激乳头;人工破膜(宫颈扩张不低于3cm,无头盆不称,胎头已衔接者);缩宫素静脉滴注(一般不宜超过40滴/分,以子宫收缩达到持续40-60秒,间隔2-4分钟为好,有明显产道梗阻或伴子宫瘢痕者宜禁用)。若仍无进展,行剖宫术。产中密切观察,产后预防出血及感染。

不协调性子宫收缩乏力者按医嘱给予适当镇静剂,确保产妇充分休息,使产妇恢复为协调性子宫收缩使产程顺利进展。无进展或胎位异常时行剖宫术,禁用强镇静剂

子宫收缩过强:协调性子宫收缩过强:子宫收缩的节律性、对称性及极性正常,收缩力过强(宫腔压力大于50mmHg、10分钟内有5次或以上的宫缩且持续达60秒或更长)。产道无阻力,无头盆不称及胎位异常情况,往往产程进展很快,初产妇宫口扩张速度每小时大于5cm,经产妇大于10cm,宫颈口短时间内全开,分娩短时间内结束即总产程不超过3小时,称为急产,多见于经产妇。

不协调性子宫收缩过强有两种表现:强直性子宫收缩(部分子宫肌层出现持续性,强直性痉挛性收缩,间歇期短,有先兆子宫破裂征象)和子宫痉挛性狭窄环(多在子宫上下段交界处,也可在胎体某一狭窄部,以胎颈、胎腰处多见)

护理措施:有急产史的孕妇在预产期前1~2周不宜外出,宜提前2周住院待产;一旦出现产兆,不能给予灌肠;提前做好接生及抢救新生儿的准备。临产期鼓励产妇做深呼吸,嘱其不要向下屏气,宫缩时张嘴哈气;宫缩过强时按医嘱给予宫缩抑制剂;若属梗阻性原因,停止一切刺激,如禁止阴道内操作,停用缩宫素等

产道因素:包括骨产道异常及软产道异常,以骨产道异常多见 骨产道异常:骨盆入口平面狭窄,扁平骨盆最常见;中骨盆及骨盆出口平面狭窄;骨盆三个平面狭窄(骨盆属女性骨盆,但骨盆入口、中骨盆及骨盆出口每个平面的径线均小于正常值2cm或更多,称为均小骨盆);畸形骨盆

软产道异常:宫颈瘢痕者予软化宫颈治疗,如无效行剖宫产;阴道瘢痕性狭窄轻者行会阴侧切后阴道分娩;瘢痕广泛,部位高者行剖宫产;宫颈癌行剖宫产;瘢痕子宫综合分析决定;子宫肌瘤不阻碍产道时可经阴道分娩,异常胎先露或阻碍胎先露部衔接及下降时行剖宫产,可同时行子宫肌瘤切除术。

胎头跨耻征检查:产妇排尿后仰卧,两腿伸直,检查者将手放于耻骨联合上方,将浮动的胎头向骨盆方向推压,若胎头低于耻骨联合平面表示头盆相称,称为跨耻征阴性;若处于同一平面,表示可疑,为跨耻征可疑阳性;若高于耻骨联合平面,表示头盆明显不称,为跨耻征阳性。此项检查在初产妇预产期前两周或经产妇临产后胎头尚未入盆时有一定的临床意义。

护理措施:有明显头盆不称,不能从阴道分娩者,按医嘱做好剖宫术前的准备与术中、术后护理;轻度头盆不称者在严密监护下可以试产,一般不用镇静,镇痛药,少肛查,禁灌肠。试产2~4小时;中骨盆狭窄易发生持续性枕横位或枕后位。若宫口已开全,胎头双顶径达坐骨棘水平或更低,可用胎头吸引,产钳等阴道助产术,并做好抢救新生儿的准备;若胎头未达坐骨棘水平或出现胎儿窘迫征象,应做好剖宫术前准备;骨盆出口平面狭窄者不宜试产 胎儿因素:胎位异常和胎儿发育异常

胎位异常:以头先露的胎头位臵异常最常见,常见于持续性枕后位(胎头枕部持续位于母体骨盆后方,于分娩后期仍然不能向前旋转)或枕横位。臀先露是产前最常见的一种异常胎位。还有肩先露和面先露 胎儿发育异常主要是巨大胎儿和胎儿畸形

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32~34周,分娩期及产褥期的最初3日内,是患有心脏病孕妇最危险的时期

处理原则及护理措施:妊娠期:凡不宜妊娠者,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术,妊娠超过12周后密切监护,定期产前检查,识别早期心力衰竭的征象(轻微活动后即有胸闷、心悸、气短;休息时心率每分钟超过110次,呼吸每分钟超过20次;夜间常因胸闷而需坐起呼吸或到窗边呼吸;肺底部有少量持续性湿啰音,咳嗽后不消失);充分休息,避免过劳;指导孕妇摄入高热量、高维生素、低盐低脂饮食且富含多种微量元素,宜少食多餐,整个孕期孕妇体重增加不超过10kg。妊娠16周后,每日食盐量不超过4~5g;预防诱发心力衰竭的因素

分娩期:心功能I~II级,胎儿不大,胎位异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在严密监护下可经阴道分娩;心功能III~IV级,胎儿偏大,宫颈条件不佳,合并有其他并发症者可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分娩时取半卧位,臀部抬高,下肢放低;随时评估孕妇的心功能状态;缩短第二产程,宫缩时不宜用力;胎儿娩出后,应腹部立即放臵沙袋,持续24小时;为防止产后出血过多,可静脉或肌注缩宫素,禁用麦角新碱 产褥期:充分休息且需严密监护,按医嘱给予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心功能III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产妇半卧位或左侧卧位

胎盘早期剥离:妊娠20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臵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简称胎盘早剥

胎盘早剥的主要病理变化是底蜕膜出血,形成血肿,使胎盘自附着处剥离。分为三种类型:

显性剥离或外出血:剥离面小,出血停止、血液凝固,临床多无症状如继续出血,血液冲开边缘及胎膜,向外流出

隐性剥离或内出血:血液在胎盘后形成血肿使剥离面扩大,血肿不断增大,胎盘边缘仍附着于子宫壁,或胎膜尚未剥离,或抬头固定于骨盆入口,均使血液不能向外流而积聚在胎盘与子宫壁之间 混合性出血:内出血过多时,血液冲开胎盘边缘,流出宫颈口外 内出血严重时,血液向子宫肌层内浸润,引起肌纤维分离、断裂、变性,此时子宫表面呈紫蓝色瘀斑,尤其在胎盘附着处更明显,称为子宫胎盘卒中,又称库弗莱尔子宫

临床表现:剥离面小于1/3,以外出血为主属于轻型;剥离面超过1/3,伴有较大的胎盘后血肿,常为内出血或混合性出血为重型。 轻型:疼痛较轻微或无腹痛;阴道流血量一般较多,色暗红,贫血体征不显著;子宫软,宫缩有间歇期;腹部压痛不明显

重型:突然发生的持续性腹部疼痛和(或)腰酸、腰背痛;无阴道流血或少量阴道流血及血性羊水,贫血程度与外出血量不相符;偶见宫缩,子宫硬如板状,间歇期不能放松;压痛明显,胎位不正;可能有DIC征象

纠正休克、及时终止妊娠、防治并发症是处理胎盘早剥的原则 前臵胎盘:孕28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甚至胎盘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处,其位臵低于胎儿先露部。多见于经产妇及多产妇 临床表现:妊娠晚期或临产时,突发性无诱因、无痛性阴道流血,色鲜红,伴或不伴宫缩;贫血、休克;胎位异常

分类:完全性前臵胎盘:约在妊娠28周左右,反复出血频繁,量较多;部分性前臵胎盘介于完全性和边缘性之间;边缘性前臵胎盘:多于妊娠37~40周或临产后,出血较晚,量少

处理原则:制止出血、纠正贫血和预防感染。具体方案分两种:期待疗法,适用于妊娠不足36周或估计胎儿体重小于2300g,阴道流血量不多,孕妇全身情况良好,胎儿存活者;终止妊娠,适用于入院时出血性休克,出血量少但不能有效止血,出血不止时或出血量少但妊娠已近足月或已临产者。剖宫产术是主要手段。阴道分娩适用于边缘性前臵胎盘,胎先露为头位,临产后产程进展顺利估计能短时间结束分娩者

B超检查是目前最安全、有效的首选方法。怀疑前臵胎盘个案时切忌肛查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以及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前三者以往统称为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临床表现及分类: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首次出现BP≥140/90mmHg,并于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

子痫前期:轻度:妊娠20周后出现BP≥140/90mmHg;尿蛋白≥0.3g/24h。重度:BP≥160/110mmHg;尿蛋白≥0.2g/24h 子痫:子痫前期的基础上出现抽搐发作,或伴昏迷

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高血压孕妇于妊娠20周以前无蛋白尿,若孕20周后尿蛋白≥0.3g/24h 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妊娠前或妊娠20周前血压≥140/90mmHg,但妊娠期无明显加重

处理原则:基本处理原则是镇静(地西泮和冬眠合剂,分娩期慎用)、解痉(首选硫酸镁)、降压(BP≥160/110mmHg)、利尿,适时终止妊娠,其指征:重度子痫前期孕妇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后无明显好转者;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孕龄<34周,胎盘功能减退,胎儿估计已成熟者;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孕龄>34周,经治疗好转者;子痫控制后2小时可考虑终止妊娠(子痫病人需控制抽搐,纠正缺氧和酸中毒) 用药注意事项:监测血压及以下指标:膝腱反射必须存在;呼吸不少于16次/分;尿量每24小时不少于600ml或每小时尿量不少于25ml。随时备好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用以出现毒性作用时解毒 异位妊娠:受精卵在宫腔体外着床发育,以输卵管妊娠最常见 输卵管妊娠以壶腹部妊娠多见,其次为峡部。引起输卵管妊娠的主要原因是输卵管黏膜炎和输卵管周围炎。输卵管妊娠流产多见于壶腹部妊娠,发病多在妊娠8~12周;输卵管妊娠破裂多见于峡部妊娠,妊娠6周左右发病。

临床表现:多数病人停经6~8周后出现不规则阴道流血;腹痛是输卵管妊娠病人就诊的主要症状。输卵管妊娠未发生流产或破裂前,表现为下腹隐痛或酸胀感;输卵管妊娠流产或破裂,病人突感一侧下腹撕裂样疼痛,常伴有恶心、呕吐;血液积聚于直肠子宫陷凹处,可出现肛门坠胀感;阴道流血、晕厥与休克、腹部包块

处理原则:以手术为主(患侧输卵管切除术或保留患侧输卵管及其功能的保守型手术,腹腔镜手术),其次是药物治疗

阴道后穹窿穿刺是一种简单可靠的诊断方法,适用于疑有腹腔内出血的病人

自然流产:凡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者称为流产

妊娠12周以前的流产为早期流产,12周至不足28周者称晚期流产 染色体异常是自然流产最常见的原因。病理分析(P127) 临床表现:停经、腹痛及阴道出血是流产的主要临床症状

先兆流产:停经后先出现少量阴道出血,量少于月经量,有时伴有轻微下腹痛,腰痛、腰坠。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相符,宫颈口未开。卧床休息,禁止性生活;减少刺激,禁灌肠

难免流产:流产已不可避免,阴道流血量增多,阵发性腹痛加重;子宫大小与停经周数相符或略小,宫颈口已扩张但组织尚未排出。尽早使胚胎及胎盘组织完全排出,以防止出血和感染 不全流产:阴道出血持续不止,下腹痛减轻;子宫小于停经周数,部分组织排出。行吸宫术或钳刮术清除宫腔内残留组织

完全流产:阴道出血逐渐停止,腹痛随之消失;子宫接近正常大小或略大,宫颈口已关闭。如无感染征象,一般不需特殊处理

稽留流产又称过期流产:胚胎或胎儿已死亡滞留在宫腔内尚未自然排出,子宫不再增大反而是缩小;子宫小于妊娠周数,宫颈口关闭。应及时促使胎儿和胎盘娩出

习惯性流产是指自然流产连续发生3次或3次以上者

感染性流产出血少时控制感染后清宫;出血多时钳出组织残留物控制感染后清宫

胎儿窘迫:胎儿在宫内有缺氧和酸中毒征象,发生在妊娠后期者为慢性胎儿窘迫,发生在临产过程者为急性胎儿窘迫

临床表现:胎心音改变、胎动异常及羊水胎粪污染或羊水过少,重者胎动消失。

急性胎儿窘迫:多发于分娩期,胎心率加快或减慢(早期>160bpm,严重<120bpm),CST或OCT出现频繁的晚期减速或变异减速,胎动从频繁到减弱再到消失(2h胎动计数<10次)

慢性胎儿窘迫:多发于妊娠末期,胎动减少或消失(胎动计数<10次/12h),NST基线平直,频繁晚期减速和变异减速,宫高、腹围小于正常。频繁晚期减速+胎心率<100bpm提示胎死宫内

处理原则:急性胎儿窘迫者,宫颈未完全扩张,胎儿窘迫不严重者给予吸氧(10L/min),嘱产妇左侧卧位;宫口开全,胎先露达坐骨棘平面以下3cm者,尽快助产经阴道娩出胎儿;病情紧迫或上述处理无效者,立即剖宫产结束分娩。

慢性胎儿窘迫者间断吸氧,左侧卧位。无法改善时,促使胎儿成熟后迅速终止妊娠;接近足月,胎儿可存活行剖宫产

胎心电子监护:基线胎心率(BHR):无宫缩或宫缩间歇期记录的胎心率,必须持续观察10分钟以上。正常足月胎儿的心率主要在120-160次/分波动。基线摆动幅度正常范围为10-25次/分,摆动频率正常为≥6次/分。胎心基线变异的存在说明胎儿具有一定的储备能力,是胎儿健康的表现。基线变异<5次/分,表示基线率呈平坦型,储备能力差;>25次/分为变异度增加,基线呈跳跃型

周期性胎心率(PFHR):与子宫收缩有关的胎心率变化,有三种类型 无变化;加速(基线摆动幅度约为15~20次/分,持续时间>15秒是胎儿良好的表现);减速:早期减速:与子宫收缩几乎同时开始,正常减速幅度<50次/分,此时胎头受压;变异减速:下降幅度>70次/分,此时脐带受压;晚期减速:下降幅度<50次/分,提示胎盘功能不良、胎儿缺氧。

无应激试验(NST):无宫缩,无外界刺激下基线变异情况和胎心率 20分钟内至少有3次以上胎动伴胎心率加速>15次/分、持续时间>15秒称为NST有反应型;少于3次或胎心率加速不足15次/分称NST无反应型

宫缩压力试验(CST)或缩宫素激惹试验(OCT):以10分钟作为基数,连续观察至少3次宫缩,每次收缩30秒。CST阴性:胎心率无晚期减速和明显的变异减速,胎动后胎心率加快,说明一周内无大危险;CST阳性:超过50%的宫缩有胎心率晚期减速,变异少(<5bpm),胎动后胎心率无加速,至少说明胎儿氧合状态不理想 胎儿体重估计:宫底高度x腹围+200 产褥期妇女的护理:发热:有些产妇产后24小时内体温稍升高,但不超过38℃。产后3~4日因乳房血管、淋巴管极度充盈,乳房胀大,可有37.8~39℃发热,称为泌乳热,一般持续4-16小时后降至正常 恶露:血性恶露:产后最初3日,呈红色,有大量血液、少量胎膜、坏死蜕膜组织;浆液性恶露:产后4~14日,淡红色,少量血液、坏死蜕膜、宫颈黏液、细菌;白色恶露:产后14日以后,白色,坏死退化蜕膜、表皮细胞、大量白细胞和细菌

会阴伤口水肿或疼痛:于产后3日内可出现局部水肿、疼痛,拆线后症状消失

产后宫缩痛:子宫强直性收缩,产妇一般可以承受,于产后1~2日出现,持续2~3日自然消失

褥汗:产后一周内孕妇潴留的水分通过皮肤排泄

排尿困难及便秘:产后2~3日内产妇往往多尿,且容易发生排尿困难。产妇因卧床休息、肠蠕动减弱常发生便秘 乳房胀痛或皲裂,乳腺炎,产后压抑

护理措施:一般护理:监测生命体征;适当补充维生素和铁剂,推荐补充铁剂3个月;产后4小时鼓励产妇及时排尿,排尿困难时可用温开水冲洗会阴,热敷下腹部刺激膀胱肌,必要时导尿。鼓励产妇早日下床活动,多饮水,多吃蔬菜和含纤维食物,保持大便通畅 对症护理:会阴伤口异常护理(P99)乳房护理:哺乳时应让新生儿吸空乳房,如乳汁充足吸不完时用吸乳器将剩余的乳汁吸出。乳房胀痛护理:尽早哺乳(产后半小时内);外敷乳房,哺乳前热敷乳房,两次哺乳间冷敷乳房;按摩乳房(哺乳前);配戴乳罩;生面饼外敷;服用药物(VitB6)

正常产褥期为6周。产褥期变化最大的是生殖系统,又以子宫变化最大。表现为子宫体肌纤维的缩复(产后6周子宫恢复至正常非妊娠前大小)、子宫内膜的再生、子宫颈复原(产后4周子宫颈完全恢复至非孕时形态)和子宫下段变化。阴道于产褥期结束时不能完全恢复至未孕时的紧张度;外阴轻度水肿产后2~3日自行消退,会阴切口产后3~4日愈合。

乳房的主要变化是泌乳;妊娠期血容量增加,于产后2~3周恢复至未孕状态;高凝状态于产后2~3周消退;不哺乳产妇一般产后6~10周月经复潮,产后10周左右恢复排卵。哺乳期产妇月经复潮延迟,平均在4~6个月恢复排卵。

分娩期妇女的护理:妊娠满28周及以上,胎儿及其附属物从临产开始到全部从母体娩出的过程称为分娩。妊娠满28周至不满37周分娩称为早产;妊娠满37周至不满42周分娩称足月产;妊娠满42周及以后分娩称过期产

决定分娩的因素包括产力、产道、胎儿及待产妇的精神心理因素 产力:子宫收缩力(主要产力,具有节律性、对称性、极性)、腹壁肌及膈肌收缩力(腹压在第二产程末期配合宫缩时运用最有效)、肛提肌收缩力

产道:骨产道(真骨盆)和软产道

骨盆入口平面:入口前后径(11cm)、入口横径(13cm)、入口斜径(12.75cm);中骨盆平面:中骨盆前后径(11.5cm)、中骨盆横径(坐骨棘间径,10cm);骨盆出口平面:出口前后径(11.5cm)、出口横径(坐骨结节间径,9cm)、前矢状径(6cm)、后矢状径(8.5cm)。子宫体下段形成(子宫颈管消失,宫口扩张)

胎儿:双顶径(9.3cm)、枕额径(11.3cm)、枕下前囟径(9.5cm)、枕颏径(13.3cm)。胎位和胎儿畸形

分娩机制:衔接(颅骨最低点接近或达到坐骨棘水平,部分初产妇预产期前1~2周内可有胎头衔接)、下降(胎儿娩出的首要条件)、俯屈、内旋转、仰伸、复位及外旋转、胎肩及胎儿娩出

临产诊断:临产的标志为有规律且逐渐增强的子宫收缩,持续30秒或以上,间歇5~6分钟,同时伴随进行性宫颈管消失、宫颈口扩张和胎先露下降。

产程分期:第一产程:宫缩开始至宫口全开,初产妇约需11~12小时,经产妇约需6~8小时;第二产程:宫口全开至胎儿娩出,初产妇不超过2小时,经产妇不应超过1小时;第三产程:胎儿娩出至胎盘娩出,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一产程护理:主要临床表现为规律宫缩、宫口扩张、胎先露下降(决定能否经阴道分娩的重要观察项目)及胎膜破裂(多发生在宫口近开全时)。观察生命体征;潜伏期每隔1~2小时测一次胎心率,活跃期每15~30分钟测一次胎心率,每次测1分钟;潜伏期每隔1~2小时观察一次宫缩,活跃期每15~30分钟观察一次,至少连续观察3次收缩;宫颈扩张和胎头下降程度根据宫缩情况和产妇临床表现适当增减肛查的次数,胎头下降的程度以颅骨最低点与坐骨棘平面的关系为标志。一般宫口开大至4~5cm时,胎头应达坐骨棘水平;胎膜破裂及羊水观察,可用pH试纸检查,pH值≥7.0时破膜的可能性大,破膜超过12小时者遵医嘱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补充液体和热量;临产后若宫缩不强且未破膜,鼓励产妇于宫缩间歇期走动;鼓励产妇每2~4小时排尿一次;初产妇宫口扩张小于4cm,经产妇小于2cm时可行温肥皂水灌肠。灌肠禁忌症:胎膜早破、阴道流血、胎头未衔接、胎位异常、有剖宫产史、宫缩强估计1小时内即将分娩以及严重心脏病者等。

第二产程护理:主要临床表现为宫缩增强,胎儿下降及娩出 心理支持;观察产程进展;指导产妇屏气,宫缩时深吸气屏住,然后如解大便样向下用力屏气以增加腹压(用长力);接产准备后接产 第三产程护理:主要临床表现为子宫收缩、胎盘娩出、阴道流血 清理新生儿呼吸道;新生儿Apgar评分;处理脐带;协助胎盘娩出:胎盘剥离征象:宫体变硬呈球形;剥离的胎盘降至子宫下段,阴道口外露的一段脐带自行延长;阴道少量流血;用手掌尺侧在耻骨联合上方轻压子宫下段,宫体上升而外露的脐带不再回缩。接产者切忌在胎盘尚未完全剥离时用手按揉、下压宫底或牵拉脐带,以免引起胎盘部分剥离而出血或拉断脐带。检查胎盘、胎膜、软产道;预防产后出血 妊娠期妇女的护理:成熟卵子受精是妊娠的开始,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是妊娠的终止。全过程平均约40周

通常受精发生在排卵后12小时内,整个过程约为24小时。受精后第3日,受精卵分裂成桑葚胚;受精后第4日,进入宫腔发展为早期囊胚;受精后第5~6天,继续发育为晚期囊胚。晚期囊胚侵入到子宫内膜的过程称为着床,约在受精后第6~7日开始,11~12日结束。妊娠时期的子宫内膜称为蜕膜,包括底蜕膜、包蜕膜、真蜕膜。 胎儿附属物是指胎盘、胎膜、脐带和羊水。胎盘于妊娠6~7周时开始形成,12周末时完全形成。由羊膜(胎盘的最内层,构成胎盘的胎儿部分)、叶状绒毛膜(构成胎盘的胎儿部分,胎盘的主要部分,内层为细胞滋养层细胞,外层为合体滋养层细胞)和底蜕膜(构成胎盘的母体部分)构成。胎盘分为子面和母面,子面光滑,呈灰白色,表面为羊膜,中央或稍偏处有脐带附着。母面粗糙,呈暗红色,由18~20个胎盘小叶组成。胎盘的主要功能是气体交换、营养支持、排出代谢产物、防御和合成(胚泡一经着床,合体滋养细胞即开始分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受精后10日左右即可用放射免疫法自母体血清中测出,成为诊断早孕的敏感方法之一。至妊娠第8~10周时分泌达高峰,持续1~2周后迅速下降,至妊娠中晚期血清浓度仅为峰值的10%,持续至分娩。其主要作用是作用于月经黄体,维持黄体寿命) 胎膜由平滑绒毛膜(外层)和羊膜(内层)组成。足月胎儿的脐带长约30~70cm,平均约55cm,内有1条脐静脉(含氧量高)和2条脐动脉。妊娠早期的羊水是由母体血清经胎膜进入羊膜腔的透析液,妊娠中期以后,胎儿尿液成为羊水的主要来源。正常足月妊娠羊水量为1000~1500ml,呈中性或弱碱性,pH为7.20,少于300ml过少,多于2000ml过多。羊水可减轻胎动的不适感和避免胎儿局部受压。 胎儿发育及生理特点:4周末可辨认胎盘及体蒂;8周末胚胎初具人形,超声显像可见早期心脏已形成且有搏动;12周末外生殖器已发育;16周末可确定性别,部分孕妇自觉有胎动;20周末可听到胎心音;24周末胎儿身长约30cm,体重约630g;28周末加强护理,可以存活;32周末注意护理,可以存活;36周末胎儿出生后能啼哭及吸吮,生活力良好,此期出生者基本可以存活;40周末胎儿已成熟,出生后哭声响亮。

妊娠期母体变化:子宫体明显增大变软,早期呈球形不对称,妊娠12周时,子宫增大均匀并超出盆腔。妊娠晚期子宫多呈不同程度的右旋。自妊娠12~14周起,子宫出现不规则的无痛性收缩,由腹部可以触及,其特点为稀发、不对称;子宫峡部非妊娠期长约1cm,随着妊娠的进展被逐渐拉长变薄,形成子宫下段,临产时长约7~10cm;子宫颈管内腺体肥大,宫颈黏液分泌增多,形成黏稠的黏液栓,保护宫腔不受感染,可有假性糜烂;卵巢略增大,停止排卵。分泌雌激素、孕激素以维持妊娠。妊娠10周后,黄体功能由胎盘取代,妊娠3~4月时,黄体开始萎缩;妊娠早期乳房开始增大,乳头增大、着色,易勃起,乳晕着色,乳晕上的皮脂腺肥大形成散在的小隆起,称蒙氏结节;妊娠后期由于膈肌升高,心脏向左、向上、向前移位并有肥大,多数孕妇的心尖区及肺动脉区可闻及柔和的吹风样收缩期杂音;心搏出量自妊娠10周即开始增加,至妊娠32~34周达高峰;血容量自妊娠6周起开始增加,至妊娠32~34周时达高峰,血浆的增加多于红细胞的增加会出现生理性贫血;妊娠后血红蛋白值约为110g/L;妊娠早期及中期,血压偏低。妊娠晚期,血压轻度升高;孕妇长时间仰卧易引起仰卧位低血压综合征;妊娠6周左右会出现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早孕反应;妊娠初3个月及末3个月会出现尿频、尿急;体重自13周起平均每周增加不超过350g,至妊娠足月时,平均约增加12.5kg。

妊娠诊断:12周末以前妊娠称早期妊娠,13~27周末称中期妊娠,28周及其后称晚期妊娠

早期妊娠诊断:月经周期正常的育龄妇女,一旦月经过期10天或以上,应首先考虑早期妊娠的可能,但停经不一定就是妊娠;约半数左右的妇女在停经6周左右出现晨起恶心、呕吐、食欲减退、喜食酸物或偏食等早孕反应;妊娠早期增大的子宫压迫膀胱引起尿频;乳房自妊娠8周起逐渐增大,乳头及周围乳晕着色,有深褐蒙氏结节出现;妇科检查子宫增大变软,妊娠6~8周时,阴道黏膜及子宫颈充血,呈紫蓝色,阴道检查子宫随停经月份逐渐增大,子宫峡部极软,子宫体与子宫颈似不相连,称黑加征;妊娠试验:用免疫学方法测定受检测者血或尿中HCG含量;超声检查:检查早期妊娠快速准确的方法。阴道B超较腹部超声可提前1周诊断早孕,其最早在停经4~5周后;宫颈黏液检查和黄体酮试验;具有双相型体温的妇女,停经后高温相持续18日不见下降者,早孕可能性大;持续3周以上则可能性更大 中晚期妊娠诊断:有早期妊娠的经过且子宫明显增大,可感觉到胎动,听诊有胎心音;通过手测子宫底高度或尺测子宫底高度判断子宫大小与妊娠周数是否相符(P48);妊娠18~20周后孕妇自觉有胎动,胎动每小时约3~5次;妊娠18~20周后能听到胎心音,胎心音呈双音,每分钟120~160次;妊娠20周以后可由腹部触及胎体。超声检查和胎儿心电图。

胎儿身体纵轴与母体身体纵轴之间的关系称为胎产式,纵产式最多见 最先进入骨盆入口的胎儿部分称为胎先露

胎儿先露部指示点与母体骨盆的关系称胎方位,简称胎位。枕左前位是最常见,最便于生产的胎位。

预产期的推算:末次月经第一日起,月份减3或加9,日期加7 四步触诊法:第1步估计胎儿大小与妊娠月份是否相符,判断子宫底部胎儿部分;第2步分辨胎背及胎儿四肢;第3步进一步查清是胎头还是胎臀,确定先露部是否衔接;第4步再次判断先露部的诊断是否正确,确定先露部入盆的程度。前3步都是面向孕妇检查。 髂棘间径(23~26cm)和髂嵴间径(25~28cm)可间接推测骨盆入口横径的程度;髂耻外径(18~20cm)可间接推测骨盆入口前后径长短;对角径(12.5~13cm)减去1.5~2cm即为真结合径(入口前后径) 护理措施:定期产前检查;心理护理;症状护理:对于恶心、呕吐早孕反应者避免空腹,清晨起床时先吃几块饼干或面包,起床时宜缓慢,少量多餐,食用清淡食物;尿频尿急如无感染征象不必做特殊处理,也无需减少液体摄入量缓解症状,有尿意时及时排空;白带增多时首先排除阴道炎症,每日清洗外阴但禁止阴道冲洗;下肢水肿休息后可消退,若未消退或下肢明显凹陷性水肿及时诊治。左侧卧位,下肢稍垫高,避免久站或久坐,适当限制盐分摄入;下肢,外阴静脉曲张避免两腿交叉或长时间站立行走,时常抬高下肢,穿弹力裤或袜;便秘需养成每日定期排便的习惯,多吃水果、蔬菜含纤维的食物,增加饮水,适当活动;腰背痛穿低跟鞋,休息、避免提重物;仰卧位低血压综合征取左侧卧位

健康教育:异常症状判断;营养指导,3个月前补充叶酸直至怀孕3个月,放弃生食物、烟草、软性饮料,整个孕期补充维生素,孕中期后增加能量摄入,补充微量元素尤其是铁;注意休息与活动;假宫缩时不要拍打,触摸肚皮;胎教,20周开始和宝宝对话,27周开始给予光亮刺激(5分钟/次),24周后宝宝胎动时每天进行抚摸和音乐训练(15~20分钟/次,音源距离孕妇一米远);孕期自我监护:每日早中晚各数1小时胎动,每小时胎动数不少于3次,12小时内胎动累计数不小于10次,逐日下降胎动数<50%;妊娠前3个月及末3个月,避免性生活。识别先兆临产。

先兆临床:假临产(宫缩持续时间短且不恒定,间歇时间长且不规则,强度不加强,不伴随宫颈管消失和宫颈口扩张)、胎儿下降感、见红 女性生殖系统解剖:外生殖器(外阴):阴阜、大阴唇(未婚妇女的两侧大阴唇自然合拢,遮盖阴道口及尿道口)、小阴唇、阴蒂、阴道前庭(前庭球、前庭大腺、尿道口、阴道口及处女膜)。内生殖器:阴道:性交器官,也是排出月经血和娩出胎儿的通道。环绕子宫颈周围的组织称为阴道穹窿,分前、后、左、右四部分,后穹窿顶端与子宫直肠陷凹(腹腔最低部分)贴接,此陷凹有积液时可经后穹窿穿刺或引流,是诊断某些疾病或实施手术的途径;子宫:位于骨盆腔中央,产生月经和孕育胎儿的空腔器官。子宫上部称子宫体(其上端隆突部分称子宫底)、子宫下部称子宫颈(子宫下部,子宫颈内腔呈梭形,称子宫颈管,其下端称为子宫颈外口,开口于阴道)、子宫峡部(子宫体与子宫颈之间形成的最狭窄部分)。子宫借助于4对韧带及骨盆底肌肉和筋膜的支托作用维持正常的位臵:圆韧带维持子宫前倾位;阔韧带将骨盆分为前、后两部分,维持子宫在盆腔的正中位臵;主韧带固定子宫颈正常位臵;宫骶韧带间接保持子宫于前倾位臵;输卵管全长8~14cm,分为间质部、峡部、壶腹部(受精部位)、伞部;卵巢是妇女性腺器官,产生卵子和激素

骨盆:生殖器官所在,胎儿娩出的通道。由髋骨、骶骨、尾骨组成。骨盆以耻骨联合上缘、髂耻缘、骶岬上缘的连线为界,分为上下两部分,分界线以上为假骨盆也称大骨盆;分界线以下为真骨盆又称小骨盆;骨盆底的前面为耻骨联合上缘,后面为尾骨尖,两侧为耻骨降支、坐骨升支及坐骨结节,有三层组织,外层为浅层筋膜与肌肉;中层即泌尿生殖膈,由上下两层坚韧的筋膜及一层薄肌肉形成;内层即盆膈由肛提肌及其筋膜组成。会阴指阴道口与肛门之间的软组织,妊娠期会阴组织变软,伸展性很大,有利于分娩,分娩时要保护此区,以免造成会阴裂伤。女性生殖器官邻近器官有尿道、膀胱(妇科检查及手术前要排空膀胱)、输尿管、直肠及阑尾。

月经是性功能成熟的一项标志,在内分泌周期性调节下,如不发生受精和着床,子宫内膜衰萎而脱落伴有出血,如此周而复始发生的子宫内膜剥脱性出血称为月经。两次月经第1日的间隔时间称为月经周期,一般为21~35天,平均28天。每次月经持续的天数称为月经期,一般为3~7日。月经量约为30~50ml,每月失血量超过80ml为月经过多。月经除血液外,尚含有子宫内膜碎片、宫颈黏液及脱落的阴道上皮细胞等,月经血呈暗红色,主要特点是不凝固,偶尔有一些小凝块

雌激素(雌二醇(E2)是妇女体内生物活性最强的雌激素)主要生理功能:促进卵泡及子宫发育,使子宫内膜增生;增强子宫对催产素的敏感性;促进阴道上皮的增生、角化;增加输卵管上皮细胞活动;促进体内水钠潴留;促进乳腺管增生。

孕激素(主要是黄体酮)的功能:使子宫肌松弛,降低子宫对催产素的敏感性;促进阴道上皮细胞脱落;抑制输卵管节律性收缩;促进体内水钠排泄;促进乳腺腺泡发育。

第四篇:近代史重点知识归纳~

第一章反对外国侵略的斗争

1、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给中国带来了什么?

第一,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造成中国近代的贫穷与落后。

近代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发动一系列侵略战争,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勒索大量战争赔款,直接割占中国大片领土。设立租界,强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列强严重破坏了中国领土完整。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主权。

列强通过公使驻京直接向清政府发号施令,通过领事裁判权破坏中国司法主权,通过控制中国海关直接干预中国内政外交,他们还扶植收买代理人,共同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从而把中国当权者变成自己的代理人和驯服工具。

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的特权,迫使中国开放通商口岸,通过协定关税,使中国在对外贸易中处于被宰割的地位,同过大规模的商品倾销和资本输出,使中国逐步沦为外国侵略者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掠夺地,并操纵了中国的主要经济命脉。

列强还对中国进行文化渗透,一些传教士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侵略活动,他们还宣扬“种族优劣论”,“黄祸论”,目的是为了帝国主义侵略有理论制造舆论。

所以,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本国封建势力对人民的压迫,是中国落后、贫困的根本原因 第二,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组滞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

虽然,列强在侵华的时候也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把西方资本主义的及其技术带入中国,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生。但是,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中国成为独立自主富强的近代化国家。因此,总是千方百计的压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阻挠和破坏中国社会的进步。历史证明,只有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中国才有可能走上独立富强的道路。

2、近代中国进行的反侵略战争具有什么意义?

第一,近代中国人民进行的反侵略战争,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侵华的野心,粉碎了他们瓜分中国和把中国变成完全殖民地的图谋。

帝国主义列强一次次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绝不仅仅是为了通商,而是为了掠夺和扩大殖民地,为了他们自身的殖民扩张利益。每一次战争,都伴随着更大的贪梦目的和更多的利益要求。但每一次侵略都遇到了中国人民的反抗,使他们的狂妄野心无法得逞。正是中国人民的英勇斗争,表现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爱国主义精神,也给外国侵略者以沉重打击和深刻教训,使他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很难征服的国家。他们虽然可以强迫清政府签订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但是始终无法把中国变成他们的完全的殖民地。尤其是甲午战争以后,在瓜分危机的严重关头,中国各阶层人民救亡图存的努力探索和奋起抗争,使侵略者看到了中国人民中所隐含的不甘屈服的伟大力量,不得不放弃了瓜分中国的政策。

第二,近代中国人民进行的反侵略战争,教育了中国人民,振奋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鼓舞了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志,大大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民族觉醒意识。

帝国主义的侵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但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作为补偿的。列强发动的侵华战争以及中国人民反侵略战争的失败,从反面教育了中国人民,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人民的思考、探索和奋起直追。

鸦片战争以后,先进的中国人开始痛定思痛,注意了解国际形势,研究外国历史地理,总结失败教训,寻找救国的道路和御敌的方法,于是有了师夷长技以制夷思想的提出。

甲午战争以后,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之际,帝国主义的瓜分狂潮和民族危机的刺激,全民族开始有了普遍的民族意识的觉醒,救亡图存的思想日益高涨。

正是这种亡国灭种的危机感,增强了中华民族整体民族利益休戚与共的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成为中华民族自立自强并永远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

3、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根本原因和教训是什么? 第一,近代中国社会制度的腐败是反侵略战争失败的根本原因。

在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过程中,清王朝统治者从皇帝到权贵,大都昏庸愚昧,不了解世界大势,不懂得御敌之策。由于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和文化保守,一方面使清朝统治阶级封闭自守,妄自尊大,骄奢淫逸,盲目进攻;另一方面又使统治者和清军指挥人员在战争面前完全没有应变的能力和心态,不适应于近代战争,不少将帅贪生怕死,临阵脱逃,有的甚至出卖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清政府尤其害怕人民群众,担心人民群众动员起来会危及自身统治,所以不敢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清朝统治集团在对外战争中妥协退让求和投降的一系列做法,已经使他失去在中国存在的理由,不推翻他是不能取得反侵略战争胜利的。

第二,近代中国经济技术的落后是反侵略战争失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当时的英国已经历过工业革命,资本主义生产力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中国仍停留在封建的自然经济水平上。经济技术的落后直接造成军事装备的落后,军队指挥员不了解近代军事战术,从而造成军队素质和战斗力的低下。

经济技术落后是反侵略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但并不表明经济技术落后就一定在反侵略战争中失败。正是因为当时的中国政府不能很好地组织反侵略战争,不能发动和利用人民群众的力量,甚至压制人民群众,其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3)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教训:中国人民必须把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斗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阶级斗争统一起来,才能完成近代中国革命的任务。

第二章对国家出路的早期探索

1、如何认识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意义和失败的原因、教训? (1)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意义

太平天国起义虽然失败了,但它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和重大的历史意义。

第一,太平天国起义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强烈震撼了清政府的统治根基,加速了清王朝的衰败过程。

第二,太平天国起义是旧式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具有不同以往农民战争的新的历史特点。

第三,太平天国起义还冲击了空子和儒家经典的正统权威,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

第四,太平天国起义还有力的打击了外国侵略势力,给了侵略者应有的教训。

第五,在19世纪中叶的亚洲民族解放运动中,太平天国起义是其中时间最久、规模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他和亚洲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汇合在一起,冲击了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亚洲的统治。

(2)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失败的原因 A、从主观上看:

第一,农民阶级不是新的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他们无法克服小生产者所固有的阶级局限性,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提出完整的正确的政治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无法制止和克服领导集团自身腐败现象的滋长,也无法长期保持领导集团的团结,削弱了太平天国的向心力和战斗力。

第二,太平天国是以宗教来组织发动群众的,但是拜上帝教不是科学的思想理论,它不仅不能正确指导战争,而且给农民战争带来了危害。

第三,太平天国也没能正确对待儒学。

第四,太平天国不能把西方国家的侵略者与人民群众区别开来,对西方侵略者还缺乏理性的认识。 B、从客观上看:

中外反动势力勾结起来,联合镇压太平天国。 (3)太平天国农民战争失败的教训:

太平天国起义及其失败表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农民具有伟大的革命潜力。但它自身不能担负起反帝反封建取得胜利的重任,单纯的农民战争不可能完成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重任。

2、如何认识洋务运动的性质和失败的原因、教训 (1)洋务运动的性质 洋务运动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洋务派为了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而实行的一场自救改革运动,即具有进步性,也具有落后保守性。

(2)洋务运动的失败的原因

第一,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洋务派企图在不改变中国固有的制度与道德的前提下,以吸取西方近代生产技术为手段,来达到维护和巩固中国封建统治的目的,这就严重限制了洋务运动的发展

第二,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西方列强依据种种特权,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加紧对中国的侵略控制,他们并不希望中国真正富强起来,而洋务派处处依赖外国,企图以此来达到自强求富的目的,无异与虎谋皮

第三,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洋务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但其管理確是封建式的,企业内部充斥着营私舞弊、贪污中饱、挥霍浪费等腐败现象。

(3)洋务运动失败的教训:地主阶级不能担负起中国近代化的历史重任。

3、如何认识戊戌维新运动的意义和失败的原因、教训? (1)戊戌维新运动的意义

第一,戊戌维新运动是一次爱国救亡运动。维新派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高举救亡图存的旗帜,要求通过变法,发展资本主义,使中国走向富强之路。维新派的政治实践和思想理论,不仅贯穿着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而且推动了中华民族的觉醒。

第二,戊戌维新运动是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改革运动。 第三,戊戌维新运动更是一场思想启蒙运动。

第四,戊戌维新运动不仅在思想启蒙和文化教育方面开创了新的局面,而且在社会风习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新的主张。

(2)戊戌维新运动失败的原

戊戌维新运动的失败,主要是由于维新派自身的局限和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强大的守旧势力的反对。维新派本身的局限性突出表现在:

首先,不敢否定封建主义。他们在政治上不敢根本否定封建君主制度,在经济上,虽然要求发展资本主义,却未触及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

其次,对帝国主义报有幻想。他们大声疾呼救亡图存,却又幻想西方列强能帮助自己变法维新,结果是处处碰壁。

再次,惧怕人民群众。维新派的活动基本上局限于官僚士大夫和知识分子的小圈子。他们不但脱离人民群众,而且惧怕甚至仇视人民群众,因此,运动未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3)戊戌维新运动失败的教训

戊戌维新运动的失败不仅暴露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同时,也说明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企图通过统治着自上而下的改良道路,是根本行不通的。要想争取国家的独立、民主、富强,必须用革命的手段,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联合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

第三章辛亥革命与君主专制制度的终结

1、革命派和改良派论战中是如何论述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进步性的?

1905年至1907年间,围绕中国究竟是采取革命手段还是改良方式这个问题,革命派与改良派分别以《民报》、《新民丛报》为主要舆论阵地,展开了一场大论战。革命派在论战中论述了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进步性。

首先,清政府是帝国主义的“鹰犬”,因此,爱国必须革命。只有通过革命,才能“免瓜分之祸”,获得民族独立和社会进步。

其次,进行革命固然有牺牲,但是,不进行革命,而容忍清王朝在中国的统治,中国人民就不能免除痛苦和牺牲。革命虽不免流血,但可“救世救人”,是疗治社会的良药。

再次,人们在革命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乃至作出的牺牲,是以换取历史进步为补偿的。革命本身正是为了建设,破坏与建设是革命的两个方面。

2、为什么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引起了近代中国的历史性巨大变化?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以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为目的的革命,是一次比较完全意义上的资产民主革命。在近代历史上,辛亥革命是中国人民救亡图存、振兴中华而奋起革命的一个里程碑,它使中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

第一,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势力的政治代表、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代理人——清王朝的统治,沉重的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使中国反动统治者在政治上乱了阵脚。

第二,辛亥革命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政府。

第三,辛亥革命给人们带来一次思想上的解放。

第四,辛亥革命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和社会风俗等方面发生了新的积极变化。

第五,辛亥革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而且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

3、辛亥革命为什么会失败?它的失败说明了什么? (1)失败原因: 首先,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帝国主义时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资本主义的建国方案是行不通的。帝国主义与袁世凯为代表的大地主、大买办以及旧官僚、立宪派一起勾结起来,从外部和内部绞杀了这场革命。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说,在于它的领导者资产阶级革命派本身存在着许多弱点和错误。 第一,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第二,不能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

第三,不能建立坚强的革命政党,作为团结一切革命力量的强有力的核心。 (2)教训:

辛亥革命的失败表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没有能够救中国,先进的中国人需要进行新的探索,为中国谋求新的出路。

第四章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1、中国的先进分子为什么和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

(1)斗争实践——中国选择马克思主义是近代以来先进中国人向西方探索救国救民真理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农民阶级、洋务派、维新派、革命派的努力先后失败。

(2)思想启蒙——五四新文化运动思想启蒙的结果;三次大论战,最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地位。

(3)阶级基础——五四前后工人阶级的壮大及其斗争为中国选择马克思主义提供了阶级基础和实践需求。

(4)外来影响——“一战”的影响:“一战”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中国人对资本主义方案产生了怀疑;(2分)俄国十月革命的推动:十月革命给陷于彷徨、苦闷的中国人昭示了新的理想目标和建国方案,这就是走俄国人的路,搞社会主义。

2、为什么说中国共·产party的成立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第一,中国共·产party的成立是中国革命有了坚强的领导核心,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有了可以依赖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中国革命从此不断向前发展,由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推进。

第二,中国共·产party的成立,使中国革命有了科学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party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制定了正确的革命纲领和斗争策略,为中国人民指明了斗争的目标和走向胜利的道路。

第三,中国共·产party的成立,使中国革命有了新的革命方法,并沟通了中国革命和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之间的联系,为中国革命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援助和避免走资本主义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3、中国共·产party成立后,中国革命呈现了哪些新面貌?为什么? 中国共·产party一经成立,中国革命就展现了新的面貌:

第一,第一次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人民指出了明确的斗争目标。

第二,发动工农群众开展革命斗争,在中国掀起了第一次工人运动高潮,同时,中国共·产party月开始从事发动农民的工作,农民的运动蓬勃发展。

第三,实行国共合作,并在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掀起大革命高潮,推翻了北洋军阀的统治。 第五章中国革命的新道路

1、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party人是如何探索和开辟中国革命新道路的?

(一)开展武装反抗国民党统治的斗争

1927年8月,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八七会议),彻底清算了大革命后期的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方针。

八七会议以后,举行了南昌起义、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广州起义。中国革命由此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二)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以农村为重点,到农村去发动农民,进行土地革命,开展武装斗争,建设根据地,这是1927年以后中国革命发展的客观规律所要求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这条革命心道路的开辟,依靠了党和人民的集体奋斗,凝聚了党和人民的集体智慧。而毛泽东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三)毛泽东不仅在实践中首先把革命进攻的方向指向了农村,而且从理论上阐明了武装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和农村应当成为党的工作中心的思想

1928年,毛泽东写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社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等文章,明确指出以农业为主要经济的中国革命,以军事发展暴动,是一种特征;还科学阐明了共·产party领导的土地革命、武装斗争于根据地建设这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1930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毛泽东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中国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民斗争的最高形式,和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议的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

(四)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理论,是对1927年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party领导的红军和根据地斗争经验的科学概括。它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party人同当时党内盛行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做坚决斗争基础上形成的。

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形成。

(五)随着革命心道路的开辟,中国革命开始走向复兴。中国共·产party领导的红军和根据地逐步发展起来。红军游击战争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农村根据地成为积蓄和锻炼革命力量的主要战略阵地。

2、20世纪20年代后期、30年代前中期,中国共·产party内为什么连续出现“左”倾错误?

第一,主要原因在于全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准备不足,理论素养不高,实践经验也很缺乏,对于中国的历史现状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不了解,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的实践没有统一的理解,一句话,不善于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全面的、正确的结合起来。

第二,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party内部事务的错误敢于和瞎指挥。

第三,八七会议以后党内一直存在着浓厚的“左”倾情绪始终没有得到认真地清理。

第四,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了中国共·产party的党员中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占大多数,使党处在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包围之中。党内出现只注重书本知识,不注重实际的教条主义,只注重感性知识而轻视理论的经验主义。影响党的思想、路线和政策。

3、中国共·产party是如何总结历史经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

土地革命时期,党内连续发生“左”倾错误,给中国革命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危害。这些错误的发生,主要是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没有统一的理解而产生的。正因为如此,毛泽东强调,为了纠正错误,必须端正思想路线,实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party人历来重视总结经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毛泽东早就提出,要注重调查研究,反对本本主义。红军到达陕北后,毛泽东、中共中央用很大的精力,去总结历史经验,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

1935年12月毛泽东作了《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的报告,阐明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批判了大给的关门主义和对于革命的急性病,系统地解决了党的政治路线上的问题。

1936年12月毛泽东写了《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这部著作,总结土地革命战争中党内在军事问题上的大争论,系统地说明了有关中国革命战争战略方面的诸问题。

1937年夏,毛泽东写了《实践论》、《矛盾论》,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高度,总结龙国共·产party的历史经验,揭露和批判党内的主观主义尤其是教条主义的错误,深入论证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地阐明了党的思想路线。

第六章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

1、为什么说中国的抗日战争是神圣的民族解放战争?

从世界意义上看,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战争,战火遍及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20亿人口卷入其中。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对世界各国夺取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维护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从战争的性质上看,抗日战争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和帝国主义的日本之间在20世纪30年代展开的一个决死战争,是一个民族反对另一个民族侵略、压迫、奴役的战争。中国是正义的、进步的反侵略战争,是得道的;日本是非正义的、野蛮的、侵略战争,是失道的。日本侵略者肆意践踏中国的大好河山,屠杀中国军民,强行掠夺中国劳工,蹂躏和摧残妇女,进行细菌战和化学战,制造了南京大屠杀等一系列灭绝人性的惨案,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使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遭到了惨重破坏,使中华民族蒙受了巨大损失。

从战争的结果上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反抗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是20世纪中国和人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中国人民彻底打败了日本侵略者,捍卫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使中华民族避免遭受殖民奴役的厄运。

2、为什么说中国共·产party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

第一,中国共·产party积极倡导、促成、维护抗日统一战线,最大限度动员全国军民共同抗战成为凝聚全民族抗战力量的杰出组织者和鼓舞着。

第二,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party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创立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制定、实施了一套完整的抗战策略和方针,提出了持久抗战的战略思想,对抗战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中国共·产party通过游击战开辟敌后战场,建立抗日根据地,牵制和消灭了日军大量有生力量,减轻了正面战场的压力,也为抗日战争的战略返攻准备了条件。

第四,中国共·产party人以自己最富于献身的爱国主义、不怕流血牺牲的模范行动,支撑起全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成为夺取抗战胜利的民族先锋.

3、怎样评价国民党政府在抗日战争中之行的路线正面战场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国民党政府执行的是片面抗战路线,即不敢放手发动和武装民众,实行单纯的政府和正规军的抗战;在战略战术上,没有采取积极防御的方针,而是进行单纯的阵地防御战。

第二,国民党领导的正面战场,对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抗战初期的战略防御阶段。

第三,国民党的正面战场在抗战个阶段中表现不同,其地位和作用也不同。抗战初期的战略防御阶段,国民党政府积极抗战,正面战场在整个抗战中起了重要作用。抗战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其实行片面抗战,制造反共摩擦,在抗战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下降。在战略反攻阶段,其虽坚持抗战,但对夺取抗战最后胜利的作用十分有限。

4、为什么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弱国战胜强国的范例? 第一,从实力对比来看,抗日战争是弱国对强国的战争。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综合实力都很落后,是弱国。而日本是世界上一等强国,军事、经济实力和政治组织力量都很强大。

第二,从战略对比来看,抗日战争是大国对小国的战争。

第三,从战争性质上看,抗战是中国抵御日本侵略的正义战争。中国是正义的、进步的反侵略战争,是得道的;日本是非正义的、野蛮的、侵略战争,是失道的。

第四,从战争结果上看,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取得了近代以来的第一次反侵略战争的完全胜利。中国人民彻底打败了日本侵略者,使中华民族避免遭受殖民奴役的厄运。

第七章为新中国而奋斗

1、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为什么会陷入全民的包围中并迅速走向崩溃?

第一,国民党政府由于它的专制独裁统治和官员们的贪污腐败、大发国难财,抗战后期在大后方便已严重丧失人心。在抗战胜利时曾经对他抱有很大希望的原沦陷区人民,也很快对他感到极端的失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民党政府派出的官员到原沦陷区接收时,把接收变成了“劫收”,大发国难财

第二,国民党之所以迅速失去民心,还由于它违背全国人民迫切要求休养生息、和平建国的意愿,执行反人民的内战政策。为了筹措内战经费,国民党政府除了对人民征收苛重的捐税以外,更无限制的发行纸币。导致恶性通货膨胀,工农业生产严重萎缩。

这样,国民党当局就将全国各阶层人民之于饥饿和死亡的界线上,因而就迫使全国各阶层人民团结起来,同蒋介石反动政府作你死我活的斗争,除此以外,再无出路。

2、如何认识民主党派的历史作用?中国共·产party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格局是怎样形成的? 第一,各民主党派虽然政纲不尽相同,但都主张爱国、反对买过,主张民主、反对独裁,在抗战中,对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特别是文化侵略,多国统区抗日民主运动的发展都起了积极作用。抗战胜利后,民主党派作为“第三方面”,主要与共·产party一起,反对国民党的内战独裁政策,为和平民主而奔走呼号。

第二,各民主党派成立时,中国共·产party就与他们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并在斗争实践中逐步发展了这种合作关系。在共同繁多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斗争中,中国共·产party不仅鼓励、支持各民主党派的斗争,而且对他们某些不妥的意见进行批评,诚恳地帮助他们进步,这是的中共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更加融洽,合作方式不断发展完善。

第三,国民党坚持一党独裁,迫害民主党派进步人士,使得民主党派人士逐步转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立场上,特别是1948年1月22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表《对时局的意见》,表示愿意接受中国共·产party的领导,拥护建立人民民主的新中国。 第四,中国共·产party也邀请民主党派“积极参政,共同建设新中国”,1949年9月,各民主党派积极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标志着各民主党派正式接受了中国共·产party领导和人民共和国,确认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性。各民主党派也由在野党变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参政党,中国共·产party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格局基本形成,中国共·产party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此基础上也基本形成。

3、为什么说“没有共·产party就没有新中国”?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是什么?

(一)“没有共·产party就没有新中国”:

第一,中国共·产party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仅代表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代表着整个中华民族和全中国人民的利益。

第二,中国共·产party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他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即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为一切工作的指针。

第三,中国共·产party人在革命过程中始终英勇地站在斗争的最前线。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是最有远见,最富于牺牲精神,最坚定,而又最能虚心体察民情并依靠群众的坚强的革命者,从而赢得了广大中国人民的衷心拥护。

第四,“没有共·产party就没有新中国”。这是中国人民基于自己的切身体验所确认的客观真理。

(二)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中国共·产party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 第一,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 第二,坚持革命的武装斗争。 第三,加强共·产party自身的建设。

毛泽东指出:“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party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

第五篇: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重点知识归纳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小学)2018版

第一章教育基础

第一节小学教育的发展及其特点

一、小学教育概述

(一)小学教育的概念

现代教育学定义“小学”为学龄儿童(6-12岁)接受初等教育所设的学校,属于基础教育的一部分,现分为初级小学、高级小学、完全小学、中心小学以及实验小学五种类型。

我国传统教育阶段的划分只有小学和大学两级,小学也称蒙学。蒙学以学习儒家经典为主,着重儿童认知和行为处事的训练。

(二)小学教育的任务 根本任务:打好基础

二、我国小学教育的历史与发展 据记载,我国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

(一)古代的小学教育(先秦至鸦片战争) 特点:

1、具有鲜明的等级性

2、教育的目的是为统治者服务

3、教育过程是通过对儿童的管制、灌输来进行,具有一定的刻板性和专制性。

(二)近现代的小学教育(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 四个标志性事件

1、1878年,张焕纶所创办的上海正蒙书院内附设的小班,是我国近代小学的开端。

2、南洋公学外院是中国近代意义上最早正式成立的公立小学堂 (1897年,盛宣怀创办的南洋公学分为四院,其中的外院即为小学,是我国最早的公立小学堂。)

3、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癸卯学制》,该学制第一次系统构建了以小学堂、中学堂、大学堂为主干的学校教育体系。将小学正式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清政府1904年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设立了初等小学堂,学制五年,人学对象为7岁儿童,同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实行义务教育的开始。)

4、到了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改小学堂为小学校。 四个学制

1、壬寅学制,中国首次颁布的第一个现代学制。

2、癸卯学制,中国开始实施的第一个近代学制(实行新学制的开端)。

3、壬子癸丑学制,男女同校,废除读经并改学堂为学校,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学制。

4、壬戌学制,以美国学制为蓝本的六三三学制。它是我国小学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影响一直持续到1949年。

(三)当代的小学教育

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开始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志着我国的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1992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小学开始了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改革

3、2001年开始了第八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三、小学教育的基本特点

小学教育的基本矛盾主要表现为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水平与人类文化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小学阶段是儿童智力发展的最佳时期,也是个性形成与发展的最佳阶段,更是儿童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关键期。

(一)小学教育的特殊特点

1、教育对象的特殊性 (1)小学生的身心发展

①童年期是生理发展相对稳定与平衡的时期。

②刚入学的儿童感知觉都处于较低水平,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教育教学中的不断强化训练,逐步发展和提高。

有意注意不断发展,但无意注意仍起着一定的作用,低年级注意力容易分散

观察事物缺乏兴趣和系统性

记忆的主要方式是形象记忆,直观形象记忆发展较好,因此教学中要注意运用直观教学。

思维发展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逐步向抽象思维为主要形式过度。

3 道德感较为模糊,常依靠教师的评价来衡量事务的好坏。 理智感大多和具体事物相联系。 (2)小学生的发展可能性 (3)小学生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补充:小学生认知发展的一般特点 (1)小学生感、知觉的发展

小学生在观察事物时,往往注意新鲜、感兴趣的东西,要达到对事物清晰、精确、本质的认识尚需一过程。

(2)小学生记忆和注意的发展

小学生记忆能力迅速发展,表现在:从机械记忆占主导地位逐渐向理解记忆占主导地位发展;从无意识记为主向有意识记为主发展;从具体形象记忆向抽象记忆发展。

(3)小学生思维的发展

小学生思维的基本特征是从具体形象思维为主逐步过渡到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低年级学生的具体形象思维成分居多,高年级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成分居多。两种思维形式的转折大多发生在四年级前后。小学生意识不到自己的思维过程。思维的自觉性、批判性、灵活性等品质较差。

(4)小学生想象的发展

小学生想象的有意性逐渐增强。想象由模仿性、再现性向创造性过渡,中高年级学生想象的创造性成分不断增加。想象由具有浪漫性向现实性过渡。

2、小学教育的基础性

(1)小学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①小学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

②小学教育对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起着奠基作用 (2)小学教育是个体发展的基础 (3)小学教育的课程内容具有基础性

3、小学教育的义务性

补充: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4、小学教育的全面性

小学教育是向儿童实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

补充: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普及性

(2)基础性

(3)强制性

(二)小学教师的特点

1、小学教师的劳动特点 复杂性

创造性:体现在因材施教、教学上的不断更新和教育机智三个方面。

示范性:

杨雄《法言•学行》中言:“师者,人之模范。”

5 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长期性 系统性

2、小学教师的素质

(1)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忠于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等 (2)教师的知识修养 (3)教师的综合能力素养 (4)教师的心理素养

四、我国现行的小学学制

六三制和五四制并存,其中六三制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和发展方向。

第二节小学的组织与运行

一、学校管理概述

1、学校管理的基本要素:管理者、管理手段、管理对象

2、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

二、学校的运行机制

包括学校管理体制和学校规章制度,其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领导和管理学校的根本制度,支配着学校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学校内部机制的核心和灵魂。

校长负责制成为我国现阶段中小学的管理体制。包括了校长全面

6 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个组成部分。

三、学校组织机构主要职能部门的功能 职能部门:

1、校办

2、教务处

3、政教处

4、总务处 基层教学实践机构

5、教研室

6、年级组

第三节教育学基础知识

一、教育概述(重点)

(一)教育的概念

1、教育一词的由来

教育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最早将教和育结合起来用的人是孟子-《孟子·尽心上》:“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

2、教育的概念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产生于人类的生产劳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

教育具有广义和侠义之分

7 (1)广义:凡是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可以称作教育。包括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

(2)侠义:以直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的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期望方向变化的活动。

(二)教育要素

教育者:是指对受教育者在知识、技能、思想、品德等方面起到教育影响的人。包括学校教师、教育计划、教科书的设计者和编写者,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教育活动的其他人员。学校教师是教育者的主体,是最直接的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

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是学习的主体。 教育影响

(三)教育的性质(重点)

1、教育的本质属性

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这是教育区别于其他事物现象的根本特征。它具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1)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有意识的社会活动。

(2)是有意识、有目的、自觉地传递社会经验的活动。 (3)是以人的培养为直接目标的社会实践活动。

(4)培养人的活动中存在这教育者、受教育和教育影响三种要

8 素之间的矛盾活动。

2、教育的社会属性

(1)教育具有永恒性: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存在教育 (2)教育具有历史性:不同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教育的性质、目的、内容等各不相同,每个时期的教育都具有自己的特点。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教育受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制约,但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教育具有历史继承性

b、教育要受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 c、教育与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

教育超前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这时教育对新的政治经济起着催生的作用。

(四)教育的功能

1、根据教育功能的作用:个体发展功能和社会发展功能

2、根据教育作用的性质: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

3、按教育功能呈现的形式: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

二、教育的起源与发展(重点)

(一)起源

1、神话起源说:教育与其他万事万物一样,都是由人格化的神创造的。

9

2、生物起源说:人类教育起源于动物界中各类动物的生存本能活动,认为动物界就有教育活动。代表人物:法国的利托尔诺、美国的桑代克、英国的沛西·能。

3、心理起源说:教育起源于儿童对成人无意识的模仿。代表人物:美国心理学家孟禄

4、劳动起源说:教育起源于劳动,起源于劳动过程中社会生产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的辩证统一。代表人物:前苏联的米丁斯基、凯洛夫

(二)发展

1、原始社会的教育

无阶级性、教育目的是为生产和社会生活服务; 教育内容以生活经验为主,内容贫乏; 教育手段主要是言传身教、口耳相传等; 教育权力平等,男女教育有别的根源在于分工; 教育水平低,没有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组织形式; 教育与原始宗教仪式有着紧密联系。

2、古代社会的教育

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教育两个时期。 (1)奴隶社会教育

中国,专门的施教机构产生,如我国夏、商、西周“庠”“序”“校”

10 西方:古希腊:雅典(显著特点:培养和谐发展的人)和斯巴达(显著特点:军事教育)

古印度:宗教权威至高无上,教育控制在所罗门教和佛教手中,宗教教育盛行

古埃及:设置文士学校,以僧为师、以吏为师。 (2)封建社会的教育 中国

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发展,百家争鸣,其中儒墨为显学 汉朝: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行文化教育政策和“察举制”的选士制度。

魏晋南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教育上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氏族”

隋唐:科举

宋代:程朱理学成为国学,四书五经被作为基本教材和科举考试的依据

明代:八股文为科举考试的固定格式 1905年清政府废科举兴学堂 西方:教会学校和骑士学校 古代学校教育的特征: 阶级性 道统性 专制性

11 刻板性

象征性:能够接受什么样的教育标志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宗教性

3、近现代教育

4、20世纪以后的教育 (1)新特点:

终生化:法国的保罗·朗格朗。.《教育-财富蕴藏其中》 全民化: 民主化: 多元化:

教育技术的现代化:

补充: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是教师素质的现代化。教育中的任何活动都要靠教师进行,教育目标的实现,实现效果如何都取决于教师。教师素质的现代化包括:教育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职业道德素质的现代化;能力素质的现代化。总之,教师素质的现代化是现代社会对现代人的总体要求在教师职业上的特殊反映。

(2)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强化普及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12 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逐渐淡化 教育制度有利于国际交流。

二、教育学概述

(一)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不断探索并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教育问题是推动教育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教育学的发展

1、萌芽阶段

(1)萌芽阶段的教育思想 中国:

《学记》是世界上最早的专门论述教育的文献,相传作者为乐正克。对教育进行了系统阐述,阐发了教育的功能、教育制度、学校管理、教育目的、教育原则、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师生关系等,以对教育原则的总结最突出。

孔子: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启发诱导、学思结合。 墨翟:兼爱、非攻,注重实用技术。 西方:

苏格拉底:教学方法:产婆术(包含苏格拉底讽刺、定义、助产术三歩)。

柏拉图:《理想国》,是“寓学习于游戏”的最早提出者。

13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代表作《政治学》。追求美德是教育的最高目的;首次提出“教育遵循自然”的原则,注意到儿童心理发展的自然特点,主张按照儿童心理发展的规律对儿童进行分阶段教育

昆体良:《雄辩术原理》或翻译为《论演说家的教育》。将学习过程概括为:“模仿—理论---练习”三个阶段

(2)特点:

尚未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划分出来,表现为零星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点,缺乏理论上的思考和经验上总结。

以习俗的认识为主

以机械类比、比喻、寓言等思维方式为主; 有关教育的论述包含于哲学或道德论述之中。

2、创立阶段

(1)创立阶段的教育思想 夸美纽斯:

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被誉为“教育学之父”、“教育史上的哥白尼”;1632年发表了《大教学论》是教育学形成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主要思想:

关于教学原则:教育要遵循人的自然发展的原则

关于教学制度:最早提出并系统论述班级授课制以及教学的原则、方法

关于教学思想:提出要进行把广泛的自然知识传授给普通人的

14 “泛智教育”

关于教学内容:规定了百科全书式的课程

具体的教学原则:首次提出并论证了直观性、系统性、量力性、巩固性和自觉性等一系列教学原则

卢梭:

法国思想家,代表作《爱弥儿》,倡导自然教育和儿童本位的教育观。著名的一句话:“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

康德:1776年在德国柯尼斯堡大学的哲学讲座中讲授教育学,使教育学首次进入大学课堂。

裴斯泰诺齐:代表作《林哈德和葛笃德》《葛笃德怎样教育她的子女的》。其根据教育适应自然的原则和要素教育理论,研究了小学各科教学法,被称为“教育史上小学各科教学法的奠基人”

主要观点:倡导自然主义教育思想 最早提出教育心理学化 提倡情感教育,爱的教育

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位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思想付诸实践的教育家。

洛克:

提出白板说 主张绅士教育

赫尔巴特:科学教育学之父

1806年《普通教育学》的出版标志着规范教育学的建立。

15 主要观点:将伦理学和心理学作为教育学的理论基础,奠定了科学教育学的基础

强调教师的权威作用,强调教师的中心地位,形成了传统教育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中心的三中心论

提出“四阶段教学”理论:明了、联想、系统、方法。后其学生齐勒修改为“五段教学法”

提出了教育性教学原则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良好的社会公民 杜威:

代表作:《民主主义与教育》,是实用主义教育学的代表人物。 主要观点:

新三中心论:学生、活动、经验

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 主张做中学,在问题中学习 学校即社会 提出五步教学法:

创设疑难情景;确定疑难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种种假设;推断哪个假设能解决这个困难;验证这个假设。

陶行知:

被毛泽东称为“人民教育家”。提出了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三大主张,生活教育理论是陶行知教育思想的理论核心。

3、发展阶段

16 (1)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的形成和发展 代表人物:

克鲁普斯卡娅:最早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探讨教育问题。 凯洛夫:总结前苏联20世纪20-30年代教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述了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教育有着广泛的影响。 马卡连柯:集体主义教育思想。

杨贤江:《新编教育大纲》是我国第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教育学著作。

我国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开始编写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教育学。

(2)现代教育理论的发展

赞科夫:《教学与发展》,提出了发展性教学理论,使所有的学生包括差生都得到一般发展。

布鲁纳:《教学过程》强调学科结构,提出了结构主义教学理论,倡导发现法

瓦·根舍因:《范例教学原理》 皮亚杰:论述了智力发展的阶段

苏霍姆林斯基:全面和谐的教育思想,其著作被称为“活的教育学”。 布罗姆:《教育目标分类学》。把教学目标分为认知、情感、动作技能三大领域。

认知领域由低到高分为六个层次:知道、领会、运用、分析、综合、评价。

三、教育与社会发展

(一)教育与社会生产力的相互关系(重点) 1生产力对教育的决定作用

(1)生产力水平决定教育的规模和速度

第一次工业革命:提出了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 第二次工业革命:提出了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要求 第三次工业革命:普及高等中级教育的要求 信息革命:高等教育大众化 (2)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结构的变化 (3)生产力水平制约着教育的内容和手段

2、教育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

18 (1)教育再生产劳动力

通过教育,可以使人掌握一定的知识、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即把可能的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2)教育再生产科学知识

(二)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相互关系(重点)

1、政治经济制度对教育的制约作用

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的性质,即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着教育的思想政治方向和为谁服务的问题,并非决定着教育的一切。

决定教育的领导权 决定着受教育权

决定着教育目的的性质和思想道德的内容

2、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作用 (1)为政治经济制度培养所需要的人才 (2)可以促进民主

(3)是一种影响政治经济的舆论力量

(三)教育与精神文化的相互关系

1、文化对教育发展的制约作用,表现在:影响教育目的的确立、教育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使用。

教育的文化功能:具有筛选、整理、传递和保存文化的功能 具有传播和交流文化的作用 具有更新和创造文化的作用

2、教育与文化关系的特殊性:文化本身是一种教育力量;教育

19 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3、学校文化

学校文化是指学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习得且共同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核心是学校各群体所具有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其中最具决定作用的是思想观念,特别是价值观念。

校园文化是学校文化的缩影,校园文化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或观念文化(校园文化的核心)和制度(规范)文化。

四、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概述

教育目的的含义:教育目的是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对培养人的总的要求,他规定着人才的质量和规格,对教育工作具有全程性的指导作用。是整个教育工作的方向,是一切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如家长的期待等

狭义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在国家对受教育者培养的总的要求指导下,对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上的具体要求。

(二)教育目的的作用 导向作用 激励作用

评价作用:评价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教师的

20 教学效果、学生的学习质量等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三)教育目的的理论

1、宗教本位论:把人培养成虔诚的宗教人士。代表人物:奥古斯汀、托马斯·阿奎那

2、社会本位论: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注意教育的社会价值。评价教育要看其对社会发展的贡献。代表人物:柏拉图、涂尔干、凯兴斯泰纳、赫钦斯、巴格莱等。

3、个人本位论:从个人本位的本能需要出发,强调教育要服从人的成长规律和满足人的需要,注重教育对个人的价值。代表人物:卢梭、罗杰斯、福禄贝尔、裴斯泰洛奇等

4、教育无目的论:杜威。教育的过程在他自身以外没有目的,它就是它自身的目的。否定的是教育的一般的、抽象的目的,强调的是教育过程内有的目的,即每一次教育活动的具体目的,并非主张教育无目的。

(四)教育目的的层次

1、国家的教育目的

2、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3、教师的教学目标

(五)教育目的的影响因素

1、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主要依据

2、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与需要

3、制定者的教育理想和价值观

21

(六)我国的教育目的

1、我国当前的教育目的: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以培养学生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确立我国教育目的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

3、我国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要求 (1)强调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要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扥方面全面发展 (3)实现的根本途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4、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面向全体学生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要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并渗透于教育的各个方面。

五、教育制度

(一)教育制度概述

22 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目的、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相互衔接的关系。

学校教育制度处于国民教育的核心和主体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

(二)学校教育制度在形式上的发展

1、前制度化的教育:始于人类早期的原始社会教育,是人类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为制度化的教育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发展基础。也是一种实体化的教育,教育实体的出现,意味着教育形态已趋于定型。

属于形式化的教育形态,具有以下特点: 教育主体的确定 教育对象相对稳定 形成系列的文化传播活动 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由以上因素结合而成的独立的社会活动形态

2、制度化的教育:形成系统的各级各类学校 标志:近代学校系统的出现。 制度化教育的特征: ①对入学资格有严格的要求; ②明确的修业年限: ③规范的教学组织;

23 ④整体一贯的课程设置; ⑤严格的管理制度: ⑥专业化的教育人员: ⑦具有固定的教学场所。

3、非制度化的教育

指出了制度化教育的弊端,但又不是对制度化教育的全盘否定。推崇“教育不应再限于学校的围墙之内”

库姆斯等人的非正规教育 伊里奇:非学校化观念

构建学习化社会是非制度化教育的重要体现。

(三)教育制度的影响因素

1、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状况

2、社会政治经济制度

3、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4、本国学制的历史发展和外国学制的影响

(四)我国当前的学制改革

1、我国当前的学制是由单轨制发展而来的分支型学制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规定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育人为本(根本要求)

24 改革创新(动力)

促进公平(基本教育政策) 提高质量(核心任务)

“两基本、一进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第四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一、课程的概念

“课程”指课业及其进程,把课程用于教育科学的专门术语,始于英国教育家斯宾塞。

广义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 狭义的课程:特指一门学科 我们所研究的课程是广义的课程 课程是学校教育的基础。

二、课程的类型

(一)从课程的组织方式来划分:分科课程、综合课程与活动课程

综合课程:是打破传统的学科课程的知识领域,组合两门以上学科领域而构成的一门学科。

活动课程:又称儿童中心课程、经验课程,是为打破学科逻辑组织的界限,从儿童的兴趣和需要出发,以活动为中心组织的课程。

25

(二)从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的角度来划分: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

(三)从课程设计、开发和管理的主体来划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实质上是一个以学校为基地进行课程开发的民主决策过程。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是教师,起主导价值在于通过课程展示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特色。

(四)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

隐性课程:亦称潜在课程、自发课程,是学校情境中以间接的、内隐的方式呈现的课程。如师生关系、校风、学风等。隐性课程是伴随着显性课程而生的,没有显性课程就没有隐性课程。计划性是区分显性课程与隐性课程的主要标志。

三、课程理论流派

(一)学科中心课程论

是最早出现、影响最广的课程理论。夸美纽斯、赫尔巴特、斯宾塞和布鲁纳等是学科中心课程理论的代表人物,要素主义、结构主义是其代表理论。

(二)活动中心课程论 代表人物:杜威、克伯屈

(三)社会中心课程论 代表人物:

社会改造主义:布拉梅尔德 批判理论:金蒂斯、布迪厄

26

四、课程内容(需重点把握)

(一)课程计划

1、概念:

课程计划,又称教学计划。是根据教育目的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任务,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教学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是学校组织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安排整个课程检查、衡量学校工作和质量的基本依据。

2、课程计划的组成

主要包括课程的设置、学科顺序、课时分配以及学年编制和学周安排。

课程设置是制定课程计划的首要问题。

3、课程计划的作用

是指导和规定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制定课程标准的依据。 补充:我国义务教育的教学计划应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普遍性、基础性

(二)课程标准

1、课程标准的含义:是国家根据课程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定的有关某门学科的内容及其实施、评价的指导性文件。

2、课程标准的结构

第一部分是前言,包括课程的性质与地位、课程的基本理念、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等。

第二部分是课程目标,这是课程标准的核心内容,包括总目标和

27 阶段目标。

第三部分是课程内容,是具体的知识内容要点。

第四部分是实施建议,包括教材编写的建议、评价建议、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

3、课程标准的作用: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价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对教师工作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三)教材

又称教科书,是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的教学用书,是课程标准的具体化。教材的编排一般采用螺旋式上升和直线式编写两种基本形式。

教材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参考书、活动指导书以及各种视听材料。其中,教科书和讲义是教材的主体部分,故人们常把教科书与讲义简称为教材。

教材的作用:

1、教材是学生在学校获得系统知识进行学习的主要材料,它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教师讲授的内容;同时,也便于学生预习、复习和做作业。教材是进一步扩大知识领域的基础,所以要教会学生如何有效地使用教材,发挥教材的最大作用。

2、教材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它为教师备课、上课、布置作业、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提供了基本材料。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是教师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条件。

28

四、课程开发

(一)课程开发的概念

是指通过社会和学习者需求分析,确定课程目标,在根据这一目标选择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内容和相关的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实施、评价、修订,以最终达到课程目标的整个工作过程。

课程反映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要求,受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文化发展水平以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也就是说,社会、知识、儿童是影响学校课程开发的三大因素。

(二)课程开发的模式

1、目标模式:泰勒

2、过程模式:斯腾豪斯

3、情境模式:劳顿的文化分析理论

五、课程评价

1、目标评价模式

首先由被称为“当代课程评价之父”的美国课程评价专家泰勒提出,以目标为中心而展开,是在泰勒的评价原理和课程原理的基础上形成的。

2、目的游离评价模式

由美国教育家和心理学家斯克里文提出。他认为,评价者应该注意到的是课程计划的实际效应,而不是其预期的效应。

3、CIPP评价模式

29 是指背景评价、输入评价、过程评价、成果评价的缩写

4、CSE评价模式

六、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

(一)基本理念

1、三维目标观:即教学的目标是知识技能、过程方法、情感价值观三维目标

2、综合课程观:课程的设置更加综合,体现整体性、开放性、动态性,培养学生综合的视角和综合的能力。

3、内容联系观:课程内容与社会生活、学生已有的经验相联系,加强教学内容的生活化,使学习更有意义。

4、学习方式观:强调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自主性、合作性、创造性,使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5、发展评价观:重视学习过程的评价,通过评价促进学习的作用,而不是检查验收的作用。

6、校本发展观: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发校本课程,增强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校、教师、学生的特色发展。

(二)核心理念

新课程改革的核心是教育以人为本,即“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关注每一位学生

2、关注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用“心”施教

30

3、关注学生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使教学过程成为学生一种高尚的道德生活和丰富的人生体验。

七、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 具体目标: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即从单纯注重传授知识转变为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学会做人

2、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

3、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改变课程内容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

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改变课程评价过于强调甑别和选拨的功能。

6、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

八、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情况

(一)课程结构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设置分科和综合相结合的课程;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

(二)课程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体现出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

31 教材管理由“国编制”转变“国审制”,教材呈现方式多样化

(三)课程实施

1、学生观:强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独特的人,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2、学习方式:提倡自主、合作和探究

3、教师观方面: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4、教学行为方面: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赞赏;对待教学关系上,强调帮助、引导;在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在对待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强调合作。

(四)课程管理

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机制,建立旨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考评制度。

(五)课程评价

在教师评价方面,打破唯“学生学业成绩”论教师工作业绩的传统做法,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指标体系,强调以“自评”的方式促进教师教育教学反思能力的提高,倡导建立教师、学生、家长和管理者共同参与的、体现多渠道信息反馈的教师评价制度,打破关注教师行为表现、忽视学生参与学习过程的传统的课堂教学评价模式,

32 建立“以学论教”的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模式。

补充:我国小学课程设计的原则:

1、高度的科学性和高度的思想性相统一;

2、要以实现教育目的和学校培养目标为最终目的;

3、要适合小学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五节教师专业发展

补充: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除了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教师还具有其职业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享有的与其职务相关的权益。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薪资休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

33 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承担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依法承担的与其职业职务相关联的责任。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含义

教师由一名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发展过程。包括两方面:

一是教师自身的专业成长过程,教师通过自身反省和反思在专业

34 知识与技能态度上实现个人成长。

二是促使教师专业成长的过程,即外力促使教师提升的过程。 答案二:所谓教师专业发展,是指一个人历经职前师资培育阶段,到在职教师阶段,直到离开教职为止,在整个教职生涯过程中,都必须持续学习与研究,不断地发展专业内涵,以逐渐迈向专业成熟的境界。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

1、漫长性

2、生长性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一)专业理念

包括:专业态度、教育理念、专业道德

(二)专业知识 包括:

本体性知识:是教师所具有的特定的学科知识等。

条件性知识:是教师所具有的教育教学的理论知识,如教育学、心理学等。

实践性知识:是教师灵活完成教学实践活动所具备的知识,如一般教学法知识。

文化知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知识。

(三)专业能力

35

1、教学设计能力

2、教学语言能力

3、教育教学交往能力

4、组织和调控课堂的能力

5、教育研究能力

“问题即课题、教学即研究、提高即收获”是中小学教师最常用的研究模式。

6、创新能力

三、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

1、关注生存阶段

处于这一阶段的一般是新教师,他们非常关注自己的生存适应性,最担心的问题时:“学生是否喜欢”“同事如何看我”“领导觉得我干得咋样”等等

2、关注情境阶段

关注如何上好每一堂课的内容,关心班级的大小、时间的压力和备课材料是否充分等

3、关注学生阶段

考虑学生个别差异性,进行因材施教。

能否关注学生是衡量一个教师是否成长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教师成长与发展的基本路径

1、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2、开展微格教学

36 是指以少数的学生为对象,在较短的时间内(5-20分钟),尝试做小型的课堂教学,可以把这种教学过程摄制成录像,课后再进行分析。

这是训练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

3、进行专门的训练

4、反思教学经验

波斯纳的教师成长公示:经验+反思=成长 科顿等人:教师反思框架

布鲁巴奇:四种反思的方法

(1)反思日记。在一天教学工作结束后,要求教师写下自己的经验,并以其指导教师共同分析。

(2)详细描述。教师相互观摩彼此的教学,详细描述他们所看到的情景,教师们对此进行讨论分析。

(3)交流讨论。来自不同学校的教师聚集在一起,首先提出课堂上发生的问题。然后共同讨论解决的方法,最后得到的方案为所有教师及合作学校所共享。

(4)行动研究。为弄明白课堂上遇到的问题的实质,探索用以改进教学的行动方案,教师以及研究者用以进行调查和实验研究,它不是研究者由外部进行的、旨在探索普遍法则的研究,而是直接着眼于教学实践的改进。

代表人物:库尔勒 ·勒温

37

(三)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策略 (1)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 (2)注重对教师创造性人格的培养; (3)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 (4)鼓励教师身体力行,知行统一; (5)促进科研,发展教师的批判思维; (6)加强自我教育,形成反思意识。

第六节教育科学研究

一、教育科学研究的分类

1、研究的功能可分为:发展性研究、评价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

2、按研究的目的可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

二、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确定研究课题—教育科学研究的第一歩

2、查阅文献与阅读文献

3、提出研究假设

4、制定研究计划,设计研究方案

5、收集、整理和分析资料

6、作出结论

7、撰写成文

三、小学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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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观察法

是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计划,在自然条件下,对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的连续的观察,并做出准确、具体和详尽的记录,从而获取经验事实的研究方法。

观察法是教育科学研究中使用广泛的基本的研究方法。

(二)教育调查法

是研究者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搜集研究对象的有关资料,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从而揭示事物本质和规律,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的研究方法。

抽样调查和个案调查

(三)教育实验法

自然情境中的实验和实验室中的实验等

前实验:是指实验中缺乏清晰的假设,缺乏控制无关因子的措施,一般不设对照组,干扰因素较多,内外效度较差的实验。

准实验:是指在现成的教学班级内进行的假设,没有随机分派被试,不能完全控制误差的来源,只能尽量减少误差的实验。

真实验:指随机分派被试,完全控制无关因子,内外效度都很高的实验。

(四)教育行动研究法

是指教师在现实教育教学情境中自主进行反思性探索,并以解决

39 工作情境中特定的实际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研究方法,他强调研究与活动一体化,使教师从工作中学习、思考、尝试和解决问题。

凯米斯提出教育行动研究由计划、行动、观察和反思四个基本步骤组成。

(五)教育叙事法

是以叙事、讲故事的方式开展的教育研究,教师通过对有意义的校园生活、教育教学事件、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描述与分析,发掘或揭示内隐于这些生活、事件、经验和行为背后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信念,从而发现教育本质、规律和价值意义。

类型:教学叙事 生活叙事 自传叙事

(六)个案法

(七)历史法

通过搜集某种教育现象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事实,加以系统、客观的分析研究,从而揭示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八)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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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指导 第一节心理学基础知识

1879年威廉·冯特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建立了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成为全世界心理学学生的“圣地”,标志科学心理学的诞生。

心理学(英文名称Psychology)的正式定义是:关于个体的行为及精神过程的科学的研究。

桑代克:使教育心理学从教育学和儿童心理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桑代克被称为教育心理学的奠基人。

智商是智力年龄被生理年龄被生理年龄相除而得出的商数。智商

41 的计算公式如下:IQ=MA÷C.A×100,智商表示人的聪明程度.智商越高,表示越聪明。生理年龄指的是儿童出生后的实际年龄、智力年龄或心理年龄是根据智力测量测出的年龄。

通常人们对智力水平高低进行下列分类:智商140以上者称为天才,智商120-140为最优秀,100、

110、120为优秀,90-100为常才,80-90为次正常,70-80为临界正常,60-70为轻度智力落后,50-60为愚鲁,20-25为痴鲁,25以下为白痴。

一、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结构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学科。心理现象包括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

心理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感觉、知觉、思维、想象、记忆

情感过程---情感、情绪 意志过程—意志行动的心理过程

个性心理:个性倾向性:需要、动机、兴趣、信念、理想、价值观、世界观(小学生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价值观)

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性格、气质

二、认知过程

(一)感觉

1、感觉的概念

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个别属性的反映。感觉是一种简单的心理现象,是认知的起点,是一切知识和经验的基

42 础,是正常心理活动的必要条件。

2、感受性与感觉阈限

感受性:是感觉器官对刺激的感觉能力,也就是人对刺激的感觉灵敏程度。通常,感受性是通过感觉阈限来测量,感受性与感觉阈限成反比关系,感觉阈限越大,感受能力越差。

(1)绝对感受性与绝对感觉阈限

是指刚刚能引起感觉的最小刺激量。绝对感受性是指感觉出最小刺激量的能力。

(2)差别感觉阈限与差别感受性

刚刚能引起差别感觉的刺激的最小变化量,叫做差别感觉阈限,又称最小可觉差。

在感觉上,能察觉出两个同类别刺激物之间的最小差别量的能力,叫差别感受性。

3、感觉的特性

(1)感觉适应:在外界刺激持续作用下感受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叫感觉适应。

嗅觉:“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 温度觉:手放在温水里,开始觉得热,慢慢就不觉得热了。 视觉:暗适应--是指照明停止或由亮处转入暗处时视觉感受性提高的现象。如从光照的室外走入电影院,或夜晚由明亮的室内走到室外等。

明适应—是指照明开始或由暗处转入亮处时视觉感受性下降的现

43 象。

(2)感觉对比

①同时对比:几个刺激物同时作用于同一感觉器官,使感受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叫同时对比。

马赫带现象:明暗相邻的边界上,看起来亮处更亮,暗处更暗。 绿叶陪衬下的红花看起来更红了。

②继时对比:几个刺激物先后作用于同一感觉器官,使感受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叫继时对比。

如,吃完苦药后再吃糖觉得更甜

从冷水里出来后再到稍热一点的水里觉得热水更热了。 (3)感觉后象

外界刺激停止作用后,暂时保留的感觉印象叫感觉后象,也叫感觉后效。

电灯灭了,你眼睛里还会看到亮着的灯泡的形状; 声音停止后,你耳朵里还有这个声音的余音在

感觉后象分为:正后象和负后象,正负后象可以相互转换,后象的持续时间与刺激的强度成正比。

(4)感觉的相互补偿

是指某种感觉系统的机能缺失后可以通过其他感觉系统的机能来补偿。如盲人的听觉灵敏。

(5)联觉

44 一个刺激不仅引起一种感觉,同时还引起另一种感觉的现象叫联觉。如红色看起来觉得温暖等。

(二)知觉

1、知觉的概念

知觉是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整体属性在人脑中的反映,知觉是各种感觉器官协同活动的结果,并受人的知识经验和态度的制约。

2、知觉的种类 (1)空间知觉

(2)时间知觉: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3)运动知觉

真动知觉:是指观察者处于静止状态时,物体的实际运动连续刺激视网膜所产生的物体在运动的知觉。

似动知觉:是指实际不动的静止之物,很快地相继刺激视网膜所产生的物体在运动的知觉。

诱动知觉:是指实际不懂的静止之物因周围其他物体的运动而看上去在运动的知觉。

自主运动知觉:是指缺乏外在参照物的情况下,把静止的对象视为运动的一种幻觉。

(4)错觉和幻觉

错觉是对客观事物的歪曲的、不正确的知觉,是知觉的一种特殊

45 情况

幻觉是在没有外界刺激物的情况下出现的虚幻知觉。

3、知觉的特性 (1)知觉的理解性 (2)知觉的选择性

是指人们根据当前的需要,对客观刺激物有选择地作为知觉对象进行加工的过程。

影响知觉选择性的因素: ①刺激物的绝对强度 ②对象和背景的差别性 ③对象的活动性

④刺激物的新颖性、奇特性 (3)知觉的整体性

是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把直接作用于感官的客观事物的多种属性整合为一个整体的过程。

(4)知觉的恒常性

是指人的直觉映像在一定范围内不随知觉条件的改变而保持相对稳定特性的过程。

(三)注意

1、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是心理过程的动力特征之一,是一切心理活动的共同特征,也是人们获得知识、掌握

46 技能、完成各种智力活动和实际操作的重要心理条件。

2、注意的分类 (1)无意注意

也称不随意注意,是没有预定目的、无需意志努力,不由自主地对一定事物所发生的注意。

无意注意无需意志努力,所以在工作、学习中可以减少脑力的消耗,避免身心过度疲劳。但这种注意是自发产生的,人们不可能通过它获得系统的知识和完成艰巨的任务。

(2)有意注意

也称随意注意,是有预定目的,必要时需要意志努力,主动地对一定事物所发生的注意。这种注意显示了人的心理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无意注意和有意注意的关系:无意注意和有意注意常常交替发生,一些简单的不重要的活动只需要无意注意,而对于复杂的重要的活动则必须要有意注意的参与。

(3)有意后注意

是指事前有预定目的,不需意志努力的注意。这种注意兼有两种注意的部分特点,是一种高级状态的注意,它是从事创造性劳动的必要条件。

3、注意的转移与分散

注意的转移是个体根据新的任务,主动把注意由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上。

47 注意的分散:分散则离开了当前的任务。

4、注意的分配

注意的分配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把注意指向不同的对象,同时从事几种不同的活动。

影响注意分配的因素:

①同时进行的几种活动至少有一种应是高度熟练的 ②同时进行的几种活动必须有内在联系

(四)记忆

1、记忆的概念

记忆:是过去的经验在头脑中的反映,也可以说是人脑对经验的识记、保持和再现的过程。

2、记忆的分类

记忆按保持时间可分为:

(1)瞬时记忆:也叫感觉记忆,是极为短暂的记忆。 特点:时间极短,一般是0.25-1秒,最长不超过4-5秒。 容量较大:9-20个比特 形象鲜明

信息原始,记忆痕迹容易衰退

编码:主要依赖于信息的物理特征,具有鲜明的形象性,编码方式是图像和声像。

影响因素:模式识别;注意

(2)短时记忆:又叫工作记忆,贮存时间不超过1分钟

48 特点:时间很短:不会超过1分钟,一般是30秒左右 容量有限:一般7±2个组块 意识清晰

操作性强 易受干扰

编码:听觉编码和视觉编码

影响因素:觉醒状态;组块;加工深度 (3)长时记忆

又叫永久性记忆,信息在记忆中储存时间超过1分钟以上,直至几天、几周或数年,甚至终身不忘。

特点:容量无限;保存时间长久

编码:以意义编码为主,有两种方式,被称为信息的双重编码,即语义编码和表象编码。

影响因素:编码时的意识状态;加工深度 根据信息加工和存贮内容的不同: ①陈述性记忆 ②程序性记忆

3、记忆的过程

在记忆过程中,从记到忆包括识记、保持、再认或回忆三个基本环节。

(1)识记

识记是记忆过程的开端,是个体获得知识和经验的过程。它具有

49 选择性,即对信息的识记具有选择性。识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类:

①根据识记有无目的性,可以把它分为无意识记和有意识记。

学生的学习活动主要依靠有意识记。

②根据识记的方法来分,可以分为机械记忆和意义记忆 (2)保持与遗忘 ①遗忘

遗忘是指对识记过的材料不能回忆或再认,或者表现为错误的回忆或再认。

②遗忘的曲线

德国著名心理学家艾宾浩斯以无意义音节为材料,绘制了著名的“遗忘曲线”

这条曲线表明:遗忘在学习开始之后立即开始,最初的遗忘速度很快,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忘的速度逐渐下降,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遗忘了。由此看出,遗忘的过程是不均衡的,其规律是先快后慢,呈负加速型。

③影响遗忘进程的因素 ④遗忘的原因

A:消退说:认为遗忘是记忆痕迹得不到强化而逐渐衰退,以致最后消退的结果。代表人物:亚里士多德、桑代克

B:干扰说:遗忘是因为在学习和回忆之间受到其它刺激的干扰所致。代表人物:詹金斯、达伦巴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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