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理性论文

2022-04-22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理性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并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进行细化解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理性论文 篇1:

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摘 要:本文的主要研究话题就是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首先会对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和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说明。所谓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指国家政府根据某些特定的纳税人需求制定出的一种优惠的征税政策,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当前我国已经推出了较多不同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满足了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政府推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促进某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缩小区域之间的差距,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利弊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通过这些鼓励性的政策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从而促进那些薄弱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有着特定的主体和对象。我国政府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的升级和转型,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导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一点应该引起重视。

一、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1.概念

所谓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指政府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发展目标,通过对已有的税法进行减免等活动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希望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特定区域的经济发展,缩小地区之间的差异,从而维持收入的稳定性,这不仅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

2.内容

不同时期的税收政策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特色,这是因为运行的税收政策必须要和当前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状况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不同的内容:免税期规定;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退税优惠;费用加倍扣除;减率征收;和专项补贴、优惠贷款、税收“定额”、延期支付、特别免税等。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为广泛,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发展需求,因此在分析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结合不同的产业和场合。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方面分析

1.促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根据各个行业的资本、发展状况等制定出了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的市场变动状况,结合自己投资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项目,从而不断降低了投资风险,保证了投资收益。同时,税收政策的推行还可以帮助企业的管理者充分了解纳税的必要性和相关流程,避免企业出现漏税、偷税的现象,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形象,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稳定我国的税收收入。我国政府为了促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推出了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出现意味着已经退休的人员如果想再次创业来谋生时,他们不需要负担过多的税负,国家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做法来鼓励当前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同时,那些“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在进行创业时,政府不仅减免营业税,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增值税,这就体现出了政府的人文主义精神,这种做法会使得社会各种失业人士积极进行自主创业和自主营业,给我国产业的发展带去了较大的刺激,同时还能很好地解决当前社会中出现的就业问题,稳定了社会秩序,使得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缩小。

2.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社会获得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对资源的利用不合理造成了一系列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政府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积极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制定出了免征营业税和扣除企业所得税等,对于那些绿色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政策,而实行可持续生产的企业则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免征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的政策。同时还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在缴纳赋税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这样的做法使得我国企业纷纷开始转变当前的生产理念和生产模式,不断降低能耗和排放量,开始采用新型的、绿色的原料进行生产和销售,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的生态环境,在享受政府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使得我国的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避免出现大规模的资源浪费现象,这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的社会来说十分必要。

3.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这是因为相关的科技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各行各业都积极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从而使得我国的产业获得了转型的升级。我国政府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指出高新技术产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国家采取十五个百分点的降税政策来鼓励企业进行科研事业,不断提高企业当前的生产效率,培养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在出口或者进口时可以享受免征税费政策,同时,一旦企业研发出新技术或者新产品时则可以享受一百五十个百分点的税前扣除率,还制定出了减免高新技术产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使得高新技术产业的运行成本不断降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和大学园区进行合作,不断提高当前科研的能力,从而转变当前的生产技术,进一步提升自己创新的能力,这样的做法给高新技术产业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使得我国的产业不断升级和转型。

4.构建社会主体和谐社会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还包括了对农业的优惠政策,其中规定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那些从事养殖业和捕捞业的则可以免去个人所得税,销售农产品的可以免收个人所得税。国家还给一些涉农项目提供不同额度的经济支持,鼓励农民扩大农业生产,在销售基础的农产品的同时可以寻找出更多借助农业提高自身经济收益的途径。这是我国政府大力发展农业的具体表现。同时,当前社会对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有关教育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指出提供养育服务的教育机构可以免去营业额,这就包括了托儿所和一般的补习机构等,从而使得这些教育机构的开支大大减小,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自身的教育质量,这对于我国的教育事业来说有着巨大的促进意义。我国政府还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免去营业税,从而体育事业的人员可以免收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都体现出了我国政府对于体教文卫事业发展的重视性,只有做好了对这些公共事业的扶持工作,才能很好地解决居民的需求,做到为人民服务,缓和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矛盾,从而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弊的方面分析

1.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尽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更好地发展,但是依旧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其中最主要的弊端就是没有做好市场的公平管理。这是因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内外资企业的征税机制有着较大的差异,其中给外资企业提供了较大的优惠幅度,而对于国内的内资企业则采取较为严格的征税标准,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更多的外资企业,但是也使得内资企业的竞争压力更为激烈,内资企业自身的实力本来就低于外资企业,政府制定的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打击了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使得市场上开始出现不公平的竞争,内资企业需要承担超过外资企业成倍的赋税,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发展。

2.缺乏宏观预算控制

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国家宏观控制的一种手段,国家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压力,从而鼓励企业获得进一步发展。但是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着严重的缺乏宏观预算控制现象,没有做好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和评估的监督工作,导致实际的征税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违法乱纪行为,严重损害了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税收支出预算机制,因此无法对当前的税收收入和税收支出进行合理的预算和控制,无法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影响,因此忽视了预算管理,而税收收入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忽视了税收的预算控制,那么政府的税收收入将无法得到保证,限制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用,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实施。

3.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税收优惠政策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促进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而税收优惠政策往往包含了较多不同的执行内容,因此会显得较为零乱,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标准性与合理性。但是我国当前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十分随意,部分政府在拨发相关的税收金额时往往自行制定出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就和我国中央政府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违背,不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实施和管理。我国当前各个地方实际运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差异,大部分项目所享受的都是直接优惠,很少有间接优惠,这一做法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无法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作用。

4.造成严重的区域倾斜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往往会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来制定出不同的优惠政策,就目前的状况来说,我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偏向于那些经济特区或者沿海地区这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导致我国内地地区无法享受到政府制定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地产业面临着严重的融资问题,限制了内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内陆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差异越来越大,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增长,还会导致区域间的差异不断加大,会严重损害到我国的社会秩序。因此,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严重的区域倾斜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充分意识到这一点。

四、结语

我国政府之所以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了促进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不断缩小区域间的差异,自从税收优惠政策推出以来就获得了巨大成效,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不足,导致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国政府没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无法很好地约束地方的执行活动,限制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给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更好的环境和资源,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充分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王兆金.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的弊端及规划[J].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4(06).

[2]高青.我国涉外税收的弊端及改革[J].商场现代化,2006(27).

[3]王延杰,陈洁.涉外税收引资效应变化与我国涉外税收调整[J].财政研究,2016(01).

[4]邹根宝,舒鹏,关世琪.我国涉外税收优惠的利弊分析[J].当代财经,2014(02).

作者:娄冬琦

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理性论文 篇2:

论税收法定原则指导下的税收优惠政策治理

摘 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并可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进行细化解释;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按照法律保留、程序法定、责任承担等要求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治理。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保留;程序法定;责任承担

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对地方的经济增长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税收管理的不断规范,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暴露出各种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这些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为解决出现的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8条对实现税收体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进行了明确部署。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治理,最根本的就是要严格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因为该原则中内含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主体法定、制定与实施程序法定、责任机制的明确等要求,而这些也正是当下不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之所在。

一、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条规定可以看作是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具体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它是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因而同样需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对该原则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税收法定原则下的税收优惠要遵循法律保留。《立法法》第8条第八项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了授权立法及其除外事项;第10条则明确了在授权立法时,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对此亦进行了规定。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第8条与第9条的内容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第10条体现了禁止转授权的法理,《宪法》、《立法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表明,有关税收的事项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属权力,涉及税收的事项尚未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之外,其他任何主体不得再通过任何形式创制有关税收的内容。未经授权而由地方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公民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法律依据。

其次政府税收优惠要恪守程序法定。根据程序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包含以下的要义: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程序要具有合法性。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符合民主、公正的基本要求,要广泛吸纳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广大纳税人参与立法过程,保证税收优惠的立法符合基本的程序要求;二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税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权限、时限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从计算、减免到监督检查等都要有严格明确的程序作为保障,只要法律法规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行政机关就要严格按程序实施;法律没有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权限、超越期限实施税收优惠。

最后是税收法定原则下的政府税收优惠要体现责任承担。“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立法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的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严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财税部门之外的其他主体越权制定税收优惠,否则将会导致所制定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由于违法而无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力给予不合格主体以税收优惠,不得越权实施减免税,也不得超越税收优惠的法定时效实施税收优惠,对违反实体及程序规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法治化的缺失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混乱,税收优惠“政出多门”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收回了地方制定税收的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税收立法权,包括地方税在内的所有税收事项均由中央集中行使。1996年国家又取消了地方制定税收减免的权力,规定今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外,其他各级地方政府、财政税务机关都不得行使减免税收的权力。[1]但是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循,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制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地方财税部门都制定了数量庞大的涉及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2013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重点指出:“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影响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公平性。至2012年底,已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有16种,涉及各主要税种;还有70多个地区以改革实验示范区等名义申请区域性税收优惠等待审批。”[2]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在不同历史阶段为了实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逐步形成,由于制定主体的混乱,导致相互之间缺乏明显的协调与配合,有些优惠措施甚至存在矛盾冲突。“政出多门”导致的后果则是适用上的困难。

(二)政府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裁量性较大,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制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该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制以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尽管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体现出授益行政的色彩,但由于这项制度已经突破了税负公平,是对特定群体与产业的特殊照顾,因而需要借助于正式的程序对其他没有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与群体加以解释说明,让这些群体在正式的程序中加深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但现实情况却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一纸文件的形式单方面所做出,很难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看到地方政府召集相关的利益方进行听证,更勿论在制定过程中相关的利益主体能够对税收优惠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朝令夕改”也导致此类政策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当国家的政策导向发生变化时,政府就会根据自己对国家政策的理解而直接变动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导致对同一主体和产业,由于国家政策的频繁变动而难以稳定地享受到优惠待遇。

(三)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优惠政策,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法治国家要求保障纳税人及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因而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要注重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构建。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及第84条规定了法律责任承担机制①,但却过于原则,难以有效制止越权制定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行为。即便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3],但是此后不久就爆发了全球性金融危机,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刺激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号,又擅自出台了减免税收、缓缴税收和豁免欠税等政策,以帮助本地区走出经济下行的困境。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4]正是由于责任承担机制的原则化和模糊化,导致这些文件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地方政府和部门仍然在越权出台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优惠政策;在实施税收优惠的过程中政府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三、基于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优惠

政策的法治化治理

(一)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以贯彻法律保留原则

为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治理,中央在《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区别就在于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这里的“法规”范畴。严格贯彻法律保留原则,此处的“法律法规”应做狭义层面的理解,即税收优惠政策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税收优惠如何适用进行解释,但不能对制定出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实质性变更,且必须接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审查,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此,财政部部长也明确指出:“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5]这就在国家顶层设计上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

(二)强化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规制

要实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治理,还离不开程序的规制。“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6]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科学性要求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制定过程之中,凡是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影响的主体,都有权利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法律保留原则要求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力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行使,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建立公众参与税收优惠立法的程序机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动议阶段,应当广泛吸收纳税人参与其中,特别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的产业、群体,更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审议阶段,可以适当借鉴听证会的形式,由制定机关阐述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再由那些没有获得税收优惠待遇的产业与群体等以询问,通过这样的审议形式,将纳税人的利益真正反映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中。[7]规范和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立项、审核、通过、修正等程序性机制,让纳税人真正参与其中,“既要包括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又包括利益受损主体,这样才能使受到税收优惠影响的主体有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并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8],确保制定出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得到包括纳税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承担机制

健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责任承担机制,是实现税收优惠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着手:就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而言,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财政税收部门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可以予以细化解释,但无权对法律法规进行实质性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主体也无权对上位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任意增添或删减。如果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越权行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就会导致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本级人大、上级行政机关等认定为无效;或者所制定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失公正,不符合比例原则、裁量基准等评估要求,难以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公平,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会被撤销,同时相关行政机关及部门还要承担政治与法律责任。就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而言,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虽然拥有一定的税收裁量权力,但是对于认定哪些主体享有税收优惠照顾时的此种裁量权力必须要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要严格按照裁量基准的要求实施税收优惠。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滥用此种裁量权力,不公平地对待纳税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裁量基准的要求时,纳税人可以起诉,要求政府及其部门承担行政责任。针对那些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优惠政策,要通过建立责任承担机制,以权责匹配来制约税收优惠政策的非法治化行为。

注释:

①《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84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伍舫.中国税收优惠指南[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39.

[2]刘家义.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EB/OL].[2016-01-10].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3-06/27/content_1798983.htm.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EB/OL].[2016-04-13].http://www.ctaxnews.com.cn/

www/detail/ntdetail.jsp?DOCID=10263.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EB/OL].[2016-05-13].http://www.

chinatax.gov.cn/n1586/n1593/n1685/n1686/c137179/content.html.

[5]中国新闻网.中国财政部长:原则上不再出台新区域税收优惠政策[EB/OL].[2016-04-27].http://finance.

chinanews.com/cj/2013/11-21/5530751.shtml.

[6]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1):87-89.

[7]张守文.财税法疏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53.

[8]施正文.税收程序价值导论[J].财税法论丛,2003(2):203.

Governance on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under the Guidance of Statutory Taxation Principle

GE Wei

(Law School,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3, China)

作者:葛伟

税收优惠政策效应理性论文 篇3:

企业R&D投入的税收激励效应研究

为激励本国企业的R&D投入,各国都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同样如此。本文以优化税收激励的成本效应为切入点,首先从理论上研究企业R&D投入不足的原因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机理,然后针对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构建模型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R&D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

匡小平(1962—),男,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赵松涛(1981—),男,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江西南昌 330013)

本文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鼓励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基于关联分析的政策设计”(项目编号:06BJY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全球化,R&D投入强度(R&D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尤其是企业R&D投入强度(企业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已经成为衡量一国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根据经合组织(OEDC)的定义,企业的研究和开发(R&D)是指:为增强知识储备和发明新产品所进行的创造性的系统工程,形式可以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性开发。企业R&D水平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利器,同时也是构成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基石。而R&D能力不足已成为影响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主要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据有些学者研究,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第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并且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在关键技术上的对外依存度为30%以下[1]。

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各国激励企业加大R&D投入的主要政策工具。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也制定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来刺激企业的R&D投入。研究证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如何制定更切合实际的激励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激励具有成本效应,即税收激励带来的新增R&D资金大于税收激励支出,已经成为摆在政府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企业R&D与税收优惠政策:理论基础与相关研究评述

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当市场经济发育到一定程度后,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出于自身的竞争需求和追求最大利润的目标,也必然是R&D的投资主体。国内外经验显示:企业若成为全社会R&D的投入主体,除了市场竞争的内在压力,更需要政府政策的扶持和激励。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介入企业R&D活动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私人R&D领域存在市场失灵。

R&D活动具有三个特征:(1)R&D成果的公共品性质。Arrow最早曾提出:所谓研究开发就是生产技术性知识的活动,而知识具有公共品属性,因此,知识生产者不可能把生产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归为己有,这必然导致投入知识生产的研发费用的减少[2]。斯蒂格利茨也认为: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可以看作是公共物品,若由私人提供,就必须加以保护使知识不能被轻易公开使用。(2)R&D活动的溢出效应。由于其溢出效应,企业的R&D成果将随着技术的扩散而被其他企业广泛应用,“这种毫无障碍的利益溢出会导致消极的社会效应,当由投资者产生的成果被不情愿地扩散到竞争者处时,无疑他再从事R&D投入的激励将减少。”[2]许多实证分析结果也支持这种观点,Mansfield、Williams等人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由于溢出效应将减小R&D投资率的结论[3]。(3)R&D投入的高风险性。风险性存在于R&D活动的每个环节,企业时刻面临着R&D投入无法带来具有竞争力产品的风险以及所开发出的产品、工艺无法取得商业成功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企业R&D投入必然要进行多方面的考虑,导致R&D投入的动力不足。

正是上述三方面的原因使得私人R&D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市场上自发的R&D投入水平往往达不到社会最优值。为了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本和风险,各国政府都会利用财政政策工具来干预市场失灵,弥补R&D带来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间的差额,以此刺激企业研发投入的增加。财政政策工具主要有两大类:从财政支出方面来看,主要有科技财政预算、公共技术采购、国家风险投资、政府补贴、资助等;从财政收入方面来看,各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企业增加R&D投入,这种手段在国际上被称为R&D税收激励。相比较而言,财政支出政策一般发生在R&D活动之前,而税收优惠政策则发生在R&D活动之后,不歧视企业创新活动类型,具有公平、透明的优点,并且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利用企业和市场的力量,因此,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近年来,国际上对于税收激励促进一国私人部门R&D投入的结论已不存在争议,国外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税收激励的效应程度上。Hall与Reenen的研究表明:税收优惠减少了R&D活动的边际成本,并且只要R&D投入的真实成本不增加,就不会对相关产业的R&D投入产生挤出效应[4]。Berntein使用将研发资金作为一种投入的生产结构动态模型来考察加拿大的R&D税收激励措施对R&D投入的影响,他使用1975年至1980年间27家公司的一组集合的经典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去评估在产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实际范围内税收激励措施每损失1美元对R&D投入增加的影响,发现税收支出每增加1美元会带来多于1美元的新增R&D资本[5]。此外还有研究表明:不同的税收激励措施,其激励效应也迥异。一般情况下,免税或优惠税率被证明不具有成本效应;而针对机械、设备等R&D新投入且提供预先激励的选择性税收激励则具备成本效应,并且持续稳定的税制是税收激励措施成功的先决条件。

国内对于税收激励的效应研究也相当丰富。朱平芳、徐伟民研究了上海市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自筹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结果表明:税收减免对于大中型工业企业自筹R&D投入具有积极效果,而且政府补贴与税收减免互为补充,激励效应以政府税收减免为主[6]。夏杰长、尚铁力对近年来的国内文献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整理,将国内学者的研究思路归纳成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国际比较,分析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对于企业创新激励的不同;第二类是利用统计回归的方法,在“创新”生产函数的模型里分析税收政策对于R&D影响的显著性。从而得出一个基本结论:我国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应有限[7]。

二、企业R&D投入的税收激励效应分析

鼓励企业R&D投入的常用税收激励措施主要是针对所得税的优惠,具体包括: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延期纳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等。这些税收激励措施都是以影响企业投资成本的途径刺激企业R&D投入。

根据乔根森的标准资本成本模型:

I=λ(k?葚-k-1)

定义投资I是企业在某一时期为达到其意愿资本存量K?葚而对上一期实际资本存量k-1进行的增量调整。显然,意愿资本存量是决定企业当期投资额的重要因素。而按照经济学理论,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企业的投资决策会依照投入要素的边际收入恰好等于要素成本的原则做出。那么,企业的意愿资本存量就是当资本的边际收入等于其成本时的资本存量,即当MPK=C时。假设企业没有自有资本,则资本的使用成本表现为其融资成本加上折旧成本。

当政府不征企业所得税时,资本成本的决定公式为:

C=P(r+d) ①

其中,假定资本成本只包括利息和折旧两部分且不考虑通货膨胀,P为资本品价格,r为利率,d为折旧率。

再考虑有税收激励措施时的情况。税收激励对投资的效应主要是从所得税角度来考虑,企业所得税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一是对投资的边际收入征税,从而使投资的边际收入下降,抑制投资行为;二是允许某些资本成本项目进行扣除,产生“节税”,从而降低投资成本,鼓励投资行为。因此,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任何旨在提高资本成本的税收激励措施都将抑制投资的增长;而任何旨在降低资本成本的税收激励措施都将刺激投资的增长。

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假定所得税率为λ(0<λ<1),且不允许税前扣除利息和折旧,此时资本成本的决定公式为:

显然,所得税提高了资本的成本,税后的资本成本是原来的 。可见征税提高了资本成本,抑制了企业投资行为。

假定允许税前扣除利息和折旧,此时资本成本的决定公式为:

其中,α为一单位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的现值,β为一单位资本的利息扣除的现值。如果,(1-λ)<(1-λα-λβ)或者(α+β)<1,那么③式决定的资本成本将大于①式无税情况下的资本成本,由此可以认为征税抑制了投资。如果(α+β)=1,即一单位资本的折旧和利息扣除的现值等于1,那么企业所得税是中性的,对投资无影响。而在通常情况下,(1-λ)是大于(1-λα-λβ)的,所以③式决定的资本成本小于②式不允许税前扣除利息和折旧情况下的资本成本,由此可认为资本成本项目的扣除降低了资本成本,鼓励了投资。

下面针对几种主要的税收激励措施进行分析:

(一)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指对特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部分或全部免除应纳税额,是各国普遍采用的鼓励企业R&D投入的措施。其优点是直观明了、手续简便,尤其是免税不需进行计算,适用范围广。一般而言,减免税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即免税期。

根据③式,在免税期显然投资的资本成本小于没有免税优惠时的资本成本。但税收减免的局限在于当期要有税可免,否则减免税只是虚有其名。由于免税期的限制,税收减免主要鼓励了短期投资,而R&D投入的长期性特征也注定了税收减免激励效应的局限性。

(二)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是指对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为低的税率征税,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

根据③式,变化可得:

可以看出,资本成本C是税率λ的减函数,税率降低,成本也随之降低。由此可推断,优惠税率会鼓励企业R&D投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降低税率会间接影响到减少资本消耗扣除的现值,使得资本成本增加。但由于资本消耗扣除的现值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少,又会激励当前投资。因此,从总体上看,降低税率对投资有正的效应。

(三)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指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其税负得以递延。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法规定对某些特殊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或者企业的某些特殊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③式,当对企业R&D投入允许加速折旧时,资本成本的决定公式为:

其中,η为增加的折旧率。与③式相比,加速折旧进一步降低了资本成本,鼓励了投资。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提高加速折旧的激励效应,应避免将加速折旧安排在享受税收减免期间,因为此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得到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大大降低了激励效应。

(四)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是指准许纳税人将其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按一定的比率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收负担,主要包括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

假设μ为给定的税收抵免率,那么λμ就是一单位投资的税收抵免值。③式可以变化为:

同样也降低了资本成本,鼓励了投资。其中,由于可以设置投资抵免的使用方向,有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还可以用较低成本鼓励长期投资,增强了激励效应。而且企业只有在新的投资后才能获得投资抵免所带来的税收上应纳税额的减少利益,所以,此种激励措施能够鼓励新的追加投资。

三、提高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的建议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少,国际上通用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成本效应比较高、对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有较强引导作用的间接优惠手段也都已经使用。但这些优惠措施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使得在实践中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效应不甚理想。因此,必须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提高其激励效应。

(一)调整税收减免政策

对企业技术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收入的所得税实行减免。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已高达上千万。1994年颁布的“对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30万以下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措施,已明显落后于时代。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应进行如下调整:

一是对独立的R&D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规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外国经济组织、外籍人员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及类似收入,免征或按特殊优惠税率征税;三是减少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四是不分所在区域、不论是否在科技开发区内,只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该项目所得都可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五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成立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注重长期R&D投入。

(二)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现行税法仅规定了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快速折旧方法,但仅此还不够,应允许企业选用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快速折旧方法。我国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制定的,长于国外的规定年限,远远跟不上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固定资产更新速度。实际上,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所以,应参照国外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结合我国实情,制定一个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折旧年限。

此外,对企业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自己R&D用的设备、建筑物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同时,应简化对加速折旧的审批和操作手续,进一步降低资本成本,以加快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三)扩大投资抵免范围

扩大投资抵免的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投资抵免的导向作用。现行税法中只允许对国产设备投资进行抵免,从发展民族产业来考虑,这种现值是可取的。但如果从技术进步和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角度考虑,还是取消“国产设备投资”限制为好。同时还应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上的投资加大允许抵免的比例,未抵免完的可允许在三年内结转。

(四)扩大费用扣除适用范围

现行税法规定只允许盈利企业能够享受R&D费用超额扣除,并不允许未抵扣完的税额结转,将许多企业挡在了税收优惠的大门外,挫伤了企业R&D投入的积极性,使这种对企业R&D投入激励效应最大的措施难以发挥作用。建议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扩大费用扣除的适用范围,取消诸如“盈利企业”、“超额扣除以应税所得额为限”和“逐年增长10%”的限制,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支出总量法核定税基,对企业的R&D费用,不论其是否盈利,均允许费用抵扣,使增加R&D投入的企业真正得到补偿。

[参考文献]

[1]彭继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思路[J].经济研究参考,2006,(1).

[2]Arrow.The 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learning by dong.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62(6).

[3]Mansfield.Social and private rates of return from industrial innovation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7.6(9).

[4]Hall. B.H,J. van. Reenen.How effective are fis-cal incentives for R&D?A review of the evidence.Research Policy.2000(3).

[5]Berntein.Jeffrey.The effect of direct and indirect tax incentives on Canadian industrial R&D expendi-ture.Canadian public policy.1986.12(3).

[6]朱平芳,徐伟民.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自筹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J].经济研究,2003,(6).

[7]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责任编辑:叶 萍】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匡小平 赵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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