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壁垒战略毕业论文

2022-04-15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WTO贸易壁垒战略毕业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提要]欧盟在多边贸易体制受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威胁之际,率先提出WTO改革方案,其主张包括:强化对“扭曲市场”行为的监督;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实行“灵活的多边主义”,推进诸边谈判;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透明度等。

WTO贸易壁垒战略毕业论文 篇1:

中国如何把贸易危机转化为改革契机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证明,中国经济在面对外部压力时,具有超乎想象的弹性和韧性,这一次的贸易战未必不是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契机

7月6日,美国开始对340亿美元中国产品加征25%的关税,发动了迄今为止经济史上规模最大的贸易战。不过特朗普的枪口不仅指向中国:豁免期后,美国6月1日起对欧盟、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和10%关税,日本则从一开始就不在豁免名单之中。特朗普还称,除非欧盟解除“长期以来对美国施加”的关税和壁垒,否则美国就要对欧洲进口汽车加征20%关税。

在自诩“有世界上最为开放的贸易体系”的美国频频动用贸易制裁大棒之际,中国承受的炮火还是最为严重。但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也表明,中国经济的弹性和韧性超乎想象,外部压力往往带来了自身改革和结构优化。

与其观望美国不确定的下一次动作,不如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以更好、更精细的产业政策来化解贸易摩擦带来的阵痛。

“新一轮的经济增长源泉必须是生产率的提高和发明创造,中国已经出现了很多好的迹象。”近日,亚洲开发银行原首席经济学家、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席教授魏尚进在上海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自身改革开放和谈判的战术战略并重是中国在这次贸易战中的应对之道。
逼出了开放的贸易摩擦最终是有益的

《财经》:您如何看待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收获与贡献?

魏尚进:贸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共赢的。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参与程度的上升速度之快在全球独一无二。40年前,中国是贸易小国,今天是贸易第一大国。贸易共赢不仅是抽象的概念,在实践中,老百姓之所以有今天的生活,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结果,而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是分不开的,改革和开放又相辅相成。中国的改革开放,也造福于别的国家。由于中国参与了国际贸易,别国的老百姓可以买更便宜的商品,他们的企业可以买相对便宜的中间品,从而国际竞争力得到提高;中国越来越大的市场也为他们提供了机会。所以,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参与的程度和深度越来越强对中国百姓、中国企业、别国百姓以及企业都有利。

而且,中国国际贸易参与深度的提高,不仅体现在贸易量,也体现在自身不断的改革。比如降低贸易壁垒,往往开始是别的国家的要求,但中国老百姓与企业自己也会有这样的要求。中国加入WTO时别国要求中国做出许多改革,其中一项是降低关税。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平均关税在30%-40%,但今天的平均关税低于10%。关税的下降,当然源于很多別的国家的要求,但是降低关税本身代表的是中国老百姓买东西便宜了,物质生活丰富了。而且间接地,中国越来越成为全球产业链的一部分,使得进口的中间品价格低了,产品更有竞争力。比如华为、中兴卖的产品之所以能便宜,部分原因是他们进口的零部件价格相对更低。

《财经》:中国汽车关税降低对老百姓有益,但对中国品牌和就业会有影响吗?

魏尚进:对自己的品牌表面上会有冲击,关税壁垒的目的也是保护这些企业。但是,降低壁垒的过程,也是促进国内企业提高竞争力的过程。中国现在有一大批行业竞争力很强,部分原因是受到了世界企业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开放是有好处的,使得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得到扩展,有比较劣势的行业相对萎缩。

最近的贸易摩擦也是一样。如果贸易摩擦促进了开放,那最终这个摩擦是好的,对老百姓提高消费水平、对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好处。在开放过程中,短期会对一部分企业形成冲击,随之而来企业的调整不一定很顺利,可能会对就业等造成压力。开放带来一定的冲击这种说法不仅仅适用于中国,别的国家也是一样的。

过去40年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调整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在所有国家中的调整能力是比较强的,从来没有出现大幅度的失业。其中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很有弹性,调整比较迅速。也就是说,虽然有了压力,但是因为市场调整比较快,最后反而产业结构优化了,剩下来的是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且做大了。贸易摩擦给中国带来的“短痛”还真是比较短的。
“中国制造2025”本身不能成为贸易战的借口

《财经》:您觉得产业政策在刚才说的调整中能起到什么作用?近期的贸易争端中,美国似乎一直在批评中国的产业政策。

魏尚进:首先,我认为很多情况下产业政策有可取之处。因为市场有时候会失灵,比如外部性或自然垄断,也有些行业会有规模经济。也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市场均衡未必是社会最优均衡,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得当的产业政策是可取的。实际上,最早提倡产业政策的就是美国政府。美国建国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毕业的Alexander Hamilton正式提出需要通过政府行为来支持制造业产业发展。

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各个国家的情况很不同。产业政策经常被滥用,资源被浪费,效果适得其反。中国在改革开放前的产业政策基本上是失败的。中国要设计好的产业政策,也是要看什么是市场做不了的,只有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政府进行干预才会提高效率。

其次,产业政策和贸易规则的关系需要分析,不能简单概论。WTO的规则并没有说成员国不可以实施产业政策,但任何产业政策不能区别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比如说,假设因为我们认为芯片行业的发展是有规模经济的或有正外部性的,会帮助别的相关行业的发展,所以政府要支持。那么政府在支持的时候,支持的是这个行业,也就是只要在中国做芯片的企业都支持,这就不和WTO规则相违背。再比如修路、基础设施等,在金融市场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民企因为无法得到长期融资而不一定做得好。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支持一下,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只要是不区分本国、外国企业,就与WTO规则没有冲突。

我看了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文件本身没有歧视外企的说法,所以文件本身和WTO没有矛盾。当然,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可以执行得没有矛盾,也可以执行得有矛盾。

《财经》:您认为本次美国政府并没有针对中国搞贸易战,只是中国的贸易体量和发展速度到了特定的阶段之后的反应?

魏尚进:首先,美国国内有不同派别,比如国防派、商贸派、学院派, 他们对中美关系的态度不同。

国防派从来都认为中国是竞争对手,不只是从这届政府开始的。早在18年前中国加入WTO的时候,就有人提出来说中国可能是美国政治、军事上的竞争对手,必须要遏制它。但国防派在美国国内以前没有占优势。商贸派与学院派则一般认为中美之间经贸关系发展是共赢的,中国比美国发展速度快一点是正常的,因为中国本身基础相对弱些。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美国的老百姓和企业都会有好处。

总统自己其实从来没有说这一次的关税行为是战略遏制行为,总统以下的官员中当然有国防派。在中国的开放程度没有美国高的事实背景下,以往的美国总统希望通过谈判来解决,但这个总统可能觉得谈判太慢了。

从实际行为上来看,如果美国的行动只是针对中国的战略遏制行为,那它不会对自己的盟国也同时开火。美国的盟国抱怨说,要对付中国别把他们也当敌人对待。但是,特朗普并不理会,还是好几个方面同时开火。所以倒过来说,特朗普对中国以增加贸易壁垒作为威胁要求中国改变经贸政策,还不完全是因为他把中美的战略竞争作为他最重要的目标。可能他就是认为:美国很傻,其整个贸易体系比包括欧洲、日本在内的国家更为开放,所以,现在要对多方同时开火,让所有其他国家都降低贸易壁垒。事实上也的确有人妥协。韩国承诺接下来对美国的钢铁出口不超过原有水平的70%;据说德国很多汽车企业也要求他们的总理彻底取消美国和欧盟之间的所有汽车关税。

我认为,不是说在美国没有人针对中国,一定有些派系把中国当做战略敌人,很希望能和别的国家联合起来对付中国,但是这位美国总统本人看重的是眼前利益,而不一定把战略竞争看成最重要的目标。

当然,中国今天的经济规模、发展的速度、在国际上的声音,使得一些美国商贸派的态度也改变了。很多美国的跨国公司,曾经把中国看做自己的主要出口市场,或是外包工厂的地方,它们曾经是在美国支持开放的重要势力。

同样的这些企业今天把中国更多看成是竞争对手,所以它们在和美国政府的互动中心情很复杂,支持对中国继续开放的力度弱了下来。由于传统的支持共和党经济开放的企业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使得共和党政客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财经》:面对这样的局面,中国应该怎么应对?

魏尚进:要把改革开放和谈判的战术战略区别开来。一方面对中国有好处的开放政策,就应该坚定不移地去做。另一方面,在談判中,坚持要求对方把他们的改革开放和我们自己的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打好谈判牌。

其实不仅美国对中国有要求,中国对美国也有很多要求,比如中国要求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对海外对美投资的审批过程、条件要更透明;要求美国对反倾销行为的判定、反倾销税的执行中反市场原则的做法也要改革。

《财经》:有观点认为,CFIUS更加针对中国的国企?

魏尚进:美国海外投资审批会对于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有很大的影响。对于来自中国的民企,虽然没有直接政府背景,美国认为也有间接政府背景。还有民企的老板说我的所有财产都是党的,美国会问这不是民企国企界限不明的证明吗?

美国的法律体系的优势一般是相对透明、相对可预测,但美国对外资审核过程不具备这些特点。它是美国政府中几个部门联合审批的,有权力在任何时候告诉企业说这一次兼并收购不符合规定,可以事后宣布兼并收购无效。

当然审批也不是只针对中国企业的,也否决过加拿大、以色列、英国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所以法律本身不一定针对中国,但执行中中国企业被否决的比率要高很多。

实际上中国对美国投资在2017年相对2016年下降,原因之一是中国的外汇管制收紧,不完全是美国的审查。不过在不通过的审查里,很多中国企业觉得自己不是在敏感行业里,美国政府不应该否决,但这些其实是可松可紧的灰色地带中,美国政府可能就从严处理了。
产业政策也需要精细化设计

《财经》:产业政策有好有坏,这么看需要区分具体行业。哪些是需要产业政策扶持的,比如一些新兴行业、投资大周期长的行业?

魏尚进:不是所有的新兴行业,或者所有的投资大周期长的行业都要扶持。比如制药业虽然投资大周期长,但是可以是纯市场的;世界上多数好的药、高级医疗器械都是民营企业做出来的。所以总的前提是大多商业活动市场做得很好,只有少数需要政府来支持或干预。

如何区分这些少数行业呢?当然是要做分析。 针对这些少数的行业,就需要专家来分析,看是不是存在市场失灵,具体失灵在哪里。除此之外,即使有市场失灵,同样是要政府干预,也有很多不同手法,它们的相对效率是不一样的。补贴、部分补贴等等,同样是补贴,也需要考虑怎么样才使用资源最少。

《财经》:中国今天的产业政策该怎么调整?

魏尚进:具体的做法有很多改善的空间。假设某行业需要发展,但市场做不了,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家看到的回报率比社会回报率低,这个时候企业自己做不了,或者太少太慢,就需要政府帮忙。

帮忙有很多办法。一种做法是:凡是这个行业里的企业都补贴,这种做法不是很有效率,要撒一大笔钱给许多企业;另外一种做法是:考虑到之所以有市场失灵,是因为每个企业家看到的回报率比社会回报率要低,所以政府要做的是拉高企业家的预期回报率。

政府可以说,任何企业如果把某件事情做成功了,政府就再奖励一笔钱给这家企业,使得企业家的总预期回报,是市场回报加政府(事后)奖励,达到了应有的社会回报率。相比于前一种做法,后一种做法更有效,用的(纳税人的)资源更少,因为只有做成功的企业被补贴了;而从企业事先激励的角度来说,这两种做法是没有区别的。

《财经》:有一种说法是中国的补贴基本是补到企业身上,如果直接补到消费者头上会不会更好?

魏尚进:德国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就是补贴消费者,结果德国企业又抱怨说,这些补贴都补到了中国企业头上了。因为中国新能源的产品得到了本国政府的补贴,本身价格就便宜,然后德国消费者都去买中国产品。补贴应该给最有效率的企业,但德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是因为有了补贴才更有效率。假设有个国际协议说,大家都不能补贴企业,只补贴消费者,那没有问题。

当然针对新能源,如果它的最终目的是减少排放,那最直接的办法还是任何有排放行为的企业都必须要付排放税,把排放的成本提上去,这样达到目的的社会成本最低。

《财经》:在创新方面,您觉得中国现在的产学研状态如何?

魏尚进:中国有很多企业,会主动找科学家,把产学研结合起来。

举个例子,甘肃一个主要产品是枸杞。枸杞要怎么选种、运输、保存,企业会找农业科学院的专家来改良种子,研究抗风、改变季节性;会找专家来研究包装等等。这样的例子非常多。中国发展这么快,一定有很多非常成功的产学研结合的例子。当然反过来的例子也有,有时候因为体制的问题,产学研相互配合的动机不是很强;有时候是信息的问题。

中国制造想从Made in China到Created in China,首先是因为到了这个发展阶段,其必要性很强。我们曾经是把廉价劳动力作为竞争优势,但接下来一定会要求生产率的提高和更多发明创造来作为下一轮经济增长的源泉。非这么做不可。

中国社会已经出现很多了Created in China的例子,华为、大疆,以及很多不太被人所知的公司都很有创新能力。中国企业的专利,不光是国内数量增长快,在美国申请专利增长速度也快,比大多数国家都快。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专利在美国得到别的企业引用的增长速度同样也很快。

除了专利之外,在商业模式等方面,中国的发展也很快。我认为没有理由认为中国只会靠廉价劳动力,没有创新能力。一旦发展对发明创造、劳动生产力的要求高了,自然而然经济会有反应,尤其是民企。

发明创造,有没有政府可以做好的支持工作呢?中国对创新的支持的资源支配,有明显的偏国企的倾向,但是中国多半的发明创造是民企做的,然而民企要拿到政府的补贴要难很多。

换言之,在同等的财政支出情况下,如果能够把对企业的支持从偏重国有企业到不区别民企国企,那么中国的发明创造可能会更快。

《财经》:我们也看到今天有越来越多的双边协议,而不是多边协议,您如何看接下来诸如WTO等贸易协议格局的走向?

魏尚进:实际上WTO的規则中也是允许双边协议的,第24条只要求协议国之间实行的贸易必须是substantially liberalization,比如两个国家签协议,不能只说把某一行业如钢铁关税降低为零,这对别的国家不公平。如果要签,必须要把所有行业都降低关税壁垒,而且都得为零。

WTO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一项规则要通过,必须所有国家都要同意,这很难做到,所以前面几次WTO谈判时间很长,结果也不好。WTO未来的格局令人担心,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自己谈,对推动WTO的发展就失去了兴趣。

作者:施智梁 薛思帆

WTO贸易壁垒战略毕业论文 篇2:

欧盟推动WTO改革:主张、路径及影响

[提要]欧盟在多边贸易体制受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威胁之际,率先提出WTO改革方案,其主张包括:强化对“扭曲市场”行为的监督;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实行“灵活的多边主义”,推进诸边谈判;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和透明度等。欧盟的主张与其近年来贸易政策的调整一脉相承,推动WTO改革的路径呈现出内部改革先行、积极拓展双边和灵活协调多边的三位一体特征,有助于将各方从“关税战”前线拉回到理性的“规则谈判”上来。但欧盟推动WTO改革本质上立足于其自身利益考量,其局限性无助于真正解决当下WTO和贸易自由化的困境。

[关键字]欧盟、WTO改革、贸易政策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的压力及欧盟等其他西方力量的推动下,世界贸易组织(WTO)改革上升为全球优先议题。欧盟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维护者和多边规则的倡导者,在推动WTO改革进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剖析欧盟关于WTO改革的具体主张和推进举措,有助于理解欧盟立场及其行为逻辑,寻找中国与欧盟合作推动WTO改革的方同。

一、欧盟WTO改革方案的提出

特朗普上台后实施以“极限施压”为特点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各贸易伙伴进行贸易调查,威胁加征关税。更为严重的是,特朗普延续了奥巴马政府阻挠WTO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法官任命的做法,以此逼迫各方解决美国的不满,尤其是有关WTO的“司法越权”(judicialoverreach)问题,美国认为WTO对成员的国内法进行“重新审查”(denovo review),“在对争端的解决不必要的问题上发表咨询性意见”或“附带判决”(obiter dicta),以及“上诉机构声称其报告有权作为先例”等做法是上诉机构“在创造自己的规则”。如今,上诉机构仅剩下3名法官,勉强达到审理案件的最少数量,而其中两名法官将于2019年12月10日任期结束,届时若仍无新法官上任,上诉机构乃至WTO将陷入实质性瘫痪。WTO面临的危机引发欧盟担忧。虽然美欧曾共同主导了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但相对美国,欧盟更尊重并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权威,即便在美国咄咄逼人的贸易制裁压力下,仍强调多边贸易规则和秩序的重要性。在欧洲,主张必须强硬回击的学者以及担心连锁报复将破坏WTO体系或者已经开始探讨“后WTO时代”的学者都认同一点:捍卫WTO规则才符合欧盟的长远利益。

在美国威胁加征关税的压力下,欧盟一方面与美国进行双边试探和磋商,另一方面也担忧并酝酿挽救WTO机制。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意识到美国正在背弃现有的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一度犹豫是否还能依靠WTO解决美欧贸易争端。2018年5月,美国仍未在加征钢铝关税上给予欧盟永久豁免权,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Jean-Claude Juncker)表示,欧盟“除了发起WTO争端解决诉讼己别无选择”。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马尔姆斯特伦(Cecilia Malmstrom)则表示,“欧盟的回应将遵守WTO规则”,但“不会在WTO发起争端解决诉讼,因为美国的做法明显与各方认同的WTO规则背道而驰”。口径的不一致体现出欧盟对WTO机制有效性的担心。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决议,面对贸易摩擦升级,为维护基于规则的多边体系,建议欧盟委员会针对WTO的几大关键职能领域提出综合性改革方案,包括:更灵活的谈判,对产业补贴、知识产权和强制技术转让等问题设立新规,降低贸易成本,针对“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的新方案,建立更加有效、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公平竞争,提高WTO的透明度和监督职能等。欧洲理事会的决议标志着欧盟成员国对WTO改革的意义及方向达成一致。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也认为,以WTO为载体的多边贸易体系是国际贸易的最佳选择,呼吁欧盟委员会和其他WTO成员共同解决上诉机构所处困境,主张美日欧三边合作解决“不公平贸易行为”问题,并推进多边贸易议程。

基于欧盟三大机构的一致立场,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9月18日提出欧盟关于WTO改革的方案,即《WTO现代化:欧盟未来方案》(以下简称“欧盟方案”),包括以下主张:

第一,强化对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打击。“欧盟方案”指出,WTO的监督机制失灵,无法保证成员将其补贴情况通报贸易伙伴,以致无法彻底解决某些成员产业补贴、国有企业问题以及“扭曲公平竞争”的做法;建议改善透明度和补贴通报,约束国有企业,主张制定新规解决服务和投资壁垒,包括强制性技术转让和数字贸易壁垒,呼吁解决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问题,尤其是取消渔业补贴。

第二,重新制定“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和待遇方案。“欧盟方案”指出,“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差别的区分已经不能反映一些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增长的现实”,从而造成“谈判障碍”,建议:1.鼓励成员“毕业”,不再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提供预期能够全面履行《WTO协定》所有义务的详细路线图,并将此点纳入对该成员贸易政策的审议进程;2.未来协定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应有“时限”,并考虑成员数量和协定的自由化水平;3.要依据一系列的详细分析来决定是否在现有协定中给予额外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以“灵活的多边主义”推进诸边谈判(plurilateralnegotiations)。“欧盟方案”指出,WTO谈判功能受阻,多边协定谈判成果寥寥無几,主要原因在于协商一致原则限制了谈判成果的达成。因此,谈判方式需增加灵活性,在无法获得多边协商一致的领域,应积极支持并推进诸边谈判,谈判对所有成员开放且谈判成果在最惠国基础上可以适用。对此,马尔姆斯特伦曾表示,“WTO成员应该可以自由地以不同速度前进,在不同的时间统一并达到标准,从而在关键领域的谈判取得进展。”

第四,挽救争端解决机制,化解其停摆危机。“欧盟方案”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主要是回应美国对WTO上诉机构的不满,建议主要包括1.《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7.5条可改为“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程序不应超过90天,除非案件当事方成员同意”;2.针对即将离任的上诉法官的过渡规则,建议规定,即将离任的上诉法官应完成其任期内己召开一次听证会且未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3.针对“上诉机构作出对解决争端不必要的、冗长的咨询性意见或附带判决”的问题,建议DSU第17. 12条的表述加上“在解决争端的必要程度内”;4.针对“上诉机构对于事实的审查和对成员国国内法的重新审查”问题,建议澄清应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其中不包括国内措施的含义;5.建立上诉机构和WTO成员定期交流机制,对系统性问题或法理发展趋势交换意见;6.对于上诉法官独立性问题,建议任期只一届但每届任期时间可增加至6至8年。

总体来看,欧盟想通过WTO改革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化解美国对WTO的不满,避免争端解决机制瘫痪;二是更新规则,压制“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发展中国家”身份带来的贸易优势;三是更灵活务实地推进贸易自由化谈判。

二、欧盟推动WTO改革的动因

在美国推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背景下,欧盟一方面力图保住全球多边贸易体系,另一方面,其本身也认为全球经贸格局己发生深刻变革,WTO的有关规则亟需更新,迟迟没有进展的新一轮全球贸易自由化谈判也应寻求新的方式实现推进。

(一)多边贸易体系瘫痪对欧盟经济不利

在全球几大经济体中,欧盟对外贸依存度最高,对外贸环境的变化更为敏感,进出口均依赖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年货物和服务出口对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贡献率,美国为11.9%,中国为19.7%,日本为16.1%,加拿大为31%,欧盟则高达43.2%欧盟各成员国中,德国为46.1%,法国为30.2%,意大利为29.8%,荷兰达到82.4%。2008年金融危机后,就货物和服务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来看,美国和加拿大增幅平缓,分别低于1%和3%,日本增长也不到4%,2015-2016年间甚至出现下降,中国下降了近5%,欧盟则逆势而行,持续增长了近10%。

对欧盟而言,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转不仅是全球贸易正常开展的保障,也是防止“霸凌”行为的屏障,一个失去多边贸易体系规制的美国可对欧盟任意施压。2018年底,美国仍未结束关于汽车进口的“232调查”,德国三大车企等不及欧盟官方与美国磋商,高管亲赴华盛顿进行游说。此外,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2018年10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预测,2019年欧元区经济增速将继续放缓,从2%下降到1.9%。由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空间有限,内部结构性矛盾仍无改观,欧盟必须竭尽全力维护对自己有利的外部贸易环境,以维持经济和就业的稳定,避免令已经深陷重重危机和矛盾的欧洲一体化雪上加霜。

(二)新兴市场国家竞争优势上升促使欧盟酝酿修改贸易规则

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提升,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在中高端制造业领域也崭露头角,令欧洲国家倍感压力,表面上指责“产业补贴”和“强制技术转让”等问题,实则不满国际产能格局、技术力量的变化冲击其原有经贸优势,因此酝酿修改贸易规则。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发布了《驾驭全球化反思报告》,既不是要像美国那样“邊缘化”多边机制,也不是对这些机制予以“无条件支持”,而是在维系这些机制存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改。马尔姆斯特伦表示,“非西方国家正在快速发展,奋起直追……我们却还在用1995年的规则,几乎没有更新和改变,有些甚至仍和1947年一样。”

欧盟不具备超级大国的综合实力以在谈判中占据明显优势,其在国际政治中最大的资本就是“规范的力量”,通过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转化并推广为约束各方的国际规则,继而依靠并维护“基于规则”(rules-based)的国际秩序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欧盟对WTO的改革不仅是要在中短期保持这一多边贸易机制的稳定,还着眼于从长期塑造全球化,保证贸易规则对其有利,以此作为应对国际经济格局变革及新兴市场经济体竞争优势的工具。

(三)全球贸易自由化谈判进展缓慢驱动欧盟寻求高效谈判模式

欧盟受益于高标准的多边贸易协定,因而一直积极推动谈判,力图扩大国际市场准入。随着产业竞争力增强以及欧盟对贸易谈判权的掌控,为寻求更广阔的国际市场,欧盟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雄心甚至一度超过美国。然而,近年来,欧盟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努力受挫,WTO框架下既有谈判模式难以克服新旧矛盾,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停滞不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美欧之间仍无法弥合农业等领域的深刻分歧,同时,全球经济增长的“蛋糕”缩小,利益分配难平衡,反全球化民粹主义兴起,不论是WTO框架下的多边谈判还是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甚至美欧之间的自贸谈判都缺乏政治和社会资本。

2017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第11届WTO部长级会议上,马尔姆斯特伦指出,WTO面临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无法讨论成员的关切并就努力的方向达成一致”。大会闭幕时,马尔姆斯特伦对此次会议连解决有害渔业补贴都没有取得成果表示失望。因此,与“多速欧洲”理念或“竞争性自由化”策略类似,欧盟主张在WTO平台上通过诸边谈判的方式,允许一部分成员先就一些议题进行谈判,减少利益分歧对谈判进程的阻碍,以提升WTO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效率。

综上,欧盟之所以能够先于其他经济体,在短时间内提出一个形式上较为完整的改革方案并积极推动,关键在于其自身对多边贸易规则也确实有新的诉求,并己酝酿数年。

三、欧盟推动WTO改革的路径

将欧盟的WTO改革主张及实践放到其近年来整个贸易政策的革新过程中看,可发现欧盟采取了“内部一双边一多边”三步走策略,内外一体,层层推进,WTO改革不过是强化其贸易政策的最后一环,是欧盟内部贸易政策更新在国际层面的投射。

(一)内部改革先行,升级贸易政策工具

“欧盟方案”浓墨重彩地阐述了如何解决“扭曲市场”的政府补贴问题,事实上,欧盟内部对“贸易防御工具”(Trade Defence Instruments,TDI)早己更新完毕。TDI是当欧盟产业受到“倾销”和“补贴”的进口伤害时,为产业再造一个具有竞争力的环境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safeguards)三项内容。2015年至2016年,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激烈,尽管2016年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以压倒性票数通过非立法性决议,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呼吁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欧盟委员会彼时并未如美国一样立刻执行,而是着手在内部升级TDI,以建立新的比价标准。早在2016年4月,欧盟委员会就提出对现有TDI进行立法修改的建议。2017年底,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TDI现代化”达成共识,2018年6月,欧盟新TDI正式生效。

升级后的TDI不纠缠于判断“市场经济”或如何解释“第三国比价”的适用期问题,而是引入“重大扭曲市场行为”概念,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倾销”并取消“低税率原则”的新标准。另外,在所有的反补贴调查中,欧盟委员会都将取消“低税率原则”,以加强对国外补贴的打击力度。这意味着,欧盟将由内而外推行“扭曲市场行为”这一概念,在WTO层面淡化“市场经济”这一各方争议且难以操作的标准,保证对中国征收双反关税的“合法性”,甚至会令针对中国的双反关税不减反增。

(二)拓展双边经贸伙伴关系,以双边标准压多边

除了更新TDI,金融危机后,欧盟还加快推进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在全球经贸不景气的情况下,尽可能营造对其有利的贸易环境和伙伴关系。目前欧盟仍与2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着自贸谈判。有观点认为,欧盟是拥有最多双边贸易协定的贸易主体,因此不论是遭遇WTO瓦解还是面临一个没有美国的WTO,欧盟都不会是最惨的一个,仍可正常开展对外贸易。欧盟一韩国自贸协定就将欧盟对韩贸易从2011年116亿欧元的逆差扭转为2016年31亿欧元的顺差。

此外,欧盟一加拿大“综合性经济贸易协定”(CETA)和“欧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EU-Jap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EPA)还具有长远的战略考量。2017年2月15日,欧洲议会通过了CETA,该协定内容包括:减免99%的关税,获益企业广泛;为欧盟企业提供史无前例的政府采购准入优惠;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企业支出;改革投资保护机制,严格规定了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监管的权利,设立投资法院体制(InvestmentCourt System),取代了在传统欧盟投资协定中广泛存在的投资者一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保护民众在工作和环境上享有的权利,为可持续发展建立了新的全球标准。容克表示,“这项协定包括我们所要的贸易政策各项内容……同时也是展现我们价值观、驾驭全球化并塑造全球贸易规范的工具。”

如果说CETA有助于欧盟实现为全球贸易设立新标准的战略目标,那么EPA则更具地缘政治考量。在这一协议中,为制度化欧日战略盟友关系,切实推进欧盟的“亚洲战略”,增强其在亚太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存在,巩固与其价值观一致且支持全球化的西方伙伴的关系,并避免在中美之间选边,团结中美之外有助于塑造全球化进程的力量,欧盟对日本核心利益诉求的照顾与满足要多于日本对欧盟妥协,如欧盟几乎完全满足的日本对欧盟汽车市场开放的要求,但日本并未完全滿足欧盟对日本食品和农产品市场以及公共采购市场的要求。

(三)灵活协调多边,组建多重改革阵营

在WTO改革问题上,各方立场共识和差异并存,对此,欧盟突出其务实态度和灵活性,就改革议题侧重的不同组建或参与不同的“意愿联盟”,以求提高协商和行动效率。

1.组建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美日欧改革阵营。尽管欧日与美国在WTO作用、多边贸易体系的未来及上诉法官遴选等问题上存有分歧,但三方仍在主导WTO改革方向上密切合作。从2017年底到2018年底,美日欧就WTO改革问题进行了五次会晤并发表联合声明,所涉及的改革目标层层递进。

第一,就维护“公平竞争”的终极目标达成共识。三方在2017年12月发表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的联合声明,对“政府支持”造成的“严重产能过剩”问题以及政府补贴、国有企业、强制技术转让和本土成分要求造成的不公平竞争条件表示共同的担忧,声称将在WTO及其他论坛上通力合作,消除其他国家“扭曲市场”和“保护主义”行为。

第二,就如何强化规则和措施达成共识。2018年3月,三方就加强针对产业补贴的规则、WTO的通报要求和贸易扭曲行为的信息共享达成一致。2018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巴黎会议期间,美日欧三方再次就上述议题进行会谈,并达成《欧盟一日本一美国制定更为严格产业补贴规则的基础界定文件》《关于技术转让政策和做法的联合声明》《关于市场导向条件的联合声明》,三份文件中多处表达出对WTO规则进行完善与改革的意愿,强调将坚决致力于推动未来与WTO相关的讨论。在2018年7月容克与特朗普达成的协议中,也包括“对WTO进行改革的内容”,声称要与“志同道合的伙伴”紧密合作改革WTO,解决盗用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和产业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国有企业产生的市场扭曲以及产能过剩问题。2018年9月25日,美日欧三方再次会谈,就非市场导向、产业补贴、强制技术转让问题及WTO改革再次发表联合声明,三方一致同意推动WTO改革,将就WTO监测和监督职能改革的共同提案,供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下次会议审议。三方还要求加强常规委员会的活动,指示专家就三方可能提出的潜在联合提案进行讨论,以及促进最佳实践和提高各委员会的效率。

第三,就“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达成共识。在2018年9月的纽约会谈中,三方认为过于宽泛的分类以及发展地位的自行认定,阻碍了WTO谈判新的贸易扩展协议,且损害其有效性,呼吁WTO中声称拥有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发达成员”在WTO谈判中作出全面承诺。

第四,就严苛的惩罚措施达成共识。2018年11月1日,欧盟与美国、日本、阿根廷和哥斯达黎加就透明度问题向WTO联合提议,其中引发争议的是加入了严苛的“惩罚条款”,即如果成员国在未通报WTO的情况下持续对本国产业采取优惠措施,将可能面临“被除名”的处罚。WTO规定,引入可能影响贸易的补贴和制度时,成员国有义务向WTO通报。然而,美国等不满“有经济体长期对钢铁等产业提供过度补贴,却几乎从未提交过报告”,要求改变即使不报告也不会遭受惩罚的现状。因此,该“惩罚条款”建议,若未报告的国家在2年之内不改正,则该国无法担任WTO理事会主席等职务,并被要求向WTO缴纳更多的会费;1年之后仍不改正,则将被认定为“停止活动国”,限制该国的发言机会,“实际上接近于停止活动资格”

2.组建改善争端解决机制和“扭曲市场行为”的改革阵营。这一改革阵营不包含中美两国。2018年10月24-25日,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瑞士、韩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智利和肯尼亚等13个WTO成员的国际贸易部长齐聚渥太华,专门讨论WTO改革,最后发布的联合声明与“欧盟方案”的内容高度一致,包括:首先改善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上诉机构危机;其次,支持重启WTO的谈判功能,通过多样化形式推进,且要解决补贴造成的市场扭曲问题;最后,认识到确保WTO实施有效监督和透明度的重要性,承诺将共同寻求具体解决方案,如美日欧在WTO改革提议中强调的“提升对通报义务的遵守”。

3.组建针对上诉机构危机的改革阵营。2018年11月26日,欧盟与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冰岛、印度、韩国、新西兰、墨西哥、挪威、瑞士、新加坡提交了关于化解WTO争端解决机制僵局的具体措施的建议,包括:(1)制定新规以明确卸任的上诉法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继续完成尚在进行中的诉讼程序;(2)确保诉讼程序在90天内完成,除非诉讼各方都同意延期;(3)澄清与诉讼有关的法律问题不包含国内法的含义;(4)指明上诉机构应该只解决与纠纷本身有关的问题;(5)建议WTO成员及上诉法官召开年度会议,以开放的方式讨论系统性问题或法学趋势。上述内容基本与“欧盟方案”中关于改革上诉机构和程序的建议一致,也全面回应并安抚了美国对上诉机构的不满和意见。2018年12月,欧盟与中国和印度也向WTO提交了一份针对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提出将上诉机构成员数量从7名增至9名,每人只有6年或8年任期,但若任期结束时没有接任者,则最多可再延期两年。

此外,除了将WTO改革问题纳入美欧自贸谈判中,欧盟还同时与中国成立了WTO改革工作组。

四、“欧盟方案”及相关举措对WTO改革的影响

贸易政策的一体化和欧元的启动使欧盟可以像一个“大国”一样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在WTO中与美国形成G2权力结构,并在美国领导力缺失的西雅图会议之后赢得了多边主义领导者的赞誉。凭借在WTO的地位和影响力,欧盟在推动WTO改革问题上体现出主动性、灵活性和领导力,有助于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战升级的势头,维持多边贸易体系的框架,为各方化解分歧、凝聚共识提供机会。但“欧盟方案”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本质上是欧盟贸易政策的延伸,出发点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终极目标仍有差距,难以解决根本矛盾,甚至加剧了一些分歧。

(一)有助于将各方从“关税战”拉回到多边规则谈判的平台

在特朗普贸易政策逼迫各方陷入“关税战”并使多边贸易机制被边缘化的情况下,欧盟率先对WTO提出成形的改革方案,展现出成熟的经济外交能力、议程设置能力及对全球经贸治理的充分准备。尽管“欧盟方案”内容未必为各方一致认同,但方案文本毕竟提供了谈判的基础,将各方从应激式的关税制裁重新拉回到理性的规则博弈上来。此外,欧盟还务实地依据各方分歧与共识,灵活组建并协调多重“意愿联盟”和改革阵营,相互形成压力,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绕开分歧,跳出僵局,从而盘活各方携手推动WTO改革的意愿。

(二)并未弥合与美国在WTO改革问题上的根本分歧

欧盟推动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努力没有解决美国的核心关切。2018年10月,欧盟与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发表的联合声明虽提及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但并无具体措施;2018年11月,欧盟与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等国提交的针对上诉机构运行改革的建议虽基本覆盖到美方关切,但在美国看来并没有彻底解决上诉机构的“越權解释”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建设性模糊”(constructive ambiguity)案件,而且建立WTO成员与上诉法官的定期交流机制顶多使涉及“建设性模糊”的案件可以送回立法机关(legislative remand),而不太可能就解决立法不确定性而开启谈判;2018年12月,欧盟与中国、印度提交的改革建议主要涉及上诉法官数量及任期问题,且美国可能以更难制衡上诉机构的权力而否决“更长任期”的建议。由于对WTO改革的关键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新发布的《2019年贸易政策日程与2018年工作报告》中声明2019年仍将“坚持改革争端解决机制的立场”,说明美国会继续以阻挠上诉法官任命的方式实现其目的。欧盟做出多方努力仍无法满足美国诉求,归根结底在于美欧对于以何种路径建立国际贸易秩序有根本分歧。

美国本质上是想减少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权,以享有更多的贸易自主权和更少的国际法约束,这与欧盟依靠国际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公平”并防止“霸凌”的主张是存在根本性分歧的。欧盟不愿在“基于规则”和“多边主义”原则上妥协,美国也以《美墨加协定》作为开端,在颠覆原WTO规则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因此,尽管美欧在打击“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修改“发展中国家”标准等方面完全一致,但在是依托国际制度还是听命于权力政治、是走功能主义一体化还是自由政府间一体化道路这一根本问题上,二者其实是为全球治理的未来提供了两种不同路径。

(三)加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

欧盟与美国之外的各方对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未化解美国不满,联手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改革行动也没有缓解甚至会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贸易问题上长久以来的矛盾。重新设定“发展中国家”标准,不利于弥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更无助于克服成员发展的差异性和多元利益格局对多边贸易谈判构成的阻力。美国也于2019年2月15日提议WTO改革要大幅减少有资格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国家数量。关于“发展中国家”概念的质疑本质上是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新兴市场经济体竞争力上升的担忧,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只会加剧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内部己然恶化的立场分歧。

此外,片面强调“公平”,强化对部分成员的规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体制的威胁。“欧盟方案”中被暗示存在“扭曲市场”行为的成员并非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发起者,反而恰恰都受益于并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祭出这些WTO成员的利益以安抚实际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成员,只能是縱容保护主义,离真正的“自由且公平的贸易”越来越远。

再者,对于欧盟提出的“诸边谈判”模式,很多发展中成员现在意识到这是以牺牲多边体系为代价强推在电子商务、国内监管、投资便利化等争议较大的议题上的谈判。如乌干达代表认为,启动在电子商务议题上的诸边谈判将使1997年建立的电子商务多边工作组陷入停滞,诸边谈判将改变WTO的决策本质;代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的瓦努阿图坚持协商一致原则,认为仍应以多哈发展议程为优先;印度为首一些成员也坚持重申应完成多哈议程所有议题的谈判。

综上所述,欧盟WTO改革的目标与其贸易政策一脉相承,其“内部一双边一多边”三步走的策略也显示出欧盟试图将其对自身面临全球竞争和挑战的关切逐步推向多边平台,同时分化组合持不同立场的各方,分头推动其关切的议题,这种狭隘性限制了欧盟“规范性力量”和全球经贸治理领导力的发挥,化解不了眼前危机,也消除不了WTO的根本矛盾。

五、结语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令中国和欧盟都承受了极大的压力。中欧都面临关税战损害经济的风险,中国还要预估被围堵的可能,欧盟也陷入被迫“选边站”的困境。在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抗争从必然双输的“关税战”逐渐转移到可实现双赢的“规则博弈”之际,中欧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和规则的坚定支持者,应抓住机遇,在WTO改革上扩大共识、加深合作,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促其释放更多贸易红利。双方应发挥各自优势,在协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立场问题上发挥桥梁作用,同时双向扩大市场准入,将全球经济增长的蛋糕重新做大,共同致力于打造下一个全球经济增长点。

作者:石岩

WTO贸易壁垒战略毕业论文 篇3:

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之争及中国应对策略

摘 要:自从特朗普执政以来,对WTO多边贸易体制表达了强烈不满,要求中国、南非、印度、巴西等部分停止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和谈判中得来的,是维系发展中国家融入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手段。对于中国而言,特殊与差别待遇具有现实意义,对部分产业有保护作用,也可以对中国参与贸易谈判提供支撑。因此对中国而言,应该坚持底线原则,继续加大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做好中长期停止适用的准备。

关键词:WTO;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争议;改革

自从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大力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政策,对以WTO为主导的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极为不满,其中“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被美国政府视为是阻碍“公平贸易”的绊脚石,在多个场合要求已经获得高度发展的部分发展中国家“毕业”,不再享受这一待遇。美国对“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表态得到了欧盟的支持,但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美国之所以要求终止发展中国家享受特别与差别待遇,与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是密切相关的。中国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在过去18年来得益于此,因此特别与差别待遇对于中国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应该就美国的要求提出自己应对之策。

一、“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的演变

GATT/WTO中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是WTO各类协议中旨在推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及保护其贸易权力的条款。这些条款赋予了发展中成员在全球贸易体系中某些额外或豁免权利,要求发达国家在贸易中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的义务。“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因包含在不同的WTO条约中,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对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内容。按照WTO2018年最新公布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的内容,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中享有155条优惠待遇,主要分为六个方面:第一,能够增加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的规定;第二,能够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获得相关权益的规定;第三,关于承诺、行动及贸易政策灵活安排的规定;第四,过渡期及敏感领域特殊保护的规定;第五,享有技术性援助权利的条款;第六,最不发达国家获得特殊贸易优惠的条款。长期以来,GATT/WTO未对发展中国家的标准进行界定,而是由各个成员在加入WTO的时候进行自我声明,确定是否以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加入。当前WTO164个成员国当中,超过66%的国家自我声明是发展中国家,这就导致了特殊及差别待遇在适用中产生很大的争议。

二次大战结束后,美国主导了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及缔约,最惠国待遇是GATT缔约时的核心原则,给予某些国家以特殊权利或待遇并不在缔约设计者的考量范围之内,而是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多边贸易实践中争取而来的。美国在1946年提交给GATT筹委会的缔约草案中,并未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不利地位,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满。1947年在日内瓦缔约大会上,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根据自身的工业发展情况,无需经过GATT的批准来实施发展保护,主要是进口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这个提案遭到了美国的反对,最终经过妥协,美国允许部分发展中国家在进口工业品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进口限制措施,但实施该措施的时候,需要获得其他缔约方的同意。只有当发展中国家在出现贸易逆差的时候,进口限制措施无需经过其他缔约方的同意。另外,作为对价,发达国家也保留进口限制措施的使用权。这种对价规定大大削弱了进口限制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价值。但该提案依然具有历史意义,即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使其在国际贸易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地位承认及关注。

进入1950年代中期之后,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初级品价格波动较大且发展中国家并无定价权,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条件急剧恶化,亟待建立新的国际贸易规则。1964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首届贸易及发展会议上,77个发展中国家联合起来发表了《77国宣言》。在宣言中要求发达国家接受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非互惠性质的普惠制”要求,即发达国家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但发展中国家可以不给予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实际上,这种单方普惠制是对最惠国待遇的一种颠覆。在发展中国家的集体施压下,1964年GATT专门就“贸易与发展”章节召开的缔约会议上,承认了发展中国家这一权利要求。在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上,发达國家接受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非互惠性质的普惠待遇,并同意在自愿原则给予发展中成员限时关税单方优惠。1971年GATT贸易部长会议上,认定非互惠性质的普惠制并不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1979年GATT东京回合谈判会议上,GATT缔约方一致同意给予非互惠性质普惠制以永久豁免权,发达国家承诺将会在关税优惠之外给予发展中成员更多的单方优惠。

经过发展中国家长期斗争争取来的非互惠性质的普惠制是GATT时代特殊及差别待遇的核心内容。WTO成立后,继承了GATT关于特殊及差别待遇的全部内容。不仅如此,还在新缔结的条约中扩大了这一规则的内容及条款,但减少了具有实际价值的优惠措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基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协议中增加了“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内容。但在实施过程中,基于市场准入为前提的特殊及差别待遇条款在执行中大打折扣,而WTO对其实施没有执行相关的监督及审议,导致很多条款流于形式。

二、美国要求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终止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做法

(一)在WTO会议及贸易政策报告中要求终止适用

2017年12月,在WTO贸易部长会议上,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提出,中国、巴西、印度三国不能再享受特殊及差别待遇,要求对这三国终止适用特殊及差别待遇规则。2018年7月在WTO总理事会议上,美国再次指出,中国从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广获收益,虽然贫困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但中国继续认为自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适用特殊及差别待遇是不合时宜的。同时美国在贸易政策报告中也就这一问题继续论述。2018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2018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及2017年贸易报告》中指出,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严重侵害了美国公平贸易权益,WTO至今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明确的分类与界定,这就使得任何国家均可以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来宣称自己是发展中国家,从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中获益。并特别指出,中国、南非、印度、巴西这些快速发展的国家享受了和欠发达国家一样的待遇及制度安排,使得新的义务及承诺实施变得困难。

(二)通过提交专门议案要求终止适用

2019年2月,美国政府向WTO秘书处提交了一份名为《一个无差别的WTO:自我声明导致多边贸易体系边缘化》的提案。该提案指出,部分G20、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某些高度发展的发展中国家通过自我声明来享受特殊及差别待遇,与该规则旨在帮助不发达国家融入全球贸易体系的初衷相悖。2019年3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向WTO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名为《总理事会决定草案:加强WTO协商功能的立场》,要求立即取消四类国家享受的特殊及差别待遇:一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及即将加入该组织的国家;二是20国集团成员国;三是按照世界银行的人均GDP标准已经迈入了中等收入的国家;四是在全球贸易总额中占比5%及其以上的国家。2019年3月,美国公布了《2019年总统贸易政策议程及2018年贸易报告》,进一步指出,特殊及差别待遇是WTO改革的四大核心内容之一,必须要加速推进这一动议的谈判,重新制定特殊及差别待遇规则的内容。并着重强调,中国、巴西、印度、南非等四国不能继续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享有这一待遇。为此,美国详细列举了过去20年来这四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外贸易、扶贫等方面的数据,如果这几国继续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来强调自身的发展中国家身份,就会导致WTO多边谈判机制陷入瘫痪,并要为此负责。

基于美国提出的部分国家“毕业”的要求,各方表达了自己的立场。欧盟在2018年9月发布的《WTO改革方案》中表达了对美国态度的支持,认为当务之急是必须重新界定发展中国家的定义,并按照此定义进行严格分类,鼓励部分高度发展的发展中国家逐步退出适用这一待遇。欧盟虽然认为部分国家不再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但同意设置一个过渡期。WTO中的发展中成员对美国提案及欧盟的态度强烈反对。中国、印度、南非等国家在2019年4月18日共同向WTO理事会提交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对于促进发展及包容的意义》的报告,在该报告中通过系列的数据列举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发展中国家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认定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具有历史合法性。并认为,阻碍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发挥作用的不是特殊及差别待遇规则,而是欧美不断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这也是导致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

(三)美国政府单边行动要求终止适用

2019年7月27日,特朗普签署了《改革WTO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要采取一些可能的手段来改变WTO的“不公平”,防止发展中国家在没有经济及贸易指标佐证的情况下通过自我声明来要求使用特殊及差别待遇,并要求60天内汇报进展。如果在90天内依然没有取得实质进展,美国将单方面不再承认WTO体系下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并不支持这些国家加入经合组织。美国的备忘录将矛头首先指向了文莱等石油富国,认为这些国家人均GDP远超发达国家水平,接着又将矛头指向中国,但与判定文莱等小型国家的指标不同,指责中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二,还依然声称自己是发展中国家。美国认为必须改变类似于中国这样的国家还继续适用特殊及差别待遇,否则将会对美国带来全球性挑战。

三、“特殊及差别待遇”规则对中国的意义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特殊及差别待遇对于中国的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GATT/WTO各类协议中这一规则的条款多达155条,中国能够真正享受只有107条,其中在2001年加入WTO的时候,在欧美国家的压力下放弃了45条,还有3条对中国不适用,真正有意义的条款只有大约50条。

(一)技术援助作用

尽管中国能够享受其中的107条,但真正有意义的条款只有50条。如果中国继续放弃这50条,那么中国当下做出的让步远超了加入WTO时的让步。在对中国适用的50个条款中,有22条是关于技术援助方面的规定。技术援助条款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技术援助条款實际上就是能力援助。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最大缺失就是能力不足。如果中国继续放弃这些条款,那么就无法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援助来促进贸易发展,并且还需要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来提升能力建设,这显然超出了中国的承受能力。

(二)产业保护及谈判支撑作用

具体而言:第一,部分条款对中国产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最典型的就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禁止政府补贴行为,但该条对通过自我声明是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并不适用。由此我国政府对服务业提供补贴并不违背WTO规则,这对我国服务业发展及服务贸易保护作用明显。第二,部分条款能够对中国参与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提供战略支撑。如GATT1994年第36条第8款的规定,在削减或取消对发展中国家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谈判中,发达国家不能期望能够获得对等的承诺。由此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关税减让及其他贸易壁垒谈判中,不需要做出对等承诺。美国要求中国必须采取对等贸易,实际上就是违背了这一条款的内容。第三,部分条款对维护中国在WTO中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支持。最典型就是在贸易争端解决中的特殊待遇,如果争端发生在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中国可以自行选定一名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官担任专家组成员。另外发展中国家还享有磋商期延长、获得WTO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等权利。

(三)权利延续作用

WTO作为全球多边贸易体系,以后会继续推行各类新协定谈判,这些新协定中同样会设有特殊及差别待遇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中国同样具有重要价值。比如,目前正在推进的数字贸易谈判,美国主张数据自由流动、放宽数字安全限制等。中国近些年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跨境电商贸易等方面优势明显,但并不主张数据自由流动。如果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谈判,就能够获得与自身发展阶段一样的权利,发达国家的主张就不能强加在中国身上。

四、中国应对“特殊及差别待遇”适用争议的策略

(一)坚守不放弃发展中国家身份的底线

在2001年加入WTO的时候,发展中国家身份是中国入世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虽然遭到了美国的强烈反对和阻挠,但获得了绝大多数成员方的认可,并放弃了部分特殊及差别待遇条款。在过去18年时间内,中国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这一原则没有动摇。当前,中国面临的外部经济压力比2001年入世的时候更为严峻,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前景不明的情况下,中国坚决不能放弃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因此,面对欧美的施压,中国应该与印度、南非、巴西等国家联合起来,加强与欧美各国进行对话,并将这一对话融入到WTO改革谈判中。当然,从中长期角度看,中国也应该立足于客观事实,在坚守底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部分实际操作性不强的条款。按照国内产业发展的差异及对外贸易的优势,分步骤分类型停止适用,充分展示中国的大国责任担当。

(二)反对美国的“双重标准”

自从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就以WTO多边贸易体系受害者自居,将贸易逆差归结与WTO体制的不公以及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及差别待遇太多。但实际上,美国一直单方面采取了很多违背WTO规则的做法。比如对农业领域进行大量的变相补贴;针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并购,滥用安全审查权;对某些在政治上与美國有冲突的国家,自行使用单边经济及贸易制裁。美国的这些做法,有的是直接违背了WTO规则,有的是适用过程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是美国以国内法高于WTO法作为借口。不管是哪种情况,美国在过去20年的时间内违背WTO规则的做法是客观存在的。换言之,美国要求中国不再适用特殊及差别待遇,而其自身却在不断违背WTO规则,这是明显的“双重标准”。基于此,中国应该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南非、巴西等国,联合向WTO理事会提交议案,约束美国违规行为,从而获得与美国进行谈判的更多话语权。

(三)明晰“特殊及差别待遇”规则内涵及适用范围

“特殊及差别待遇”作为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很多不同的条款之中。在具体规则制定方面,中国应该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谈判,力争做到各个条款的内容明确,用语清晰,避免发达国家将授权性条款理解为义务性条款,将不具有约束力的条款理解为约束力条款。从可操作性的层面上看,要WTO成员一致协商来改变“特殊及差别待遇”规则表述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便是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对改规则的理解也存在不一致。因此,中国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印度、南非等国家先加强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协商,在力争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再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予以确定。另外,还需要明确不同协定中具体条款的适应范围与对象,进而从侧面推进对发展中国家的分类及界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堵住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之口。

(四)推进国内经济体制改革

中国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释放经济增长活力。客观看,中国如果长期“不毕业”是不现实的,未来中国一旦迈入了高收入国家行列,特殊及差别待遇就难以适用。因此中国要做好这一准备,苦练内功。一是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构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二是要加大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大力促进产学研的结合,提升核心技术的创新力;三是积极应对老龄化,注重高科技人才培训,应对老龄化后的劳动力市场压力;四是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规则谈判,取得谈判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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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井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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