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登记制度

2022-07-18

工作就是由一项项的任务组成的,在我们完成一项任务后,势必要面临一项新的任务,而写好计划才能让我们在新的任务中从容不迫,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计划生育登记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计划生育登记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登记统计制度

l、由计划生育门诊及手术室负责登记统计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

2、各种计生手术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3.门诊医生应按规范填写好门诊日志,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登记及统计。

4、手术室医生护士按规范做好人流、药流、放取环、放取皮埋手术登记及数量统计。同时做好各类妇科小手术登记统计。

5、科主任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及统计,并每月按时上报信息统计各类数量。

6.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技术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宝清县人民医院

第二篇: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和

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1、出租屋的单位法人代表、个人户主作为租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人,租赁人的婚育、避孕、妇检和有无证件情况纳入单位法人和屋主计划生育责任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抓好租赁户(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凡有出租房屋单位、干部职工(家属)及居民,必须由房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房产证和照片到当地派出所、村(社区)登记,并填写《申请出租房屋登记表》备案;每次出租房屋或变更房租人时,要对房租人员的身份证、户口册、婚育证、结婚证、手术证、妇检证等证件进行核查,对无证或证件不齐全人员一律不准出租。在需出租房屋前要将租赁人员的有关有效证件复印二份,报派出所备案1份、房东存档1份。

3、租赁人(户)要与房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1份、报村1份备案;房东(户)要与所在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1份、报乡镇人口计生办一份,同时签订房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出租。所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双方各自保存,在自觉履行的基础上,接受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有违约的自行履约接受教育处罚,对不接受教育改正的责令租赁方离开所在地。

4、单位、村和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档案,加大对双方的监督管理,凡有合同违约、超期或未签合同和未办理有关手续出租的严格按《社会治安处罚条例》、《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教育。

5、严格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

①房东需要出租公房私房的,必须在房租前将有关有效证件交到所在地村和派出所申报备案。

②凡已出租并按规定与租赁方签订协议的第二天前,房东必须持已办理手续、签订各种合同(协议)、租赁人有关有效证件到村和派出所登记备案。

③租赁人(户)离开或有变化的,房东必须在三天前持

有证件、材料到村和派出所报告。

④在房屋出租期间,租赁人有违约、违法活动、本人或家庭人员与外地人来往不寻常或离开时间长不返等意外情况房东立即报告;有新婚、生育、政策外怀孕、收养子女和不及时落实避孕措施、妇检、计划外怀孕补救及补办有关证件的三日内向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第三篇:验证登记制度

一、本宾馆设立独立的登记台,建立旅客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宾馆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三、宾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宾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时,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宾馆业接待团队住宿时,由领队或召集人负责收集本团队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给宾馆逐一扫描并传输到公安机关。

六、宾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

七、宾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按时间顺序妥善保管备查。

山东丽思主题酒店

2016.5.31

第四篇:登记归档制度

登记归档

1 一般规定

.1.1 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本规程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档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

.1.2 房地产登记档案存档形式应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当同时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存档的,两者内容应保持一致。 .1.3 房地产登记档案宜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1.4 房地产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工作。

.1.5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案目录和登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

.2 存档范围

.2.1 房地产登记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磁介质等。

.2.2 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

.2.3 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询问笔录; 2 实地查看材料; 3 登记审核结果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3 纸质档案管理

.3.1 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上架等工作。

.3.2 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2 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3.3 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

.3.4 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目录;

2)结论性审核材料; 3)过程性审核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5)图纸; 6)其他; 7)备考表。

2 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号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3 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

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页次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 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卷人应为负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 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3.5 纸质档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 .3.6 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 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出装订边际;

4 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 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 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

.3.7 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 .3.8 房地产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2 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安装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3 档案库房人工照明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 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5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应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 6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3.9 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

1 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 2 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 3 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 4 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 5 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

.3.10 销毁保管期届满的纸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应由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2 鉴定小组应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毁意见。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重新整理编号,划定新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不再保存的档案,应逐件编造清册,报本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 鉴定小组应指定2名以上鉴定小组人员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应注明焚毁或打浆的销毁方式和日期。

.4 电子档案管理

.4.1 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4.2 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4.3 电子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关联。

.4.4 房地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4.5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4.6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

.4.7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 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 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 5.4.8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2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3 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4 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 .4.9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

2 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

.4.10 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符。 .4.11 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2 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题的控制;

3 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4.12 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 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的备份方式;

3 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 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 应建立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 6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 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第五篇:礼品登记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办法》(粤办发[1995]15号)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实施办法。

一、收受礼品实行登记的人员范围: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机关工作人员、各党总支、各二级学院(系、部)、教辅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领导。

二、上述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得收受。因各种原因无法拒收而收受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三、礼品登记、上交的标准,按广东省的规定标准执行,即:上述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每次价值按当地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按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学校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上交的礼品要逐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五、对登记上交的礼品,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属耐用、高档消费品的,登记造册后要妥善保管,每年年终清理一次,由主管领导对礼品的处理作出决定,可作为办公使用或作价内部处理,也可公开拍卖。属于作为办公或固定资产使用的,应上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属公开拍卖的,拍卖款应上交学校财务处。属一般性生活用品和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可由主管领导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但也要实行登记,使用手续清楚。

党委办公室要自受礼人将礼品登记上交之日起一个月内,把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如有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按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之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校党委、校行政或校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七、党委办公室应每半年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反馈受理登记情况。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这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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