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法学论文

2022-05-06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依法行政法学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基层政府行政有其自身特点,而依法行政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基层政府的行政特点与依法行政的条件之间存在诸多张力,这些张力构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相应的,走出困境的方法就在于弥合甚至消除这些张力。在依法行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基层政府自身的调整与转变来实现诸多张力的弥合乃至消除。

依法行政法学论文 篇1:

“依法行政是政府永恒主题”

法学科班出身的王学成曾长期在检察系统工作,2012年从广东省副检察长位置调任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上任后不久,王学成就开始推动对政府进行法治量化考评,以考促建、以评促建。

9月22日,王学成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专访。他说,“政府的行政权力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个人的行为选择,如果政府的行政权力被执行越位、错位,那么对个体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因此政府必须在程序上要符合规范,在实体上符合权限,不能肆意发挥。”

中国新闻周刊:通过近一年的法治考评,发现政府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王学成:客观讲,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确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考评,我们发现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还不到位。认为依法行政是“很虚”的工作,既没有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融入经济建设、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业务工作中,也没有把依法行政的规则落实到行政决策、文件制定、信息公开等工作过程中;甚至把依法行政等同于行政执法,认为其行政执法任务不多,因此依法行政与其关系不大。

我们还发现,依法行政工作力量和工作成效自上而下逐级减弱的状况依然存在,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力量不足制约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大部分县、区政府法制工作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还有一个有趣的发现,是经济发展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比如,珠三角地区依法行政状况优于粤东西北地区。

可以看出,目前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地区差距和部门差距较大。行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优于行政执法任务轻的部门;经济发达地区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领导的重视程度,人、财、物的保障程度,直接影响着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成效。

中国新闻周刊:与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不同,法治更多是价值层面的理念要求,那么,法治如何量化?

王学成:法治包含许多价值层面的理念和追求。经过多年的法治实践证明,法治也是可以被量化和衡量的。

实际上,对法治的量化考核并不是我省的首创。国务院2004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201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晰了依法行政考评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同时,对法治的量化考核,在国际、国内,理论界、实务界,都有过一些非常好的探索。

中国新闻周刊:法治政府主要是一个软性环境评价,构建指标体系是否存在现实困难?

王学成:构建指标体系中确实也存在一些现实困难,例如,用哪些指标来衡量法治政府状况?如何在统一的指标和各部门不完全相同的职能之间寻找到平衡点?这些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是,统一的考评标准与各单位不完全相同的职能之间的矛盾。

三是,对依法行政状况开展考量的手段有限。

四是,从总体上看,政府主导的依法行政考评,仍然存在政府自己评估自己的问题,缺乏人大权力机关的直接督导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力度和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研究提高。

中国新闻周刊:有观点认为,考核法治指标有时会与考核经济指标互相矛盾。

王学成:我认为,经济指标与法治指标并不是相互对立的,两者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对经济指标的考核与对法治指标的考核并不矛盾。

一方面,依法治理本身就包含着依法对经济活动的管理与调控,例如政府依法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等。法学一级学科下有二级学科经济法,经济法研究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政府如何依法治理经济。

另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永恒主题。依法行政融合在政府工作的经济管理、社会及文化管理等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阶段。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工作的全部和全程都必须依法行政。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作者:王全宝

依法行政法学论文 篇2:

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

[摘 要]基层政府行政有其自身特点,而依法行政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真正实现。基层政府的行政特点与依法行政的条件之间存在诸多张力,这些张力构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相应的,走出困境的方法就在于弥合甚至消除这些张力。在依法行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基层政府自身的调整与转变来实现诸多张力的弥合乃至消除。

[关键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科层制

一、基层政府的行政特点分析

从总体上讲,基层政府是一种压力型行政,“中央政府的行政,甚至是行政改革很大程度上是自发自主进行,而由于单一制政体以及种种原因,基层政府的行政则是压力型、被动型的”〔1〕。从分析的角度来看,基层政府行政的特点在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主体、行政对象、行政资源、行政方式、行政动力和行政能力等诸多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

在行政环境方面,基层政府面对的都是比较具体的环境,但是具体的环境并不代表简单的环境,更不代表确定的环境,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依然是基层政府行政环境的特点,只是这种复杂与不确定性相比较高层次政府而言,范围更小,更具体而已;在行政职能方面,如果把我国的政府职能划分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基层政府更偏重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行政主体方面,因为行政权力的层级分配,基层政府的行政权在政府权力体系中是比较小的,这从某种程度上导致基层政府建设被忽视,行政主体的素质以及能力相比高层次政府而言较低;在行政对象方面,基层政府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人和组织。依照对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划分,基层政府行政更多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抽象行政行为处理的较多是行政对象的共性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更多要处理具体行政对象的个性问题。如何结合共性规范处理个性问题,是行政主体面临的经常性的挑战;在行政资源方面,虽然基层行政所要处理的具体事务越来越繁杂,所要满足的社会和公共需要越来越多元,但是,可动用的行政资源依然有限并受高层次政府的制约;在行政方式方面,由于受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之间的不对等性、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压力型体制等的影响,导致行政方式较注重结果导向,对过程和程序的合理性关注不足,导致用行政指令的方式解决问题较多;在行政动力方面,也深受科层制的影响,主要受自上而下的推动力,行政具有一定的惰性;在行政能力方面,受制于行政主体的素质能力以及资源有限和面对的事物繁杂等因素,表现出一定的能力不足。

二、依法行政的条件分析

“依法行政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政府与人民、行政权与法律、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2〕。可以说,依法行政就是调整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与法、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方式。也有学者指出,“依法行政的功能不仅是治官、治权,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3〕。尽管如此,“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依法行政立论的基本点,一切观点和制度都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2〕。

依法行政并不会自然而然实现,并不是政府决心依法行政就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的,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可是,现有研究对依法行政实现条件的关注略有不足。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作为调整处理诸多关系的一种方式,其有效实现并不是作为依法行政主体的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它要受其他诸多主体的影响,主要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组织、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如果我们将这些主体的影响视为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文化环境的话,那么,不难发现,政府依法行政及其成效深受法律文化环境的制约。在我国传统文化积淀深厚、法治文化淡薄、法治基础薄弱的条件下,要法律文化环境支撑依法行政是不现实的。没有法律文化环境的支撑,由政府主导的依法行政依然可以推进,但其效能与效率必将大打折扣。抛开影响政府依法行政的外部法律文化环境,单就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来说,依法行政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其一,有法可依;其二,有依法行政的动力;其三,有依法行政的资源;其四,有依法行政的能力;其五,有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其六,有对错误的依法行政的救济。

依法行政动力“其涵义的实质是强调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要求自我约束行政权力的主观能动性”〔4〕,是保证行政能够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的推动和保证力量。依法行政的动力可以来自政府内部自上而下的压力以及政府外部要求依法行政的压力,不管这种动力来自何处,动力是必需的的这一点不可否认,没有动力机制,依法行政的生命是不会长久的。依法行政的能力是指政府公务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所具备的法律知识素养以及按照法律要求行政或者将法律要求融入行政过程的能力。很显然,依法行政能力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成败,较高地依法行政能力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无救济,无行政”。行政并不总是正确的,依法行政也只能保证尽可能的减少行政错误,想要杜绝是不可能的。那么,错误的行政如何被发现?错误的行政如何被纠正?因错误行政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应当怎么办?这就要求依法行政的顺利运行必须要具备全面高效的监督体系和公正有效及时的救济。

三、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

就依法行政的外部条件——法律文化环境而言,知法信法守法的社会环境、规则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司法独立性等因素都制约着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可以视为构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困境的因素之一;就有法可依而言,基层政府依然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无论法律与基层政府所处行政环境的契合度怎么样,基层政府都只能执行。相比于法律对行政环境稳定化与一般化的预设,基层政府面对的行政环境更具变动性与个性化,这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在法律层面固有的张力;就依法行政的动力而言,基层政府受制于自身权力小、资源少、能力低以及公共问题繁杂,加之依法行政对行政权力制约的特性,自觉依法行政的动力不足。虽然压力型体制下,从上而下的政府层级压力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推动力,但是,在没有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社会要求依法行政压力存在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与有效依法行政所需动力之间存在张力;就依法行政的资源而言,基层政府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行政资源少与行政事务多之间的矛盾,而依法行政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并不必然带来基层政府行政事务的减少,相反地,依法行政由于对程序合理性合法性的看重,可能增加对行政资源的要求。没有足够行政资源作为支撑,依法行政只能停留在表面,出现形式化;就依法行政的能力而言,一方面,基层政府因公务员录用门槛低、培训条件差、机会少而导致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面临的是具体动态的环境,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需要行政主体作出一贯而合理选择的要求也高,显然,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有效依法行政所需能力之间存在张力;就依法行政的监督而言,基层政府自身对自身的监督总是缺乏公信力和制约力,而外部监督因受制于政府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够而无法有效展开。而针对错误行政的救济,也会因官官相护、权责不清和司法不独立出现一定的偏差。再有,压力型体制下的基层政府行政,更侧重的是结果导向,而依法行政首先注重的是程序正当,其次才是结果导向,无疑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上述张力的集合就构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困境。

四、对策分析

当基层政府的行政特点与依法行政所需条件之间出现抵牾的时候,从理论上讲,有两种方法解决:其一,基层政府通过调整自身来满足依法行政所需条件;其二,基层政府不依法行政。显然,在依法行政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只能通过调整自身来实现与依法行政之间的耦合。

(一)加强与法律法规制定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

加强与法律法规制定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作,不断的将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不适用问题反馈给法律法规制定部门,从法律层面减少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张力。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参与

基层政府“应以制度建设为先导,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5〕,加强自身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以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为突破口,〔5〕”促进公众参与,通过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倒逼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三)完善公务员招录、培训、考核制度

完善公务员招考制度,提高基层政府公务员招录中法律知识与技能所占比重,从源头上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健全基层政府公务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技能的培训;健全考核制度,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形成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

(四)完善信访制度

信访作为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对于推动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完善信访制度,一方面有助于纠正依法行政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违法现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信访倾听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而改进工作”〔3〕,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五)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虽然法律文化环境是一个涉及体制性全局性的问题,但并不能说明基层政府在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中无能为力。基层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强化“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让公民了解权利,还要了解权利实现的法定方式和渠道,权利的主张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3〕”。从而在提升公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法律文化环境的过程中推进自身依法行政水平。

这些措施无疑有助于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推行,但要使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从表面走向深入,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并不能仅靠基层政府自身,相反地,从体制完善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权责利并将其制度化,可能会极大的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

〔参 考 文 献〕

〔1〕杨勇.基层政府行政现状与改革困境〔J〕.法制与社会,2010,(16):170-171.

〔2〕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J〕.中国法学,1997,(01):29-36-43.

〔3〕姜海雯,李利军.依法行政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1,(11):29-33.

〔4〕邹伟,王芳.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10,(02):19-28.

〔5〕虢亚雪,高学栋.关于进一步推进山东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几点建议〔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4,(03):99-102. 〔责任编辑:张 港〕

作者:马龙军

依法行政法学论文 篇3:

论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摘 要: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日益受到关注。由于行政活动在整个国家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所以要实现全面、完整的人权保障,必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促进了人权保障的实现,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

关键词:人权保障 依法行政 关系

2004年3月14日,中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这九个字,昭示出中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预示着尊重、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让宪法赋予的人权在观念和制度上具体落实下来,是所有学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研究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对于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虽然有不少学者意识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也针对我国依法行政和人权保障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但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却基本没有。本文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展开对依法行政的研究,这是研究依法行政的新角度和新扩展,对于行政执法领域有一定的现实指导作用。

一、基本概念

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并且有些权利是任何人或任何团体都不能侵犯的。人类对人权问题的讨论历史悠久。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现今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人权保障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以应松年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任。 以王连昌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各派学说对依法行政内涵表述各不相同,但在一些核心问题上有比较一致的认识,如:职权法定、依据法律、权责统一等。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权力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任何行政权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指挥。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权的取得要由法律授权,即“法无规定不得为之”,而且要求行政权必须依法行使,即“行政必须依法”。

所谓人权保障则是指排除对公民人权现时和将来的妨碍,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这里讲的人权保障,首先是指作为基本人权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是区分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现代标志,也是评判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尺。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常常优先予以考虑的问题。

二、依法行政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依法行政可以说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行政活动在整个国家活动中所占比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数量也最多。有关统计表明,我国多数法律都有赖于行政机关执行,可见,行政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非常之大。行政机关能否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的效果。要完善对人权的保障,必须健全依法行政的机制,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要保证法律和行政行为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坚持在宪法和行政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行政法的权威。胡锦涛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离开了依法行政,人权保障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民主法治和自由有序是人权得到保障的重要特征,政府作为保障人权的主体,只有坚持依法行政,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才有实现人权保障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整个国家的制度化、法治化。反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人权保障的实现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要求公民或者百姓守法总是相对容易的,而要求官员和政府守法却相对要难,因为当权者手中本身就有权力,要对其进行限制,追究他的责任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依法行政主体的各级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其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实践证明,政府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任意所为,则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各级政府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使人权保障得以实现。

三、依法行政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我国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对于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依法行政在人权保障中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全面发展,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农业总产值跻身世界前列,基本解决了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目前我国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社会正义仍面临着各种挑战,这是人权保障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影响和阻碍了人权保障的进程。针对存在的这种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人权保障应当是面向所有人的、整体的、全面的保障,而不是面向部分人的、局部的、片面的保障,而要实现整体、全面的保障,就离不开依法行政的作用。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对实现人权保障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依法行政,有利于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政府之间和谐共存,共同发展。

(二)依法行政在构建人权保障体系中的实现作用。

要使人权保障得以实现,首先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这就是说,人权保障要在一个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才能得以实现。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完善发达的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国家是依法行政的阶段性结果,是长期依法行政的产物。因此,依法行政对构建人权保障体系起到了实现的作用。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对人权保障起到实现作用。

四、人权保障在依法行政中的具体体现

无论是从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人权保障在依法行政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宏观方面的体现主要有:依法行政坚持了以人为本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依法行政中,政府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一切工作的基本出发点,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法行政还带来了高效便民。主要体现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和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三个方面,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在微观方面的体现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不断增强。

四川汶川地震的突袭令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继非典之后再次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重视。政府是否有能力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成为了政府能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等基本人权的首要前提。全面的依法行政下,政府健全了各种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社会的稳定。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二)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一站式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依法行政得到全面实施后,社会保障体系也必将更加健全,福利性支出得到增加,这样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找到相应的工作,使处于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保障。

(三)政府尊重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就是财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是一概而论,只有法律规定应受保护的秘密才不予以公开,否则应予公开并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商业机会。这对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发展权都是非常有利的。

五、在依法行政下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人权保障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应该将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渗透到依法行政的各个环节中,不断提高基层公务人员的素质。例如加强培养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牢固树立他们依法行政和人权保障的观念,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在依法行政下,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人权保障体制。

首先,扩大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而且还应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充分发挥调解在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减少行政强制手段;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以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最后,实行行政补偿制度。这有利于防范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而损害民众利益受损的政策或规章、条例出台,是对我国最广大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给予人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效的补偿,可以较迅速的使他们从被侵害的阴影中恢复过来,提高其他维护人权的积极性。

六、结 语

人权保障已成为当前一个极富现实意义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人权保障的实现方法,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客观要求。然而,人权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理论上的研究并不能使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实现。虽然我国公民人权保障的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真正实现人权的有效保护,还有赖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依法行政的有效实施,既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也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

本文是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06-2007)规划项目“共产党执政与人权保障”(06DJ13)和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苏区人权保障体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文卫勇,南昌大学研究生,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理论方向;刘翊,南昌大学管理学院的研究生,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

参考文献:

[1] 徐显明. 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79.

[2] 应松年. 依法行政论纲. 中国法学, 1997,(01):13-15.

[3] 罗豪才. 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下). 法制建设, 2000,(02):19.

[4] 王连昌.行政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23.

[5]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

作者:文卫勇 刘 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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