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调查管理论文

2022-04-24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土地纠纷调查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通过集中座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村土地纠纷及仲裁工作的现状,对该市的土地纠纷进行了分类,分析其形成原因,指出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土地纠纷调查管理论文 篇1:

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及对策探讨

【摘要】近几年,由于国家免除农业税且逐年增加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使农地的预期收益增加,也使得农村土地纠纷呈多发态势。本文对土地纠纷的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历史考察后指出,目前农村土地纠纷的原因在于新旧矛盾的积累、经济转轨时期土地法律、法规的频繁调整以及现行土地制度与传统习俗的背离。解决土地纠纷的方法是依靠市场逐步调整和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关键词】土地纠纷 土地承包法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近几年,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力度逐年加大,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生产的稳定。由于惠农政策落实的依据是农地,因此围绕农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从表面来看,这些问题和矛盾是由国家利农政策的实施引起的,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农村土地纠纷有深层次的原因。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种类型

1、无地少地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

这一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二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时,个别农户因种种原因,将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发包方,现又向集体要回承包地;三是人口变动后承包方主动退回或被集体收回承包地,现在又重新要回承包地,涉及人口有大中专毕业生、到城镇或大城市居住的原村民、在婆家没有得到承包地的出嫁姑娘等。

2、由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转合同,但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随着土地预期收益的变化,单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转费用等。

3、由于基层组织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

如个别村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发包方未按当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导致人均承包地面积不均,现在承包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重新发包承包地。有的基层组织借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引进项目之名,强行流转农户承包地,甚至私下卖掉土地使用权,矛盾随着土地预期收益提高而激化。

二、农村土地纠纷产生原因的历史考察

1、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改革是通过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按人口平均无偿分给农民。如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规定:“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土地改革使农民实现了几千年来的“均田地”梦想,按人口无偿均分的做法也符合“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均贫富”思想,因此得到广大贫苦农民的普遍欢迎和热烈拥护。

为了防止贫富分化和为工业化建设提供支持,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了合作化运动,1958年更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将我国农业带入难以为继的境地。农民迫切要求改变生产方式,1978年或更早些时候,在全国不同地区,如四川、安徽、广东等地都出现了农民私下采取的“包干”、“包产”等生产形式。1978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有99.96%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从“分”的形式上看,大多数地方是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并且每三年或五年就重新调整以缓解人地分配矛盾。土地的频繁调整和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远近搭配平均分配使土地细碎化,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适度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学术界也开始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思考。从理论上讲,家庭生产经营方式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方式之一,这是由农业的生产特点决定的。可由于我国人均土地规模过于狭小,分户经营导致农业技术服务削弱、农田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和农业增长乏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先后开始了自发的土地制度变革,如贵州湄潭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山东平度的“两田制”等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农业部等部门也分别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文,并先后于1988、1998、2004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并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规定。

2、现有土地纠纷产生原因的历史考察

(1)法律条文与乡规民约、农村传统习俗相冲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土地改革或是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农民从中感受到的就是公平,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定期按照人口增减状况调整土地,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除此之外,各地普遍遵守的习惯还有:出嫁的女儿、去世的老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入学或者毕业后应退回承包地,而新增人口,如娶妻、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增人口都有资格获得土地。这些习俗是被农民广泛接受和遵守的“老规矩”,在很多时候这种传统习俗的力量甚至要大于正式的法律制度,要改变是相当困难的。

另外,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制实施初期的实践加强了农民的这种“成员”意识,只要是这个社区的一员,就可以凭借成员资格无偿得到一份土地。2002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改变了这一现状,农民一时很难接受。因此,有关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也从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全国2749个村庄的调查表明,土地问题仍是农村矛盾的焦点。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平均已有12.5%的行政村进行过土地调整,东部地区最高为15.6%,中部为11.3%,西部为9.2%,浙江和内蒙古分别高达45.5%和36.1%。由此可见,土地的小范围调整一直都在进行。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地区土地仍是农民生存的基础,人口变化必然带来土地关系的变化;二是城市化过程导致土地关系的变化需要进行调整,东部发达地区的调整比例高于中西部地区就是明证;三是农村土地制度、法规与农村社区长期遵守的传统习俗相冲突,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2)法律、法规频繁修订使农村土地纠纷异常复杂。今天的土地纠纷多为新旧矛盾的积累,如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有的则是由于原来处理时操作不规范而产生的。究其原因,从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到现在,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的政策条例就更多了。《土地管理法》就曾经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订,每次都增添新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即便是专门从事土地问题研究的人员也难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而言,要使每部法律都得到贯彻执行,其困难可想而知。

其实,国家出台的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内容上是一致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生产。比如,90年代国家频频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文,是因为90年代中期基层政府往往借助结构调整、经济开发等名目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2003年修订《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保护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权益,保障农业和粮食安全。但是,政策和文件的频繁出台往往让基层组织无所适从,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每次土地调整都难免产生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基层组织每隔一定年份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下,农民期望这一次的土地矛盾可以在下次土地调整时解决,因此没有表现出太大的矛盾和冲突。但新《土地承包法》的出现打破了农民的这种预期,使新旧矛盾凸现出来,尤其近年来国家利农政策频繁出台,土地收益大幅度提高,围绕土地的纠纷也不断增加。

三、解决土地纠纷的可行举措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要彻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是非常困难的,本文对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行了一些探讨。

1、改变农业补贴方式

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的依据是农地,有地的农民有补贴,没地的农民没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国家补贴农业的初衷并不相符,也激发了由农地产生的矛盾。因此,可以将基于农地的补贴改为对农业经营者的补贴。

2、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如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二是流转期限各不相同,从1年到30年甚至50年不等;三是租金确定各异,有的是定额租金,有的是以每亩地多少稻谷或者小麦来计算的;四是流转范围和对象不同。如此多样的土地流转现象,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当预期收益发生变化时,矛盾的产生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土地租金的确定,既受当时土地流转供求状况的制约,又与当时的土地收益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应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租金的确定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顾及当前利益,也要有长远眼光。此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考虑可能出现的变化,给双方稳定的心理预期,避免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

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首先,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难以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其次,虽然长期以来,农民看起来是在无偿使用土地,但是基于使用土地而被征收的农业税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各种税费和杂项增加了农民负担,掩盖了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再次,农业税免征以后,大部分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已经受到很大影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村公共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最后,无偿土地使用制度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无偿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土地使用制度,可化解一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户的负面情绪,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参考文献】

[1] 靳相木: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的述评[J].中国农村观察,2003(2).

[2] 国家统计局: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749个村庄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8).

(责任编辑:周 波)

作者:孔喜梅

土地纠纷调查管理论文 篇2:

巴彦淖尔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仲裁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摘 要:通过集中座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农村土地纠纷及仲裁工作的现状,对该市的土地纠纷进行了分类,分析其形成原因,指出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纠纷;仲裁情况;调研报告

Key words: land disputes; arbitration; research reports

巴彦淖尔市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农牧业部门在走村入户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核查农村土地纠纷,纠正侵害农民权益问题,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1 巴彦淖尔市土地纠纷及仲裁体系基本现状

近两年来,随着巴彦淖尔市土地确权工作深入推进,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信访案件在逐步减少。土地纠纷以经济发达农村地区为主,而偏僻落后的农村地区土地纠纷相对较少[1]。2017年至2018年6月底,巴彦淖尔市市级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共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6起,单独办理24起,与国土局联合办理2起。其中,涉及二轮土地延包遗留问题的纠纷10起,涉及出嫁女土地的纠纷5起,涉及征地及补偿款分配的纠纷5起,涉及土地权属问题的纠纷3起,土地整理引起的纠纷3起。信访案件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很多纠纷在乡镇、嘎查村级基层通过调解解决了,比较多的旗县区达到500~600起,少的也有200多起,基本上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二是在土地确权中一时难以解决纠纷的争议土地,可以暂缓确权登记,这部分土地纠纷的争议双方现在持观望态度,到2018年年底确权数据交汇后,将会是土地纠纷的集中爆发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需要签订仲裁协议即可直接申请仲裁的规定, 简化了仲裁程序, 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充分的自由,有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时有效解决[2]。也能有效地引导农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和维权,缓解政府面临的信访压力,改变长期以来剑拔弩张的干群关系,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前提条件,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础[3]。为此,巴彦淖尔市在2016年就已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全部建成,7个旗县区都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场所均设在了各旗县区农牧业经营管理局(站)。仲裁委员会都有固定的仲裁场所、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均制定了章程和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

2 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2.1 进城务工农民要地

随着进城务工农民越来越多,在农民工自己承包的土地上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而且这类案例往往呈现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4]。一是二轮土地延包前,进城务工农民将承包地以口头形式交回组里或由他人耕种,当时由于负担较重、土地收益相对较低,所以部分进城务工农民没有回乡参加二轮土地延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完成税费上缴任务,将这部分人的耕地重新发包给了其他村民耕种,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核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税费改革后,种地不仅不收取税费,国家还给予补贴。同时,城市的发展、工业园区建设和高速公路、铁路修建等征占用了一部分土地,被征地农民得到了一定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的进城务工农民纷纷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和参与征占用地补偿费的分配。二是个别村组农户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后,由于经营不利将土地弃耕,进城务工;有的村组将该部分弃耕地重新进行了发包;有的经村民大会同意吸收了外来户。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进城务工农户与现耕种土地的农户都要求确权。

2.2 出嫁女及招婿入赘女要地

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承包地重新发包给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村民,现出嫁女回乡要地,并要求获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二是个别村组在二轮土地延包后进行了土地小调整,使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集体抽回,另行分配,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现耕种土地的人与出嫁女都要求确权。三是招入赘女婿的出嫁女,男女双方及所生子女的承包地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受传统的习惯势力影响,一些地方认为“土地是祖宗地,外姓人没有份”,上门郎不能享受分地及参与该村的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权利[5]。现招婿入赘的出嫁女农户要求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四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解决出嫁女承包地纠纷时,将本村组的机动地、集体林地、撂荒地等暂时承包给要地的出嫁女耕种,现耕种土地的人要求将所耕种的机动地等确权到自己名下。

2.3 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流出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移转给他人(即流进方)的行为[6]。一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互换、转包等方式流转,农户双方都无法提供当初的流转协议,因流转的土地被征占用,在征占用补偿费的归属上发生纠纷。二是个别农户在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由于各种原因出售农村住房连带转让承包地给其他农户经营,现双方都要求确权。三是有的农牧业企业大面积流转农户土地,但流转合同不规范,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因维权产生各类纠纷。

2.4 土地征占用费分配

未纳入合同管理的耕地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被征占用后,在补偿费分配上村民之间意见不一致。

2.5 土地权属不清

一是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当时部分农户对土地延包发证工作认识不到位,证载四至重复、四至不清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这些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激化[7];二是个别村社之间交界的荒滩,过去没有明确的界线证明,这次土地确权交界双方都主张权利。

2.6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实施

由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实施,增加了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一些未参与二轮土地延包的外出人口及新增人口要求分配增加的土地,而其他人员要求按照二轮土地延包的人口基数进行分配。

2.7 法院判决后执行难

农户与农户或村社之间发生了纠纷,部分旗县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裁决,但裁决结果一直没有执行。现土地确权要求执行法院的裁决,但裁决结果的承包经营面积大于本村组农户平均承包经营面积,村组农户拒绝执行裁决。

3 存在的问题

3.1 业务部门宣传不到位,基层干部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一是虽然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了一定的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但宣传范围不够广、内容不够系统,部分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放大村民自治权利,以自治原则设计出限制条件、制约措施损害部分村民利益。二是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基本精神领会不够深刻,广大农民群众对承包土地纠纷仲裁仍是一知半解。

3.2 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涉及农、林、土地等行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需要法院、司法、农业、林业等部门协同,但现阶段主要是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动机制尚未形成。部分旗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仲裁裁决的前提下,不予受理,把仲裁作为诉讼立案的前置程序,仲裁委员会工作量大难以承受。

3.3 仲裁员素质低,保障措施落实不够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农村既懂得农业知识,又懂得法律规范的专业性仲裁人员缺乏[8],聘请的仲裁员大多是初次从事法律工作,真正能够担当首席仲裁员的少,一些仲裁员以及仲裁工作人员对法律掌握不够全面、理解不够透彻,对案件分析不够到位。其对法律的应用和程序的操作能力需加强培训,在实践中锻炼提高。现阶段开展仲裁工作的经费没有正式列入财政预算,多数旗县区经营管理局(站)用单位工作经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4 對策建议

4.1 加大宣传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农民最期待的还是“延长30年”的政策落地。因此,涉农部门和司法部门开展政策下乡活动,深入讲解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现场解答农民的问题。

4.2 坚持原则,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在尊重法律、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调解为主,把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调解重点放在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尽量化解在基层,避免矛盾恶化。

4.3 保持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产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过程,需要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协调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新机制、新格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责任,在案件解决过程中,不以部门利益为出发点,不以花钱买平安心态为基础,认真对待每一起纠纷案件,认真解决每一个合理诉求,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政策。

4.4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首先加强调解仲裁员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仲裁员实际办案能力,主要加大镇、村、社三级调解员的法律、政策、业务知识的培训,群众来访案件首次接待者能够依据事实,认真准确地予以解答。同时,坚持对全体农村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积累经验,提高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黄卫红.我国农村土地纠纷成因透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5):1473-1474.

[2]王丽影,任大鹏.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2010(1):25-26.

[3]胡正锐.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4]郭子剑,彭立燕.土地依法流转 外出打工无忧[J].致富天地,2010(6):22-23.

[5]徐娥.巴彦淖尔市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 (3):31-31,34.

[6]张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10(4):29-33.

[7]陈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探索与思考[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4 (3):127-128.

[8]乔瑜.浅析农村土地纠纷解决[J].中外企业家,2011(18):146-147.

[9]田富强.权益过载、流转不畅、承包权退出与三权简化[J].山西农业科学,2018(4):642-647.

[10]陈秀萍,汤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探析——以安徽省铜陵县为例[J].山西农业科学,2015(11):1531-1535.

[11]刘歆立.对农地流转背景下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再认识[J].河南农业科学,2010(9):157-159.

[12]贾宁凤,耿佳丽,侯俊虎.适应性治理视域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J].山西农业科学,2017(2):277-280.

作者:徐娥 邢晓敏

土地纠纷调查管理论文 篇3:

土地纠纷调查与思考

【摘 要】如何解决土地纠纷必须了解土地纠纷的特点,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关键词】土地纠纷;权属;措施

0.前言

土地纠纷是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合理解决土地纠纷必须深入了解土地纠纷的主要矛盾和掌握正确的理论方法。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的重点。而作为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往往是纠纷经常产生的根源。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民,土地纠纷源于何处,土地纠纷该如何合理解决,本文通过对土地问题的调查和反思,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近几年,涉及农村土地矛盾和问题的内容占群众上访内容总量的40%左右,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都实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争议较多;文革前,有些场社体制改革,有些退场不退地,留下了纠纷隐患;而部分乡镇一直沿袭“谁有土地谁耕、谁承包”的做法,造成了农民争占“祖宗田”,“祖宗地”现象突出;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也存在着相邻地段土地的归属问题的争夺。

第二,农村依法用地观念差,越权发包的情况突出。农民依法用地的观念比较薄弱,农民不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凭自己的意愿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给邻地的使用权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纠纷。再者,有的乡镇干部及村委会基层干部对集体土地的开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实执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作主张越权越级向外发包土地,而依据《国土法》和《村民委员会法》规定,村社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民讨论,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会不得违反民主设定原则同外签订合同,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法制观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权利,这是产生土地纠纷原因之一;有的基层干部以牺牲农民的承包地为手段,严重违背土地操作程序,隐瞒实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纠纷。

第三,开采矿业、外包林地,给生态造成破坏,环境被污染,农民反映强烈,要求收回土地,却得不到解决。破坏生态平衡,农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发挥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对此类问题迟迟不解决,或得不到合理解决。

第四,地方政府征地遗留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诸如为了兴建高速公路;为了城市开发,需要统一征收农民土地。本来,这种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是一件造福于民的好事。地方政府征用农民的大量土地,而农民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此而引发土地纠纷。

第五,擅自转包、重复发包或单方毁约改变土地用途。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有的村委会把同一土地重复发包,造成“一地两包”;而不少承包商为了短期利益,擅自转包,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有的甚至单方毁约,违法毁损承包标的物,导致纠纷发生。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民失去了土地便意味着生活无着,势必积怨成愤,引起纠纷。而土地纠纷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既关系到人民政府是否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问题,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法院的高度重视。

如何切实解决土地纠纷,是摆在各级人民政府面前的首要问题,因此,作为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1)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是解决土地权属不清的关键。村民委员会应依《土地承包法》行事,将荒地、坡地及农场边界地等无人管理的地列入集体土地,禁止农民非法据为己有;亦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这些无人管理的土地尽其所用,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其使用权。对于村集体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纠纷,大多可以依据划分村时的分界线确定,若未划分村界线,双方应通过和解方式和平解决。

(2)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监督基层干部对《国土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由群众讨论决定,并由群众监督实施,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基层干部亦应对农民使用土地情况加以监督,切实保证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以免造成农民内部矛盾的产生。

(3)坚持平等、公平原则,规范承包手续,确保农民利益。村委会基层干部应坚持平等、公平地与外来公司签订有关土地合同,积极调动农民参与,不应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更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基层干部在转让、租赁、转包土地前,应充分采纳村民意见,坚决走“全村一盘棋”的路子,牢牢树立爱民、想民、为民思想,切切实实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法办事,阳光操作,切实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伴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海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不断出台。必要时,政府会征用农民的土地,因此,土地在征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坚决反对政府有关人员急功近利,用简单的工作方法粗鲁地解决问题,从而使矛盾激化。在处理过程中,政府有关干部应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土地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着眼于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发挥农民对村委会的监督功能,以保护农民的自身权益。发生矛盾后,应通过疏导或说服教育等方式妥善处理,也可以通过正确使用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强化宗旨意识、职业意识,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审理好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切实解决土地纠纷。

第一,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土地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更重要是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因此,审判人员要有全局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政策,既要维持土地承包长期稳定性,又要根据农业科技发展和市场需要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法律保障;既要保持农村稳定,又要保护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严格审查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近几年,法院审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并发生纠纷的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好土地纠纷案件的关键。因此,审判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来确认合同的效力,严格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的行为,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案例分析,中国大地出版社.

[2]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作者:杜刚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阅读教学思考研究论文下一篇:抗洪抢险研究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