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轻一鸟过,刑重万人呼——对大学生“掏鸟案”热议背后的思考

2022-09-11

一、基本案情

闫某, 男, 河南郑州某大学一年级学生, 2014年7月14日, 闫某和王某在树林内猎捕燕隼12只。7月18日, 两人卖给被告人贠某燕隼1只, 到郑州市卖了7只, 此外, 闫某还独自到洛阳市卖了2只。7月26日, 闫某通过网络从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7月27日, 闫、王以同样的方式猎捕幼隼4只。7月28日, 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将闫某刑事拘留并在其家中查押燕隼4只, 凤头鹰1只, 9月3日闫某被执行逮捕。

2014年11月28日,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被告人闫某与王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闫某与贠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5月28日, 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宣判, ①判决被告人闫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罚金一万元。判决下达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8月21日, 河南新乡市中院对闫某一案做出二审裁定, 维持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二、社会舆论

2015年12月1日, 《郑州晚报》刊登《掏鸟16只, 获刑10年半》的消息, 文章篇幅仅五六百字。同期, 《法制晚报》也对该事件做了报道, 随后《北京青年报》刊登了对闫父的采访。在经过报纸和网络传播和发酵后, 一时间, “掏鸟”被判刑10年半成了街谈巷议最为敏感的话题。有人为闫某叫屈, 认为法院不近人情, 量刑过重;有人认为闫某是偷猎惯犯, 有大量猎杀野生猛禽的网络纪录, 其猎鸟、售鸟情节严重, 罚当其罪。

(一) 否定的议论

有的人感叹, 掏几只鸟刑期比经济犯罪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贪官还重, 如《凤凰资讯》标题《掏鸟受贿千元为何与受贿千万同罚》。如, 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因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湖南省纪委立案, 后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涉嫌强奸女大学生等, 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10年。网友于是感叹, 几十条人命还不及鸟重要。《沸腾网》引署名西皮的文章说, 舆论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贪官受贿1600万才判12年, 大学生掏个鸟就判10年半”一语流传甚广, ②有人拟出一个很对仗的标题———《被重判的鸟事和被轻放的贪官》。③

显然, 持否定态度的人热衷于将“掏鸟”的大学生与贪腐的官员相提并论, 以说明法律对贪官宽纵, 对“弱者”严苛。通过类比得出“法院故意对无权无势的大学生下狠手”的结论。

(二) 肯定的评论

《红网》署名余人月的文章指出:“掏鸟入刑与贪官落网是一个理, 觉得有点冤, 叫屈的不是个案, 而是现象, 那么多乱来的被放过, 为何这个搞这重。不平的不是哪一个案判重了, 而是同类该判的案件判少了, ……。”南方网载杨朝清评论文章《“掏鸟卖被判刑”要寻求法律与民意“最大公约数”》一文认为:透过热闹、喧嚣的“浅阅读”, “掏鸟卖被判刑”有两个基本事实需要厘清。一是这名大学生所捕的鸟并不普通, 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二是闫某不仅围捕了燕隼, 也进行了售卖。尽管这是一起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恶意的小概率事件, 但行为却触犯了法律, 理应接受相应的惩罚。

总之, 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 当事人可能没有杀害、售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恶意, 但他们猎捕、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的行为确实存在。并且根据鸟类专家的推论, 闫某至少掏了4个燕隼巢, 他还在网上多次买卖过猛禽, 这说明闫某是一个资深的猎鸟人, 对自己所猎、买的鸟的种类是知晓的, 因此, 闫某是明知故犯, 所以,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三、法律界专家评析

与社会大众对该案的反应相比, 法律界人士反应要理性些, 但也有肯定与否定之分。

(一) 否定构成犯罪的观点

持非罪观点的人认为, 刑法341条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不是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 所以, 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影响该罪的成立。比如光明网12月3日《新闻1+1》节目援引闫某的辩护律师付健的观点说, 闫某的主观意愿是确定罪与非罪的界线, 而且是罪轻和罪重的界线。闫某掏鸟的初衷是拿回去饲养, 从这一点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而不是为了卖。其二, 从犯罪的手段, 闫某没有采用激烈的方式, 如枪、弹弓打。因此从犯罪动机, 主观思想、犯罪目的、犯罪手段方面说, 都不构成犯罪。

简而言之, 认为闫某不成立犯罪的理由是, 闫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并且他也不知道掏此鸟是犯罪行为, 所以闫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

(二) 肯定构成犯罪的观点

在肯定论中, 大家对闫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毫无疑问的, 因为从闫某的供述、以及他从QQ群里出售隼时的表述来看, 闫某是明知这些隼是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 并且对这些鸟类还有一定的研究, 所以闫某在主观上是有明知的故意, 因此其行为构成犯罪是确定的。但对闫某的量刑, 却持有不同的观点:一类认为量刑过重, 另一类认为罪当其罚。

1. 认为量刑过重的观点

认为量刑过重的人一般认为闫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刑法第341条所规定的的犯罪, 但是如果判10年多的有期徒刑则量刑偏重。如, 《爱微帮》“法务之家”公众微信援引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海洋律师 (刑辩) 的观点指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 立法对“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罪状及其量刑幅度做了明确的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表面上看并无不当, 然而闫某的刑罚给人们的感受是太重了, 反应了在刑事立法中存在刑罚配置失当的问题。《南方都市报》援引士公益发起人张新年律师的言论认为, 依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从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 该判决在定罪和量刑上并无不当, 本罪是法定犯, 要对法定犯进行刑事追责, 尚需考量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无必要的认识, 而从公开判决书上展现的控方证据链来看, 个人认为, 还没有做到证据确实、充分。④

2. 认为罪当其罚的观点

肯定其刑罚的人认为, 随着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 逐渐意识到野生动物和人类也是一个命运共同体, 保护珍稀濒危动物是时代进步需要, 是人类延续必然, 对违反者施加相应的刑罚是合适的。如《光明网》之《新闻1+1》栏目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的言论说, 从法律上讲, 珍惜濒危动物, 是我们国家要保护的涉及到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 就是物种的多样性, 和对珍惜濒危灭绝动物的加强保护。掏这样的鸟窝, 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南方周末》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教授的观点认为, 闫某多次实施猎捕行为, “按连续犯来算, 也应该从重处罚。”⑤

四、由该案引发的思考

从《郑州晚报》刊登消息, 到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闫某等3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情况通报》, 公众对该案的态度出现了大逆转。在三天内, 闫某由掏鸟被判刑的受害者形象, 被披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私产枪支者”的面孔。这一论战无论对于闫某, 还是对社会大众、网络媒体, 都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科普教育, 在这个案件的背后, 我们需要思考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在哪里?如何才能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出现?

(一) 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不到位, 国家应该加强法制宣传, 严格执法

刑法341条是97年新刑法颁布时就存在的罪名, 并且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26年前就颁布了, 为何该案能引起轩然大波?其重要原因, 是我国的法律宣传不到位, 也是官方长期执法不严的后果。法院的判决公众不赞同, 其一是不了解国家的法律, 其二是此类案件处罚率不高。我国乱捕乱杀野生动物的情况很多, 但没有被普遍的惩罚。所以当此案件出现时, 公众一时难以接受, 这就是我国在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方面的执法力度欠缺的结果。但是随着人类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的增强, 执法力度加大是肯定的, 即使执法部门忽略了这个掏鸟案, 也会出现下一个“猎鹰案”。所以加强法律宣传, 加大执法力度是当前的避免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手段。

(二) 野生动物名录适时修订及刑法341条刑度调整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1989年公布的, 二十多年来调整极少, 更新滞后, 燕隼虽然是二级保护动物, 但是够不上“濒危”的级别。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燕隼属于生存“无危” (Least Concerned) 的动物。因此, 把“无危”动物与“濒危”动物置于一样的保护力度, 其合理性易受到质疑。

我国刑法341条将珍贵动物与濒危动物置于同样的量刑度, 这是不合理。因为珍贵动物与濒危动物毕竟有区别, 其保护力度应该有等级的差别。有人认为重刑更有威慑力, 能更好的达到保护野生动物的效果, 但是“刑法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 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因此, 将珍贵动物与濒危动物置于不同的条文, 或者对珍贵动物设置低一点的刑罚度, 会更合理些。

所以笔者认为, 不仅要将保护等级不同的珍贵动物与量刑度相结合,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及时更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最近, 广东邓某因采购40只壁虎被判刑10年3个月。⑥南京晨报也奉劝市民以后吃刀鱼和鲥鱼有可能就违法了。⑦但愿“掏鸟案”事件能够促成越来越多的民众增强这方面的知法守法意识。

摘要:从闫某“掏鸟案”案发, 到河南新乡市中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法律界人士, 对该案的处理结果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对如何避免该类案件所引发的现象提出以及一己之见。

关键词:燕隼,猎捕,刑罚调整,野生动物保护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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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http://finance.chinanews.com/sh/2015/12-08/76619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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