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评析论文

2022-04-21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评析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河长制”自诞生以来对解决我国当前严重的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问题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河长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并无成功经验可以套用。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评析论文 篇1:

当前我国房地产政策初探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状况

根据相关统计,2009年1-10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保持不断上升态势,10月,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为103.9,比9月上升1.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上升2.3个百分点。新建房销售价格指数为103.7,比9月上升1.1个百分点;二手房销售价格指数为104.4,比9月上升0.9个百分点。分城市看,10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有28个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涨幅高于3%,深圳涨幅最高为13.8%。到了2010第一季度,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仍然保持不断上升态势,3月,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为111.7,比2月上升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上升13个百分点。新建房销售价格指数为112.6,比2月上升1个百分点;二手房销售价格指数为109,比2月上升1个百分点。分城市看,3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有68个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涨幅高于3%,海口涨幅最高为53.9%。

综上所述,从2009年到2010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自经济危机以来的回暖到过热的变化过程,全国各主要城市都出现了房价增长过热过猛的状况。

二、造成房价偏高的原因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是市场机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但我国的房价出现价格偏高的现象,却不仅仅是供求失衡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缺乏有效合理的规范,部分地方出现投机炒房,投资过热的现象,促使房价长期只涨不跌。

第二,前期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为了摆脱2008年的经济危机,鼓励和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实行相对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对帮助企业度过难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回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货币流通量,加之许多企业不愿意投资经济效益周期性比较长的实体经济,而把大量资金涌入短期收益明显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

第三,住房制度不完善。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过于强调房地产业的经济推动作用,忽视制造业等实体经济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完善,部分开发商有意抬高土地价格,助长楼市房价,造成各地“地王”现象频频发生。住房制度方面,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还不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长期供给不足,结构性失衡严重。

三、当前我国的房地产政策

2009年底,针对房地产市场过热、房地产投资增长过快、房地产价格严重上涨的状况,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在以国务院为主导,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各省市政府等积极配合下,着重在几个方面规范与引导目前过热的房地产市场:

第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2009年12月份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就指出2010年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购房的需求。2010年4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措施,并确定了“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加强市场监管”等四项政策措施。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时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第二,实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抑制投栅性购房。2010年1月份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有关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强调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规定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随后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不仅确定了地方政府在稳定房价方面的问责,还对二套及三套房贷方面做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

第三,加强土地监管,完善土地出让制度。2010年1月份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针对个别地方用地从申报到实施周期偏长,出现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提出了改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申报工作的建议,规定对“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应减少申报用地规模。同时,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随后又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同时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和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即“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

第四,完善税收制度。2009年12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另外,今年9月份,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相关措施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等。

四、对当前房地产政策的评析与改进的建议

近期政府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旨在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失衡状况,弥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足,其调控力度与影响的程度都是近年来少见的。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实施,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得到了有效规制与引导,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近期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报告指出,2010年6月当月商品房成交反弹明显同时房价下降亦明显,环比5月下降了13%,此外,6月70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环比指数为99.9,是15个月来首次低于100,表明在宏观调控措施的作用下房价过快增长得到了一定遏制,特别是对投机性购房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

针对未来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态势,笔者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

第一,调控房价的同时推进体制改革。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向城市,加剧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供不应求,房价居高不下。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战略高度上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同时,《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目前也正在推进,此次修改有望在征地制度改革、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改革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获得重大突破。体制改革的推进,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制度,更有效的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完善税收政策,继续推进房产税改革。我国的房产税主要是针对房产持有环节,虽然税率不高,仅为1,2%,但对打压投机炒房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出现了不合时宜的方面和环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对房产税实行改革。2010年5月份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为房产税的改革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强化房地产调控行政问责制。房地产的具体调控政策,旨在规定一系列合理有效的调控手段规制房地产的过热状况,而有关部门的实际执行效果,才是政策有效与否的关键。2010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强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通过强化房地产调控行政问责制,就可以有效监督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巩固政策的调控成果。

总而言之,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是与政府的相关政策紧密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对房地产的开发,销售与流通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作者:罗春海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评析论文 篇2:

河长制管理的问题与对策及专业人才培养策略研究

摘  要:“河长制”自诞生以来对解决我国当前严重的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问题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河长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并无成功经验可以套用。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并结合国内相关研究成果,指出我国当前河湖水系“河长制”管理存在顶层设计仍有待完善、管理机构级别低、“河长制”考核在政府部门总绩效考核中占比较低、基础信息仍不全面等四个问题,并对此提出加强和完善“河长制”管理顶层设计、将“河长办”建成政府的直属职能机构、提升“河长制”考核在政府部门总绩效考核中的占比、完善河湖及流域监测体系等四项对策建议。同时针对当前“河长制”管理专业人才紧缺这一现实问题,指出应通过水资源与相关学科交叉来培养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性人才。研究成果对提升我国河湖水系“河长制”管理水平、改善河湖水系水环境和水生态质量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河长制  水环境  对策建议  策略分析  人才培养

2016 年11 月28日,中共中央辦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1],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此举标志着我国河湖水系“河长制”管理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2],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国“水危机”严峻的当下,是一个催生河清水绿的可行制度。

“河长制”最初由江苏省无锡市创立,它是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行加压的举措,是对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提出的由党政领导牵头、政府部门协同的水污染防治措施。2007年8月23日,无锡市委办公室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在下达的这份文件中明确指出:将河流断面水质的检测结果“纳入各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各市(县)、区不按期报告或拒报、谎报水质检测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该文件的出台是无锡市推行“河长制”的起源。该文件出台后,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辖区内64条河流的“河长”,把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真正落实到位;而在该方案实施仅仅半年后,全面覆盖辖区的79个考核断面的达标率就从方案实施之初的53.2%上升至71.1%,无锡市“河长制”管理取得实效性成果。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并在之后对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双河长制”即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双河长”分工合作,协调承担和解决太湖和入湖河流治理的重任,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的四级“河长”管理体系。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长”实现了对区域内河流的“全面覆盖”,把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作为主要工作目标。

目前,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框架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实施和建立了党政一把手负责的“河长制”,有力推动了河湖保护管理。但“河长制”作为一项新的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管理制度,其诞生时间不长,加之区域之间水文情势、水资源赋存、环境生态现状、经济结构、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性,“河长制”建设并无成功经验可以套用,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为全面了解“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推进“河长制”管理顺利进行和高效运转,我们开展了调研活动,深入走访调研了不同省份的省市县三级河长办公室,根据调研成果形成本论文。

1  “河长制”管理的问题

1.1 “河长制”管理的顶层设计仍有待完善

虽然全国各地方政府大都明确了近期“河长制”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内容与工作方案,但大都未将本地河湖水系管理中期和长期规划纳入到实施方案中,而“河长制”管理的实施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内容和方案才能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加之我国多年来的发展导致河湖水体污染严重、历史欠账较多,河湖水环境和水生态治理工作难度较大,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往往需要调整城市功能定位與布局、变更城市产业结构、改变居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新建和增建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等[3],而这些都需要长期系统规划并分步实施,不能操之过急。此外,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管理和考核目标体系多以县(区)域内涉水各行业和部门管理目标为基准,未能从流域尺度上进行全面规划和指标细化,从而使得各地方所提出的措施和方案只能解决辖区内的局部问题,而无法实现全流域的综合治理[4]。

1.2 “河长制”管理机构级别低

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都已全面建立以党政一把手担任辖区内总河长、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辖区内重要河流(湖泊)河长、各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河长制”管理机制,设置了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下简称“河长办”),由“河长办”具体负责和协调辖区内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5]。但目前各级“河长办”主要设置在水利部门(水利厅和水利局),由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水利厅厅长和水利局局长)兼任“河长办”主任。由于“河长办”并非直属各级政府,而是依托政府下属职能机构设立,因此,“河长办”的行政级别比政府直属机构的行政级别要低。从而在形式上形成高级别领导兼任低级别机构负责人的“高职低聘”现象,不利于调动“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的积极性。另外,河湖水系治理牵涉到水利、环保、住建、公安、财政、国土、交通等多个政府职能机构,“河长办”往往需要安排和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但由于其机构行政级别较低(低于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级别),因此在工作中存在话语权不够、工作开展困难等问题[6]。

1.3 “河长制”考核在政府部门总绩效考核中占比较低

“河长制”管理涉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6大方面,需要水利、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监察、财政、国土、环保、建设、建管、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诸多部门通力合作、协调开展,其涉及的管理内容之广、参与部门机构之多,在各级政府的职责与任务之中都是名列前茅的[7]。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河长制”绩效考核在各级政府总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大都比较低。因此,尽管“河长制”确立的水环境治理职责具有“一票否决权”,但这只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众多责任和众多“一票否决”中的一种,现实中比治水责任更沉重的是“发展”的责任,较河流环境这“一票”更具分量的是经济增长[8]。鉴于“河长制”绩效考核在各级政府总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太低,其考核结果对政府总的绩效考核结果影响不大,但“河长制”管理的工作任务却非常之大和严峻,因此,政府部门完全可以将主要精力用于在政府总绩效考核中所占大但工作难度小、工作量少的其他工作。

1.4 “河长制”管理的基础信息仍不全面

河湖水系的自然地理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水文气象特征、生态环境状况、土壤植被条件、自然资源状况等,以及人口规模、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布局等众多要素综合决定着河流的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污染特征,因此河湖水系的基础信息统计十分重要,这同样也是发现河湖水系问题的关键[9]。而全面统计和整理河湖水系的基础数据的工作量庞大,且这些数据都还需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以具备时效性。特别是目前对于很多地方“河长制”管理部门来讲,其辖区内的水系分布、河流岸线、水质现状和污染源特征的基础资料仍未能调查清楚。此外,部分省市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能力仍严重不足,河流取水用水台账和河流纳污能力核算仍不准确,河流生态流量监测数据不准甚至尚未确定,农村中小河流水质监测数据缺乏,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仍明显不足,水土流失基础数据仍普遍缺乏,涉河各行业监测网络覆盖面也仍不齐全,“河长制”信息平台基础数据等支撑体系建设仍有待加强[10]。

2  “河长制”管理的对策建议

2.1 加强和完善“河长制”管理顶层设计

纵向上要深入分析和研究河湖水系的基本现状,补充和完善河流“河长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内容,增强其可实施性并客观评价方案实施的有效性,强化目标管理,制定总体目标及各阶段性目标,补充和完善中期和长期管理方案,做到循序渐进、有效衔接;同时要着重解决当前所面临的突出问题、补强短板,以实现河流持续健康发展为总体目标。横向上统筹协调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的系统治理与区域多部门联合治理,加强涉河各管理部门的联动和各行业的对话与交流[11]。此外还需突破行政区界限,制定流域水安全保障方案、水域岸线管理方案、水生态修复方案及水污染治理方案等专项方案,细化各行业管理指标;同时结合区域治理,划分重点片区进行分区治理,确保任务目标明确、方案具有可实施性。

2.2 将“河长办”建成政府的直属职能机构

要将“河长办”建成政府的直属职能机构,或者将“河长办”设置在政府办公室(如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市(县)委市(县)政府办公室),以利于统筹协调各政府职能机构之间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同时应保障“河长办”固定工作人员的数量、提升工作人员质量,在保留从政府职能部门内部抽调人员的基础上,开辟多元化的人力资源获取渠道,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招聘有志于“河长制”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类专业人才,有机实行多种聘用制度,长期聘用、短期聘用和临时雇佣相结合,既增强管理机构的专业素养、提升其活力,又防止机构无度扩张或者走向官僚化。

2.3 提升“河长制”考核在政府部门总绩效考核中的占比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进一步强化“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河长制”建设是实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有效途径,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要把“河长制”考核上升到与经济发展考核同等重要的高度来抓,在充分研究和合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升“河长制”考核在政府部门总绩效考核中的占比。此外,还要加强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公众问责机制,将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监督与政府环境绩效考核相结合,确保“河长制”管理的有效实施并进而实现“河长治”。

2.4 完善河湖及流域监测体系

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建设,补充和完善水文、水利、农业、国土、环境和生态等行业和部门的基础监测设施,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野外现场调查和统计频次,对河流水量、水质、生态环境、农业非点源污染等主要指标实施在线实时监测,及时并全面获得河湖水系各方面的基础信息,形成立体全面的监测网络系统,将多源数据进行系统整合,实现河湖水系智能化管理[12]。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河湖水系水环境的整体和重点细节信息,以利于管理者随时掌握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并作出新的有效决策,从而提高河湖水系抗御风险的能力。

3  专业人才培养策略分析

“河长制”作为我国近年来确立的一项河湖水系管理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就对全国各地区河湖水体水环境和水生态质量改善产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多年来经济社会的高速甚至是无节制的发展,我国很多河湖水体水质污染严重(尤其是城市河流)。因此,“河长制”也必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河湖水系的重要管理机制。“河长制”管理涉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6大方面,工作内容多、工作量大,需要数量庞大的专业人员来参与管理和实施。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注重理工科的教学和研究,理工科与人文社会科学割裂较为严重;特别是全社会普遍性的重理轻文观念,一时也难以改变。因此,“河长制”管理专业人才缺乏是当前各级“河长办”共同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应对“河长制”管理人才紧缺的现状,国内很多高校和研究机构纷纷开设了“河长制”培训班,但培训内容仍主要集中在诸如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划界与保洁、水系连通工程建设等具体工程和技术措施上,却很少涉及河湖管理体系、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河长制”管理核心内容,因此无法满足“河长制”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大都主要依托水利部门来设立和运转“河长办”,“河长办”的工作人员也主要从水利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内部抽调。由于不同职能部门所主管和负责的行政事务相对专一,因此所抽调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也相对单一。而“河长制”管理涉及水利及市政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相关的政策及法律和法规的制定、税收及财政支付、行政管理与监督等诸多方面。因此,仅具备某一专业背景和知识的管理人员难以适应“河长制”管理的要求,急需同时熟悉水利工程、工程管理、政策法规、财务经济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性人才。

虽然国内外尚无成熟和类似的“河长制”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供参考,但“河长制”归根到底是为应对我国当前日益严重的水资源与水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措施。而对于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性人才培养模式,目前国外已开展了一些研究,主要通过水资源与相关学科交叉来适应未来发展,这也是目前国外水资源与环境学科发展的基本走向[1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水利经济研究所(UNESCO-IHE)主张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教学与科研范围应包括水资源安全、环境完整性、城市供水与污水治理、水资源管理与治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等五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水文学、水资源学、环境学、工程学、地理学、地质学、气象学、水力学、生态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门类的交叉。美国乔治亚洲水资源规划与政策中心、加拿大新英格兰大学水政策研究中心、澳大利亚南澳大学水资源政策与法律比较研究中心、意大利博格尼能源环境政策研究中心等基本上是按照这一模式来构建的。

4  结语

“河長制”是在我国“水危机”严峻的当下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作为我国新时期的河湖水系管理新策略,具有中国特色,是催生河清水洁的可行制度。目前该制度仍处于摸索和完善期,国内外尚无成功经验可以套用。加之“河长制”管理内容多、任务重、涉及面广,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应加强调研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升“河长制”管理水平,从而从根本上改善河湖水系水环境和水生态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参考文献

[1] 王书明,蔡萌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河长制”评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9):8-13

[2] 左其亭,韩春华,韩春辉,等.河长制理论基础及支撑体系研究[J].人民黄河,2017,39(6):1-6,15.

[3] 罗丹.生态共同体视角下贵阳市“双河长制”的制度创新研究[D].贵阳:贵州大学,2018.

[4] 沈坤荣,金刚.中国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政策效应——基于“河长制”演进的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18(5):92-115,206.

[5] 孙继昌.河长制湖长制的建立与深化[J].中国水利,2019(10):1-4.

[6] 赵丽子,石林,李代军,等.对强化湖南农村中小河流河长制工作的思考[J].中国水利,2019(10):18-20.

[7] 白永亮,吴磊,李立青,等.基于国际比较的我国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10(12):95-96.

作者:盛丰 胡国华 危润初 谌宏伟 彭向训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评析论文 篇3: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1卷)总目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1卷)总目录

(作者姓名后的数字为期号,圆括号中的数字为篇目页码)

一、本刊特稿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一) 邓晓芒1(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二) 邓晓芒2(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三) 邓晓芒3(3)

古希腊罗马哲学讲演录(四) 邓晓芒4(3)

二、法学论坛

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邓思清1(21)

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化分析 肖建国1(26)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徐鹤喃 张步洪1(32)

从人权入宪看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 张 波2(19)

论《创世纪》中的男女平等思想 王四新2(28)

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规则演变规律探究 聂昭伟2(33)

生命权的概念及其入宪的必要性和价值 王 奎3(14)

环境权新探 徐丰果3(20)

环境立法目的刍议 黄明健3(27)

“经验”方法与法学研究 刘建宏3(33)

西方判例制度东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

张 弢 陈飞霞4(13)

地方民族立法基本问题刍议 刘杰锋4(20)

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 陶品竹4(24)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主权探讨 宋才发5(3)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结构中的性质与地位 辜明安5(11)

等级制与日本法律近代化 李丽辉5(22)

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比较

许光耀5(28)

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当代民法文化建构吴治繁6(3)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职权分析 薛 宁6(9)

中介组织法律问题论析 谭 玲6(14)

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关系理论探析 黄锡生 梁 伟6(18)

普遍义务论纲 王秀梅6(25)

刑事政策的理论预设:国家、权力与公共政策 刘沛谞6(34)

三、争鸣回应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恶”名 李 强1(42)

知识产权垄断性批判:以激励论为重心 夏旭阳1(48)

论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默契 梁剑兵1(53)

论规制市场监管者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刘德福 朱文瑜2(42)

对反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行为的规制

陈 涛 马金平2(46)

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的利益平衡 焦海涛2(54)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行使规则 李海龙 邹松生2(63)

杠杆收购的本土化研究 刘 凯3(40)

论远期支票的效力 颜炳杰3(46)

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探析 王良顺3(52)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沈绿野 谭宇生4(31)

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询书4(39)

两种福利模式下的中西税权控制 刘 丽4(44)

从民法的角度看连体人的分离权 张 莉4(53)

精神安宁权的基础及理由分析 方乐坤5(35)

论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欧福永5(42)

法律人格的伦理变革 张作华6(40)

我国急需建立针对涉法案件受害人及遇难者家属的国家救助制度 彭 军6(48)

论随机法庭的创建 杨 明6(54)

四、专题研究:检察理论与实务

论欧盟条约中的辅助性原则 雷益丹1(58)

检察官专业素质实证研究 薛晓卫 黄亚珍1(65)

理性的选择和现实的期待 林少平 卢赛环1(70)

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贺恒扬1(7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情况调查报告 林世雄 黄 森1(80)

论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张智辉2(96)

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及其重构 林世雄2(104)

影响中国检察制度形成的主要因素 刘 方2(111)

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和谐

王学成 张和林2(117)

论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夏黎阳3(110)

国家社会化进程中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

梁玉霞 黎兆元4(106)

把握检察业务的第四次辉煌 张学军4(112)

和谐社会呼唤建立暂缓起诉制度

诸葛旸 陈丽玲4(117)

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问题的探讨 金 波5(68)

论任意侦查标准之构建 马 方 周 腾5(7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析 段明学5(82)

反贪工作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高松林5(87)

审查逮捕适用宽大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钱学敏5(91)

宽严相济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陈 娅5(95)

论法律监督的特征柯汉民 强昌文 郝龙贵6(93)

反腐外部监督机制的比较与完善 张 健6(100)

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 王俊民6(109)

五、司法实务基层司法运作的物质基础

高其才 黄宇宁 赵小蜂1(85)

精神病被害人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探析 李大槐1(97)

论取保候审制度功能的重构 李 夏 陈 斌1(103)

论自白补强证据规则 张吉喜2(67)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错案研究 康均心 韩光军2(73)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 胡志坚2(83)

论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正确路径 肖 冰3(58)

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性质探析 姜 霞3(67)

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法研究 杨道波3(73)

老龄犯罪宽宥论 张建军4(63)

职务犯罪原因论及其启示 方 明4(70)

我国新型监狱体制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杨 书4(77)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 于改之 吴玉萍5(5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探析 杜国强5(57)

量刑:任务及其实现机制 张天虹5(63)

预告登记的物权效力张 艳6(60)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 曹 柯6(65)

现行监视居住制度的隐忧与省思 余辉胜6(72)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构 罗绍华 全 莉6(79)

犯罪嫌疑人义务探析 刘梅湘6(84)

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探讨 李 哲6(88)

六、毒品犯罪对策

当前毒品犯罪的分析及其对策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毒品犯罪课题组1(107)

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肖 敏1(113)

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地区毒品犯罪比较 姜 敏2(90)

惩罚吸毒的根据 褚宸舸3(100)

七、社科综论

“事功”与“格物”:高校学报的现状及定位

刘 力 蒋崇玲 朱 平1(118)

政府购买冲击与商业周期 蒲华林1(124)

从矛盾辩证思维到系统辩证思维 杨晓平2(123)

比较优势理论在中国现阶段的适用性实证

周其琦 张国林3(80)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高校党委执政能力的提高

汤啸天3(88)

政治哲学中的“自由”观论 贡太雷3(94)

国家与经济发展:关于发展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唐 龙4(83)

福柯《规训与惩罚》的理论基础与终极关怀

钟红艳4(89)

传媒文化变迁与新闻编辑知识和能力的优化

罗小萍4(95)

由直译意译引发的思考 宋 鑫4(102)

行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

范履冰 郭春甫5(99)

价值认同·结构平衡·秩序建构 付健明5(104)

新闻自由权在新闻立法中的地位及其保障

杨 龙 刘必华5(109)

多媒体教学在本科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的应用

黄 宣 张 杰5(115)

英语专业外贸英文函电写作错误实例分析与建议

王海燕 刘迎春5(121)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政府责任定位的思考谢家智6(115)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新读 张诗蒂6(119)

语言与认知的互动:论语言系统生态批评

的理论基础 朱长河6(125)

八、教育与教学

英语词汇学中词的价值属性 冯 凭1(131)

精品课程建设浅淡 徐静村3(126)

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 种 夏 李剑波3(129)

高校体育教学中实施创新教育探析 周小敏(123)

九、调查报告

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调查报告 张 艳2(127)

女生就业的比较与分析 李春茹 陈 苇 高 伟3(115)

当前青少年犯罪成因及对策研究 程春华 段体操5(127)

十、会议综述

“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综述 岳彩申 胡元聪 杨丽梅4(129)

十一、学术综述

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务

及理论研讨会综述 张玉飞5(134)

十二、学苑新苗

浅论媒介与女性形象的互动关系李 阳6(131)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高职航海类学生职业素养论文下一篇:公民教育之高校法制教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