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就

2023-06-05

第一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就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成就讲稿

一、 总体成果呈现

从1978 年开始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 成功完成了一系列经济发展的大转变和大跨越, 基本实现了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双重过渡,由传统农业型国家向现代工业国转变。 197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645亿元,在世界主要国家中位居第10位。人均国民总收入仅190美元,位居全世界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行列。

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经济迅速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1979—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9.8%,大大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3%的速度。改革开放的30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30年,是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由弱变强的30年,是中国逐步摆脱低收入国家不断向世界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迈进的30年。

中国的改革开放,顺利实现预期战略规划“三步走”中的第一步——温饱和第二步——小康。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走上了现代化建设的快车道。

二、具体成果展现:(经济上——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发展水平即总 量、城乡面貌、对外与开放水平;政治上——民主政治发展;文化教育上——初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一)、经济上:

1、经济总量与增长水平: GDP:1952年只有679亿元,到1978年增加到3465亿元,2008年超过30万亿元,达到300670亿元,比1952年增强了77倍。2009年,GDP总量达到33.5万亿人民币,折合49100亿美元,人均收入3776.9美元。

2、经济体制转轨:

经济体制转轨实为资源配置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换。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推进是伴随着中国政府对计划与市场的认识上的突破,即对二者的认识从意识形态对立上的价值取向转换到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中立判断。

“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 课件为第八到第十二张:转轨前后的变化

3、城乡面貌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百姓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我国人民实现了由贫穷到温饱,再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4、对外开放水平

中国政府通过经济特区、沿海城市、经济开放区、沿江及内陆和沿边城市等形式,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原区域性推进的对外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至此,一个从沿海到内地、由南向北、自东向西、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区域格局基本形成。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传统贸易依存度从1978年的9.8%到80年代中期的23%再到1999年的36.4%。2000年进一步提高到43.9%,2003年达到60.4%。

(二)政治上

1、政治制度建构: 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

基本政治制度:城乡居民自治、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2、依法治国

法律体系的完善、城乡居民法制化

三、伟大成就与中国模式

四、改革新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中国政府领导人以“自己拿起 手术刀”的自觉和勇气,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布局,继续释放改革的红利。未来十年内,中国政府围绕着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这一主题,以完善市场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为重点,推进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个人认为,在改革布局中,必将对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起重大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的流转、司法独立的完善、新计划生育政策、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改制、教育与收入公平化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改革等。

第二篇:和谐社会成就中国梦

当前,中国梦已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人们正在为实现中国梦而凝心聚力。而同时,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接连呈现,一些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胡锦涛同志《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书,为实现中国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 中国梦的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切、简明,就是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的展览时所精辟阐释的: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梦是人民的梦,其本质是人民的企盼和诉求。中国有13亿人口,个人愿望可能千差万别,但一个共同愿望,概括起来,就是希望社会和谐、发展、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中国梦,就是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苦难的中国人民,历经沧桑,人们对社会的动荡、分裂所带来的苦难感同身受。新中国成立后,人们又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国民众深知和谐社会的可贵。构建和谐社会,是人们的共同理想和愿望,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促进社会和谐,是实现中国梦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人们共同企盼的目标和结果。

俗语说,“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社会生产力提高进步,经济繁荣发达,文化欣欣向荣、百花争艳,科学发明科技创新必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实现中国梦不能没有这样的一个条件和环境。努力打造一个相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实步骤,也是为实现中国梦所作的有效努力。因此,实现中国梦,必须认真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从努力打造一个相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入手,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激发人们为努力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热情。没有社会的相对和谐、稳定,一切都是空想,实现中国梦就无从谈起。

共筑中国梦,需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民生的持续改善,这是复兴之本、梦想之基。社会的稳定、和谐,说到底是看绝大多数民众生活的状况如何,看最大多数群众能否依靠诚实的劳动,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和标志,是我们执政为民的起点和归宿。习近平同志指出,“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同胡锦涛同志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阐明了实现中国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凸显出民生工作和社会管理的极其重要的作用。群众工作无小事,我们关注民生问题,也必须从切实做好民生的“小事”、实事入手,让人们生活得有尊严,能够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而生活得愉快和幸福。

任何社会都存在形形色色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要义在于及时发现矛盾、正确处理矛盾,使矛盾妥善解决而不至于激化成为社会危机。习近平同志的有关论述,高度概括了新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内容和特点,提出了解决矛盾的具体举措,与胡锦涛同志著作中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论著的思想一脉相承,为我们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指明了方向。妥善地解决这些矛盾,是保持社会相对和谐、稳定的前提和根本。当下,特别要积极关切社会热点难点,妥善回应各种诉求愿望,务实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切实加强舆论引导,极力排除各种杂音、噪音的干扰。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共产党人要懂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把我们党建设好的道理,懂得“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的道理,以端正党风政风的实际行动促进社会和谐,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带领人民一步一个脚印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特别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社会和谐的最高价值理念;和谐社会就是众人共建、众人共享的理想社会状态。重点围绕人的发展、为人民服务、人文精神和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这四个关于“人”的问题,谈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些认识和体会。切实把人的全面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出发点,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落脚点,塑造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人文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撑点,处理好各种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点。

第三篇:如何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重要论断,深刻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而丰富的内涵,表明了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我们党带领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一个国家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找到一条既适合自己国情、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在长期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历经艰辛探索而逐步开辟出来的正确发展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党和人民成功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探索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积累了推进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经验,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重要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紧紧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科学判断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把社会主义建设同执政党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新任务,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能够引领当代中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贡献。在当代中国,只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什么道路能够解决中国发展进步的问题。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这是我们党和人民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基本结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深刻分析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和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创立的。自《共产党宣言》发表以来,科学社会主义走过了近160年的风雨历程。在这期间,社会主义既经历过凯歌高奏的年代,也经历过发展受挫的岁月。是成功还是挫折,从根本上说,在于是否毫不动摇地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就在于我们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当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时就提出,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是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归根结底就表现在它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为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一直把实行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按劳分配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坚持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也就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

实现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根本体现。邓小平同志说,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离开这一点,社会主义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拥护的根据。

无产阶级专政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诞生是科学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和《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都十分明确地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对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重要性,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必须坚持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科学论断。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一个最卓越的重要思想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政治保证。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分水岭和试金石。

坚持工人阶级政党领导。科学社会主义是和工人阶级政党密不可分的。马克思、恩格斯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所写的《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马克思说,工人阶级只有把自己组织起来成为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才能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无可辩驳地证明,没有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运动,就没有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灵魂,社会主义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从其阶级属性和主要内容说,马克思主义就是关于工人阶级争取自身解放和整个人类解放的科学理论,就是关于社会主义如何取代资本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正是因为有了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才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从不成熟到比较成熟不断发展。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谈社会主义,只能是一句空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还在于我们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反复证明,什么时候从国情出发、与实际相结合,就取得成功;什么时候照抄本本、照搬外国模式,就遭受挫折。所以,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扎根于当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实际。这个实际说明,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丝毫违背这些基本原则。这个实际还说明,我国仍然处于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主义制度不完善的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体现中国特色。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建立在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现实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我们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不解放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既发挥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既解放生产力,又发展生产力。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我们的创造性和特色也就体现在这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搞私有制,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共同富裕的实现必然是一个过程,同步富裕、平均富裕是不可能的。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走上致富之路。既要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差距;又要规范分配秩序,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创造。邓小平同志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它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突出了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邓小平同志说,“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政治制度的优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大理论成果,形成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不断发展具有鲜明实践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就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建设和谐文化,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共识,打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研究和探索,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努力做到“四个坚定不移”。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创新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求,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必须坚定不移地为之奋斗。“四个坚定不移”是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保证、强大动力、基本要求和奋斗目标,是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根本所在。胡锦涛同志说:“做到这四个坚定不移,对保持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至关重要。”我们要按照“四个坚定不移”的要求,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国基本现代化、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醒而又顽强地为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扎实奋斗、不懈奋斗。

第四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王玲玲

(中共东台市委党校, 江苏东台224200)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一系列的伟大成就: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加强普法和法学教育,从而推动了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制建设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是当今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向往和追求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奋斗,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参与的、史无前例的伟大社会实践。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历程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制度

1、法制建设: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人民民主政权的创建和革命法制的制定,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方针。这是确保革命法制建设胜利发展的根本保证。1922年7月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宣言》中,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为了实现这一革命纲领,中国共产党领导了全国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并通过各种革命组织,制定了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约禁令。如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的《劳动法案大纲》,是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纲领。

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全国进入了伟大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法制建设方面,继承并发扬了老苏区的优良传统,纠正了苏区的“左”倾错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革命实践,使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并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是它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的根本区别。它是在为了群众、相信群众并依靠群众的思想指导下,发动人民亲自登上历史舞台,掌握政权,制定法律,执行法律,行使广泛的民主权利,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新型政治制度,成立了人民的司法机

1关,实行便利人民的讼诉制度。这一切都是以民主集中制和贯彻群众路线作为根本指导方针。如抗战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 1939年4月4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各解放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以及惩治扰乱金融罪和破坏森林罪的单行刑事法规等。

2、司法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确立了各级法院、检察机关等,同时也形成了当时的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它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依靠群众解决民间纠纷实行群众自治的一种组织制度。

(二)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三)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以邓小平为主要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作了深刻的思考与总结,并最终找到了问题的答案——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说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邓小平同志还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允许有凌驾于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思想,为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打下了基础,提供了根据。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公报:“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一经典论述道明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此后,现行宪法以及《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新中

国的主要领导人江泽民同志根据邓小平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思想,在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转变”。[2]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党的领导,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的力量,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可以说,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主义实践中长期没得到解决的党领导人民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回答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以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这无疑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对党的理论的重要贡献,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建立

党的方针、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要提高治理国家的法治化水平,离不开党在立法上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正确的政策主张上升为法律,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树立党在国家活动中的威信是中国各项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依靠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前进。体现在我国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与探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先经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分析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再由全国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行政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呈报中共中央审批。1982年以来,中国四次修改宪法均是在中国共产党随时代发展,国情变化,不断将党的理论创新战略性根本政策反映到宪法中去。近年来,在对社会问题的整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对弥补法律的空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起草小组的几个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27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开始做一项为新中国

[3]法制建设奠定千秋基业的大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的领袖,

中国共产党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设计、制定“54宪法”的领导者——毛泽东就在那里协同宪法起草工作小组开始了制宪之旅。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真正反映人民利益和意愿、肯定人民主人翁地位的宪法。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又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中国法律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有法可依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能力的增强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多年来,中国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前,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形成了行政主体法律制度、行政行为法律制度、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以及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制度,分别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中加以规定。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邓小平同志曾说:“美国有个尼克松,日本有个田中,都得上法庭,为什么我们中国的领导人不能上法庭呢?党组织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执政党就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否则,社会之中就存在一个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特殊集团,社会主义的法制也就荡然无存了。”[4]因此,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法的尊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司法建设的发展

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通过组织领导和政治领导来维护司法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为其提供秉公办事,独立司法的外部环境。司法工作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对公民、团体权益的保障与维护,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实现社会正义。中国共产党在世纪之初,不仅两次出台中央纪律检察报告,而且大力改革司法体制,尤其是监察体制,颁布《监察》法,坚决与党内的腐败分子进行斗争。当前,我国正努力构建的在党委领导下,法律授权下,以检察机关为第一主体地位的社会化依法预防体系系统工程是一项既有益于加强党对司法机关工作领导的,又有益于改善党的领导的有益尝试。在党的领导下,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建立了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制度。相信随着党领导方式的不断改善,检察制度的大力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所体现出来的监督作用将愈加明显,中国司法体制将愈加完善。

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消灭贫穷落后,把让每个人享有充分的人权,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作为不懈的奋斗目标。以宪法为根本

依据,中国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如保障生命权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通过以上法律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此外,在党领导下还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保障人民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劳动权益等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选举法》、《宗教事务条例》、《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 。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制度得到规范

“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推进力量。1987年以来实行改革开放,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终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而且在实践中有了显著成效,这是法治社会形成、发展的最具基础性、广泛性、深刻性和现代性的强大

[5]动力源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

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和相关立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规范市场市场主体经济秩序的民事法律制度、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也日趋成熟。如《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物权制度,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加强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批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此外,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带领人民缔结、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并积极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修订《对外贸易法》,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

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普法教育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1、普法教育: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决议的要求,宪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比较广泛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展开,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将现行宪法颁布实施日即12月4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从1986年至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开展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今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党中央作出了

一系列重大部署,确定了目标以及十项主要任务,全力以赴进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法学教育: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党中央的重视及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构筑了新中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框架, 并确立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也为后来法律教育的恢复、发展打下了基础。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这一直接推动下,法学又一次成为了我国的显学。90 年代以来法学教育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统计,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近600所,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我国法学教育在党的领导下呈现出了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格局。

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厉行法治,实施依法治国,彻底建设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要加强党在立法、行政、司法工作的执法活动中的领导。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各个环节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党的主张,还是人民的整体意志。只有在拥有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作指导,捻熟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既善于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又具有丰富的组织经验和崇高的政治威望,能够率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统一行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为我国立法的政治设计者,执法的组织协调者,守法的行动带头者,普法的思想引导者。中国共产党当之无愧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伟大成就的领导人。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2]张文显: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J],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第35-36页.

[3]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M],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第316页.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32页.

[5]刘瀚:我国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主要因素分析[J],法理学•法史学,人大复印资料,2002年第2期,第22页.

第五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专题研究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各方面都的研究日趋深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关键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然状态。但在现实中,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却被视为“橡皮图章”或“表决机器”,没有发挥其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被代表的人民并没有感受到他们的代表能够或已经很好地代表了他们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树立起它自身的权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存在着如此巨大的矛盾,自然引起了我们深深的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之所以不尽如人意,原因在哪里?“是人大制度自身无法避免,还是外部环境影响所致?是主观努力不够,还是受客观条件制约?是理论上未搞清楚,还是实践操作出了问题?”[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正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

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应该说是比较深入和系统的。可从两点来看:一是应用性的“工作研究”或“实证研究”, 即主要是针对人大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如对人大本身在组织、机构和职权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及其运行过程中的程序和技术等问题进行比较具体的分析研究,并提供对策和办法,以及对选举和代表的研究等。这是人大制度研究得比较多的方面。二是历时性的“发展研究”,即从动态的角度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发展的源头与历程。这方面的研究被认为是广泛的[2],但却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两方面的研究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人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十分重要的,但这一时期的研究也有不可否认的缺陷,即研究进行到一定阶段后,并没有太多的突破和进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似乎陷入了某种困局。

2000年以来,对人大制度的反思和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宪政建设的关系的探讨[3]。二是在选举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方面,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尤其是代表与选民关系的探讨比较突出、细致。三是比较关注公民政治参与,尤其是新兴利益集团或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参与诉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问题[4]。四是对地方人大制度的研究方兴未艾。可以说,上述研究的明显特点就是不再就人大制度谈人大制度,而是在认清人大制度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从宪政的高度研究人大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

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 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5]。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2003 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 83726 所,在校学生 2943 万人,比 1952 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6]。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还有很多方面,但归根到底是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弘扬可科学发展观,把为人民服务做为永远不变的宗旨,只有这样才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才能使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康。

注释

[1]董珍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论略》,载《人大研究》 1999年第10期。 [2]浦兴祖、李春成:《中国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层析我国人大制度的含义》,载《人大研究》 1999年第10期。 [3]秦前红、周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回顾与宪政思考》,载《人大研究》 2004年第10期。

[4]王建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载《政法论坛》 2004年第6期;程浩、黄卫平、汪永成:《中国社会利益集团研究》,载《战略与管理》 2003年第4期。

[5]金炳镐著《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

[6]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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