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2022-11-03

如何你是一名人民教师,那么你必然会经常书写计划,这对于做好本职工作,提高教学效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你真的熟悉计划的书写要领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新计划生育知识问答》,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新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系统业务知识学习计划(新)

系统的业务学习计划

1、 产品知识(BSE和money&you,相关产品知识);公司整体发展状况(部

门组织机构,发展现状);行业整体发展状况(行动成功、聚成等相关培训行业);参考资料有BSE会刊和BSE期刊和公司13年纪念周刊

2、 一站式销售手册,销售十大步骤,林老师Q&A问答

3、 电话销售(视频:刘景斓《电话行销》,书籍:电话销售类);销售技能

(视频:李践《如何销售》,方永飞《如何成为一名顶尖销售人员》,书籍:博恩崔西《销售圣经》等)

4、 商业模式(视频:林伟贤《最佳商业模式》,书籍林伟贤《正道》、《最佳

商业模式》)

附注:⑴以上指定视频和书籍及参考资料为必读(没有的来我这里索取)⑵去德州培训前(1月29日-2月8日)共11天,从以上视频、书籍和参考资料中总结100个问题,并找到答案。

⑶去德州时2月9日确定2月18-19日团队培训内容及安排培训人员(杨红梅、邓琴、田甜、刘相海、徐冰晓和于宗业),每人2个小时,以上学习内容自选,每人讲授内容不得重叠,大家一致通过培训评价,方为学习效果的评估。不参加讲授人或团队中有任何一人表决不通过的讲授人,请整个团队吃饭。⑷经理层可以参考学习视频:陈震老师的《管理有方》和《铁军式营销》,龙平老师《销售人员甄选六步法》,唐朝老师《引爆销售》。

业务总监:杨会卿2012年2月29日

第二篇:新党章知识问答

党章知识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何时通过? 答:2012年11月7日通过。

十八大

●把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

●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章。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什么组织? 答:先锋队组织。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什么核心? 答:领导核心。

4、中国共产党是的宗旨是什么? 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5、“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三个代表”指的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6、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全面推进的“五大建设”指的是什么?

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7、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什么? 答:实现共产主义。

8、中国共产党以什么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答: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9、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什么规律? 答: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

10、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什么结晶? 答:集体智慧的结晶。

11、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什么理论? 答:科学发展观。

12、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答: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答: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主义生产之间的矛盾。

14、什么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答:发展。

15、“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什么之本? 答:立党之本。

16、“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什么之基? 答:执政之基。

17、“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什么之源? 答:力量之源。

18、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什么?

答: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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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什么为中心? 答:经济建设。

20、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21、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之本? 答:立国之本。

22、什么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答:坚持改革开放。

23、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哪四项基本要求?

答: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③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④坚持民主集中制。

24、中国共产党员是什么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答:中国工人阶级。

25、中国共产党员永远是什么的普通一员? 答:劳动人民。

26、党员必须履行多少项义务? 答:八项。

27、党员享有多少项权利? 答:八项。

28、党员履行的第三项义务是什么?

答: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29、党员享有权利的第五项权利是什么? 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30、申请入党的人要有多少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答:两名。

31、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是什么? 答: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3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多长时间?

答:一年。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3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多长时间不参加党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答:六个月。

34、预备党员与正式党员相比,权利义务有何不同?

答:预备党员的义务与正式党员是一样的,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也与正式党员是一样的。

35、党员的党龄如何计算?

答: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5、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什么原则?

36、党的组织纪律“四个服从”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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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7、党的省、市、县的委员会,任期是多少年? 答:五年以上。

38、县一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党龄是多少年? 答:三年以上。

39、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多少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答:三人以上。

40、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多长时间? 答:三年至五年。

41、总支部委员、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多长时间? 答:两年或三年。

42、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有多少项? 答:八项。

43、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第四项任务是什么?

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44、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多少项基本条件? 答:六项。

45、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第四项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6、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指哪五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7、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答:两年。

48、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什么群众组织? 答: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49、中国共产党党徽以什么图案组成? 答:镰刀和锤子。

50、中国共产党的党旗是什么旗? 答: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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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新保密法知识问答

[日期:2011-11-24]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公民的知情权日益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向着“阳光政府”的方向不断迈进。在这种大背景下,保密法的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修订后的《保密法》较之原法有了较大的变化,从原法的35条丰富扩展为53条。

1、问: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问: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问: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分别是什么时间颁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4、问、《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5、问: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保密法修订的幅度较大。修订后,保密法共6章53条,新增加1章,增加18条。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依法管理等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原则。在定密方面,规定了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解密审查、定密监督等内容。在保密措施方面,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分类管理等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定以及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责任和定密不当的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等。

6、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问:新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

答:新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这十二种禁止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8、问: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在违反保密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一些重大修改,主要有哪些?

答: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并增强可操作性,主要增加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有其中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二是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还规定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四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此外,针对当前泄密案件查处难、责任人处理难等问题,还加大了处分监督的力度。

9、问:适应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是在吸收现行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3项措施:一是实行分级保护。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按不同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技术防护。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禁止事项。针对当前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中违规行为,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一些禁止性规定。

10、问: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必须杜绝哪些行为?

答:(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1、问: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有了新的规定,秘密不再实行“终身制”,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定密责任人”被首次写入了保密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12、问:新保密法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涉密活动,承担涉密工程,为涉密单位提供服务,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和知悉某些国家秘密。这些单位数量庞大、情况复杂,有的缺乏基本的保密措施,有的没有必要的保密设备,存在较大的泄密隐患,亟需按照国家统一的保密标准加强管理。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将制定保密审查具体办法,对保密审查的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种类和申请条件、受理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13、问: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管理,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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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知识问答

1、问: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问: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制定《保密法》的宗旨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问: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分别是什么时间颁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4、问:《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5、问: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保密法修订的幅度较大。修订后,保密法共6章53条,新增加1章,增加18条。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依法管理等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原则。在定密方面,规定了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解密审查、定密监督等内容。在保密措施方面,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分类管理等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定以及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责任和定密不当的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等。

6、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新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

答:新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这十二种禁止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8、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在违反保密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一些重大修改,主要有哪些?

答: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并增强可操作性,主要增加了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有其中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二是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还规定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四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此外,针对当前泄密案件查处难、责任人处理难等问题,还加大了处分监督的力度。

9、适应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是在吸收现行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3项措施:一是实行分级保护。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按不同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技术防护。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禁止事项。针对当前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中违规行为,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一些禁止性规定。

10、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必须杜绝哪些行为?

答:(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1、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有了新的规定,秘密不再实行“终身制”,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定密责任人”被首次写入了保密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12、国家秘密的定密权限有什么新规定?

答: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法律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保密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13、新保密法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涉密活动,承担涉密工程,为涉密单位提供服务,工作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和知悉某些国家秘密。这些单位数量庞大、情况复杂,有的缺乏基本的保密措施,有的没有必要的保密设备,存在较大的泄密隐患,亟需按照国家统一的保密标准加强管理。本法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将制定保密审查具体办法,对保密审查的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种类和申请条件、受理审查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14、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管理,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15、什么是国家秘密?哪些主体负有保密义务?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6、如何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答:新《保密法》第4条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妥善处理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17、国家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吗?

答:不可以。新《保密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18、新《保密法》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9、新《保密法》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2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20、新《保密法》对网络、报纸等传媒的保密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27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21、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承担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答:新《保密法》第28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22、新《保密法》的法律责任新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保密法》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49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新修订《保密法》在规范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方面的几个问题。

23、为什么在新修订保密法增加了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的硬措施?

答: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目前保密工作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事件已占泄密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计算机网络泄密已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对此,新修订保密法针对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不健全、亟待法律规范的实际,从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技术防护,规范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的有关行为,明确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强化网络泄密法律责任等方面增加了对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的内容,这是非常必要的。

24、加强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党政机关、涉密单位日常工作越来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非常薄弱。针对这种情况,保密法第二十三条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设施、设备规划建设和配备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采取分级防护的措施,可以使涉密信息系统的防护重点更加突出,方法更加科学。而保密设施、设备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将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机关、单位在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管理的安全保密问题。

25、如何看待新保密法对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的严格规范? 答:涉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通常采用了大量高精尖技术成果,针对涉密信息系统实施攻击窃密的人员,通常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水平和专业知识,其中不乏技术高超的黑客,能轻而易举地获取系统的数据或破坏系统。为此,针对目前某些单位在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或者保密技术防护存在的漏洞,保密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这些禁止性规定对于规范信息系统的使用,加强保密部门对信息系统的监管,防止互联网泄密具有重要意义。

26、如何理解新保密法关于强化网络泄密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信息系统中存储着重要信息和数据资料,一旦泄密,可通过网络迅速传播,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巨大危害,其影响面之大,后果之严重,无法估量。为此,新修订保密法加强了对信息系统窃密和泄密的惩处力度,修改了关于存在严重泄密隐患但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承担法律责任上,泄密查处不以是否发生实际后果为前提,必将严厉惩处泄密违法犯罪行为,对网络泄密起到震慑作用。 [

一、新《保密法》赋予执法主体哪些行政职权?

答:新《保密法》将县级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改称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并赋予处分建议权、处分监督权(即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建议拒不执行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保密检查权、限期整改权、责令停止使用权、督促调查权、泄密查处权、定密纠正权、涉密载体收缴权、密级认定和鉴定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认权、网上涉密信息删除权、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保密审查权、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权等行政职权。

二、新《保密法》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如何惩处?

答:过去,违反《保密法》规定,必须造成泄密后果才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三、新《保密法》对机关单位的保密监督、检查有何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42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98 更新时间:2010/11/1 14:40:48

条、第44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新《保密法》对机关单位负责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

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二是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三是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四是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五是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六是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五、新《保密法》对定密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这一规定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和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

六、新《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权益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新《保密法》第8条、第35条第4款规定: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这些措施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七、新《保密法》对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提出了哪些原则?

答:新《保密法》第4条、第27条、第29条、第49条第二款规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新闻、出版、网络、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不定密或不应当定密的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八、新《保密法》对泄密报告有何规定?

答:新《保密法》第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99 更新时间:2010/11/1 14:40:48

条、第28条、第40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一规定要求机关单位不论是否有权处理,都必须接受公民的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纪检监察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利用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编者按:2010年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新修订《保密法》的宣传工作,从今日起本报将分5期连续登载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让大家了解新《保密法》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

1、新《保密法》于何时通过,并于何时起施行?

答:《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二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民是否有遵守《保密法》,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答:《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的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和相关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4、制定《保密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5、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样的工作方针?

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答: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国家秘密分为几级,保密期限分别是多长?

答:国家秘密按照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般为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怎么办?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4、《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5、《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信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6、《保密法》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及其他传媒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答: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7、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管理,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18、针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境外人员在我国有企业担任高官等情况,这次《保密法》修订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新《保密法》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

13、《保密法》对互联网和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有什么禁止性的规定?

答:《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4、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保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1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主要有哪些?

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主要有: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2)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4)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6)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7)对机关、单位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16、《保密法》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答: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篇: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知识问答

1、什么是农村集中居住点?

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因地制宜地界定保留的每个集中居住点范围,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充分衔接,调整好启动区建设用地,让农户有址可选,有地可建,满足农民建房需求。

2、推进农民集中居住有什么重要意义?

(1)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举措。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就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在鼓励农民向城市、城镇集聚的同时,吸引农民到集中居住点建房居住,逐步引导农民由农村向城镇集中,由农业向非农产业集中;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投入由城市向农村扩散。

(2)是节约集约土地的重要渠道。推进农民集中居住首先是节约土地,提高集约化用地水平。同时,推行农民集中居住用于道路、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等方面的投资还不到分散住户的一半,科教文卫事业等公共服务的发展也十分便捷,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建设资金,也让农村宅基地为城市发展创造更大价值。

(3)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农民集中居住有利于从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对农民实行社区化管理,便于对农民进行文化、科技、法律、技能等宣传培训,便于生态环境优化。从新房子到新村容村貌,从新村容村貌到新的生活方式,逐渐过度到新的思想观念、新的道德风尚、新的管理形式,最后造就新农民,建设新农村。

3、农民到集中居住点居住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

(1)配套更加完善,生产生活更加便捷。农村集中居住有利于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使农民居住更加方便舒适,农村环境更加优美,农民生活的质量和品位大大提高。

(2)土地更加集中,有利于高效农业发展。农民集中居住以后,原有农田集中成片,便于农田整治,便于机械化、规模化种植,有利于发展高效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3)人气更加兴旺,有利于提高农民精神文化需求。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人居环境更加优美舒适,农民集中居住率将不断提高,社会秩序会更加安全稳定,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以后,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不断提高,集中居住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农民对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需求。

4、是否要求所有农户都到农村集中居住点居住?

抓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并不是要所有农民都到集中居住点居住,而是首先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能力的农民到城市(中心镇)购房居住,然后选择在农村集中居住点居住。农民集中居住后,必须拆除原有旧房并复垦耕种,节约出更多的土地用于经济社会发展。

5、农村集中居住点启动区用地选址应注意哪些?

农村集中居住点启动用地选址,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提倡依托保留点的老村庄建设,向内循环推进。如确需新占用土地、异地重建,土地必须先调整到位。

6、哪里可以了解到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指定人员参加村庄规划编制过程等,可到所在村委会或所在乡镇政府了解村庄规划。

7、什么是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按照法律规定,运用经济技术手段,合理规划村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部署和具体安排。

村庄规划是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的,包含一个或几个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

8、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为什么要编制村庄规划?

农村建设面广量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住房、公益设施等建设日益增加,盲目建设、无序建设、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发展,必须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9、村庄规划包含哪些内容?

村庄规划包含村域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两部分。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向;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卫设施的分布、规模;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对村庄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10、村庄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一是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二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三是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四是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五是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1、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程序是什么?

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为了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征求村民意见。村庄规划方案应当向村民公示,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2、农村建房要办哪些手续?

农民建房必须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房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实地踏勘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占用非农用地的,由县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由县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房农户提出开工申请,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核发开工许可证;

(六)乡镇国土资源所、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定位和放线后开工建设;

(七)房屋竣工并经乡镇国土资源所、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现场验收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13、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图、图集。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需提供施工图;

(四)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五)除利用自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它建设应提供规划建设用地原权属单位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六)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位或个人可单独申请,也可由村委会统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事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4、农村集中居住区每户宅基地有什么要求?

按照“一户一宅”入住集中居住区,入住集中居住区的农户必须拆除老宅基,并复垦耕种。

对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对人均耕地大于一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

15、住宅建设有哪些原则?

(1)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2)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

(3)住宅建设应根据主导产业方式的不同选择相应的建筑类型。以第一产业为主的村庄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

二、三产业为主的村庄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4)住宅平面设计应尊重村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同时注重加强引导卫生、科学、舒适的生活方式。

(5)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风貌的建筑。

16、住宅平面设计有哪些原则?

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应保证不少于两间卧室朝南;厨房及卫生间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平面形式多样。

17、住宅风貌设计一般有那些原则?

吸取优秀传统做法,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应以坡屋顶为主,充分运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第五篇:培训问答试卷新

公会管理制度:::::::::::::::::::::::::::::::::::::::::::::::::::::::::::::::::::::: 会员:

1、严禁使用淘宝客/返利网/信用卡等一切返利方式拍单,发现一律T出公会!

2、做单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操作,听从主持人安排,避免操作错误,禁止提前操作。

3、做单只登陆一个旺旺,不能串号,串号者扣除本单佣金,严重者禁止拍单。

4、假聊/评价内容一定要真实,注意敏感词汇,不按要求扣除本单佣金,严重者禁止拍单。

5、提前收货/延期不收货/收货不评价,胡乱评价者,一律禁止拍单。严重者下马甲T出公会。

6、在做单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时联系主持(导师),不能私自联系卖家解决!

7、禁止随意更改马甲格式,昵称不能随意修改。发现直接清理,请珍惜会员马甲。

8、禁止互拉/私密本公会白马,发现一律踢出公会,没有任何解释余地!

9、本团不提倡任何形式的借贷,如有借钱不还,本团概不负责!

10、禁止去其他团做单,改名也不可以!发现一律下马甲,出现问题一律后果自负!

11、多次提交订单/私自取消订单/私自退款/,一律禁止拍单。严重者下马甲T出公会。

负!

12、禁止私密本频道白马改个自己的推荐。

13、禁止私自建群,建频道(拉频道的任何人)

14、切勿相信群内私密你,或者发些不良链接,信息等等等,,,

15/ 收货问题;虚拟单子,发货后10分钟收货,或依照卖家规定,实物单,有物流看物流签收后确认,没有物流信息的,4-6天收货。

16,在拍单子的过程中,遇到不会拍的可以询问主持(导师),如果太多不会操作或者忘记了的,请及时在联系为自己培训的工作人员,

17,会员拍单yy群是我们第一时间得知消息的渠道,希望不要闭群,看见群里发的信息,列如:XX厅有单子,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去相对应的厅做单,

18,上线第一件事,登陆YY语音,进入教室字母厅等待,方便于你能更快融入行情,从而赚取丰厚的利润

培训考试:(请将问题的答案写在每题答字的后面)

每一题都要答完整,在答题完后,请将这份答卷保存好,通过YY好友发送给你的培训老师,经培训老师认可后,即可模拟拍单。模拟拍单合格后上编号就正式培训完了。 不能直接复制资料上的作为答案 ↓

1 进入YY85807627频道以后,我们该在什么厅接单? 能不能去别的区拍单?

2 进到接单厅后拍单要抢麦吗?按麦序什么意思?(请分点作答)

3 拍单子可以挂几个旺旺号?为什么?

4 关键字是用来干嘛的?按关键字找不到店铺怎么办? 能不能搜店铺?双收藏是什么?

5 货比三家和直通车是什么意思?直通车在哪里找?

6 浏览完了可以自己私自假聊吗?假聊应该注意那些事项?

7 主持没给你红包可以去提交订单吗?为什么?

8 有些实物单需要改地址,改地址在哪改 ?

9 单子订单提交错了怎么办?拍单过程中出现问题怎么办?拍单子过程中拿自己钱付款了怎么办?

10 可以多次提交订单么?可以私自取消订单么?

11 在厅里拍好单,下麦以后需要做些什么?

12给主持人最后留的拍单个人资料格式是什么?

13 可以提前确认收货么?

14 实物单怎么收获?虚拟单怎么收?看物流的怎么收货?

15 收款(佣金)找谁收?

16 收款格式是什么?

17 什么是多连接?

18 什么是红包单?什么是押款单?什么是浏览单?

19、 一个旺旺一个月拍同一个店铺可以拍几次?换号可以拍吗?

20 一共给主持发几张图?都是什么图?

21 写一下拍单流程详细一点的(从去哪里拍单写到收佣金)

切记不要用360浏览器!!!只能用IE和搜狗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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