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2023-03-08

第一篇: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2011-8-1 11:4 张月玲,张玉倩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资源税在我国一直属于小税种,然而,这一税种的改革却是2010年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之一。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资源税的改革牵扯到各个方面,对政府、企业和居民都有很大的影响。

一、资源税改革的动因

(一)资源税税制本身存在缺陷

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实际的税率过低,我国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率相对而言更低。资源税采取按产量而非价格或储量进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价格变动。按产量征收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现象。因此,资源税不能起到环境保护或者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也不能弥补企业的外部成本,难以对经济进行调节。另外,资源税额偏低的同时,地方性收费过高,从总体上反而造成了企业沉重的负担。

(二)推动产业转型

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对现有的税制进行调整,使其可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施加相应的影响,对市场的失灵进行修正,以实现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行为的目的。资源税的改革会对相关的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生产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税制改革推动的行业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抑制目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总之,资源税改革可以推动产业的整合,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促进利益合理配置

资源税的改革既要调整现行的税率和税收范围,也要对现有的费用征收作出调整。对煤炭企业而言,目前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各地区也在收取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这些费用的产生,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享有更多的资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资源税的改革有助于缓解这些问题,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丰富地区的贡献得不到充分认可,资源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西部地区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内部化

煤炭在开采、加工、运输以及燃烧过程中,排出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严重的水污染损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态破坏,现有的资源税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于煤炭工业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可以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

本内部化,推动资源开采与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一轮资源税改革

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启动了第一代资源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促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其核心要点是,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税收范围改为对全部煤矿征收。随后,相继出台了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2007年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虑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08年财政部提出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2009年,财政部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四方面内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和统筹税费关系。2010年财政部提出,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前,财政部已出台新疆资源税改革细则,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于2010年6月1日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

在已经初步成型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业内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定额计征为辅;对部分稀缺资源采取高税收政策。新方案的内容可能还涉及提高税额标准和减免税政策等。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会对现有涉及资源方面的各项税费进行合并清理。

三、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所有的改革都是突破旧有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改革总会带来利益的重新分配。新一轮的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煤炭企业负担加剧,各方利益冲突,削弱企业财务能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等。

(一)煤炭企业负担加剧

1.煤炭企业原有税费负担沉重。到目前为止,我国执行的涉及煤炭企业的各类税费项目近30项,煤炭企业除缴纳一般性税种外,还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这样综合税费大大加剧了企业的负担。

2.资源税改革加重煤炭企业负担。资源税改革之后,新出台的政策必将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价计征会使煤炭企业的税负飞速增长。另外,增值税由13%提高到17%已经使煤炭企业的税负加重,许多企业尚未将其完全消转,如今资源税又要从价征收,沉重的税负致使煤炭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税负转嫁困难。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尚未完全过去,处于后危机时代的生产型企业暂时仍无法脱困。虽然有些专家认为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转嫁给下游企业,但是在这种状况下,煤炭企业通过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钢铁、发电等下游企业将会很困难。

(二)各方利益冲突

煤炭行业与发电、钢铁、铝等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另外,煤炭资源分布广,涉及利益群体多。所以,对煤炭行业来说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冲突。

1.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博弈。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均收归地方政府。改革之后资源税归属于国税还是地税,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征管单位与被征管方的博弈。资源税改革有可能会激发双方的矛盾,从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单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来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税款的行为。

3.煤炭企业同下游企业的博弈。在增值税、资源税等税负加重的状况下,煤炭企业为了转嫁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采富弃贫”或者进行前转。若煤炭企业通过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转嫁,其下游企业会面临比较高的成本压力。

4.煤炭企业内部博弈。如果煤炭企业难以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税负,就只好内部消转。内部的消转需要通过企业提升技术含量、压缩成本等方式来实现。其中压缩成本这一项会涉及企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问题。由此,就产生企业内部的博弈行为。

(三)削弱企业财务能力

1.削弱企业再投资能力。煤炭企业在承担以往的各项税费之外,还需要承担增值税和资源税提高带来的额外负担。税负压力给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带来不利的影响,减少了企业的营运资金。各种因素最终导致煤炭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大大减弱,使得企业再投资减少。

2.削弱企业再融资能力。由于资源税的提高,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会下降。按照资本流动的规律,逐利的资本会流向投资回报率更高的行业,因此,相关的投资就会减少。银监会对产能过剩的行业作出了相应的融资限制,而投资回报率的下降又削弱了该行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综合上述因素,煤炭行业的融资受限。

1.对初次分配的影响:企业提升产品价格而非自身消转,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就不会降低,而煤炭企业下游企业的成本会提高。然而,下游企业也会通过价格转嫁税负,结果会推高消费品的价格,最终的消费者便成为税负的真正归宿。

2.对再分配的影响:政府在再分配中,利用转移支付或补贴的形式鼓励需要大力扶持的产业的发展。通过政府再分配,煤炭企业的一部分收入就转移到了需扶持的产业的手中。

四、应对资源税改革的对策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是把双刃剑,资源税改革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煤炭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应对措施:提高资源回采率,压缩成本,整合产业链条,实施多元化经营,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一)提高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易消耗性决定了其稀缺性。在有限的开采区域内,煤炭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产出,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开采新矿,而对已开采的煤矿进行回采,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也可以增加产出。提高回采率而非开采新矿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企业可以省去勘探、购置新设备等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产生外部经济性。

(二)压缩成本

在经济回暖期,面临增值税和资源税的提高,煤炭企业必然要努力压缩由此产生的附加成本。企业内部的消转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控制资源的浪费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可以通过购买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实现,有自行研发实力的大型企业可以进行自主研发。另外,开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伴生矿的状况,对于伴生矿也应当适度采掘。降低资源浪费的重点在于控制整个生产流程。

(三)整合产业链条

兼并重组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也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行业的兼并收购比较容易实现,也较易整合。因此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收购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企业规模,利用规模效应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然而,在兼并时要注意兼并的质量以及兼并以后的整合。

(四)实施多元化经营

投资需要规避风险,企业经营也是一样,多元化经营一直是企业分散经营、政策等风险的方式之一。实施多元化经营的煤炭企业,必须在煤炭行业中已拥有稳固的产业地位,并且其准备进入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自身竞争优势明显。另外,新行业与煤炭主业应有一定的关联。由业务多元化带来的资源共享和成本压缩也为煤炭企业分散税负、规避资源税提供了良好的操作平台。

(五)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资源税改革的建议,对资源税改革的内容施加影响,使最终的改革转向有利于煤炭企业的方向。在这方面,矿业企业已开始行动:2009年6月28日,在青岛召开的“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上,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张汝海建议有关部门解决煤矿企业的社会及相关负担问题。

五、结束语

资源税改革是今年税改的重点,政府和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都十分重视这项改革。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煤炭企业必须做好准备以应对即将来临的改革。

在提出以上对策的同时,煤炭企业仍然要考虑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问题;长效的税收消转制度的设置问题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煤炭企业发展现状及未来的行业走向。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88.[2] 牛草林。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08(24):23.

[3] 祝遵宏。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政策取向[J]。当代经济研究,2009(1):62.

[4] 苏建华。金融危机下我国资源税改革思路探析[J]。地方财政研究,2009(9):41.

[5] 司坡森。我国煤炭税费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能源,2009,31(7):26.

[6] 张捷。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税务研究,2009(4):52.

[7] 张月玲,张玉倩。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C]。2010煤炭企业财苑论坛会议材料,2010:214.

第二篇:高度关注煤炭等资源税改革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反映较多的“房产税改革”、“股票红利税征收”、“打击制售假发票”、“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资源税改革”等七大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人民网网友留言进行回复。

在回答网友有没有对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管方式改革的计划的问题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由于煤炭等资源税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涉及较为复杂的清费立税问题,近年来,我局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调研,将按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开展有关工作。

给国家税务总局留言

人民网网友:以煤老板为代表的一些靠卖国家资源暴富的案例,说明我们国家征收的资源税过低,对煤炭等经济命脉资源产品的价格放的过松、价格定的过高。这是国家制度的悲哀,错不在这些煤老板。

因此,我们国家要大幅度提高煤炭等资源产品的税率,同时限定这类产品的价格。因为煤炭等资源产品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社会生产的必需品。不限价就会出现税高价高的恶性循环,煤老板依然暴利。请问国税局有没有对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和征管方式改革的计划?又该如何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由于煤炭等资源税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涉及较为复杂的清费立税问题,近年来,我局对此一直予以高度关注,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调研,将按国务院的整体部署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篇: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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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推进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

加强资源规划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保障作用,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确保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科学、有序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根据规划及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于2006年7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技术要求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各有关部门和编制单位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时,要严格按资源分布条件及地质构造特征,遵照科学设置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考虑已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现状,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方案的衔接,确保矿权设置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贵州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程度低,随着西部开发、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资源消耗速度大大快于资源勘查速度。因此,加大煤炭资源的勘查力度,已成为当前我省煤炭勘查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建立省级政府地质勘查周转金,加大煤炭普查投入力度

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等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周转金,用于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项目。

全省煤炭普查阶段探矿权及主要矿区煤炭详查探矿权,主要由政府出资进行勘查。其中,大中型以上煤矿产地的煤炭资源普查、省政府确定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煤炭资源开发项目的详查,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政府出资进行勘查。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确定勘查施工单位。

地、县政府也可以通过有关方式,筹集专项资金,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组织开展或参与本区域煤炭资源政府投资勘查项目。

政府投资煤炭资源勘查资金,除地质勘查周转金外,可适当吸收金融机构、国有地勘单位、国有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共同投资。共同投资勘查的,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原则上由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作为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省地质勘查周转金投资的勘查项目,地、县政府可以委托其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其投资收益等通过合同约定。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担省政府出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政府出资矿业权资产,履行矿权人职责,代表政府收购探矿权采矿权。

(二)鼓励社会资金开展煤炭资源详查勘探工作 政府投资勘查完成普查以及必要的详查后,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与市场需要,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煤炭探矿权市场投放计划,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相应的煤炭资源详查、勘探探矿权,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企业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方式有偿取得的煤炭探矿权,在符合有关资质的前提下,有优先开发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取得合法收入。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涉,并要创造条件,给予充分支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鼓励煤炭资源勘查中新技术、新成果的应用

对在煤炭资源勘查中引进如三维地震技术等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查工作质量的勘查项目及勘查单位,在确定勘查项目,选定勘查施工单位时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加强煤矿的规模结构调整,认真落实小煤矿的资源整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统一部署,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煤矿布局、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县级摸底调查工作于2006年8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汇总,9月底前,市、州、地国土资源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设置方案,科学制定资源整合方案。资源整合的范围、原则及程序,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执行。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整合后的矿井,由新的法人主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按整合后的范围,重新确定煤矿开采范围、生产规模及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四、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资源储备交易机制。

(一)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有偿使用

新设煤炭探矿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投放市场。但政府投资的煤炭勘查项目,以及符合本实施意见及国家、省的特殊规定的勘查项目除外。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政府宏观调控要求、煤炭基地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

2003年8月1日以后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非政府投资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批准,资料退回。

此前,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在2006年底以前按国土资源部门公告的时间,必须缴纳经评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可按《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分期缴纳。拒绝缴纳的,探矿权予以收回。

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计划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草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并发布,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招标拍卖挂牌收益分配,按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的协议出让

1、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源配套需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煤炭矿业权。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

已经设置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2、对符合上述情形可以协议出让的煤炭矿业权,由业主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3、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4、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不得转让。否则,由政府收回其矿业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规范专业技术单位的市场行为

探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符合勘查技术规范的勘查设计组织勘查施工;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

探矿权人在勘查中确需要对勘查设计的勘查对象、探矿工程布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变更的;采矿权人在开采中确需要对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方式、开采对象、开采规模、回采率等主要指标进行变更的,必须按变更登记程序报登记机关批准。 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必须符合煤炭勘查技术规范,煤炭设计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煤炭设计技术规范,提供的各类技术报告应保证其真实、客观、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及成果质量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或抽查,发现同一单位一年内两次违反技术规范的,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不能作为申请探矿权和开展勘查的依据,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机关不予以审查和批准。

专家对地质勘查报告的评审,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成果地质勘查报告应与勘查许可证明确的勘查阶段、需查明的矿产等相一致。在评审意见中,必须明确地质勘查报告所达到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明确是否可以作为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的依据等结论性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对结论性意见负责。评审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地质报告不予备案。 地勘单位工作业绩突出、成果质量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升资质级别。 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等专业技术单位,因成果质量问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对技术报告出现明显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从业资质。

五、规范矿业权设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设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设置。

对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予以注销。探矿权已查明矿产地的,并完成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其勘查成果由政府予以收购。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分布区以外区域或煤层埋藏深度超过1000米的区域,可以按照一般规定设置非煤矿种探矿权采矿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煤炭属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因此,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转为采矿权的,原探矿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取得的,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采矿权。原探矿权是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的,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评估并补缴探矿权价款后,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采矿权。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或不愿意补缴探矿权价款的,不批准其采矿权,其探矿权由政府收购。

六、加强对煤炭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各级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或委托的权限,行使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或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对矿业权申请人依法提交的有关申请事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

对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采用行政手段强制分取其经济利益,不得随意干预其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 坚决纠正和制止越权审批矿业权和在招商引资中越权设置矿业权的行为,如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赔偿。

(二)落实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动态巡查制度,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煤炭勘查开发的日常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专业技术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对圈而不探,不能在勘查许可证确定的时间内完成勘查许可证上载明勘查范围内的勘查程度,无不可抗拒的特殊理由的,不予办理相同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延续。 煤炭探矿权人、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不按勘查技术规范进行勘查设计或勘查施工,以探矿坑道为名,实施采矿行为的,对探矿权人按以探代采行为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地勘单位,按勘查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煤炭采矿权人应依法按时向国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开展地质测量工作,要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凡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不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地质测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

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要求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导致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第四篇:我国煤炭资源税的现状及其发展分析

摘要:本论文依据我国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的决定》,分析煤炭资源税的实施现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并从国家和企业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资源税 煤炭 现状 发展

我国的煤炭资源探明储量位居世界第 3 位,占全世界煤炭储量的 13.9%,与美国、俄罗斯同为世界上三个煤炭探明可采储量超过千亿吨的煤炭资源国。同时,我国也是煤炭资源生产与消费大国,煤炭资源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在能源供给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的比例一直维持在 70%左右。 资源税在我国开征于 1984 年,当初设立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虽然几经调整,但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一个税种。最初,主要对开采天然气、石油、煤炭的企业开征,按照销售利润率超过 12%的利润部分征税。1994 年,我国对原有资源税进行了改革,形成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扩至 7 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全部实行从量计征。2010 年 7 月 5 日,温家宝总理在西部大开发会议上宣布,资源税改革将扩大到整个西部 12 个省区市,对煤炭等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

计征。目前,国务院于 2011 年 9 月30 日颁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决定》,该项决定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施行。

1 煤炭资源税的现状

由于煤炭资源产品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经济发展导致的煤炭使用需求量上升,以及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经济外部性问题不断显现,煤炭资源税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从以下两方面:

1.1 煤炭资源税课税依据有待改革。依据 2011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所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纳税人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应缴纳资源税。”煤炭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从量定额征收,使得小煤矿在单位数额的煤炭开采上比大煤矿获得更多的利润。大型煤矿由于回采率高、安全设施健全、经营成本高等原因,吨煤销售成本较高,而同等煤质,小煤矿由于回采率低、安全设施投入少、管理成本低,其吨煤销售成本仅为 30 元左右,是大煤矿的 44.12%。低廉的成本也使得小煤矿的降价空间很大,因而需求量和销售量都很可观。这对于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行业、培植大煤炭企业都是十分不利的。而且美国、德国等发达国

家资源煤炭回收率能达到 80%左右,每挖 1 吨煤消耗 1.2 吨-

1.3 吨资源。而今年《中国能源发展报告》指出,中国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 30%。占煤矿总数约 30%的乡镇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 10%-15%,这意味着每挖 1 吨煤要消耗 5 吨—20 吨资源。据统计,中国在 1980-2000 年的 20 年间,浪费煤炭资源 280 亿吨。

1.2 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我国 2011 年 11 月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原油和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均为根据销售额的 5%- 10%征收,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是从量定额征收的,煤炭中焦炭的税率为每吨 8- 20 元,其他煤炭的税率为每吨 0.3- 5 元。目前美国已有 38 个州开征开采税,但由于各州定税权的存在,如俄亥俄州的煤炭税率分别为 9 美分 / 吨,而在路易斯安那州则分别是 10 美分 / 吨,各州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来深化资源税的引导机制,从而实现与经济增长的良性配合。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资源税税额明显过低,这种较低水平的税额,只部分地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同样地造成了资源的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2 煤炭资源税对煤炭企业的影响我国修订的煤炭资源税会对煤炭的相关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

首先,提高资源税税额标准后,各地的小煤矿开采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资金实力薄弱的小煤矿将被淘汰出局。这在一定

程度上可以避免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限制小煤窑的生产和发展。这样也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抑制目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

根据我国 2010 年能源发展报告,2009 年第四季度山西省月均煤炭产量达到 6000 万吨以上,较第三季度的 5810 万吨增长 3.3%。山西省已将年产能 30 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整合,矿井数量由2600 座压减至 1053 座。山西省现已形成 4 个年产能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以及 3 个年产能 5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集团。

2010 年,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申明在全国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这样有利于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集中度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事故死亡率将下降 0.58%;吴吟并称,提高资源利用率,还可加强资源保护能力。

其次,煤炭企业负担加剧。2008 年将增值税从 13%恢复至17% ,我国现在执行的涉及煤炭企业的各种税费近 30 项,煤炭企业除缴纳资源税外,还要缴纳一般性税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企业年金以及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税费。这些税费大大加剧了企业的负担。

最后,资源税改革加重煤炭企业负担。1994 年资源税暂行条路规定煤炭的税率为每吨 0.3- 5 元,而 2011 年 11 月的修订条例中,煤炭中焦炭的税率为每吨 8- 20 元,其他煤炭的税率

为每吨 0.3- 5元。资源税改革之后,必将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3 煤炭资源税的改革方向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能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这使得煤炭资源枯竭的问题日益严重。同时,近年来煤炭开采在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甚至人身健康等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使得每年用于煤炭采掘业的抚恤金几乎占到了抚恤金的 70%。德国曾是欧洲最大的煤矿生产国,德国经济从煤矿得到不少好处,但矿产开发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后来政府给煤矿工人提供巨额补贴,让其逐步过渡,最后关闭煤矿,之后德国对资源的需求主要依靠进口。这就警示我国煤炭资源税应当能够体现资源自身的价值,应当以足够高的税率来体现这种耗竭性资源的价值,从而尽抑制浪费。

美国的煤炭开采企业承担的税费主要有:所得税、资源使用税、货物离境税、土地资产税、煤田土地租金、生产许可证费、尘肺病基金、矿山废弃土地费、复垦保证金、个别州还征收资源开采附加税。我国目前企业承担的税费项目包括:一般性税种、水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企管费、矿管费、可持续发展基金、土地复垦费、残疾人保障金、排污费等近 30 项税费,欧美国家煤炭资源税的开征税种以及资源税管理体制较为成熟完善,我国税费种目和税率都逐渐在向欧美发达国家靠拢。

我国的资源税被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完全归中央外,其他的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这种分配格局尽管促进了地方政府财力有序增长,起到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发展了当地经济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其不合理之处,它不利于中央对于地方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由于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资源的日益耗竭。因此我国的煤炭资源税管理体制应向美国靠拢,除了一般的税费归口至中央外,还应将矿业权使用费、土地复垦费、残疾人保障金划分至中央,加强中央对煤炭资源的调控权。

在国家相关资源税费法规的逐步完善的同时,煤炭企业要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压缩成本,整合产业链条,实施多元化经营,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业可以对已开采的煤矿进行回采,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可以增加产出。同时,面临增值税和资源税的提高,煤炭企业必然要努力。

第五篇:我国煤炭资源的利用现状及前景

在我国的自然资源中,基本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这就决定了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重要地位。与石油和天然气比较而言,我国煤炭的储量相对比较丰富,占世界储量的11.60%。我国煤炭资源总量为5.6万亿吨,其中已探明储量为1万亿吨,占世界总储量的11%,成为世界上第一产煤大国。

一、煤炭资源利用现状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广泛但不均匀。全国除上海外,其他省(区)、市均有探明储量。从地区分布看,储量主要集中分布在山西、内蒙古、陕西、云南、贵州、河南和安徽,七省储量占全国储量的81.8%,分布呈现出“北多南少”、“西多东少”的特点。

我国煤炭资源人均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已发现的煤炭资源勘探程度低,精查储量少,用于规模建设的资源供给能力不足。现有生产矿井后备资源不足。按目前开采水平,世界煤炭剩余储量可供开采192年,而我国仅可供开采110年。

我国含煤地层分布广,厚度大,成煤时期长,煤炭形成环境与后期变化呈现复杂多样,在煤层及其围岩中共生和伴生着极为丰富的矿产资源,尤其是非金属矿产资源。

在煤田勘探中对共伴生矿产资源基本都没有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因为缺少煤炭共伴生资源的探明储量,所以难以对煤炭资源的综 1 合利用状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基本情况是:已利用量和共伴生资源拥有量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煤系地层中的硫铁矿探明储量丰富,但煤矿生产的硫铁矿石主要用于化肥工业,但产量较少,与资源拥有量很不相称。二是煤层中的高岭土的分布广、储量大、质量高,有一部分高岭土产品已经打入国际市场,但我国高岭土的年产量相对发达国家比较低。三是我国硅藻土总储量为8.8亿吨,其中大部分分布在云南。云南的硅藻土主要赋存于煤或褐煤产地。目前我国硅藻土的产量低,仅为世界的百分之几,品种少且多为低档产品。四是石煤远景储量丰富,主要分布于江南,且石煤中还有矾、钼等60多种元素。目前我国石煤中钒的开发量仅占资源拥有量的极少部分,开发利用量与还富的石煤资源极不相称。五是我国煤层气储量丰富,其分布结构与煤炭资源分布基本一致。从80年代开始,我国煤矿瓦斯的抽放由单纯的生产安全型发展到抽放利用型。与此同时,解决了均衡抽放、储用平衡、计量、灶具等技术问题。瓦斯的利用量逐年增加。

二、煤炭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低

目前,我国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相对较低,尤其对煤炭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水平低下。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先进的技术支持。共伴生矿物利用率现状无从考证,综合利用技术尚未完全过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些共伴生矿物还无法进行大规模具有经济效益的开发利用,综合利用产品的科技含量与附加值较低。

(二)、原煤入洗率低。

由于我国一直都是以销售原煤为主,这种传统的消费习惯是使得我国原煤入洗比重相对很低。目前我国原煤入洗率在24%以下,在世界主要产煤国家中是最低的。据调查,美国的原煤入洗率为55%、德国为95%、澳大利亚为75%、波兰为50%、俄罗斯为60%、英国为75%、日本为100%。

(三)、煤炭开发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依然严峻。

在煤炭开发利用中,由于不合理的开采,忽视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矿区开采往往造成大面积的地表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大量堆积的矸石山、煤炭自燃以及废污水的排放等正在严重破坏着矿区的生态环境。

三、煤炭资源利用对策及前景

(一) 提高燃煤发电效率

煤对我国的战略安全来说尤其重要,起了顶梁柱的作用。目前我国有两大问题需要重视,一是煤的清洁利用,二是天然气的高效利用。其中煤的清洁利用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80%以上的发电量来自火电。根据国际能源组织IEA2007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燃煤排放二氧化碳51.4亿吨。在我国,每发一度电要排二氧化碳0.8∽0.9公斤,如果每度电的耗煤量降低1克,全国一年就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50万吨。最近几年,我国依靠提高燃煤发电效率每年都能减排二氧化碳几千万吨。

根据我国的战略规划,到2020年,风电、光伏、光热、生物 质

3 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减排佔总减排量的12%左右,而提高燃煤发电效率能实现15%的减排。

目前提高燃煤发电率的主要方法是提高参数。如亚临界的发电效率在38%左右,而我国目前的超临界能达到44%。在欧洲,最先进的技术能把发电效率提高到50%。倪维斗表示,经过科学研究把温度和压力再提高,优化运行,中国的燃煤发电率还有潜力可挖。

最近几年我国实行“上大压小”的政策,2009年全国平均煤耗达到342克标准煤/度电,已经低于美国350克/度电的标准。而华能、大唐等大型企业甚至已经降低到320多克/度电。根据有关规划,2020年我国的平均燃煤单位能耗计划降低到320克/度电。

(二)多联产技术综合应用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加上多联产,被认为是目前最具发展前景的清洁煤技术,它在燃烧前先去除烟气中的污染物,常规污染少,效率高,有利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能同时生产甲醇、尿素等化工产品等等。

而煤作为一种多元素的能源,很多专家都认为将其一股脑烧掉相当可惜。把发电和化工结合起来,发展以气化为基础的IGCC多联产,对煤加以综合利用。

多联产的原理很简单,将煤气化后先通过一个反应器做化工产品,剩下尾气再去燃烧发电。多联产相当于把化工和发电两个过程耦合起来,能量利用效率可以提高10%∽15%,同时,化工产品增值量比较大,并且能够实现调峰。据悉,煤的气化系统很贵,如果能实现

4 化工和发电相互调整,气化系统就能始终稳定运行,降低发电成本。

多联产的概念被很多国内外专家所认可。而对于中国这样的煤炭大国,其意义尤为特殊。

综合利用示意图

5 国际上,美国还只有IGCC和制氢的联产,真正用煤制化工产品,并且实现IGCC发电的,山东兖矿集团算全球第一个。该装置是一台小规模的多联产示范装置,以甲醇为主发电为辅——20万吨甲醇辅以8万千瓦的发电,已经稳定运行了3年,经济性和二氧化碳减排效果都很好,目前正在准备发展第二代装置,进一步提高效率。

碳捕集与封存(CCS)中二氧化碳的捕捉是最昂贵的环节。但在我国,煤化工中已经存在大量容易收集的纯二氧化碳,如我国目前甲醇用量1200万吨,年排放二氧化碳3000万吨。甲醇是一种重要的化工中间体,将来可以用作燃料,需求量很大,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还将增加。

我国现在的化肥系统40年如一日没有变化,主要就是尿素加合成氨,导致田间的过度施肥成为我国一大污染源,同时耗费了大量能源。如果发展新的肥料体系,如草酸铵等都含大量的二氧化碳,可以更多地利用二氧化碳。这样上游发电和化工结合,下游用高附加值的产品利用二氧化碳,便能提高系统的能源利用率和减排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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