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文

2022-06-17

制度是反映和把握规律的重要形式,制度是机制的外在形式,机制是制度的核心内涵。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文

反洗钱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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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管理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出纳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业务发展部,由业务发展部、财务管理部、稽核监察部、员工管理部和保卫部等部门等组成,反洗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分别应承担下列职责: (1)业务发展部: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审核把关上报咨询贷款用途,严格贷款资金流向;

4、认真审查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的资格,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 (2)财务管理部:

1、配合业务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配合辖内涉嫌经营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参与开发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的开发和编写业务需求工作;

4、负责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负责制定本业务范围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 (3)电脑室: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开发;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 (4)稽核监察部:

1、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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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参与对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 (5)员工管理部: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 (6)保卫部:

负责对各营业网点现金收付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监控。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营业部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网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1、组长由信用社主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办会计、柜面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负总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主办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柜面工作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联社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一、参加专题会议成员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内部成员;人行、公安局、检察院等3个部门相关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外部成员。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

二、专题会议的议题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联社领导下,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组织、协调、解决辖内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

三、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

四、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

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信用社,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信用社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X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在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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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

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三、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四、执行失职惩戒制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XX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社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社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社自查报告,对部分信用社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各信用社在办理存款账户时,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四是以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各信用社是否按照“一法两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五是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检查各信用社在吸引客户做好项目落户时,是否对所招商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是否对投资人投资的动机和资金来源有真切的了解;七是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要求;是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各信用社及专管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 扎根三农 2008-1-1 15:47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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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一法两规定”中所要求的“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二、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时,各营业网点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三、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网点不得为其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

四、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信用社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的单位和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四是各信用社必须将本单位的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五是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XX县农村信用社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建立一套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保存

包括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记录保存两方面。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农村信用社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料齐全、保存完整;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批次、交易性质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信用社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二、保存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两个《规定》要求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专管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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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3、实名记录。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 (二)现金存取记录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XX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2、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 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工具(v3.1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宁德办事处。 (三)银行结算账户记录

l、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农村信用社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记录,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指定专人保管。

2、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提供完税证明。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若有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向上反映,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各社反洗钱专管员要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便于检查。

3、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信用社应按规定对以上撤消户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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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支行反洗钱和大额及可疑支付监督报告行为,维护金融安全,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除人民银行规定外,支行应严格按本规程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及时向总行反洗钱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

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

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二章

设立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条 支行计财部为专门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支行各营业网点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支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二、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

三、负责支行各网点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报备工作。

四、负责支行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文字数据的收集、分析、上报等。

五、负责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六、负责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的移送。

七、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工作。 第三章

确定客户身份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会计人员必须准确,完整地将存款人信息按规定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建立完整的存款人信息库,包括单位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和个人存款人的姓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

人民币业务的报告

第九条 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第十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付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第十一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

人操作。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结算时,对可疑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支行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网点负责人、会计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一)未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

(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 (四)未按本操作规程规定对大额或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持续5天以上; (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负责解释、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十日

第三篇:美尔雅期货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工作检查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照本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责任及义务。

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公司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第二条

一、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营运管理中心总监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部、交易部、结算部、经纪业务总部市场管理部、合规审查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交易部开展反洗钱工作。

1、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公司及各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交易部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公司各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及各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 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公司各营业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7)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

3、结算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负责公司涉嫌对敲等违规交易、转移资金等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认真审查客户出入金情况,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4、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1) 配合交易、结算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2) 配合公司涉嫌洗钱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3) 协助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信息技术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采集、上报的技术支持;

(2)负责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监测系统的维护;

(3)负责有关技术人员的配备和有关设备的配备。

6、合规审查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

(2)负责按照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3)参与对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检查;

(4)负责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执行。

7、客户服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1) 协助交易部进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和有关培训教育活动;

(2) 协助解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3) 协助交易、结算部门开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告;

(4) 协助交易部对公司涉嫌洗钱犯罪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初步检查以及移交和上报工作;

(5) 建立反洗钱案例并归档保存;

(6) 协助交易部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工作;

(7) 建立客户诚信档案,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跟踪解决工作。

二、各营业部或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专员

1、各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承担的职责是:

(1) 负责组织本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 配合总部反洗钱工作小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3) 做好客服身份识别工作;

(4) 负责与当地人行对接工作,向当地报送反洗钱交易报告;

(5) 向总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

(6) 负责营业部的反洗钱宣传与培训工作;

(7) 总部交办的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经公司决定,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立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条 参加专题会议成员: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成员。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在反洗钱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的议题: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有关反洗钱工作精神,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探讨反洗钱工作经验。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召开规定:反洗钱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专题会议或部分成员专题会议。

第五条 反洗钱专题会议落实及会议纪要传送:经反洗钱专题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精神和反洗钱办法措施,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形成文件下发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并及时报送相关外部单位,同时监督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积极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对专题会议的纪要、会议材料及一些保密资料等,由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整理归档,列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公司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第二条 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在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部门及营业部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管理干部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钱工作列入管理干部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管理干部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第一条 实行全公司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部门及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执行失职惩戒制,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 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公司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公司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公司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部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第二条 检查要求: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条 检查方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各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分析并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营业部自行组织,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营业部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营业部自查报告,对部分营业部自查工作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条 检查内容:

一、以加强开户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检查各营业部在办理客户开户时,是否按公司开户管理办法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法人账户成为洗钱渠道。检查各营业部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

三、以加强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检查各营业部是否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

四、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部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

五、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各营业部专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七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获得完整的客户信息,对客户的身份证有效期、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有真实的了解,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操作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要记录在案,严防利用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第三条 个人客户开户、办理结算帐户登记时,各营业部必须认真执行个人账户实名制,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扫描其身份证件的正面,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特别审核其身份证件的有效期。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营业部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条 法人客户办理开户、结算帐户登记等业务的,各营业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企业开法人户的,营业部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扫描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的正面,留存账户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营业部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开户实名制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各营业部要按照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实到实处,努力构建一道反洗钱防御体系;

3、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人员将视其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4、公司应将客户信息资料指定专管员妥善保管,建立调阅保管制度;

5、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6、加强同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要及时通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向他们咨询、请教,争取他们的支持。

第八章 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反洗钱工作,建立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的账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保存:包括客户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保存两方面。客户账户,是指公司为客户开立用于进行期货保证金划转以及交易的户头,主要包括法人账户和个人账户。帐户要求资料齐全、保存完整;交易记录保存包括保存交易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交易记录主要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数量、资金流水等;身份证明记录主要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证、公司文件和其他私人文件等。各部要对以上的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实,保持记录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三条 保存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法律法规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其中规定要做好客户交易保存记录。期货公司要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二十年;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资金划转的方式等。

第九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一条 反洗钱工作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选定相关部门进行检查;

(二)询问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相关部门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部门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二条 现场检查后,反洗钱工作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监管机构。

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方法

第一条当发现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工作小组务必迅速组织展开调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第三条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管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监管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四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同时,经主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帐户措施。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条定期通过结算系统抓取相关涉嫌洗钱交易,由交易部通过报送系统进行及时报送。

第六条根据人行的非现场监管办法及要求,按季度和向人行报送总部及各营业部反洗钱情况。

第十一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保密

第一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任何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员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小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章 反洗钱培训

第一条 根据公司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并组织反洗钱工作组人员学习并熟悉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四篇:某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范文模版]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反洗钱监督报告行为, 有效防范客户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

第三条 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三)与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我行设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内控合规部、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反洗钱办公室,配备1-2名反洗钱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

(一)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系统内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协调;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和培训;负责反洗钱协查和登记。负责与人民银行等机构的联系沟通;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内外反洗钱工作动态;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负责协助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对有关涉嫌洗钱的客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有关制度办法的审查;指导制定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办法;负责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对违反反洗钱规定行为须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完成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宣传;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会运营部、市场部的职责

负责所辖机构反洗钱数据的监测、分析和应用;负责反洗钱工

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培训

第六条 我行营业机构应当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广大员工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七条 培训学习要有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宣传活动要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与当年的反洗钱业务档案一并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培训时间安排和学习内容。 营业机构原则上应按月集中学习反洗钱知识,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反洗钱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及反洗钱新政策、新动态。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第九条 我行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其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身份,并充分掌握其经营,资金往来,账户余额变化等情况,做到了解客户。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严格按《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账户并按规定手续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要求客户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完整、清晰、准确的信息资料,必要时还应派人上门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在为非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有关业务凭证的背面,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或影印件,作为业务凭证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业务时,不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在客户开立账户时,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账户开立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开户资料按规定要求保管;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对于相关客户资料要及时归入会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业务的报告

第十五条 以下交易特征属大额标准: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可疑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一)10个工作日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人之间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10个工作日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10个工作日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10个工作日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十一)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二)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四)各营业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它可疑交易行为;

(十五)其他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可疑交易行为。

第六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七条 营业机构反洗钱相关人员应签订反洗钱责任状,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分管领导,营业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纪律处分。

(一)未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致使单位或个人凭虚假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未要求存款人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未按规定将存款人信息准确,完整地记录,致使存款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的;

(三)未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会计档案,致使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丢失或不全的;

(四)未执行反洗钱规定致使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频繁”系指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每天发生并持续3天以上;

(三)“大量”指接近上述规定的大额报告标准限额的金额。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要求,为贯彻执行我公司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工作,结合支付事业部互联网支付业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事业部及各分支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三条 支付事业部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要求,负责制定适合我公司的制度安排及操作流程,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措施。健全签约管理办法、业务审批流程,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管理办法;

(二)根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要求,形成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的检查机制,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按照我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要求妥善保管;

(三)采用系统监控和人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分析和调查,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汇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定期开展覆盖事业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工作。指导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时,遵循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公司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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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

第四条 支付事业部互联网支付业务涉及的客户包括在线特约商户、支付账号持有人、服务提供商等三类。在线特约商户是指基于互联网信息系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接受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完成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支付账号持有人指购买由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的可在线支付的预付卡客户;服务提供商是指使用北海石基互联网支付平台发行支付账户的合作机构客户。

第五条 支付事业部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支付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在与特约商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须通过合理方式准确识别特约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建立特约商户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初次识别机制。 1.各分支机构应通过合理方式对申请入网的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查及核实。要求特约商户申请必须 “三证”齐全,且真实、有效。“三证”是指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

2.特约商户应具备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基本条件,且在境内有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电子商务平台。各分支机构指派专人验证特约商户资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发展特约商户要求坚持安全核查制度。要求坚持针对线上的受理电商平台进行安全及性能检测,对特约商户ICP证进行监督核对。

4.北海石基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的所有特约商户必须在石基商户管理系统中进行特约商户资料的录入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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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5.支付事业部对特约商户按照特约商户所属行业、行业知名度、营业规模等多种评级标准进行综合评级,根据评级分数划分为A、B、C、D四个特约商户等级。

6.分支机构按照行业属性划分的风险等级管理要求设置交易限额、保证金政策、验证方式。参照特约商户属性(如特约商户行业类别)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等级的特约商户,加强特约商户现场回访内容,提高回访频率;加强高风险等级特约商户交易调查控制。高风险等级特约商户发生异常交易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对高风险等级商户的回访调查内容包括商户身份基本信息、日常经营活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时间、笔数、金额、资金来源、去向、交易模式、分布地区),同时应结合商户身份对商户账户交易总量、交易频率、交易对手、交易模式、交易分布地区等进行调查分析。

(二)建立特约商户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持续识别机制。 1.特约商户在系统中建立后,系统对于特约商户的异常交易进行持续监控,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特约商户回访。回访内容包括复核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如注册名称、营业地址等)和日常受理情况,开展业务和风险培训,及时更新特约商户信息和资料。

2.特约商户信息发生变更,或通过特约商户回访发现特约商户信息变更的,要求特约商户提交变更资料,检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在石基特约商户管理系统中更新特约商户信息。

(三)建立特约商户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重新识别机制。在特约商户发生重大异常交易时,由支付事业部发起对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警告、下线、禁止入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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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第六条 支付事业部互联网支付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识别。支付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在为互联网支付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一)客户为单位客户的,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须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应核对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款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

(2)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 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 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

(3)个人客户全部账户资金余额连续10 天超过人民币5000 元或外币等值1000 美元的;

(4)通过取得网上金融产品销售资质的网络支付机构买卖金融产品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在为同一个客户开立多个互联网支付账户时,必须在系统上设置建立支付账户间的关联关系,并做统一记录登记,按照客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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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细则

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条 支付事业部服务提供商的身份识别。

(一)建立服务提供商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初次识别机制。 1.分支机构对于客户经理/营销人员推荐的客户机构,应谨慎签约,并采取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2.所有合作的受理机构必须有合法经营资格,并在境内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线上运行平台。机构上线前必须提供“三证”以及机构合作协议,且真实、有效。“三证”是指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对于个体经营者,应至少具有负责人身份证件。所有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3.分支机构委派客户经理/业务人员与审批/考察通过的机构办理签约手续。机构签约的基本要求是:客户经理应对机构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在协议中正确填写充值服务费率、消费交易服务手续费率、系统使用服务费、分润标准的收取标准和要求。

4.客户机构在系统中入网成功后,支付事业部将机构的用户账户等信息交分支机构作业人员,由其安排使用培训,支付事业部业务人员在最大程度上给予支持。

(二)建立受理客户机构在互联网支付业务中的持续识别机制。 1.分支机构指派专员负责受理客户机构的日常维护,对于客户机构的日常运营情况全程辅助,并对重大变更进行跟踪。

2.机构信息变更时,按照是否影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可分为重要信息变更、一般信息变更。

重要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开户行行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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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行名称、收入/支出账号、收入/支出账户名称、保付标识、清算类型、本金/手续费清算周期、交易账户类型、收费类型、计费类型、区间上/下限、费率类型、费率、计费周期、保底费收费方式、保底费金额等;

一般信息包括:机构营业名称、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人/紧急联系人、联系人/紧急联系人电话、联系人传真、联系人Email、所属部门、拓展机构、拓展人员。

3.机构一般信息变更时,分支机构应对变更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同时填写《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支付事业部作业人员。

支付事业部作业人员根据《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在2个工作日内,对机构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审核通过,更新机构档案资料,并办理入网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4.机构重要信息变更时,分支机构应查验变更证明材料,填写《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分支机构和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交支付事业部作业部。

机构工商注册名称、账户等信息变更时,分支机构应向支付事业部作业部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传真件/扫描件。机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

5.信息变更影响协议法律效力的,应与受理客户机构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A.机构工商注册名称发生变更,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B.机构经营主体发生变更,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C.收费信息有变,还应与机构重新协商确定服务费率、系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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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等,并至少与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支付事业部作业部根据《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与新签订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等,在2个工作日内,对机构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对经审核通过的机构,更新档案资料,并办理入网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1)审核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审核信息变更后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对经审核,不具备线上互联网支付业务资质的机构,应终止协议,并按照本章第三部分机构注销的要求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3)审核确定变更后手续费率; (4)审核协议或补充协议是否合规。

机构代码变更时,应登记变更前后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对变更前的交易,如发生退货、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时,应采用手工单方式处理,并将其交易资金并入变更后的交易流水进行结算。

(三)建立客户机构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重新识别机制。 合作受理机构发生重大异常交易时,由支付事业部发起对受理机构的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处理。

第十条 支付事业部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资料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反洗钱调查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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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互联网支付系统通过产品参数设置从支付产品端进行可疑交易的初步过滤,并依据特约商户行业业态建立交易监控规则和风险控制模型。反洗钱专员依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及业务处理情况,在系统中设置风险预警参数,每日监控符合异常交易特征的交易。

互联网支付系统后台设置客户支付账户内产品的单笔交易上限、单笔充值上限和账户最大余额,加强对产品的交易控制,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所有设置的改动均实时生效。

第十三条 系统前台监测方面。每日逐笔核查交易,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核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支付事业部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根据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特点,对不同类型的商户设置相应的风险校验规则,系统按照规则每日出具风险异常系列报表,设置的风险监控规则有:

(一)单特约商户单笔交易金额超过该类型商户的预设上限;

(二)单特约商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该类型商户的预设上限;

(三)单卡当日异常交易笔数超过20笔;

(四)单特约商户单日交易金额与前30日平均交易金额(含)比较,波动大于50%的,由系统进行筛选和报告。

第十四条 人工筛选与分析。反洗钱专员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过滤和分析,根据风险异常系列报表中列出的特约商户交易,进行逐条过滤与审核,并填写“疑似风险特征”与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疑似风险特约商户,反洗钱专员填写《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并以邮件形式发送到特约商户管理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位,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位按照特约商户的拓展人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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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派发,进行风险特约商户调查。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位根据风险特约商户调查情况填写《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同时在《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填写相应反馈内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表单反馈到公司反洗钱专员处,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人员须妥善保存表单的原件。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人员按照反洗钱制度要求对交易进行逐笔核实和调查,内容主要涵盖: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八条 对于核实的严重风险情况,当日采取冻结特约商户交易结算资金、关闭交易功能等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协同防范机制,由反洗钱专员每日将风险异常系列报表发送给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联合相关合作机构进行审核,联合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

第二十条 可疑交易调查核实:坚持现场风险调查制度。对于发现的疑似洗钱风险,必须按业务要求进行现场调单核查。对于核实的风险情况,要求按规定的时限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专员对异常交易进行筛选后,将涉嫌反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按流程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根据涉及交易的风险程度和权限,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可疑交易的报告要素包括:报告部门名称、报告机构名称、报告机构所在地、可疑交易/行为处理情况、可疑交易/行为特征描述、可疑交易/行为主体名称/姓名、可疑交易/行为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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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可疑交易/行为主体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可疑交易/行为主体职业/行业类别、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注册资金(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法定代表人姓名(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对公客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银行账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开户银行名称、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支付机构账号、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支付机构名称、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IP地址、交易时间(精确到秒)、资金划转方式、资金收付标志、资金用途、币种、交易金额等。

若能获取其他交易信息应同时提供,如交易对手姓名/名称、交易对手的银行账号、交易对手的开户银行名称、交易对手的支付机构账号、交易对手的支付机构名称、交易对手的IP地址、交易商品名称、支付机构发给银行的订单号、银行返回至支付机构的订单号和业务标示号。

第二十二条 支付事业部反洗钱报告流程。

(一)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过程和结果,报告至支付事业部;

(二)支付事业部汇总负责的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至公司风险管理部。

第四章 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三条 石基互联网支付系统详细记录每笔交易信息要素,同时对交易数据做系统备份保存。

第二十四条 支付事业部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每项交易记录数据信息,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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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清结算记录由支付事业部作业清算人员制作清结算报表,按照会计凭证保管的原则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交易记录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反洗钱调查或相关法律法规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便于反洗钱需要的时候能被检索与调阅。

第五章 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支付事业部配合风险管理部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如实提供互联网支付业务有关可疑交易活动的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组织和推动支付事业部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预防、监控、协查和报告,并定期进行专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专员负责根据该可疑交易的具体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出具《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及《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处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风险处理岗负责调查风险特约商户,通过实地、电话、信函或其他调查方式,根据调查要点和风险类型分析可疑交易的具体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出具调查结论和相关处理措施,并如实填写《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及《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反洗钱专员。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专员将反馈的《互联网线上特约商户风险调查表》及《风险特约商户调查处理工作单》汇总归档,并将该可疑交易情况汇报给风险管理部,完成协助反洗钱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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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我公司反洗钱调查涉及资料和信息全部为公司高级机密,相关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永久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对外泄漏信息或提供资料。

第三十三条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身份信息:工商注册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开户行行号、开户行名称、收入/支出账号、收入/支出账户名称、机构营业名称、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支付账户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客户身份资料:特约商户、发卡机构的特约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证明、负责人身份证件等的影印件/复印件;支付账户持有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等影印件/复印件。

(三)交易信息:石基互联网支付系统记录的每笔交易信息要素、交易记录数据、作业部清算人员制作清结算报表。

第三十四条 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保密工作要求:

(一)支付事业部及分支机构的特约商户拓展岗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身份资料;

(二)支付事业部作业清算人员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交易信息;

(三)支付事业部任何接触到保密信息的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泄露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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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单位客户、特约商户。

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国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单位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仅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特约商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特约商户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 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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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支付事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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