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事故案例分析

2022-07-18

第一篇:近年事故案例分析

近年来的煤矿典型顶板事故案例

近年来发生的煤矿典型

顶板事故案例

1、某矿某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大,采用俯斜式开采,不利于支护。由于处在初采阶段,在加强支护上考虑欠周,工作面初次放顶后,顶板岩石层、节理发育,且有小断层隐伏,形成不稳定状态,同时工作面用于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不同程度的存在漏液、卸压、失效等现象(由于日常管理不到位,对单位液压支柱的检测、维修不及时,使部分支柱不符合标准),致使对工作面顶板的支撑力不均,失去平衡,在顶板来压时,,造成支撑薄弱点局部冒落。

2、某矿某采煤工作面顶板岩性比较好,不易随时垮落,回采后采空区内悬顶面积过大,导致突然垮落,产生强大气流,顺槽内作业人员受到强烈的冲击而死亡。

3、某矿对采煤工作面形成的三角形顶板(顶板较硬不易垮落)实施强制放顶效果不好,没有发现顶板变薄的情况,也未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现场管理水平低;应用壁式采煤法没有先进的矿压检测手段,顶板管理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不高,未能预见复杂生产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致使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在继续推进过程中对顶板压力变化情况没有掌握,前方煤体顶板有原生裂隙,断裂的直接顶将变薄的工作面煤壁压垮,瞬间摧毁工作面支护。

4、某矿作业人员不顾采面变化带顶板破碎和支

1 架不稳的重大隐患,违章放炮,造成采面局部冒顶,使上部采观面采空区大量矸石沿急倾斜采面迅速冒落,导致采面上部空顶、支架受力不均被急剧下落的矸石摧垮,将采面上部躲炮的矿工全部埋住。

5、某矿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区,违章打眼放炮,造成采空区矸石下窜推垮抬棚,被堵埋在空顶下。

6、某矿采煤工作面大面积悬顶,已达到自然垮落极限,但无明显来压征兆,因支护稳定性相对较差,直接顶突然冒落横向推垮工作面支护。

7、某矿采煤工作面长时间空顶作业,顶板突然冒落,造成事故。

8、某矿与相邻煤矿同层开采,两个采面重合,上面没有事先与下面联系就起底放炮,造成上面透底,下面冒顶。

9、某矿综采工作面在松散顶板下扩帮超宽,支柱失效,翻眼来压,导致推垮型冒顶。

10、某矿采煤工作面在没有现场监督和编制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初次放顶,且初次放顶距离超过规定,造成大面积冒顶。

11、某矿采面上部三角带悬顶面积过大,工作面处于周期压力显现状态,没有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并且机组违章超前回柱割煤,采面超过最大控顶距造成冒顶。

12、某矿采煤工作面施工组织不当,条件好的地方先采完,顶板破碎处后采完,造成断层处应力集中,加之断层支护不力,造成冒顶。

13、某矿开采面局不合理,采面严重超宽,不按

2 规定进行支护,控顶距不达规定要求,发生顶板事故。

14、某矿某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时不按规程执行,且周围无关人员多,造成机尾端头顶板冒落,发生多人顶板事故。

15、某矿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措施未严格落实,现场没有直指挥者;未使用液压升柱器,导致支柱初撑力不足,支柱受压卸载发生漏顶。

16、某矿工作面推进至老空附近,老空压力大,顶板破碎难以控制,不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操作;且在放炮后未及时进行支护,以致发生漏顶。

17、某矿掘进工作面在断层处作业时,违反作业规程“加密支护、给长梁、放零炮”的规定,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且放炮拉底崩倒支柱,使支护强度降低,造成直接顶冒落。

18、某矿对地质构造复杂、断层、褶曲情况缺乏认识,对顶板应力变化规律不了解,采取措施不当,支设的支柱柱距过大,发生顶板事故。

19、某矿采煤工作面属于复合型顶板,在工作面开采后形成了离层,冒顶区顶板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三面空间的孤石,处理冒顶时缺乏有力的支护措施,加之煤层倾角大,发生推垮型顶板事故。

20、某矿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为俯斜开采,但实际上工作面下部多进9米,形成了6°的仰斜开采,且工作面局部超高。在顶板离层、硬帮出现断裂的情况下,不按规程规定支设戗柱,且在45米范围内分7个作业组,形成了密集作业,严重违反作业放顶间距不得小于15米的规定。在违章放顶的同时放

3 震动炮,造成顶板活动加剧,导致事故的发生。

21、某矿采煤工作面工人在回柱作业时,违反回柱操作程序,在工作面中上部留有51棚未分茬的情况下,上下同时回柱,造成复合顶板压力集中,致使翻茬回柱时发生冒顶。

22、某矿采煤工作面顶板由低强度的直接顶与高强度的老顶相结合,以及直接顶本身软硬相间而形成的复合顶板,容易在复合的弱面发生离层,且工作面倾角较大、支柱稳定性差,又受到某种推力或震动,导致发生推垮型冒顶事故。

23、某矿某采煤工作面上部距回风巷18米处,先冒落一块长4.6米,宽1.8米,厚0.6米,重约7吨的石块,石块下滑将工作面中下部支住推倒,顶板冒落,扩大了冒顶区域,造成大面积冒顶伤亡事故。

24、某矿顶板属于复合型顶板,下部岩石不易水解,上部岩石易于水解,上部岩石水解后内部破碎,给工人造成一种假象,放松了对顶板特性的警觉,工人在回金属摩擦支柱时,人工击锁,导致大块矸石垮落,打倒支柱,诱导顶板大面积推垮。

25、某矿采煤工作面回柱作业时,加强柱支设不全,造成局部范围棚子稳定性和支撑力削弱,致使发生推垮型冒顶事故。

26、某矿采煤工作面放处理伞檐炮后,没有认真进行检查,也未敲帮问顶,崩倒的4颗支住没有及时扶正,同时崩倒的支柱上方形成5米左右的空顶,加之煤壁附近存在与其平行的裂缝,造成顶板垮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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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某矿采煤工作面第一次放顶尚未结束,就进行跳跃式放炮,放炮震动破网带抽顶,未及时采取停止放炮进行刹顶的措施,抽顶面积不断扩大,网上松散岩石不断扩大,网上松散岩石下滑,支柱失去稳定性,造成推垮型冒顶。

28、某矿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先移动机头,后串抬棚的工艺程序不合理,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因顶板压力大,发生顶板伤人事故。

29、某矿采煤工作面放炮崩倒棚子后,未采取任何护顶措施。工作面断层处没有按规定做超前挡,也没有按规定用2米长的半圆木支护断层面,现场在处理倒棚时,违反由上向下的操作顺序,而是在空顶下冒险作业,导致发生事故。

30、某矿采煤工作面过地质带时震动炮打的过高、过深、留下不安全隐患,放炮后,对顶板及煤壁产生破坏,没有引起注意,煤壁片帮砸伤人员。

31、某矿采煤工作面缩溜子机尾时,将维护顶板的戗柱碰倒,虽重新打上,但促使顶板松动离层。缩溜子机尾后,没有按规定在溜子机尾里侧打木垛,只是打了戗柱,抵抗不住顶板动压的冲击,导致冒顶伤人。

32、某矿某综采工作面违反作业规程关于“出口棚保持3-5米,且必须一梁三柱”的规定,现场下出口只有2.1米,而且是一梁两柱,现场降柱时,未打替柱,且操作失误,同时缺少监护人,顶梁下落砸伤人员。

33、某矿采煤工作面顶板较为完整,在推采时出

5 现较大面积的悬顶。顶板周期来压时,沿煤壁切开,下沉量达500-600毫米,发生压垮型冒顶事故。

34、某矿采煤工作面顶板倾角由23°突然增大约50°,呈背斜构造,煤厚增到6-7米,随着采面的推进,回柱放顶次数增加,背斜构造部位的护顶煤经矿压作用,破碎间歇性的充填到采空区。从采面支架的第4-5根杠子的位置开始,棚顶逐渐形成空顶。顶板悬露面积依次增大,最终产生离层,当工作面第三次放顶时,可能正处于离层运动较强烈的阶段,所以由下到上回柱时发生从上往下的推垮型冒顶。

35、某矿采煤工作面违章放炮,在剩余22米没有正规支护的情况下,仍继续放炮4次,在放炮过程中,发现顶板抽条、掉渣、掉块没有认真处理,只打了几根临时支柱,又强行放炮,放炮总长度达35米。违反作业规程规定,支柱稳定性遭到破坏发生冒顶。

36、某矿采煤工作面顶板上部的硬岩即老顶有两端煤体支撑,不易变形,而较软的煤矸互层的顶板下沉量大,与老顶之间产生了离层,工作面在一次局部冒顶后发生大面积冒顶。(开切眼附近及局部漏冒顶区附近,属于复合顶板推垮型冒顶事故)

37、某矿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长,顶板下沉量大,直接顶已经与老顶离层,在回收木柱时产生动压,在支护强度减弱的情况下,致使直接顶局部冒落造成事故。

38、某矿采煤工作面移溜子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错误的先回掉了中间柱,再打斜撑。在准备移溜子时,各茬都动手回掉了部分中间柱,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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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棚仅留一根中间柱,斜撑也不是每根都打,在移溜子时不是边移边迅速补齐中间柱,而是当溜子移动至

七、八茬交界处,缺中间柱长达24米的情况下,继续指挥移溜子,使工作面的支护密度显著减少,支撑不柱顶板,发生压垮型早冒顶事故。

39、某矿工作面接近向斜轴部,受拉伸挤压作用造成断裂构造较多,但在掘进送巷道时看不到明显标志,支护方式按照常规进行,当老顶大面积整体脱落时,工作面支护强度不够,支架整体性差,造成冒顶推垮工作面事故。

40、某矿采煤工作面机尾处混合作业,人员集中,又在未打起新木垛的情况下,强行拆移受压木垛,造成顶板松动,来压;加之副巷机尾处支护不力,缺口无支架,造成冒顶事故。

41、某矿采煤工作面在推进9米处的中、下段第三次放顶时发生冒顶,冒落高度3.6米,其矸石不能充满采空区,形成采空区悬顶。上次的小冒顶将工作面顶板切断,而顶板由于开采后下沉,形成离层。冒顶区顶板实际已经形成了四面切断的孤石。又由于工作面内三个断层和一个冒顶区都没有一个管理顶板的特殊措施,在另外一个小冒顶的动压牵动后,造成大面积冒顶。

42、某矿采煤工作面在作业过程中私自改变作业规程中对初次放顶时特殊支架的相关规定,消弱了控顶能力,发生顶板事故。

43、某矿采煤工作面在回柱前,沿采空区边没有打临时支柱或增加木垛,原打的木垛打的不实。当回

7 柱工叫采煤工人撤退时,未等人撤退完就用锤打,结果顶板来压,加上木垛没有支撑作用造成冒顶。

44、某矿采煤工作面放炮方法错误,造成压力集中,工作面放了12个底炮,1个腰炮,使额头煤严重,另外在14米的范围内只挂了4根梁,造成空顶,使该处发生金属网下拖,形成顶板压力的突破口,加之初次放顶后,大顶未下来,金属网也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剪破,造成受压后网兜整体向采空区侧移动,造成推柱冒顶事故。

45、某矿采煤工作面采宽达12米,经过两次放顶,仅伪顶和直接顶部分冒落,老顶一直未下,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反而将作业规程上用双排密集支柱改为单排,加上支柱支设质量不好,顶板来压时支撑不住顶板,密集起不到切顶的作用,推垮工作面。

46、某矿采煤工作面回柱作业时乱开口,规程规定从中间往两头回,现场却在机尾部多头回柱,最后导致在只有几根支柱支撑顶板的中间横 收尾时,顶板压力集中而塌落。

47、某矿采用严重丧失承载力的不合格支柱,而且支柱型号不一,混合使用,使支柱承压不均,支柱支设不到位,迎山角不够,柱距过大,发生局部漏顶事故。

48、某矿综采工作面割煤机与移输送机距离长,远远超过规程规定。且输送机巷缺少支柱多,空顶长度达56米,落山侧放顶不彻底,加之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不达要求,发生漏顶事故。

49、某矿开采区处于两个已采区中间,正是受支

8 撑压力状态,顶板压力较大,对此既没有做彻底放顶,又没有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以致顶板大面积冒顶。

50、某矿采煤工作面擅自改变放顶方式,规程规定每循环浅眼强制放顶一次,实际上采用台阶式放顶,每循环打顶眼半部,放顶步距增大,致使前半部老塘留有悬顶,顶板来压发生事故。

51、某矿采煤工作面割煤与回柱存在平行作业情况,对工作面发生的片帮漏顶及靠煤壁顶板裂隙等顶板来压的预兆没有引起重视,导致漏顶伤人。

52、某矿采煤工作面采空跨度大,达12米时才初次放顶,支柱多数不使用升柱器,支撑力不够;且工作面分组回柱方法不对,从两头向中间回柱,造成顶板压力集中,发生推柱伤人。

53某矿对旧采空情况不清,回收煤柱没有严格计划和科学依据,在此情况下,把原来用支撑顶板的浮煤全部清出,并开采部分残留煤柱,使煤柱对顶板支撑面积越来越小,采空区面积越来越大,当顶板压力大于煤柱承载力时,顶板塌落。

54、某矿采煤工作面回柱作业滞后,造成机尾部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控顶距为5.6米,实际达到7.2米,拉下10余米柱子未回,致使尾部顶板压力增大,发生顶板事故。

55、某矿采煤工作面距机头63米处,在循环收口期间,支柱卸载后顶板冒顶压住支柱,回柱工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未仔细观察顶板动态,也未采取措施进行揭发拽柱,急于回柱放顶,顶板二次冒落,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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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某矿综采工作面转载机机头处,在拉转载机时由于转载机的机头离顶板距离不够,拉不出转载机,在顶板不好的情况下,没有先支后回,提前摘梁回柱,顶板漏顶伤人。

57、某矿某巷道掘进期间在开口处没有按照施工措施架设双抬棚,造成抬棚架设不牢,垮塌冒顶。

58、某矿某施工队组违章作业,擅自在巷道内施工水仓,且未在水仓开口处加打锚索或架抬棚,致使该段巷道跨度加大造成冒顶。

59、某矿某地段由于顶板节理发育,加之有顶水,再加上水侵煤底变软,将抬棚扭倒发生冒顶事故。

60、某矿在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对开口两侧的支架没有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开口时也没有按规程规定打浅眼,放小炮,而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是在空帮顶下作业,造成顶板事故。

61、某矿掘进工作面摆正长梁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先支后回,减少了棚架的承载能力,致使顶板冒落。

62、某矿掘进工作面顶板岩性变化,原先锚杆和套棚加固支护的办法失效,采用锚梁支护时,其钢筋梁短,致使两肩窝空,顶板控制不力,发生事故。

63、某矿采煤工作面支护数量严重短缺造成冒顶事故。

64、某矿掘进巷道顶板由石灰岩改变为泥岩后,没有采取相应的补充措施,用原来的临时支架形式,无法控制顶板,发生冒顶事故。

65、某矿煤掘工作面施工前,只穿2根铁梁代替抬棚,在压力集中的情况下棚子质量低劣,在没有任

10 何支护的情况下放了一遍炮,造成空顶面积增大,同时下帮出又出现断层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顶板事故。

66、某矿采煤工作面在顶板有裂隙的情况下,空顶距离超过有关规定,工人在下面休息时又不注意观察顶板,导致冒顶伤人。

67、某矿巷道中喷浆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喷浆体多处开裂,开裂后未进行任何处理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致使喷体突然掉落。

68、某基建矿井冬季进行井筒掘进施工作业时,未采取保暖措施。因天气寒冷,冻住碹体,造成施工质量差,在掘进过程中碹体受到震动发生坍塌伤人事故。

69、某矿某综采工作面倾斜角度大,顶板破碎,支架高差大,未及时安排人员调整处理,漏矸砸伤人员。

70、某矿采煤工作面工人在休息时,未观察顶板情况,且跟班安全员巡视检查不到位,顶板脱皮掉落砸伤人员。

71、某矿某采煤工作面顶板压力大,落山排支柱迎山角度差,顶板产生裂隙,工人在移溜过程中不注意观察顶板,导致顶板冒落伤人。

72、某矿综采工作面支架咬架,前探梁低头,溜子塌凹,队内安排两班处理倒架,但只有一个班处理,另外一个班急于出煤,加之进刀方式不对,处理倒架方式不妥,没有利用好侧护板,出现严重倒架影响生产长达一个月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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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矿综采工作面初采割煤后未及时拉架,空顶时间长,且工作面出现落差达两米的断层没有采取专顶措施,放松初采过断层的管理工作,顶板离层掉落伤人。

74、某矿综采工作面超前维护套板梁打戴幅点柱时,因顶板不平,有裂隙离层情况,支设戴帽点柱破坏了顶板岩性,导致在降柱过程中顶板岩石垮落。

75、某矿采煤工作面顶板条件差,有构造且直接顶离层的情况下,出现局部漏顶,由于勾顶不严,在加循环柱时顶板垮落。

76、某矿综采工作面回撤支架时,工作面擅自改变拉架作业方式,使用斜坡绞车向外拉架摆向时,没有采取防止支架插梁滚动、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冒落的安全措施,工人进入工作地点观察支架情况时,未仔细观察顶板情况盲目进入,顶板突然垮落造成事故。

77、某矿某综采工作面停产检修采煤机时,在没有任何防止片帮措施的情况下,工人盲目进入煤壁与采煤机之间作业,煤壁片帮砸伤作业人员。

78、某矿某采煤工作面初采过程中,断层附近顶板支护强度不足,采煤机割煤后,人员进行支护作业时,破坏了原有的支护平衡,伪顶整体垮落,将作业人员砸伤致死。

79、某矿在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下用轨枕打“支杆”来提高支架底座箱,致使支架悬空,“支杆”打滑跌倒,工人在扶“支杆”时支架顶梁继续下降,将其挤压在电缆槽上致死。

12 80、某矿在构筑密闭墙时,现场多处存在喷浆体开裂,施工人员敲帮问顶制度执行不严,找帮和顶开裂的喷浆体时,没有找净,也没有采取其它防范措施,喷浆体突然掉落造成事故。

81、某矿炮采工作面作业人员在处理伞檐时方法不当,处理工具长度不足,致使煤壁片帮躲闪不及,发生事故。

82、某矿采煤工作面回柱操作过程中,第四排支柱部分支设不规范,顶梁严重倾斜,而支柱支设角度不力,只有两个柱爪与顶梁相接触,当顶板突然来压时,致使支柱倾倒伤人。

83、某矿回采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发育,拉跳面开切眼时,因拉切眼贯通处理不当,没有按作业规程、生产任务规定把“在贯勇位置打贯通架棚”落实好,接近切眼贯通时,炮眼装药量过多,致使贯通时上巷倒棚冒顶。在人员处理冒顶时,处理方式不当,没有专人观察顶板,且没有将贯通冒顶的煤矸清理净,退路不畅,致使灾害扩大。

84、某矿采煤工作面单人操作移置端头长钢梁,导致冒顶伤人。

85、某矿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在机尾煤帮侧靠一根单体液压支柱戗住机尾的边缘往起提机尾时,将跨溜棚落山侧的一根柱撞歪,大梁及顶煤下落伤人。

86、某矿综采工作面遇构造塌顶,在处理塌顶的时候,现场没有专人监护顶板和煤帮的变化情况。敲帮问顶制度执行不彻底,煤帮塌矸伤人。

87、某矿采煤工作面顺槽压力大,移架时导致工

13 作面溜则机头后移,推动打在机头旁π型梁下的单体柱上,单体柱缺爪滑脱,发生倒柱漏顶伤人事故。

88、某矿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钢带上的锚索退锚后,顶板压力集中在未退锚的8.3米锚索上,使锚索承载力达到临界状态,在预紧过程中,突然断裂,同时在退锚过程中,没有在带托梁的8.3米锚索下支设临时柱,导致顶板垮塌。

89、某矿采煤工作面在降架时,未按规定撤人至工作面,在端头支护形式及强度不能满足特殊条件下顶板支护要求的情况下,发生冒顶。

90、某矿采煤工作面进风顺槽回撤密集支柱时,工人违章进入切顶密柱以里空顶作业,也没有按照“回撤密集支柱时必须先难后易”的规定,且存在单人操作现象,造成顶板垮落伤人。

91、某矿采煤工作面采上坡,支架接顶不好,端面距大,长时间空帮,造成煤帮压力增大,又没有进行有效支护,工作面大面积滚帮,滚落的煤将清煤工埋压。

92、某矿采煤工作面清煤工在放炮后以及开始挖煤前,对工作面煤壁活炭没有进行例行检查和处理,对隐患视而不见,存在侥幸心理,违章作业,煤壁片帮导致发生事故。

93、某矿在修复巷道时,没有在需维护的棚梁及修护两端的棚梁下架设抬棚,加强支护。棚梁间缺乏撑杆或拉杆,棚梁各自单受力,未形成整体支护。新架设的棚梁与顶部岩石接顶不实,离层的大块岩石使棚梁扭斜失去支撑力。继而推倒相领的各自的支护,

14 造成冒顶。(巷修)

94、某矿综采工作面下拐头支护抬棚梁太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过高,相对间隙减小,工作面刮板机上的大矸在挤推力的作用下顶掉抬棚梁,砸住过往行人。

95、某矿回采工作面使用的摩擦支柱由于长期未检修,失效支柱多、工程质量差、该支不支,顶板来压时,支柱降落造成冒顶事故。

96、某矿掘进工作面顶板出现0.5米的正断层后,现场只使用两根安全点柱,撅顶道没有挪到迎头,上方空顶未接,施工人员在迎头顶板未有效支护的情况下施工锚杆。顶板草帽滑在无支护的情况下冒落伤人。

97、某矿一个四岔口位置,假顶暴露面积较大,支护质量差,顶板来压增大时巷道支护难以平衡顶板来压,造成木棚瞬间被摧毁、假顶撕裂、顶板冒落压住施工人员。

98、某矿掘进巷道受一条与巷道走向平行几乎一致断层的影响,煤层赋存极不稳定,层理紊乱,放炮后顶板岩石随断裂离层,造成工作面顶帮压力增大。现场虽然按规程要求缩小棚距,并有前探支护,但由于顶板岩石破碎,矸石从前探梁空隙间掉落,砸在被害人头部。

99、某矿掘进工作面断层破碎带附近扶棚滞后,也没有按照规定的数量和位置及时扶棚,造成迎头空顶距过大,致使断层破碎带岩石松动冒顶。

100、某矿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在拉棚前没按照

15 规定在拉棚前后5棚上打点柱加固,致使前后5棚直接被推倒,造成冒顶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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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矿维修作业人员图省事,未采取支辅助棚等可靠防护措施,违章冒险作业,在更换十字口高度不足抬棚时,用千斤顶抬棚梁,千斤顶滑落导致顶板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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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基建矿井作业规程规定井帮临时喷浆厚度为10公分,但施工队组没有严格按照规程规定执行。导致半帮局部地点喷浆厚度不足,个别地点存在岩石外漏,造成掉矸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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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矿掘进工作面掘进期间临时安排维修棚子时,没有按照规定采取维护措施,只是要修棚的梁下打了两根临时柱,且支设质量低劣,导致发生漏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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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某矿采煤工作面切眼贯通时产生高差,原支护2米范围内的锚索失效,形成空顶,在补打锚索时,发生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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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矿掘进工作面工人处理迎头危岩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盲目作业,且站立位置不当,正对危岩捅撬,危岩滚落,砸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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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某矿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超距离割煤,并在支护不全的情况下铺联网,顶板来压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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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某矿掘进工作面顶板破碎压力大,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张紧锚索,加强锚索数量不够,顶板离层。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违章作业,顶板冒落将人埋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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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某矿采煤工作面受无炭柱和尾巷动压影响,

16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掌头节理裂隙发育、顶板压力大,支架整体稳定性差,直接顶冒落撵倒支护,将作业人员埋压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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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某矿掘进面未采用“棚梁联锁”防倒棚装置,迎头爆破后未使用超前支护,直接顶离层下沉,孤石掉落,产生冲力,推倒棚梁,发生大面积冒顶。

110、某矿采煤工作面掘切眼时突然遇断层,煤体变薄、疏松变软,直接顶破碎,导硐内空顶部分煤顶发生小面积垮落后,逐步向周围扩散,永久支护上方漏矸,锚杆支护失效与煤体渐渐垮落下来,采取的加强支护措施不力,造成冒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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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矿在掘进巷道时遇到顶板破碎,忽视了设计中遇到顶板破碎时应缩小锚杆间、排距的条件,实际施工过程中与规程措施不符,超空顶距作业及现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造成局部冒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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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某矿在掘进过程中连续掘进十多余米,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设锚索,(作业规程规定锚索应紧跟工作面,每1.6米打设一根锚索)致使煤顶与岩层之间离层,导致煤顶整体垮落造成冒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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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某矿在掘进贯通处达到8m2空顶的情况下,在空顶区内未进行有效支护及处理,顶板完全不稳定的情况下,违章、盲目进入空顶区内救人,顶板再次冒落,导致两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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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某矿一施工作业地点,在进行矿帮、起底、换棚施工时,未按照施工措施要求进行作业,既未使用摩擦柱加强支护,又未正确使用临时支护,班长违章指挥,工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冒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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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某矿两巷道贯通形成了十字巷道,造成顶板压力集中区,由于装药量大,打到了部分点柱使顶岩架空,受放炮的剧烈震动,造成顶板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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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某矿改扩抬棚时,由于多次放炮震动,破坏了原顶板冒顶区的相对平衡和稳定,导致冒顶范围扩大,大块岩石移动将抬棚摧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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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某矿掘进工作面迎头临时支护不符合规格要求,现场前探梁无效,临时棚接顶不实,顶板离层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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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某矿掘进工作面放炮后未及时进行临时支护,大断面变小断面留有伞檐,伞檐掉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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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某矿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临时支护不好,在软岩层中放炮,破坏了岩体稳定性,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浮石清除不彻底,导致浮石掉落伤人。

120、某矿漏顶维护不彻底,接顶不实,背顶不实,背顶不严,空顶的隐患未消除就继续施工,以致空洞顶煤受到放炮震动后大量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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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某矿在施工交叉口抬棚时,不按作业规程的要求架设,造成放炮时将支护构件被崩松动,降低了支护能力,且放炮震动使顶板离层更加明显,压力增大,顶板冒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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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某矿掘进工作面在空顶超过规定的情况下,违章打眼放炮,造成放炮崩歪三架棚子。扩大了空顶面积,在未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情况下,便盲目扶棚,发生冒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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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某矿掘进工作面棚子不接顶,顶板离层悬浮,翻棚分次进行,增加顶板的活动量,顶板掉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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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某矿掘进工作面遇断层,断层因受放炮震动、空顶等因素的影响已经失去平稳,顶板沿断层面下滑冒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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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某矿掘进工作面空帮空顶,致使放炮崩翻棚,空顶面积过大压力向前后推移,集中在前边煤壁和后边支架上将棚推翻,造成长距离大面积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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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某矿巷道受采动影响变形喷层开裂,没有及时进行维护,在失修巷道内工作,造成漏顶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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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某矿工作面棚上空顶大,棚子搭梁棚,顶板松散浮岩处极不稳定,受工作面放炮震动等影响,松散岩面失去平衡,对支架产生强大冲击压力,造成突然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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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某矿巷道遇地质构造,未按规程规定采取加强管理措施,导致顶板混凝土喷体脱落,砸伤作业人员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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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某矿掘进工作面不按质量标准施工,支设棚子规格质量低劣,造成长时间大面积空顶,顶板垮落。

130、某矿在巷道贯通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贯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因棚梁上的木垛未接顶,棚腿未连锁,顶板长时间处于无支撑状态致使悬顶垮落,将棚子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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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某矿巷道支护工程质量低劣,巷道中使用的构木为回收复用的构木,因年长日久,抗压强度达不到要求,加之金属网连接不牢,密度不够导致冒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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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某矿在地质构造变化地段施工时,措施针对性不强,同时锚索、锚杆的施工质量差,在断层的影响下顶板破碎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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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某矿因巷道成型质量不好,部好地段巷道冒高,在进行砌碹时在碹拱上方支撑木垛,因木垛驾设不合格,起不到支撑作用,在顶板来压时压倒木垛、压塌碹拱发生伤人事故。其中相关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对巷道砌碹质量验收不认真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第二篇:我国近年校车事故记录

校车事故专题

1、2013年2月20日江西进贤县境内的316国道上幼儿园校车与油罐车剐蹭侧翻,10余幼儿受伤。据悉,事发时,一辆由抚州往南昌方向的油罐车途经316国道进贤县文港镇路段时,与一辆从斜侧面驶出的幼儿园接送车发生剐蹭,随后幼儿园接送车侧翻,车内不少小孩受了伤,多为脸上、鼻子或头上有伤,还有两个孩子已爬不起来。经医生检查,受伤的10余名孩子多是软组织挫伤,无明显的脏器功能损伤,也就是说都没有生命危险。

2、3月26日,湖北省天门市一私立幼儿园一辆核载31人实载26名学生的校车发生侧翻,致车上3个学生受轻伤。26日16时30分左右,天门市一私立幼儿园一辆核载31人实载26名学生的校车发生侧翻,致车上3个学生受轻伤。校车侧翻后,附近村民迅速赶到现场,将车内的孩子逐个抱出车外,几辆路过的小车也都停车,将孩子们送到附近江汉医院检查、治疗。其3名伤者都是皮外伤,无大碍。

3、4月12日,苏州一校车常州翻车致5人重伤。 12日下午2点左右,一辆苏州牌照大巴车途经沪蓉高速常州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出事的是苏州国际外语学校租赁的某公司旅游大巴车(34座),当天由于周末,护送学校学生回南京,途经沪蓉高速常州段时发生车祸。车上载有15名学生、1名老师及1名驾驶员,事故造成1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4名学生和一名老师伤势较重。

4、4月22日,佛山南海九江镇民办学校嘉华学校的一辆校车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挂车,造成车上学生1死9伤。4月22日清晨7时15分许,佛山南海九江嘉华学校的一辆载着21名小学生的校车驶过九江战备码头时,在惠民路九江酒厂外路段疑因避让一辆摩托车突然向右变向,不幸撞上路边停靠的拖挂车。拖挂车的底盘像一把利刃,撕开校车右侧“肚腹”,造成车内一名7岁福建籍的林姓小学生死亡,另外9名小学生分别受到不同程度骨折和擦伤。

5、4月24日,湖北汉川一辆送垌冢镇中心小学学生上课的面包车,过汉北河大桥1公里处,冲下马路的水沟,2名学生受伤。2013年4月24日清晨,一辆送垌冢镇中心小学学生上课的面包车,由青年村开往垌冢的途中,过汉北河大桥1公里处,冲下马路的水沟。事发当时,面包车上有6名学生和2名家长。事故发生后,汉川垌冢中心小学校长和教育组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6名学生送往应城市人民医院做CT检查,除2名学生有轻微擦伤外,另外4名学生均未受伤。

6、5月4日,河南郸城县新世纪中学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在县城东北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死5伤。2013年5月4日13时10分许,李某驾驶豫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郸城县北环路马胡庄村时,与大货车追尾,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上6名郸城县新世纪中学学生受伤。在15时55分,学生雷娜(女、13岁)经抢救无效死亡。

7、2013年5月22日早7时许,辽宁凌源市四合当镇郑杖子村发生一起重大的校车翻车事故,其中有两名儿童重伤,轻伤数名。据了解,当时车上有39名小学生,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有二名儿童重伤,轻伤数名,轻微伤二十多个,车祸现场非常惨烈。据说,当时孩子乘坐的客车为荷载26人,而乘坐的孩子达39名之多,属于严重超载。客车为营运淘汰车辆,司机的驾驶证为B1证,不能驾驶26座客车。事故发生后,没有交警处理,而是地方瞒报,现在所有的孩子治疗费用是肇事司机在承担。

8、5月23日,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廖寨村一民办幼儿园发生一起校车闷死幼儿事件。5月23日早上幼儿园老师和校车司机接学生来校时,将一名3岁多李姓幼儿遗忘在校车上,下午送学生回家时,发现该幼儿被闷死在校车内。

9、6月17日,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民办宝宝幼儿园一幼儿被遗忘在接送车内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7日,德兴市花桥镇民办宝宝幼儿园一幼儿被遗忘在接送车内致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德兴市相关部门介绍,这名幼儿名叫徐亚曦,男孩,现年5岁,家住德兴市花桥镇盘龙桥村。他家离幼儿园约4公里,每天都乘坐幼儿接送车往返。宝宝幼儿园接送车驾驶员尹春华,和幼儿园的法人邵红英是夫妻关系。事发当日上午,尹春华将幼儿接送至幼儿园后,环顾车内,没有发现幼儿,以为幼儿全部下车,遂将车子开至家中锁好离开。下午,尹春华准备开车送幼儿回家时,发现徐亚曦昏迷在车内,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0、6月27日,广西博白县文地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卡车和一辆柳州五菱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27日上午7时10分左右,一辆面包车开到青河村潘垌队路段时,与一辆大卡车发生相撞。据了解,面包车是街上一家幼儿园接送孩子的专车。事发时车内载着12名小孩子,有一名小女孩不幸当场遇难,还有两名小孩子受伤严重。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我国近年校车事故记录

江苏校车侧翻12死11伤

最新消息 至13日凌晨2时许,徐州市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校车侧翻事故又有3名学生抢救无效死亡,致使事故遇难学生数上升至15人。

江苏校车侧翻12死11伤

12日18时许,徐州市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发生一起校车侧翻事故,截至晚10时30分事故已造成12人死亡。据了解,该校车属于张后屯村中心小学,校车是为了避让一电动车发生侧翻。有关部门正在紧急施救,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河北固安校车超载侧翻6名学生受伤

12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河北省固安县106国道55公里处发生一起小客车侧翻事故,事故原因为小客车超载行驶中突发爆胎导致车辆侧翻。车内乘客均为学生,无死亡和重伤。

福建泉港一幼儿园9座校车实载23人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的消息证实,11月28日上午,该队交警在辖区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核载9人的幼儿园校车,实载23人。随后,交警调来车辆将孩子转运到幼儿园,然后依法处罚了驾驶员。

湖北校车核载11人实载36人被查

11月23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在襄州区园林路查获一辆核载11人,实载36人的幼儿园校车,其中幼儿34人,司机、老师各一人。该车是北大之星幼儿园的校车,襄州区交警部门称,该校车司机最高可被拘留15日。

新疆昌吉查处3起校车严重超载现象

18日记者从昌吉市获悉,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了学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违规“黑校车”,严禁农用车、三轮车、报废车等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在检查过程中,处理了三起超员现象严重的校车,下发整改通知书。

北京朝阳一幼儿园签保证“不用校车”

朝阳区来广营乡奶东村明日之星幼儿园现“豪华校车”,6人座的商务车内挤进37名孩子。另一所幼儿园老师透露:“前两天刚开了会,要我们签保证书:保证不使用明火、保证不用车接送孩子……”

甘肃正宁幼儿园校车事故20人亡

11月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一大翻斗运煤货车与当地幼儿园接送车迎面相撞,造成20人死亡。发生事故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其中校车司机与4名幼儿当场死亡,另有15人送医不治身亡。

广东梅州小货车充当校车站50学生

9月5日下午4时许,广东梅州市五华县郭田镇某小学放学,一辆限载半吨的小货车从县道疾驰而来,车厢围了铁栅栏,上面居然站了50多名学生。

江西万载一大货车压瘪幼儿园校车致一死两伤

11日上午,江西省万载县一辆满载石子的大货车与一辆幼儿园校车发生碰撞,造成校车司机当场死亡。所幸事发时,大量等待接送的幼童还未上车,但造成一名3岁男童和一名老师受伤。

北京莲石路超载校车撞围挡致幼儿一死三伤

3月14日上午,莲石东路门头沟路段小园村路口处,一辆载有81名幼儿园师生的大巴由东向西行驶遇情况躲闪时,撞上道边施工围挡,一根钢管插入车内,一名幼儿园工作人员和一名幼儿死亡,3名幼儿受伤。

湖南衡阳“校车”坠河14小学生亡

2010年12月27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一辆送小学生上学的三轮车坠河。据该县党政门户网站发布的事故通告,截至当晚6时30分许,事故共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6人受伤。事故车辆司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北京顺义一校车被撞两小学生受伤

2010年9月6日上午七时许,顺义天竺东路,一辆中巴校车与一辆QQ车相撞,两名小学生受伤,无大碍。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之中。

广东汕头校车事故10死亡9伤

2010年4月6日16时多,广东省汕头市南滨路发生一起汽车连环相撞,一技工学校校车与一辆散装水泥罐车和一桑塔纳小轿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重伤。

广西梧州幼儿园校车撞大货

2009年12月23日早8时许发生的梧州市藤县天平镇境内幼儿园校车事故,导致6死2伤。死者中除1名司机和1名女老师外,其余为3名男孩和1名女孩,另2名女孩受伤。

第三篇:媒体盘点近年“三桶油”重大事故

2010年7月17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事故现场。

2011年3月20日,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因生产工艺未及时调整致硫化物泄漏。 3月21日,上海浦东北路,一位市民骑车经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炼油厂。

2011年7月11日凌晨,大亚湾石化区油库发生爆炸,火光冲天。

2011年7月16日,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厂区内1000万吨常减压蒸馏装置换热器泄漏着火。

2011年08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突然发生火灾。

2012年3月27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中石油输油管道发生漏油事件。工人师傅正在清理现场漏油。

2012年5月28中午,位于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的惠州兴达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一个容量为3000立方米、实际存储有900立方米苯乙烯的储罐起火。 储油罐上侧不停的冒出火焰,储油罐周围都被烧的爆起铁皮 。

2013年11月22日,青岛,黄岛区输油管线泄漏爆燃。

第四篇: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危机在国际、国内反响越来越强烈。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更是多事之秋,“苏丹红”、“红心蛋”、“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由于世界各地频频发生的疯牛病、口蹄疫等动物性传染疾病以及大肠杆菌、二恶英污染,各国消费者对肉制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欧洲、北美、日本对动物性食品的安全以及兽药残留均高度重视。

1、英国疯牛病危机。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疯牛病爆发流行期,主要的发病国家如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疯牛病事件全球瞩目。1996年3月20日,英国首次承认人吃了疯牛羊肉感染“克—雅氏病”。

2、瘦肉精事件。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相继发生多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据记者调查,添加瘦肉精是养猪多年来的潜规则,而监管部门似乎无力遏制。

2002年7月14日,遵义科新农牧研究所畜禽饲料保健厂生产的“元林牌”复合预混料55吨猪饲料被重庆质监部门查出每公斤含有0.14 mg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经查:瘦肉精原料是江苏金坛人陈长松加工的,后又卖给了上海人朱伟,朱伟又转手倒卖给浙江杭州的吴胜、吴晓兄弟,吴胜、吴晓在地下加工点加工成瘦肉精饲料出售,遵义科新农牧研究所畜禽饲料保健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了这种瘦肉精饲料,后在重庆市场销售时被发现。遵义“瘦肉精”案, 名列2002年全国10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案件第三位, 也是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当年督办的3起案件之一。最终:吴胜、吴晓、朱伟分别被判处4年、3年零6个月以及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1万元。陈长松在逃。

2005年9月26日在上海进行的一次赛外飞行检查中,中国上海游泳队运动员周洁的尿样中被发现含有违禁“瘦肉精”,这是个别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养殖户暗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喂养食用动物,周洁可能是食用了没有经过严格检疫检验的肉类致。

2006年8月1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一间小五金厂5名工人,因吃了瘦肉精超标1000倍的猪肝而引起中毒。

2006年9月,一批来自浙江海盐县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导致上海9个区336人次中毒,引发此次食物中毒的“罪魁祸首”,居然是一批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的猪肉及猪内脏。

2009年2月21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邓某在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金戎生猪交易市场内,租用同案人蔡某在该市场内的档口,雇佣同案人肖某、刘某二人,企图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60多头卖出。案发后,主要犯罪嫌疑人邓某潜逃,同案人蔡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月24日被白云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截至3月18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3人涉嫌喂食、销售含“莱克多巴胺”生猪。

2009年5月3日,广州天河牲畜批发再次查获36头瘦肉精生猪。这批生猪来自湖南邵阳,相关猪贩称,分别是从当地五个养殖地收购而来。4日晚,36头病猪已全部由市卫生处理场拖走,进行无害化处理。2009年04月,素来以质量著称的全国肉制品龙头企业“雨润”,万万没想到会栽在午餐肉上。安徽省质监局近日通报,阜阳“雨润”、合肥“腊味思”各有一批次午餐肉和腊肉检出含有禁用物质“瘦肉精”。《每日经济新闻》从安徽省质监局获悉,雨润集团昨天已将问题午餐肉全部召回并销毁,而合肥“腊味思”的该批次产品也未流向市场。

2010年9月初,广东省深圳13人因食用含“瘦肉精”的蛇肉而中毒。

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从事件曝光至 2011年5月20日,新乡、焦作、济源三地共立案侦查43件93人。以涉嫌非法经营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共立案侦查32件72人。其中5人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分别被审处15年、14年9件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犯罪共立案侦查11件21人,其中,检验检疫人员19人,食品厂采购员2名。判处检疫人员王二团有期徒刑6年,杨哲有期徒刑5年,王利明有期徒刑5年。

此外,我国还有不少运动员与瘦肉精扯上关系。

2005年,上海游泳队15岁小将周洁在飞行药检中查出摄入“瘦肉精”。

2008年5月,中国游泳名将欧阳鲲鹏也被查出了摄入克仑特罗,从而无缘北京奥运会。 2009年全运会前,400米栏选手欧勇健因“瘦肉精”遭受处罚。

2010年5月,柔道奥运冠军佟文也在柔道世锦赛中涉嫌使用“瘦肉精”。

2010年9月,中国香港羽毛球名将周蜜同样因“瘦肉精”被禁赛两年。

3、红心鸭蛋事件。2006年11月,河北“红心鸭蛋”事件先后查出全国多家企业生产的咸鸭蛋中检测出含有“苏丹红”。公安机关依法对向养殖户销售“苏丹红”的鸭蛋经销商朱来永等3人刑事拘留。

4、多宝鱼事件。2006年11月17日,上海的一项抽检结果显示,申城市场上销售的多宝鱼(学名大菱鲆)药物残留超标现象严重,所抽样品全部被检出含有违禁药物,部分样品还同时检出多种违禁药物。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先进养鱼场、山东省烟台百佳水产有限公司、山东省日照市泰达水产养殖场等3家企业,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了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兽药。山东省海洋渔业部门正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3家企业及产品予以停止销售、监督销毁和罚款等处理。

5、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9月,一系列因食用而患肾结石的报道铺天盖地袭来,三鹿奶粉一度成为众矢之的。迅速地,三鹿奶粉在全国发出了召回令。之后的检查让整个乳品行业都蒙羞,因为有南山、三元、雀巢等22家491批次婴幼儿奶粉被检出含有数量不等的三聚氰胺,召回、道歉、声明。截止11月20日,依然有1000多名婴儿因服用被污染奶粉引发肾脏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在此之前,已经有50741名婴幼儿恢复健康,出院回家,另外还有四名婴幼儿死于毒奶粉引发的疾病。

三鹿奶粉事件,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的请求。给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行政记大过处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

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免去石家庄市分管农业生产的副市长张发旺的职务,同时免去石家庄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的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免去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和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的党内外职务。行唐县畜牧局局长王清泽行政记过,行唐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韩东华行政记大过,正定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仝锡朝行政记大过,市质监局新华分局局长王琳岩行政警告,行唐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局长宋军良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正定县工商局曲阳桥分局局长王丰进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正定县工商局车站分局局长曹伟

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身份处分,行唐县副县长董素平行政警告,正定县副县长冯立业行政警告。

判处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多万元。原三鹿集团高管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三鹿集团高管杭志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三鹿集团高管吴聚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制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销售“蛋白粉”的张彦章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高俊杰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薛建忠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张彦军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肖玉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耿金珠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6、海南毒豇豆事件。201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武汉市农业局在抽检中发现来自海南省英洲镇和崖城镇的5个豇豆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消息一出,全国震惊。毒豇豆事件13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三亚市委决定,给予市农业局调研员庞世卿全市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市农业局局长宫建国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处分;给予市农业局副局长兼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罗宏伟停职检查六个月处分;免去黎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的职务处分等等。同时省工商局党组给予三亚市工商局崖城工商所长等人作出免职处理,还责成陵水县工商局相关副局长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7、青岛毒韭菜事件。2010年4月2日至9日期间,华中、抚顺路、城阳三大蔬菜批发市场共检出农残超标韭菜1930公斤,其来源来自山东潍坊高密的夏庄镇、河崖镇及潍坊寿光的稻田镇等地,检出有机磷残留严重超标,造成9名人员中毒。

8、牛奶黄曲霉毒素超标事件。

2011年1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产品被检出黄曲霉毒素M1超标140%。蒙牛事件殃及A股,多名蒙牛高官被免。

2012年7月20日,广东公布了近期抽检5批南山奶粉含强致癌黄曲霉毒素M1 超标,问题奶粉将全面召回销毁,厂家被勒令停业整顿 。

第五篇:近年,集体合同案例

篇一: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

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

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篇二: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 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 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

六、周日为公休日。如果在周

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 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 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

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一般劳动合同具有准法规的效力,其所确立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于一般劳动合同内容的基准线。 法条链接:(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案例六:

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问:

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篇三:集体谈判比赛决赛案例 利德家具公司烟台工厂集体谈判案例

在本案例后面附录有多张表格,对于开展集体谈判的利德公司烟台工厂的背景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中包括本单位和本地区工种类别及工资情况、行业工资概况、公司财务状况、最近签署的集体协议的内容。

这些信息是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在形成集体谈判策略时必须要考虑的信息。所以,谈判的背景和模拟谈判环节的设定代表了真实的劳资集体谈判过程,其中,工人和管理方均试图达成协议而不需要求助于罢工或闭厂,但是需要争取各自最大的利益。 公司情况

烟台利德家具公司始创于1982年,专注于家具产品制造和销售,主要面向北方市场,是第一批专注改革开放机遇的家具公司。创建初期,该公司仅有员工30人,因其抓住了改革开放和房地产大发展的机遇,取得了较快发展。2000年左右,员工已发展至1300人,每天生产约450套餐桌椅,200套花园桌椅,300套沙发等各种家具。2000年后,家具企业进入黄金时期。公司总裁决定建立更现代化的工厂来大规模生产更具多样性的家具。考虑到地址、原材料供应、交通、市场、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公司总裁决定将新厂建于河北保定。2000年从烟台转移了200名员工,并在保定新招募200名员工。2012年,新厂员工规模扩大至894人。一直以来,保定工厂的员工工资均低于烟台工厂类似岗位的员工。烟台工厂每日生产约450套餐桌椅,向大型连锁卖场供货,雇佣员工1000人,根据与利德公司工会的集体谈判进行工资支付。近年来,烟台工厂开始根据顾客需求定制木质家具。

2002年,烟台工厂和保定工厂均引入了现代化生产设备和生产方法。公司开始面向高收入客户群体,根据顾客需求生产定制木质家具。顾客反映良好,该公司前景光明。随着行业竞争加剧,该公司考虑向东北或西北地区投资设厂,目前尚未形成定论。 行业概况

2012年中国家具企业年销售额约为650亿元,其中家用家具约315亿元。组装家具约占销售家具的60%,软包装饰类占30%,金属、纺织及其它类家具约占10%。组装家具包括厨具、餐具、衣柜、床及其它木质家具,包括成品和配件。该行业竞争者包括国内厂商、进口国外生产线的国内厂商及国外厂商。过去十多年来,家具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市场成品家具中有近一半以上来自进口或外地企业。随着竞争加剧,不少弱势企业进行了关停并转。随着弱势企业的退出或合并,本地厂商数量锐减。外地家具数量大幅上升,即便运输成本高达产品价格的1/10左右。

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逐渐向中西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转移。组装行业未受家具行业竞争加剧的影响。相对外地厂商而言,能够以较快速度生产出具有价格优势产品的本地厂商能更好满足消费者对速度的要求。

为了控制成本和保持利润,本地家具制造企业开始引进流水线生产,致力于改进生产流程、消除浪费、降低存货和传输速度。由于外地竞争者不断在提升其产品质量和渠道效率,本地企业还面临着重构传统的供应链系统和销售渠道以降低成本的挑战。打造强势品牌并在在品牌卖场销售有助于削弱海外竞争者以专卖店或大型卖场进行销售的影响。网上销售也成为厂家、分销商及消费者所偏好的一种趋势。

随着房地产市场低迷,家具行业也进入到困难时期。随着贷款利率的上升,购买大型家具的消费者开始考虑延迟购买或对价格变得更为敏感。家具企业开始缩减投资并向高附加值家具领域集聚。办公家具厂商的进入更加剧了家庭家具行业的竞争。经济低迷和竞争加剧以及外地家具质量提升无疑更加大了本地家具厂商面临的竞争压力,要维持销量和市场份额,需要降价,需要通过批量生产降低生产成本。 利德公司工会及劳动关系状况

利德公司工会隶属于烟台市开发区工会。公司工会建于2002年,属于较早建立工会的企业。总体来说,公司并不反对工会,而且事实上,利德公司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始于2003年。公司管理层一直试图将工资维持在与烟台市平均工资较为接近的水平上,为员工提供公平、丰厚的福利项目和多种娱乐项目,组织运动会和各种球队。公司出版了员工通讯,包括公司各种新闻动态,员工心声等各种栏目。工资和福利与烟台市的其他制造公司相比,是非常吸引人的。比起其他竞争对手而言,工资可能要低一些。不过那些竞争对手一般在较大城市,生活成本比烟台要高许多。只是工会并没有认可这种观点,在前面的协商中,利德公司工会试图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和保持现有的福利水平。

总的来说,工会/管理方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性的,相对较为和谐。在2003年出现过为期2周的停工,经过了地区工会的积极干预,促使资方转变了观念,最后总经理答应重新雇佣所有参与停工的工人,并与工会通过谈判签署了该公司的第一个集体合同。之后双方又进行了9轮集体谈判,没有出现工人停工。最近烟台工厂的当前一轮的集体合同即将到期,工会敦促管理方进行新一轮集体谈判。尽管公司管理方表示将本着与劳动者合作互信的原则,共同分享企业经营目标和经营成果,但工会持观望态度,希望管理层能做到言行一致。

该公司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保险托管单位近期声称2013年7月份该公司的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支出成本上升了15%。当前的集体合同要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进行分担,雇主承担80%,雇员承担20%。新一轮谈判希望进一步提高雇员承担的比重。工会相信公司能够吸收医疗保险缴费支出15%的上升成本,无需转嫁给雇员,无需要求雇员提高保费分担比例。 同时工会谈判委员会也清楚来自不同层面的声音和意愿。如果在谈判事项中某些条款出现明显让步的情形时,可能会导致会员的拒绝。所以,需要积极准备谈判,代表其成员获取公平合理的结果。

指导:谈判双方均需完成表1的a、b两部分。a部分填写本方的策略和目标,且不得告知对方。b部分填写准备谈判的话题,需要告知对方。在谈判前,每方应将表1填写的内容呈交指导老师。

表1,a部分:谈判前准备填写的表格

第1栏,简要填写准备谈判的主题(如工资、假期、医疗保险、养老金等)。第2栏,列出谈判主题的顺序。第3栏,详细列出本团队希望各主题实现的特定目标。表1,b部分:初始谈判建议

指导:谈判前双方应结合劳方提出谈判的主题进行讨论,给出的主题要完整、明确且用词准确。以下为利德公司的有关资料: 资料1:当前工资及岗位类别 资料2:利德公司资产负债表,2012年 资料3:利德公司现金流量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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