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2023-06-07

第一篇:浙江省财政厅工作规则

财政检查工作规则

财监字[1998]223号

颁布时间:1998-10-8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证查处质量,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政机关(含派出机构和财政机关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和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要求进行,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上级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财政检查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五条 一般规则是执行财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遵守的检查纪律。

第六条 财政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第八条 财政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财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能泄漏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用于与财政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 检查规则

第十条 检查规则是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提出财政检查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时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质量及其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通知书副本、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实施财政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财政检查人员通过审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前款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应予记录或摘录,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财政检查人员在检查和调查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检查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检查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机关请示汇报。第十九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10日内,应向派出(或委托)的财政机关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四)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处罚建议;

(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六)检查组认为应当向财政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向财政机关提交财政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四章 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处理规则是财政机关审定财政检查报告,依法对检查结果给予处理,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审理制度,由有关内设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审理人员,对检查组提出的财政检查报告予以审核。

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

(三)认定依据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四)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发现财政检查报告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责成检查组组长予以说明并负责对有关情况核实澄清,也可以由财政机关另行调查、取证、核实。第二十五条 负责审理的有关内设机构或审理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审核后,财政机关下达财政检查决定书。

财政检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四)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六)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八)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财政检查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财政检查决定的财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一般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有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检查事项的财政检查决定由财政机关集体研究审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财政检查处罚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第二十八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并将财政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下送达时间可延长到60日内。

财政检查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财政机关依法作出财政检查决定后,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认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吊销会计人员会计证、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要制作财政检查建议书,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财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财政检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检查人员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二条 财政机关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的亮点

去年上半年,浙江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已全面完成。为形成顺畅协调的村级组织工作机制,加强换届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省委、省政府于去年下半年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更加突出

〇 和原来相比,这次新修订的《规则》在哪些方面有重要修改?

● 新《规则》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明确村党组织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村级其他组织人选提名、村级组织各班子成员管理等方面的领导核心地位。

一是提出建立村务联席会议制度,对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具体方案。新《规则》明确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是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定期汇报制度,明确要求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

三是完善了村级其他组织和机构及配套组织人选由党组织提名制度,把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到了村级组织建设中。

四是建立了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离岗、外出向村党组织书记请假等制度。

五是根据中组部要求和我省实践创新提出“五议两公开”的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议程序,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在党组织领导下建议、提议、商议、审议和决议。

〇 近年来,我省村级基层组织设置不断增多,今年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4个组织和机构同步换届,新《规则》如何厘清这些组织相互间的职责关系?

● 新《规则》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责定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使得村级各个组织和机构的职责更加明确、关系更加清晰、联系更加紧密。

一是理顺村级各个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关系。《规则》指出,村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要求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强化村民委员会自治属性的基础上,又明确这种自治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同时,明确其他组织和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二是强调形成合力。《规则》要求村委会在开展工作中,要积极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村党组织根据汇报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村经济合作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三是提倡交叉兼职,加强紧密联系。《规则》强调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村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般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其他村级组织和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更加民主规范

〇 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一些我省各地基层民主实践创新此次也写入新的《规则》?

● 是的。新《规则》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

一是明确什么是村级重大事项。《规则》对哪些是村级重大事项进行了清晰界定,共明

确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村民自治章程修订、村级财务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等七种类型。

二是明确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要求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实行“五议两公开”,即按照“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的步骤进行决策。这一程序强化了村党组织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的主导地位,扩大了党员群众的参与面,把最终的决策权赋予了群众,增强了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透明度、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是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和决策事项的更改提出了意见。《规则》指出,民主决策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的内容。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〇 新《规则》如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运行?

● 新《规则》立足当前村级组织工作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和工作要求。

一是全面实行村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规定只有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有效。涉及村集体经济事项的,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同时参加。

二是深入推行党务、财务和村务公开。村党组织要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当随时公布;要求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三资”管理。要求村级财务支出需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联审联签。对群众关心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明确保值增值、共同参与、全程公开、接受监督等工作原则。此外,对加强工程和项目合同和印章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〇我们发现,新《规则》增辟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一章?

● 对。新《规则》增辟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一章,把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是完善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机制。要求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充分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为网格内村民提供服务。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度,村民需要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办理的事项(且不需村民本人办理的),根据村民需要,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代为办理。建立健全民情档案,及时掌握村情、民情,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动态管理。

二是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健全村综治、治保、调解组织,壮大基层群防群治维护稳定力量,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和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动态调节和化解机制。

三是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建设。要求探索建立社区共建理事会、和谐促进会等新型社区治理组织,畅通农村社区内不同群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渠道。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志愿者、法律援助、养老助残、帮扶互助、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环境保护等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形成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四是构建农村社区服务体系。要求充分整合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党员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有效为农村居民提供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

保险、老年福利、社区教育、法律服务、创业就业、综治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

村级民主监督更加有力

〇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在这次《规则》修订中,有哪些进一步的规定?● 在这次《规则》修订中,我们把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增强监督实效作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确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务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对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落实上级政策、开展民主管理、执行民主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是强化决策过程监督。《规则》明确规定,村“两委”召开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村有关事项时,不是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要列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列席会议。

三是强化执行过程监督。对村内重大事项实施过程,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工程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社员)公开。

四是强化事后监督。规定村级所有财务支出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后方可报账。村务公开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先审查,确保公开内容详实无误。

第三篇: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履行地区行署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促进财政监督检查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阿勒泰地区财政局工作规则》并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务实、高效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三、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财政监督检查局职责

四、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财政监督检查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财政监督检查局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六、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监督检查局全体人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财政监督检查局日常工作由局长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局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局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局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全体人员通报。会议文件应送局全体人员传阅后存查。

第三章 依法行政

九、财政监督检查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十、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开展,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署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财政监督检查局己有的制度办法要根据形势变化随时修订。

十一、财政监督检查局代表地区财政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委行署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涉及财政监督检查局与其他科室职权范围交叉的事项,应与有关科室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十

二、财政监督检查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

十三、财政监督检查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十四、根据法律、地委行署、地区财政局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财政监督检查局均应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廉政建设

十五、财政监督检查局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十六、财政监督检查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十七、财政监督检查局所有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和地委行署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友,不得利用身份谋取私利。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事件,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第六章 会议制度

十九、财政监督检查局实行全局会议制度。

十、财政监督检查局提请局领导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经监督检查局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决定的重要建议,都必须深入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二十一、局内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参会人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工作人员决定。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上级财政部门、地委行署的决定及局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三)研究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局年中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局内业务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和各县(市)工作中的重要专题事项;

(五)通报财政局内的重大事项和主要活动,研究、部署工作;

(六)局内其他重要工作及应由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局内会议要做详细记录存档。

二十二、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不能出席局全体会议的向局长请假。

二十三、视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财政局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地区财政监督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按工作需要定。原则上不召开计划外的地区性业务工作会议,如确属需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局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办理。

全局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的起草、审核工作确保网络办公安全、准确,提高公文质量和处理效率。

二十五、财政监督检查局收到的重要公文,送局领导阅批后转有关人员办理。

二十六、具体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相关文件,对文件的进展情况随时跟踪,不发生拖拉、压文情况。

二十七、综合性的重要文电和呈报局党组、局领导审定的事项和以财政监督检查局名义发的文件,按照财政局公文发送流程进行签发。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二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地委行署保持高度一致。局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事先报局领导批准。

二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

十、建设学习型机关,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三十

一、按照财政局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请销假等制度。

第四篇: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3、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

4、收集相关材料:收集最新DOM、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相关部门有关土地权属资料。

5、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掌握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法,熟悉技术路线,规范工作程序。

6、开展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方法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各地于2012年2月底前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市为单位报省厅地籍管理处备案。

(二)地籍调查

1、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依据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区。

在地籍区内,依据行政村或街坊界线,结合地形特征要素和明显地物,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定后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行政或管理界线调整而调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应无缝衔接,不重、不漏。

2、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

属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线状国有土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一宗地有多个权利人,且相互之间界线无法划清的,划分为一宗地,称共有宗或共用宗。 归属不明的地块等可单独设宗。待明晰权属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退后一定范围单独设宗。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3、宗地编号按《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进行,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一土地权属类型一宗地号五级19位层次码编码。

县级行政区划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规定的6位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采用3位代码(阿拉伯数字);土地权属类型采用2位代码。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表示国有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宗地号采用5位代码(阿拉伯数字)。

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从“1”开始编号,村内其他宗地按照顺序号依次排序,国有土地不编宗地号。

4、权属状况调查。

以地籍子区为基本单位,对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在此基础上,查清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5、界线调查。

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及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进行复核(查)。若权属调查手续不完备的、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或有权属纠纷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原界址已发生变化或设立不符要求、重新进行界址线测量的,需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绘制宗地草图;若权属调查表中对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未加区别的,必须重新调查,对行政界加以说明,注记“行政界”字样。

历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调查指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按要求重新补做。

6、指界要求。

按照工作进度,通知相关土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到实地认定权属界和界址点。

①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土地更新调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时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至今未变化的,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

②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线,需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附表2)上签字盖章。

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

④因依法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权属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地、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并签字、盖章。

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权属界线,由该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盖章,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时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办理手续。

⑧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退后一定范围将争议部分单独划出,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双方争议原因、范围和面积。对一时确定不了权属性质的土地,暂不确定权属,先查清界线范围,并在权属调查表上注明。

⑨如一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结合另一方指定结果确定;如双方缺席指界,其界址根据有关材料,结合实地现状界址和有关确权文件规定确定。

将确定结果及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要求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7、界址点设置。

①以下几种情况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址点注记。 A.权属性质和权属单位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B.作为权属界线的线状地物类别发生变化时应设界址点。

C.以田埂、山脊、山脚线为界,在主要的转折处或附近有明显方位物时应设界址点。 D.线状地物归属发生变化时,其交界处应设界址点。 E.权属界交叉点和明显点处应设立界址点。

F.调查人员或指界人认为设界址点才能表示明确界线时应设界址点。 G.每个宗地必须设定三个以上的界址点。

②权属调查时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

③界址点编号:外码以宗地为单元,从宗地西北角起始,按顺时针方向从“J1”开始递增编号;内码为调查区域唯一编号。 非本村宗有多个孔(内环)状宗地时,应先填写外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再填写孔(内环)界址线上的界址点。

8、权属调查表填写

按附表2样式填写权属调查表,对经双方认定的权属界,由双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9、权属要素标绘。

为清楚反映权属单元(宗地)的所有权性质,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在底图上标注国有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代码,即“G(国有)”、“X(乡集体)”、“C(村集体)”、“N(村民小组)”,其中“村集体”可省略。

两条以上境界及权属界重合时,只标出最高级的境界。

境界、权属界以线状地物为界时,线状地物标绘在准确位置,境界、权属界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标绘:

①以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标绘在双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上。 ②以双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双线线状地物边界0.2毫米标绘在该侧。

③以单线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交错标绘在单线线状地物两侧。

④以单线线状地物一侧为界的,境界、权属界符号离线状地物0.2毫米标绘在该侧。

10、界址点测量

A.平面坐标系原则上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地方坐标系的,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联测并建立转换关系。

B.界址点可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等方法测定。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所有权宗地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要以最新遥感影像图、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和确定权属界线和界址点,利用数据库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

C.属于宗地之间的公共界址点只有一个点位坐标。

11、面积计算。

A、宗地面积计算采用椭球面积计算,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附录H要求,用宗地边界线拐点坐标计算。考虑计算公式适应条件,要求计算面积时两个相邻界址点距离不能超过70米,若超过此要求,则需物理内插宗地边界点后再计算。

B、一个宗地中含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在计算本宗地面积时,应予扣除。

C.农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面积一般以公顷为计量单位,面积过小的可以平方米表示。面积单位用公顷小数点保留两位小数,用平方米不保留小数位数。

12、宗地图(权属图)编制

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权属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制作宗地图。

A.幅面

根据表达清晰原则,按宗地实际范围,可使用A4-A1纸张。宗地图图廓四边距图纸边沿应大于等于2厘米。

B.内容和形式

1)本宗地信息及绘制要求

本宗地界址点,用直径为0.8毫米的加点圆圈绘注:本宗地界址点编号,用J加点号表示,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界址线,宽0.3毫米的红色实线: 本宗地编号,黑体,一般12K;

本宗地面积,单位公项,取二位小数,黑体,一般12K。

设宗地号为A,面积为B,则本宗地内的数字符注记形式为 。 2)四至信息及绘制要求

绕本宗地周边的两相邻宗地的公共界线 邻宗地号或相邻行政村名称 3)其他信息及绘制要求

宗地图名:本村宗地为“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飞入地宗地为“YYY 村飞入 XXX 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

其他信息:包括图廓线、指北针符号、宗地图比例尺、制图单位名称、制图员姓名、审核员姓名。

样例见附件

6、附件7。

13、分幅地籍图制作 A.内容:

图廓内要素:全部权属要素,包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宗地编号、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全部区划要素,包括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其它要素,包括控制点、坐标格网、主要线状地物和对界址点定位有参考价值的明显地物等。

图廓外要素:原则上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要求一致,外加权属调查起止日期。 B.图面设计:

包括空间坐标系、图幅规格、图号、图名和图幅结合表。

空间参考系与前述坐标系统一致,采用国家标准地形图系列比例尺,图幅与图幅编号与相应比例尺地形图一致;采用1:2000等大比例尺调查,可选用50厘米X50厘米,或40厘米X50厘米图幅,图号采用西南角点坐标编写,X坐标在前,Y坐标在后,中间用“-”隔开。图名选择图幅内重要地名或企业名。图幅接合表的注记内容宜直接采用图号。

C.要素图示要点:

区划要素:绘出各级行政界线、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注记行政区划和地籍区(子区)名称。

权属要素:界址点用直接0.8毫米红色加点圆圈标绘,界址线用0.3毫米的红色实线标绘;宗地编号标注在宗地内部,考虑图面清晰,注记宗地号时,可不标注6位县级行政代码。

零物宗地:在图上用红色“十”符号字表示,在邻近标注地籍号。

无法按宗地面构建的按线状地物表达的国有土地,直接按线物地物表示。其表达符号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附录J要求执行。

14、农村集体所有权分布挂图编制 A.图件比例尺

按行政区域大小,选1:10000-1:50000比例尺为宜。 B.图面设计

一般采用矩形图框,其图框大小与行政区域形状和大小有关,图框内既要包含整个行政区域,又要减少空白;当行政区域范围过大时,宜采用拼幅图。

C.主要缩编要求

所有区域行政界线、名称、主要交通、水系及相应名称、地籍区、地籍子区,经纬线格网等。

(三)登记申请

1、申请主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依法“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仍由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经绝大多数村民认可,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由变化后的主体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附表1); (2)申请入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5)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其他有关材料等。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包括: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房产所有证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四)权属审核

1、根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2、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核查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的,应核查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面积计算是否正确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3、经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4、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或经复查确认审核结果无错误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加盖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

1、土地登记经批准后,制作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一个村级区域内同一所有权人的若干飞地分别进行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可以合并予以发证。

2、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3、土地登记卡以地籍区为单位按村组卷。

4、核发证书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

四、工作成果

(一) 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4、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信息系统应含有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图形变更、查询统计、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打印输出、数据交换、系统维护等模块。

a.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模块应具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数据采集、存储与管理功能。 b.图形变更模块应具备所有权宗地图形变更维护功能。

c.查询统计模块应具备对所有权各类图形、属性信息的各类组合查询、任意范围条件统计、空间叠加统计分析和输出功能。

d.地籍调查模块应具备根据界址点与界址线关系输出地籍调查表等功能。能提供便捷的批量录入操作。

e.登记发证模块要求具备工作流流程自定义、表单自定义、设定登记流转、登记过程各类表格输出等功能。

f.打印输出模块要求具备打印输出各类表格、图件、证书、分析成果等功能。

g.数据交换模块要求系统具备常用数据交换格式,能按照汇交要求实现逐级汇交和增量汇交功能,为省厅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预留接口。

h.系统维护模块要求具备代码管理、用户管理等功能。

(二)纸质档案资料

各地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纸质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资料规范、准确和完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应以村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集体所有权权利人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5、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6、宗地图;

7、权属情况一览表(附表3);

8、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附表4);

9、飞出地情况一览表(附表5);

10、宗地面积统计表;

11、土地权源来源依据和土地演变报告;

12、具结保证书;

13、土地登记公告;

1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文书;

15、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协调各部门的力量,充分发动乡(镇)政府的力量,充分发挥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各地应严格依法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权属有争议的,要加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调处的权属争议,可划定一定范围的权属争议地带,对争议土地暂缓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建立权属争议土地数据库,开发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跟踪和日常调处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权属调查表 3.权属情况一览表 4.飞入地情况一览表 5.飞出地情况一览表 6.本村宗地宗地图样例

7.飞入宗地宗地图样例

第五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开放、资源共享的供应商库及其商品服务库,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科学、准确、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有意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注册申请。但下列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登记:

1.为配合做好2010年-2011协议供货(包括定点采购)项目全省联动采购和第23届中国(浙江)医疗仪器设备展销会期间的网上采购工作,请参加上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各级协议定点供货商)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2.从2010年7月1日起,全省各地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及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应申请注册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按规定开展供应商诚信考核和履约监督等长效管理。

3.目前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供应商,应使用供应商原用户名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重新更新维护供应商相关注册信息,并按规定在2010年3月底之前向有关审查机构办理网上注册申请手续。

三、受理审查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 1.受理审查机构

政府采购供应商日常注册登记和诚信记录,由供应商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指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受理并进行审查,其中,注册地为浙江省本级和浙江省外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审查。

2010年7月1日之后,财政部门可视情将审查机构逐步授权扩大到部分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活动较多的单位主管部门。届时,各地尚未注册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时,可向采购组织机构(即经授权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申请,该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审查;如该采购组织机构未经授权的,应当通知供应商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网上注册申请手续。 2.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浙江省本级及外省进浙供应商的注册公示、审核入库、诚信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特殊原因个别市县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尚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开设用户账号,或暂不具备网上注册管理条件的,其所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暂由上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四、其他工作要求

1.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是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有效手段,该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2.为使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确定一名责任性强、熟悉政府采购业务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的人员作为管理员,专职本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和诚信考核管理工作,统一注册审查标准(审查要点另发),加强入库审核管理,并将相关人员名单(表式见附件)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10年2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联系人:陈军训)。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内容之一。

五、技术支持和服务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管理系统”是一个新的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如涉及系统操作和技术的,请与浙江政府采购网站客服中心联系(电话:0571-2897888

1、28819668);涉及政策业务的,请与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

15、8705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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