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的理解范文

2022-05-26

第一篇:忠诚的理解范文

谈谈你对忠诚度的理解

忠诚,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重要美德之一。它即是一种操守,也是一种职业良知。任何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去信守和维护忠诚。

忠诚,从字面意义上,代表着诚信、守信和服从,意为尽心竭力,赤诚无私。企业员工的忠诚度是指员工对于企业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指向和心理归属,即员工对所服务的企业尽心竭力的奉献程度。忠诚度是员工行为忠诚与态度忠诚的有机统一。行为忠诚是态度忠诚的基础和前提,态度忠诚是行为忠诚的深化和延伸。

我对员工忠诚理解,最有效的标志是贡献、投入、创造价值及其有效性,而不是供职时间长短。那些工作时间虽短,价值贡献却很大的员工的忠诚度可能要远高于其他的员工。

忠诚是要用实际行动来谱写的,仅有忠实的心和忠实的信念是不足于表现忠诚的。忠诚,代表着尽心尽力,忠诚就要用自己的能力和实际行动真正为组织的发展和组织成员的美好明天做出贡献;忠诚,代表着全力以赴,忠诚就要以组织的利益为至上,忠诚就不能时刻以自己的得失去权衡利益,一盎司忠诚相当于一磅智慧。

第二篇:永远的忠诚—《忠诚与背叛》观后感

永远的忠诚

—《忠诚与背叛》观后感

2012年7月17日,按照市纪委的要求,我局组织观看了电影《忠诚与背叛》,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我们的事业并不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是的,纵观党的历史,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永远的忠诚,才会有无数共产党员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抛头颅,洒热血,浴血奋战,勇往直前。《忠诚与背叛》以国民党对共产党灭绝人性的“四一二”大屠杀拉开帷幕。多少手无寸铁的共产党员惨死在敌人的屠刀之下,多少年轻的共产党员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多少人为追求共产主义真理甘洒热血。回顾历史,是什么让他们为之奋斗一生,是什么让他们面对敌人的屠刀而毫不畏惧,是什么让他们勇敢的担当起民族解放的历史责任,是什么让他们无私的挺起中华民族坚强的脊梁!是忠诚!忠诚,源自于对共产主义的崇高信仰,对革命的必胜信念;忠诚,源自于共产党人的博大情怀,坚忍不拔的可贵品质;忠诚,源自于马克思说过的“我们的事业并不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正是因为忠诚,铸就了革命前辈的铮铮铁骨,即使面对敌人的枪炮,挺然屹立,永不倒下;正是因为忠诚,造就了革命前辈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坚定信念,即使被迫二万五千里

长征,也从不动摇自己的信仰;正是因为忠诚,练就了革命前辈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无限向往,即使在英勇就义的那一刻,仍然高喊共产党万岁,祖国万岁!虽然,他们为了党的事业,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牺牲在敌人的屠刀下。但是,他们为了党的事业无私奋斗的奉献精神,永远感召和激励着后人。永远的忠诚,就像一面鲜艳的旗帜,召唤着一代又一代中国的热血青年为理想信念而不懈奋斗。正是这永远的忠诚,才有无数共产党员前赴后继,传承着为理想而奋斗的接力棒。正是这永远的忠诚,才使共和国的今天,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勇往直前。正是这永远的忠诚,才使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人民和谐幸福。

《忠诚与背叛》引用列宁一句话:“革命的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是的,为什么“四一二”大屠杀会造成共产党如此惨重的损失?固然,有蒋介石“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漏掉一个”的惨无人性的暴行。也与我们党内一些经不住敌人严刑拷打,威逼利诱,背叛了人民,背叛了党的蜕化变质分子有关。他们打着革命旗号,却没有真正共产党员的为党的事业牺牲一切的大气凛然的气概。为此,在革命的低潮时期,在党遭受挫折的时候,他们害怕了,妥协了,投降了,出卖自己的战友,成了党的事业的叛逆者,成了历史的罪人。忠诚—背叛,两种鲜明的对照,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

教训深深地告诫后人:无论是在战火纷飞的年代,还是在胜利后的和平环境下;无论是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还是在一片艳阳天的顺境时,我们共产党员都要保持对党的事业的永远忠诚,对人民的永远忠诚,对社会主义祖国的永远忠诚。始终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要做到这一点,既要靠党员自身党性修养和锻炼,更要靠党组织强化监督,从严治党。正是王荷波、杨匏安等人从党的血的教训中,充分认识到了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极端重要性,提出建立早期党的监察委员会,并得到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人的全力响应。这一组织的建立,使党的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对党员的管理更加严格。从此,党免遭了许多损失,党员避免了无为的牺牲。由此可见,强化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组织纯洁性的有效途径,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有力纪律保证。

作为一名新中国的农机战线上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才能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的农机化事业。就是要以革命前辈为榜样,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立足强农业,面向新农村,培育新农民,发展大农机”的理念。立足本职

岗位,勇于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工作,奋力争创一流,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第三篇: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婚姻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一方人身自由的特殊限制,既是维系婚姻家庭稳定的纽带,又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夫妻之间从忠实义务出发而订立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也产生了相关问题,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问题无法解决。本文以婚姻法第四条为视角,来探讨夫妻忠诚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以便实务中得以合法合理解决。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 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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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作出规定,立法者亦有自己的考虑,然而,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一、关于婚姻法第四条的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几点:首先,从主体上看,忠实义务的主体为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即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角度而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且自身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反,妻子亦享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再次,从时空上看,这种忠实义务只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解释,夫妻关系自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生效,至夫妻离婚时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终止。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才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最后,从立法旨意上看,该条规定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倡导性、宣示性的道德要求,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以及传统伦理道德秩序的建构。从婚姻关系的属性可以看出,夫妻忠实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具有人身权的属性,并且人身权下

的身份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属性,没有婚姻关系就不可能产生夫妻忠实义务,婚姻关系是夫妻忠实义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必然结果。夫妻忠实既是社会人伦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对公民婚姻生活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从这一点出发,夫妻忠实义务是对配偶双方某种权利的限制,但是,它追求的是一种更高的价值或者说人文关怀,即婚姻的和谐,并且在此基础上,婚姻的价值更进一步得以提升。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一般而言,夫妻忠诚协议系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一定财产的协议。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是配偶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愿,也是个体自主性的体现。从法理上看,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损害赔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要求,通过约定,实现在婚姻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减少家庭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因此,不管是从社会伦理角度,还是法理角度,都倡导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虽然表面上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是,很显然,我们要看到忠诚协议的价值和出发点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

忠诚协议是双方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的约定,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种约定是否有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呢?需要我们从现有法律规定及精神,作出判断。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误解,或者内容显失公平,都将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可以被撤销或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忠诚协议若符合以上三种要件,即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从这个意义上讲,忠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就生效。在忠诚协议中,这个条件是任何一方违背了忠实义务,而由此产生财产给付另一方的法律后果。

由于现行法律未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并不能因为忠诚协议限制的人身自由权或者过多注重这种自由权利而否定其效力。其实,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财产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私法上强调意思自治,注重意思自治的自主性、合法性和正当性,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作出权利处分。所以,依法成立的忠诚协议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司法裁量

在实践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往往在离婚诉讼当中被提出,法院需要对此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那么,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来裁判,应当来说是法治的内涵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不离婚,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忠诚协议不应受此限制。忠诚协议之财产给付,其违约金是弥补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的违约金,具有行使上的专属性。正如前文所述,忠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同时,这种约定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利益的平衡。因此,法院应当结合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以及法律原则、精神作出裁决。

四、结语

夫妻忠诚协议乃夫妻双方基于家庭和谐稳定考虑而订立的协议,这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更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之要求,订立该协议本身不是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夫妻和谐、融洽的关系,增进感情,正如婚前财产协议性质一样,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能保证忠诚,这种忠诚并不能靠协议的设立来完成,最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出于内心的真正考量,对婚姻和家庭负起责任,承担婚姻家庭义务,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8年10月,王某与刘某结婚。婚后,王某发现丈夫刘某与其前女友关系暧昧,交往频繁,但刘某声称俩人属正常交往。在此情形下,2009年5月王某与刘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刘某应忠诚于婚姻,如出现婚外情等情况,刘某应赔偿王某30万元或放弃等值的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6月,王某在掌握刘某出现婚外情证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并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内容。

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第三种意见是无强制力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身并不违法,但若一方不履行,司法也不能介入强制履行,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认为本案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不忠事项及其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且未对具体的法律后果如赔偿金额等作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对除重婚、同居外的其他不忠事项以及不忠行为的具体法律后果,夫妻双方有意思自治之合法性与正当性。

过多纠缠于婚姻法第四条究竟是属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并无意义,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加以制裁,便说明夫妻相互忠实就是一项法定义务,否则该条规定就缺乏法理基础。至于说夫妻忠诚协议限制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更是站不住脚,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是针对婚外情等背离婚姻的不忠行为进行规制,笔者实在想不出究竟是何种人身自由遭到限制,难道是发生“婚外情”的自由?显然这不是正确答案。此外,夫妻忠与不忠并非归属身份范畴,而是夫妻身份关系下的具体事务安排。身份协议是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基础性协议,并在此基础上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如行政登记)形成或解除身份关系。如离婚协议属解除夫妻关系的身份协议,但要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仍须经过离婚登记。所以,夫妻忠诚协议不是身份协议,因为其并不为创设或解除身份关系而提供前提。

据此,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对重婚、同居等不忠事项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故可推定对于不忠事项及其具体法律后果,诸如不忠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等,可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该约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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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军人的忠诚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战友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军人的忠诚》。

入伍前,在我的脑海里始终萦绕着这样一幅画面——一群身着绿军装的青年,奋战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上,为保卫祖国抛头颅、撒热血。我一直觉得军人就应该手握钢枪、征战沙场,用青春和生命去谱写对祖国的忠诚。

怀着报效国家、保卫人民的梦想,我告别可爱的家乡,带着家人的嘱托,来到军队这个大家庭,成为了一名光荣的森警战士。几年的军旅生涯让我渐渐明白,鏖战沙场、奋勇杀敌固然可敬,但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维稳处突、扑救火灾同样可歌可泣。军人的忠诚无所谓形式,它是我们心中对党和人民默默奉献的执着与坚守,是双手和肩膀托起的沉甸甸的使命与责任。

董存瑞舍身炸碉堡,把军人的忠诚化为巨响一声;黄继

光奋勇堵枪眼,把军人的忠诚化为纵身一跃;王伟驾机拦截入侵者,把军人的忠诚化为凌空一搏……军人的忠诚,是一个国家不朽的魂魄,是一个民族不屈的脊梁。而我的忠诚,就是用手中的灭火工具,保卫祖国绿色生态的延续长存。

当国际风云变幻的时候,军人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以对党的无限忠诚,筑起了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当敌人入侵祖国的时候,军人在血与火的硝烟中,以对祖国的无限忠诚,筑起了捍卫祖国尊严和领土完整的钢铁长城;当洪水肆虐的

时候,军人在惊涛骇浪中,以对人民的无限忠诚,筑起了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中流砥柱;当火灾迎面袭来时,我们紧握住手中的武器,在火场上诉说着我们的忠诚。

军人的忠诚,是血管里沸腾的血液,是生命中鲜活的灵魂。军人以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在雪域高原卧雪爬冰,在寂寥边关风餐露宿,在茫茫林海穿云破雾……军人的忠诚,是一首无言的诗,是一幅壮丽的画。当鲜花盛开的时候,军人的忠诚是写在大地上的和煦春风;当夜深人静的时候,军人的忠诚是写在人们睡梦中的甜蜜果实;当边关燃起烽火的时候,军人的忠诚是写在枪林弹雨中的热血诗行;当祖国绿色遭受火魔侵袭时,军人的忠诚是写在八万四千六百平方公里兴安岭上的一往无前。

同样是军人,我们却有着不一样的使命,因为,我们心中装的是边疆的茫茫林海,肩上扛的是祖国的绿色长城。翻开森林部队的光辉史册,我们不乏真正的英雄。爬行50里报告火情受到毛主席和周总理亲自接见的张金利、“捐躯火场扬英名”的沈宏渊、“火场铁帅”安国善、“用忠诚书写人生”的白呼和,“绿了兴安,白了双鬓”的陶谦参谋长,“失去四位亲人依然奋战在抗震救灾一线”的母强等等。他们虽然鲜为人知,但他们用忠诚书写了对祖国和人民的无限热爱。他们的丰功伟绩青山不会忘记,绿水不会忘记,蔚蓝的天空不会忘记,祖国和人民更不会忘记。当看到沙尘暴、雾霾天气肆虐,危害人民健康的时候,我们倍感肩头责任重大,

也更加坚定了我们履职尽责、捍卫林海的信念和决心。一旦祖国的绿色遭到无情的伤害,每个森林官兵都将毅然决然,挺身而出,用热血和生命续写新一代精忠报国的胜利华章。

有一种义务叫做承担,有一种责任叫做奉献。为了祖国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当人们沉浸在甜美的梦乡时,我们却要在火场上奋勇当前;当同龄人在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中尽情“潇洒”的时候,而我们却要在密密的森林中匆匆穿梭。艰苦的生活和繁重的任务,使我们难尽子女之孝,难负顾家之责,但我们骄傲,我们自豪,这样的牺牲和奉献,值!夜深了,我躺在明晃晃的月光下,耳边响起“我们在森林在,为人类家园献出爱,守护绿色守护希望”的悠扬旋律,我心中的信念更加坚定!

夜深了,祖国请您放心!人民请您放心!我将在抗击火魔的硝烟战场上血战沙场!

夜深了,我为祖国站岗!我为祖国的绿色站岗!

第五篇:永远的忠诚

——读《沈浩日记》有感

“你是一粒种子,深深地埋进这片多情的土地,你是一面旗帜,高高地飘扬在这片希望的田野。你把人民捧在心里,人民就把你举过头顶!站起来你是一尊雕塑,倒下去,你是一座丰碑!”这是《沈浩日记》封面上的几句话,这是对沈浩一生最崇高的评价,短短几句话,道出了沈浩的一生正气,践行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在党旗下的誓言,体现出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对党和人民的永远忠诚。

说来惭愧,之前对于沈浩先进事迹的了解知之甚少,直到自己成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时,在培训期间市委组织部带领我们第五批大学生村官去凤阳小岗村参观学习时,对沈浩同志才有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在我们观看沈浩同志纪录片的时候,当场的很多村官都留下了眼泪,我自己的泪水也在眼眶中不停打转,那时我深知作为一名像沈浩那样的好村官是需要付出多大努力和艰辛。在他为小岗村辛勤工作的背后,默默地承受着家人的埋怨,而他却不能忠孝两全,母亲腿摔断后,也只能让哥哥照顾,他的心里一直都很内疚,女儿生日之际却没能及时回家给女儿庆祝,每每过年全家人都在等他一个人,而他却还在忙村里的事,他说今天不解决,年都过不好。当家人知道他为小岗村做的事后,都心疼的流下了眼泪。而当沈浩任期已满即将回省城的时候,小岗村村民却又以按红手印的方式挽留沈浩继续任职,一幕幕感人的场面至今仍回荡在我的脑海里。这样一位好书记好村官难道不值得我们敬仰和学习吗?

在自己下村任职之前,我特意在网上买来了这本《沈浩日记》,一有时间我便仔细的阅读。每读一篇,我都会为书中的内容所感动。在这本日记中,我能看到一个好干部学生成长为模范的艰辛历程,能看到一个共产党员当初在党旗下的誓言。沈浩同志作为一个共产党员不仅有人之常情更有高尚觉悟的精神境界。从他的日记中我们可以看出,沈浩同志最大的有特点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饱含深厚的真挚感情。他从一个省财政厅干部转而到小岗村任书记6年,在农村,在最基层待了6年,这6年的道路可想而知是多么的不平坦。然而,沈浩一心一意为百姓办事,想着如何让百姓富起来,想着如何让百姓更加幸福,任劳任怨,不辞辛苦,用自己的真情实意去感动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终于把小岗村村民团结起来,是小岗村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的确如此,今天的小岗村已经不是昨天的小岗村,沈浩同志的到来,为小岗村的快速发展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在《沈浩日记》中让我最为记忆深刻的一篇是于2007年6月某日写的日记,现摘录原文如下:“我为小岗村用我最黄金的岁月作出了我应有的贡献,今天的发生的一切,让我感到交困难耐,但我仍愿担当,只是可怜我的女儿在中考,年逾九旬的母亲会伤痛。没有办法!也许我的举动,能换来小岗村真正的发展和繁荣,我无怨无悔!新农村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农村建设矛盾重重,但一个带头人就应担当起无尽的责任,但我愿做这样的带头人。”虽然只有短短一百三十余字,但却道出了沈浩内心深处对于工作的交困难耐仍然迎头而上的奋斗热情,以及对亲人的愧疚。然而他无怨无悔,他愿意做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担起那无尽的责任。他自己明知小岗村的条件艰苦、矛盾复杂,却仍然义无返顾的投身到小岗村的建设发展中去,不辞辛苦,与小岗人民同命运、共呼吸,一心一意谋求小岗村的快速发展,他的心里装着小岗村,装着小刚人民,他做到了心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篇日记让我读起来热血沸腾,让我看见了一个真正的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的共产党员,一个真正向人民负责的基层干部。沈浩将其一生最黄金的岁月给了小岗村,给了小岗人民,给了我们党和国家,这样的好干部我们离不开,我们忘不了。

沈浩同志虽然已经不在了,但他的精神浩气长存,他是小岗村村民心中的好书记,是国家的好干部,更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村官心目中一座不朽的丰碑。

原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在《沈浩日记》的代序中说道:“沈浩同志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涌现出来的生动典型。他为我们党员干部立了一面镜子,所有的党员干部都应该和他对照,想一想应该怎样对待群众、怎样对待组织、怎样对待责任、怎样对待人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要以沈浩为榜样,牢记宗旨、一心为民,开拓进取、踏实干事,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努力做一个让人民群众离不开的好干部。”

农业是我们耕耘的处女地,农村是我们锻炼成长的新舞台,农民是我们成长生存的衣食父母。我们大学生村官在进入基层以后就应扎根沃土,承接地气。积极主动投入到农村的各项工作中,对农业、农村、农民饱含深厚的感情。虽处穷乡僻壤,却要耐得住寂寞;面对灯红酒绿,却要挡得住诱惑;虽然只有粗茶淡饭,却要守得住清贫。我们坚信在这片广阔的农村沃土上,会绽放出最美丽的青春之花。因为我们是大学生村官!我们不负这个光荣称号。

所以,我们大学生村官也要努力做一个像沈浩那样的好书记,做一个人民群众离不开的好村官,努力践行自己当初在党旗下的誓言,对党和人民永远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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