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2023-04-06

第一篇:深圳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的办法

为切实保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材料,可申请在我校就学。

1、黔西县外户口本和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的务工证明;

2、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一年以上;

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亦可)。

5、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6、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批准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7、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8、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9、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申请表。

父母双方一方是经商的不作农民工子女看待。

二、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校域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校域务工就业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安排其子女就学。

(三)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每年秋季入学报名时间为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应提前1个月内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黔西县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转学。接受学校对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三、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根据我校教育资源状况,确定满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四、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一)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同时,在满足所属校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校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我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学校职责,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我校要建立完善保障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学校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同时要做好当地学生家长的工作,消解他们的陈见、偏见和歧视心理。要尊重农民工子女的主体地位,遵循教育规律,实现与当地学生的自然融合。要将保障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五)建立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普查和登记制度。学校建立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登记制度,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了解相关数据,提供相关人员名册。学校要根据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务工子女入学方案。

(六)解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的系统工程。学校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支持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新办法出台后为止。

雨朵镇平坝小学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二篇: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十堰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

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县区力争实现就近入学,外来人员较为集中的县区应努力扩大定点学校,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就近划片招生,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实现零障碍目标。

三、强化管理,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制度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制度,提升办学水平,切实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保障水平,使他们与本市居民子女一样能够接受到较高水平的教育,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接收学校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纳入接收学校的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按各中小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在校生数拨付经费,预以保障。

(二)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学籍管理制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入学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中途转学或借读的,教育部门应为其在流入地或回流出地就学建立绿色通道,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学籍证明,安排就读学校。

(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同待遇”(同进公办学校,同编班级,同一收费标准,同享各项政策),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考试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儿童少年同样对待。同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人文关怀,帮助他们增强学习自信心,不断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成绩。

(四)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严禁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人为设置障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平等对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统一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当地家庭贫困学生救助范围。

四、加强监督,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教育局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零障碍的体制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对待。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接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解决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范围:来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接收条件

(一)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对随迁子女的监护条件,能对随迁子女实施监护。

(二)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三)进城务工人员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取得暂住证。其未满16周岁子女同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符合管理规定,经辖区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实。

三、接收办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读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新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区教育局教育科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登记报名,填写报名表。一般集中登记报名时间为七月份。

2、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家长提出申请;(2)户籍证件;(3)户籍地乡镇以上政府外出务工证明及子女随同外出就学证明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4)现工作单位证明或其他就业相关证明材料;(5)父母及学生在十堰市《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十堰市租住房屋一年以上的合同及现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来十堰市居住的证明。

4、报相关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5、有关县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三篇: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措施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不在流入地,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合法居住、务工、就业或经商,需接受教育且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可以申请在我校居住地就近入学就读。凡父母或监护人在我村已暂住一年以上,都可以申请在我校就读。进城务工人员应按流入地规定,依法送其随迁子女至流入地学校入学,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一、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指导和督促学校就近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各学校不得以如何理由拒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学习环境。外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三、优质服务,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公平教育,建立和完善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加强双向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文体活动、入队入团和课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实行同等待遇。

四、加强管理,统一建籍、统一管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各接收学校要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坚持定期上报,做到底数清晰。对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确保所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学上,不让一个因父母流动而失学。坚持“均衡分班”的原则,杜绝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现象的发生。

五、倾情关注,关心、关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我校要建立帮扶长效机制,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救助的力度,以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可以通过设立助学金、“学生手拉手”、“师生结对子”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完成学业。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渠道。

第四篇:教育部将评估各地随迁子女入学情况(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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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将评估各地随迁子女入学情况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综合)》2013年第05期

据《京华时报》报道 近日,教育部推出国家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做出具体评估指标。学生课业负担、择校、乱收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等问题都纳入督导评估范围。

为了实现所有学龄儿童“上好学”,促进教育公平,在对全国3000多个县级单位的30多万所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距进行模拟运算,并在312个县开展试点研究后,教育部于去年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分为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大项,共17项指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残疾儿童入学率、课业负担有效减轻等热点问题都是评估标准中的重要指标。

第五篇:进城务工人员申报随迁子女入学承诺书

本人申报孩子______入学所提供的各类材料真实有效且尚未就读过一年级。如有伪造虚假材料证件,本人将作为自愿接受:自动放弃在西乡塘区申请资格,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义务教育,失信行为被纳入南宁失信惩戒系统。

父亲签名:

母亲签名: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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