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工作标准

2022-08-09

第一篇:烟草专卖工作标准

烟草专卖稽查中队长工作标准

1、每周五下午制定周工作计划,报大队长审批后上传专卖系统并执行,在系统中应查看到周工作计划。

2、对稽查小组的检查日程和检查计划进行审核,指导和督促其完成检查计划。

[说明]与现行要求一致。

3、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片区市场检查,每月联合公安、工商、综治人员进行市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上传卖系统,同时留存联合检查时形成的录相资料(刻成光碟的形式)。

(问:现在:这个检查记录是中队长录还是队员录,是怎样的?)

4、每月对经营卷烟的餐饮娱乐场所不少于一次检查,检查户数不少于持证餐饮娱乐总户数的30%,无证餐饮娱乐户数的40%。留存清理餐饮娱乐检查时形成的录相资料(刻成光碟的形式)。

[说明] 现行规定:《客户经理转型后进一步加强专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餐饮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连锁超市日常管理等归机动小组及队员进行管理。

变更理由:一在实际的市场走访、管理中不连续,有时走一个镇就只拜记一户或两户零售户,这样工作效率较低,故变更为属地中队管理更为恰当。

5、组织中队人员参加稽查大队组织的市场检查,并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和检查中的指挥协调。

问:现在,这个是否也要录入,怎样录入。

6、每月跟访稽查队员两次,对队员的走访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并将跟访情况记录于跟访记录本中。

[说明] 现行规定:未作要求,属增加内容。

增加理由:户籍走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了解市场各类情况,尤其能够通过与零售户的交流获得很多有用的信息,但队员的素质、秉性各不相同,故需要中队长等上级进行指导。

7、每月对户籍稽查走访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户数不少于50户),并有走访检查记录。(走访检查记录见附件4)

8、每周与市场经理进行一次口头交流协商片区存在问题和商量下步的管理措施。

9、按相关法规要求对本中队案件文书制作和专卖系统录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10、对新办、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进行实地审核并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11、对中各类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12、每月末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撰写《稽查中队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并上传卖系统中。(基本样式见附件5)

问:现在如何上传?

[说明] 现行规定:《客户经理转型后进一步加强专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

1、每月末根据各小组上报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并安排次月工作计划,的大队长审批后执行。

2、每月末对片区市场监管情况进行分析。

合并理由:市场监管分析应当包含在工作分析之中,且工作分析应当更为全面反映中队的工作,而且工作分析与下月安排合并撰写,更能体现工作的连续性和针对性。

13、年初制定出中队学习培训计划,每月组织中队人员进行一次中队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的主要为廉政建设、办案技巧、文书制作、 文明执法等。培训后需留存培训的资料和队员培训记录;

14、负责协调与当地派出所、综治办、工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能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与中队一起进行市场检查,遇到暴力抗法 事件,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人员能及时到场协助处置;

小组长工作标准

1、每周五下午制定周工作计划,报中队长审批后上传专卖系统执行;

说明:当前系统无法上传,需对系统进行改进。

2、每周开展一次片区市场检查,主要对重点监管对象和区域进行检查,检查后,在当日形成检查小结并录入专卖系统。在进行检查前要提前一日制定检查日程,上报中队长审批后执行。 问:小组长制定日程当前行不行?

[说明]:当前系统无法上传,需对系统进行改进。

3、参加稽查大队、中队组织的市场检查,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和检 查中的指挥协调。

4、每月跟访小组的队员每人一次,对队员的走访工作进行现场指 导,并将跟访情况记录于跟访记录本中。

5、与客户经理每日进行一次口头交流,及时相互通报市场情况, 协商管理办法,每周参加中队与片区的信息交流,督促相关信息的处理落实。

6、指导小组成员按法定程序对案件文书进行制作和录入专卖系 统,并进行复核,。

7、对新办、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实地审核并在审核表中签字。

8、对中各类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9、每月末撰写《稽查小组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并报中 队长审核后留存。

10、督促、监控小组队员完成市场走访、案件办理、与综治部门 交流等各项工作。

稽查队员工作标准

1、每月对管区进行清户,对持证户名册、无证户名册、特殊区域名册(在建工地、废弃厂房、较大物流企业等)进行更新。要求:(1)、清户要认真全面,清户范围原则上为主要场镇和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和主要公路沿线。(2)、有当月更新的名册作为留存(留存可为电子版本)。(3)、三个名册应详细全面的反映持证、无证和特殊区域的情况。

2、每月对所有零售户进行一次走访。要求:(1)、走访中完成亮证经营、警示卡、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字号、地址)等内容的督查管理和与零售户交流及法律法规宣传;(2)、从各种细节上了解、发现推断零售户是否存在违法经营问题和违法线索;(3)、如实记录走访情况并报小组长确认后留存;(4)、队员应提前一天制作次日的走

访日程

并严格按日程进行走访,有特情况的需写出说明请中队长签字确认。

3、每月对重点涉嫌违规嫌疑户和销售异常的零售户,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此类零售户的比例应不少于管区零售户总数的15%,对于销量异常的零售户在每次检查时要一并检查库存。要求:(1)、提前制定检查名单,并上报小组长确认,以便小组做好检查安排。(2)、检查后当日形成检查记录并录入专卖系统。(3)检查销量异常零售户时留存库存检查记录。(库存检查记录见附件6)。

4、对于查获持证户的案件,在查获案件的第二周开始的三个月内每月不少于一次复查和现场法规宣传培训。要求:(1)、队员要将

复查列入拟检查名单日中,并上报并提醒小组长做好复查安排;(2)、队员留存复查、培训记录。

对以上

2、

3、4项的[说明]:

现行规定:在《双基》和《转型后专卖工作文件》规定对涉嫌违规零售户、月销量800条以上零售户每月走访不少于2次,每月进行一次库存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违规记录的零售户每月走访不少于4次,每月进行一次库存卷烟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变更理由:取消了800条以上零售户的管理,而增加销售异常客户的检查,因为销售量的大小与是否违法经营无直接联系。同时取消了违规户6个月内每月走访4次,进行一次库存检查的规定,而增加了每月对重点涉嫌违规嫌疑户和销量异常零售户进行两次检查的规定,因为市场管理最为有效的手段还是市场检查并对违法户进行查处,同时库存检查一个人可以进行,不利于相互监督。

5、参加小组、中队组织的市场检查,做好检查前的准备。

6、与客户经理每日进行一次口头交流,及时相互通报市场情况,协商管理办法。

7、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对主办案件进行办理包括一切书面文书制作、处理,和专卖系统的扫描等工作;案件在书面、系统内所有文书办理完毕后,交专卖科内勤进行归档。

8、对新申办许可证的进行实地审核,并在审核表中签字,负责零售户档案的清理归档。

9、统计上报各类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10、每月末撰写《稽查员组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书面留存《稽查员组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

11、加强与属地公安、工商、综治部门的交流沟通工作。

第二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水平,不断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三部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所有行政处罚案卷首先要符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如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应定为不合格案卷。对符合基础标准的案卷,再按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或者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最低标准,不设具体分值。不符合下列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的一般程序案卷,应定为不合格案卷。除第

(七)、

(八)项外,不符合下列基础标准中任何一项的简易程序案卷,应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及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在法定

第三篇: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目 录

1﹒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 2﹒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50) 3﹒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54) 4﹒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试行)„„(58) 5﹒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试行)„„„„„„(62) 6﹒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66)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裁量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较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3.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1 —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件以上(不含1件)10件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含100件)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 2 — 的罚款。

(三)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

— 3 — 械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2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0条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4 —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 5 —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 6 — 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不超过10%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上1

— 7 — 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8 — 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提供烟草专卖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1倍的罚款。

— 9 — 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存放的烟草制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 —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2.较重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3.严重的违法行为: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第二章 河南省《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一、《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较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11 — 3.严重的违法行为: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万元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件以上(不含1件)10件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含100件)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6%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6%以上13%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13%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三)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 — 12 — 1.一般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邮寄、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禁止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6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60%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1.3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13 —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四、《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对县级以上烟草公司供应卷烟,禁止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五、《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按照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批发烟草制品,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批发或零售货源,不得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卷烟批发网点进货。

禁止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14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四)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卷烟,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自运或承运人明知而承运的,没收其违法运输工具。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2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0条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后,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且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且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且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5%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三)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

— 15 —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卷烟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供货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进货,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四)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违法卷烟数量10件以下的,或者违法销售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卷烟,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违法卷烟数量10件以上50件以下的,或者违法销售总额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卷烟,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卷烟批发单位违反规定在卷烟产地就地销售卷烟或者变卖提货单,违法卷烟数量50件以上的,或者违法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卷烟,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倍以上不超过3倍的罚款。

(五)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违法卷烟数量2件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违法卷烟数量2件以上10件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窝藏、运输、销售走私卷烟,违法卷烟数量10件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卷烟,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倍以上不超过4倍的罚款。

六、《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全省实行卷烟防伪标志销售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卷烟防伪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无规定— 16 — 防伪标志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违法卷烟数量1件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 2.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违法卷烟数量1件以上2件以下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3.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违法卷烟数量2件以上的,或者违法经营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七、《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进出口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

— 17 — 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者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第三章 河南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裁量标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主动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10日。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20日。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改正期限30日。 — 18 — 处罚标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6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19 —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

第五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情节、性质、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进行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实施不同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第九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是指查获的违法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除外)价值在5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情形不再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逐条表述。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20 —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采取的行为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打击报复报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执法人员的。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并在案卷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裁量标准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和请求回避权等内容。

第十七条 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八条 对滥用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内容,除特别说明外,“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21 —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办案质量,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其中一人为案件主办人。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除具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资格(取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检查证)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法制观念、责任意识;

(二)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较高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承办案件;

(四)近两年承办的案件未被上级行政复议撤销,未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五)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

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或因健康原因等不适宜担任案件主办人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主办的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二)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并将方案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专卖执法部门和机关领导报告;

(三)调查结束后及时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全部案件材料报专卖执法部门审查;

(四)负责汇报案件并提出个人处置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负责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六)负责撰写并送达与案件有关文书,并整理归档;

(七)配合法制机构做好对主办案件的复议、应诉,接受质询及提供证据、材料等;

(八)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和罚没款追缴入库;

(九)所在机关交办的与主办案件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享有下列工作权利:

(一)拟定主办案件调查方案及组织调查取证;

(二)对主办案件的定性、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享有建议权;

(三)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办案助手的建议权。

第七条 对案件主办人实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晋升、奖励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八条 案件主办人对案件办理质量负主要责任,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

主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案件主办人资格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或超越执法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 22 —

(二)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违法实施检查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案件复议被撤销、诉讼败诉或上级执法检查被认定为错案的;

(六)因不文明执法被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将罚没款物私分或据为己有的;

(九)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或故意放纵当事人的;

(十一)存在其它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或不适宜担任主办人的情形。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主办人合法、合理的案件办理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向上级提出改正建议或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命令导致错案发生的;

(三)不可以归咎于主办人主观过错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案件主办人病休、辞职、调离或依法需要回避等事项时,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另行指定案件主办人。

同一案件由2个以上主办人先后参与办理的,案件办理主要责任由参与案件的所有主办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23 —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全省烟草专卖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须经专卖执法部门审核(重大复杂案件须经集体讨论审议)、法规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审批等前置法律审核程序,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各市、县级局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织和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组织负责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以及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讨论研究时,应如实记录每个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记录,并根据讨论达成的比较一致的意见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结论性意见。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主体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三)被处罚主体是否准确;

(四)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责任追究时效;

(五)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全面;

(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八)证据是否充分;

(九)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十一)处罚是否适当、合理(符合裁量标准);

(十二)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第五条 专卖执法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的各环节,须如实说明案情,主动介绍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本案相关材料送专卖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专卖执法部门对案件的审核应当在《案件处理审批表》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专卖执法部门对案卷审核通过后,须将案卷转送本级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须按照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核并签署意见。

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对案卷的审核,应当在专卖执法部门送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法规部门应对收到的案卷进行审核并提出下列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专卖执法部门意见,由专卖执法部门报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 24 —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补正;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修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送手续;

(六)对不构成违法行为,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建议专卖执法部门撤销立案;

(七)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建议专卖执法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核完毕,应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或提出建议。专卖执法部门根据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专卖执法部门对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由法规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进行复核。

专卖执法部门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提交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审核通过的案件,由专卖执法部门报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应对专卖执法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专卖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各市级局法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县级局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25 —

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在案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告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法定告知内容。告知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告知的应当在告知后由被告知人在相应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询问、文书送达等案件办理环节时应当出示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四条 案件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证人如实回答、依法作证的义务,以及故意隐瞒案件真实情况或作伪证、隐匿证据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五条 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就地封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应当载明先行登记保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依法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在抽样取证通知书上载明取证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和具体条款。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文(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具体内容;

(四)行政处罚裁量相关内容;

(五)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等权利及权利行使期限、地点。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证据;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文(包括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具体内容;

(四)裁量权行使的依据、裁量标准及处罚幅度、处罚档次;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26 — 第八条 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及依据;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罚款数额;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处罚的主体、时间。

第九条 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立案调查的当事人。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未履行主要告知义务作出行政处罚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明示或按照法律规定以默示方式放弃上述权利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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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体现同案同罚,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结合我省烟草专卖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例由省烟草专卖局选择公布。指导案例应通过案例汇编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处理类似事实的案件时,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性质认定、情节认定、社会危害程度认定、适用法律、裁量幅度等方面应参考办理。

第四条 每年三月底前,各市级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应将上已经办结、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省烟草专卖局要求进行整理编辑,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烟草专卖局。

各市级烟草专卖局应确保上报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的真实性。

第五条 省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负责案例的搜集、审核等工作,省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负责案例的复核、公布、清理等工作。

第六条 指导案例由省烟草专卖局择期公布。

第七条 省烟草专卖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存储的指导案例的可用性。

第八条 省烟草专卖局适时对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汇编更新或文件通知等方式予以清理、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九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参考指导性案例,但不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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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技能-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烟草行业岗位技能鉴定

高级烟草专卖管理员岗位技能鉴定试卷

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一. 市场管理(满分30分)

第一题:日常检查(20分)

第一小题:

答案:联合执法检查一般由烟草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配合。(2分)

联合执法检查权限的衔接包括烟草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衔接以及烟草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衔接。(2分)

联合执法过程中,对于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重大案件,由烟草部门协调公安机关介入,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案件移送。(2分)

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或其他需要司法机关参与配合的案件,可以及时向司法机关咨询或商请介入。(2分)

对于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案件,烟草部门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进行处理。(2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张某案中,虽然零售户张某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1分)且为假冒商标卷烟,(1分)但由于其卷烟价值达16万元,(1分)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1分)

卷烟零售户李某一次销售62条卷烟涉嫌构成了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1分)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A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理。(2分)

卷烟经营户赵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行为,(1分)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A县烟草专卖局进行处理。(2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题:市场监管(10分)

第一小题:

答案:2007——2009年度截止目前,A、B两市卷烟零售户的数量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1分)A、B两市食杂店业态卷烟零售户数量逐年减少,但仍占主要部分;(1分)A、B两市便利店业态卷烟零售户数量均逐年减少,所占比例位居其次;(1分)A、B两市超市、商场、烟酒商店、餐饮娱乐类业态的卷烟零售户数量都呈现了逐年增长的发展势头;(2分)A、B两市其他类业态卷烟零售户数量均出现小幅减少势头,但在各市卷烟零售户中所占比例位居第三。(1分)

评分标准:参加考试人员如果在回答本题时,分析了A、B两市2007——2009年度截止目前各烟草零售业态其他不十分明显的共同点或者差异点的不得分也不予以扣分;各共同点分析表述不完整的,视情况扣相应分值的0.5分,扣完为止。

试卷编号: 09ZM72000000-002- 1 -2009年10月

第二小题:

答案:13。(1分)

计算过程:A市餐饮娱乐类卷烟零售户中位数为83;B市餐饮娱乐类卷烟零售户中位数为96,96-83=13。因此,A、B两市餐饮娱乐类卷烟零售户的中位数相差13。(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三小题:

答案:7。(1分)

计算过程:A市超市业态2007年——2009年零售户数的算术平均数为:(45+57+69)÷3=57;B市超市业态2007年——2009年零售户数的算术平均数为:(51+62+79)÷3=64,64-57=7。因此, A、B两市超市业态2007年——2009年卷烟零售户数的算术平均数相差7。(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二. 案件查办 (满分30分)

第一题:案件调查(12分)

第一小题:

答案:现场执法人员的处置程序是:一般情况下先报告稽查大队大队长,然后按大队长的要求处置;(0.5分)遇到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县局分管领导并直接报告公安110或公安派驻办公室,(0.5分)同时千方百计控制事态发展;(0.5分)接到指令后,按指令处置。(0.5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县局分管领导的处置程序是: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展开工作。(1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向主要领导报告;(0.5分)得到主要领导指令后,按指令组织实施处置工作。(0.5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三小题:

答案:现场可以采取的处置方法:(1)以理服人,劝说制止;(1分) (2)避免激化,迂回执法;(1分) (3)把握时机,以快制快。(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四小题:

答案:预案中应明确的预防措施是:

(1)当组织容易引发执法受阻的较大规模的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制定详细行动方案的基础上,先期要通过多种渠道摸清当事人的情况,力争整治行动平稳顺利。执法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并事先与公安治安等部门做好沟通,做到有备无患。(1分)

(2)对弱势群体人员出现的违章行为要区别对待,以教育整改为主,对屡教不改的可减轻处罚。(1分)

(3)对初次违章的当事人一般是口头警告或现场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违章者可逐次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制止其再次违章。(1分)

(4)对少数民族人员违章查处时,要以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为基本原则。要把握民族政策,谨慎处置,必要时要取得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支持配合。(1分)

(5)违章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示本人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执法人员要谨慎处置,切不可有过急行为而引发严重后果。(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题:案件审理(18分)

第一小题:

答案:移交给与A市烟草专卖局同级的公安机关。(2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从该案查获现场和检测结果看,现场查获的假冒卷烟违法金额达35万元,该案违法事实涉及的情节、后果、金额等涉嫌构成犯罪。(2分)

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可以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三小题:

答案:(1)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2分)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2分)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2分)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2分)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2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四小题:

答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1分)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三. 证件管理(满分20分)

第一题:许可证办理(12分)

第一小题:

答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1分)②原许可证正副本;(1分)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分)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

①A市烟草专卖局代为填写的《延续申请表》未经该烟草公司确认;(2分)

②A市烟草专卖局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时限(2分);

③B省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人员未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擅自延长审批期限;(2分)

④延长审批期限,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1分) 并送达申请人。(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题:监督检查(8分)

第一小题:

答案:因为小李提供了虚假材料,C县烟草专卖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1分)给予警告。(1分)同时告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在许可证申办过程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构成犯罪的,(0.5分)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5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1.5分)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1.5分)

评分标准:全答对8分。答案不准确、不完整酌情扣分。

四. 内部监管(满分20分)

第七题:重点检查(10分)

第一小题:

答案:需要对第

(一)、

(三)、

(五)、

(六)项信息进行分析对比。(1分)

从烟叶消耗倒推产量:960吨=960000公斤/8公斤=120000万支;从效益工资发放倒推产量:72万元/6元=120000万支;(1分)

从烟叶消耗、效益工资发放倒推的产量120000万支,与企业入库卷烟量120000万支相符,超过企业上级部门下达产量与使用有效码段数量20000万支。(1分)

初步判断该企业2008年度存在超计划生产卷烟,(0.5分)无计划码段生产卷烟的行为。(0.5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对企业生产方面的问题定性为无计划码段生产卷烟;(1分)

对企业运输试制烟的行为定性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分)

对企业报废处理卷烟纸的行为,定性为违规销售、处理报废专卖品。(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三小题:

答案:对无计划码段生产卷烟和违规报废、处理卷烟纸的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1分)对企业无证运输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分)

企业物资部门负责人王某涉嫌与行业外人员勾结违规处理报废卷烟纸,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八题:问题处理(10分)

第一小题:

答案:长江(硬)8月份(1分),宝塔(硬)7月份。(1分)

销售、库存异常,个别牌号卷烟当月销量、库存为整数,每月销量在货源充足情况下变化比较大的为重点品牌和时间段。(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二小题:

答案:东海(软)10月份(1分)、11月份。(1分)

毛利率过低,如省内卷烟低于10%或个别牌号比平均毛利率低5个百分点的为重点品牌和时间段。(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三小题:

答案:某品牌卷烟被集中投放到金山镇的行为,定性为为烟贩套购倒卖卷烟提供便利;(1分)

在许可证核定地点未找到零售户摊位的行为,定性为虚拟客户销售卷烟;(1分)

客户反映订单不是真实需求,未收到卷烟的行为,定性为虚假订单;(1分)

向许可证已过期的客户供货行为,定性为无证供货。(1分)

评分标准:按标准答案评分

第五篇:烟草专卖专卖工作调研报告

##县烟草专卖局##年专卖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年专卖管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及法规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为认真分析总结我局##年专卖管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及法规工作,谋划##年工作思路,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分课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当前专卖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总结工作实践,立足于解决问题,形成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专卖管理工作思路和解决方法,现就有关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卖管理工作

1、##年本单位专卖管理量化对标考核的成效,对省局今后量化对标指标设定、考核方式等方面建议;

##年,##县局专卖管理量化对标考核的大部分具体指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上级局的要求,个别具体指标特别是大要案指标与上级局的对标考核标准有差距,存在差距就是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对省局今后量化对标指标设定、考核方式等方面建议有:

(1)省局针对各地市的专卖量化对标指标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各地市的历史差异、地理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流动等因素,设定的对标指标应有一定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工作应当可以完成,对标指标具体细化到各个县级局时还应该更具体一点。

(2)专卖量化对标指标的内部监管部分只涉及到被查处卷烟绝对数,我们认为应该加入对内管系统的预警和预警处理率的对标指标,另外应加入对烟叶生产、销售、调拨各个环节的监管及查处的对标指标。

2、在卷烟打假调查取证、联合执法、抓捕收网、奖励协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卷烟打假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手段单一,宣传内容不全面,宣传强度不大,还没有形成全民打假打私的态势,没有给制假售假分子以强大的威慑力,社会对我们有关打假政策的了解也不够全面准确。

(2)案件信息来源不广,情报收集面较窄,职业化情报人员的培植和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3)案件经营意识不够,网络案件经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也是制约我们进一步深挖案源、扩大战果的关键因素。

(4)制假售假网络打击力度不够。目前,已经形成的假烟销售网络,对卷烟制假活动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当前我们工作的重心仍然放在打击非法渠道卷烟和打击摊点上,对打团伙、破网络重视不够,投入力量少,对制假售假网络的活动规律和主要特点深入研究不够,致使有组织、有针对性的打击制假售假网络行动较少,破获的标准网络案件少。

(5)不法烟贩家族式、团伙式作案,手段方式方法越来越,越来越高科技化,给打假调查取证、抓捕收网带来很大的难度。

3、对省局市场净化率考核模式及方法有何建议;

省局对市场净化率的考核采取每季度一次的明查暗访工作方式,这种考核模式是很切实可行的,要真正做到考核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必须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明查暗访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能力教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到清正廉洁、公正不阿。

4、对加强专卖队伍培训,发挥专卖专业人才作用,提高专卖队伍整体素质有何建议;

关键是要完善机制、强化技能、切实加强专卖队伍能力建设 :

随着涉烟违法经营行为智能化、集团化、社会化趋势的出现,多数案件案情重大,特殊复杂,如果仅靠老一套的查处手段和方法策略必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办案需要,这就要求专卖人员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此,要针对烟草专卖管理和烟草不断变化的特点,持之以恒地抓好专卖“双能”竞赛活动,切实提高专卖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和体能素质。在政治素质上,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清正廉洁;在业务水平上,要在执法队伍中开展普及与专卖执法有关的法律知识活动,以及其他的办案技能。围绕“内部管理标准化、教育培训制度化、案件管理规范化、网络设施现代化”总体发展目标,建立完善“四个机制”。

一是健全用人机制,优化专卖队伍。制定选拔专卖管理人员的标准、要求和程序,实行专卖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优化组合”, 建立健全人员轮换、交流和末位淘汰制度,进一步优化专卖队伍。

二是逐步建立系统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和“个人自学、定期培训、岗位成才、等级考核”的教育培训机制,并对培训成果进行经常性检验,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档案,采取专家授课、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帮助全体专卖管理人员掌握做为一个专卖执法者应知、应会、应该把握的相关知识,着力提升专卖人员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突出和加强实际工作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专卖队伍的执法能力,为提高案件经营能力奠定基础。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在坚持既有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试行对专卖稽查大队、中队和全体专卖管理人员的技能等级化考核,在专卖队伍中开展会办案、会取证、会追踪、会询问、会做卷、会电脑、会开车、会宣传、会识别真假烟等“九会”活动,坚决杜绝市场检查中那种见多不怪、松懈麻痹、漠视小案的观念和做法。

四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专卖队伍管理水平。在组织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专卖稽查基层组织建设纲要》和《专卖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专卖执法队伍管理规范》、《专卖执法案卷文书规范》等管理制度,积极探讨新形势下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为想干事的人提供工作岗位,为能干事的人提供机会,为干好事的人提高地位,着力培育一大批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熟悉业务、忠于职守的专卖管理队伍,从而形成“择能选优引进人,激励机制留住人、专卖舞台展示人”的良好氛围,有效激发专卖人员的个人潜能,不断提高专卖管理能力。

5、对辖区重点大户监管的做法、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一直以来,烟草营销部门对卷烟销售大户“青睐有加”,认为卖大户是完成销售任务的不二法门,在卷烟数量及紧俏烟供应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照顾”。随着烟草行业的发展,单纯依靠卖大户的销售观念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辖区内的销售大户渐渐成为“假、私、非”卷烟流通的温床。

(1)对辖区的大户进行重点监管,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有“假、私、非”卷烟存在的大户要列为专卖管理重点管理监控对象。

(2)积极查找案件线索,重点大户往往与不法烟贩联系紧密,通过对其实施监控,可以发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争取破获网络案件。

(3)营销部门要坚决杜绝依靠卖大户完成销售任务的旧观念,降低对大户的依赖度,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在严格执行限量供货的基础上,满足其多样化选择的需求。

(4)对违法次数多的大户,可采取降级降档、减量供货等方法促使其规范经营,对一年内被执法部门查处两次以上或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大户,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对辖区无证户管理、证照不符零售户管理开展情况,存在什么问题,有何建议;

在辖区中存一些无证户、证照不符零售户,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山区,还存在着一部分的无证零售户,对这些卷烟零售户法律意识淡薄,有些根本就不知道销售卷烟需要烟草部门的行政许可,当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查处时,容易发生冲突。要加强对无证户、证照不符零售户的管理,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增强零售户的自觉守法意识。

(2)对符合办证资格的经烟户,要及时予以办证,并确保送货和专卖管理服务到位;

(3)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建立打击卷烟无证经营的长效机制,联合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市场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采用责令停止卷烟业务、罚款等行政措施予以严惩,形成联合执法合力,确保不留死角。

(4)要严格把牢办证关。对于新办证的经烟户,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数量和质量上双管齐下,既做到符合有关合理布局的要求,又要源源不断地把有经营能力、能守法经营的优秀经烟户吸呐进来。

(5)要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对辖区无证经烟户、证照不符零售户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第一次责令限期处理完库存卷烟,第二次采取发现一次暂扣一次,并从切断供烟渠道入手。对大户违反规定、私自向无证经营户提供卷烟,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其客户级别进行降级降档处理,杜绝大户控制小户。

6、如何进一步深化优秀县级局创建工作,更好地发挥县局基层执法主体作用。

(1)组织领导要到位。要求全局上下每位同志以主人翁精神认真对待。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全局观、发展观和荣辱观,起带头模范作用。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的和分工。

(2)措施落实要到位。按照省局关于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要紧紧围绕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内部监管、市场监管、证件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工作内容,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并确定专人负责创建工作的实施、督导、检查、考核。

①加强队伍建设。要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专卖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优先配备文化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专卖队伍。特别是创建活动开展后,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将专卖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开展了准军事化岗位“大练兵”活动,力求通过严格的训练,从机制上、制度上规范专卖执法人员的行为,并达到强身健体、磨砺意志的目的。

②对中队基层的硬件设施进行梳理,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逐个项目,逐条核算,进行采购和装修。中队硬件设施按要求必须全面配备到位,改善办公、住宿、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③加强日常市场监管。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要着力加强了日常市场监管,规范卷烟市场环境,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清查,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要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县与县毗邻地区等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进行集中整治,有效地净化卷烟市场。进一步使专卖管理向服务管理型转变;

④深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坚持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为重点,深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根据《工作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市场卷烟经营活动实行了事前、事中、事后专卖管理监督,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变专项行动为日常监管,有效地防范了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充分发挥日常内部监督管理作用。

⑤加大卷烟市场的打私打假力度。按照省、市局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发挥专卖执法主体作用,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净化一方市场”的管理理念,始终保持卷烟市场打私打假的高压态势。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分

1、应建立何种机制,利用何种手段,堵住不规范经营问题发生的漏洞,保证相同问题不再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行业改革的继续推进,卷烟市场管理形势也在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新形势下如何提升“两烟”生产经营内部监管水平,成为摆在每个专卖工作者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1)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内部制度就是加强内控,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实行“两烟”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的监管。提升监管者素质,解决监管工作不严、监管不力、程序不对的问题,要通过建立 健全市场监管、证件办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制定营销部、配送部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卷烟需求预测、卷烟货源分配、大户管理、品牌管理、卷烟促销、零售客户基础信息、卷烟配送、卷烟销售货款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并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以促使企业更加规范有序经营。从市场监管的第一环节开始控制,强化 工作过程的管理,通过对工作环节和过程的控制,使复杂的“两烟”生产经营内部监管标准化、程序化和简单化,达到规范行为,统一方向, 提高效率的目的。

(2)加强外部制度建设。目前社会群众并不知道烟草系统有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总说卷烟供应是随意的。外部制度就是要加强对外宣传教育,解决被监管者和社会群众,政策不懂,守法意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 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守法零售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调动社会群众参与市场监管,零售户守法诚信经营;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完善宣传教育,违法 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制度,经常性地警示不法分子,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外部制度的不断建立和逐步完善,促使监管对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为卷烟市场监管 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市场监管的质量。

市场上非法流通的卷烟根源在行业内部。所以加强内部专卖监督工作杜绝卷烟外流以及卷烟100%入网落地销售经济运行自然就会增长。对于内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该严格按照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法所规定过的条款执行,该上报的上报,该启动调查程序的启动调查程序,涉嫌违法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总之要堵住不规范经营问题发生的漏洞,保证相同问题不再发生就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用制度管理各工作人员。

2、内管机构改革后如何协调双重领导和垂直管理,如何发挥、协调、调动中队长的内管兼职职能?

(1)江西省烟草行业内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全省各级局(以下简称各级局)应当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规章制度,在“垂直管理、双重领导”的原则下,按照国家局专卖内管工作规范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如何协调双重领导和垂直管理我们认为:

①建立内管办与县局联席会议制度。市内管办与县局分管领导加强交流,对发现的问题统一看法后下达各项指示由派驻组执行;

②派驻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主动分别向县局领导和市局派驻办汇报,以取得上级的统一指示后开展工作。

(2)如何发挥、协调、调动中队长的内管兼职职能?

①参加专销联席会议。在会议上对近期工作进行安排,查找最近工作中的不足和亮点进行公开讨论,形成合理的举措并遵照执行;

②实行抄告单制度。中队长在日常市场走访中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使用信息抄告单向派驻组反映;

③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每项工作落实到个人。责任追究也要落实到个人。

3、如何加强内管人员的管理,如何保证内管队伍的素质提升

(1)要加强内管人员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体系与工资收入挂钩。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要从精神和物资上给予奖励。

(2)内管人员要向素质型转变,实现专职化、专业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每次培训后要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试,并把培训及测试情况留底、存档,作为内管人员职业晋升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法规工作部分

1、遵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烟法〔##〕126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加强烟草法治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及##年全省系统加强烟草法治建设工作建议;

(1)要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围绕广大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结合实际,面向群众,进社区、进乡镇、进农村进行深入宣传,大力宣传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真假卷烟识别、假冒卷烟危害、防止卷烟调包知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12号令)、新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和“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电话等,尤其要深入偏远农村,提高广大农村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打私打假、防范维权意识,认识到销售及吸食假烟的危害,使假烟无立足之地,为卷烟销售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要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生产经营一线人员、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一批懂法律、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法律工作队伍是目前烟草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将培训法制骨干人员列为法治建设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逐步培养一批懂法律知识、精通业务的法律人才。通过加强烟草法治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提高全体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3)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及行政执法回访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切实、有效地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管理职责。县局法规人员要每月对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核查,做到每起案件都有审核记录,严把案件质量关,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牢固树立法制工作服务行政执法的理念,将法制监督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严格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对行政执法工作有功的要给予大力表彰;对不求上进,对法律法规不求甚解、运用不当,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错误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的行为,严格进行相关的处理。通过进行严格的行政执法监督,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烟草政策法规信息管理系统在全省推广运行后,各单位如何保障法规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进入系统程序办理,并如何做好与专卖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对接;

烟草政策法规信息管理系统在全省推广运行后,各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局对法规工作的要求,首先要更新思想认识,要认识到法规工作进入信息管理系统程序办理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开展法制工作、提高法制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其次,要配备专职法规人员、电脑设备等硬件;再次,要将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案件办理模块、许可证办理模块与政策法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加强对专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的执法监督和指导。

3、法规人员的理论学习、专业培训、岗位设置、职级待遇等法规工作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1)目前县级局法规人员的大部分都是来自基层一线,知识结构参差不齐,难以很好的完成法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差什么补什么,不会什么学什么”的培训学习原则,有针对性地每年组织

二、三次理论学习及专业培训,只有通过学习才能提高业务技能,只有提高才能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促进工作。

(2)目前县局法规人员必须兼专卖内勤岗位,法规员工作任务加重,由于专卖内勤工作比较繁琐,需要占用大部分工作时间,专卖内勤工作又涉及处理案件、法律文书制作,使得法规人员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很难落实法规工作中执法监督到位职责,建议法规员不能兼岗。

(3)目前县级局法规人员未真正落实委派工作制,工资待遇未享受副股级,法规员必须兼专卖内勤岗位,作任务重而工资待遇却不如一线稽查员;再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需要出发,法规工作在县局生产和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法规人员的职级待遇不明确,得不到有效解决落实,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有些法规人员宁愿去做一线稽查员而不愿意担任法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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