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办理办法

2022-07-24

第一篇:农村低保办理办法

低保申请办理指南

一、申办条件:镇街农业户口且长期在本地居住,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700元的农村居民。

二、办理流程: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民主评议(监督人员:管区书记、驻村联户干部;参加评议人员: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委会张榜公示评议结果(不少于3天)→民生代办员填写《邹城市农村低保暨审批表》→民政办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镇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由民政、财政、纪检、审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审核会议,对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的低保名单进行逐户审核并签字→镇街主要领导签字→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相关说明: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年龄、财产、土地、申请人家庭当年总收入(农业收入、务工收入、赡养费收入、其他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服务单位及申请理由。

本人所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复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户口主页、索引页、家庭成员个人卡);

2.残疾证、生病患者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因病影响劳动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说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有固定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章,法人签字。种植、养殖、务工、赡养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由所在村出具,村委会盖章,主任签字。

4.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所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其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需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法人签字。其农业收入、务工收入、其他收入,由所在村委会出具,需村委员会盖章,主任签字。

5.其他证明:18周岁以上的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家庭户主或子女配偶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婚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及其他申请低保所需相关证明。

6.办理时间: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后,村负责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号前到镇街群众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五保申请办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农业户口且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农村居民;

2.年满65周岁或者未年满16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3.申请入住镇中心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入院前需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且未患有精神病、乙肝、肺结核等恶性传染性疾病。

4.五保老人入院前需将本人所种的承包地及本人宅基地上交村委会。

二、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民生代办员填写五保申报公决表→张榜公示村民无异议后→村民情代办员统一到镇街民政办申报→民政办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本人填写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大病救助办理指南

一、救助病种:

1.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定期出血、腹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

3.重症感染性肝炎,肝硬化合并并发症; 4.急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贫血;

5.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 6.急性脑血管意外;

7.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8.糖尿病合并炎症。

二、救助对象: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2.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重大疾病特困居民。

三、所需材料:

1.患者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 3.住院病案首页、病员检查证明、山东省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加盖新农合公章); 5.患者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说明:大病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至非定点医院治疗的,须经定点医院同意,办理转院手续。报销时须提供邹城市新型合作医疗转诊审批单。

四、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两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 →村委会出具因病致贫的材料 →民生代办员(本人)带原始病历、住院收据到镇街民政办申报 → 填写《邹城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 民政办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计生服务办理指南

一、服务手册申报程序

1.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上报新婚后,应在生育前(女方、男方均初育者)到女方管理计生办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表》,《注册表》由村计生主任据实填写。

2.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审核后,情况属实的加盖公章。跨镇街的,在计生办提取盖公章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到女方所属计生办审核属实后加盖公章。

3.女方到服务站查体,由服务站人员填写当月健康查体意见。

4.持双方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找管区计生主任填写管区意见。 5.持双方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两寸双人彩照两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表》(特殊情况除外),于每月1日至15日交镇街计生办统计科审查,审查合格后于当月25日—28日领取证件。

二、二胎生育证申报程序

1.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在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下,在妊娠前到计生办领取《邹城市二孩生育审批表》(《审批表》2张、《申请生育声明书》2张、《婚育证明》1张、《公示证明》1张、《持证人员生育节育承诺书》1张),所有表格由村计生主任填写。

(1)《审批表》a、本人申请生育理由:申请人男女双方本人签字按手印。b、男女双方单位审核意见:由村主任、村计生主任填写后签字,加盖村公章。c、群众评议同意人签字:由村里五个50岁以下的具有担保能力的人签字按手印。(2)《申请生育声明书》,声明人:由男女双方本人签字按手印。(3)《持证人员生育节育承诺书》,承诺人:男女双方签字按手印。(3)《婚育证明》、《公示证明》由村计生主任填写后村支部书记签字、村计生主任签字。

2.女方持《审批表》(上贴2寸夫妻双方和子女彩照)、结婚证、女方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在每月1-10日之间到邹城市计生服务中心检查,后填写《审批表》中妇查结果。

3.申请人持(双方身份证、双方及子女户口单页及索引、结婚证、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夫妇及第一个子女三人户籍证明、填写后的《邹城市二孩生育审批表》、《申请生育声明书》、《婚育证明》、《公示证明》、《持证人员生育节育承诺书》及村居出具的手写婚育证明(加盖公章)、计生办微机室提取的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2寸夫妻双方和子女合影彩照1张、查体本(特殊情况除外),在每月1-15日上交计生办统计科审查。计生办统计科于15-25日之间下村调查核实是否符合《条例》生育条件。镇计生办初审后上交县计生局统计科,再审合格后于当月25日—28日领取证件。

三、流动合同和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凡办理流动人口管理合同的育龄群众须本人提出申请,与村委签定书面合同并加盖村委公章,村、管区两级计生主任审核签字,并将合同期限、流入地址、联系电话、婚育状况填写完整后,到镇街群众服务中心流动人口窗口建立流动人口档案。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如下:

1.新婚、持一胎《服务手册》的育龄妇女(怀孕8个月以上及持二胎《生育证》人员流出必须由计生办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1)由3个担保人与流出人员同时到场签字、按手印(不允许代签),并上缴两份3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

妇女外出时间为3个月,特殊情况经计生办主任同意最长为半年,每月寄一回流入地计生部门的妇检证明。

2.一孩户的育龄妇女:办理流动合同应带3个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镇街计生服务站查体证明。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满3个月寄回流入地计生部门的查体证明,满半年回户籍地计生服务站查体)。未落实节育措施人员(不论是否有证明)办理流出合同应带担保人到场签字、按手印后方可办理,期限为半年。

3.二孩户及多孩户:办理流动合同应带一个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镇计生服务站查体证明。育龄妇女外出时间为一年。

4.未婚男女青年:办理合同必须有3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且带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

5.凡合同满期者,按时续签合同。

6.凡办理合同的育龄妇女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期或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的必须于当月更换证明(带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及身份证、户口本及查体本办理)。若流出未办《婚育证明》的按照村规民约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7.返乡后不再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到镇街计生服务站查体,并持查体报告单到镇街流动人口管理处注销合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暂行)

一、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起付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济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其中,邹城市中医院、济宁市中医院和济宁市传染病医院起付线为300元。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8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住院补偿比例。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8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70%,济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济宁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执行保底补偿制度,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济宁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4)提高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补偿比例提高15%。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5)对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限额内诊疗费用,新农合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医疗救助再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农村儿童单纯性唇裂限额内诊疗费用,新农合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参合患者在省内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享受同样规定的补偿。

(6)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300元。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7)意外伤害。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按疾病住院补偿比例的70%予以补偿。

三、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补偿

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

慢性病应由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性病患者自愿选择一家济宁市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市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后,在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费用按照40%比例予以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3000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济宁市内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市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后,在其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新农合办公室办理报销补偿手续,起付线为400元,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5万元。以上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四、其他

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要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报销程序

(1)在济宁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参合群众可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医院直接就诊住院。出院后持有关证件、材料在联网医院直接享受报销补偿;未联网医院持有关材料到镇新合办报销补偿。

(2)到济宁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参合群众需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先到济宁市内的二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到市新合办审批后方可住院治疗,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镇新合办报销。

(3)外出务工农民生病,可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镇新农合办公室报销补偿。

二、报销所需材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3)住院费用总清单。

(4)住院病历首页和出院记录。意外伤害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5)在济宁市内住院的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身份核定表》。在济宁外山东省内住院的提供“参合农民结算证明单”。办理转诊手续的需提供转诊审批表。

(6)特殊情况住院除以上五项外另需提供的材料:

a.孕妇生孩子报销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意外伤害病人报销需提供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病人住院费用补偿审批表》;在济宁市外住院无审批表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

c.外出务工人员住院报销需提供打工单位出具的打工证明,所住医院是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的证明材料或在病历首页加盖带有“新农合”字样的公章。

第二篇: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

一.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秀

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未能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况: 1. 外地来本市就读在校学生

2. 有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人员 3. 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审核

4. 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动态审核,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5. 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再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 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三.城镇低保对象分为A B C三类。A B实行“红本”管理。C一般是“蓝本”管理。

A类家庭:“三无”人员。此类家庭人员在全额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

B类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教育负担重家庭。此类家庭人均月补差标准应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保障标准的20%。

C类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暂时未就业的及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一般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渐退差额救助保障,鼓励自我就业。对此类家庭在内可一次性享受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保障期内通过努力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个月的保障鼓励,救助保障到期后自行停止。 四.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区居委会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三无”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证明。户籍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县区的低保申请,县区低保机构需在其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城市低保金。

农村低保

一. 农村低保,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采取“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和区别补差”的方法,按以下原则给予保障: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抚养义务人又无抚养能力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二)重病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因患重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按不低于年保障标准的70%给予保障。

(三)重残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的贫困家庭,按不低于年保障标准的60%给予保障。

(四)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单亲家庭、教育负担重家庭、计生家庭及因灾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人均补差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40%给予保障。

三.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三篇:农村低保政策

一、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农村低保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登记表》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农村低保服务

办理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地址: 县级民政部门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办理程序: 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四篇:农村低保申请

申请

巴州区民政局:

具申请人:****,男,现年73岁,身份证号码:*****,巴州区***镇*****居民。

申请事由:我家现有人口3人,本人因不识字,一直在家务农,2005年因摔伤致下肢瘫痪,到处救医未果,现一直卧病在床,2010年被残联鉴定为二级肢体残疾;妻子****,现年76岁,因长期劳累,也被高血压、风湿等多种疾病缠身,现已基本丧失行动能力,靠拐杖行走;因我们夫妻二人生活起居需人照顾,儿子****只好长期在家务农维持全家生计。家中现已拖欠债务近5万元,全家3口共同生活在破旧的小土房内,生活仅靠当地政府和亲友救助维持。无奈之下,特向贵局申请:为我办理残疾人困难低保为盼!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五篇:农村低保制度

低保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工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等工作任务。

二、认真收集农村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报表、材料和上级下发的所有文件材料,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

三、本单位运转的文件材料做到一月小清,季度中清,半年大清,年终彻底清理。

四、 年终完成当年文件报表、资料的立卷、归档任务。

五、按规定将永久、长期档案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

六、按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七、在档案工作的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各村对农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本村农低保审核工作。

二、对一类一档低保对象一年审核一次,对二类二档半年审核一次,四类四档、五类五档对象季度审核一次。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继续纳入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农村低保。

三、经本镇社会事务办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的低保对象,应将取消该户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民政局,拟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委托村委会进行公示。

四、社会事务办每季度将动态管理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并存档。

乡镇低保审核制度

一、成立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组成成员:乡镇长、分管乡镇长、社会事务办人员、其他部门负责人。

二、审核小组职责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三、评议程序

1、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2、由乡镇长或分管乡镇长主持召开乡镇农低保审核小组会议,对申报的农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记录存档。

3、乡镇政府根据评议情况进行公示7天以上,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并将拟定对象 名单报县民政局。

低保岗位责任制

一、热爱低保工作,勤勤恳恳,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切实依法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

二、在接待、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时,工作人员要按照优质服务的要求,以平和的语气,简洁的语言和服务用语与办理业务者交谈,态度要真诚,解释要清楚,回答要准确。

三、在办理低保业务时,要认真了解对方询问或办理事宜的基本情况和要求,认真进行办理,对需要按一定程序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说明其需办的手续。

四、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善始善终做好本职工作。

五、在工作期间,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严禁酒后上岗。

六、如在下班时间之前,仍有服务对象前来进行办事,工作人员要做到适当延时工作制度。

七、在工作期间,工作人员要使用规范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咨询问题,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八、工作人员要以文明的语言,良好的素质,优质的服务,优化服务环境,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树立政府形象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农村低保政策规定下一篇:农村两委干部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