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安全管理办法

2022-07-18

第一篇:金库安全管理办法

《金库安全管理规定》解析

金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库建设与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金库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的标准和规范,是金库建设、使用、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库。

第三条 金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库房,分为固定金库和移动金库。留局过夜现金3万元至80万元的,应安装移动金库,80万元(含)以上的应建固定金库。

第四条 金库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金库,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由公安机关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金库,应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 1 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

固定金库

第七条 固定金库由库体、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有条件的可增加枪库和巡廊。

第八条 库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空间,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库体建筑标准

1.新建固定金库的库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的方式,具体要求是: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摆成一个具有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矩阵形格栅,钢筋的间距应在150mm以内。当钢筋格栅为两层以上时,层与层之间栅格错开,层距不大于120mm。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墙体厚度不得低于250mm。

2.利用原有房间改建的库体可采用钢板内衬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在砖混结构房间内,采用六面钢板内衬,每面应为整块钢板(安装金库门的一面除外),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接缝处应连续焊接牢固。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铸,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与内衬钢板相连一侧的钢筋应与内衬钢板牢固地焊接在一起;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内衬钢板嵌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门洞结构应能支撑门框和门扇的重量。库内所有线路应加装绝缘护套。

(二)固定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若设在建筑群体内,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库体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0m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0m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四)库体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九条 金库门

(一)库体安装的金库门应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143-1996)A级或B级标准,应标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级别和代号标记等。

(二)金库门所有的钢铁部分(轴承,不锈钢零件和用于混凝土中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三)金库门可按需要增设防水功能,具有防水功能的金库门在受到深度不超过5000mm的水浸时,不应有水通过门体进入库内。

3 第十条 门框、门扇

(一)门框与门扇的正面周边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

(二)门框、门扇的表面应平整,外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2mm,内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4mm。

(三)金库门门框和墙体伸出的钢筋牢固地焊接在一起,左、右两侧焊接点不少于6点,上框不少于3点,应保证门框与水平面垂直,焊后用水泥砂浆将门框和墙体间的空隙填实。

(四)门铰链除应能支撑门扇的重量外,还应能进行调节,以保证门扇与门框之间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在不大于80N的外力作用下,门扇可灵活启闭。

(五)门插舌及执行机构应运动灵活,手动暗掣在受到不大于30N的力作用下,即可将门扇锁住或打开。

第十一条 金库门锁具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2套相互独立

4 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3套锁具同时对上锁码和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三)A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四)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满足以下要求:

1.验证对比时间≤1秒。

2.拒真率≤1%。

3.认假率≤0.0001%。

4.存储量:指纹存储不少于100枚,使用记录存储不少于30000条。

5.指纹开启:必须两个以上不同ID号人员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6.组合方式设置:可设置任意两人组合开启,也可设置固定两人组合开启。

7.定时开启:在预先设置的时间区域内才能开启。

8.管理员权限:用管理员指纹仅能登记、删除操作员指纹、读取使用记录、设置开启时间,不能开启指纹锁。

9.操作员权限:用操作员指纹仅能开启指纹锁。

10.登记指纹:使用前先在指纹采集器上将要用来开门的指纹进行登记。

11.删除指纹:根据需要将已登记的指纹有选择地进行删除。

12.延时自锁:指纹锁打开却未开启金库门,在设定时间内指纹锁自动锁闭。

13.错按报警:连续5次输入不可识别指纹应报警。 14.记录:记录和读取使用指纹锁的人员、时间、次数,登记、删除指纹事件等。

15.保证指纹开锁的唯一性,不应有密码或钥匙强制开启功能。

16.显示:中文液晶显示屏。

17.USB接口:可通过USB接口读取或拷贝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重锁装置

(一)金库门可配置安全重锁装置,当锁具或门体受到大于2000N外力的冲击破坏或火焰切割门扇主体结构透过1/2门扇厚度(允许大于1/2门扇厚度)时,安全重锁装置应能启动。

(二)在正常情况下,安全重锁装置应始终处于重锁的预置

6 状态,不应产生误动作,亦不影响锁具的正常开启。重锁装置应有防钻钢板防护。

(三)重锁装置的组件强度应与门插舌强度相当,触发后抵抗非正常开启的时间应分别不低于20 min。

第十三条 应急库门

(一)固定金库可安装与金库门防护级别相等的应急库门,其规格通常为550mm×550mm。

(二)应急库门框与墙体伸出的钢筋焊接牢固,每边不少于两个焊接连结点,四周缝隙用水泥沙浆填实。

(三)A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第十四条 金库门和应急库门应具有下述防破坏能力:在使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工业用氧割炬,便携式电动砂轮切割机,由两名具有开启门锁专门技能并熟悉产品结构的人员针对金库门的薄弱环节,使用上述任一种工具或它们的组合,对门体(A级)的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在净工作时间30min内(B级60 min内),不应将门打开或者在门体上打开一个615cm²的穿透性开口,进入门内。

第十五条 点钞室是整理现金的工作空间,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十六条 守库室是守库人员值守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有可视或对讲装置。

(二)窗户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十七条 巡廊是环绕库体的巡视走廊,可提高金库的安全性能,有条件的宜建。巡廊应为全封闭结构,不应设置门窗,其净宽度应≥600mm。

第十八条 点钞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急报警装置分设为2路,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保证24小时开启。 第十九条 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

(二)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三)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四)库体内、点钞室的入侵报警控制器应设在点钞室内,守库室窗的报警控制器应设在守库室内。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库体内部、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体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存取款的全过程。

(二)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三)库体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开启金库门、进出库体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设计应符合《视频安

9 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控室

(一)有条件的可在库区之外设监控室。

(二)监控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四)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第二十二条 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系统应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第三章

移动金库

第二十三条 移动金库由移动金库体、专用库房(有条件的可增加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移动金库体所有的钢铁部分(不锈钢零件、填充料包围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第二十五条 移动金库体的基本结构为底顶拼块、墙拼块、库门,库体应为里外钢板中间填充防护层结构,防护层填充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10 拼块之间、拼块与库门之间应采用镶嵌结构,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各拼块可以在库内按一定步骤进行非破坏性拆除及易地安装;关闭库门后,采取任何方法均不能在库外对各拼块及库门进行非破坏性拆除。

第二十六条 移动金库锁具

(一)移动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库门即应开启。

(二)应使用美国制造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

(三)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符合第十一条

(四)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移动金库整体应具有下述抗破坏能力:由两名试验人员使用包括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火焰切割工具,砂轮切割机、动力锯,对移动金库体的任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净工作时间≤15min,不能在库外拆除某一拼块或者打开一个615cm²的穿透性开口,进入库内。

第二十八条 专用库房。

(一)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

(二)支承移动金库的地面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按移

11 动金库的重量决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三)房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四)设有窗户的应安装不少于两层钢质防护栏。

(五)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九条 点钞室。

(一)有条件的可设点钞室。

(二)点钞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点钞室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三十条 守库室

(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守库室。

(二)守库室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安装可视/对讲装置,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守库室内宜建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四)守库室内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三十一条 紧急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应分别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24小时开启。

第三十二条 入侵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具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系统。

(二)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三)入侵报警系统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四)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专用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开启关闭移动金库门、存取款的全过程。

(三)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其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邮政部门一把手是金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保卫部门是金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负责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和本规定,对金库建设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理、设备选型、竣工验收,请领安全合格证等。

2.负责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守库人员的教育审查,进出金库人员的审核等。

3.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储汇部门是金库的主要使用单位,负责进出金库人员的管理,金库门锁具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和现金的出入库等。

第三十五条 金库所在单位的保卫、储汇部门应每天,市(县)局负责人应每周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金库门锁具管理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和移动金库门安装有3套机械密码锁,其中两套机械密码锁为日常使用,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另外一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主管局长封存备用,当日常使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中的一套或活体指纹锁出现故障时,启用备用机械密码锁。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日常开启金库使用。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两名局领导分别封存备用。

(三)机械密码锁密码应每2年或调整使用人员时变更一次。

(四)指纹管理员权限由市(县)局主管局长管理,负责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指纹登记、删除、开启时间设置应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姓名、职务等),管理员指纹不能开启指纹锁。

(五)活体指纹锁登记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人仅限登记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应登记5枚以上指纹备用。必须两人以上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六)应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开启时间区域,非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

(七)市(县)局主管局长至少每季度读取查看一次指纹锁使用记录,并做好查看记录。

第三十七条 点钞室安全管理

(一)点钞室防盗门钥匙由点钞人员保管、使用,点钞时应将点钞室防盗门从内锁好,严禁开门点钞。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点钞室人员的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现金清点、打捆等操作必须由双人以上进行,严禁单人点钞。

(四)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点钞室。

(五)业务人员进入点钞室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第三十八条 出入库管理

(一)金库只允许当班负责存取库存现金的人员进入。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金库内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金库内。

(四)必须严格使用金库门密码,关好金库门后必须将数码盘转动4圈以上,严禁人为将密码盘固定。

(五)业务人员进入金库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六)对金库进行检查的人员应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并由金库管理单位领导陪同。应当准确登记检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等。

(七)对金库进行维护修理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

16 部门对维护人员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同时应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一)使用人员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持枪证件。

(二)遇紧急情况使用枪支、弹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应使用专用枪弹柜分别存放枪支、弹药,枪弹柜钥匙由双人保管。枪弹柜应设置在守库室(或枪库)内,严禁存放在金库库体内。

(四)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应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五)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四十条 金库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金库值守制度;

(二)金库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金库使用管理制度;

(四)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

(五)值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六)防抢预案;

(七)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八)枪支弹药安全责任制度;

(九)持枪人员法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领导带班制度;

(十一)金库安全检查制度;

(十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应定期对值守人员、进出金库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防抢预案的演练。

(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对金库安全防范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三)应在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配备灭火器材。

(四)监控室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存入金库的现金应放入保险柜。

第五章

金库守护

第四十二条 金库应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四十三条 金库值守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经安全保卫部门审定,并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无行政处分、治安处罚记录。

(五)凡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对有经商、搞职业外盈利等活动、受到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的,应立即调离。

(六)人教部门应会同保卫部门每半年对金库值守人员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调离。

第四十四条 值守人员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入金库库体内和点钞室内,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守库室。

(二)值守时应锁好守库室防盗安全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夜间应将守库室窗的报警系统设防,密码要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三)严格按照有权进入金库和点钞室人员名单审核入库人员身份。在入库人员将入库事由、时间、签名等登记齐全后方可允许入库。

(四)认真登记出入库体、点钞室时间和携带物品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严禁单人进入金库库体和点钞室。

第四十五条 值守人员应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消防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金库的异地值守

19 金库异地值守是值守人员在金库以外的场所备勤,有警情发生时,能在实体防护设施最大延迟时间内双人到达金库现场的值守方式。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除符合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库室门、窗,金库门安装振动感应报警装置。

(二)守库室内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

(三)库体内部、守库室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移动侦测报警功能。

(四)实行异地值守的必须设监控室。

(五)应24小时双人备勤。

(六)备勤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从事防碍或影响出警的事宜。

(七)备勤地点应配备通讯工具和护卫器械,并保证监控室随时与备勤人员取得联系。

(八)守库室门钥匙管理、守库室报警器的设防、撤防由备勤人员负责。

第四十七条 金库库体内或点钞室内有人员作业时,应有不少于两名备勤人员在守库室值守。作业后,业务人员将库体内和点钞室的入侵报警器设防。备勤人员将守库室的报警器设防,锁好守库室门,回到备勤地点。

第四十八条 留有过夜现金的局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无人值守:

(一)留局过夜现金在10万元以下,且安装有移动金库。

(二)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其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器。

(四)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 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和无人值守的局所,应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1

第二篇:xx商业银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 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现金业务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明确了金库相关业务人员和值班守库人员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的总行金库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金库,是指本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而设立的现金保管库房,同时也作为款箱、有价单证的保管库。其保管的现金是为了保证正常营业的备付金,是本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属于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金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察保卫部负责金库守护制度的落实、人员的管理、检查金库守护等。

第九条 库房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负责金库的护卫值勤工作。每班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为安全负责人。

第十条

金库各办公区域安全员负责责任区的防范、防火等工作。 第十一条

稽核部负责金库管理工作的稽核审计监督。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工作规定

金库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必须选配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忠实可靠人员担任管库、守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双人管库、双人进出库的出纳制度、双人武装(含坐班)昼夜监护的守库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接近金库;

(二)库房、保险箱应装配不同的锁具和密码字盘,并配备正、副钥匙各一套。正本钥匙上密码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不得一人保管两把钥匙,任何人不得复制钥匙。副本钥匙由管库员密封后,交领导或保卫部门保管,除发生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启封动用,如必须启用,应经行领导批准,并办理启用签发登记手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和个人物品。管库人员有权检查寄库物品;

第十三条 金库安全设施的管理

(一)库锁、指纹密码锁、转字密码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本行业务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进行完毕要记录备查,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失密。

(二)金库相关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其他场所谈论库房事宜。

(三)金库内的安全由管库员负责,随时检查,严防发生火灾、水浸、霉烂、虫蛀、鼠咬、盗窃和差错事故。

(四)库房周围环境以及监控报警、通讯设备、防卫器材、防火器材等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处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库款安全。

(五)为切实保障非营业时间库房的安全,必须做到:金库延时和节假日办理业务,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工作时间严禁开库,特殊需要经总行分管保卫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库。

第十四条 守库员的管理

(一)守库员必须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作好内部巡视检查工作。

(二)守库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防范设施和值班情况,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含值勤前5小时),不得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让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监察保卫部同意。

(三)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通讯工具、消防器材和CK报警设施等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守库人员应熟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冷静处置,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由主管领导发布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守库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守库点周围不论发生何种非侵害库房安全的事情,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但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安部门或联防单位派人处理。

(六)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不得随意触动营业室的各类物品。

(七)不准将守库用的各类自卫武器带出守库地点或转作它用。

(八)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每天认真填写情况记录。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情况。

第十五条 金库的消防管理

金库是消防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金库的日常火灾预防工作由监察保卫部负责监督、指导,金库管库人员为库内安全防火责任人,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为金库四周安全防火责任人。

(一)监察保卫部负责结合金库特点制定出有效的消防预案,并做好预案演练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金库不得存放除现金等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备,库内安装防爆灯罩,严禁随意乱拉电源线。

(四)库内禁止吸烟,不得有明火存在。在此区域内确需使用明火的,须经主管行长批准,监察保卫部备案,并指定专人持灭火器负责现场安全。

(五)全体人员均应掌握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119火灾报警电话、监察保卫部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查库

(一)查库要求

1.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和清算中心负责查库,库管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2.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3.对上级管辖部门无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的查库应予以拒绝。对其他单位或本系统其他部门的查库,一律不予接待;

4.监察保卫部的安全保卫检查,一般不得进入库内检查。确需入库检查库内安全设施的,则要按照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检查时,只检查库内安全设施,不得清点现金及有价证券等库存实物; 5.对公安部门的夜间金库安全检查,一律不予接待。

(二)查库频次

1.清算中心会计主管应每旬查库一次; 2.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

(三)查库手续

1.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查库,查库人应出示《查库介绍信》(可印制专用查库介绍信)和查库人身份证,由被查分管行长(或指定的负责人,下同)负责接待,并在查库介绍信上签字。查库时,分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和管库员应始终陪同在场,自觉接受检查,回答提出的问题。对上级管辖部门的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人民银行稽核查库,应按上述规定,办理查库手续,接受查库; 3.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向检查单位核实,并由分管行长及保卫人员陪同检查,但禁止进入库内检查。

(四)查库内容

1.清点库款等实物是否账款、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等情况;库内现金等的保管装封及出入库手续是否符合出纳制度规定;各项出入库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库款及重要物品有否虫蛀、鼠咬、霉烂;库房干湿是否适度等情况;

2.各项安全保卫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坚持双人管库、进出库等制度,报警器及电视监控设备是否正常;

3.库内是否有吸烟、烧火、使用油灯情况,库内外是否打扫干净,有无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库内值班室防卫武器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篇: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银行金库管理办法(定稿)

XX银行金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库管理,保障金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金库(以下简称“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尾箱以及其他可入库保管的物品的专用库房,分为中心金库区及尾箱保管库区。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由运营管理部、保卫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四条 金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五条 金库库主任由总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及保卫部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金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金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金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对金库现金及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严格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金库备用门钥匙。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在金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金库现金及存放物品账实相符;

(二)负责金库管库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建立金库现金管理、存放物品管理、现金出入库管理等的相关制度,并加强落实和实施;

(四)严格履行查库职责。

保卫部总经理在金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金库库区及入库通道的封闭管理、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二)负责金库守库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金库人员、车辆的出入库管理;

(四)负责金库安全防卫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金库应至少配备四名专职管库员。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无不良嗜好;从事出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金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现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运营管理部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库主任批准;保卫部备案。

第八条 结算中心出纳及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

第三章 金库设施与门禁管理

第九条 金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

库务用房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金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第十条 金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臵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金库库房设臵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

金库库区外应设臵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库门与备用门各配臵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何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三条 库门及库区其它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四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十五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第十六条 金库门实行双锁双钥匙开启管理,库门钥匙(组合密码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金库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按照“垂直管理、不得交叉”的原则,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组合密码锁)。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库主任、副主任共同密封,并由库主任和副主任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丢失、损坏、应急预案演练等特殊情况,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不得启封动用,一经动用,立即报保卫部备案。金库备用门组合锁密码每半年检查一次,以保证备用门紧急使用的正常开启。

第十八条 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经保卫部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保卫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 金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金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金库库存现金登记簿;

(二)金库寄存物品登记簿;

(三)错款登记簿;

(四)金库现金交接登记簿;

(五)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六)查库登记簿;

(七)组合锁(密码)使用管理登记簿;

(八)特殊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条 登记簿的记载原则是:

(一)有实物必须有登记簿,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

(二)坚持序时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三)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四)交接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金库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管库员“同进、同出、同操作”,严禁单人操作;

(二)不得存放与金库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确需存放代保管品,应当经库主任批准;

(三)库内严禁存放封签、腰条、包装箱(袋)、开箱工具等物品;

(四)库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湿、霉变、虫蛀和鼠咬等措施;

(五)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严禁携入易燃、易爆品;

(六)对存放时间较长的现金,应当进行倒库。倒库时点核数量,检查封装,发现异常,立即开封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库内保管的现钞及硬币,应分类、有序摆放,并按券别设臵标牌。 现钞及硬币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箱(袋)封装。箱(袋)外应使用标签,注明券别、金额与日期。

库内钱捆的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二)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每把腰条捆扎,在一侧加盖整点人名章,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

第二十三条 寄库的现金尾箱必须加双锁。营业期间,禁止现金尾箱寄库保管。

第五章 金库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金库出入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共同经办,交叉复核,相互制约;

(二)先进后出,一笔一清;

(三)每天业务结束应当核对库存,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管库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一)审核“入库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券别金额合计数与总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钱捆质量,并交叉核总数,无误后入库;

(三)在“入库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记载《金库库存现金登记簿》;另一联传递给记账员。

第二十六条 管库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一)核对“出库凭证”及经办人员身份无误后,凭“出库凭证”记载《金库库存现金登记簿》;

(二)按“出库凭证”所列券别和金额配款,并在库内交叉复核;

(三)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交由取款人当面点清,并由取款人在“出库凭证”上签章确认;

(四)按规定在“出库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一联传递给记账员。

第六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是为了正确、高效处臵金库业务库面临的突发事件,提高我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臵能力,保障我行现金出纳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的危机处臵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一)业务库突发火灾;

(二)业务库突发水灾;

(三)业务库库门突发故障;

(四)库管员因意外不能到岗,金库业务库库门不能双人开启。

第二十九条 设臵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金库业务库管理的特点,我行设臵危机处臵组织机构。

我行成立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运营管理部经理,结算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运营管理全体库管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及时向总行领导报告突发事件及处臵情况;

(二)决策和指挥业务库突发事件的危机处臵;

(三)执行总行领导下达的有关命令。 第三十一条 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

(一)业务库突发火灾的应急处理

当金库业务库发生火灾时,分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和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两种情况。

1.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时,当班的库管人员应查明火源,及时扑灭。当火势无法控制时,及时向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请求组织支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得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通知主管业务行长、主管保卫领导以及保卫部、纪检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决策指挥协调。保卫部门应及时安排警卫人员赶到现场,负责警戒。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指挥人员抢运装有库存资金及有价单的款箱,最大限度地保护资金财产的安全。

2.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由保卫部的监控人员发现火情后,及时向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得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联系业务库库房门钥匙掌管的库管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及时通知监控室,由其通知守库人员解除布防。同时应通知主管保卫领导以及保卫部、纪检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决策指挥协调。保卫部应及时安排警卫人员赶到现场,负责警戒。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指挥人员查明火源,及时灭火,同时组织现场人员抢运装有库存资金及有价单的款箱,最大限度地保护资金财产的安全。

(二)业务库突发水灾的应急处理

当金库业务库发生水灾时,按正常工作时间发生水灾和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生水灾两种情况进行应急处臵。

其报告应急处臵程序参照业务库突发火灾的应急程序处理。

(三)业务库库门突发故障的应急处理

1.当金库业务库库门发生故障,打不开无法出入调拨现金时,两名库管员应立即报告向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请求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启动应急门进入业务库内,用手动开锁的方式打开金库业务库库门,保证金库业务的正常运营。

2.当金库业务库库门发生故障,金库应急门能打开,而金库业务库库门以手动的方式仍然打不开时,库管员应立即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突发事件的出现危机的状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得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通知主管保卫领导以及保卫部负责人到现场决策指挥协调。保卫部门应及时安排警卫人员赶到现场,负责警戒。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库管人员与保卫押运人员及时出入支行营业用款的款箱,在时间可容忍的限度内保证XX地区各营业网点的正常开业。随后尽快与金库业务库库门负责售后维修的厂商联系,排除库门故障。

3.当金库业务库库门发生故障,库管员立即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准许启动金库应急门进入业务库,而应急门不能打开,在处臵时间不能保证XX地区各营业网点的正常开业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果断采取从人行金库调款的方式,调取营业备用金满足保证XX地区各营业网点的正常开业。

(四)当班其中一库管员因意外不能到岗,致使金库业务库库门不能双人开启的应急处理

当班其中一库管员因意外不能到岗,面临金库业务库库门不能正常开启,另一库管员应立即向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按照进库库门密码组合锁的“垂直管理,不得交叉”的原则,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时通知与缺岗库管员垂直掌握密码组合锁的库管员到岗,双人开启业务库库门,保证金库现金调拨出入库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结束后,我行领导小组应积极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对日常工作要求及应急预案处理步骤进行相应补充完善。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金库负责领导应当履行查库职责。库主任一年至少一次查库,副主任每季至少一次,结算中心经理每月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条 查库人员进入库房,管库员应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1.查库时,查库人员、管库员应当相互配合。查库人员向管库员提出具体检查要求,管库员向查库人员提供账簿和有关资料。

2.查库时,查库人员应当亲自动手,逐项进行检查。查库完毕,将检查情况与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入《查库登记簿》,并对查库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金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账实、账账核对情况;

(三)寄存物品保管情况;

(四)密码管理情况;

(五)业务交接情况;

(六)库款先进先出情况;

(七)库房及库务用房安全隐患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金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凡金库全年无差错、事故、案件发生,对库管员奖励不低于于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的奖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按《XX银行员工违返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给予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金库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五篇:金库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帐务清楚,以保证我市财政系统国债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北京市财政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区县国债工作的正常开展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资金管理,严格金库交接手续,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库是各区县国债中介机构保管有价证券、人民币和其它贵重物品的专用库房,是国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财政局及国债中介机构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出入库手续。金库管理人员必须按本规定办理金库业务。

第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金库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检查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金库管理人员工作原则和任务

第四条 金库管理人员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令,法规和有关制度。

(二)办理现金、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的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证券回笼和供应工作。

(三)办理人民币及有价证券的兑换和调剂种类。

第五条 金库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同进同出;

(二)收入现金、各种有价证券要先收款(证券),后记帐。付出现金、证券要先记帐后付款(证券),收或付都必须做到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三)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四)金库管理人员要严格保守机密,不得向内泄露金库密码及金库有关情况。

第三章 库房管理

第六条 凡入库的现金、证券都必须有帐记载。库内禁放其它物品。

第七条 库房要装备两把不同的锁,并备正付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金库管理员分别掌管,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或代开库房,不准带出单位。副钥匙由金库管理员会同主管领导、出纳业务负责人当面分别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领导和出纳业务员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用。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出纳业务负责人会同金库管理员共同启封,并要登记所用原因和所用时间。用后仍按原方式封存保管。

第八条 库房设有密码锁,密码由金库管理人员掌握。

第九条 金库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时,要严格按交接和密码变动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库房要保持整洁,证券按券种类别分别存放,便于随时清理、抽查。

第十一条 库房除金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必须进库时应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上级主管部门查库凭专用介绍信,公安机关确需进库检查时,应持公安机关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保卫人员陪同方可入库,同时登记进离库时间、事由。

第四章 金库出纳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为保证库房安全,方便工作,减少金库出入次数,各区县的金库应将代保管券和自营券分别存放。

第十三条 库内按业务范围设货币、证券转让、代理银行、代保管、兑付证券专柜。主要保管经整理后成捆的货币和证券及存放零星证券、货币,用以保证日常业务用的零星兑付。

第十四条 各区县国债服务部柜台应于每日下班前将证券和现金交金库。交库实行交券(款)个人负责制,将盖有公章的证券、现金入库单一式三份加盖经办人、金库管理员收讫章。金库管理员自留一份,退交库人一份,转财会人员一份。

第十五条 金库管理员要将营业柜台交来的证券整点、汇总、核实后分类入库。

第十六条 出库手续。营业柜台应于前一天上午报出现金、证券领用计划,交金库管理员,金库管理员根据计划并考虑金库储备因素,备足现金和证券。按领用计划配齐券种和票面,次日按营业柜台填写的出入库单出库。提取券款时必须填写出库单(一式三份),金库管理员核实后,加盖金库管理员章、经办人章,将出库单留金库一份,给提款(券)人一份,转财会人员一份。

第十七条 款和券出库后金库管理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要求记序时帐。

必须做到日清日结,不得多日汇总记帐。金库管理员与财会人员每10天一对帐,每月末对金库进行全面清点并与财会人员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金库管理员每日要将当日和前一天晚上入库的券(款)进行整理,打捆分类入保管库,做好对银行的送(取)款以及次日的款、券发放准备工作。

第五章 金库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其它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守护金库,保证报警系统工作状态良好。

第二十条 各单位雇用的经警,保安人员未经特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入库房,各区县要对执行金库任务的保安人员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第二十一条 库房门与守库室必须有间隔空间,间隔外侧须安装防盗门,守库人员应在防盗门外值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教育警卫人员自觉模范地遵守本制度,发现情况时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监控使用管理制度下一篇:健康家庭先进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