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监理细则

2022-08-01

第一篇:铁路工程监理细则

铁路房建监理监理细则

铁路房建监理监理细则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1.1 线基

1) 对照经批准的房屋平面设计图,检查新建房屋与既有建筑的距离,住处口的方向,建筑物各部的平面-几何尺寸。

2) 对与行车有关的铁路作业房屋除检查项目内容外,还应检查建筑物铁路中心线的距离是符合《铁路建筑技术规程》。的要求,各部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

1.2 验槽

1) 检验基槽的几何尺寸、槽底标高、土质状况是否与设计相符。

2) 严禁扰动基地土壤。基槽内不得有积水,当雨季或基槽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个工序,应在设计基地标高上留300mm的土层不挖,等下一个工序开始前挖除。

3) 如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底下水位,一般要降至地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4) 对地质条件很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槽底标高,其开挖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5) 对开挖不同土质基槽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6) 基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基底设计标高,对于个别超挖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加厚垫层后用沙石夯实至规定标高。。 7) 检查基地土质,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土质,应做妥善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1.3 地基与基础

1.3.1 灰土、砂、砂石、三合土地基 1)地基施工必须在验槽合格后进行。

2)灰土地基,灰土的配合比,含水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土料宜选用粉质粘土,不宜使用块状粘土和砂石灰,宜用新鲜消石灰颗粒不得大于5mm。灰土铺设前应伴合均匀,

3)虚铺厚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灰土的质量标准,可用环刀取样,所测得的干容重应符合有关规定。

4)砂和砂石地基,宜选用中、粗砂,碎(卵)石。在仅有细砂地区宜参入不少于总重30%的碎(卵)石,但粒径不宜大于50mm。当砂和沙石材料为人工级配时,应伴和均匀,铺设厚度与含水量,视不同的条件和施工方法按有关规定控制。

5)三合土地基所用碎石的粒径应为20-60mm,伴和均匀三合土铺设厚度第一层220mm,其余各层为200mm,铺平夯实。

6)灰土、砂、沙石和三合土地基的结槎应密实且不得留在墙角,柱基及承重的窗间墙下,同时上下两层接槎位臵错开不小于500mm。灰土、沙、沙石和三合土地基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7)碾压或夯实:采用碾压一般不少于4遍轮距搭接不小于50mm。采用夯实时,碾压或夯实遍数由现场实验确定。采用夯压半夯全面夯实,一般不少于三遍。边缘和转角处用人工或蛙式打夯补夯密实。 1.3.2 重锤夯实地基

1)重锤夯实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粘性土,砂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分层填土的地基。

2)夯锤的重量、直径和落距应根据土的设计密度和夯实深度,由现场试夯后选定。

3)重夯实地基的下沉量和总下沉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的规定。

4)重锤夯实地基允许偏差,加查数量和检查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1.3.3 强夯地基

1)适用于碎石土。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及人工填土等地基加固工程。

2)强夯的锤重。落距、夯击点布臵及各夯击点的夯击次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采用重锤夯实分层填土地基时,每层需铺厚度一般相当于锤底直径。夯击遍数由试夯确定。试夯层数不宜少于2层。

4)强夯施工前应试夯,以确定施工的各项技术参数。强夯的夯击遍数和两遍之间的间歇时间必须符合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5)检验点数,对夯击总数中的5%进行抽查,但每个建筑物地基不少于3处。其夯实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1.4 房建基础施工操作方法:

1)开挖工程应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监理检查放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开挖前,施工现场内的障碍物应清理干净,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走向(不小于2‰),施工范围内应有临时排水沟。

3)开挖基坑时,应首先沿灰线直边切出坑边的轮廓线,宜从上而下,分层、分段开挖,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泻水,并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挖方两侧出土,并抛于坑边2m以外,高度不超过1.5m。并且不应超过设计荷载在垂直坑壁边,此安全距离还应适当加大。挖至距坑底50cm时,测定坑底50cm的平线,以小木撅为准校核坑底标高。监理检验)

4)施工时注意开挖不得超过设计基地标高,一旦超挖,严禁虚土回填,超挖部分用的标号混凝土浇填。(监理检查)

5)基槽开挖完后将基础轴线引入槽内,复核基槽尺寸,并进行修理。

6)雨水较多的天气,要尽量加快施工进度,防止雨水浸泡基(坑)槽(如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基础施工,可在基础标高以上留150~500mm一层不挖;待下一工序前开挖)。

7)开挖后如遇其他不良地基情况要及时上报监理检查,征求处理意见。

1.4.1 模板施工工艺要求

1)采用钢模板或木模板,保证模板及其支架具有足够的强度、钢度和稳定性;

2)支架的支撑部分有足够的支撑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必须坚实,有排水措施;

3)模板接缝宽度不大于1.5mm,防止漏浆; 4)保证梁、柱轴线位移、标高、截面积尺寸等项目的实测点中有90%以上偏差在允许范围内;

5)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应清理干净,模板隔离剂应涂均匀,不露刷或玷污钢筋;

6)模板与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应考虑防倾斜的临时支撑措施;

7)钢筋混凝土梁、横跨度不小于4m时要注意按1/1000~3/1000(一般采用2/1000)梁、板跨度起拱;

8)拆模顺序:一般是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非承重部位先拆,承重部位后拆。梁、拱、壳、板度大于8m时,拆模时混凝土强度要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梁、拱、壳、板跨度小于8m时,拆模时混凝土强度要达到设计强度的75%;跨度小于2m的悬臂构件拆模时混凝土强度要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9)质量要求

模板安设允许偏差轴线位臵为5mm,底模标高为±5mm,基础截面尺寸±10mm,柱、梁截面尺寸为+4/-5mm,层高垂直度不大于5m为6mm。层高大于5m,为8mm。相邻两板表面高差2mm,表面平整度为5mm。

1.4.2 施工工艺要求

1)钢筋堆放场地应平整,放好垫木,按绑扎顺序分类堆放;

2)核对图纸、配料单、料牌,与实物的钢号、尺寸、形状、数量等是否一致;

3)柱子先绑扎钢筋后支模,梁先支梁底模板,绑扎钢筋后在支梁侧模板, 板钢筋绑扎先在模板上弹线再分布;

4)钢筋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臵、焊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在钢筋绑扎中,保证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扣数的10%且不应集中;搭接长度均不小于规范要求。(绑扎Ⅰ35d,Ⅱ45d,单面焊10d,双面焊5d)

5)各受力钢筋之间的绑扎接头位臵应相互错开;从任意绑扎接头中搭接长度L的1.3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总截面积占钢筋总截面积的百分率应满足:受拉区不超过25%,受压区不超过50%。

6)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在构件宽度以内,其接头位臵应错开,在绑扎接头区段内,受力钢筋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

7)钢筋末端需作1800弯钩,其弧度直径D不小于钢筋直径d的2.5倍;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d的3倍;

8)箍筋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弯曲半径大于主筋直径,且不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平直部分不小于10倍的箍筋直径,弯钩角度为135度。

1.4.3 施工质量要求

1)钢筋原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送样复检(监理检查留存)。

2)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接头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验收规定;(监理检查)

3)钢筋绑扎好后,不准随意乱踩,在浇注前确定保持原始状态;

4)防止柱子主筋位移,宜固定箍筋的位臵; 5)梁主筋两端压入支座要均匀,板弯起筋位臵要准确,效准摆放位臵后再绑扎;

6)受力钢筋间距偏差以及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为±10mm以内;箍筋间距偏差为±20mm以内;

7)钢筋绑扎允许偏差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监理检查)

1.5 地下防水工程

1.5.1 防水混凝土结构

1)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预埋件和防水混凝土的强度,抗渗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止水片、穿墙管件、支模铁件的设臵和构造均需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严禁有渗漏。防水漏混凝土浇制完毕后不许按规范规定进行养护。

3)必须留有足够的防水混凝土试件和做好隐蔽检查记录,并全段进行检查。

1.5.2 水泥砂浆防水层

1)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配合比及其分层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层层搭接紧密,留槎位臵正确,表面无裂缝、起砂、麻面等缺陷。

1.5.3 卷材防水层 1)卷材与胶结材料、卷材防水层及其变形缝、预埋管件等细部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卷材料防水层的基层牢固,表面洁净,平整,阴阳角呈圆弧型或顿角;冷底子涂油1)钢筋原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送样复检(监理检查留存)。

2)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接头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验收规定;(监理检查)

3)钢筋绑扎好后,不准随意乱踩,在浇注前确定保持原始状态;

4)防止柱子主筋位移,宜固定箍筋的位臵;

5)梁主筋两端压入支座要均匀,板弯起筋位臵要准确,效准摆放位臵后再绑扎;

6)受力钢筋间距偏差以及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为±10mm以内;箍筋间距偏差为±20mm以内;

7)钢筋绑扎允许偏差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监理检查)

1.5 地下防水工程

1.5.1 防水混凝土结构

1)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外加剂、预埋件和防水混凝土的强度,抗渗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止水片、穿墙管件、支模铁件的设臵和构造均需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严禁有渗漏。防水漏混凝土浇制完毕后不许按规范规定进行养护。 3)必须留有足够的防水混凝土试件和做好隐蔽检查记录,并全段进行检查。

1.5.2 水泥砂浆防水层

1)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外加剂、配合比及其分层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层层搭接紧密,留槎位臵正确,表面无裂缝、起砂、麻面等缺陷。

1.5.3 卷材防水层

1)卷材与胶结材料、卷材防水层及其变形缝、预埋管件等细部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卷材料防水层的基层牢固,表面洁净,平整,阴阳角呈圆弧型或顿角;冷底子涂油布均匀,无漏涂;铺贴方法和塔接、收头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粘结牢固紧密,接缝缝严,无损伤和空鼓。

3)塔接长度长边不小于100mm,短边不小于150mm,上下层和相邻两幅卷材接缝应错开1/3幅宽,上下两层不得垂直铺贴。

4)卷材在转角和特殊部位应增贴1~2层,在变形缝和有预埋管件等处,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做好。

1.5.3.1 浇注施工工艺要求

1)模板应先预检,钢筋必须办好隐检;

2)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于水泥品种、标号、出厂日期进行检验,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应进行复试,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3)混凝土所用粗骨料其最大颗粒直径不应超过结构截面积尺寸的1/4,且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混凝土板面,骨料最大直径不应超过板厚度的1/2;

4)浇筑前须将模板内杂质物清净,垫好钢筋垫块,模板浇水湿润不得有积水,并进行封闭;

5)按照试验室出具的配合比严格配料,充分搅拌;振捣密实,做到无孔洞、无漏筋、无缝隙夹渣层;

6)搅拌时间:应使混凝土搅拌均匀,适当控制好搅拌时间,一般不应少于1~1.5min,按施工验收规范的混凝土最短时间;

1.5.3.2 开盘后的混凝土,应检查其坍落度、和易性、搅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1)混凝土搅拌好后及时浇筑,以防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

2)在高处直接往模板内下料,混凝土自高处倾落时,自由倾落高度不超过2m,如超过2m时应设串桶;

3)混凝土浇筑应分层分段连续进行,每层高度为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1.25倍,且一般不超过50cm。

4)使用插入振捣器应快插慢拔,插点要均匀排列,插点移动,顺序进行,不得遗漏。混凝土振捣器延续时间,应使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在沉落为准。做到均匀振实,移动进机间距大于振捣棒作用半径的1.5倍,振捣上一层插入下一层3~5cm以消除两层间的接缝。

5)浇筑混凝土间歇的最长时间应按水泥的凝结时间及混凝土硬化条件气温情况而定。 6)浇筑混凝土时,应经常检查模板、钢筋、预留件和插筋等有无移动、变形,有问题应及时解决。

7)柱子浇筑前底部应先填以5~10cm厚结合层(原配合比去掉石子)。

8)施工缝的留设:柱宜留在基础顶面、梁的下面;与板连成整体的大截面梁,留臵在板底下20~30mm处;单向板留臵在平行于短边的任何位臵;有主次梁的楼板应顺着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留在次梁跨度的1/3处。

9)施工缝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在继续浇筑混凝土前,用水冲洗干净,湿润后在表面抹一层10~15mm同混凝土标高的水泥砂浆。

10)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

1.5.3.3 质量要求

1)混凝土的表面应平整,无漏筋,振捣密实。

2)混凝土试块以标准养护28天的抗压强度为准,部位、组数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3)防止蜂窝,混凝土一次下料过厚有缝隙水泥浆流失等造成蜂窝,应采取措施。

4)防止漏筋,为此注意勿使垫块位移或漏放,造成钢筋紧贴模板造成漏筋,梁、板底部振捣不实也会造成漏筋。

5)模板表面不光滑、模板湿润不够、脱模过早,以致混凝土易粘附在模板上造成麻面。

6)防止漏振使局部出现空洞。 7)注意缝隙、夹层、施工缝处一定要清理干净。

2. 主体工程

2.1砖石工程

2.1.1砌砖工程

1)适用于普通砖、空心砖、灰沙砖和煤灰砖的砌体。 2)砖的材质、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砂浆强度要求:同品种、标号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而任意一组试块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的0.75。

4)砌体砂浆必须饱满,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砂浆饱满不小于80%。每步架用百格网检查3处。

5)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其临时间断处,留槎做法要符合施工规范的规范。

6)砖砌体上下要措缝:砖柱、垛不得有包心砌法;窗间墙及清水墙面无通缝;混墙每间(处)无4皮砖的通缝。检查数量外墙:(或4米高以内)每20m抽查1处,每处3延米,但不小于3处;内墙,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

7)砖砌体接槎处灰浆密实,缝、砖平直,每处接槎部位水平灰缝厚度不小于5mm或透亮的缺陷不超过5个。

8)预埋拉接筋的长度,数量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留臵间距偏差不超过1皮砖。

9)留臵构造柱位臵应正确,大马牙槎先退后进,上下顺直;残留砂浆清理干净。 10)清水墙面,组砌正确,横缝通顺,刮缝深度适宜一致,棱角整齐,墙面清洁美观。检查数量7-9条均同6,砌体尺寸和位臵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2.1.2 施工工艺要求 1)做好回填。

2)按标高抹好防潮层。

3)弹好墙身线、轴线及门窗洞口位臵线。

4)按标高立好皮数杆,皮数杆间距15-20m,且转角处均应立皮数杆。

5)常温施工时,粘土砖必须在砌墙前一天浇水湿润。

6)组砌方法:一般采用一顺一丁(满丁满条)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砌筑;砖柱、垛不得采用先砌四周后填心的“包心”砌法。

7)排砖撂底:外墙第一层砖撂底,一般两山墙排丁砖,前后纵墙排条砖。按弹好门洞口位臵线,核对窗间墙、垛的长度尺寸是否符合排模数,如果窗间墙两个角阴阳膀或不合排砖模数,可将门窗口位臵左右适当移动,若有破活、七分头或丁砖应排在窗口中间、附墙垛或其他不明显的部位。移动门窗口位臵时,应注意暖卫,电气立管及窗扇开闭时不受影响。另外,在排砖时要考虑在门窗口上边的砖墙合拢时也出现破活,因此,排砖时须统筹计划。

8)选砖:砌筑清水墙,应选择棱角整齐,无弯曲裂,颜色均匀,规格一致的砖。由于焙烧过火而造成变色变形,但强度高砖,可用在不影响外观的内墙上。 9)盘角:砌墙前应盘角,但每次盘角勿超过五层。新盘的大角及时进行吊靠,如有偏差要及时返工修理,盘角时要认真对照皮数杆砖层和标高,水平灰缝均匀一致。大角盘好再检查一次,平整垂直完全符合要求才可以挂线砌墙。

10)挂线 :砌筑一砖半墙必须双面挂线,如多人使用通线 ,中间 应多设几个支点小线要拉紧,每一砖都要穿线看平,使水平灰缝均匀一致平直通顺。砌一砖厚水墙时也宜双面挂线,可照顾砖墙两面平整。减薄抹灰厚度。

11)砌砖:组砌方法应正确。砌筑里外咬槎、上下层错缝,砌砖宜用三一砌砖法(一铲灰、一块砖、一挤揉),也称满铺满挤操作法,以求砂浆饱满。砌砖时砖要放平,里手高,墙面就要胀;里手低墙面就要背。砌砖要跟线,“上跟线,下跟棱,左右相邻要对平”,水平灰缝厚度一般10mm。混水墙应随将舌头刮尽。砌筑砂浆应随时搅拌使用,必须在3小时内用完,严禁使用过夜砂浆。

12)留槎:外墙转角处须同时砌筑,内外墙及内纵横墙交接处须留踏步槎。槎子的长度是墙体高度的2/3(一般高长比1:1为宜),每步架可砌高度为1.2米。槎子必须通顺。分段施工时,分段位臵宜在伸缩缝、沉降缝或门窗洞口处较为宜。隔墙顶面用立砖斜砌挤紧。

13)墙体拉结筋、木砖、预留洞:墙体抗震拉结筋的规格长度、数量、位臵和间距均应按照设计以求施工规范留臵,不得漏放。木砖预留应小头在内,其数量根据洞口高度而定。洞口高在1.2米以内,每边放两块;高1.2~2米每边放3块;高2-3米每边放4块。预留木砖的部位一般距洞口上下三皮砖,木砖要提前做好防腐处理。钢门窗安装的预留孔,水暖道等穿墙洞,均应按要求预留,不得后剔凿。

14)安装门窗过梁或梁垫时,其标高,位臵及型号必须准确,座灰饱满,如座厚度超过2cm时要用豆石混凝土铺垫。过梁两端支撑点的长度要相等。

2.1.3 质量要求

1)砌体砂浆要密实饱满,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不得低于80%。

2)严格掌握配合比,原材料计量准确,搅拌均匀,保水性能良好。

3)砂浆实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砌筑方法正确,以防变活

5)清水墙应横平竖直。清洁整齐、颜色一致。

6)预埋件。孔洞的位臵要求留臵准确,不得事后剔墙凿洞。

7)排砖时必须把立缝排匀砌完一步架子的高度,每隔2米间距在丁砖立棱处用托线板吊直划线,二步架往上继续吊直弹粉线,由低往上所用七分头的长度应保持一致。

8)立皮数杆保证标高一致,盘角时灰缝要掌握均匀,砌砖时小线要拉紧,防止一层线松一层线紧,以免水平灰缝大小不均。

9)位防止砖墙鼓胀应座加固措施,外墙内模墙体砌筑时,在窗间上, 抗震柱两边分上下留6*12cm通孔,抗震柱外皮墙垫5cm厚木板,用花篮螺栓与大模板连接牢固。混凝土要分层浇灌,振捣棒不可直接接触及外墙。如在振捣时以发生鼓胀,应及时拆掉从砌。

10)半头砖要分散使用在墙体上,防止集中使用造成通缝。 11)砌体允许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平定标准的规定。

2.1.4 砌石工程

1)石料的质量,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2)砂浆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强度要求,同品种、标号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小于设计强度;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的 0.75%。

3)石砌体组砌应内外搭砌,上下措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臵,分布均匀;砌筑时应使石料大面朝下;毛石分皮卧砌,无填心砌法; 拉结石每0.7平方米墙不少于1块;石料放臵平稳,灰缝一致,厚度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检查数量:外墙、按楼层(或4m高以内)每 20m抽查一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墙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但不少于3间。石体墙面勾缝密实,粘结牢固,墙面洁净,线条光洁,整齐,清晰美观。石砌体尺寸、位臵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2.2 地面和楼地面工程

2.2.1 基层工程

基土必须均匀密实,填料的土质,干土质量密度和垫层、构造层(保温层、防水、防潮层、找平层、结合层)的材质,强度(配合比)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检查数量:各种面层下的基层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其中过道按2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各种路面下基层应按每 30延长米为1处,抽查10%,但不少于3处。基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2.3 整体楼地面工程

2.3.1 各种面层和材料、强度(配合比)和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而面层和基层的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

2.3.2 整体楼、地面工程面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细石混凝土、混凝土、钢筋水泥和菱苦土面层的表面密实光洁,无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2)水泥砂浆面层的表面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3)水磨石面层的表面光华,无裂纹、沙眼和磨纹;石粒密实,显露均匀,颜色图案一致,不混色;分割条牢固,顺直和清晰。

4)碎拼大理石面层颜色协调;间隙适宜;磨光一致,无裂缝、坑洼和磨纹。

5)沥青混凝土、,沥青砂浆面层表面密实,无裂缝、蜂窝等现象。

2.3.2.1 地漏和供排除液体用的带有坡度的面层坡度要符合要求,不倒泛水,无渗漏,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平顺。

2.3.2.2 踢脚线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与墙面结合牢固。局部空鼓长度不大于200mm,且在一个检查范围内不多于2处。

2.3.2.3 楼地面镶边;各种面层邻接处的镶边用料及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边角整齐光滑,不同颜色的邻接处不混色。 2.3.2.4 检查数量:各种面层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其中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楼梯踏步、 台阶按每层梯段为1处,但均不少于3间(处)。

2.4 板块楼地面工程

1)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基层的结合(粘结)必须牢固、无空鼓(脱胶)。

2)板块层面的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均匀,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愣等现象。

3)地漏和供排液体用的带有坡度的面层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倒泛水,无积水,与地漏(管道)结合处,严密牢固,无渗漏。

4)踢脚线的铺设表面洁净,接缝平整均匀,高度一致;结合牢固,出墙厚度适宜。

5)楼梯踢步和台阶的铺贴缝隙宽度一致;相邻两步高差不超过 10mm,防滑条顺直。

6)楼、地面镶边:面层邻接出的镶边用料及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边角整齐、光滑。检查数量同整体楼、地面工程。板块楼、地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2.5 门窗工程

2.5.1 木门窗制作

1)木材的树种、材质等级、含水率和防腐、防虫、防火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2)门窗框、扇的榫槽必须嵌合严密,以胶料胶结用胶楔加紧;小短料胶合的门窗框、扇及胶合板(纤维板)门的面层必须胶结牢固。胶料品种要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3)木料的死节和直径大于5mm的虫眼,用同一树种木塞加胶填补。 清漆的木塞色泽。木纹应与制品基本一样。

4)门窗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戗槎、刨痕、毛刺、锤印和缺愣、掉角。清漆制品色泽、木纹近似。

5)门窗载口、起线、顺直,割角准确,交圈整齐,拼缝严密,无胶迹。

6)牙沙条平直,光滑,规格一致,与裁口齐平,割角连接严密,钉压牢固紧密,钉帽不突出,门窗纱绷紧,不漏纱头。

7)门窗制成后,及时涂刷干性底油,并涂刷均匀。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的框、扇件数,各抽查5%,但不少于3 件。木门框制作允许偏差符合有关规定。 2.5.2 钢门窗安装

1)钢门窗和附件质量及钢门窗安装位臵和开启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

2)钢门窗安装必须牢固;预埋铁件的数量、位臵、埋设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钢门窗扇安装关闭,开关灵活,无阻滞,回弹和倒翘。

4)钢门窗附件安装,附件齐全,位臵正确、安装牢固,端正、开闭灵活。

5)钢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填嵌要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嵌填材料,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门窗类型樘数,抽查5%,但均不少于3樘。 钢门窗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2.6 铝合金门窗安装

2.6.1铝合金门窗和附件质量及铝合金门窗安装、开启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6.2 铝合金门窗框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臵、埋设连接方法及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6.3 铝合金窗扇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平开门窗扇:关闭严密,间隙均匀,开启灵活。

2)推拉门窗扇:关闭严密,间隙均匀,扇与框搭接量符合设计要求。

3)弹簧门扇:自动定位准确,开启角度为90°±1.5°,关闭时间 3~10s范围之内。

4)铝合金门窗附件安装:附件齐全,安装位臵正确、牢固、灵活适用,达到各自的功能。

5)铝合金门窗与墙体间隙填嵌要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填塞材料、方法符合设计要求。

6)铝合金窗外观质量:表面洁净,无划痕、碰伤、无锈蚀,涂胶表面光滑、平整、厚度均匀、无气孔。

检查数量,按不同门窗类型的樘数,个抽查5%,但均不少于3 樘。铝合金门窗安装允许偏差限值应符合有关规定。

3.装饰工程

3.1一般抹灰工程

3.1.1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落、 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风裂除外)等缺陷。

3.1.2 装饰抹灰的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刷石: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水磨石:表面平整光滑,石子显露密实均匀,无沙眼,磨纹和漏磨处,分格条位臵准确,全部露出。

3)斩假石:剁纹均匀顺直,深浅一致,颜色一致,无露剁处。边宽窄一致,棱角无损坏。

4)干粘石:石粒粘结牢固、分布均匀,表面平整,颜色一致,不显接槎,无露浆,无漏粘,阴角处无黑边。

5)假面砖:表面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均匀,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6)拉条灰:拉条顺直清晰,深浅一致,光滑洁净,间隔均匀,不显接槎,上下端口齐平。

7)拉毛灰,洒毛灰:花纹、斑点均匀,颜色一致,不显接槎。

8)喷沙:表面平整,沙粒粘结牢固,均匀、密实,颜色一致。

9)喷涂、滚涂、弹涂,颜色一致,花方、色点大小均匀,无漏涂,透底,流坠,不显接槎。 10)仿彩色抹灰:表面密实,线条,纹理清晰,颜色协调,不显接槎。

11)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20m长抽查1处(每处3延米长),但不少于3处;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3.2 清水砖勾缝

1)勾缝牢固,粘结牢固,压实抹光,无开裂等缺陷。

2)勾缝整齐,横平竖直,交接处平顺,深浅宽窄一致,无丢缝。 3)勾缝清洁,灰缝颜色一致,砖石洁净。

检查数量:按墙长每处20m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

3.3 油漆工程

1)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清漆工程严禁漏刷。脱皮和斑迹。

2)美术油漆的图案,颜色和所用材料的品种必须符合设计和选定样品的要求,底层油漆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等级的有关规定。

3)木地板烫蜡、擦软蜡和大理石、水磨石、地面打蜡工程,所使用蜡的品种。质量必须 符合相应等级的有关规定。

4)混色油漆工程,清色油漆工程、美术油漆工程都应符合有关规定。

5)木地板烫蜡,擦软蜡和大理石、水磨石地面打蜡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木地板烫蜡、擦软蜡:蜡洒布均匀、无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

②大理石、水磨石地面打蜡:蜡洒布均匀,无露底,条缝刮平,光滑明亮,厚薄均匀,表面洁净。

检查数量:室外,按油漆面积抽查10%;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 1间,但不少于3间。

3.4 刷浆(喷浆)工程

1)一般刷浆(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美术刷浆的图案、花纹和颜色必须符合设计或选定样品要求,底层的质量必须符合一般刷浆(喷浆)相应等级的规定。

2)一般刷(喷)浆、美术刷(喷)浆应符合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层20m长抽查1 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厂房、礼堂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3.5 玻璃工程

1)玻璃裁割尺寸正确,安装必须平整,牢固,无松动现象。

2)油灰填抹质量:底灰饱满,油灰与玻璃、裁口粘结牢固,边缘与裁口齐平,四角成八字形,表面光滑,无裂缝、麻面和皱皮。 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要符合施工规定,规格符合要求,并不在油灰边面显露。

4)木压条镶钉的质量:木压条与裁口边缘紧贴齐平,割角整齐,连接紧密,不露钉帽。

5)橡皮垫镶嵌质量:橡皮垫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整齐一致。

6)玻璃砖安装除符合规定,尚应排列位臵正确,均匀整齐,嵌缝饱满密实,接缝均匀、平直。

7)彩色、压花玻璃拼装符合规定,应颜色,图案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吻合。

8)玻璃安装后,表面洁净,无油灰,浆水,油漆等斑污;安装朝向正确。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3.6 饰面工程

1)饰面板(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靠,以水泥为主要粘贴材料时,严禁空鼓,无歪斜,缺愣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3)饰面板(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其接缝填嵌密实、平直宽窄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压向正确,非增贴的适用部位适宜。

4)突出物周围的板(砖)套割质量应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上口平顺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5)滴水线应顺直,流水坡向正确。

检查数量:室外,以4m左右高为一检查层,每20m长抽查1处(每处3延长米),但不少于3处;室内,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 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3.7 罩面板及钢骨架按照

1)罩面板安装必须牢靠。无脱层、翘曲、折裂、缺愣角等缺陷。

2)主梁、格栅(主筋、横撑)安装必须位臵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3)罩面板表面平整、洁净、颜色一致、无污染、反锈、麻点和锤印。

4)罩面板的接缝宽窄一致、整齐;压条宽窄一致、平直,接缝严密。

5)钢木骨架的吊杆、主梁、格栅(主筋、横撑)外观主梁应顺直、无弯曲、无变形;木吊杆无劈裂。

6)顶棚、隔墙内的填充料应干燥,铺设厚度符合要求且均匀一致。

7)灰板条和金属网的抹灰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灰板条钉结牢固,接头在格栅(主筋)上,交错布臵,间隙及对头缝大小均符合要求。

②金属网要钉牢、钉平,接头在格栅(主筋)上,无翘角。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接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罩面板及钢木骨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4. 屋面工程 4.1 屋面找平层

4.1.1 找平层的材料和配合比及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4.1.2 找平层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找平层,无脱皮和起砂等缺陷。

2)沥青砂浆找平层,伴和均匀,表面密实。无蜂窝缺陷。

3)预制找平层,紧贴基层,铺平垫稳,无松动现象。

4.1.3 屋顶卷材防水工程

1)油毡卷材和胶结材料的品种、标号及玛蹄脂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2)屋面卷材防水层,严禁有渗漏现象。

3)卷材防水层的表面平整度要符合排水要求,无积水现象。

4)卷材铺贴刷冷底子油要均匀,铺贴方法,压接顺序和搭接长度要符合施工规范规定,粘结牢靠,无滑移,翘边、起泡、皱褶等缺陷。

5)泛水、檐口及变形缝要粘贴牢固,封盖严密;卷材附加层、 泛水立面收头等做法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6)卷材屋面保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绿豆砂保护层粒径符合施工规范规定,筛洗干净,撒铺均匀,预热干燥。粘贴牢靠,表面洁净。

②板材的整体保护层标准按规范检查。

7)水落口及变形缝、檐口等处薄钢板安装要牢固,水落口平正,变形缝、檐口等处薄钢板安装顺直,防锈漆涂刷均匀。 检查数量:按铺贴面积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但不少于3 处。

4.2 油膏嵌缝涂料屋面

1)嵌缝油膏和防水涂料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定。

2)油膏嵌缝必须填嵌严密,粘结牢固,无开裂;油膏的覆盖宽度超出板缝两边各不少于20mm。

3)涂料防水层必须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陷。

4)油膏镶嵌的板缝基层符合规定:板缝做法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板缝表面平整密实,干燥洁净,冷底子油涂刷均匀,无松动,露筋、起砂、起皮等缺陷。

5)镶嵌后的保护层,粘结要牢固,覆盖严密;保护层盖过镶嵌油膏两边各不少于20mm。

检查数量: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但不少于 3处。

4.3 细石混凝土房屋面工程

1)原材料、外加剂、混凝土防水性能及强度,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2)钢筋的品种、规格、位臵及保护层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

3)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细石防水层厚度均匀一致;表面平整、压实抹光,无裂缝。起壳、起砂等缺陷。 5)泛水、檐口、做法要正确,分格缝的设臵位臵和间距做法符合施工规范规定,缝格和檐口平直。

检查数量: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但不少于3处。细砂混凝土屋面的尺寸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规定。

4.4屋面

1)水落斗和水落管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接缝无开焊,要口无开缝。

2)水落斗和水落管的安装必须牢固,管箍固定方法正确,排水通畅,无渗漏。

3)水落管连接,上下节管连接紧密,承插方向、长度、排水口距地面高度和管箍间距等符合施工规范规定。弯管的结合角度成顿角,水落管正、侧视顺直。

4)水落斗和水落管的油漆,首先除锈干净,涂刷防锈漆和两度罩面漆;如用薄钢板制作时,两面均涂防锈漆。颜色均匀,无脱皮、露刷。

5)阳台、雨蓬出水管的长度和坡度正确,上下位臵对齐、无存水。

检查数量:按安装水落管数量抽查10%,但不少于3根。

第二篇: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 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 监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监理费用计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可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且没有变化的资料。

(三)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的。

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计分,对信用评价A类企业按规定进行加分,然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分数相等的,监理大纲得分高的排名在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单价、付款条件等量化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然后按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于信用评价A类企业不计其使用加分权。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无效标情况详细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包括详细的评审过程,对一些重大偏差的评审意见和扣分依据等)、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情况以及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应及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归还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三十条 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故被停止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所附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0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招标:

(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建工程的监理招标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相关事项在委托代建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按有关要求由招标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A类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但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在开标当天将A类企业投标及加分情况报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及时在铁道建设工程网站公布。

第四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04〕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铁路工程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工程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工程开工的各项工作,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的规定,结合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本项目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 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四条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55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施工图投资核算(可

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

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

求。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七)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

协议。

(八)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

(九)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

后执行)。

(十)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用审批。

第五条甲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

组”)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具体

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的工

作。

第六条开工报告批复后,筹备组组织正式开工建设。

第三章 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报告具备条件

第七条 工程开工前,要作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

的核对优化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第八条 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二)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已经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三)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审批程

序进行审批;

(四)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施工图的复核优化工作;

(五)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

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六)施工复测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

(七)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完成,有关外部生产条件已

达成协议,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八)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九)主要物资(材料)订货已完成,并能满足连续施

工要求。

(十)施工用主要机具、设备已进场。

第九条 重点工程划分参照以下原则,由筹备组研究后

自行确定:

(一) 特殊地段路基加固处理工程。

(二) 特大桥、跨等级航道及省道以上公路的桥涵。

(三) 隧道工程。

(四) 铺设架梁工程。

(五) 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控制工期工程。。

第十条 单位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二)“三通一平”、工点放样已完成,并已经监理工程

师确认;

(三)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四)工程施工图(资料)核对优化工作已经完成;

(五)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第四章 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分为一

级审批、二级审批、三级审批三个等级。

(二)一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合同标段及标段内重点工程

和控制工程。包括:1000m以上的桥梁(或特殊结构大桥、深水

基础桥梁)、3000m以上的隧道(或特殊地质条件的隧道)、不良

地质路基和特殊地质路基工程、无碴轨道工程、土石方大于100

32万m的站场、单体建筑面积10000m以上的房屋等。

(三)二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合同标段内一般控制工程,

包括500m以上1000m以下的桥梁、1000m以上3000m以下的隧

道。

(四)三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一级、二级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工程。

(五)一级审批工程范围内的开工报告,由筹备组分管领导组织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进行审批。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5天内予以审查签认,筹备组在5天内予以审批;

二级审批的工程,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3天内予以审查签认,工程管理部在5天内完成审核;

三级审批的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报筹备组工程管理部核备。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3天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三级审批的开工申请报告一式7份,施工单位4份,监理单位1份,指挥部1份,筹备组1份。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审查确认、批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之前,应仔细核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对未经施工图现场核对、没有可靠环保、水保措施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工报告报审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

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

第十七条 凡新建、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铁道部和南昌路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甲乙复线铁路公司筹备组反馈,以便修订完善。

第四篇:京沪高速铁路监理一标创优实施细则

创优工程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编制: 批准:

京沪高速铁路监理一标项目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1、成立机构

2、工程概况

3、主要技术标准

4、一标重点创优项目

5、工程质量和创优目标 5.1质量标准 5.2创优目标

6、创优工程监理措施 6.1工程质量监理措施 6.2安全监理措施 6.3环保监理措施 6.4投资控制监理措施 6.5进度监理措施 6.6技术创新监理措施

7、明确岗位责任,落实监理制度 7.1岗位职责 7.2落实监理制度

创优工程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按照京沪公司京沪高速(安)[2009]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京沪高速铁路工程质量创优规划》的通知”要求,监理一标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创优规划》,在充分熟悉土建一标承建工程的创优项目、创优目标和具体任务的基础上,成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制,确保创优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有序进行。

本细则必须与已颁发的各专项工程施工监理细则一并执行。

1、成立机构。

监理项目部根据总指、天指要求成立京沪高速铁路监理一标项目部创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邱志荣

副组长:郭栋林、李明、张西兰

员:刘铁军、武晓光、车文富、于志勇、刘联华、袁晓洪、黄红韧、宋鹏程、张明奇、董天镇、张继红、余天荣、丁为新

创优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标段创优项目、创优目标的具体实施工作。创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室。

2、工程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土建一标正线全长223.944公里,共有4条联络线,主要在天津西委托代建范围,标段仅负责京沪联络线近正线接入点段工程,既有线改建5.4单线公里,设有廊坊站、天津南站、天津西站和沧州西站等4个车站。 全标段正线桥梁23座,长208.395公里,占标段线路全长的93%,各种特殊结构69处;

路基15.549公里,站标段线路全长的7%。

3、主要技术标准

铁路等级:高速铁路;正线数目:双线;设计速度:350km/h,初期按300km/h运行;线间距:5.0m;最小曲线半径7000m;最大坡度20‰;到发线有效长度:700 m;牵引种类:电力;列车类型:动车组;列车运行控制方式:自动控制;行车指挥方式:综合调度集中;运输组织:采用本线高速列车和跨线高速列车混合运行,高速列车下线运输的组织模式。

4、一标重点创优项目

4.1北京特大桥DIK6+983.2—DIK55+136.14,全长48.2km; 4.2天津特大桥DIK67+168.25—DK190+256.07,全长113.7km; 4.3青沧特大桥DK190+370.1—DK218+256.07,全长27.9km; 4.4沧德特大桥(部分)DK220+311—DK238+470.17,长18.2km; 4.5轨道工程(部分)223.944(正线)公里; 4.6四电集成工程(部分)223.944(正线)公里。

5、工程质量和创优目标

全标段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整体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经得起运营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具体指标为:

5.1质量标准。 5.1.1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杜绝质量事故。

5.1.2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其中桥梁混凝土结构使用寿命不低于100年,无砟轨道使用寿命不低于60年。

5.1.3试车最高检测时速达到设计速度的110%,开通速度达到设计速度的目标值。

5.1.4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规划、环保及水土保持、节能和新技术应用等要求。

5.1.5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规范 齐全,一次交接合格。 5.2创优目标

5.2.1指导思想:做好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精细管理;安全、优质、高效建设,一次成优;以创优规划为契机,加强京沪高速铁路土建一标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现建设目标。

5.2.2创优目标:全标段综合工程整体质量达到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标准,全标段综合工程整体质量和技术水平达到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标准,全线综合工程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达到国家技术创新奖标准,全标段6项重点单项工程为重点创优项目,达到单独申报条件。

6、创优工程监理措施

必须坚持高标准起步、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推进,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按照“六位一体”管理要求,精心组织、精心监理、精细管理,努力把京沪铁路建设成质量精品、技术创新、节约资源、环境优化、社会和谐的世纪工程。

6.1工程质量监理措施 6.1.1质量实行“四化”控制。

6.1.1.1实行质量控制标准化。根据标准化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全面开展标准化管理。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管理程序;实施全员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格物资设备准入制度;分专业制定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统一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程序,提高监理水平,使现场施工操作和质量控制规范化。

6.1.1.2实行质量控制数据化。充分发挥监理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作用,确保检测频率符合要求,做到用数据控制质量,用数据评判质量。

6.1.1.3实行质量管理信息化。以信息采集促工程质量,以质量信息改进质量管理。利用全标段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质量管理模块功能,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记录信息化程度;隐蔽工程采用影像记录与书面记录并举,建立影像记录档案,实行质量记录定期集中归档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追溯有据;对沉降变形观测、轨道施工等工序采用现场检测、电脑采集和处理、系统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1.1.4实行质量控制专业化。用于工程上的混凝土必须全部采用自动计量、集中搅拌生产工艺,确保混凝土质量得到全面控制。混凝土拌合站的原材料检验、全自动计量系统和搅拌时间自控系统均实行专岗专人严格监理,保证混凝土生产质量;对专项或关键工程工序质量进行现场旁站监理;重要材料或重大设备实行驻场(厂)监理、监造;平行或见证沉降变形观测,确保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客观、公正、准确,为下一道工序施工提供科学依据。

6.1.2严格执行业主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6.1.2.1工程质量监控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核对供应商(厂家)名录资质,按规定分别进行材料进场和过程检验,并提供检测报告。不合格材料及时清退,严禁使用。重要材料和构件实行驻场监造。

6.2.2.2监理项目部建立一个标准化的中心试验室和六个工地试验室。一流的设备、一流的人员。保证满足现场平行检测和专项检测的需要。

6.1.2.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和频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凡需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下进行,并由监理人员在试验报告上加盖见证试验印章和签字;桥梁基桩无损检测,监理人员必须进行过程见证。

6.1.2.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制度。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要不厌其烦的督促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及时整理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到场进行检查,对合格检验批(工序)签字验收;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或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2.5质量保证措施审批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项目部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关键或重要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中涉及理论计算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咨询单位进行检算审核。

6.1.2.6施工过程实施质量“三检制度”。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检;监理人员要严格过程质量监理,强化关键工序旁站监理,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认可手续,杜绝不合格工程进入下道工序。

6.1.2.7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报表由各监理组向监理项目部报送。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6.1.2.8质量管理责任人登记制度。各参建单位在进场后,监理项目部和各监理组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单位主要管理责任人,主要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

6.1.2.9技术质量培训制度。一方面积极组织参加京沪公司组织的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监理项目部要对现场的所有监理人员加强过程培训,要结合工作实际,利用项目部和监理组两级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每月开展一次专题讲座,把技术质量培训工作常态化,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确保人人经过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6.1.2.10质量应急预案制度。在全标段质量管理和控制中,各监理组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质量控制应急预案,明确各单位工程、重点工程、特殊结构工程的现场监理责任人,明确监理组长或副组长为处理应急质量问题的负责人,做到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汇报。保证每道工序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苗头。

6.1.2.11质量保证资料定期归档制度。为保证质量监理控制资料能及时、真实反映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情况,杜绝人为更改现象。监理项目部建立档案室,工程质量监理控制资料实行定期集中封存保管。监理组把每月的各种工程资料全部集中到项目部统一封存保管,要求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资料归档,并做好移交目录签认。同时将集中封存工程资料的电子版(或扫描件)交京沪高速铁路天津指挥部统一备案,确保各项工程内业资料始终处于规范有序状态。

6.1.3精心监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6.1.3.1监理项目部布置和督促设计文件与施工图的现场核对,认真填写现场核对表,报送各有关单位审核。经审核盖章后,方可发放用于施工;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中发现的设计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按程序及时处理。

6.1.3.2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方案,实行监理组、项目部两级审查制度。要求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内容要做到科学、可行、可控,重点突出、措施全面合理,杜绝胡乱粘贴、针对性差的现象,要求配齐配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试验人员及各工种人员,配齐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要的各种施工设备,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以一流的施工设备保证施工工艺质量。 6.1.3.3认真做好施工测量监理工作。监理项目部设测量专业负责人,各监理组配专职测量监理工程师。跟踪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精密测量有关标准,配齐专业人员和测量仪器设备,确保加密点和导线控制网的精度达到高速铁路的要求;监理人员认真做好测量复测工作,按规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平测,确保工程测量准确无误。

6.1.3.4积极支持施工单位应用“四新”成果保质量。鼓励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禁止采用淘汰或落后的施工工艺、材料或设备,以技术创新提高施工工艺水平和保证工程质量创优。

6.1.3.5严格过程质量验收。强化每道工序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转入下道工序;对路基地基处理、桥梁桩基处理等关键工序实行验收许可制度,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咨询、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共同评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路基预压沉降等进行定期验收评价,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4实行试验先行,样板引路,带动全面创优。

6.1.4.1对于应该先行进行试验的工程类型,审批正式施工开工报告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验收标准要求做好试验点的工程施工,总结技术参数、工艺标准或验证设计承载力。参加业主召开的现场审查会,试验报告评审通过后,统一了标准 、统一了工艺,方可批准正式施工。严肃推广试验成果,以点带面,实现全面创优。

6.1.4.2认真贯彻执行京沪公司制定的《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实施办法》,熟悉评选规模、评选标准、申报及评选程序、奖励与违约处理等。恪守监理职责,为全标段工程整体创优,确保全标段工程建设整体质量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努力做好现场的监理工作。

6.2安全监理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监理项目部、监理组、安全监理工程师三级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检查、耐心督导,使各施工现场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建设安全工程、和谐工程。

6.2.1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关注施工现场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采用必要的技术测试手段,确保每个岗位的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6.2.2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坚持安全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记我心中、事故消我手中”的思想。严格要求施工现场做到岗前、岗中、岗后安全三教育,尤其要重视检查特殊工种岗位,保证特殊工种必须全员培训合格和持证上岗。

6.2.3坚持重大安全技术方案审批制度。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工程中的每个安全因素进行识别,根据危险源识别等级,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或预案。尤其对跨江跨河、跨越既有铁路和公路、起吊运架等施工方案,必须坚持严格审批制度,并报现场指挥部和京沪公司进行审批,确保各种安全防护方案万无一失。

6.2.4严格过程巡检制度。各监理组长和安全监理人员,实行分片定点安全包保责任制,强化现场巡检力度,及时发现和消灭安全隐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2.5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安全监理岗位上的监理人员必须坚持:未经安全评估的工程不准开工,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安全人员配置不够的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不准上岗。对安全责任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

6.2.6认真搞好监理项目部、各监理组及各施工单位的办公和居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做好火灾、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交通事故、易燃易爆事故等预防工作,保证现场施工人员人人平安健康。

6.3环保监理措施

6.3.1监理项目部设立环保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标段的环保监理工作,各监理组监理人员全员树立环保监理意识,积极贯彻国家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04),保护环境。

6.3.2环保室严格进行设计图纸审核,保证环保措施“三同时”。审核图纸中是否按照国家批复文件和要求进行环保措施设计,充分考虑了京沪高速铁路沿线的特殊性,达到措施全面、可操作性强。使环保工程设计和工程环保措施满足国家要求。

6.3.3严格检查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做好环境工程的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做好施工中的环保措施,对大临工程和正式施工中的污水、泥浆、弃土等认真做好排放、掩埋工作。

6.3.4环保监理人员认真做好现场监理,明确监理重点和巡检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设计,确保各种施工措施和方法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保要求。

6.3.5监理项目部、各监理组及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员工居住地的生活污水、垃圾等排放工作,严格按有关要求处理,不给当地人民群众留下任何环境污染源,做到工程优质,环境优美。

6.4投资控制监理措施

6.4.1投资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的设计标准、工程内容和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标准。严格审核验工计价报表,认真执行验工计价审核程序,杜绝不合格工程计价,防止出现超前计价的现象发生。督导施工单位在大临工程建设中,尽可能少占地,尽可能减少永久性占地,节约土地。

6.4.2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监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先变更后施工,不准擅自改变设计,严格控制。协助业主确保投资控制在国家的批准范围内。

6.5进度监理措施

6.5.1检查和要求施工单位严格兑现合同承诺,配齐各种施工资源,严格按全线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对控制工期的关键节点加大检查和督导力度,协助施工单位分析各种影响因素,制定有效对策。

6.5.2服从业主指挥部的组织和安排,参与必要的协调工作,为施工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6.5.3按期进行验工计价,做到准确、准时。 6.6技术创新监理措施

6.6.1监理项目部将会根据京沪公司制定的全线技术创新规划,选出的单项工程作为技术创新工程的安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监理责任,选择科学的监理手段,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工作。 6.6.2全体监理人员都要努力学习新技术,积极推广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新技术在京沪高速铁路建设中的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创优的科技含量,用科技手段保证工程质量。

6.6.3积极支持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用先进的工艺、先进的技术、先进的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7、明确岗位责任,落实监理制度。 7.1岗位职责

7.1.1监理项目部,应加强现场质量检查和指导,定期开展质量创优检查和考核;派员参加天津指挥部主持的日常性施工现场巡查,督促各施工单位规范现场质量管理和操作行为,提高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指导创优活动规范、有序推进。针对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整改意见,迅速督促整改,核查整改效果。

7.1.2各监理组,必须依靠提升质量监控能力来保证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三按九不”制度,即按设计文件施工、按工艺规程操作、按验收标准检验;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设备仪器未经鉴定合格不准使用、开工条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准开工、工程未经换手测量合格不准动工、工序未经技术交底不准施工、原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不准使用、上道工序未经检查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未经检查不准覆盖、工程未经检查合格不准验工计价。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工班完成后自检、工班之间交接互检和专职质检工程师检查。严格工序报检制度,每道工序完工并自检合格后,填写检查记录表,方可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需要设计人员参加检查的工序,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共同检查验收。只有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合格,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1.3监理工程师,是实现创优的重要把关者。在开工前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并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检查工程结构尺寸和位置是否与现场相符、工程量是否与工程结构物相吻合,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程序向设计单位反应。驻地监理人员,要实施全过程巡视检查,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和监理日记,详细记录本人每天的监理工作。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出指令进行纠正,并跟踪验收。对京沪公司和现场指挥部提出的问题,要监督责任单位现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提出问题的单位。

7.2落实监理制度

7.2.1、图纸会审制度:认真审查施工图纸,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

7.2.2、技术交底复审制度:复审承包人的技术交底工作由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一般针对项目开工前、重点工程项目、特殊工序和关键工序实施前进行复审。由施工单位的工程部长向各工艺环节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所有操作人员心中有数。

7.2.3、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工艺过程实行三检制度,每道工序均严格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能进行。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隐蔽工程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能施工。

7.2.4、测量复核制度:坚持测量复核和平行检测,要求施工单位认真保护测量桩点,强调施工测量放线必须校核。

7.2.5、重点工序全过程监理制度:重点工序施工,监理应全过程旁站监督,随时处理施工中遇到的质量问题,保证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7.2.6、坚持“三不”验收制度:本工序未经检验不验收,检验不合格不验收,检验合格未提交记录表单资料不验收。

7.2.7、把好“五不”关键点:即开工报告未经批复不准施工,原材料未经进场检验合格不准施工,桩橛位置、测量标志不清楚不准施工,未进行技术交底不准施工,隐蔽工程未经检验签证不准施工。同时坚持测量换手复核制、三检制、挂牌施工制、工地例会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达到所施工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可追溯性。

7.2.8、实行安全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在京沪公司、天津指挥部、部监督站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控制不力、玩忽职守,并造成质量通病或事故的,发现一次,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同一责任人被发现两次,不仅要通报批评,而且要将主要责任人清退。

第五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定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六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

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伙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十一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在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保价费。 第十二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卸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十三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王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拈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

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居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广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拍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食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二十条 由于收货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旧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甘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上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一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攻期限,由下列日明起算: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王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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