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限行规定外地车

2022-08-22

第一篇:北京限行规定外地车

2014年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

一、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车辆,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9时,17时到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外地车除了要遵守上述规定外,工作日9时至17时,也要按照北京市高峰限行措施及单双号和区域行驶,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具体见下文)。

下列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部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大型客车。

2014年北京外地车限行规定中《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公布,其中提及,北京市将规划“低排放区”并研究制定征收交通拥堵费的政策。

文件中提及,今年年底,北京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的相关政策将研究完善并出台,相关政策力争将在2014年实施。

同时,外埠车辆限行的范围和时间也将进一步扩大,政策也力争在2014年实施。目前,外埠车辆进入五环路内必须办理进京证,且工作日早晚高峰不得进入五环内,并服从五日限行规定。

而从2014年起,凡进入六环内(不含)的外埠车辆都必须办理进京证,办理长期进京证的车辆必须达到第三阶段及以上的排放标准,并且在高峰时段不得进入五环路内以及远郊区县城关镇。到了2015年,办理长期进京证的轻型车辆必须达到第四阶段及以上的排放标准,外埠黄标车不得进京。

第二篇:外地车转北京攻略

2011年外地车牌转北京牌攻略

外转京前提:

1.小客车指标中签

2.要转的车满足环保标准:国4带OBD。环保局的咨询点12593倒是晚上也可以打,但是她们让你到北京环保局的网站上自己查要转的车是不是满足(不过你得一篇一篇的搜。。。), http://.cn/bbs/viewthread.php?tid=14365145

#要准备的手续

*密封的车辆购置税档案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打印的中签通知书

*车辆基本信息表

*二手交易发票红联及复印件

在这里办完的话就拿到一个北京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小蓝本)

b.检测场:这个一定要看清楚是检测场不是车管所,我之前以为去车管所办,结果白跑了一趟京丰所,后来去的是岳各庄检测场。这里可以查各个检测场的地址,但是只有几个大的可以办外转京,看清楚了

http://dz.bjjtgl.gov.cn/dzfw/trafficHeadBZ/Map/trafficHead6.jsp

检测测上班时间:8:00~12:00 13:00~17:00, 只有周一到周五可以办外转京(周六只能办车辆年检)

要准备的手续

#车辆登记证(大绿本)

#车辆档案

#购置税完税证明(小蓝本)

#打印的中签通知书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要有财务或者发票章,俺就是因为没有这个章还得把发票寄回去再盖一遍。。。)

#发动机的拓号(检测场附件可以拓,我在岳各庄对面的喜洋洋车行拓的,不清楚而且巨慢检测场下班了才好,害得我第二天又跑一趟,收费100,建议大家别去这家,如果能提前拓最好)

#灭火器(三脚架我不确定是否必须,不过我一起买了)

检测场要走的步骤:咨询处填表->给车照相->查环保(把车开一高坡上看车底下,查国四OBD,查完税证明)->交警查档案->差外观->验车(主要是尾气)->填转入登记表->所有手续给交警->选号->交费

我现在办到这一步了,后面貌似还有外观检测(我前挡风玻璃上有个裂缝,怕过不了我提前换了一块新的),尾气检测,选号等步骤

最后说一句:网上很多中介都说外转京转不了,我只找到一个可以说代办的收费500

(http:///),解答相关问题非常耐心,但是我最后还是没有找他们办(所以不知道他们代办是否靠谱),因为即使代办我也得跟着。。。

第三篇:外地车能否过户北京牌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日期:2010-08-05

首先请登陆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或拨打其咨询电话:12369,查询转入的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如符合才能转入。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分所(http://cgs.bjjtgl.gov.cn/chgs/fwzn/cgfs.htm)查验车辆并办理转移登记:(1)《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交管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3)机动车来历证明;(4)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当场办理);(6)机动车登记证书;(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8)机动车档案。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北京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总所办理。详细规定参见交管局网站—“警务公开”—“机动车转移登记”。

第四篇:2011年外地车进京限制规定 如何办理进京通行证

2011年1月1日之后,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再进北京可能会感觉到对行驶的限制增加了。

根据北京市新发布的《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从1月1日起,非北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包括挂临时号牌的车辆如果要进入北京市五环路(含)以内行驶的,必须办理进京客车通行证和北京市区通行证。

而即使持有进京通行证的外地牌照进京载客汽车,在工作日的早上7时至9时、晚上5时至8时这两个交通高峰时间段内,也禁止在北京市五环路及五环路以内行驶。

同时,除了以上的限制外,外地牌照的车辆在工作日的每天早上9时到晚上5时也要遵守北京市按机动车尾号每周限行一天的规定,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的轮换方式执行。而在此之前,对于短期进京的外地车辆是不用遵守这一限行规定的。

另外,部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挂外地牌照的特种车辆,持有正规证件的省际长途客车和旅游大型车辆不受限制。

办理进京通行证需带四证

进入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的外埠客车应办理进京客车通行证。持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标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到各进京办证处办理进京客车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为7天以内。如遇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按交通管理措施通告或临时规定执行。

在京长驻一个月(不含)以上的车辆(货车除外),可以前往寄宿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登记备案办理外埠车辆长期进京通行证。办证时应提交车辆所属单位(驻京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私家车需携带车主身份证、北京市户口证明或暂住证、尾气检测合格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在京长住地住宿证明。长期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6个月后可续办。

在京长驻一个月(不含)以上的车辆(货车除外),可以前往寄宿所在地的交通支、大队宣传科登记备案办理外埠车辆长期进京通行证。办证时应提交车辆所属单位(驻京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私家车需携带车主身份证、北京市户口证明或暂住证、尾气检测合格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在京长住地住宿证明。长期进京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6个月后可续办。

第五篇:北京网约车新政细则最新消息规定:必须北京人北京车

分享到:【导语】: 据北京市交通委网站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今日发布《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驾驶员须为北京市户籍、取得北京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

除了上海,北京今天也出台了网约车新规。北京市交通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新规对于网约车司机、车辆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司机必须拥有北京户籍,拥有北京驾照而且驾龄不短于3年,车辆则必须有北京号牌,而且排气量、轴距也必须符合一定标准。

具体来说,根据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在北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市户籍;

(二)取得北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第九条,在北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北京市号牌车辆,满足北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公布的还有《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两个政策文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附件1.《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3.《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参配、图片、询价) 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3)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6)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12)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14)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

1、

2、

3、

5、6项和第4项第(4)、(5)、(6)、(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4)、(5)、(6)、(9)、(10)、(13)、(1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8)、(9)、(10)、(11)、(12)、(13)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5)、(16)、(1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4)、(5)、(6)、(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2.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3.运输局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原因。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勘验。运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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