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国土规划编制解读

2023-03-31

第一篇:省级国土规划编制解读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国土资源厅] 2010-11-1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闽国土资文〔2010〕240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整治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厅领导,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18日印发

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精神,我厅组织开展《福建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下称《规划》)编制工作,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规划》的必要性

土地整治规划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细化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整治目标和任务的具体措施,它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导资金、整体推进土地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并召开视频会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要求各省同步开展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县市级土地整理规划编制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方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两个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根本目的,以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平台,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统筹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活动,协调好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编制原则

1、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和落实《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部署安排,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目标,明确规划期间的补充耕地任务、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相关政策措施等,确保《规划》的全面实施。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围绕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为平台,整合资源,聚合资金,统筹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土地整治综合效益。

3、上下结合相互协调。坚持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整治潜力,统筹安排全省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做到上下衔接;加强部门协调,做好《规划》与城乡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4、专家领衔公众参与。充分依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家队伍,加强协作,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做好土地整治规划的咨询论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特别要考虑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三)编制方法

1、充分利用原有成果。规划修编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吸收已有科研成果与相关规划编制成果,加强土地整治潜力评价和空间布局研究,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2、突出“三个加强”。一是加强协调。加强与地方协调,加强与部门协调;二是加强衔接。要做好整治规划与城乡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三是加强论证。规划编制要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做好咨询论证,重大工程安排要逐个进行论证。

3、做到“三个同步”。土地整治规划文本编制与专题研究同步进行;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试点县整治规划编制同步部署;规划编制与规划数据库建设同步开展。

三、《规划》主要任务及规划成果

(一)主要任务

《规划》以2010年为规划基期,2020年为规划期,提出2015年阶段性目标。规划数据以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相衔接。规划的主要任务:

1、全面评价上一轮规划及相关工作情况。全面总结、客观评价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和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成功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序推进的意见和措施。

2、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结合规划编制重点,做好补充调查,全面分析测算土地整治潜力,包括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的规模、质量、条件和空间分布,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及其节约土地的规模和范围等。

3、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围绕中央对土地整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实际,组织开展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土地整治与城乡统筹发展、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土地收入使用、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研究。

4、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5、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布局安排。以土地整治潜力为基础,围绕粮食产能核心区和战略后备区建设、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科学划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和项目,提出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方案。

6、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经济、科技、行政等措施和手段。重点加强补充耕地管理体制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的研究,加强制度创新。

7、推进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按照“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总体部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与二调成果,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相衔接,推进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实现规划成果叠加上图、动态更新。

(二)规划成果

1、规划文本。重点阐述土地整治的条件和要求,土地整治战略和目标,土地整治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点工程,资金安排与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2、规划说明。简述规划编制的背景,说明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确定的依据,以及规划方案拟定、论证、确定的情况。

3、规划图件。包括土地整治潜力分析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以及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图、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增减挂钩等规划专题图。以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比例尺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一致。

4、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评审论证材料等。

5、规划数据库。按照部数据库标准建设。

四、《规划》编制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分为五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规划》编制协调小组和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收集相关规划编制的文件、规程和标准;收集与规划相关的有关数据,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状况、生态环境状况、土地利用现状等基础资料。

(二)专题研究(2010年11月—2011年4月)。按照《规划》编制要求,设立6个专题研究。

1、福建省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评价

2、福建省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和目标任务研究

3、福建省土地整治战略与重大工程布局安排研究

4、福建省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使用研究

5、福建省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6、福建省土地整治实施保障与措施研究

(三)编制规划成果(2010年11月-2011年4月)。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和数据库等其它规划成果。

(四)协调评审论证(2011年4月—2011年5月))。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供选方案进行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完善规划成果。

(五)规划报批(2011年6月)。规划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五、工作组织

(一)成立规划编制协调小组。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省发改委、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等单位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规划编制中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厅规划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财务处、耕保处、地籍处、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土地整治规划由规划处组织编制,耕保处配合。具体编制工作由省土地整理中心承担。

附件:

《福建省土地整治规划》专题研究安排

一、福建省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评价

客观评价《福建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情况,总结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全面分析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当前各地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方面的探索,提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思路。

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

二、福建省土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和目标任务研究

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全面评价福建省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农村宅基地整治和后备耕地资源开发等土地整治潜力,重点分析评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潜力,明确福建省土地整治目标和主要任务,为编制福建省土地整治规划提供依据。

由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承担。

三、福建省土地整治战略与重大工程布局安排研究

深入研究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福建省土地整治潜力分析评价,探讨土地整治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农业发展的作用和途径,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整治的指导原则、基本策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空间分布和主要工程措施,提出重大工程实施的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

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承担。

四、福建省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和增减挂钩收益使用研究

分析我省土地整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土地权属管理问题,研究并提出解决权属管理问题的主要方法与对策;调查分析目前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收益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的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承担。

五、福建省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在分析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的基础上,识别主要环境影响因素,研究生态安全情景下的土地整治潜力,评价我省土地整治规划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不良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

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承担。

六、福建省土地整治实施保障与措施研究

对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的措施与手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结合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土地整治特别是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机制、手段等,保障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

由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承担。

第二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X年X月X日至X月X日,我参加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题培训,在培训过程中,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精彩授课,让我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主要目标、重大意义、思路框架、重点任务和方法步骤等一系列国土规划的内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这次意义非凡的学习让我深受启发,让我更加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要内涵,可以说是让我受益匪浅,收获颇丰,也更加坚定了我对新形势下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的信心和决心。结合实际,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人民性。

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既是重大经济活动,也是重大民生工程。规划的目的是解决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游息、交通出行等实际问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文本原则,积极顺应时代变化,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编制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坚持以人的需要、人的感受、人的全面发展来安排好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将落实国家战略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融为一体,切实通过科学合理高效的规划。从大处着眼,从小处下笔,使制定的规划精细合理,真正满足群众的实际需要,体现规划的人民性。

二、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

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发展。建立一个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必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精准把握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文化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切忌盲目追求高大上,脱离客观实际,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危害。

要坚持节约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我们要始终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加快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要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难题。

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各类空间性规划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规划类型过多、标准不统一、内容重叠冲突,审批流程复杂、周期过长,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规划不科学造成的,是各类规划从本位主义思想出发,把局部利益、短期效益、部门职责凌驾于战略性、长远性、全局性之上造成的。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有序、高效、法治、协调的空间秩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要重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管用的机制体制,找准资源环境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结合点,完成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解决好各类空间规划交叉打架、技术标准不统一、空间分区不一致、信息平台难共用的问题。

因此,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目标和效果相统一,统筹各类资源要素,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从顶层设计角度提出空间规划的技术标准,统一数据格式,统一坐标体系,统一用地分类,统一空间管控,明确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编制流程、目的效果等等,强化“规划即法”意识,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切实发挥出“多规合一”的最大效应。

第三篇:对于对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调研报告

2019 年 1 月 23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等文件。这对于实现国土空间合理规划和利用,正确处理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其中,科学划定“三区三线”,区划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是协调自然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基础性工作。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国土空间资源和布局进行的长远谋划和统筹安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旨在实现对国土空间有效管控及科学治理,促进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国土空间规划的客体是国土,直接服务于空间治理,现阶段空间规划具有战略引领、底线管控、空间优化、基础保障、综合整治、政策引导等功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具体落实省级以及市级规划战略部署及指标约束,对县域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制定空间发展政策、开展国土空间资源保护利用修复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空间蓝图,是编制县域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的依据,是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上位规划。

一、宁陕县空间规划编制存在主要情况及问题 (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较重

宁陕县全县位于秦岭生态保护范围,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有渔洞河水源地保护区、皇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平河梁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天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熊猫保护公园(国家级)、牛背梁自然保护区、即将形成的引汉济渭水源地区等一系列诸多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责任重大,为国家生态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也由于全县位于秦岭保护核心区,县域内地貌以山地为主,山岭纵横,导致全县自然生态系统脆弱,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为今后全县生态建设及修复带来诸多影响。

(二)城镇周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 由于宁陕县地处秦岭山区,地貌以山地为主,地势平坦适宜耕种的土地较少,优质耕地多位于城镇周边、道路沿线和川地坝区,因而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大部分道路沿线耕地划为城镇周边基本农田,而宁陕县城镇发展几乎全部集中在河谷及道路沿线,城镇周边基本农田保护范围较大,导致城镇发展空间受到一定限制。

(三)“三区三线”划定存在突出问题

“三区”是指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其中,城镇空间指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农业空间指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

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荒漠等。“三线”是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区”突出主导功能划分,“三线”侧重边界的刚性管控,新的“三区三线”规划要服务于全域全类型用途管控,管制核心要由耕地资源单要素保护向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保护转变。自然保护地划定不合理的现象突出,是当前“三区三线”中生态空间划定面临的一大问题。我县人多地少,生物多样性富集的区域往往同时也是有人居住的区域。过去,在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边界时,往往具有抢救式保护的特征,基础工作有时不够细致,甚至有贪大求全的倾向,一些在地图上被划定的自然保护地实际上并不符合当地实际,耕地、厂矿、村庄甚至城镇等生产生活空间都被划入其中,导致保护管理出现困难,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这一问题越发凸显。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也是当前“三区三线”划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护优美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城镇乡村,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人类的生活更美好。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活动。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资源保障的同时,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

放,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方面,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作为“工业粮食”的矿产资源需求总量仍将保持高位,一些战略性矿产的稀缺性上升到新高度;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大量生态功能区、各类保护区、水源地的设立,使全域旅游、美丽乡村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的可容纳空间越来越小。在“三区三线”划定中,不合理的划定会使规划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并带来新的问题。此外,分部门划区的做法也亟待改变。传统的“三区三线”划分由单一部门主导,缺乏统筹。此前,城镇开发边界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由国土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则由环保部门划定,并且,在“三区三线”划分中突出以保护耕地资源为核心,在空间管控方面反映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2018 年,我国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将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管理等职能整合,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突出生态环境保护,为构建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奠定了基础。由于宁陕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分别由不同部门主导划定,相互之间衔接不够,造成二者之间矛盾突出。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部分地块被评价为生态功能重要区或生态脆弱区,因而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造成生态

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出现冲突。

二、关于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建议 (一)转变规划思路,做好底线划定工作 当前我国发展理念已经由“发展才是硬道理”转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化了“山水林田湖草”的特殊保护与修复,涵养自然生态总量平衡。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尤其是肩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职责的宁陕县,在规划理念上必须树立底线意识,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结合地方实地举证,核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勘界定标建立红线保护制度,按照“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原则,以三调、耕地质量等级等别调查与评价,结合地方发展战略,优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同时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并且建议建立城镇开发边界动态调校机制,对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和管理状况开展定期评估和调整优化。

(二)做好“多规”衔接,统一规划底数底图 在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优先对县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各部门规划进行分析评估,做好其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总结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实现规划传承。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资源调查数据口径,优化解决自然资源多头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精确标准、全域覆盖的空间底数底图。

(三)理清权责边界,建立规划层级传导机制 遵循“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的国土空间规划权责边界确定的基本逻辑,围绕政府事权,解决地方面临问题和实际需求进行规划编制,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批什么就报什么”的原则进行规划审批。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以市级规划为指导,采取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推进的工作模式和规划传导机制。同时做好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对县级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传导,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相关约束性指标和各类空间管控要求,相关专项规划报批前应进行符合性审查;专项规划批准后,应将空间要素信息和规划布局要求叠加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加强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地。

(四)运用大数据构建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平台 充分运用大数据构建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和管理信息平台,并借助云计算处理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数据处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在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成果平台的基础之上,构建公共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后台基础数据库的统一、规划编制平台的统一、规划信息查询和审批办公系统的统一,实现在“一张图”上共同开展

审批、实施、评估、调整、修编、监管等工作,并按照统一的系统接口规范与上级系统进行对接。

(五)建立常态化体检评估和动态调整完善机制 开展规划“一年一体检”,对规划实施总体情况进行全面体检监测,对违反规划管制要求的行为及时预警。

开展规划“五年一评估”,对规划阶段性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为规划调整的重要依据。多部门联合定期评估国土空间规划主要目标、空间布局、重大工程及项目等落实情况。

(六)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绩效考核的政策创新 借助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县域内自然资源的统筹管理,优化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更好的保护好秦岭这一国家公园。同时希望上级针对宁陕县等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市县,在自然资源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相应的政策创新,出台一定的政策优惠,例如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等,打通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的转化路径,对县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予以一定的保障。

第四篇:《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55 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10月12日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应当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中推广应用空间数据库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法。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经费纳入预算,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 编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

(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则;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三)重大专题设置;

(四)经费预算;

(五)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切实可行;

(四)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

(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

(三)地质勘查总体安排;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

(八)重大工程;

(九)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第三章 实

第二十七条 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条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具体安排,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

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划分主体功能区,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提出意见,做好衔接。

第三十三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实施安排:

(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指标;

(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安排;

(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指标。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实施安排报送国土资源部。设区的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上一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本实施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鼓励和引导探矿权投放,在审批登记探矿权时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促进整装勘查、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登记采矿权时,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种调控方向;

(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开采布局的优化调整;

(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条件和要求。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没有法定依据,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干扰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时,应当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在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的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矿产资源规划期届满前,经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修编,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一)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的;

(二)因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

(三)新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重大专项和工程的;

(四)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 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理由及论证材料;

(二)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方案、内容说明和相关图件;

(三)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级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调整,并逐级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而未编制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编制。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编制、审批、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或者规划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上级规划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修编、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356号)等规定,部决定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矿产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十分重视,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首轮规划发布实施,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宏观调控机制初步建立,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在加强矿产勘查、促进矿山合理布局、控制部分矿产开采规模过快增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矿山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和今后15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消耗处于高增长阶段,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特别是矿产资源供应不足将成为重要制约因素,新时期的矿产资源规划工作面临着更加紧迫的任务和挑战。

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矿产勘查相对滞后,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矿山布局不合理、粗放经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违法违规等行为依然存在。做好第二轮规划编制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宏观调控,促进合理布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将规划编制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做好。

二、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规划编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缓解资源约束、“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和实现“五个统筹”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防止简单重复,切实发挥好规划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重点,按照加强勘查、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集约高效、注重保护、科技创新、扩大开放的思路,进一步理清规划编制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认真研究如何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和重要环节在规划中很好体现,使矿政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按规办事,有针对性地做好规划编制各项工作。

(二)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要认真分析和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利益、当前与长远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利用内部与外部资源、规划调控与市场调节、矿产资源开发与耕地保护、规划管理与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之间的关系,科学务实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突出规划编制的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矿产资源潜力和开发利用条件,围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认真研究规划编制框架,在体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重点目标任务,强化规划的总量控制、优化布局、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主要功能,提出符合实际的规划调控指标和政策措施,抓住重点矿种、重点矿区,提出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四)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正确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科学预测矿业形势发展,充分考虑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法规要求,注重规划实施,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要强化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要强化对矿业权设置的指导作用,促进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强化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要明确规划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规划的约束能力和控制力。

(五)认真做好规划间的衔接。矿产资源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衔接。全国规划要贯彻国家意图,要以地方规划编制为基础,地方规划要以全国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做深做实。要自下而上做好预编,自上而下做好审批,要按照《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要求,严格执行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规定,建立健全衔接统

一、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规划体系。相关资源开发行业规划要以矿产资源保障为基础,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建立衔接、协调机制;涉及用地规模的还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三、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要围绕落实规划编制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通过认真研究规划编制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大问题,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为指导,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要求,明确公益性地质调查的重点和区域,提出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政策措施;确定矿产资源勘查的总体要求、重点矿种和重点勘查区,为地质勘查基金安排、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等提供依据,科学指导探矿权设置和投放数量,制定勘查的规划准入条件。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按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运用规划调控和政策引导手段的要求,科学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方向,调控采矿权投放数量;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优势

矿种,提出限制性开采和总量控制要求;提出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措施,避免浪费和破坏资源;统筹安排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优化。根据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划等,研究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和矿业经济区,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学划分不同功能的规划区块,明确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规模、准入条件和相应管理措施,有效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落实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规划安排,对低风险矿产进行全面规划,对高风险矿产做好布局研究;研究提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开发的管理措施;根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统筹规划,促进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促进矿山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加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研究。研究强化企业资源消耗与利用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采选综合回收率;研究提出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实行规模开采和集约经营的政策措施,建立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源特点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安排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研究提出主要矿种及其共伴生矿种的开发利用条件;提出推进非常规油气资源、低品位资源和尾矿、废石的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五)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通过加强对矿山环境现状的调查,研究划分矿山环境影响和矿山废弃地破坏区域与级别,提出规划控制指标和措施;研究确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点区域,安排矿山环境治理和废弃地复垦重点工程;区分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废弃地复垦政策措施。

(六)规划实施管理的保障措施。根据落实各级政府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的要求,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责任考核体系,落实规划审查制度,探索建立规划实施激励机制,提出促进规划目标落实的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综合措施,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评估和管理体系。

四、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将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规划编制的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和编制委员会,主要领导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从各级财政(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中安排落实好规划基础调查研究和编制的专项经费,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改进规划方法,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切实加强规划基础工作。要认真拟定规划编制方案,充分利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等成果,深入进行资源可供性分析,提高规划的前瞻性。严格核实资源勘查、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矿山环境及废弃地复垦等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规划基础调查、资料收集、专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工作,确立规划编制基本思路、原则和框架,完善编制工作措施,夯实规划编制基础。

(四)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有关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规程可参照《第二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点》(另发)。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编制的条件和要求,抓好规划编制的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编制方案拟定、规划间衔接、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论证、规划审批等重要环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规划编制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五)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于2006年12月上旬将规划编制方案报部规划司,尽快启动规划编制各项工作,2007年7月底前,在做好与全国规划对接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预审稿)的编制并报部预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相应的各级规划编制工作。

(六)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的素质,保证规划编制质量。

规划编制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部规划司联系。

联系人:刘新平

电 话:010-66558144

传 真:010-66558129

E-mail:xpliu@mail.mlr.gov.cn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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