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问责制度范文

2022-06-06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社区问责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社区问责制度范文

社区卫生服务问责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社区卫生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工作人员。

二、对发生以下行为实行问责:

1、对就诊社区居民态度恶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职工作,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2、无正当理由,对就诊居民推诿或拒不接待,延误病情的;

3、诊疗时不按正确医疗操作规范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社区居民个人和家庭信息泄露,给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或延误各种报表上报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登陆腾讯通,致使通知未能及时查收而延误工作的。

三、过错的处理

对于违反问责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情节轻微的,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要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在本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与处分。

第二篇:社区行政问责制学习体会

2月28日,我街召开了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通过近几天的学习,我有了初步的认识,先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学习《规定》的初步认识:

行政问责制实施有利于政府法治建设。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与职责是不可分的,体现责任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对不能履行责任、不负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行政问责制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水平。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公务员转变观念,提高素质。但素质的提高仅仅靠理想教育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的约束。行政问责能对那些失职或渎职、违纪违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官员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从制度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的发生。

总之,行政问责制是有利优化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防止权力滥用;是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机关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任其职,负其责、尽其力、操其心。

二、工作职责与任务及存在问题

行政办作为东原办事处运转的中枢,担负着沟通上下、联系左右、协调内外的重要职责。因此,更应该清楚认识到行政办工作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办公室工作的基本规律,是推进办公室工作上台阶、上水平重要保证。

行政办日常工作职责任务:办公室工作千头万绪,包罗万象,其职责是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行政办具体工作职责:

1、收发文件、2用印管理、3计划、总结、信息上报、

4、档案管理、

5、人事劳资、及退休管理

6、财务管理、7政务公开、

8、行政执法、

9、节能减排、

10、机关日常管理、11后勤保障、

12、人大工作等等都是其工作责的范畴。

收发文件、档案管理、用印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制度管理进行。其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时限完成。

目前行政办工作在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学习意识还不够强,主要表现学习业务知识的学习忽视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行政问责制》的学习、导致对领导布置工作意图的领悟也不够准确、及时。

二、在办公室工作上,往往陷入繁杂、琐碎的日常工作,常常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

三、办公室作为全局的综合部门,负责全局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内外协调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够,时间观念不足,大局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高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拖拉,这就需要我们,把《规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与时俱进,创新服务,真抓实干,推动行政办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篇:问责制度

合马镇干部问责制度

为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对象;镇各部门正、副股级干部,包含临时指定的负责人,村(社区)支书、主任,驻村工作组长。

二、问责的方式:责令公开道歉、经济处罚、停职检查(待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问责的情形:一是因工作失职给全镇工作大局造成损失的;二是工作不到位或措施不力,受上级部门通报或影响全镇整体工作推进的;三是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四是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问责的程序:

1、镇纪委经调查属实后向镇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2、将《问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镇纪委对实行问责的干部谈话;

4、组织人事办将问责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问责制度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公司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

(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 (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 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25日

第五篇:问责制度

宝世达集团领导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问责对象,

(一) 高层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助理副总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

(二) 中层管理人员: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各(分)公司、车间、仓库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臵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 合同或经济纠纷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第九条 安全或火灾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死亡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致残1人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受伤1人(病假30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受伤1人(病假7天以内正常上班)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条 质量事故责任程度的界定:

(一)客户投诉3次以上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二)客户投诉3次(口头、电话、书面)或者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三)客户投诉1次(口头、电话)以及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四)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为“一般级”。

第十一条 发生特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违反国家法规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严重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辞退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级事故的:

责令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照第十一条规定从快从重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对设备、材料、辅料等管理不严,发生失窃偷盗现象的。责令单位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当事人处立即辞退。并处偷盗物品5至10倍价格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首先以《行政问责书》形式下发给当事人,接到被问责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地依照规定期限回复。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书面通报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总裁办直接组织相关部门依照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并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宝世达控股集团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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