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23-02-22

第一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许可程序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许可程序

许可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2、考试结果通知单考试合格的人员。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机关: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审核发证程序:

(一) 受理

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标准: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工作人员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核申报材料;

2、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发出材料补正通知单,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时限:5个工作日;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办理。

(二) 审核发证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审核、签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并由签发人员签发。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备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核发证流程图

第二篇: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关于征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

检测制度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各市质监站,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南京四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不断规范试验检测市场管理,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后报省厅质监局,报送要求如下:

1、各市质监站负责征求本地区意见建议并汇总报省厅质监局。

2、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港口局、南京四桥、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甲级检测机构等单位汇总后直接报省厅质监局。

3、请各单位于2010年3月10日前按附表要求,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稿报省厅质监局。

联系人:厅质监局行管科陈业平

联系电话:025-52853085传真:025-52853083 电子邮箱:cyp_zjz@jscd.gov.cn

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 邮编:21000

1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营造公正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或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应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开展独立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处于监理、施工利益之外, 监理及施工单位为完成本身职责所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不属于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三条 【条件】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四条 【范围】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应遵守本制度。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作与职责

第六条 【委托】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等方式委托满足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其委托合同须由质监机构签订或备案。

第七条 【关系】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接受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独立公

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依据】第三方试验检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 【工作内容】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工作:

(1)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工程重要原材料、混合料的关键指标及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和验证。

(2)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中基础、特大桥、隧道等关键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测、分析。

(3)承担工程项目交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4)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委托方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和其他检查工作。

(5)组织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

(6)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责任】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工程质量。

(2)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项)及风险防控措施上报制度,及时向委托方上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项)及异常情况。

(3)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科学分析评价工程质量状况。

(4)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作用】第三方试验检测可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和动态控制工程质

量提供服务,也可作为质监部门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费用】第三方试验检测费用应在预算中明确列出,并建立专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经质监部门监督拨付。

第十三条 【机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自律,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合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因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严重失真、失准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不得再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方】委托方对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应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委托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的试验检测机构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监机构应注重第三方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与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表:

征求意见稿回函意见表编号()

提出单位:

文件名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实施方案》

第三篇: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文件材料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2014年8月26日)

一、办公室

1.本局工作总结、计划、意见 、、统计年报表 (永久) 2.半局及基层单位工作总结、计划、报告 (10年) 3.党组会议、办公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永久) 4.本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其他出版物 (永久) 5.有关重要活动的总结、报告、专题调研、领导

讲话、照片、录音、录像材料 (永久) 6.协办活动的总结、报告、专题调研材料 (10年) 7.本局承的人大代表议案及答复、政协提案及处理结果(永久) 8.本局协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及答复、政协提案及处理结果 (30年) 9.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人民来信文件材料 (永久) 10.有其他处理结果的有关人民来信来访文件材料 (30年) 11.质量和检测工作专业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

日程、报告、领导讲话、纪要等 (永久) 12.上述会议的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简报材料 (30年) 13.本局为主办联合召开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

日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决议、决定 (永久) 14.上述会议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简报材料 (30年) 15.本局为协办联合召开会议的请示、批复、通知、名单、

日程、报告、讲稿、总结、决定等 (30年) 16.上述会议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简报材料 (10年) 17.省、部级以上(含)领导检查、视察、奠基、开工仪式等

重要活动形成的材料 (永久) 18.省、部级下(含)领导检查、视察、奠基、开工仪式等活动

形成的材料 (30年) 19.本局与政府、各单位、基层签订的各类目标责任书(永久) 20.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2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局主管业务的其他文件材料 (30年) 22.本局编辑的专业刊物、专业资料等材料 (永久) 23.本局编辑的信息、报导、简报等材料 (30年) 24.本局汇总的统计材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永久) 25.本局汇总的半、季度统计材料 (10年) 26.本局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合同、

协议等材料 (永久) 27.离退休老干部医疗待遇的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30年) 28.本局秘书.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工作的通知、规定(30年) 29.任免各类临时机构的通知书 (10年) 30.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请示、通知 (10年) 31.上级机关颁发的质量安全、计量检定、度量衡检定、 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等 (30年) 32.获得的各种证书、奖状、奖章、奖牌、锦旗等 (永久)

二、法规处

1.本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材料 (永久) 2.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永久) 3.法制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报告等材料 (30年) 4.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 等文件材料 (30年)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察、发证的文件材料费 (30年) 6.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培训的等文件材料 (10年)

三、质量管理与监督处

1.市产品质量统检、质量管理、计划、方案、规划、 实施、产品质量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永久) 2.“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计划、情况通报 (永久) 3.质监、质量管理培训课程、教材、总结 (30年) 4.质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材料) (30年) 5.反应产(商)品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 (30年) 6.地方质量监督处理情况 (30年)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30年)

四、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1.有关认证认可工作规章制度、实施规范、法律法规 的文件材料 (永久) 2.有关质量认证审核、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以 (30年) 3.编辑、编写的业务文件汇编、指导手册、

培训等材料 (30年) 4.认证认可评审人员的管理 (10年)

五、标准化处

1.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计划、验收

等技术材料 (永久) 2.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 (永久) 3.标准化培训班名册、课程、教材、总结材料 (30年) 4.企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发布通知 (30年) 5.标准经法律、法规执行中有关信息的反馈材料 (10年) 6.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批复、通知等文件材料 (30年)

六、计量处

1.计量工作(商品计量、计量标准和检定、计划、办法 (永久) 2.计量培训班花名册、课程、教材、总结材料 (30年) 3.计量法律、法规执行中有关信息的反馈材料 (10年) 4.开展商贸企业计量物价信得过活动的材料费 (30年) 5.宣传、贯彻法定计量单位所形成的材料 (10年) 6.质检机构计量认量单位所形成的材料 (永久)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1.实施安全规章和技术规范、实施细则 、调查、统计、 分析、发布的文件材料 (永久) 2.安全技术成果、措施的鉴定、评价、推广的文件材料(30年) 3.特种设备节能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 (永久) 4.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材料 (30年) 5.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气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情况时有登记情况汇报 (30年) 6.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监督查反馈材料 (30年) 7.安全监督、事故处理情况 (30年) 8.安全信息、统计工作材料 (30年)

八、食品生产监管处

1.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外合作的材料 (永久) 2. 食品质量安全、抽查、日常监管、事故调查处理 (30年)

九、稽查处(市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

1.稽查重大活动方案、总结、规章制度、组织大案要案、

对外合作互认的文件材料费 (永久) 2.开展安全食品产品检查、添加剂、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等活动材料 (30年) 3.稽查安全、抽查、日常监管、事故调查处理 (30年) 4.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责任,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调查处理、应急救援预案材料(30年)

十、计划财务科技处

1.本局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科研项目申请、批复、

装备购置计划 (永久) 2.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和计算机网络形成的材料 (30年) 3.财务预算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批、各项经费、

资金额管理的文件材料 (30年) 4.会计档案移交、保管、销毁清册 (永久) 5.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的登记、统计、核查清算、流动、

转移、报损的审批材料 (永久) 6.税收日记帐(总帐)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现金出纳帐、 银行存款帐 (25年) 7.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传票汇总表)、日记帐、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簿 、会计移送清册 (15年) 8.国有资产明细帐(卡片)、月、季度报表、银行对帐单、 余额调节表 (5年) 十

一、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科)

1.机构设置、编制、机构撤并、更名、启用印章和

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2.干部任免、录用、转正、聘任、转复、定级、调资、

考核、职称、辞退、退休、死亡、抚恤等材料 (永久) 3.机关干部出国出境的报告、批复、汇报材料 (30年) 4.干部年报表、干部花名册、劳动工资年报表 (永久) 5.干部、职工调进调出介绍信存根 (永久) 6.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议记录 (永久) 7.获县级(含)以上先进表彰、奖励材料 (永久)

8、获县级以下先进表彰、奖励材料 (30年) 9.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材料 (30年)

第四篇:江苏省信息技术学业水平测试题(网络技术应用)2

1. 地址栏中输入的http://jisuji.school.com中,jisuji.school.com是一个( ) []

A:域名 B:文件 C:邮箱 D:国家

2.北京大学的网址是http://中,表示中国顶级域名的是( ) [] A:maze B:pku C:edu D:cn

13.下列属于B类IP地址的是( ) [] A:127.0.0.1 B:202.168.0.1 C:130.1.1.1 D:18.20.5.1

14.下列属于C类IP地址的是( ) [] A:130.34.4.5 B:200.10.2.1 C:127.0.0.1 D:10.10.46.128

15.在因特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唯一的地址标识,它是( ) [] A:IP地址 B:用户名 C:计算机名 D:统一资源定位器

16.ADSL非对称数字用户线路是一种( ) [] A:图像处理软件 B:宽带接入方式 C:网络操作系统 D:媒体播放器

17.英文缩写ISP的中文含义是指( ) [] A:因特网地址 B:因特网协会 C:内联网

D:因特网服务提供商

18.关于域名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域名就是统一资源定位器 B:域名可以自己任意取,无需注册

C:每个域名如要使用,必须至少有一个DNS服务器来管理属于该域名的主机信息 D:域名专指一个服务器的名字

19.对于C类IP地址,当我们采用"255.255.255.0"作为子网掩码,那么同一网络中最多可有的计算机台数是( ) [] A:0台 B:64台 C:254台 D:128台

20.为了避免IP地址的浪费,需要对IP地址中的主机号部分进行再次划分,再次划分后的IP地址的网络号部分和主机号部分使用什么来区分?( ) [] A:IP地址 B:网络号 C:子网掩码 D:IP协议

21.对于IP地址,32位地址中左边第一个8位为网络标志,其中第一位为0,其余24位为主机标识的IP地址,属于( ) [] A:A类地址 B:B类地址 C:C类地址 D:D类地址

22.Internet使用TCP/IP协议实现了全球范围计算机网络的互连,连接在Internet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IP地址,下面能作为网络主机IP地址使用的是( ) [] A:66.109.39.255 B:202.256.0.12 C:21.18.33.48 D:127.34.0.18

23.在 IE 浏览器中输入 IP 地址 202.196.200.23, 可以浏览到某网站 , 但是当输入该网站的域名地址 的ftp服务器上,那么下载该文件使用的URL为( )。 [] A:mns://ok.edu.cn/sam.exe B:rtsp://ok.edu.cn/sam.exe C:ftp://ok.edu.cn/sam.exe D:http://ok.edu.cn/sam.exe

10.在使用IE浏览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如果单击浏览器窗口的“最小化”按钮,将该窗口缩小至任务栏上,这时网页的下载过程将( )。 [A] A:中断

B:继续 C:暂停 D:速度明显减慢

11.某同学在的inedx.html页面时,如果可以看到一幅图像和听到一段音乐,那么,在netlab.abc.edu.cn服务器中( ) []

A:这幅图像数据和这段音乐数据都存储在index.html文件中

B:这幅图像数据存储在index.html文件中,而为这段音乐数据以独立的文件存储 C:这段音乐数据存储的index.html文件中,而这幅图像数据以独立的文件存储 D:这幅图像数据和这段音乐数据都以独立的文件存储

20.某同学在因特网上收到了一封不明邮件,下面正确的操作方法是() [] A:将这封邮件删除 B:只当没看见 C:直接打开此邮件

D:暂时封存此邮件,确定此邮件没病毒后再打开

21.在Outlook Express中设置唯一的电子邮件帐号:kao@sina.com,现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给:shi@sina.com,则发送完成后() []

A:发件箱中有kao@sina.com帐号的邮件 B:发件箱中有shi@sina.com帐号的邮件 C:已发送邮件中有kao@sina.com帐号的邮件 D:已发送邮件中有shi@sina.com帐号的邮件

22.某网络管理员通过因特网,在异地登录其在办公室的计算机,对其进行管理,这是使用了网络服务的( ) [] A:Telnet B:FTP C:E-mail D:BBS

23.下列关于防火墙的叙述,错误的是( ) []

A:防火墙控制着访问网络某些方面的权限,只允许特许用户进出网络 B:防火墙可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C:防火墙必须是一些硬件设备 D:防火墙可以是纯软件的

24.在全文搜索引擎中面向用户,接受用户信息,并在数据库中查询,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用户的是 [] A:搜索器 B:索引器 C:检索器 D:这三个都不是

25.危害信息安全的两大源头是病毒和黑客,黑客是 [] A:计算机编程的高手 B:Cookies的发布者 C:网络的非法入侵者 D:信息垃圾的制造者

26.下列不属于因特网发展趋势的是 [] A:无线网络技术 B:虚拟现实技术 C:网格技术 D:Telnet

27.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非对称密钥(公开密钥)加密算法在加密与解密中采用不同的密钥

B:软件防火墙是通过纯件的方式来实现,价格便宜,个人用户较多使用这类防火墙 C:计算机病毒是某些人利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所固有的脆弱性编写的 D:对称密钥加密算法的特点是运算量大、速度快,安全强度高

28.以下因特网服务功能的缩写对应的中文名称是:E-mail;FTP;Telnet;BBS;WWW

1、文件传输

2、电子公告牌系统(论坛)

3、电子邮件

4、信息检索(万维网服务)

5、远程登录 [] A:21534 B:35124 C:31524 D:25134

第五篇: 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相关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耕地质量状况,编制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长期规划应当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控告。

第八条 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耕地质量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地力培肥,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2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排灌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耕作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二条 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滩涂盐碱地改良、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等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地力,对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恢复利用。

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项目应当按照项目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地力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的地力建设的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耕地使用者应用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合理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鼓励商品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生产、推广和使用。

第三章 耕地质量保护

3 第十五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应当承担耕地质量保护的义务。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损毁周边耕地的耕作层以及田间基础设施;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修复。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要求,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要求,以及耕作层土壤管理措施。

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

第十九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不得使用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农药,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耕地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处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4 对遭受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发现灌溉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治理和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和农艺等措施,对耕地水土流失、次生盐渍化、酸化等进行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耕地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章 监测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

设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应当与耕地使用者签订协议,就监测点的设立、保护、补偿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耕地质量详查,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5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报告以及建设与保护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耕地质量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设施设备,提高耕地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应当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补充耕地质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出具质量评定意见,作为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的依据。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供上占用耕地的区位和面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占用耕地的质量状况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补充耕地质量后续提升所需资金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省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6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和永久性标志。确需变动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变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对耕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田间基础设施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损毁周边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毁、擅自变动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基础设施或者永久性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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