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实务论文

2022-04-23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多边贸易体制实务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导致全球经济形势低迷,而经济萧条从来都是贸易保护主义滋生的温床。贸易保护主义随之抬头,美国颁布《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中有一条购买美国货条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本文就购买美国货条款进行浅析,以WTO规则为依据,分析其贸易保护实质。

多边贸易体制实务论文 篇1:

“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及协调

(东北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新区域主义”蓬勃发展使WTO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文章解析了“新区域主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盛行的背景及原因,指出了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根源,厘清了多边贸易体制通过管理区域贸易协定以协调二者冲突的行事思路,并根据上述研究重新定位了“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新区域主义;多边贸易体制;贸易协定

收稿日期:20070301

作者简介:

邢立娟(1978-),女,辽宁大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研究。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区域贸易协定(注:WTO对区域贸易协定(RTA,即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的定义为:区域间签订的优惠性贸易协定,这种贸易协定使得区域内进行贸易较之区域外的自由化程度更高。)一直呈增长趋势。至2005年7月,WTO(包括之前的GATT)已接到330个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206个通知发生于1995年1月WTO成立之后,180个现已生效。除蒙古之外的所有WTO成员均为一个或更多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1]2001年11月多哈回合启动后此类贸易协定的数量激增,2001—2003年间,就有33个协定通知到WTO。[2]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间,又有43个区域贸易协定通知到WTO。[3]根据WTO现任秘书长Lamy的预测,至2010年,全球优惠贸易协定的数量将至少达到400个。[4]这种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全球区域贸易协定大量涌现的经济现象被许多学者称为“新区域主义”。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世界每一个国家和地区正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其先期结果是导致许多国家对内外的经济调控能力下降及应对各种突发性的危机和竞争能力极大减弱。因此,目前许多国家正寻求通过地区层次的各种政治协调或经济安排,以增强单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优势以及市场制衡能力,从而有效地应对全球范围内各种跨国区域经济关系的挑战。“新区域主义”是一种多层次的一体化战略,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层面,其深远目标是建立以地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系或安全联盟,它是在一个比较复杂的国际和区际环境、条件之下出现和自发形成,它的背景和主要根源就是经济全球化,它一方面使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逐渐加深,使各国经济的发展逐步走向外向型和开放型,另一方面也导致国际竞争进一步加剧。“新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开放的地区主义,突出强调地区经济集团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它的出现已经引起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重视。

WTO所建立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却对“新区域主义”的蓬勃发展怀揣着复杂的情感。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虽已获得WTO允许,但却不断给WTO提出新挑战,迫使其解决新问题。WTO既然无力阻止它继续增多,于是就试图控制甚至利用这种贸易优惠安排形式。双方各自的立场令“新区域主义”和多边贸易体制身处多次冲突和反复协调之中,由于全球化持续深入、“新区域主义”力量不断集聚以及多边贸易体制进展趋缓,二者目前正处于彼此较量的关键时期。

二、解析“新区域主义”盛行

多哈回合贸易谈判是1995年WTO成立以来的首轮谈判。由于当时146个WTO成员中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因此将发展确定为贯穿整个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主题。自2002年拉开序幕以来,各贸易领域谈判的进展异常缓慢,时常陷入僵局之中。由于各成员存在严重分歧,谈判中的农产品补贴、为贫困国家提供更廉价药品、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争端解决体制改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等一系列重要议题的谈判均错过了规定期限,导致其未能在预定期限内达成任何协议,最终被宣布无限期中止。在此背景下,许多国家被迫通过组建或加入自由贸易区的方式加快关税减让和提高市场准入步伐,继而通过实行区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来促进本国的贸易、投资和经济增长。

“新区域主义”成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最有效、最便捷和相对容易的途径。它不仅可以为成员国创造更多贸易、投资和发展机会,而且可以依托集团的力量提升成员国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结速度也较快。缔约方较少意味着优惠贸易安排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谈妥并缔结。而这往往对希望尽快取得成果的政治家和商业界都颇具吸引力。由于存在着相似甚至共同利益,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同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可以深入到许多新领域,如投资、竞争、技术标准、劳动标准及环境保护,而这些领域尚未在WTO成员间达成一致。发展中国家往往希望通过同实力占优的发达国家的谈判,获得独享的优惠利益、发展援助以及其他非贸易方面的回报。同时,它们也往往把同发达国家缔结双边贸易协定视为拉近双方距离的手段,从而获得相对于其他WTO成员的优势地位。再一方面,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可以增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互信,使各方能够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地区安全,成为和平和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石。

三、“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冲突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在区域内部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相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它仍是次优选择,只有在多边层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时才转而使用。若干现象表明,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会因为多重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而损伤其制度能力,并减弱对多边层面自由化的热情。尽管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但是从全球角度来看,多边体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

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区域贸易协定创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优惠利益的压缩,但因此而产生的曲折复杂的规则却使国际贸易成本升高、环境复杂。尤其是当自由化所基于的优惠基础并不容于当前的最惠国待遇自由化时,其产生的贸易和投资扭曲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区域贸易协定的灵活性注定其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协定数量越多,相应的贸易规则就越多,最终结果只能是由无数区域贸易协定编织出一张交错纷杂的网,而所有成员将不得不处理和应付种类繁多的贸易规则,这意味着贸易环境的持续复杂。以原产地规则为例,它是区域贸易协定的固有规则,进口国完全依靠它来决定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以避免“贸易偏差”,即产品从非缔约国运至缔约国内,再以较低关税进入其他缔约国。除了早期泛欧洲体制统一了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外,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都有各不相同的原产地机制。这些机制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基于适用于所有商品的一般规则,有些针对不同产品包含多重规则。原产地规则根据不同的特征分为不同种类。一个国家若是若干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其出口商就不得不将产品根据一系列令人望而生畏的具体标准进行生产,以满足不同市场的优惠待遇条件。有学者研究表明,如果区域贸易协定提供的优惠利益不足以支付为了遵守该规则而支付的生产成本,出口商会选择放弃享有优惠待遇。[5]这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或者高关税与低关税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表现尤为明显。只有当出口商向较高最惠国关税出口时才有较大动力遵守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获得更大优惠利益。

一项题为“原产地规则:世界地图”的研究,分析了全世界区域贸易协定中原产地体制的类型、效应和相关复杂性。[6]该研究试图确定强制性原产地规则对于出口商究竟有多大限制。研究发现,一般情况下,优惠体制中的原产地规则比非优惠规则的限制更大,针对农产品和纺织品的规则比其他部门产品的限制更大。研究同时指出,除非将各种区域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统一成单一的、全球性优惠体制,否则世界仍将继续面临目前复杂的规则网。

“新区域主义”盛行使区域贸易协定不断相互交叉、重叠和搭接。不同协定除原产地规则相异外,还包含着迥异的贸易自由化时间表。如果某一缔约方在协定生效时采取激进方式对所有产品实现完全贸易自由化,当然就无需此类时间表,但现实往往相反。一般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都包含基于双边或地区的逐步减让时间表。这种时间表还很有可能是不对称的,它允许一方缔约国设置较长过渡期,而大部分国家都希望过渡期越长越好或将最敏感商品排除在外。这恰恰是多边贸易体制尽力避免和不愿看到的。

同时,发展中国家和弱小国家会发现自己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处于边缘地带。单个发展中国家或弱小国家的力量虽然有限,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其总体数量占优,因此在力量上有所积聚和补充,但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很多弱小的发展中国家在与有实力的大国进行双边谈判时,其谈判手段更少,谈判力量更弱,谈判地位更低,往往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区域贸易协定还将促使产生更大的歧视性,最终伤害到所有贸易方。为了避免被排除在外,协定外的国家将试图与协定内的国家缔结协定。这被称为“多米诺效应”或“从众效应”。这种效应的结果是,通过达成优惠协定的办法所获得的更多利益并不能长远。协定越多,其约定的优惠和相应的利益就越没有意义。

区域贸易协定也并不能彻底解决某些体制性问题,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农业补贴。这是因为生产商并不只为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生产,其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所获得的补贴以及反倾销的预防等适用于所有产品,因此产品可能遇到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反倾销问题、反补贴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调努力和管理尝试

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区域性贸易协定可能引发的冲突已经有所预测,并早在GATT时期就对其设定了同GATT/WTO保持一致的条件并沿用至今。由于“新区域主义”的迅速发展,WTO逐渐感到其对自身地位的威胁,陆续推出新机构和新机制以试图对其进行更有力度的管理。

1996年2月6日,WTO总理事会成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目的在于审查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每个单一的承诺和规定是否符合GATT或GATS的规定,确定该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和条款在总体上是否会造成提高对区外贸易壁垒的效果。在影响的造成不可避免时,GATT和GATS都赋予了受影响方获得补偿的权利。在GATT的历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间的关税同盟外,[7]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对任一区域贸易协议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过结论。这一情况可被理解为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基本持宽容的态度。

2006年7月10日召开的WTO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会议中,正式通过由主席乌拉圭大使瓦雷斯大使提出的“区域贸易协定新透明化机制”。这标志着WTO对待区域贸易协定的方式由协调为主转向了管理为主。新透明化机制将区域贸易协定对于WTO的透明度大大提高,根据此机制,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早期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履行透明度程序义务以及后续通知及报告义务。新机制使WTO及其成员可以及时掌握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动态,新的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也将较为严格地受制于更透明、更有效的审查工作。特别是机制所规定的“事实报告”制度,虽然极大地便利了其他WTO成员对协定的审议,但由于报告的准备需要协定缔约方提供额外信息,这就增加了各缔约方协调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双边贸易谈判之间关系的难度。但它是一种临时性过渡机制,仍待成员的审议,如有必要还会继续修改,最终由一个作为多哈回合全面成果一部分而被采用的永久性机制来代替它。

五、结语:朋友和对手

自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并存以来,WTO就一直试图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区域贸易协定究竟是促进还是阻碍WTO多边贸易体制?随着“新区域主义”的蓬勃发展,其所涵盖的范围和所确定的贸易管理体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远远超越现行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许多协定已不满足于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而是越来越多地将服务贸易自由化列为重要内容,同时也更加强调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此外,诸如投资保护、竞争政策、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有争议的议题也被纳入其中。为了减少和更加有效地解决贸易摩擦,其一般都对诸如反倾销、特殊保障等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对原产地规则和贸易解决争端机制也采取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不同的做法,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协定的有效实施。与此同时,这个问题也似乎越来越引人关注:“新区域主义”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朋友还是对手?

笔者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确实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有力支持和重要补充。它使各国谈判的规则、承担的义务比现有WTO的多边体制更为深入。有些规则甚至为WTO相关协议的启动、磋商和缔结奠定了基础。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标准、投资以及竞争政策等问题都是最初由区域贸易提出,随后纳入WTO协定或讨论议题中。但也必须承认,区域贸易协定的确存在违反WTO原则和宗旨、使多边贸易体制更为复杂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因此,强行将其定位成“朋友”或者“对手”既不现实,也无意义。区域贸易协定在区域范围内把贸易自由化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区域内、外可能由此产生的问题和矛盾则交由多边贸易体制处理;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贸易协定设定总体目标、提供框架性指导和约束,并且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通过管理途径努力协调甚至预防二者间的冲突。这些事实表明,无论是“新区域主义”还是多边贸易体制,在现阶段不必试图以压倒性优势击败对方,通过管理而得以协调的冲突,是推动双方继续前进的强大力量。“新区域主义”与多边贸易体制既是朋友又是对手的现实状态,有利于二者在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中实现共存与发展。

参考文献:

[1]WTO官方网站[DB/OL].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bey1_e.htm。

[2]Rahul SEN.“New Regionalism”in Asia: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merging Regional and Bilateral Trading Agreements involving ASEAN,China and India[J].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6,(8):554.

[3]JoAnn Crawford,Roberto V.Fiorentino.The Changing Landscape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DB/OL].2005:17,available at http://www.bilaterals.org/article.php3?id_article=1929.

[4]联合国秘书长Lamy.2007年1月17日在印度班加罗尔发表的演讲[R].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53_e.htm。

[5]Danielle Goldfarb.The Road to a Canada-U.S.Customs Union[J].C.D.Howe Institue,2003,(6):713.

[6]Estevadeordal Antoni,Kati Suominen.Rules of Origin:A World Map,Preliminary Draft,April,2003.

[7]曾华群.WTO规则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40.

Conflicts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New Regionalism”and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XING Lijua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DalianLiaoning116025,China)

[WT5HZ]

[WT5HZ]

(责任编辑:于振荣)

作者:邢立娟

多边贸易体制实务论文 篇2:

金融危机下的美国贸易保护新举措

摘要: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导致全球经济形势低迷,而经济萧条从来都是贸易保护主义滋生的温床。贸易保护主义随之抬头,美国颁布《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中有一条购买美国货条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本文就购买美国货条款进行浅析,以WTO规则为依据,分析其贸易保护实质。

关键词:购买美国货;贸易保护;WTO规则

一、“购买美国货”的历史背景

在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往往倾向于通过刺激内需、降低外贸依存来保护本国的经济独立性。纵观美国贸易史,每当美国面临经济危机时,贸易保护往往成为其摆脱危机的手段。在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除了使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如提高进口关税,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口、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还滥用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2009年6月,美国在IO天里对中国钢铁产品采取了3起反倾销调查;9月,继美国商务部刚刚对中国使用对钢管征收临时反补贴税,又针对中国的轮胎特保案做出了终裁,这是美国第一次对中国使用特别保障措施;11月24日,又以中国油井管存在补贴为由宣称将对相关产品实施反补贴关税制裁。该案是迄今为止美对华贸易制裁最大一起案件。种种迹象表明,美国面对金融危机,已经举起了贸易保护的大棒,而中国就成为了首当其冲的最大受害国。

在2008年11月15日,包括美国在内的20国集团的华盛顿金融峰会上,各国领导人齐声呼吁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在未来的12个月里,将竭尽所能以遏制贸易或投资领域内障碍的形成,坚决抵制各种出口限制的诱惑,或其他与WTO精神不相容的贸易刺激手段。但在2009年1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其中包括使用美国钢铁的规定:获得美国经济刺激法案基金支持的公共建设和公共工程项目,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必须全部购买美国生产的铁和钢。同时,在提交参议院讨论的提案将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全部的制成品。此举招致了美国贸易伙伴的严重不满,为缓解这种压力,参议院在最终版本中,增加了“与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前提。2月17日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2009年3月26日,WTO发布的第二份《关于金融和经济危机及与贸易有关的发展情况》列举了2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的85项贸易保护措施,其中美国的“在经济刺激计划中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条款”赫然在列。这说明,该条款已经成为美国贸易保护的新措施。

这一条款之所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担忧,源于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代,美国政府出台的《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大幅度提高超过2万种外国商品的进口关税,结果引起了其他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报复,这种以邻为壑的政策使全球贸易几乎中止,美国的经济也由此下降了2/3,一半的人失去工作,最终导致了萧条的加剧,并成为诱发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直接导火索。而奥巴马计划中的优先购买美国货条款无疑是上个世纪30年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版本,后患无穷。

二、购买美国货条款与美国在WTO框架下承担的国际义务

该条款既违背了WTO的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WTO成员国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违背了美国参加的WTO下多边、诸边或双边等多项协定。

(一)“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O的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一,“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O宗旨。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主要是提高世界人民的整体社会福祉,扩大世界贸易的发展,最优利用世界资源,确保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美国的“购买美国货”条款是在保护美国落后的产业和企业,美国一家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购买美国货”条款仅能为美国钢铁业新增1000个就业岗位,但如果这一条款引发国际贸易战,美国可能因此丧失6.5万个就业岗位,其他出口国也将丧失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将增加美国政府财政支出。“购买美国货”条款会引发世界各国采取相应的措施,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大大降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导致美国浪费纳税人更多的税收。同时,美国作为WTO的创始成员国,并且是发达的WTO成员国,最早倡导贸易自由主义,在实施影响贸易的政策时,理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但该条款却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

第二,“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O的目标。WTO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购买美国货”条款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这种行为必将成为全球经济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的导火索。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动摇多边贸易体制,与WTO倡导的贸易自由化目标背道而驰。

第三,“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O的非歧视贸易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同时,“购买美国货”条款造成美国本土企业的垄断,限制了竞争,与WTO“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二)“购买美国货”条款侵犯了其他WTO成员国的基本权利,违背了WTO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根据WTO的规定,其他WTO成员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美国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对美国作为发达成员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遏。“购买美国货”条款侵犯了其他WTO成员国的上述基本权利。其他WTO成员国获得的基本权利就是美国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购买美国货”条款公然违背了这些义务。

(三)美国在WTO协定下的义务范围

“购买美国货”条款针对美国政府采购,直接涉及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诸边協定GPA下承担的义务,但作为WTO成员,美国还承担WTO多边协定下的义务,如GATrl99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WTO上诉组织曾在多个案件中指出,除非WTO协定另有规定,成员必须遵守所有的WTO义务。这意味着,“购买美国货”条款将受到GPA及WTO相关多边协定的约束。各协定下的相关条款应该遵守条约有效解释原则,进行协调的解释,并同时和积累使用,除非WTO协定另有规定或各协定之间存在冲突。“购买美国货”条款不违反根据GPA承担的义务,不代表该条款符合所有使用的WTO协定条款。

1.《政府采购协定》。

“购买美国货”条款涉及建造、改造、维护或修缮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项目中的政府采购。在WTO各多边协定和诸

边协定中,最直接相关的是《政府采购协定》(GPA)。在欧共体等威胁将该条款诉至WTO后,美国参议院增加了(d)项,规定“本节应以与美国在国际协定下义务相一致的方式适用”,使欧共体、加拿大、墨西哥等GPA参加方或NAFTA成员国的产品和供应商的地位和待遇免受影响,但中国、印度、巴西等国,由于尚未加入GPA,也未与美国达成其他协议,而基本被排除在经济刺激计划产生的利益之外。但是美国实际实施该条款的具体方式还是有可能会违反政府采购协定的国民待遇和不歧视原则。

2.“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0货物贸易协定。

虽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8.(a)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但美国政府实施的如此大规模的投资行为,是非常复杂的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用WTO的“政府采购”内涵是不能涵盖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可能实质性地违背WT0货物贸易协定的多项规定。

3.“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美国的投资刺激计划多处涉及服务贸易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第l款规定:“第2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第16条(“市场准入”条款)和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不应适用于关于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或要求,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提供服务之目的。”“购买美国货”条款的目的是投资救市,影响的是市场,而不是“为政府目的”,因此,“购买美国货”条款违背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

4.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

依据“SCM协定”,在一成员领土内,如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因此授予了一项利益,则存在该协定所指的补贴。“SCM协定”第3.1(b)条明确禁止进口替代补贴,即“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应予禁止。然而,“购买美国货”条款(a)项规定,“除非使用的全部铁、钢和制成品产于美国,否则经济刺激法案下的拨款或其他可获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建造、修改、维护或修缮项目”。该条款明确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作为接受经济刺激计划下拨款或其他资金的条件,向公共工程项目的承包商提供进口替代补贴,扰乱了美国国内产品与美国市场内外国进口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对其他WTO成员的产业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尽管“购买美国货”条款(b)项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但不能改变(a)项视使用国产货为获得经济刺激法案下资金支持的条件的强制性要求。“购买美国货”条款本身即违反第3.1(b)条。因此,WTO成员完全可以“购买美国货”条款构成进口替代补贴为由,向WTO提起诉讼。对于中国、巴西、印度等未参加GPA,从而不能豁免适用“购买美国货”条款的WTO成员来说,尤为重要。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和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必须联合世界各国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一是始终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但也必须兼顾其他贸易国家的利益。2009年2月下旬,中国赴欧采购团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的责任,体现了中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决心。二是坚持采取适度贸易保护政策,积极倡导国际经济合作,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三是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推进符合各国利益与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多哈回合谈判,通过多边贸易规则来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二)推动多哈回合尽早达成协议

多边贸易体制对减缓金融危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政府在多边贸易上不采取开放的政策,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若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那么对世界经济的打击是十分巨大的,很可能把金融危机转化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所以金融危机可能为多哈谈判中各国有所让步提供机会。历经60余年的发展,多边贸易体制一直担负着协调各国贸易政策、平衡国际贸易关系、减少贸易摩擦、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任。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阴霾下,在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加之时,加强WTO的规则和纪律,进行更加公平与开放的贸易,将是应对金融危机蔓延、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全球化金融危机给了多哈回合起死回生的契机。作为WTO成立后发起的首轮回合,多哈回合谈判肩负着修复多边贸易体制信任危机和重塑权威的重任。加强WTO的规则和纪律,进行更加公平与开放的贸易,将是应对金融危机蔓延、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三)完善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及相关保障等各项贸易制度以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挑战

相对于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来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比较晚,对各项制度的认识还在逐渐成熟,国内各项立法也在不断完善,最容易遭受挑戰,加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因素的制约,使得中国最易受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因此,应尽快完善我国的各项制度,深入贯彻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则,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四)重建国际经济法律规则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权力地位是不对称的。发达国家主导了规则的制订与执行程序,发展中国家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声音往往在体制内受到压制,由此带来的就是市场准入、竞争规则等方面的不公平。国际贸易的收益向发达国家倾斜,而更加迫切地需要通过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却不断受到侵害。多哈部长宣言指出:“大多数WTO成员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寻求将他们的利益和需要放在本宣言所通过的工作计划的中心位置。”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博弈中,应努力协调发展中国家为摆脱贫穷而要求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发达国家要求更自由的贸易、更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之间的矛盾。在多边贸易体制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要坚决反对超级大国试图控制全球化“游戏规则”的霸权行为,通过协调立场和加强合作来促进国际贸易体制的民主改革。

参考文献:

[1](英]巴格瓦蒂著,王世华等译,贸易保护主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陈福利,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陈柳钦,金融危机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思考[J],价格与市场,2009,(12).

[4]姚姣姣,金融危机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以美国为例[J],世界经济情况,2009,(10).

[5]贺小勇,WTO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宋林飞,当前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与应对[J],对外经贸实务,2009,(5).

(责任编辑 葛现琴)

作者:岳霄

多边贸易体制实务论文 篇3: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战略路径

加强全球经济治理、推动规则机制变革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聚焦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这一主线,全面阐述了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舆论宣传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等一系列新的思想理念。

统筹国际国内规则:中国的理念与探索

入世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并参与国际规则变革的重要历史节点。加入WTO16年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外贸易突飞猛进,进一步融入了全球市场,积累了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丰富经验。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始,中国参与WTO和多边贸易治理的主基调是“学习规则”,其突出表现是根据国际经济规则来调整国内经济治理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批经济法规,这一时期的主要理念是“与国际规则接轨”。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中国适时地提出了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2014年进一步提出了“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这些新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理念正在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也正全面铺开,这是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塑造大周边秩序的关键战略举措。“一带一路”建设,不仅要做到物质层面的互联互通,也要实现规则、规范和标准等“软件”方面的衔接,也就是要实现“硬件互通”与“软件衔接”的相互促进。“一带一路”建设中“软件衔接”的实现,不仅需要调整国内规则和制定国际规则,更要综合考虑和规划国内与国际规则,使得国内国际规则相协调。在新的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需要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统筹推进。

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统筹推进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国内与国际事务之间的关联度日益增强,中国始终以开放为导向,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逐步融入国际规则之中。协调推进国内国际规则,按照中国的国情和需要塑造国际环境,同步实现了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与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国内货币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优化与人民币国际化、国内自由贸易区建设与周边次区域合作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并行发展,实现了从高度依靠外资到大规模对海外进行投资的历史性转变。WTO建立20多年来,全球价值链深入发展,传统的国际经济规则需要进一步更新。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战略也在悄然发生着转变,“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成为指导中国新阶段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战略理念。通过中国加入WTO16年以来对外经济方面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通过学习和利用规则,取得了令人瞩目成就的历史轨迹。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受到一些“超WTO义务”规则的约束,这些专门给中国设定的特殊规则,为中国处理对外经贸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带来了诸多的制约。在这16年中,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经济治理的理念也在发生着变化。

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统筹推进的路径是对现实环境的考量。当今世界是一个变革的世界,是一个新机遇新挑战层出不穷的世界,是一个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深度调整的世界,我国发展仍然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国际贸易已经从以最终产品交换为主进入到以中间产品交换为主阶段,经济全球化进入全球价值链时代。投资促进贸易,贸易促进发展,环境成为全人类关注的焦点。贸易规则、金融规则和环境规则将是新一轮国际规则制定的中心。国际社会不仅希望更多地了解中国、学习中国,而且也希望中国为国际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发挥更大的作用。所有这一切都为中国参与新一轮国际规则的制定,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争取掌控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就中国而言,遵守规则与逐步开放市场是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入世之后,中国最突出的实践就是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国内法规,在两到三年的时间里,中央和地方政府加起来共清理了9万多件。2004年,中国修订《对外贸易法》,并对《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进行修改。同时,在纺织品配额问题和一系列贸易争端中,中国也积极参与谈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并相应地对国内相关产业进行调整。可以说,15年时间中国积累了参与国际经贸谈判的丰富经验,培养了一批人才,这为中国進一步参与规则制定奠定了基础。正是在这样的现实基础上,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理念实现了重大创新。2014年11月28日至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指出,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变得空前紧密,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我国处理国内国际关系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进行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主要途径、角色定位和目标又进行了更加系统的阐述,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

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政策的调整与选择

提升战略思想研究和传播能力。在统筹国际国内规则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一批深谙国情,具备全球化眼光、战略性思维、深刻洞察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战略思想家,引领学术研究,传播战略思想。随着中国参与全球化开放程度的提高,民众对国际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中国重大利益的国际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如果缺乏战略层面的研究,缺乏权威专家学者的解读,各种观点交织在一起,整体上略显混乱和无序,容易影响民众对一些国际问题的认知,也会误导相关部门对此问题的理性判断和有效应对。而且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如果没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准确解读和完备的政策阐释,容易在国际上形成不良影响,不仅有可能大幅提升国际合作的成本,而且会影响总体战略的实施和效果。如果中国能够更好地进行战略思想研究和传播,那么对外在处理一些相关的国际问题方面将会变得更加主动,对内也将会引导民众对国际规则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将统筹国际国内规则的战略思想贯穿到实际决策和工作中。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是中国的大国成长之路和实现中国和平发展的客观要求,更好地深化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的战略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要求。

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重构与创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首先要综合考量国内外因素,用国际国内双重视角来分析问题。目前学界已就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必要性达成初步共识,但对参与方式仍然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难以改变论”。伊肯伯里认为中国崛起于美国设计的国际规则体系之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融合”,因而即便中国成为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也难以改变既有规则的核心原则。二是“混合论”。认为中国对待美国主导的国际规则体系的方式是融入与改变兼而有之。三是“重塑论”。认为中国将重塑美国主导的国际规则体系。目前中国处于崛起之“羽翼未丰”的特殊阶段,亦即既具有了一定的实力,但与美国霸权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虽对现行秩序存有一些不满,但是也不想去挑战霸权国。既想改革现行秩序不合理的部分,又有进一步融入其中以谋求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中国实力的增强,中国将会更顺利地统筹国际与国内规则之间的关系。

通过国内规则的改革与创新引导国际规则的合理与完善。从长期来看,中国只能通过变革和创新全球治理机制,向国际规则中更多地注入中国方案、中国元素和中国智慧,逐步改变现行国际组织中不合理的运行机制,使其更加倾向于有利于国际的公平正义,更加具有效率,能够实现贸易、金融和环境友好型发展、良性循环及和谐互动。2016年杭州G20峰会,我们借助举办国的契机提出中国议题,并从组织机制、决策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来强化G20制度建设,推动G20向实体化和更加机制化的方向发展。同时通过建章立制(如建立领导人峰会承诺可追踪可核查可考核机制等)来进一步发挥G20在机制化建设方面的作用,从而推动国内的规则体系理念上升到国际规则制定中。与此同时,国内规则的制订应具备全球视野,要立足于为全球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的高度。一是将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互动与转化理念用于指导平时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在制定国内规则时应上升至全球高度的位置考量,确保国内规则具有国际内涵,从而促使其更加顺利地融入国际规则体系。二是推动行政架构朝着引领国际规则的方向嵌入式演进。关于国际国内规则方面的学术研究以及政策设计本身应嵌入到现有的行政架构中推进,统筹国际国内规则的很多理念认知、方案设计、政策建议需要输入到有关涉外部门的一线谈判人员及二线辅助人员,激励其引领国际规则走向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全球治理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国内政府机构在组织架构、功能发挥、国际化意识方面应该与国际机制对接,以便能够更好地发挥统筹国际国内规则的作用。要实现上述目标的核心问题是专业人才的培养问题,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撑,战略制定和战术实施就失去了依托。为此,各级政府部门要把强化全球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放在首位。首先是创新国内人才培养机制,打破常规,增加国际化战略人才在政策制定部门、实务部门和涉外部门中的历练机会,加大在海外高校、智库和研究机构的学习交流力度,加强在国际贸易金融等重大谈判场合的实际锻炼,培养出一大批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和深邃的战略思维能力的高层次综合型复合型人才,为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提供良好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其次是疏通国内国际机构用人的渠道,促进国内国际用人机制的良性互动,建立完善人才双向进出的培养和使用机制,一方面要将熟悉国内事务、通晓国际规则、掌控全球治理变革趋势以及具有实战经验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输送到国际组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另一方面,也要把那些经过国际组织工作历练的优秀人才,引进充实到国内的有关机构,提高国内规则的建设能力和国际化水平。

统筹国际国内规则需要学术研究与政策研究相结合、政府与民间力量相配合。学术研究的着眼点是把理论搞清楚,政策研究工作的核心则是把事情做成做好,只有将上述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在统筹国际国内规则上迈出坚实的步伐。

从国际贸易规则变革入手切入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国际贸易仍然是当今世界各国参与全球经济,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全球价值链时代,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引擎是投资,与此同时,无论是研究贸易规则还是投资规则,均绕不开环境保护规则这一问题。

强调全球的可持续发展,以占领全球道义的制高点。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到WTO的,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我国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統筹国际国内规则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落脚点是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推动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在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从而使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协调和谐。

避免战略透支和空转虚耗风险。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我国应精准对接当今世界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做好投入产出分析以及战略能力的评估和配备,处理好国内向国外提供公共产品可能延伸出来的新问题,特别是一些政治和经济层面双向博弈的问题、涉及到国内改革的问题以及国际压力的问题。因此,应在对自身能力有清醒认知的基础上合理评估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实力,明晰引领规则和参与规则所需的硬实力和软实力的区别,防止因战略竞赛而诱致空转虚耗等风险。

作者:赵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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