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

2023-03-11

第一篇: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臵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臵、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臵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臵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臵码头、引道,配臵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臵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臵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严禁在通航水域内设臵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内设臵缆渡,其缆渡应当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

第八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臵设臵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等特殊水域的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

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一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冒险航行,不得指使、强令渡船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统计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的渡口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船舶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演练。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五条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标明船舶抗风等级。载客12人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载客12人及以

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和登记规定进行检验和登记发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六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臵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渡船夜航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条件。夜航的渡船应当配备雷达、磁罗经、灯光信号等航行设备。

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渡船两舷应当设臵安全护栏;渡运汽车的应当在泊车甲板标识载车处所,并设臵防止车辆滑冲的档车装臵;

第十九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车辆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

应当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渡船渡运,不得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臵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臵,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二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三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证书。

未满50总吨且额定载客未满30人的客渡船的渡船船员可仅持有内河小型客渡船驾驶员适任证书。

5米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五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臵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七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不得载运超载超限车辆。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臵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 除看管人员外,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二十九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严禁乘客携带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第三十条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并按照有关规定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不得装载未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车辆。

渡运汽车的渡船,除船员以外,所载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警戒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机动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配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并进行自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三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调水、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社会发布水情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的渡船签单发航制度。日渡运量300人次以上的渡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航次签单发航;其他乡镇渡口的签单发航制度,由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当加强渡口日常检查,维护正常渡运秩序。

第三十六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检查、渡运水域巡航等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九条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渡口渡船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臵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臵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渡船未按照要求统计载客数量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 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 货物车辆的;

(三)应当持有而未持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渡船 予以载运的;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与普通车辆或者旅客同时渡运 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路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依靠人力或者水流牵引渡船过渡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城市园林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市新会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我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各镇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镇街的管理责任,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的设置及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审批。要严把渡口审批关,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小组,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在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条海事处的管理职责:

(一)督促、指导渡船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镇村渡口渡船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必须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发现有违章渡运行为的渡船,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四)制止和取缔“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五)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六)积极受理各级政府部门及群众反映投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坚决依法查处,确保水上交通违章必究;

(七)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加强对各镇街修造船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修造低标准渡船;

(八)调查处理渡船水上交通事故;

(九)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船的台账。

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

(一)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协助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除安全隐患;

(二)召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和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一)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镇村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

和帮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五)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

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六)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七)协助各镇街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港航管理分局职责:

(一)监督检查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包人执行国家渡船渡工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纠正渡船渡工的违章行为,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

(二)对镇村渡口渡船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渡船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码头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三)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口码头的台账,维护乘客上落码头秩序。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街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居)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镇村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并按照“三个一点”的办法及时向交通局提出资金补助计划。上级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基建程序,做好镇村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

(七)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第十一条村(居)委会的管理职责:

(一)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负责组织人员在墟日、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经常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和纠正“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严禁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镇村渡口渡船超载、违规载车渡运行为。

(三)负责渡船操作人员的管理,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渡口渡船台账,至少配备1名镇村渡口专门管理人员。组织渡工接受培训,镇村渡口管理员要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四)组织村民制订“村民安全公约”,加强对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五)实行“以渡养渡”政策,营业渡口要从收取的投标金额中提取30以上,用于码头及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管理资金,此项管理资金要专款专用;

(六)依法规与渡口承包者签订渡口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与村(居)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渡口和渡船的交通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

(二)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渡船、渡工证照,并按规定交纳渡船检验、渡工考试费用。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渡船和渡工参加渡运;

(三)必须亲自或督促渡工每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船航行记录簿》;

(四)严禁非法载客、渡运汽车或超航区渡运;

(五)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严禁超载航行;

(六)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未经批准,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航行。

第十三条渡口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参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十四条设置或撤销镇村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海事处加具意见后,送区交通局审核,跨市(区)经营的渡口须经区交通局同意,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区水利局同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按照“建桥撤渡”的原则,逐步减少渡口数量,提高渡运安全系数。

第十六条渡口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且渡口证照齐全;

(二)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具备码头或台阶、缆桩、跳板、照明等便于货物装卸、旅客上落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四)渡口设置候船室或候船亭,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渡口竖立有明显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十不准开航”、“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六)配备1名以上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的镇村船舶安全管理员;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八)渡船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渡口承包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承包以船公司经营为主,个体经营为次,逐步向全面实行船公司经营的方式转变,规范经营行为;

(二)渡口承包期不少于3年,承包单位(个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渡口经营资质和2名以上持证渡工;

(三)渡口承包招标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招标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出工作人员到场监督。中标的单位(个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四)渡口承包合同应以渡口承包人(经营人)为安全生产主体,突出安全违章处罚条款,违章渡运与经济处罚挂钩;

(五)渡口承包者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交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金额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0;

(六)渡运承包价、过渡收费标准应在承包前由物价部审核,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领取工商执照;

(五)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消防、救生、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超客额或超重的;

(二)船体有裂缝或有漏水的;

(三)天气恶劣、对航行安全有危险;

(四)船舶证书超期或渡工无证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六)其它有碍渡船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条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领有合格证书;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渡工必须做好渡船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每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船航行记录簿》;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

(二)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

(三)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四)听从渡工指挥,在渡运遇到危险时应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五)应自觉交纳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渡运汽车、证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门予以强制滞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镇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镇村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舞弊,发生镇村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镇村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会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来源于,欢迎阅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篇:XXX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领导讲话材料

同志们:

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是回顾一年多来我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在明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

历时两年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到今天已经过去了一年另一个月(XX年9月27日至XX年年9月30日),一年多来,我市根据《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XX]324号)和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XX]412号)、《XXXX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XX政办发[XX]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全市范围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XX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

2、督促落实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市人民政府针对XXX库区、XXX水利枢纽库区及XXX水域无证无照船舶大量存在、整治工作难度大的特点,督促并组织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海事、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在XXX库区开展了为期近3个月的整治工作,共对库区178艘渔船的使用性质进行了界定;对266艘农自用船进行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客圩渡船检验发证142艘,使库区450艘船舶纳入了管理,多年来无序、混乱的水上交通安全局面得到改善。在对XXX水利枢纽库区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市人民政府组织XXX区人民政府、安监、交通、海事、公安、渔政等部门90多人参加了行动,共清除抬网200多张,有力地打击了私设碍航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使库区的通航秩序得到了改善。

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

渡船达标132艘(266艘渡船),渡船达标率为49%;

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二、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0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0;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0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0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XX、XX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渡口的审批和渡船更新改造工作效果不明显,资金投入不足,如XX、XX、XX、XX四县的渡口审批率为0,XX县渡船的达标率为0,XX县渡船的达标率仅为7.98%。

3、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未能形成合力。

4、今年正值三级政府换届期间,一些工作衔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5、各县(区)对水上交通工作不重视,乡镇船舶检验组织工作不到位。

三、对近期工作的要求

进一步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扭转我市该项工作滞后的局面,推进我市渡口建设和渡船更新工作进程,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深层次问题,确保让人民群众“过上平安渡、乘上放心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希望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造平安水上交通安全环境的高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目前整治工作中面临的严峻形势。政府换届后要做好工作的衔接,各县(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要担任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全力推进渡口、渡船的达标工作。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限时完成渡口的审批工作。分两步进行,一是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渡口进行一次复核,弄清渡口的性质(义渡、半义渡),对那些已审批现已没有渡船的渡口该撤销的下文撤销,对还没审批的渡口抓紧时间审批。该项工作要求在XX年年的1月底前完成,以文件的形式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做好渡口改造计划。对需要改造的渡口进行评估(渡口的现状、按照渡口验收标准进行改造所需经费),做好计划、分步实施。该项工作要求在XX年年2月底前完成,并将计划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在渡船达标问题上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船舶性质界定工作,对那些申请参加渡运,经船检部门检验不合格、低质量的船舶清理出来,不列入渡船范畴;二是对经检验合格,但证照不齐全的船舶,要督促船主限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登记在册;三是结合实际制定乡镇客圩渡船标准化船型推广工作方案。这三项工作要求在XX年年2月底完成;四是组织联合整治工作组对私自设渡口、非法渡运及非法造船厂点进行严厉打击、坚决取缔,该项工作要求在XX年年1月底前开展一次行动。

4、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将把落实情况于XX年年3月底以前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县(区)一定要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乡镇船舶检验组织工作,确保乡镇船舶检验覆盖率达100%,不留盲区死角。

6、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按照4项工作完成的时间到各县(区)进行督查,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同志们,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举措,我相信,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只要我们统一思想,树立起信心,认真地去落实每项工作,就一定能够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谢谢!

第四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海事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核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我处认真组织并制定了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渡口管理的责任单位,健全了渡口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了我县渡口渡船安全、有序运输。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加强渡船安全运输的有效监管,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明确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核查工作,摸清辖区渡口渡运情况,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逐步建立起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局行业管理为重点、以地方海事处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核查工作的领导,我处专门成立了由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四、整治活动验收核查开展情况

(一)全面清理整治渡口,落实责任,规范渡口管理我处明确要求乡镇政府在现有的3处渡口设置“渡口责任警示牌”,并加注了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日常管理责任单位,签单管理负责人和监督举报电话,有效建立和落实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把渡口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到人头、船头。在工作中,我们加强对渡口的现场检查、巡查,加强对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重点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渡口源头的安全管理,督促乡镇政府认真落实渡口签单发航制度。

(二)积极配备救生设备,确保渡口运输安全

我处高度重视救生设备配备情况,作为保障我县渡口运输的重要举措,按客渡船乘客定额100%标准配足了救生衣和救生浮具,并在三处渡口明显位置设置了“渡口乘客安全提示”栏,张贴宣传画40余份,向群众广泛宣传“救生衣行动”,同时该处切实按照《成都市救生衣(浮具)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督察乡镇政府及其渡口签单员督促渡船乘客100%穿戴救生衣,强化管船员等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安全运输的思想。

(三)加大专项整治检查,加强执法力度

我处在专项整治中履职尽责,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思想,认真落实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县水上交通实际,重点加强对渡口的现场检查、巡查,渡口源头安全管理的督察,严厉打击渡船超载运输,冒险航行的行为。期间,共现场检查100多次,纠正一般违章10多起,有力的消除了安全隐患,杜绝了事故的发生。为了确保今年汛期水上安全,我处海事执法人员全部停止了休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遇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时,全部人员深入到重点渡口、重点船舶现场值守,督促检查,受到了业主和船员的一致肯定。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渡口规范管理、安全运输思想更深入人心。我处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渡口渡船的监督管理,督促乡镇政府全面落实渡口管理职责,加大“救生衣行动”深入、持久的顺利开展,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我县水上运输安全、稳定。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荣县渡口渡船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荣县渡口渡船事故应急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渡口 渡船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登权副县长。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月日印发

荣县渡口渡船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全县渡口重大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和《荣县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渡口渡船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务局、县旅游局、县公安局、相关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当渡船发生重大事故时,辖区乡镇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渡渡口渡船应急准备情况,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协调救援工作。

第六条渡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落实渡口应急装备,并组成事故应急小分队,执行县级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等应急任务。

第七条海事部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同时要负责做好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

第八条渡船在航行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渡工应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施救。乡镇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及时上报县政府,不得隐瞒,不得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九条应急救援工作步骤:

1、当渡口发生事故时,乡镇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接报后启动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迅速到位;

2、各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负其职,开展施救;

3、县安监局做好事故情况通报工作;

4、事发乡镇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海事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发单位协助配合。

第十条施救工作内容

根据事故发生地点的不同,应设立事故现场处理指挥部,在县级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具体施救工作。下设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现场保卫组和调查取证组。

1、现场指挥由乡镇长担任。负责决策抢救措施和处置方案;调集抢救力量,必要时调用就近群众参与救助工作;及时报告信息。

2、后勤保障组由分管副乡镇长担任组长,负责调集抢险所需物资并其保供应;及时准确调集抢险现场人员所需的器材配件;对渡口要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和转移。

3、宣传报告、通讯联络组由乡镇政工领导担任组长。负责上情下达和对外公布信息,避免不良影响;做好施救宣传工作,增强现场抢救灾情人员的决心和信心。

4、现场保卫组由当地派出所会同事发乡镇治安室负责。做好封闭或半封闭事故现场管理;疏导渡口交通,保障抢险救援车辆,运送物资人员和伤员转移的路线畅通;组织疏导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物资,维护现场秩序。

5、调查取证组由海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事发乡镇政府及相关人员积极予以配合。根据事故性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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