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

2022-10-04

第一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方案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方案 2 0xx 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是全面小康社会建成目标实现之年。全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要求,以党的建设为引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贡献力量。

一、党建引领政治先行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项长期政治任务,作为加强思想理论武装的重点,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为目标要求,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到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2.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创新党组织设置方式,持续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与党建工作“三同步”,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嵌入社会组织章程,将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依法纳入活动异常名录,通过信用惩戒倒逼社会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加强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建设,总结“功能性”党组织建设经验,研究制定《省社会组织“功能性”党组织建设标准(试行)》。加大已建社会组织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力度,实施“互联网+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由“有形”向“有效”转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3.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脱贫攻坚。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特别是要深入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 20xx 年新年贺词中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民政部决策部署,坚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把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摆在社会组织工作突出位置。省、市联动,组织 100 家左右社会组织到贫困村开展“百社进百村”活动。持续组织开展扶贫“皖北行”和“走进大别山”活动。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努力在产业帮扶、教育帮扶、医疗帮扶、智力帮扶以及结对帮扶上取得新成效。加强工作宣传,营造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氛围,带动更多社会组织投入脱贫攻坚事业。

4.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动员和引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社会组织自觉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扎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工作,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积极参与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各项工作。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广大社会组织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持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5.坚持“双重管理”体制不动摇。严把登记关口,牢牢坚持“双重管理”体制不动摇,发挥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压紧压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把握直接登记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化;要加强对发起人、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强化发起人责任,加强发起人、负责人管理;要统筹考虑申请登记的组织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社会组织价值定位,避免“沾边就登”,力争将风险和隐患降到最低。

6.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任务。会同发改委等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任务,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工作。总结脱钩改革工作经验,切实做好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五分离、五规范”,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健全综合监管机制,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

积极推动行业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帮助行业协会商会尽快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四、强化社会组织日常管理 7.开展社会组织年检、评估及审计工作。开展 20xx 检查和年报公示工作,分类完善年检报告书,督促整改年检发现的问题。组织第三方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进一步规范评估流程,提升评估结果运用。开展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及时根据审计结果督促社会组织完成整改。做好社会组织年检结果、抽查审计结果与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相关行政处罚的衔接。

8.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持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降低各类涉企收费,加强涉企收费行为日常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企业减税降费减负,优化营商环境。

9.加强社会团体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开展非军队主管社会团体有关涉军事项专项整治,做好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指导与服务。落实国家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要求,适时启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

10.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深化推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完成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自查自纠和问题初步整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及托育机构的管理。配合推进民办学校分类改革,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配合开展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推进非国有博物馆规范管理。

五、严格社会组织执法监督 11.严格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沟通,压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作用,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大对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行政处罚“全覆盖”,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12.持续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监督制度,推进社会组织领域信

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管理工作,做好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接收办理工作,推进投诉举报工作“互联网+”建设。

13.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会同公安等部门,做到省、市、县三级联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防范化解非法社会组织活动风险隐患。

1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的观念,紧抓“健康有序发展”这个中心和重心,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风险意识。落实社会组织政治行为规范,把好政治关,配合宣传部门强化对社会组织意识形态风险的管理。引导社会组织严格恪守政治行为“十严禁”“六必须”,落实重大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重点要加强对发起人、负责人的资格审查,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数量与登记管理机关自身监管能力相符合。持续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安全问题的重视,积极与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等部门联动,织密织牢社会服务机构安全防控网络。

六、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5.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制度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16.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动力。加大督查力度,积极推动各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的落地落实工作,搭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设计,扩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参与度。进一步培育发展高质量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17.打造品牌社会组织。以推进社会组织“三级梯队建设”为目标,着力打造具有本地特色、具有代表性和一定规模的品牌社会组织。举办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班、能力建设培训班等。探索开展品牌社会组织计划,分类别、分领域选取

一批具有代表性和行业领军性质的社会组织,打造社会组织品牌。挖掘一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力。

七、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18.加强“互联网+”建设。继续推进全省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做好与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的衔接。落实《“互联网+社会组织”行动方案》,继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用共享。

19.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依托民政部“一微一网一平台”和社会组织信息网、社会组织官微等渠道,讲好社会组织故事,传播社会组织声音,加强社会组织正能量传播。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营造有利于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篇: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4年10月30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臵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全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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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七条 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臵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八条 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5个。

第十条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三)社会组织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

(四)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组织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

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名称出现上述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有固定的住所,且该住所必须具有邮政通信可达地址。

第十二条 基金会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具备资质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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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章程草案。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需经前臵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交相关许可证(副本)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发起人或者举办者(以下统称发起人)应当于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的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登记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可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应当自履行完内部程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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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核销财政票据,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臵审批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之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组织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销的社会组织,其分支(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基本依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社会组织章程的示范文本,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等。

社会组织的章程修改应当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明确、互相制约、运转协调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董)事会、基金会的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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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或者罢免社会组织负责人;

(三)审议组织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对组织登记事项的变更、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正或者撤销组织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者修改组织章程、选举办法;

(七)其他重大事宜。

社会组织的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的执行机构由社会组织的决策机构决定,并以章程载明,负责执行决策机构的决议,向其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管理内设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决定具体工作业务等。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不得由理事兼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是社会组织的监督机构(人)。监督机构(人)在决策机构的领导下,履行本组织内部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组织内部的选举、罢免工作。

(三)监督执行机构履行决策机构的决议。

(四)检查本组织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上述部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本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本组织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组织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有权向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负责本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并应当在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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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社会组织监管和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行业廉洁建设,规范行业管理:

(一)建立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定行业公约、行为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廉洁自律;

(二)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法将会员单位的失信和不廉洁行为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业廉洁建设措施。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臵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臵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作为长期档案保管。

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列入民政部门的预算,用于支持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支持社会组织培育服务品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益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建立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建立相关领域、行业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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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培育孵化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为入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项目策划、人才培训、机构孵化、小额资助等支持性服务,对其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全市各级财政应当对本级管辖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经费给予支持,纳入财政预算,拨付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承担。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定期编制本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目录中,采取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定。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年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的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起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时,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

(三)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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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部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和廉洁从业机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

(三)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

(四)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

(五)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与社会组织宗旨、章程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相关材料: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五)基金会、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会组织依法变更负责人后,原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组织证书、印章或者相关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无效。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实行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报告书。除社会组织负责人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外,报告不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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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实行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评估。

建立政府指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论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等级评估达到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3A以上的,具有同等条件下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建立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告、公示的信息。

全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组织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撤销登记: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成立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自成立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符合注销条件,但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社会组织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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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强行摊派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在社会组织成员之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每未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或者未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未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未提交报告书的。

第五十二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处臵没收财物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或者资助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处以5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非宗教团体的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利用境外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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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资助从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定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港、澳、台人士在本市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可以担任本市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为担任该组织秘书长以上职务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理(董)事、监事等职务的成员;属于基金会的为担任该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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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15年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要点

深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1、抓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2、落实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四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

3、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下延登记管理权限后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文件。

4、做好已成立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过渡衔接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工作。

5、建设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依法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投诉、诉讼、听证和案件查处的应急机制。

2、加大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和对市州(县区)的执法指导力度。

3、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办法,优化年检工作程序,试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4、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评估专家库。

5、完成已经申报的160多家基金会、公益类和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6、配合国家民管局、国家发改委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

1、制定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登记工作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内部治理规范,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

2、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队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

3、开展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转型升级。

1、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争取力度。

2、完善省福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4、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反映的票据办理和使用问题。

5、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配合编制、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工作。

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1、全面推进建立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工委,理顺党建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

2、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3、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湖南省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

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做好回头看的有关工作。

2015年,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全国、省市教育审计工作会议要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依法审计”工作方针,将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和建设作用,为推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抓绩效,加强财务收支和预决算审计

1.坚持“两年轮审一遍”,重点学校“一年一审”。扎实开展学校财务收支审计。今年财务收支审计重点主要是: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情况;债权债务的增减情况;车辆费用、招待费用、业务费用的支出情况;上财务内审时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通过审计,引导和督促学校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分配资金,有效控制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审计重点是各学校预算编制、序时拨款进度执行及经费决算等情况。通过审计,帮助学校做到事业收入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拨款应拨尽拨。

二、抓热点,加强公务经费和食堂伙食经费的审计

1.坚持突出重点,重点审计学校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有无公款外出旅游的情况。外出考察学习活动,强化源头审批,防止用公款外出旅游;强化招待费审计,进一步压降招待费。

2.对中秋、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部分学校节日期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有无乱发滥发福利、津贴等情况、有无突击花钱和奢侈浪费的情况。 3.开展食堂伙食经费的审计,确保伙食费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推行物资采购公示制度,食谱公示上网上墙,接受群众和家长的监督。

三、抓重点,加强基建维修工程审计 1.在工程建设设计、招标、签订合同、变更、竣工结算等各个环节发挥监督作用,实施过程跟踪审计,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各项工程规划、立项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严格,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进度要求、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等方面。

2.根据执法监察的要求,今年将对校安工程进行执法监察。

四、抓力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1.对部分任期五年以上的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校长任期内责任审计一次。

2.坚持离任必审的原则,对盐都幼儿园和部分学校进行校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为组织人事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 3.加大教育惠民政策的审计力度。对高中国家助学金、职教国家助学金、贫困学生补助生活经费跟踪审计,对24个基层教育红会救助经费进行审计,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五、抓基础,提升教育审计质量和影响力

1.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化。以人人持证上岗为目标,继续组织尚未取得内部审计执业资格证的审计人员参加省内部审计执业资格考试培训。以提高全体人员基本技能为目标,组织所有专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熟悉审计信息化要求,提高审计人员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 2.认真落实审计整改。通过审计回访和审计督查,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做好整改工作,将审计成果转化为工作效果。

3.加强审计宣传工作,提升教育审计形象。以教育内部审计刊物、盐都报道、盐都教育网等信息平台为载体,介绍我们的做法,宣传教育审计工作,提升教育审计形象。深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1、抓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2、落实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四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

3、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下延登记管理权限后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文件。

4、做好已成立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过渡衔接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工作。

5、建设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依法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投诉、诉讼、听证和案件查处的应急机制。

2、加大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和对市州(县区)的执法指导力度。

3、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办法,优化年检工作程序,试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4、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评估专家库。

5、完成已经申报的160多家基金会、公益类和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6、配合国家民管局、国家发改委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

1、制定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登记工作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内部治理规范,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

2、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队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

3、开展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转型升级。

1、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争取力度。

2、完善省福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4、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反映的票据办理和使用问题。

5、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配合编制、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工作。

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

1、全面推进建立县市区社会组织党工委,理顺党建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

2、督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3、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湖南省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

4、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效机制,做好回头看的有关工作。

一、持续提升安全行政许可和服务水平

1.进一步规范安全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针对国务院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精简下放有关精神,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修订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时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断优化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加快审批速度。做好部分审批事项的下放及管理工作,加强业务协调指导,确保放到位、接得住、用得好。

2.进一步加大重点企业和项目服务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重点企业(项目)安全许可和服务工作。在继续实施《XX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衔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服务对象事中、事后的监管。探索建立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制度。 3.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许可审查质量。严把危险化学品源头准入关口,规范项目审查标准,严格专家审查质量,管控安全许可事项变更管理工作。努力尝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合并编制及审查。积极争取《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平面布局安全设计指导意见》的起草上报并有效实施。

二、继续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的落实。研究制定《化工企业领导在岗带班值班指导意见》,根据不同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构成、职责和要求等,督促企业通过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制度,了解生产运行情况,掌握当班作业人数,率先垂范,排查隐患,确保企业全时段安全平稳。

5.强化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以最严格的方式加强直接作业管理,严格作业前的安全条件认证,规范审批手续,完善作业票证,保证现场监护,配足应急装备,确保各项作业安全有序。尤其对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要认真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按照高危作业从严管控。

6.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对现场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全力推进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独栋建筑内正常生产时作业人数的控制,确保年内所有企业将该类厂房作业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继续加强化工企业二道门建设,推行实施门禁系统,提升管理水平,督促员工坚守本职工作岗位,严格加强外来人员管控。

7.强化对承包商的管理。继续宣传贯彻《XX市工商贸企业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加大对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的管理力度,尤其要严格把关从业资质,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划分生产和施工区域,明确专人对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坚决杜绝工程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

三、不断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8.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充分认识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督促企业完善安全仪表系统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装置安全仪表系统达到功能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在役装置不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进行限期整改,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9.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督促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要求,全面开展泄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加强泄漏检测与维修和源设备泄漏管理,规范工艺操作行为,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进一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0.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要求,将我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四、全面推进危化基础建设和宣传工作

11.推进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分别确定的我市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督导,多措并举,查找并着力解决危化品重点区域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12.推进化工集中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的要求,推动全市各化工集中区开展安全生产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集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和信息平台。 13.推进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和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令第64号、通政发2014]36号文件等。收集整理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资料,编印事故案例汇编。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学习,通过召开现场会、研讨会等方式,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提升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五、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4.继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化工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认真执行,避免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企业自聘专家及中介机构的检查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建立自聘专家轮换调整机制,鼓励企业调整中介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15.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档次。鼓励企业通过hazop、pha、lopa等风险识别分析手段,对所有在役装置,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风险分析,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存在的问题,由排查表象隐患深化至分析内在缺陷,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16.深入开展安全执法活动。依法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并认真实施,通过开展领导带班、作业票证、三级教育、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专项检查活动,治理企业在安全管理中的各项薄弱环节。坚持以“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开展对危化品企业的明查暗访,并逐步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梳理新《安全生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罚则,归类执法事项,编制危化监管执法工作手册。

第四篇:某民政局社会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供参考

为有效推进我县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维,优化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促进项目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组织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结合管理实际,指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我县的实际需求,着力提升我县社会组织员工及团队创新能力,提高项目公益服务形式和内容的创新,通过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的创新实现自身的成长,增强社会组织的造血能力。

二、总体目标

1、检查范围

此次主要是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在管理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内容

(一)民主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了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经过了规定的民主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它中介服务社会组织是否已在人、财、物、机构、职能方面与业务主管部门脱钩;是否设立了监事会或者监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是否健全。

(二)财务管理情况。

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规定,单独设立银行帐户,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财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出纳是否分设;是否存在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等违规收费现象;会费收入、服务性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以及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和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行为;是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情况。

面向社会或会员开展有偿服务是否以服务对象自愿接受服务为前提,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否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收取费用;是否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是否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三、工作要求

检查工作专班要坚持原则、规范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敢于动真碰硬,对发现问题要如实反映,不得隐报瞒报。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道和热点追踪等形式,传导正风肃纪的强烈信号,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强大气场,确保集中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主要目标

(一)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保证所有重大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创建评估优秀项目。

(二)加强项目质量与安全的过程控制。

(三)协助各项目发现和解决项目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隐患,积累项目应急方案制定。

五、检查类别

社会组织实施分级检查制度,一是由社会组织管理层对项目进行实施检查;二是民政局内部检查项目,由民政局对项目实施团队进行检查,并且形成检查记录。

社会组织检查主要内容为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实施、成效、风险控制、资源整合等,主要起到督导促进整合资源的作用,由社会组织管理层组织实施,检查后形成记录材料,反馈给项目实施团队。

项目实施团队内部检查主要内容为服务完成情况、指标量化、成效推广等具体实施内容,由项目部组织实施,自查评价,为项目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检查程序

(一)民政局检查由总干事或者社会组织主任组织实施。

(二)按照科学系统的方法,检查时间一般都是项目需要接受中期或末期评估之前,也根据项目执行汇报情况,采用不定期检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由负责人通知项目负责人分别安排人员及检查计划,另外把需要的资料文件、检查表等提前准备好。

(三)原则上检查次数半年不少于1次,重点项目可适当增加次数;

现场检查分为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方面内容,做好检查记录。

(四)重点项目在检查过程中需要认真探讨,总结实施经验,合力创建品牌项目。

(五)每次检查结束后,要求社会组织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通知实施团队整改。

第五篇:双流县民政局关于我县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报

号: 签发时 间:

双流县民政局

关于我县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报告

县纪委、县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根据县委高书记在县治理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县2008年行政效能暨发展软环境调查测评情况的分析报告》(双治投领[2009]1号)上的批示和县纪委、县目督办有关会议精神,以及部、省市近期关于清理整顿社会组织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局于今年9月集中开展了一次全县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顿的基本情况

按照社会组织自查自纠、业务主管单位清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整顿处理、总结验收等步骤,重点对全县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和发挥作用、自身建设与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了清理整顿。

一是清理整顿的范围: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或已经同意,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责令停止一切活动,限期到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手续;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视为自动注销;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给予查处;对乱收费扰乱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均予以取缔。

二是清理整顿的主要对象: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未建立财务、社团收费备案、内部管理体制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不健全的社会组织;只收费服务,不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挂靠党政机关“政社不分”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社团党组织的社会组织。

三是清理整顿的成效:截止2009年9月,我县共登记各类社会团体19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96家,实际参加清理整顿工作的社会组织487家,参检率达100%。其中能依法办会、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正常运作的有313家(其中民非196家,社团117家)家,占64.3%;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董)事会开展活动不经常、作用发挥不明显、要求必须限期进行整改的有92家(其中社团31家,民非61家),占18.9%;清理整顿活动中,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82家社会组织(其中民非39家,社团43家),占16.8%,根据《四川省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制度(试行)》规定建议业务主管单位给予撤销许可的处理。

二、整顿的主要做法

(一)精心准备,广泛动员。此次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是我县历年来最大的一次,涉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数量众多,为此,我局高度重视,为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工作, 2009年9月8日,我局经请示县领导同意后,通知全县31个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召开了清理整顿社会组织的动员大会,认真传达了社会组织清理整顿通知精神。并将《双流县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整改方案》、县民政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印发给了各单位,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同时要求各单位齐心协力,通力配合,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指导所主管的社会组织认真、彻底地抓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整顿重点,狠抓整改落实。为确实抓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我局安排工作组全程指导,及时收集汇总各社会组织自查整改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落实情况,并在社会组织自查和业务主管单位检查阶段进行了抽样检查整改阶段性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我局还会同县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对社会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

一是重点解决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和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问题。凡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且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均要求必须辞去所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其拟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有一定影响且社会团体的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而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但前提必须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才能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二是对部分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同一地点办公的要求抓紧分离,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三是对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业务主管(或挂靠)机关的业务指导(联系)科室代管的,均要求必须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科室合署办公,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行业协会的会员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不足的必须补足。清理整顿期间,县财政局一律暂停供应收费票据并缴销已领购的票据;县民政局一律暂停受理审批未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的新成立协会、学会的申请。对于违反本规定在清理整顿期间继续收取会费和以各种名义拉赞助搞捐赠的,均一律视同乱收费,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三)加强管理,巩固整顿成果。为了巩固清理整顿的成果,我们借检查整改之机,加大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并积极探索完善相关的登记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行社团活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报批等制度。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年检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力度,完善社会组织的章程,规范社会组织的业务及财务行为,使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通过此次清理整顿,我县社会组织状况得到了较好转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我县今后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积累了经验,但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认真查漏补缺,总结经验教训,以巩固此次清理整顿的工作成效,确保我县社会组织始终健康规范地发展。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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