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就医政策范文

2022-06-25

第一篇:五保户就医政策范文

上海五保户政策大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456号

索取号:AA9101001-2006-001

发布日期:2006-01-2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 1 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2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3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4 关于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0〕41号

索取号:AA9101003-2010-018

发布日期:2010-05-07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804元,即每人每月不低于567元。该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住房、医疗、丧葬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散居五保户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为统一标准。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支出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5 关于颁布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8〕10号

索取号:AA9101003-2008-004

发布日期:2008-02-08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2007年度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不低于5460元/人、年(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颁布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6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2]48号

索取号:AA9101003-2002-002

发布日期:2002-06-10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民政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城市社会“三无”老人的财产问题,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函复天津市民政局的《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8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

复函

民办函〔2002〕84号

天津市民政局:

你局津民请[2002]43号《关于城市社会“三无”老人财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城市中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无论其财产为何种形式,都应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7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6〕49号

索取号:AA9101003-2006-004

发布日期:2006-07-19

各区、县民政局:

为落实《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精神,做好与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帮困粮油供应卡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其原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继续照顾享受。”

(一)原已纳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的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以下简称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

(二)低保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职工遗属,其子女收入无变化,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但对职工遗属继续照顾发放帮困粮油供应卡;其子女收入发生变化,应按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低保补差。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应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停止,其家庭中的职工遗属也不再列入帮困粮油供应卡发放范围。

(三)凡新申请低保救助的职工遗属,按实际收入核定,符合低保条件按规定纳入发放范围。

二、关于享受职工遗属补助人员申请享受城镇“三无”及农村“五保”待遇

按照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规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

(一)对已列入城镇“三无”人员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城镇“三无”人员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三无”救济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城镇“三无”对象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城镇“三无”的职工遗属人员,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遗留下的孤老残幼人员可否给予社会救济的请示〉的批复》(沪民事[88]第15号)的有关规定,不再列入城镇“三无”救济范围。

(二)对已列入农村“五保”对象范围的职工遗属,按照实际收入采取补差的办法,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低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应给予补足;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高于当地农村“五保”标准的职工遗属,不再给予生活救济,可以继续保留其农村“五保”人员的其他待遇。对新申请农村“五保”的职工遗属,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再纳入农村“五保”范围。

三、关于职工老年遗属医疗救助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中“老年遗属进行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的规定,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工老年遗属,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其门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应先由医保局职工老年遗属医疗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可以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救助。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篇:广佛医保同城: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医保政策

广佛“医保同城”今年有新动作。记者昨从佛山市劳动部门获悉,广佛拟于今年内逐步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对于异地生活和工作并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拟采取“执行就医地医保政策、使用参保地统筹基金”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费用结算问题。

互认定点医院:

广州将在佛山设8家 佛山将在广州增设4家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佛山生活、工作的广州市民约有10万,这些广州参保人在佛山住院就医比在广州更方便,但因非广州医保定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在广佛医保同城的趋势下,广州、佛山劳动部门已经达成共识,今年在佛山选8家医院作为广州职工的定点医院。其中,佛山市一医院、佛山中医院等三甲医院已基本敲定,其他6家侧重考虑在南海、顺德等广佛交界区域的医院中产生。

佛山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是广州首次在异地设医保定点医院。与此同时,佛山今年力争在广州新增4家定点医院,使佛山在广州设定点医院数量增加至30家。

广州拥有丰富的医疗资源,佛山人转诊广州主要是病情重或特殊病例。为此,本次新增定点医院会侧重于特色医院,以弥补佛山方面的不足。”该负责人指出。

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昨表示,目前两地互认定点医院事宜仍在磋商,将尽快公布实施。

目前,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在广州都有定点医院。

珠三角医保统筹

要实现医保同城,通过设置互认定点医院仅仅是第一步。

该负责人指出,接下来还要建立相关结算审核、监查等机制,最终实现异地就医实时结算。“这样参保人可异地就医,并即时结算报销。”

《广佛同城化建设2009重点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表(截至9月16日)》显示,广佛就业与社会保险服务对接正逐步推进,其中一项涉及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保障和医疗费用结算问题。

据介绍,两地劳动保障部门已分别召开了部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医保部门及信息专家座谈会,进行部门对接,广泛征求对实施医保广佛同城办法的意见。双方参保人转诊指定医院初步确定,拟于今年内逐步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对于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并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拟采取“执行就医地医保政策、使用参保地统筹基金”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保障和医疗费用结算问题。 这一措施将大大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但目前实施难度仍较大,关键是两地医保待遇差距和医保统筹基金问题,“比如同一项目两地费用不一,有的佛山待遇比广州高,有的是广州更高。”

第三篇:2.1.3.1有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2.1.3.1有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C】

1.有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具体措施。

2.有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明示,先关医务人员知晓。

【B】符合“C”,并

1.患者、医务人员对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满意程度的评价。

2.社区对开设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需求的调研,合理配设医疗资源。

【A】符合“B”,并

1.职能部门对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评价,有持续改进措施成效评价的记录。

2.患者评价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的满意度。

第四篇:五保户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供养形式: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集中供养和在家的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五篇:五保户养老

农村五保户的养老困境及其出路

五保户五是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农村工作条例》,按本条例规定,给予五保户以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根据中央农村办公室2009年调查,农村老年人口总数1.05亿,是城市的1.69倍,老龄化水平18.3%,是城市的2.3倍。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尤其是农村老龄化的加剧,农村老年人养老,特别是五保户的养老问题变得尤其突出,五保老人的供养则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五保老人主要有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却自行在家养老的分散供养和纳入五保范围在敬老院等集中场所养老的集中供养两种供养方式。 一.现阶段,农村五保供养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政策落实不到位,五保应保尽保难

根据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农村真正获得保障的五保对象约占应保对象的50.2%,有一半的五保没有获得保障。根据不同数据显示,即使是发达地区,应保未保问题也很严重,贫困地区,符合五保条件但是却未获得保障的情况更为严重。 2.全面落实五保内容困难

五保户中的五保指的是对吃、穿、住、医、葬这五个方面给予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顾。但是对于这些方面的保障都存在着不同的问题,而且在某些地区,五保已经蜕变为两保(保吃、保葬),更有甚者蜕变为一保(保吃)。

(1).食物供应:虽然供养者勉强维持温饱问题,但是也仅仅是简单的温饱问题,分散供养的老人大都不记得自己上次吃肉是什么时候,有时还能出现粮食供应不足的现象;集中供养的老人情况要稍微好点,但也只是每周往菜里放两次肥肉。对于老人的穿戴方面,不论是分散供养还是集中供养,大都好几年没有更换过新衣服了,一年内购买过新衣服的老人仅占27.40%,他们的衣服大都是自己穿了好几年的或者是外界捐赠的。

(2).居住条件及管理:分散供养虽具有投资少、管理成本低的优点,但是受居住分散条件的限制,管理服务难度大,基本生活得不到切实保障。分散供养老人居住的大都是年久失修的旧房,存在漏雨、漏风等问题,而且还无法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最先受到破坏的就是五保老人的危房,这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老人的生命安全。五保老人自身没有能力也没有劳动能力改变住房条件,如果没有外部的帮助,他们的住房往往是村中最差的。相对于分散供养的老人来说,集中供养老人的居住环境则相对较好,他们大都居住在由政府拨款兴建的敬老院内,但是敬老院内设施不健全,缺少相应的健身、娱乐设施,而且敬老院内给老人提供的生活也是同质化的生活,没有根据老人的相关情况给予老人相应的管理与服务。

(3).医疗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保医不论分散供养还是集中供养都是最难落实的。乡镇每年给五保户报销的医疗费用有限,只有

一、二百元,而且五保老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并不多。有限的医疗费用难以保障五保老人的正常医疗开支,致使五保老人只能选择“小病忍,大病拖”。另外,在年老体弱的五保老人当中,分散供养老人不同于集中供养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院友提供一些帮助,而且还可以从院友那里得到一些情感慰藉。分散供养的老人则都是单独生活,没有可以照料自己生活起居的人,在生病期间情况更加凄惨,不仅要饱受病魔的摧残,还要忍受孤独的煎熬。 3.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困难

根据《农村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地调整”。很多地区公布的供养标准是比较高的,但是据调查显示,五保老人拿到的供养资金与公布的现金标准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五保老人人均拿到的保障资金只占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的40%左右,执行的供养标准远远低于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4.地区供养负担不均衡

目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地区发展程度相差甚远,而《农村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供养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地区间的供养标准差距。在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地方,当地政府既重视五保工作,而且当地还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此五保工作可以做的很好。但是相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来说,当地政府和集体的财政也很困难,而且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也不高,农村五保工作无法很好地落实,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也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5.忽视老人的精神需求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五保政策基本上只关注于物质生活,极少顾及到 精神生活。不论是分散供养老人还是集中供养老人,他们都表示不知道平时干什么,只能靠串门和聊天来打发时间。更有的分散供养的老人只有在过年的时候才可以得到干部、亲人的看望,相互之间精神慰藉淡化。精神的孤独与病痛的折磨使得这些五保老人显得尤为可怜。 二.出现上诉问题的原因

1.近年来农村五保对象增长迅速

我国已经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迅猛增加,农村的五保户老人数量也逐渐增多。这些增加的老人中,一些老人自身没有维持基本生活的能力,只能依靠社会的支持。 2.监督机制不健全

五保户的供养资金主要是由财政转移支付的,但是在各项资金转移支付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存在资金的挤占挪用现象,使得五保户实际拿到的生活费与公布的保障标准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没有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3.五保资金筹措没有保障

出现上诉诸多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资金短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国家承担的供养经费不足。资金是落实五保政策的关键,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出现了该保的人无法实现五保,该落实的政策落实不了,该提高的保障无法提高,该保障的内容无法全部保障,养老机构发展缓慢,硬件设施不健全等问题。现行的《农村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工作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在一些地区,有限的资金无法同时满足五保、村组办公的支出。而且乡镇政府也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无法对农村五保进行资金投入。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五保对象更多,受保障经费的影响,五保供养工作难度更大,严重影响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保障。

4.社区建设滞后,社区服务水平低

五保户供养制度其实不单单是简单的收入补助制度,它其实包含收入补助和提供服务两个方面的内容。但是随着集体的逐渐消解,五保供养渐渐演变为单纯的收入补助制度,弱化了五保供养制度的作用。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目前农村社区建设滞后,社区服务发展缓慢,这将不利于五保制度的全面落实。调查发现,五保老人基本上已经被边缘化了,平日里极少能感受到社会上的关怀。一些五保老人由于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去城镇购物比较困难;平时生病也没有人照料;当老人心理孤独的时候无法找到消遣方式。

5.群众集体意识薄弱,互助意愿不足

当下公众都过分关注自己的个人利益,对集体、他人利益则不闻不问,缺少了邻里间了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这种情况对于落实五保供养制度和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是极其不利的。

三.解决措施

1.加强统筹,整合资源

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这一制度性支持,同时也加速社会支持的多元化。由原有的国家机构、家庭、社区和亲属等社会主体扩大到非政府组织、社会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的五保老人提供专项的社会救助。明确各级政府在在财政上的分担比例,建立五保老人供养基金专用账户,避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把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完善供养基金与当地经济同步发展的全局,为五保户提供改善生活的额外资金支持,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根据五保老人数量和保障标准的调整,建立合理的资金调整机构,以促进农村五保工作的顺利进展。 2.健全服务管理机制,提供集中供养比例

相对于机构供养来说,分散供养自身存在一定的弊端,加强机构养老有利于提高五保老人的生活质量,加强机构养老就要健全供养机构。应当建立与当地经济相适应的供养管理标准体制,明确五保老人供养生活水平。以创建星级文明敬老院为目标,抓好敬老院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抓敬老院的软件设施,以提高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教育服务人员敬岗爱业,每年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在工作中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连续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使院内事务管理井然有序。

开展文明敬老院创建活动,提升敬老院的服务管理水平,为供养老人营造温馨的生活环境,健全硬件管理设施,使老人能够老有所乐,使他们每天都过得有意义,每到重大节日的时候为老人安排节目,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

大力宣传,多方位筹集资金,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以改善办院条件。增强社会敬老爱老意识,拉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敬老事业。 3.尽快建立针对农村五保老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农村的医疗服务水平很差,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尤其是五保户看病难的问题,亟待解决。针对农村五保老人的医疗救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严格的程序来为五保服务对象服务;二是将农村五保老人纳入农村合作医疗。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互助

五保老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在应对各种冲击时缺乏抵御能力,具有极强的脆弱性,因此也更需要社会上外界环境的支持。由于现在人们的道德素养的下滑,群众之间的集体、互助意识淡薄,在这种情况下极其不利于五保供养工作的开展。五保供养表现的是一种社会救济的方式,社会救济的实质是社会互助,政府在其中起的只是中介的作用。为了五保供养条例的有效实施,必须高度重视精神文明的建设,提高群众的道德素养。 5.加大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力度

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农村工作条例》是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的,这表明五保老人的权利保障具有法定性,他们得到保障也是在行驶自己的权利。在监督检查的时候应清楚五保对象的底数是多少,是否有虚报瞒报的现象存在,检查老人的供养经费是否按时发放,检查各级政府五保资金的到位情况,防止挤占、挪用、拖欠等现象的发生。就目前情况而言,单单只靠行政机构的监督检查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努力切实使五保供养工作健康运行。 6.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五保老人的生活标准不能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涉及的部门多,工作繁琐,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民政、计划、财政等部门同时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落实具体政策的时候要确保五保老人的生活水平,进一步解决五保老人供养标准低的问题。

文献类型不同,符号不同

(1)期刊文章(文献类型标识:J)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任选)。

(2)专著(文献类型标识:M)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文献类型标识:C)中析出的文献(文献类型标识:A)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论文集主要责任者(任选)。论文集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文献类型标识:D)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D]。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国际、国家标准(文献类型标识:S)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发布年。

(6)专利(文献类型标识:P)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名称[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7)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

(8)未定义类型的文献(文献类型标识:Z)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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