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初查浅析

2022-08-16

第一篇:职务犯罪初查浅析

1浅议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方法与策略

邹慧* 【摘要】初查是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对线索分析完毕后所开展的专门性的调查活动。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初查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决定着案件最终能否顺利的破获。应该树立初查第一的原则,提高对初查工作性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这样才能为后续的侦查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 反贪污贿赂 初查计划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渎职犯罪等。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作案手段等也各不相同。

职务犯罪领域中的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收到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控告、检举线索、自首以及检察机关自己发现的线索,为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政治身份、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海外关系等;

2、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

3、其他需要查清的事项。

*邹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1 职务犯罪初查作为衔接立案与侦查的桥梁,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特有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件利器,其效果如何往往关系到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最终能否及时侦破。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的侦查员对初查的性质以及地位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以至于忽视初查工作的开展,造成案件承办质量的下降。

一、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性质

简单地说,职务犯罪初查就是立案前的审查和一般性的调查活动,它是后续侦查的前奏,是立案的基础。只有对初查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才能使初查有法律依据。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提高初查效率,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

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地位,同时为了加强对初查工作的领导,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最为权威和系统司法解释一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章第2节规定了“初查”制度。该《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不限制被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初查对象的财产。”这说明,职务犯罪初查虽然可以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和调查,但是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采取秘密的,较缓和的审查手段。可见,职务犯罪初查不是侦查行为。

初查阶段虽然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但包含着侦查的核心内容,

2 表现在: 第一,初查启动的基础。初查是检察机关对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材料开展的刑事司法调查。它和侦查启动的基础一样,均缘于法定的刑事涉案事由,同样具备专门办案调查的显著特征。第二,初查追求的目标。初查目的在于查清有无职务犯罪事实发生、确认嫌疑人、性质情节如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与侦查的目标并行不悖。第三,初查工作的内容。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实践表明,能否及时有效地对职务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与初查活动密切相关。初查工作内容广泛,和侦查活动一样,也需要进行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所不同的只是排除了对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初查工作内容,无不围绕获取证据这个核心。由于初查秘密进行,更应当讲究专业技巧,显示了与侦查内容高度的同一性。鉴于此,认为职务犯罪初查具备侦查属性是勿庸置疑的。正是由于职务犯罪初查的“准侦查性”,才使得初查得到的诉讼证据不存在法律上的疑问,从而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扫除了障碍。大量成功的案例说明,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特别是侦破疑难复杂的贪污贿赂案件,初查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初查的产生及日益显现的重要性,实际是自侦活动规律性的反映,它来源于司法实践,又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二、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布局

贪污贿赂犯罪,尤其是大要案线索的初查,应强调侦查意识和科学运筹,搞好初查布局。在初查布局中应:①坚持证据调查思维原则;②注意初查宏观布局(权衡)策略与微观方法、技巧相结合;③以立案

3 (不立案)、破案调查为主要任务,并注意以案件整体、长远调查的“谋划”统揽全局;④以收集立案(不立案)、破案证据为主,兼顾证据的审查、运用及初步固定和保全,并注意对潜在性证据“资源”的保护;⑤注重证据调查谋略、艺术、技巧及手段的“科技含量”和调查方法的有效性、科学性。

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加强和完善初查工作的基本策略 由于这类案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在初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初查的方法与策略,以获取成案的主要证据,确保案件的成案率。笔者作为一名反贪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只要初查工作做到位,成案的可能性会大幅增加。提高对初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初查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保证反贪案件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有着重要意义。通过我院反贪工作实际和学 习他人经验,笔者对初查工作总结为“五个字”:

一是“精”字,要在筛选线索上动脑筋。仔细筛选线索,确定初查方向,制定初查方案。初查的任务是初步查明案件事实、掌握主要证据、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因此,初查首先要紧紧围绕这一目的开展工作。在对案件决定初查前,应对举报线索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从中找出几条有价值、有关联甚至能互相引证的线索作为初查的范围,针对线索的具体情况,制定初查方案,确定初查方向,抓住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有目标、有重点地开展初查工作,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一般来说,非法所得或造成损失的数额与初查价值成正比。同时,举报人提供的细节越多、证据越多,则举报案件的事实就越可

4 靠。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注重把握“四大要素”,进一步提高成案率:

1、线索的来源渠道。掌握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关系,分析举报动机、目的,推断线索的可信程度。

2、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注意分析职务与作案时间的联系,以确定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3、线索反映的基本问题是否清楚。主要是作案的过程是否合乎职务犯罪作案的特点、规律与表现形式。

4、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二是“秘”字,在初查保密制度上下功夫。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为了减少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做好案件线索的专人控制工作,严格控制知情面,是搞好保密工作的第一步。无论是举报的材料,还是通过办案发现的案件线索,都应当严格保守秘密,缩小知情人的范围。正式传唤嫌疑人后,要继续做好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证据情况等保密工作,确保案件初查的顺利进行。在初查过程中,我们应尽力隐蔽初查意图,或以案隐案或声东击西,给犯罪嫌疑人以错觉,以便秘密获取证据,给犯罪嫌疑人碎不及防的打击。秘密初查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大特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够依靠过去那种公开表明干警身份找有关人员调查取证的方法来初查成案,而是根据需要采取秘密与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调查取证时,可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以查偷、漏税、违法违纪检查等为由,多方开辟途径,突破案件,获取关键性的证据。在秘密接触举报人、知情人了解情况的同时,应把外围可搜取的物证、书证、票证等有关材料搜集到

5 手,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

三是要围绕“细”字,在初查方案上做文章。清晰、缜密的初查方案是初查工作的中枢神经,是能否成案的关键。在制定初查方案时,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认真综合、分析初查线索,找准突破口。第二步是深入思考,制定初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要围绕案件关键突破口,大家集思广益,仔细推敲,拟订详细、周密的初查方案,避免办案工作走弯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步是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因素,避免措手不及。

四是要围绕“智”字,选准突破口,巧施侦查策略,在初查中注重灵活运用策略,以智取胜。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文化层次较高、社会经验丰富、社会关系复杂,在作案前往往经过周密的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反侦查能力较强,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他们的警觉,进而施展反侦查伎俩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绝不能把破案的希望寄托在嫌疑人的口供上,要综合运用正确的方法,力争通过初查掌握关键证据,一举制服对手。一是初查方法要得当,查处范围分工明确,内部人员之间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贻误战机,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得以串供、伪造、藏匿、毁灭证据。二是要分清轻重缓急,把握重点。应优先初查决定线索是否成案的主要证据,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三是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如有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有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涉嫌犯罪,多种情况下有主犯和从犯之分,由于他们的身份、地位、动机和目的不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相同,

6 因此他们的心理状态也就不同,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能够被我们利用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在初查中如果能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并加以利用,就能达到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五是要围绕“准”字,在证据收集上下功夫。初查的主要目的是获取一定的立案证据。而所获取的证据不仅要能保证解决“十二小时讯问”问题,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能为风险立案提供条件。因此,初查中,要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进行初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要在被查对象毫无警觉的情况下,迅速获取主要证据,一旦条件成熟,即可转入侦查;初查中收集证据,不仅要为首次讯问突破口供打下基础,还要为向审查起诉环节延伸考虑,争取达到定罪量刑的要求。

初查工作除要获取必要的犯罪证据外,还要全面了解被举报人的个人情况,为下一步侦查讯问奠定基础。如个人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工作变动情况、有无情妇(夫)、家庭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还有一个是证据固定问题。一般性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都比较容易固定。关键在于证人证言,证人由于害怕被报复或进一步的报复,经常在法庭上做相反陈述。而我们现在正在实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针对相反陈述的有力武器。它一方面能破解当事人“翻供现象”,保障当事人人权,另一方面,能用事实“自证清白”,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四、结语

初查案件是为了查明事实,揭露犯罪,是立案侦查的基础。职务

7 犯罪案件办案实践证明,撤案,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判决以及错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无不源于错误立案,而错误立案又基本源于初查不到位、不彻底和不科学。因而,初查在保证案件质量和最大限度防止错案发生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反,就查办职务犯罪而言,如果在立案前不设置初查制度,那么根本无法保证自侦案件的成案率和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的正确率、起诉率和判决率,也即无法保证案件质量,并且产生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办案工作经验及有关科学知识,讲究策略及方法,搞好初查工作,才能提高案件的成案率,确保案件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总局编.《反贪工作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2]黄维智,雷建昌,张斌.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方法.http://Lunwen.5law.cn.2009-8-18.

[4]邱成功.完善检察机关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构想.检察实践.2010(2).

第二篇:经济犯罪侦查前初查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这里的“审查”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初查的意思,这里是初查的法律依据。而且由于经济犯罪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它往往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和明确的犯罪过程,仅仅靠受害者或者控告人的报案材料很难弄清楚案件的性质和案件的过程。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了立案的条件: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由此,仅仅依靠受害人或者证人的叙述是不恰当的,因为受害人是和案件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他们的叙述往往具有虚假性和夸大的可能。而证人由于对案件的认识程度和关己程度不同,叙述往往也不具体真实。所以有必要通过一定的侦查来去认定案件的性质,判断是否需要立案。

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很难将其与经济纠纷等区分,需要经过初查判断,避免浪费警力。

第三篇:职务犯罪成因浅析及矫正措施

文/张鑫

目前,以贪污贿赂为主要表现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主体特殊性”、“手段隐蔽性”、“形式智能化”、“数量多、数额大、职务高”等多元化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统计的数据,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06%和1.94%。党和国家充分意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紧迫性,也及时出台了许多配套措施,如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虽然政策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需要认真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的放矢地同职务犯罪做反复斗争。

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立法视野过窄,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职务犯罪滋生重要的因素。一是行政法制建设不足,导致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与程序制约而滥用权力。二是民主监督的

法律法规不完善,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三是惩处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定视野过窄,远不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刑罚规定较为单调,一些职务犯罪只规定了主刑,却没有针对性地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贪污贿赂等犯罪也缺乏罚金刑的规定;另外,贪污贿赂罪以确定的犯罪数额为标准设置法定刑不科学。

权力过度集中,监督机制失衡。权力配置的缺陷和权力监督的弱化是诱发职务犯罪的重要条件。权力过于集中致使少数领导干部控制着物资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重要权力。没有制约的权力最容易被滥用,权力运作的不规范加之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导致个别干部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或权力滥用或官僚主义或凭借个人意志轻易进入权力决策过程,使权力运作不规范。

现行财政体制存在漏洞。目前,政府财政性资金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体制外资金。后两部分资金因为大都是以“小金库”等秘密形式存在,数量大且难以准确统计,这就为一些腐败行为提供了资金条件。同时,各级政府资金预算都较粗略,具体详尽的数据指标计划性不强,导致实际执行中必然产生大量的预算计划外临时性追加拨款,这不仅使各级人大对预算的监督难以到位,而且由于具体的预算开支指标透明度不高,给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拨款审批和使用调配权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此外,专项拨款随意性也较大,实际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拨下来以后难以形成有效的跟踪监督机制,发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实际上难以防范和避免。

职务犯罪矫正措施的思考

对公职人员有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事前防范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笔者认为,降低职务犯罪的机会和利益、增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和惩罚的力度,是构建矫正职务犯罪制度的两大基本要素。具体可以从法律法规、政治经济体制与教育监督体系三个方面来进行尝试: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1.转换立法理念的角度。传统的职务犯罪立法理念多是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实现,而不是鼓励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对抗非法行政权力的实施。转变立法理念,使职务犯罪立法从公民作为执法、司法相对人的立场出发,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受公务行为的非法侵害,维护他们的社会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民追究这类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促使公职人员自觉守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2.加强对立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新刑法虽然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处罚也比旧刑法严厉,并且也更加系统化。但实践证明,这种一元立法很难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多变性之间的矛盾,使得职务犯罪有前仆后继之趋势。而且刑法作为其他法的保障法,应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立法方式,如国家应当逐步增设《国家权力机关廉政监督法》、《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国家公务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等规范行政程序的行政立法和消除贪利型职务犯罪

滋生土壤的经济立法,从而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立法内容应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类型的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增加、完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罪名,使其涵盖尽可能多的职务犯罪以及与职务犯罪有关的附随性犯罪;简化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使将来可能的犯罪行为纳入罪状之中,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贪污贿赂犯罪就规定的非常简单:只要收受贿赂、背离了职务的廉洁性就构成了受贿罪,看似粗放型的规定却严密了刑事法网,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改革现行政治体制、经费制度

1.加强政治体制改革的创新、合理分配权力。目前,过度集权主要表现为党委对政府机关的集权、中央对地方的集权、政府对企业的集权、国家对社会的集权。针对现行政治体制的缺陷进行重新设计、合理配置权力,关键是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权力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败,必然导致官僚主义,由此产生职务犯罪。但是,权力过于分散,在客观上可能会导致行政效能的下降。权力合理配置的方向是实行分权和放权,实践也证明分权和放权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 2.改革现行的经费制度。根据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务必从根本上杜绝收支挂钩的机制,加大对预算外和其他体制外资金的治理力度,严厉规范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堵截不合法的体制外资

金来源渠道。增强政府预算开支的透明度,逐步推行预算开支指标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对临时性追加资金拨款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实行向权力机关报告的制度等等。与此同时,为了减少外来力量对司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干涉,必须保证司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相关经费的独立性。尽可能保证司法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从而将外来力量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

(三)构建教育与监督并重的矫正体系

1.以教育为基础,加强领导干部自身素养的修炼,筑高道德防线。首先,职务犯罪的产生一般都是从世界观、价值观的扭曲开始,所以要在平时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其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使公职人员认识到职务犯罪的违法成本,使他们明白这是一根“高压线”,任何人都不能轻易触碰。

2.进一步加强监督,夯实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权力监督的六大主要形式。其中党内监督是在长期的党建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就是以制度制约权力。而作为新生事物的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大的特点,许多隐蔽性强的犯罪案

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如网络监督存在信息虚假、泛滥的“人肉搜索”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积极疏导、正确引导,使舆论监督更加理性、规范。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2004级法律硕士,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项目组长,北京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四篇: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浅析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和范围日趋扩展,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违规腐败问题,由于其过程往往涉及政府多家单位和多个管理部门,资金投入量大,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有的甚至日渐升级演化为一种行业性“潜规则”。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相继出台了很多规范、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是,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这一领域仍然时时受贿犯罪的重灾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查办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情况,抓住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几方面方面进行探讨。

一、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数据显示,2007年、2008年两年间,商业贿赂犯罪立案查办的9374件10043人,其中受贿7250件,占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数的77.3%;行贿1879件,占20%。此外,还有单位受贿61件,对单位行贿22件,单位行贿92件,介绍贿赂70件。

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所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据统计,发生在这几个领域的案件7

990件,占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85.24%。其中,城镇基础设施建设2999件,单位所属工程建设2881件,土地出让1110件,房地产开发1000件。

另外,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广东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类违纪违法案件158件166人,其中厅级干部3件3人,县处级干部34件3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18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县处级干部28人;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再结合近两年来新闻曝光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具体个案,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点领域。从各种统计数据看,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比较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1、涉案人员行政级别高,多为建设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领域涵盖众多部门和人员,一旦发生权钱交易行为,手握实权的“一把手”领导及评标、评审专家、工程师、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等均可能涉案。据统计数字显示,09年1至9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91件涉及307人,涉案金额8177.56万元,其中涉及处级领导干部28人,厅级领导干部2人。

2、犯罪手段多样。主要有:直接权钱交易,利用各种名义直接送钱送物,拉拢收买相关人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变

更设计、虚设施工项目增加工程量,提高工程造价,骗取建设单位工程款等各种犯罪方式贯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

3、窝案、串案现象明显,涉及范围广泛。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

4、重要环节的频发性。工程建设覆盖面宽,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资金周转数额及伸缩空间大,客观上为各种违规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而贪污、受贿主要在招投标、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预算变更四大环节。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的竞争,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造成了工程建设领域贿赂之风盛行,成为人人皆知的“潜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工程建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当前城市化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供过于求。各建筑企业、工程队为求发展生存,争夺工程建设项目,各显神通,使出浑身解数,抢占市场。这导致了一些利欲熏心,抵不住诱惑的领导趁着自己手中有权,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攫取钱财,创造“灰色”收入。

2、机制不健全。尽管国家早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

律法规,但现行法规体系仍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尤其是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不能有效防止人为因素。按现行职能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又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缺乏协调统一,难免会给不法行为留下空子。另外,建设市场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也影响了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不规范,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暗箱操作的状况依然存在。

3、法律规定存在疏漏。现有机制下缺少对招投标弄虚作假、非法分包转包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有效制裁手段,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过低,执法不严、惩治不力,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可以有恃无恐地钻相关制度漏洞,为腐败行为创造了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的扭曲的激励机制。另外,侦察人员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需要,往往注重对受贿人的打击而轻视对行贿人责任的追究。对行贿人而言,违法成本远低于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在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诸多诱因下,他们依然肆无忌惮。

四、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防范对策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损害了相关单位甚至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有的案件还给国家工程建设带来了无法挽回的资产损失。这些惨痛的教训充分说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刻不容缓,鉴于其严重态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

壤和条件,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1、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⑴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和整合政府审批职能,尽量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应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和规范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以解决目前工程建设审批环节过多、暗箱操作、效率低下等问题。⑵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体制,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

2、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⑴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突出打击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坚持“从严治吏”的原则,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使有罪者获刑,打消腐败份子的侥幸心理,发挥刑法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⑵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份子,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从法律的角度追究其刑事责任。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有效揭露犯罪。

3、规范企业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廉政资格审查,对于那些有行贿劣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时间的投标资格,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堵住贿赂源头,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和促进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

措施,包括对企业的财务、资质及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

4、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顶得住诱惑,不做金钱的俘虏。

预防工程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是预防人员在一个看不见硝烟的战场上的一项重点预防工作。只有认真贯彻中央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找准突破口和把握切入点,多措并举,建立健全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铲除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使其“主观上不想犯罪、客观上不能犯罪、监督上不让犯罪”,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发生。

第五篇:浅析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少数地税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力为资本,人情为媒介,金钱为诱饵,谋取私利为目的”的违法违纪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严重的损害了地税机关的形象,同时也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因此,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和预防职务犯罪重点部门的地税机关,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树立地税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地税干部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

一、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范文大全文章-http://

范文大全

帮您找文章]

第一,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征管第一线。首先,现行领导体制,很多事情都要基层“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

“死角”。而基层“一把手”更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也就很有可能出现基层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到位”,“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其次,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在征管第一线的特殊性,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利益的包围、诱惑,加之地税征管范围广、人员分散,不便于有效监督,一旦个别干部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与利的考验,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税收执法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最主要的权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税、免税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无一不是在行使税收执法权。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见利忘义”的税务人员为自己“捞好处”、“谋利益”大多是利用行使税收执法权之便。

第三,作案隐蔽性强。一些税务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懂法、懂业务、懂检查规程的情况下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或职业隐蔽性。

第四,后果通常很严重。地税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危害在于一方面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另一方面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款流失或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或上百万上千万的损失。

二、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

地税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头大尾小贪污差额;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三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四是挪用税(公)款。主要是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五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六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三、诱发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失衡心理导致职务犯罪。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充斥着头脑。加之放松学习和改造,把手中权力变成换利谋私的工具。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法纪,在金钱、权力面前利令智昏,忘乎所以,完全丧失了党性立场和作为领导干部的政治道德,背弃了党的宗旨和入党的初衷,单位的钱如同自己的钱一样,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二是存有侥幸心理,作案时铤而走险。从众多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们起初对单位做过许多有益的工作,也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作案的时候,也知道后果严重,但在金钱面前,侥幸心理占了上风。在被审查时,悔恨自己“一念之差”给自己造成的恶果。正是由于侥幸心理,使他们在有了机会就觉得单位的钱“不用白不用”。正是这一念之差,不仅使他们铤而走险,丢掉饭碗、名誉、前途,最终无法摆脱纪律的制裁,应了那句“眼前有余忘缩手,身后无路想回头”的谚语。悔恨自己生活不切实际,要求太高,悔恨自己当初只要多一点自律,少一点自由,就不会走到这一步。

三是错位的亲情关,导致法与情关系处理不好。少数人法制观念淡漠,对有关法律不闻不问,不懂不学,嘴上说“执法”,行动上“违法”。在法与情上,情大于法,不能很好解决“公”与“私”的矛盾,不能坚持党性,不讲原则,不讲正气,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以权谋么、行贿受赂。人是需要亲情的,但不能用无原则的交易换取亲情,超越党纪国法的思想防线。

四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置若罔闻。地税干部增强党性修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一刻也不能放松自我约束,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作了详细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已多次组织学习过,而就是有少数干部对上级规定毫不在乎,最终走入歧途与长期放松了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直接的关系。

五是盲目的攀比思想,扭曲的人生观导致职务犯罪。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经济利益呈现多元化的格局,人们的思想活跃,正确的思想与错误的思想相互交织,进步的观念与落后的观念相互影响。从众多职务犯罪的案例可以看出,人一旦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注意学习,不注意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明辨是非,被纷繁的思想所惑,放松了对自己主观世界的改造,被种种分外之利所诱,逐渐滑入犯罪的深渊,守不住清贫、耐不住寂寞,盲目攀比,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应该有,不量力而行,把入党誓言抛在脑后,最终自己毁了自己的前程。

四、抓好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抓认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做好地税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需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党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地税部门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基本要求。二是适应当前税收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每一位地税干部都要秉公执法、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三是树立地税干部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地税部门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其职业形象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只有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保持税务干部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本色,真正树立人民满意的地税行业新风,做到执法让国家放心,服务让社会满意,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增光添彩。四是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的必要

性、强制性和严肃性,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抓教育,引导广大地税干部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1、顶住诱惑,加强修养,高度警觉。作为地税干部,手中总是有大大小小的权力。不法分了为了一己私利,往往使出浑身解数,拉关系、套近乎,目的只有一个,让你上“钩”,为其谋利。地税干部只有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时刻保持警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这两条防线,才能顶得住各种诱惑。但在实际生活中,总有意志薄弱者,管不住自己,禁不住诱惑,到头来,只能自讨苦吃。由此,每一位地税干部一定要认识到自己身份的特殊性,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个人意志,提高个人品德,增强“免疫力”。同时,要看到,与常人相比,地税干部还应牢记权力是把双刃剑,要经常警示自己,知荣明耻,切实提高抵御诱惑的能力。

2、教育到位,常抓不懈。世上最管用的办法是自己管住自己。在同样的条件下,为什么有的人廉洁从政,秉公执法,而有的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究其原因,皆因个人思想问题。因此,必须把加强对广大地税干部的教育,提高广大地税干部的精神境界和自律意识,增强广大地税干部的思想“免疫力”,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来抓。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和手段,着重开展有针对性的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税务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及警示教育,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和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人、教育人、塑造人,使每个地税干部都做到“五个珍惜”,即珍惜工作岗位、珍惜执法权力、珍惜集体荣誉、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严守法纪、秉公尽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弹性和随意性,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3、“从严治队”,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是地税干部自身思想霉变的重要外在因素。因此,各级地税局党组,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政治责任,认真贯彻“治税必先治队,治队务必从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每一位地税干部一定要正确认识到加强教育、管理、制度和监督决不是跟谁过不去。更不是“整人”,而是爱护、保护和挽救干部,是保证干部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只有通过深化认识,变他人监督为自觉接受监督,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得住诱惑,耐得住艰苦,不慕虚荣,不谋私利,洁身自好;才能在各种诱惑面前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切实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免疫力”。

4、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建立自我防范的道德防线。每一位地税干部都必须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学习,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事业看得重一点,把名利看得淡一点,把得失看得轻一点。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知识和本职业务技能,增强法纪观念,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从思想和行动上解决好理想信念问题,坚持“两个务必”,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筑起牢固的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教育,做到防微渐、防患于未然,时刻以反面典型案例经常敲打自己,警钟常鸣。

(三)、抓重点,在职务犯罪的发生环节上加强防范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因此,一要加强对行使税收执法权上职务犯罪的预防。征收、管理、稽查职能进行分离,分解权力,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实行政务公开,为预防职务犯罪创造条件。二要加强对行使行政管理权上职务犯罪的预防。在人事管理上,强化对干部任免的监督,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上岗;在财务管理上,强化对财务资金管理使用、基建工程审批、大宗物品采购的监督,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强化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行使“税收执法、行政管理”上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三要认真分析税收征管各环节职务犯罪的发生的原因和条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规律和特点,制定对策和办法,做到及时防范、防止滥用权力而导致职务犯罪。

(四)、抓制约,坚决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预防职务犯罪应着力完善制度,创新机制,而制度和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必须依靠改革。一是深化征管改革,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征、管、查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新征管格局,防止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二是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形成科技管理机制。全面推进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程度,所有税源和纳税户都纳入微机管理,实行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会统核算和稽查选案全方位监控,避免税务人员收“人情税”、“关系税”和擅自减免税问题的发生。三是全面推行公开办税,形成公开透明机制。一方面全面公开办税内容、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纳税程序、税目税率、税收处罚标准、税额核定、减税免税和与之相关的廉政纪律、监督渠道、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另一方面,对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对不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大量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实行公开、民主核税,防止暗箱操作。同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推行

“一站式”服务模式。使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成为地税干部的自觉行动。四是要建立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教育与监督并重、预防和惩治结合的制度体系建设。下功夫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的全程监控。要对“两权”运行的重要岗位、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及时有效监督,克服以信任代替监督和管理以及淡化责任、疏于防范的弊端。

(五)、抓监督,求实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一是坚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工作思路,大力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做到执法监督严密有力,实现对税收执法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日常监督。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经常化的税收执法检查,严格考核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建立责权利密切结合的税收执法监督激励机制。

二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转变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执法监督、岗位审计、诫勉谈话等各种手段,把教育疏导与查处惩治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分析和查找容易诱发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部位与环节,制定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主动防范,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

总之,预防地税干部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突出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从发生在我

们身边一个个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中,反映出我们在“两权”监督制约体制、机制、制度方面仍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在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也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因此,我们不仅要加大预防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也要努力把地税干部职务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更要积极完善防范措施,切实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遏制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政务中心金融服务下一篇:重温经典勿忘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