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渡船解决方案

2022-07-07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渡口渡船解决方案》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渡口渡船解决方案

玉溪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玉溪市地处滇中腹地,辖区内有珠江、红河两大水系,有元江、嘎洒江、南盘江等江河,4个高原湖泊,545个水库、坝塘。在这些江河、湖泊、水库中有渡口6道,有自用生产生活船3000多艘,渡运已经成为当地各族群众不可缺少的交通方式。多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渡口设施不全、渡船安全技术状况差、渡口渡船改造经费以及运行经费无保障、非法渡运时有发生等,渡口、渡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交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决定自2005年9月27日至2007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省政府就贯彻落实此项活动制定了《云南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

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坚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各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抚仙湖管理部门、海事部门、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玉溪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冷明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 平 市长助理

张存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志保市交通局局长

方玉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贺光明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

成员:崔明市旅游局局长

李兴春市农业局副局长

董仲瑜市水利局副局长

师执良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武实市抚仙湖管理局副局长

李之泽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局,由师执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电话:2011671,传真:202627

2、2015585,下设宣传组、检查组、验收组三个工作组。

六、活动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调查摸底(2006年1月20日—2006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出声势,为开展好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交通、安监、水利、海事部门和抚仙湖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底数,渡口设施状况、渡船技术状况及安全管理等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5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交通、安监、水利、抚仙湖管理、海事部门集中精力,严格开展现场检查,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非法载客的行为。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县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组检查准备工作。在本阶段,各县区应于每月1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报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2007年3月31日)

主要任务: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各县区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初验,将初验合格的渡口、渡船资料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迎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省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在省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再验收(2007年4月1日—2007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对第三阶段责令整改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合格率达90%;对责令整改仍不合格的集中研究、解决问题。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07年9月1日—2007年9月20日)

主要任务: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并对专项整治的效果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先进单位表彰方案,报市专

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审定后召开专项整治总结表彰会,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组织机构。研究制订好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组织交通、安监、抚仙湖管理、水利、农业、海事、旅游、宣传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要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与加强“三湖一海一库”管理结合起来,与发展旅游结合起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三湖一海一库”等重要旅游区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玉溪旅游业的发展。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整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四)明确渡口、渡船的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县区、乡镇政府要按《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渡口管理部门,落实渡口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加快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进程。各级政府要统筹作好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的规划工作,多方筹措资金,逐步完善渡运设施,改造渡口、渡船。要把渡口改造、渡船更新、撤渡建桥纳入交通建设计划,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出行难及安全出行的问题。

(六)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发〔1987〕98号)及省政府《关于规范全省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名称的通知》(云政发〔2001〕86号)精神,加强县区地方海事机构、编制、经费及监管手段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七)认真总结,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继续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并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篇: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05〕8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82号 【发布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2005-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黔府办发〔2005〕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10月13日)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预控能力,进一步推进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改善渡运安全条件,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实现渡口、渡船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加强;进一步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渡口环境明显改善,渡船安全技术条件明显提高;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非法渡运得以杜绝,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是本次活动整治的对象。重点整治对象如下: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渡口管理部门、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制度不到位或未落实,所有人和经营人主体责任不明晰,渡运高峰期现场维护和监管不到位,超载运输和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有禁不止,货物装卸、旅客上下、标识标志、安全守则等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

(二)未通过法定检验登记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消防、救生设备不符合国家规范,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技术状况不良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渡船。

(三)未经考试发证、取得适任资格的渡工,特别是轮流摆渡未固定船工的现象。

(四)未纳入管理的渔船、自用船以及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其他船舶。

本方案所称渡口,是指客渡渡口和汽车渡口。各地过去设置的自用渡口应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进行清理,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作为客渡渡口重新审批设置;不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予撤销,其船舶作为乡镇自用船处理。

四、整治原则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交通部门、安监部门、海事机构及其发展改革、公安、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人民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同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状况,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促进渡口、渡船良性发展和安全运行,并将成功经验和成果长期坚持和巩固,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组织机构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联合成立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省交通厅吴强副厅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洪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宜华(省公安厅副厅长)

万晓流(省农业厅副厅长)

杨 俊(省旅游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杨 平(省交通厅安全监督处处长) 副 主 任:田德明(省安全监管局安监二处处长)

成 员:舒友发(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处处长)

龙瑞泉(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

王 冲(省农业厅渔政渔船管理检验局局长)

黄建贵(省旅游局调研员)

乔晓贤(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51―5992625,传真:0851―5955572。

六、活动步骤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至2007年9月30日止,分为五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宣传发动。时间至2005年11月10日止。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方案和验收标准,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周密有效的专项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给予资金保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宣传手段,在港口、码头、集镇等客流集中的地方,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方法,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船工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扩大影响和声势,为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请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将拟定的整治方案于2005年10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时间从2005年11月1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对行政辖区内渡口、渡船的现状展开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整治活动做好充分准备。调查摸底的相关情况,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督促,认真整改。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地要根据交海发〔2005〕324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内容,深入现场,开展严格的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促进船员适任,严厉打击私设渡口和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行为;集中物力、财力和人力,改善渡口自然状况,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在本阶段,各地要按月填写“附件4”,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于下月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统一公布。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县(市、区)按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辖区内渡口逐个验收,市(州、地)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进行验收。验收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统一在《贵州日报》上公告;验收不到85分的为不合格,责令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具体的验收方法和评分标准另行通知。

第五阶段:再次整改,再次验收。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市(州、地)要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集中研究,采取措施,并再次组织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发动相关部门联合行动。

(二)各地要加大渡运安全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渡口环境,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修建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梯道,设置渡口碑牌,划定禁渡标志等设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出行条件。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研制和推荐安全性高、经济实用的标准船型,指导渡船改造。

(三)各地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认真整改安全隐患,防止流于形式。对组织措施不落实、活动走过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对发现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不留隐患。

(四)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整个活动的组织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将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汇总造册,一并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符合设置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避开桥区、险滩和船舶密集区;

(二)渡口两岸显著位置设立有明显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渡口管理部门和安全渡运须知;

(三)渡口两岸勘划有明显的禁渡水位线,并设置有不少于4个可供渡船系靠的缆桩或套环装置;

(四)渡口两岸有可供渡船安全停靠、旅客安全上下和货物装卸作业的水泥码头或石阶、栈桥,其中:码头长度不小于船长的三分之二,栈桥宽度不小于2米;两岸应当设置有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滑梯道或坡道,与码头或栈桥相连,其中,坡度大于35度的,应为石阶(采用石板或水泥等材料制作)。

(五)渡口设置应当符合程序:有设置部门的申请报告和水域相关资料,有当地海事机构审查意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文。

二、渡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一)渡船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渡船的产权明晰,经营人明确;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机动船还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专用识别标志;渡船上明显处应当标明载客定额;

(三)渡船的工属具、救生设备齐全、使用可靠;

(四)渡船技术状况良好,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落实了渡船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措施。

三、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指定渡口管理部门,并与指定的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机构、人员、职责和经费,加强督促检查;

(二)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渡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与渡口经营人、船工的渡运安全责任制;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渡口经营人、船工执行有关渡运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附近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渡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节假日、集会、赶场等渡运高峰期间,应当加强乘客上下船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管理,禁止超载渡运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渡工、经营人和沿岸群众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七)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备的教育、检查、现场管理记录;

(八)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建立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四、渡工符合任职资格

(一)渡工持有合格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在超过12人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

附件2:

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 区渡口总数

(道)批准情况经县级

政府批

准设置

(道)未经县

级政府

批准设

置(道)渡口经营类型义渡(道)半义渡

(道)经营性

渡口(道)渡口类型汽车渡

口(道)客渡总数(道)其中:学

生渡(道)

附件3:

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地区总计机动渡船非机动渡船渡船材质艘数功率

(千瓦)总吨艘数总吨艘数总吨钢质 (艘)水泥

(艘)木质

(艘)其他

(艘)

附件4:

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单位检查组(个)参加人员

(人次)检查船舶

(艘)检查渡口

(道)发现隐患

(件)已整改

(件)纳入县级政

府制定整改

措施的隐患

(件)纳入市级政

府制定整改

措施的隐患

(件)纳入省级政

府制定整改

措施的隐患

(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渡口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渡船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安监、交通、海事、渔业、农业、公安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县乡人民政府有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的规划和计划,有资金筹措渠道;

(二)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三)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六)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渡运路线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第四篇:渡口渡船责任书.wps

xxx乡镇船舶、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渡口、渡船日常及节日期间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和落实县、乡(镇)、村、船“四长”负责制,特制定本责任书。

乡(镇)政府对乡村船舶、渡口、渡船进行管理的主要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乡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保证本乡(镇)各村渡口设施、渡船状况及消防救生设施、渡工素质符合规范要求。

3、做好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的归类认定工作,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

4、加强渡口渡船现场管理,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5、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6、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登记、变更等手续,并督促船员

参加安全和技术培训。

7、严格事故报告制度,禁止瞒报、迟报等现象发生,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8、本年度在管辖的水域内责任制落实,无发生任何渡运和死亡事故的,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因管理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乡(镇)政府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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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二0xx年x月x日

第五篇:天华镇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天华镇渡口、渡船应急预案 为积极应对天华镇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及时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镇渡口、渡船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的渡口、渡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 紧急情况主要是本镇渡口、渡船发生碰撞、火灾,以及人员落水等紧急情况。

三、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保护乘客、船员及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 坚持就近救助的原则,事发渡口的行政村在紧急情况发生后立即向政府报告,迅速组织开展和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五、 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分管镇长为组长、党政办、公安派出所、武装部、医院、乡镇船舶管理员,各渡口的村委会组成,指挥部设在党政办公室。

六、 统一指挥。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发生后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统一指挥,任何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七、 向上级机关、海事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上级海

事部门未到达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村民、渡工迅速开展抢险自救工作,避免事故扩大,上级海事部门到达以后服从指挥积极配合。

八、 镇、乡管理员必须按照要求加强对辖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防止紧急情况发生。

九、 渡口、渡船紧急情况发生后,有关单位船舶人员必须迅速采起有效措施,拨打附近码头船舶应急电话防止事故发生。

十、 事故附近的船只设施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参与救助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本预案由天华镇人民政府制定

天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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