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报检处理办法

2022-07-09

第一篇:二次报检处理办法

隧道二次衬砌背后脱空处理方案

中交三航局青荣城际铁路V标 整改处理方案

隧道二次衬砌背后脱空、不密实整改处理方案

一、工程概述

青荣城际铁路QRZH-V标段第二项目部北山隧道全长1880米,占线路长度的12.1%,目前隧道已进行了二次衬砌施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隧道二次衬砌背后局部出现脱空、不密实现象,为了保证隧道二次衬砌质量符合验标规范要求,现对隧道二衬背后脱空现象进行分析处理。

二、二衬背后脱空原因分析

隧道二衬背后脱空主要集中在拱顶和侧壁拱腰等部位。从二衬背后脱空部位分析,总结得出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2.1、光面爆破效果不好,造成隧道开挖轮廓凹凸不平,有棱角;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没有把凹凸面补平,平整度达不到规范要求;防水板安装未预留足够的松散系数;二衬混凝土被防水板挡住未与初期支护表面密贴,导致二衬背后出现脱空现象。

2.2、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操作及检查不认真,导致注浆不满。混凝土在浇筑的过程中时间间隔过长,达不到连续性,加之工人责任心不强,手持振捣棒振捣混凝土不足,高频振捣器开启次数有限,造成局部位置混凝土初凝,后续混凝土无法正常填充形成脱空现象,在混凝土未初凝前急于拆管,造成未自稳的混凝土掉落下来形成漏斗,造成衬砌脱空。在拱顶混凝土施工出现堵管,现场人员在未仔细分析的情况下即认为已经泵满,停止混凝土泵送造成二衬厚度不足,出现脱空

1 中交三航局青荣城际铁路V标 整改处理方案

现象。

2.3、技术原因:砼施工配合比水灰比偏大、混合料坍落度大、砼振捣不密实,砼自重下沉;砼收缩徐变,造成留有空隙。用输送泵送砼时,拱顶面的砼在输送过程中把部分空气密闲在狭小的空间内无法排出,造成留有空隙;

三、二衬背后脱空处理措施

对拱顶部位二衬背后脱空采用拱顶预留注浆孔进行注浆回填;对拱腰及边墙处二衬背后脱空采用钻孔后注浆回填。 3.1二次衬砌后回填注浆

首先以雷达检测数据为依据,明确需注浆加固的范围和数量。 3.1.1施工工艺:

钻孔——埋管——制浆——注浆——检测——清理 3.1.2施工要点

(1)钻孔:根据雷达探测结果,找出空洞位置并进行标记,注浆孔利用原有衬砌施工的预留注浆孔,当预留注浆孔堵塞时,在空洞部位重新采用电钻打孔,孔径25mm,孔深确保进入空洞区域并不得超过结构厚度钻破防水板,并可以用灌浆来填塞修复。

(2)埋管:打孔完成之后埋设Φ32镀锌钢管,注浆钢管与孔洞周围缝隙用水泥砂浆等相应材料封堵,待封堵材料达到强度后注水泥浆。 (3)制浆:采用高强无收缩灌浆料,水泥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水灰比1:1.2~1:1.5,用发电机带动高速制浆机,制好所需比例的浆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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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浆:注浆顺序由低处向上压,先试灌一定的清水到二衬上去,对机器和管道的密封进行检查,也对后期浆液在二衬背后流动起到润滑作用,在压浆的过程中,注浆压力控制在0.2MPa,待注浆结束后,应将注浆孔及检查孔进行封填密实。

(5)检测:用钻孔探测的办法检测灌浆效果,在灌浆完成之后,采用电锤钻孔探测灌浆效果,密实度和泌水率达到对隧道回填灌浆的要求。 (6)清理:检测空洞处理符合要求后,再打磨清理二衬表面的附着物,并进行清理清洗工作。

对于脱空高度小于10cm,一般采用Φ32mm压注纯水泥浆处理,水灰比为0.5:1。对于脱空高度大于10cm-15cm,一般采用Φ32mm压注水泥砂浆处理,水泥砂浆要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对于脱空高度大于15cm,一般采用Φ150mm钢管接混凝土输送泵直接泵送混凝土。混凝土要具有良好的合易性和流动性。塌落度控制在15cm-20cm,碎石最大粒径要小于1cm。

其次在施工中注意,钻孔预埋注浆管时,管口距围岩要预留5-10cm空隙,以便浆液能顺利流出;注浆管要用钢板和膨胀螺栓与既有衬砌固结,最后通过法兰盘连接注浆管或注浆泵进行注浆或泵送混凝土;注浆过程速度不能太快,当出现较大压力时可暂停10分钟左右,使浆液顺利扩散。注浆完成不要急于拆除法兰盘,待浆液有一定的自稳能力后再拆并及时封堵注浆口。

为确保注浆效果,在埋注浆管的同时还要预埋检测管,检测管顶端与围岩要有1-2cm的空隙。当检测管有浆液流出,应封闭检测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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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缓慢注浆,当压力持续升高时停止注浆。

四、二衬背后脱空预防措施

4.1 加强光面爆破控制,提高围岩基面平整度。

4.2 严格施工过程控制,对初支平整度不满足要求的不予验收,直至补喷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确保初支基面平整。

4.3加强防水板铺设质量控制,特别是防水板固定后的松紧度控制,预防太紧防水板崩裂,太松形成褶皱导致空洞的出现。

4.4 加强二衬混凝土浇筑过程的振捣质量。

4.5 加强各工序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掌握每一道工序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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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四篇: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江阴市建设局 江阴市卫生局

江阴市物价局 文件 江阴市房产管理局

澄建【2008】73号

关于印发【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保障高层住宅居民用水的卫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阴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制通知。

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乡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本房内输水管线等,泵房有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供水范围内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服务压力的居民住宅(如各类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供水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城市供水条件,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工程不得使用相关部门规定的禁止使用与淘汰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水材料、设备和未经相应资质机构检验合格的水表。 修建构筑物、厕所、化粪池等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避免对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造成危害。

水泵房宜独立设置,应为小区内地面建筑。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高层住宅,其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需委托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无需改造的,产权人可以委托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经检测不合格需要改造的,产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改造。

对新建居民住宅中配套建设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可由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履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义务的应当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二次供水涉及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期满十五年后维修费纳入房屋维修资金。

第十条承担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定期维护、保养水池。水箱。水泵。管线等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池;

(二)负责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

(四)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直接从事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具备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和维护的单位以及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 第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标准需要停水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或降压供水范围较大的或时间较长的,应当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本市市区城市供水范围以外的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⑴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⑵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主要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在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以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实行常规检查与年检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制造、施工除应符合GBJ15-8

8、GB50096- 199

9、GBJ69-8

4、GBJ13-8

6、GBJ141-90国家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标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的十日内到市供水管理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立项批复文件,领取《二次供水申请登记表》。

第十一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开据《临时用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临时用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供水企业要把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登记纳入办理临时用水程序。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钢板水箱、手糊式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正在使用的此类水箱(池)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公共管网连接。其溢水管也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第十三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应经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业对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和通水测试,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附表一)并建档。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化验。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持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水质化验单》和竣工图到市供水管理处申请验收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表》(附表二)。

第十七条 市供水管理处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管理处核发《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正式供水通知书》。相关单位凭《正式供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通水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否则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八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 供水企业要建立二次供水抢修服务中心,以保证本企业供水服务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已建成六层以上住宅楼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造和停用。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检修,必须按规定对水箱(池)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在检修和清洗消毒之前,要严格履行停水告知责任,如长时间停水,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维护,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向市供水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资质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维修、清洗消毒专业人员必须经市供水管理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要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专业检测部门水质检测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产权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协议》,并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市供水管理处,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权变更登记表》(附表三)。

第二十六条 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将产品水样送检。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解决,确保水质合格。

第二十八条 已建成六层以上的住宅楼没有二次供水设施造成吃水难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不按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生产施工的。

(3)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4)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

(5)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6)将二次供水设施擅自与公共管网系统连接的。

(7)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的。

(8)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的。

(9)不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进行水压水质检测的。

(10)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11)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检测不合格的。

(12)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13)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的。

(14)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擅自停水的。

(15)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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