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内涵范文

2022-05-19

第一篇:理念内涵范文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2012-6-8 15: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80| 评论: 0|原作者: 律达网|来自: 律达司考网

摘要: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 ...

司考法理学重要知识点详解。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律达司考网的小编将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

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

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

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执法为民,就是要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各种具体的法治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国家治

理过程之中,特别是通过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逐步满足,更好地兑现党对广大人

民作出的政治承诺。

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内在地规定了我国法治执法为民这一品质。我国宪法

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治事业必然、也必须高扬执法为民的大旗,把社会主义以人民利

益为先、置人民利益为上、视人民利益为根本追求的国家本质与特性彰显于法治实践之中,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通过法

治事业而得到充分展示与体现。

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法治的推行,我国民主政治的实践创

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执法为民理念的确立和践行。执法为民就是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充分关注民情,着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民权,努力扩大和发展民主,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在法治领域得到全面贯彻,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各项具体的法治活动得到落实和体现。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执法为民是我国法治赢得广大人民认同、支持和参与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从执法为民理念中,人民群众可以明确地意识到他们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在法治社会中所得到的保障和维护,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当成自己的事业。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管理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质量,坚决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民主权利、妨碍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与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法律、法规依据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行使或享有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对危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行为的防范与制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享有,获得了系统化的保障。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其行使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从改善民生的整体状态,保证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维护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实际要求出发,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从更深层面上展示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内在追求。

第二篇:准确把握共享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

2016年05月05日 08:2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编者按 人人共建、人人共享,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的理念,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也揭示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共享发展理念引领我国发展,这对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提出了目标要求和行动准则,必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最深厚的伟力。

共享发展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选择。共享发展的理念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我们必须科学加以把握,准确加深理解。

总书记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全面小康是全体人民小康,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小康,是否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一个重要标准是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小康社会。坚持共享发展,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着力解决公平正义问题,通过“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的“蛋糕”在不断做大,各个地区、各个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都有了普遍提高,生活都有了明显改善,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实现了率先富裕,但收入差距较大、分配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发展成果共享不够。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按照现行扶贫标准,2014年年底全国还有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2.8万个贫困村,2948.5万个贫困户,7017万贫困人口,贫困人口超过500万的还有贵州、云南、河南、广西、湖南、四川6个省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收入还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65%。贫困人口脱贫,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所以,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我们还有不少不完善的地方。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一致呼声。

需要指出的是,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不是对效率的否定,而是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新形势下,只有着眼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重城市轻农村、重GDP轻民生等观念,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才能有效促进共享发展。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所希望和追求的全面共享,既包括物质需求,也包括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其他方面的需求。共享发展就要让全体人民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需求,绝不能单纯用人均GDP指标或其他什么单一的指标来衡量。

人民所期盼的全面共享不但其内容是全面的,而且也是不断变化和提升的。首先是满足物质需求,“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物质生活本身”。虽然物质需求始终是人们的第一需求、始终是最重要的获得感,但当人们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就会产生新的更多更高的需求,希望有更多更高层次的获得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党的惠民政策的不断实施,人民群众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动态的、升华的。这种需求与满足需求、获得与满足获得的双向互动,成为不断推动着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巨大动力。

今天,人们对共享与获得感的期盼与日俱增。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我们的责任就是高度关注和尽力满足人民的需求,高度重视和增加人民的获得感,让人民相信今天的共享与获得是实在的、公平的,相信明天的共享与获得会更多更好。

共建才能共享,共建的过程也是共享的过程。共建共享原则,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在当前阶段改善民生、向着共同富裕目标稳步前进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最大激发民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可喜局面。共享发展的前提是共同建设,没有发展的共享和没有共享的发展都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持续的。

共建共享内含理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总书记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性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讲话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国治党治军各个方面,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是我们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思想武装。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凝结着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入思考,体现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路径、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是助推“十三五”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理念,是我们党的又一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坚持共建共享,应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变中求新、新中求进、进中突破,推动我国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共建共享内含力量支撑。团结就是力量。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是克服各种困难、战胜危险考验、实现奋斗目标的决定性因素。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就像航行在浩瀚大海中的一艘巨轮,每个人都在这艘巨轮上,都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参与者、获得者,都应当同舟共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十三亿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共建共享意味着要不断优化生产力全要素配置,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真正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共建共享内含真抓实干。人间万事出艰辛。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实干,基本实现现代化要靠实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靠实干。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再多的期盼都会落空,再美好的梦想也不可能成真。奋斗成就伟业,实干开创未来。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从积弱积贫、落后挨打到一步步走到今天的繁荣富强,靠的就是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靠的就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我们每一个人既要胸怀理想又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把自己的事情做实做好,把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落实好,一步步朝着共建共享的目标前进。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做到谋事要实、做事要实、做人要实,自觉把改革责任扛在肩上、把发展任务抓在手上,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善于组织动员群众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是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的。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环顾国际国内形势进行综合判断,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严峻挑战。从国际来看,尽管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但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从国内看,尽管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主要是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尤其是涉及共享发展理念的问题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统统都解决好的。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纳细流无以成江河。事要一件一件做,饭要一口一口吃。我们要立足国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思考设计共享政策,既不好高骛远、寅吃卯粮、有水快流,也不能裹足不前、铢施两较、只说不做、该花的钱也不花。也就是说,要从需要和可能出发,既不能做超越发展阶段的事,也不能在落实共同发展理念、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无所作为,而是要根据现有条件,把人民群众需要办且能办得到的事做实做好,对人民群众需要办但一时难以办到的事,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办到,积少成多,积小胜为大胜,不断朝着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

(作者: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执笔:陈志强)

第三篇:深刻领会五大发展理念的内涵要义

本报评论员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必须深刻领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内涵要义。

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趋势新特点,面临新机遇新挑战。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必须准确把握这一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确立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新的发展行动,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发展经验的集中体现,反映出我们党对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五大发展理念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哪一个发展理念贯彻不到位,发展进程都会受影响。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这些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必须把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到“十三五”时期工作的方方面面,提高统一贯彻的能力和水平。经过多年快速发展,今天的北京已成长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面对新情况新任务,我们必须发挥北京科技智力资源密集优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主动融入区域发展之中,正确处理城乡、经济和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关系,必须始终立足于资源环境承载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努力打造国际活动聚集之都,必须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使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开拓北京发展新境界。 “理者,物之必然,事之所以然。”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跑好关键一棒,书写好首都新篇章,就一定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蓄积更强劲的能量,赢得更辉煌的未来。

第四篇:试论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其深化

一、理念及司法理念

如果单从字面进行阐释,理念可以作理想、信念的理解,也可以作原理、观念的理解。可见,在不同的语境中,理念的含义会有所不同。本文的主旨是对现代司法理念进行探讨, 而司法是一种国家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中的理念的解释应取后者。

司法理念可以作司法原理、司法观念的理解,那么其是否可以和传统的法理学理论对接呢?笔者的观点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是对法律意识的发展和深化。

按照通说,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相互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将司法理念与法律意识的内涵作一比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理念也就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①由此可见,司法理念所包含的司法原理、司法观念分别属于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的范畴。由于司法观念的不稳定性,对其研究势必需要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本文主要是从司法原理的角度对司法理念展开探讨,因此下文中的司法理念是作狭义的理解的。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系统成熟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司法理念的变革作为先导,否则司法改革将会因为自身的随意性而不得不经常停下来做制度上的修补。

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但是要使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能够自觉的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要有成熟的司法理念作为“信仰”的基础。

二、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自身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以适应同样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社会,我们的司法理念又是什么呢?这是个很难准确回答的问题,我国社会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司法理念自身正在变化,但是根据通说,现代司法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司法效率、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积极主动的把效率作为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之一,以快速高效的理念指导司法活动,强调诉讼经济、司法经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司法成本,减轻国家、社会、个人的讼累。西方国家的著名法谚"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即是对司法效率理念的生动概括。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着力开展的清理超期限羁押案件等大举措就是对司法效率理念的具体贯彻。司法效率理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裁判者,其基本职能应当是居中裁判。法官应当始终以超然的态度,把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作为履行职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

关于司法独立或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众多学者各持己见,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二,审判组织之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之间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相互独立;第三,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在实践中经历了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首先是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因为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当前,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还应当把形象公正纳入到司法公正的理念中来。形象公正的核心内容是: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和文明。

笔者认为,除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外,我们还应确立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的理念。

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着是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司法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

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并且是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保证执行的。法律的阶级性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及其执法活动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的领导,司法机关及其执法活动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

党的领导并不是直接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否则党的领导就陷入了事务化和琐碎化、庸俗化。所以党的领导必须是大政方针的领导,是政治的、思想的和组织的领导,而不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的具体指挥和干预,那种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具体事务上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观点与我国宪法精神和党章规定是相背离的,是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性质、目标等方面本来就是同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持和拥护。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是全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忠实代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监督权所依据的便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带有鲜明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属性,与党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有同一性。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途径是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依法治国等改革措施来推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从运作特征上看是以审判和法律监督为主线,但从目标上看,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实现党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服务的。

三、倡导现代司法理念解决当前司法困境

虽然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宪法的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受到挑战。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都是依赖于当地政府,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各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基于利益干预当地的司法审判权。这极大地危害了国家司法权的统一行使和司法的公正性,这也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在夹缝中求生存。一方面,法律和社会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公正;另一方面,由于现行体制的制约又不得不屈从于地方政府。前几年各地法院争管辖的特别多,就是最直接的反映,最高法院为此多次作出司法解释来解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显好转,地方政府的干涉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形态下,对人、财、物的调配与使用在宏观上是由国家统一执掌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是各级分级管理,司法体制严重依赖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甚至可以说,司法权只是与行政权相对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的司法体制已经越来越不相适应。

独立的、受尊重的司法机构是在我们的社会正义所必需的。对司法机构的尊重和不干涉不是对司法机关或法官、检查官个人的事,而是对法律的态度。培植民众的法律至上、法律至威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精髓,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目前,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主要来自于现行的司法体制和新闻舆论的负面影响等。因此,我们应当大力倡导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司法困境。

笔者认为,倡导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要循序渐进,因为现行司法体制本身其实也是一直在改革,基本上还是能跟上社会发展步伐的;而且司法制度属于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之一,如果改革幅度过大,在一定时期内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笔者还认为,由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现代司法理念的加强,法院、检察院与政府的关系将进一步的得以厘清;而民事执行权将从法院剥离。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困境,已成为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固然有法官、检察官的任免、管理还要参照公务员条例,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对同级法院钳制过多等等这些,但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利益本位也在起着负面的作用。比如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办公用水、用电问题等,在这些方面受到钳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法官、检察官个人的权力寻租在推波助澜的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而不应继续以牺牲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来换取。当然,正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方面的司法理念正在不断增强,笔者才会得出以上的论断。

至于民事执行权将从法院剥离,是基于司法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和对宪法的本意的理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因此司法机关本身并无执行的权能。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政府承担着主要的执行权力。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法院正在侵犯政府的权力。而且,中立的法院在很难保持中立的执行事务中往往会因为主动履行职权而面临尴尬局面,与司法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发生碰撞。

注释:

①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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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遵照马克思主义的辨证唯物史观和方法论,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在意识形态领域,社会主义法治方面,提出的一个全新的文化理念,并与时代相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创造性的,深刻的揭示了我们党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执政的规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笔者仅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略舒管见,仅供从事检察工作的同仁参考。

首先,我们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一个定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指导思想。一句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性的观念,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上,看时代性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的。

大家都知道,当前社会两大强音,就是民主和法治。人们呼唤着民主和法治!人们无不期盼着自己的国家能成为法治国家。百姓热切希望自己的国家能有一部近乎完善的法律,更希望能严格执法,真正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口号落实在行动上。

当前,世界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时代,一些发达国家的法治十分健全,执法非常严格,国泰民安。仅就一些国家的国民环境意识而言,就能看出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从一些出国考察见闻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得知,在有的发达国家,整个国家的公共场所竟无一点痰迹。一场大型聚会过后的场地上竟无一点垃圾和杂物。这些国家治国的主要经验,就是他们的先进、科学的法治理念得到普及,公民的素质高,法律意识极强,法治理念发挥了应有效应。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新时期使政法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使命。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突出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工作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在对敌斗争方面,敌对势力对我颠覆渗透活动的策略发生新的变化,斗争日趋激烈。应对新挑战、适应时代新要求。就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全体政法干警的头脑,保证他们的执法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发展建设的速度突飞猛进,整个国家的面貌日新月异。一个法治滞后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的摆在我们面前,决不可掉以轻心。是时代要求我们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尽快树立起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保证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也就是人们长说的,走新时代,与世界接轨的道理吧。

二、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囊括的内容上,看全局性内涵。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我们深深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仅是法律学科意义上的简单的概念,它是具有全局指导意义的一种科学理念。其中依法治国理念,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具有极其重要的全局指导性。坚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直接关乎大局;执法为民理念,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能不能坚持执法为民是衡量每个政法干警政治上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公平正义理念的提出,有力的证明了我们党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服务大局大理念,直接体现了全局性。就是让人们胸怀全局,要求政法战线的广大干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履行职责,完成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为维护改革稳定大局建功立业。党的领导的理念,由我国宪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更充分体现了它的全局性内涵。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显著标志。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党中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牢牢把握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其全局性内涵显而易见。

三、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含概内容的相互关系上,看全新性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方面内容,这五方面内容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全新的、科学的理念。是当今先进文化理念的代表作,并以站崭新的面貌出台。深入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不难看出,人们对这五方面内容并不生疏。但把它们联系在一起,作为一种理念提出,实属前所未有,可见其全新性。

中央政法委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解析为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比较科学,也很精辟。笔者为了进一步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试把五方面内容解读为基础条件、根本要求、关键环节、主要目标和重要保证。这样是否可以加深对五个方面内容相互关联性,互为作用性,整体性和科学性的理解。笔者认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依法治国这个基础条件,谈社会主义法治,犹如空中楼阁,无从谈起。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抛开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环节。抛弃公正执法,社会主义法治就等于被割断命脉,失去生命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目标。忘记服务大局,谈社会主义法治,就会失去目标,迷失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丢掉党的领导,就无法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顺利实行。

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具有全新性,新就新在具有符合科学发展观,时代先进文化和新时期政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的特征。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政法工作的重要的指导思想和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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