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2023-09-17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文章针对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法律角度,提出了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对策。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凸现。三鹿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激素门”、“小龙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遏制非法经营,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发布,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参考文献:

1.梁太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1)

2.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和构建[J].政法学刊,2009.24(6)

3.张舒.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N].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12(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6

5.李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6

6.蒋抒博.食品安全管制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4

(作者单位:沈阳理工大学 辽宁沈阳 110168)

(责编:若佳)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高校法治教育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知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然而目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尚且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因而,需要通过强化高校法治教育理念、创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构建良好校园法治环境、完善法治教育体系等措施,以期使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得以有效提高。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实效性

近年來,频发的大学生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①。大学生是国家、社会和家庭都寄予厚望的群体,也是极为脆弱、迷茫、极易误入歧途的弱势群体。高校承担着培育和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任,做好法治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现实中的高校法治教育却存在诸多的缺陷和不足,缺乏实效性,难以满足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要求。

一、我国高校法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教育理念滞后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其《宗教与法律》一书中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获得生命。对于高校法治教育而言,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对学生传授相关法律知识;二是对学生法治观念进行培养;三是对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行培养。其中“法律知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核心,法律信仰是归属,法律能力是体现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1]。就我国目前法治教育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高校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培养尚且停留在第一个层面。由于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管理理念的滞后,大多数院校在法治教育的方式上仍然采取灌输式+考试的传统教学模式,法治教育课堂往往是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缺乏互动性和实践性,导致很多学生难以对法律知识进行实际应用。而单纯的笔试考核作为评价法治教育教学效果的方法和手段也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限制了学生主动思考的能力和发散思维,另一方面过分强调应试功能也扭曲了法治教育的目的,影响了学生法治意识的提升及发展,使法治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法治教育内容过于空泛

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是高校社会价值培育的双重保障,以自律和他律的功能共同作用于学生的内在思想和外部行为。然而现今各级学校的法律教育仍作为道德教育的分支②,以德育路径和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缺乏自身的独立地位。一方面,法律内容篇幅比较少,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却比较宽泛,涉及到的法律专业知识可达到数十种。由于篇幅及课时比较少,很多内容教学都处于浅层次,单纯罗列知识点,未能深入进行讲解,导致学生无法较好掌握这些知识内容。另一方面,教学时间比较短,学生需要利用十几个课时时间将所有内容予以掌握存在很大难度,导致多数学生学习这些法律知识的重心放在应付考试上,也就很难谈及对学生法治意识进行提升,严重影响法治教育的效果。

(三)法治教育手段单一

法律知识的传授仅仅是法治教育的第一步,并不等同于法治教育。知法不一定懂法,不懂法便难以遵法,所谓“学而不思、知而不行”是当今大学法治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首先,在当前高校法治教育过程中,除主流课堂讲授方式之外,在实际教育教学中相关辅助平台比较少。在实际法治宣传方面,主要就是通过宣传栏、讲座及社团等一些规模及范围均比较小的活动,而这些法治教育形式受众范围相对较少,并且教育手段比较单一,很难使学生实际需求得到满足,也无法使普法教育目的得以较好实现。其次,目前高校法治教育仅仅局限于普及法律知识,相关案例教学及实践辅助教学比较缺乏,难以有效的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大部分学生都是盲目对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进行背诵,对于法治含义缺乏真正理解,对于所学法律知识无法进行科学合理应用。

二、高校法治教育中问题的成因

(一)高校法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很多高校只注重对大学生的专业教学和技能的培养,认为只要学生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具备了就业的基础就足够了,而对学生包括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在内的人文素质教育重视不够。表现在:首先,部分高校仍然以成绩为导向,一味注重功利性、技能性知识的大剂量灌输,造成学生心目中成绩好则一好百好的观念,导致存在学生成绩好、能力强但又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其次,法治教育在学科归属上具有严重的道德从属性。很多高校的法治教育仍然停留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上,由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授课,法治教育内容被不断压缩,教学时间较短,教师习惯于用道德的思维去传授法律知识,造成学生缺乏程序意识,并进而产生对法律的逆反心理,不利于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即使在部分高校单独开设的经济与法律、刑法与生活等法律课程,也均是作为选修课进行设置的,其课程不属于高校教育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其教育内容和方式均缺乏规范性。最后,就目前我国高校管理实际情况而言,比较注重秩序的维护,学校内相关规章制度大部分都是禁止性及义务性规定,关于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并且对于违纪学生处罚缺乏合理程序,存在严重行政化形式。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情况与法治观念相背离,对于法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二)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的缺失是大学生性格缺陷形成的重要原因。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其个人的修养、情商以及逆商的教育和培养,均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中,我们的家庭教育却更多的停留在“家长式”的教育模式,缺乏必要的情感沟通和对子女兴趣、需求的理解,忽视了对孩子的人际交往能力、抗压能力等情商和逆商的综合培养。清华大学高才生硫酸伤熊案是父母离婚所导致的“推论”,反映了当今“单亲子女等于问题儿童”的刻板思维模式。而事实上,经过跟踪和调查,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缘由,不應都归因于父母关系破裂本身,“家庭教育资源的缺乏、家长自身行为的偏差、家庭成员间紧张的人际关系尤其是父母的严重冲突及亲子间的沟通障碍等,都对子女偏差行为的形成具有程度不同的负效应。”[2]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不良的家庭环境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

(三)社会法治环境不够理想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公民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契约意识十分薄弱。同时,随着网络信息越来越发达,学生在日常生活及学习中也不断受到各种不良信息的影响及冲击,由于大学生人生观及价值观仍旧不够成熟,若不能对其进行正确合理引导,很容易导致大学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美国精神分析专家哈内认为,“许多心理变态是由于对环境的不良适应而引起的”。尚处于成长期的部分大学生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很容易陷入疑虑、分裂、压抑、空虚的状态,出现信仰危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面对人际冲突时,往往不能够包容和妥协,不懂得交流和正确的寻求帮助,而选择成本较高的对抗方式。比如,药家鑫驾车撞人后为逃避责任,对伤者连捅八刀时的残忍和惶恐便透露出他社会责任感的淡薄,缺乏对家庭和社会的感恩之心。总之,社会上理想的法治环境缺乏,使得大学法治教育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受挫,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高校法治教育实效性提升的途径及策略

(一)强化高校法治教育理念

“法治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建设与发展”[3],高校法治教育在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提升学生法律知识水平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整个高校教育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高校法治教育理念的提升,首先要提高高校管理层领导的法律意识,加强领导班子队伍建设,选聘法律专业人才参与高校工作管理,将法治思维融入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从顶层设计上加强法治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推动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的全面、系统地开展。其次是提升法治教育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这是高校法治教育有效开展的基础保障。对于现有法治教育教师可以通过研讨班、进修、助学的形式对其进行培训和提升。此外,还可以通过聘请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如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兼任法治教育教师。最后,法治教育应当成为各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的一项重要指标,并针对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制定不同的学习任务,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对法律的敬畏。

(二)创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

当前的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及方法较为单一,创新高校法治教育模式势在必行。首先,在课程设计上应当使法治教育课程独立化,合理增设法治教育必修课程,如经济与法律、刑法与生活、法与社会等,由法学专业教师授课,用法治的思维传授法律知识,从而加强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其次,通过多途径开展课堂法治教学工作,在实际教学中融入互动环节,使以往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转变成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学,寓教于学,通过多渠道、间接的方法将法治观念渗透到学生的大脑中,让学生意识到法律就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具体方式包括:课堂上注重组织学生对热点、经典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案情进行讨论;课外可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定期进行校园内外法律咨询、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还可以通过各种主题的“法律宣传日”活动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宣传,鼓励和督促学生更好的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反思法律对社会的影响,从而使学生真正实现学以致用。最后是改革考核方法、完善法治教育评估机制。鉴于单纯笔试考核的缺陷,建议采用除笔试外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如:课堂发言、案例分享、法律演讲、模拟法庭等灵活多样的口试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锤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法律视野均有着独特的作用。总之,通过上述教学模式的改革,从而使高校法治教育外化于行、内化于心,切实地提升学生法治意识及法律实践能力,达到法治教育的理想效果。

(三)构建“四位一体”的高校法治教育体系

“法治素养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土壤,是现代法治社会广大公民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不仅仅是高等院校的责任,也是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各个层面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构建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四位一体”的高校法治教育体系。在此,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应当为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奖惩分明的规章制度,使教学、科研、行政、学习、生活均有章可循,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深化大学生的守法、护法观念。具体而言,一是高校在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制定过程中,应当使其民主性得以充分体现。在对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时,应当使学生参与其中,共同进行讨论并且参与表决。特别是与大学生利益存在直接关系的一些规章制度,应当召开学生听证会,以保证学生能够更好的了解和遵守。二是在学校规章制度实际落实过程中,应当确保严格依规、依程序执行,确保学生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如奖学金评比、困难补助评选等)的知情权和抗辩权,对于各种违规、违纪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从而使学生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实现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均衡。三是高校要加大对法治教育实践教学的经费投入力度,倡议和引导大学生广泛参与法律实践,保障上述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形成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而作为高校大学生本人要主动加强人文修养,树立底线思维、规则意识和维权意识,讲诚信、守纪律,积极遵守国法校规,避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家长要充分重视家庭教育方式,改变过分溺爱孩子的不良倾向,平时生活中要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作用,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注重观察和了解自己的孩子,配合学校教育,注重对孩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逐渐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在此基础上促使学生更好的接受学校法治教育。对于社会而言,社会大环境应当加强综合治理,深入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力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为法治教育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系统的法律依据及支持,为法治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软环境。

四、结束语

当前社会上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频出,在高校教育教学中强化法治教育也就越来越重要,并且也越来越必要。对此,如何加强高校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成为高校教育中的一项重要课题。高校应当清楚认识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有效途径及方式完善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从而促使法治教育达到更加理想的效果,使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的开展能够更好的满足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注释:

①目前,大学生犯罪类型呈多样性的特点,除某些对主体有特殊要求的犯罪(如军人违反职责罪、渎职罪等以外,大学生犯罪覆盖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多數罪名,其中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具体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杀人罪等。近年来大学生开始参与一些新的犯罪种类,如贩毒、网络犯罪、组织介绍卖淫等犯罪。虽然这类犯罪数量还较少,但也应该引起社会的警惕与思考。

②作为法律教育主要渠道,即大学生必修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2005年进行整合之后课时减少,新教材中法制教育的内容只占总篇幅的1/3,其提高思想道德觉悟与增强法制观念紧密结合的目标并没有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张晓玲,闵浩.大学生法律知识与法律素质教育培养研究[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154.

[2]专家指导:“叛逆”是孩子发出的求救信号[DB/OL].http://edu.sina.com.cn/zxx/2015-07-13/1036477547.shtml.

[3]周叶中.关于法治中国内涵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5):34.

[4]陈大文,孔鹏皓.关于高校法制教育定位问题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07):50.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权;食源性疾病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科技、伦理道德等诸多领域,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展开探讨,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为研究起点,通过文本分析,证明食品安全权是人权的应有之义,并以此为中心对食品安全的国际监管进行深入研究,探讨目前国际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旨在促进食品安全国际规制的革新和发展,为保护人类食品安全提供法律智识参考。

一、食品安全权:食品安全国际规制的法理基础

1.食品安全权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体现

人类享有的食品安全利益能否上升为食品安全权,关系到食品安全的国际监管与治理是否具有正当性依据。从目前情形看,尽管国际社会日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但在国际法律文本中却罕见“食品安全权或获取安全食品权”之类的表述。这表明,在国际法律规范中,获取安全食品的权利还没有上升到人权层次。在国际人权法中,食品安全权应是内涵于已经得到国际法律认可的健康权与食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

2.食品安全权在国际软法中的体现

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无法律约束力但会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规则”的国际软法,是食品安全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组织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性国际组织,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二是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等;三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权益倡议组织等。

3.食品安全权的生长与证成

在起草人权文件时,食品安全的概念还不明朗,尚处于获取安全食物权与获取足够食物权和健康权之间的一项权利类型。不过,从此时开始,食品安全权就进入权利生成的路径,逐渐向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成长。

二、食品安全风险的国际卫生法规制

1.《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度创新

以往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存在一些不适当的原则。比如,在公共健康和卫生监管问题上,该条例提出贸易优先于健康利益;对成员国在某些传染病的公共健康應对措施方面设置限制,等等。为修正这些不当做法,面对新出现的各种流行病、人畜共生传染病及食源性危害的威胁,世界卫生组织于2005年修订《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起生效。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是世界卫生组织授权其会员大会履行准立法权的产物,它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法律文件,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具有实质约束力。

2.《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与食品安全国际治理机制

除在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引入制度创新外,世界卫生组织还在其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发起一些新倡议,旨在加强监督、早期预警以及构建该条例所搭建的应急体系。首先,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为了进一步开展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合作关系,与其共同建立了国际食品安全网络;其次,为了控制食源性疾病的爆发与持续传播,世界卫生组织最近推出了《食源性疾病调查与控制指南》;再次,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注意到疾病的早期警戒以及对阻止扩散方面的早期反映;最后,世界卫生组织为填补食源性疾病统计数据空白,于2006年发起了《食源性疾病全球负担评估的倡议》。

3.《国际卫生条例》的软法困境及其突破

在前述倡议出台前,世界卫生组织已在《国际卫生条例》这个框架之下创建了一个国际合作网络。尽管如此,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却没有包含针对不遵守该条例规则的成员国的强制实施机制,也不适用于私人机构。《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是各国卫生部门及其他相關国家机构的责任,世界卫生组织所能做的就是根据各国国情指出其适合优先展开工作的领域及预期结果。为了充分、有效地实施该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成员国的立法应考虑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则,并对各自的现行立法、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持续评估。

三、中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国际路径:问题与对策

中国是人口大国,也是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大国。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全球治理,离不开中国的参与。通过参与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应对国际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有利于中国的食品贸易、有利于保护中国消费者权益,也为中国国内食品安全的治理创造了良好条件,在国内食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不失为一举多得的一种规制手段。

1.食品贸易中的“内忧外患”

近十年来,中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呈逐年上升之势。尽管在食品外贸领域成绩突出,但中国食品出口遭遇信任危机由来已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食品大量涌入,已成我国消费者健康风险的一个来源。这个情况要求我们在关注国内食品安全“内忧”的同时,必须同等程度地关注进口食品的“外患”。

2.中国参与食品安全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采纳和更新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的国际标准更广,一些标准甚至明显高于现行的CAC标准。但是,自1984年正式加入CAC以来,中国的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中国的食品卫生标准,无论是框架体系还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都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

3.国际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对与国内法的改进

在国内食品产业中采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尽管可能在生产成本上有所增加,但是从保障消费者健康或者食品安全权的角度考量,健康永远比金钱更重要,而且通过损害健康获取金钱永远是得不偿失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逻辑,更是一个基本的生活逻辑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方面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但是从战略高度及长远角度看,应当创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更多参与或主导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

作者简介:

周鲁军(1984~),男,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就职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作为新型法律主体,因其所处的空间具有虚拟性而有别于传统物理空间中的运营商和管理者。基于(2018)京0105民初36658号民事判决书,发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并提出构建和完善电商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议,不无必要。应当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电商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条款,明晰电商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关键词: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性条款

“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商业”的模式应运而生并以几何级的速度迅猛发展。作为“互联网+商业”模式的重要参与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端联系着销售商,一端联系着消费者,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平台服务,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频次和数量激增,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涉及的诉讼纠纷在类型和数量上日益增多。其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7年8月9日,申女士通过“携程APP”为同事订购机票后便收到了诈骗短信。因该诈骗短信息中准确说出了乘机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申女士误信诈骗分子是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的客服人员。申女士根据诈骗分子的指示进行转账操作,损失近十万元。申女士知道真相后,以携程公司未尽到防止个人信息泄漏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携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朝阳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申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携程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认为该义务的法理基础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确立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属同源。①该判决明确要求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携程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非平台内主体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力地保护了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有助于增强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并强化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进行安全保障。

该判决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7条,并基于“系属同源”的法理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做法显现了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不足,是通过司法裁判技术填补法律漏洞。这一做法引发了学者一系列的思考:《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何缺陷?《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什么不能作为裁判携程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何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什么?非平台内的第三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何种类型的责任?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如何分配举证义务?

一、从“携程案”透视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一)《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规定涵摄力不足

法律规范的涵摄力是指将社会现象或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进而得出一定结论的思维过程[1]。倘若部分社会现象或事实应由法律规范调整但未被调整,则表明法律规范的涵摄力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或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弥补涵摄力不足的缺陷。

《电子商务法》是专门调整电子商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该法第38条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法律规则对于经营者主体资格以及适用情境的限制过于狭窄,使得其未能将“携程案”中的事实涵摄在内,法官不得不通过司法途径对涵摄力范围之外的事实予以调整。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涵摄力不足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法》第38条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等方面,未对非法利用电商平台的主体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情形予以规制。非平台内主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形一概被排除在《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调整范围之外,使得《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涵摄力不足。《电子商务法》第38条明确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限定在“平台内的经营者”范围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自己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之外独立的平台经营者的行为由《电子商务法》第38条调整,平台内经营者以外主体的行为不属于其调整的范围。“携程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以诈骗为业的犯罪分子,并不属于“平台内的经营者”。倘若将此类主体的行为一律排除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之外,其正当性不无疑问。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适用的场景有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①规定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场景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该条文中列举的公共场所均为具有物理实体的场所,“等”字是在物理实体场所上的延伸还是扩张及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在解释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对此处的“等”字进行解释应当参照列举的具体公共场所,列举的公共场所均具有物理实体,表明立法者并未将虚拟网络空间作为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的一种类型。换言之,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应当采用限缩解释的方式,将“等”字解释为具有物理实体的公共空间,排除网络虚拟空间中直接适用该条文确定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与传统商家提供的经营场所有所区别。网络空间的经营场所具有无体化的特征,而传统经营场所具有有体化的特征。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和具有物理实体的经营场所,场所提供者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存在相似性又有所区别。《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限于物理性经营场所,并不能够作为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携程案”并非发生在具有物理實体的公共空间,《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不能直接对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携程公司施加安全保障义务。审理“携程案”的法官并未直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7条,而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与物理性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属同源做出判决。这一司法裁判的艺术是谨慎态度与创新精神的结合。

二、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一)完善《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条款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的涵摄力不足以成为“携程案”中法官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基础并进行法律推理进而让携程公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为弥合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之间的隔阂,需要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正,修正的路径主要有二:第一,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进行目的扩张性解释,将管理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网络虚拟空间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第二,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的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条款进行修改,扩大电商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将司法裁判中的经验进行提炼,并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扩张《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德国法中的“社会交往义务”。近年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诸多案件的裁判中確认该安全保障义务能够扩张至网络虚拟空间[2]。此外,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人员流动性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特征契合。这就为我国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扩张《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但是,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弥补现有法律规范不足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上而言,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割裂在不同名称的法律规范之下,甚至分割至立法和司法两个不同领域,一定程度上有悖于形式理性的要求。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分别由《电子商务法》和《侵权责任法》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不符合效益原则,增加检索法律条文的成本还容易产生分歧。完善《电子商务法》第38条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适度扩大,将非平台内主体的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不失为一种更优的选择。

(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防义务、排除义务和救助义务三种。预防义务是指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保障平台用户免于遭遇潜在风险的义务。预防义务包括平台内资质审核义务、维护平台安全义务以及风险提示义务等。排除义务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的义务。该义务以电子商务平台识别到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并且能够制止为前提条件。救助义务是指损害发生后,电子商务平台对被侵权人负有尽可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义务。例如,协助提供侵权人的信息、通知被侵权人、断开链接等。

穷尽列举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在法律规范层面尚且难以实现,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在规范层面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这就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自由裁量留下了广阔空间,也使得滥用自由裁量权成为可能。因而,需要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原则,通过原则在社会生活的无限丰富性与规范的确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1.理性原则。理性人预设是民商法中基本的人像预设。参与民商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尤其是作为商人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理性人的要求行事[3]。遵循理性原则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需要考虑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4]。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运营电子商务平台过程中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理性认知能力。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能够理性认知的风险,无论该风险是平台或平台内的经营者引发的还是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引发的,均属于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或消除风险。反之,倘若风险是理性主体在当时的技术条件难以识别的,则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无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能够理性认知的限度范围内。苛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超出其理性认知范围外的风险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无疑会限制电子商务行业的整体发展。同理,需要根据理性人标准判断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防控风险的能力进而确定其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虽能识别,但是无法防控或防控风险成本巨大的情况下,苛责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亦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2.消费者合理期待原则。“任何一方对相对方存在一定的信赖,只要相对方知道这种信赖,就有可能建立信赖关系。”[5]社会交往中的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特征,信息相对较少的一方容易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产生信赖。法律需要对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一方的信赖予以保护,要求处于信息优势一方在实现己方利益的同时兼顾相对方的利益,防范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

虚拟网络空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因互联网技术的加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信赖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石。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缺乏信赖,相应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确立合理期待原则正是对消费者信赖的保护。消费者基于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信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交易活动,在消费者合理期待的范围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在“携程案”中,网络用户基于信赖向网站提供相关个人身份信息时,具有该个人信息不会被网站泄露的合理期待。携程公司未能实现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之嫌。

3.区分原则。区分原则是指根据主体的性质、规模、经济实力等进行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主体施加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区分原则具有量身定制的特征,是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体现,也是实现社会秩序的要求[6]。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根据其营利模式、规模、市场份额、社会影响力等不同,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内容上也有所区别[7]。一般而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与其规模、市场份额、社会影响力等成正比。

区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营利模式、规模、市场份额、社会影响力等因素进而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符合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理论,也符合法学上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首先,根据成本收益理论,电商平台从其服务中获得收益越大,其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越重。例如,用户必须注册、登录并缴付会员费方能使用的平台系统对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理应高于开放式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谋取利益对平台内的商品或者商家进行推荐,需要承担较一般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区分原则使得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被差别化对待,但是这种差别化对待并不构成不正当的歧视,相反,符合以法律的不平等矫正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基本法理。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规模、市场份额、社会影响力不同,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权利实现上存在差异。例如,规模和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往往能够吸引更多销售商或消费者参与交易活动,进而获取收益,对其施加相对较重的法律义务或责任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

三、结论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这种新型交易方式的普及,传统的法律体系遭遇挑战。如何认识和协调虚拟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成为新命题,网络空间的法律秩序需要继续构建和完善。司法机关在审理“携程案”的过程中,通过“系属同源”的法理扩张了《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弥补了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不足的缺陷,体现了司法的能动作用,起到了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司法对立法的补充,不能作为墨守成规的借口,涉及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范应当适时进行修改。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范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修改或完善:首先,完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条款的规定,扩大电子商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将平台内经营者以外第三人的行为纳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视野。其次,通过理性原则、消费者合理期待原则、区分原则明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限定司法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陈坤.概念涵摄与规则适用:一个概念与逻辑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5):148-162.

[2]刘文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中外法学,2012(2):395-410.

[3]王思源.电商平台系统安全漏洞的法律责任分析——季海红诉苏宁易购案评析[J].法律适用,2018(12):70-75.

[4]王思源.论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J].当代法学,2017(1):27-37.

[5]Ariel Dobkin. Information Fiduciaries In Practice: Data Privacy and User Expections[J].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2018(1):1-50.

[6]冯彦君.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论纲[J].当代法学,2005(4):37-43.

[7]董彪,李仁玉.“互联网+”时代微商规制的逻辑基点与制度设计[J].法学杂志,2016(6):63-72.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交通安全是学校教育关注的热点问题。小学生普遍缺乏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学习;学校在上下学时间段,经常出现学生及家长横穿“绿岛”等现象。因此,学校联合交警四大队开设交通安全德育校本课程,通过让交警进课堂教授和宣传交通法规知识,让学生在校园模拟道路上体验真实的交通路况,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普及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法规内容,降低学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

【关键词】交通法规 交通安全课程 安全教育

一、问题的提出

开学初,上下学的时间段,学校值班教师发现经常有学生和家长横穿马路中间的“绿岛”。马路上来往的机动车辆频繁,绿岛又在路段的高处,学生及家长横穿绿岛,不仅破坏了环境、绿色植被,更是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值班教师还发现有家长为了方便接送孩子上下学,置违章停车于不顾,任意将车辆停放在马路上,给行人和过往车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在早、晚高峰期还造成了路段的拥堵。面对这样的状况,学校和交警四大队联合,从学生入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决定在二年级开设德育校本交通安全课程,希望学生从“我”做起遵守交通法规,使学生回到家中也可以对自己的父母、身边的亲朋好友进行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从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笔者现结合课程开展中的实施研究,做如下的阐述。

二、开设交通安全课程的意义

(一)学校教育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主阵地,对于儿童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帮助儿童从小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从我做起,从小做起。在小学阶段,教师就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人人有责。从本学期开始,学校决定联合交警四大队开设交通安全课程。每月第二周周二中午中自习时间,在二年级开设推广。学校教师和交警四大队警官共同授课,每课时时长为40分钟,一学期共8课时。

(二)学生意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来自小学生。学校通过班会课的调查研究,发现低年级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非常薄弱。学生对纵横交错的马路上形形色色的交通标志、交警叔叔的指挥手势等的意义都不大清楚。很多学生不會过马路,需要在大人的陪伴下过马路。学生不遵守规矩、随意性大,很可能酿成大祸。所以,在学校低年级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希望让低年级学生树立交通安全意识,知晓日常交通法律法规,懂得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

(三)家长方面

孩子交通法规意识的淡薄,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教育和家长自身意识的影响。很多家长自己在平时的生活中,就不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如过马路不看交通灯、不走斑马线,在行车的过程中不主动礼让行人、闯红灯等,给孩子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所以,宣传教育从孩子入手,由孩子的嘴巴去宣传、去教育,由孩子指出父母的错误,往往更具有说服力,父母更容易改正,并且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好习惯,使安全交通课程开设得更加有意义。

三、开设交通安全课程的有效策略

(一)校本课程真有趣,室内室外都能去

学校教师在《江苏省中小学文明交通教育读本》的基础之上,结合学校学生实际情况,自编了学校的《交通安全》校本教材。在假期我们还组织教师们集体备课,共同研讨课程内容。并且为了保证室外实践课的授课效果,我们特别邀请交警四大队的交警,按照真实马路的长度和宽度,为学校学生在校园内,设计一条微缩的模拟道路,这样学生们就可以在真实的情景下,进行交通安全课程的学习。课程主要分为室内的理论知识课和室外的模拟道路实践课。

我们的课程主要有“外面的世界”“跟老师学行走”“坐车我最乖”三大板块。每个板块都有符合低年级儿童交通出行的知识内容。

交警给孩子们上交通安全课程的室外实践课

学生在学习了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再到模拟道路进行实践,跟着交警叔叔学习,怎样安全地过马路,怎么看交通灯,还可以开迷你的交通小车,在道路上尝试安全驾车行驶。通过寓教于乐、室内外相结合的形式,学校教育学生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从小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养成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二)小小交警责任大,宣传执法我来担

在开设课程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们的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向市交管局提出申请,成立了“小小交警队”,在二、三年级的队员中选拔优秀的学生,并为队员们颁发证书,配备统一的服装。利用少先队活动课的时间,我们每周组织小交警活动一次,主要是训练队列、做手势操、学习相关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在学习一定的课时数后,学校和四大队经过考核,为队员们颁发上岗证,让小交警正式上岗,和交警四大队的叔叔们,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的交通安全。对一些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人和车辆,我们会进行模拟违章处罚。

我们还结合学校接送车辆违停的现象,请班主任教师统计需要停车的车辆,填写停车记录,签署停车承诺书;让小交警为学校家长分发了车贴,只有安装车贴的车辆,才可以停放在学校的指定停车区域,没有车贴的车辆将接受交警四大队的处罚。

此外,对于横穿绿岛的家长,我们请小交警进行现场劝阻,用交通三角锥对相关路段进行围挡。我们还给家长们发放“文明出行、遵守交规”的倡议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行,违停的车辆逐渐减少,横穿绿岛的行人也越来越少。小交警的执法积极性也越来越高,他们深知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每天都自觉到岗,向路人宣传。

(三)实践基地将落成,交通宣传远又广

为了让学生们对于交通安全课程有更全面的认知和了解,知道如何处理在道路上遇到的各种真实情况,市交管局特在学校设立南京市小学生交通安全课程实践基地,并为基地提供了一系列高科技装备。醉酒驾驶模拟机、3D虚拟道路行驶仪、六自由度驾驶模拟器,让学生真实感受各种交通驾驶体验,真实地感知违反交通法规带来的不良后果。相信通过基地的落成,学生们对交通安全课程会更加感兴趣,并且能把在课程中所学的知识传播得更广、更远。

四、推进课程的注意事项

(一)寓教于乐,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在课程的开设过程中,我们尽量避免填鸭式地灌输理论知识,让学生死记硬背交通法规。各种生动的形式、任务、方法,让单一的文字变得更加生动形象,让学生们更加容易理解。如可爱的卡通人物“叮叮”“咛咛”,通过他们的小嘴巴向学生宣传遵守交规的重要性。在课程中,我们还创编了游戏、儿歌,让学生们通过“我的安全日记”记录一天上学途中所走过的道路情况;“动手画一画”,让学生们画出最喜欢的车辆,用五彩画笔画出心中的车;通过“巧手做一做”,用日常的纸杯做出红绿灯。学生们在自己喜闻乐见的活动任务中,轻松地学习到了知识,并且能够记住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之中。

(二)基于课程,提高课程的实效性

交通安全课程知识的习得,不是学生会说、会背、会写,而是他们能够在实践生活中灵活运用、正确使用。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能帮助他人、提醒他人,遵守交通法规。在课程的设置上,我们还要注重实效性,多带学生们去道路上体验、感知、感受真实的交通路况。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我们还可以让学校的小交警和交警叔叔一起上路执法,在实际的工作中,观察学习交通法规。学生们通过参与共同执法,正确地运用交通法规,向更多的市民宣传交通法规,真正提高学习的实效性。

(三)以生为本,凸显学生的主体性

交通安全课程的开设是基于学生,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师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应该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了解知识,习得知识。切忌教师一人堂,学生闭口堂,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之中,做课堂的主人。学生通过动手、动脑、动口,在小组合作完成任务的同时,习得知识。

交通安全教育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貴在持之以恒。学校还将着眼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学生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社会环境,使安全教育深入人心,将活动深入下去、坚持下去,落实到每一位师生的心中,切实提高全体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形成珍惜生命、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谈太强.浅谈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J].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9(2).

[2]柯严.国外怎样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J].道路交通管理,2007(3).

安全法律法规论文范文第6篇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不良影响的特定概念。随着近年来制造假冒伪劣食品的事件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全国工商行政机关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近15万件,移送司法机关270多件。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今年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我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粮油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产品质量法、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已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了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和队伍,迈入了食品安全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食品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既是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搞好“放心菜篮子”的需要,也是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本国环境战略的需要。

食品安全情况严峻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食品行业的整体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还较低,生产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大多数食品生产还处于家庭作坊式阶段。食品生产单位多、小、散、乱、差,加工设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制度和生产标准形同虚设,不按标准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有的企业卫生制度形同虚设,重产量轻卫生,卫生保证能力差,有的企业弄虚作假,产品不经检验合格就出厂;有的企业对卫生监督不配合甚至拒绝卫生监督;有的企业明知故犯,出售过期、变质食品。有的企业无视法律规定,滥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品原料甚至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等情况相当普遍。

在北京召开的食品安全高层研讨会上,有关专家指出,从目前统计的数字看,中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约为二至四万人,但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字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 我国消费者每年因食物残留农药和化学添加剂中毒的人数至少在二十至四十万人。这些还只是显性的中毒者,如果包括潜态的没有即时发作的中毒者,那将是一个更大的数字。从金华敌敌畏火腿到太仓黑心肉松,到含瘦肉精的猪肉,一则则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不绝于耳。

食品生产加工污染严重

食品污染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尤其是随着食品生产的工业化和新技术、新原料、新产品的采用,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日趋复杂化,高速发展的工农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波及到食物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食品污染事故。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污染源通常有三类:一是生物污染,它由病虫害、生物霉素等因素导致,如疯牛病、口蹄疫;二是物理污染,如放射性辐射对植物、动物的种植养殖以及对动物饲养原料的污染;三是化学污染,它由化学霉素、重金属、激素、农药残留所致。另外,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不久前便有“苏丹红一号”风波。

严重制约出口贸易

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食品的出口贸易。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大门虽然敞开了,但门槛却不降反升,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制约作用更加明显。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已成为发达国家向我们“亮红灯”的主要借口,出口农产品的内在品质和卫生标准成了我们的致命伤。我国入世以来,欧美日等在“绿色壁垒”的名义下,对我国一些“菜篮子”产品频频亮出“红牌”。据有关部门估算,自2002年以来,国外的技术壁垒,特别是“绿色壁垒”,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已达百亿美元,相当于我国近年来水产品、畜禽、蔬菜水果的年出口额。由此可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危及我国广大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也为国外安全廉价的农产品大举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条件,从根本上加大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压力。

专家认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还会愈演愈烈。我国只有采取卫生安全的“绿色”生产措施,才能拿到进入到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同时也才能保证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法律体系。在宏观层次上,国家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这应是对食品卫生安全最全面的法律。但是现在该法关注对象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甚至是走向餐桌的食品,并且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够、措词含糊、伸缩性太大的问题,而且连带责任不强。食品安全法律之间存在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职责不清晰等问题,制约了对不法行为的打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的缺陷:

首先,准入制度不严。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企业从事食品生产除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的《卫生许可证》,部分食品门类的生产还须领取质监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在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中缺少追溯和招回制度。制度上也还存在抓大漏小、抓点漏面、抓固定漏流动等现象。准入制度不严直接导致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充斥市场,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食品生产企业有十七万家,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百人以下的小型企业,这一类企业绝大部分没有产品检验的能力,不经过任何检验就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标准不够严密。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在立法,目前我国在食品立法上还较落后,标准体系也不尽人意。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对生产者约束力不强,已不能适应当前食品市场的需要。食品安全标准绝大多数都是2000年以前制订的,其中最早的制订于1981年。为了适应进出口食品检验,共有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就是说: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大都仅仅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而食品管理先进的国家,食品标准都是由国家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而且一种产品只有一个标准,清晰明确,并且立法、执法分开,不涉及部门利益,有利于标准的贯彻执行。而我国受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食品标准产生形成两套标准。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共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最高残留指标。这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还相差甚远。必须尽快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

第三,执法力度不大。

当前在食品安全卫生的全过程中最突出、最根本的问题有三个:有法不依。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规,唯利是图,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甚至直接生产经营有毒食品(如毒大米、瘦肉精、甲醛发泡海产品、甲醇造酒、化学物兑制酱油、死病畜制肉等等),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监管不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卫生、工商等17个部门,职能部门之间协调不力,争夺管理权限,多头监管,实际上造成“谁都管不好”的局面,出了问题后,互相推诿或默不作声。执行食品法规不够严格,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不法行为;执法不严。部分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居然可以照样生产,没有产品标准或不执行产品标准的产品可以进入市场。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法律体系。目前与食品安全、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虽然较多,但多为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差,惩罚力度轻。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修订及全面清理工作,加紧完善与《食品卫生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食品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处罚,建立重防范、重处罚、以科学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系统。以有效打击食品生产中的制假售劣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不受侵害。

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需要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来作为构架,整个食品安全体系应该包括八个方面:标准体系、认证认可体系、监管体系、监测体系、信息交流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再一个就是应急反应体系,这样才是比较完整的。

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

要制定准入规则。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的主要源头是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此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是从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抓起。质检部门研究建立了一套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和扶优扶强相结合并能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对食品工业必须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生产许可,也就是说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原材料进厂,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质量管理、管理人员、产品检验包装、储运、标签等等十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然后是做强制检验制度,尤其要强调对生产企业实行食品保证质量审查制度,食品出厂要强制检查,就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产品出厂检验义务,质检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最后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也就是说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由企业加贴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也就是QS标志,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实行食品出厂标志性管理,如在食品外包装上贴上市场准入标志“QS”。形成商场无QS不得进货,生产商无QS不使用,消费者无QS不购买的良好局面。

要制定标准规则。食品行业的标准必须采纳国际标准,对进出口食品必须实行严格的检测检疫措施,在整个与食品安全质量有关的领域调整食品安全标准。要通过立法形式,尽快制定出我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安全质量监督标准,加强对畜禽疫病的防检及使用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有害残留及影响的控制,着力解决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问题,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尽快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标准和周边先进国家与地区(如香港)的标准,逐步制定出我国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和检测方法,并制定出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建立符合“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实施协定”(SPS协定)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在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大力推行各种目前国际中已经开始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指南和准则。这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缺乏的问题,同时也是实现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战略目标的必由之路和基础性工作。使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指标尽快达到国际行业标准。要尽快完善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之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执行安全信用码制度

选定一些食品,推行食品安全信用码制度,使消费者通过包装上附着的安全信用码,了解原料、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等信息,让消费者真正吃上放心食品。

强预警、预报及处理应急反应系统体制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系统计算机网络,加强预警预报及处理应急反应系统体制建设,预测、通报处理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总之,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必须建立专门的权威性食品监管机构,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通过法制化的手段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力度

一直以来,我国的市场整治是家常便饭,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与食品有关的立法零散,惩罚力度过轻,食品管辖的多元化,以及监测系统的非系统化,执法工作相对薄弱等,这些都削弱了食品管理和安全控制有效性。必须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的依法管理,使食品安全管理真正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第一道关便是严把食品的进货关。所有的企业、商家都有一个采购部,这个采购部负责食品,包括商品的选购和入场的验收,要有个问责制。一旦谁签了字就谁负责,如果在今后的销售过程中发现你进的食品有问题,就要追究这个当事人的责任,把好进口关。第二项是食品销售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把关,还有就是不合格食品的市场退出机制,一旦经国家质检部门的发现某种商品是不合格的,商场做商品清除,视这个商品供货商的情况决定是否清除供货商,对于已经购买了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依法按规矩加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都被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我国入世后,贸易伙伴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也日益显见。国内外形势迫使我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国际接轨,努力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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