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

2023-09-17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1篇

无心插柳 闯入保险行业

纵观王建的履历表,有两种文化交错其间:法律和保险。若要进一步论及二者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是他与保险的“红娘”。然而,在谈及这位“红娘”时,王建却笑言“一切纯属偶然”。

参加高考前,王建在农场开车,这在当时已是不错的工作。但王建并不满足,仍想继续深造。“一开始,很想学理工科,可数学总是难以过关,不得以改学文科,打算往财经方向发展。”然而无巧不成书,1979年当王建从外地赶回北京填报志愿时,距截止时间已经很近了,匆忙之下他填报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系,并被成功录取。“法律,学了4年,我不后悔。”王建说,“学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学出美感,我虽未能达到,但对法律的严密性、概括性、逻辑性体会很深,这一点是其他学科给不了的。”

1983年大学毕业后,王建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不久,又被调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尔后进入公司保险研究所法律研究室。此时,正值改革之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萌芽期,法律法规成为必要的行业规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也在这时被提上日程,王建成为起草执笔人之一。

谈及这段经历,王建感慨颇多。“当时,全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企业,很多专家认为,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集中管理风险,开出的价格也自认为是最合理的。公司内部大部分人都倾向于国有企业独家经营,不赞同保险市场化,最多也就是以长江为界,分南方公司和北方公司,就像今天的中国电信一样。《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报到国务院后,公司就有人说研究所是一帮吃里扒外的。”然而事实胜于雄辩,“现在回头看,路子是对的。它不仅给保险业也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冲劲”。1984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当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到深圳开展业务;随后,交通银行改革,成立保险部,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前身;1987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也为《保险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2年春节,王建接到通知,请他参与起草《保险法》。当时的起草小组有时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的秦道夫,新中国成立前就从事保险的王恩韶、李嘉华等10多位“老保险人”,王建年轻又是法律出身,自然就成了“主笔”。

要起草《保险法》,就要先搞清楚什么是保险。“当时,我们反复思考,保险的本质是什么?《保险法》到底要写成什么性质的法律?”为此,起草小组分别到日本、德国、英国、美国、菲律宾进行了考察,发现英国、美国、菲律宾属于习惯法系,即政府没有条款、费率监管,只有偿付能力管理,同时他们认为签订保险契约有3大自由,即条款、费率自由,投资自由和再保险自由。而在日本、德国却完全不同,当时他们没有偿付能力管理,只有条款、费率管理,其投资有投资名录,并且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投资;保险产品价格是国家费率算定会(日本)根据全国情况、按照大数法则算出来的,只能按此标准执行。

“保险是人类为将来、为未发生的不确定风险进行的市场经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保险是全社会的后备。如果丢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把它变成单纯的投资工具,那就偏了;如果过分地依赖政府,靠行政指令强制保险,那也偏了。”在充分讨论之后,起草小组决定以偿付能力管理作为编写《保险法》的基础。“或者用偿付能力管理这把剑,或者用条款、费率管理这把剑,但千万不能一起用。”王建补充道。

从保监会的“助产士”到“监护人”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王建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调到保监会工作。在这之前,他出任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资金运用管理部副总经理。

在安泰工作的经历,让王建看到了混乱的金融市场对金融资产造成的极大伤害。“当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或存银行,或用于买地、发放贷款。贷款市场秩序混乱,又正赶上中央‘拨改贷’,老百姓不理解,认为金融机构是国家的,保险公司也是国家的,贷款不还,有国家扛着。因此保险公司放出去的多数贷款有去无回,有的甚至连贷款企业也找不到了。”

为此,国务院成立了金融业整顿小组,王建担任其中的保险市场研究小组副主任。“金融业整顿小组的成果就是成立了中国保监会。这既是《保险法》的要求,也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王建回忆说。

在中国保监会的筹备过程中,一直有一个争议:保监会到底是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关还是主管机关?据王建介绍,《保险法》初稿中对这一机构的定义是“代表政府的监管机构”,宗旨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后来定稿被改为“保护保险关系各方利益”,“这也是当时起草小组对所有修改中最不满意的一条”。

如此一来,保监会的自我定位非常重要。如果定位为主管机关,就是当时市场上所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都要管,王建打比方解释道,“保监会就像爸爸,它们就像儿子,吃喝拉撒都要管,兄弟打架也要管”。如果定位为监管机关,其职责就是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把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好,营造一个没有误导、被各方信任的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

尊重市场规律,扮好监管角色,王建也确实是这样身体力行的。2002年,在他任广州保监办主任时,领先全国长达18年的广东保险市场保费收入首次被江苏省超越,面对媒体和行业内外的质疑,王建仍然坚持彻底清除过去计划管理对保险业的影响,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更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的监管理念,决不以保费多少来论自己的政绩。在广东保险市场车险价格战中,王建也明确表示过“不会干预”,在他看来,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佣金战,是将保险公司在这块业务上的暴利拉回到平均利润值的表现,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保险监管部门以前是重点对保险市场行为如保费、保险条款、手续费标准等进行监督,现在已转向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重点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总的来说,保险监管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会越来越少,而服务会越来越到位。”

着眼消费者需求“卖”好保险

从2003年到2008年,王建任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的这5年,被当时的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评价为:保险中介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一个行业要做大做强,自产自销是不能适应社会化分工要求的。对于保险业而言,要强大就要在这个市场上形成专业化的销售体系和资产损失评估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长远发展,也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更好、更专业化的服务。”王建认为,保险市场需要中介机构,而这一机构不仅要有相对独立的职能,还要具备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保险需要去‘卖’、去推销,因为一般人很难对未来的风险作评估,除非周围有人出事了,才意识到好像应该要买保险。但保险又不能仅仅靠‘卖’,尤其不能仅仅围绕销售者的自我利益去‘卖’。消费者会平衡风险和资金之间的关系,保险销售人员要贴紧这一需求,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给出最合理的、最专业的保险规划,而不是说假话误导消费者。”

在王建看来,保险是个非常讲究、非常精细的行业,投保要专业,理赔也要专业。200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文件——《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理论上解决了保险中介市场为什么发展、怎么发展、为谁发展的问题,对于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具有重要作用。同年,首家保险中介企业在美国上市;保险中介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建成,《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完成修订工作。这一切,王建功不可没。

与此同时,王建还强调,如此庞大的市场群体和从业队伍,如果仅仅依靠监管部门撒网似的一个一个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建立制度、制订法规是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对代理的控制和管理也是事半功倍的有效监控机制。”

以老思老 探索养老新模式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句话在王建身上有了新的内涵。2008年8月,王建出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中国即将迎来老年社会的关键时刻,再一次从事开创性的工作。“未来中国社会压力很大,养老问题面临严峻挑战。但是,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非但不会妨碍经济发展,反而会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们来说是个非常重要的契机。”上任不到一年,王建就提出了明确的企业目标:将国寿养老建设成为提供专业化、创新型、服务型养老保险服务的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养老保险公司。

从国际上看,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有两种——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制度。王建认为,这可以理解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现在是现收现付制,方向是个人账户基金制。“所以要从现在开始,普遍建立个人账户,进行专业化运作和管理,这样才能实现当代人养当代人。同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投入到国民建设中,进行长期投资,实现良性循环,让百姓共享GDP增长带来的收益。”

当然,王建也指出现在基本养老个人账户管理和投资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制定政策、监管、投资和运营没有适当分离,存在明显制度缺陷;二是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不透明、收益率低、不能转移。“契约型养老保险,在消费者交保费若干年以后,其收入是一般确定的,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消费者没有关系,利润是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但信托型的养老产品却不同,受托机构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运作收益的每一分钱都是年金受益人的。”王建进一步解释道,“在没有特殊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年均达到8%以上,个人账户管理公开透明、可转移,各管理人之间通过信息系统连接,各项信息及时、准确。当‘价格’不再是企业年金行业乃至养老年金管理行业的敏感词时,人们就会像买奢侈品一样,在养老金投资领域只认品牌,只说明自己的风险偏好,不问价格,不干预投资。这一旦实现,其将给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提供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王建看来,经营养老保险公司就像种果树,从挖坑、栽种树苗到施肥、打药,再到开花结果,需要有一定的发展周期。“哪个阶段该干什么活儿、主要任务是什么都是很有讲究的,要坚持,不能违反规律。”

在生活上,王建亦是如此。工作之余,他喜欢每周爬一次山,从不惑到花甲,这一习惯他坚持了17年,风雨无阻。王建说他还会继续坚持下去。也正是这份坚持,让他克服了生活和工作上的种种困难,走出一个又一个困境,向更高的山峰发起冲击。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情报发展迅猛,企业掌握竞争情报的能力,往往决定了企业生存的关键,但是竞争情报的搜集获取却往往超越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如何在社会道德法律的允许下更好的发展竞争情报优尧成为当夸市场经济研究的又一课题。

作者:张 雪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恶法非法论是自然法学派的一项著名的理论。自古希腊至近当代,自然法学家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实在法如果违背自然法的要求,就是恶法,而恶法不是法律,理论发展至今日,我们不禁要问:恶法是否真的非法,恶法有无存在的必要?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起源,自然法的存在与否,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的角度分析恶法是否真的非法。以加深我们对于法律的深刻了解。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

关于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以什么为基础的争论始终贯穿于法学的发展历史之中,有人说,法律是本身就存在的自然规律,人们不是创造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也有人说法律是由人们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制定出来的,于是就产生了自然法学派与实在法学派的对抗,在此基础上所谓的恶法是否是法的争论也一直伴随着两派的争论而持续不断。

一、关于\"恶法非法\"的理论之争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恶法非法思想因受到自然法学派的推崇而声誉鹊起。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恶法,是无效的法律。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他们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于自然法……既然基本的自然法是为了保护人类,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或有效的。\"[1]洛克还认为,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才通过契约组成了政治共同体,立法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权,所以,\"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2]孟德斯鸠严格区分了\"法\"和\"法律\",他所说的\"法\"即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公道关系\";而\"法律\"是指人为法。人为法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自然法是判断人为法公道与否的标准。\"在法律制定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可能性。如果说除了人为法所要求或禁止的东西而外,就无所谓公道不公道的话,那就等于说,在人们还没有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都是长短不齐的。\"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恶法非法的一贯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强调了法律必须与道德、正义、权利保持一致,否则,就不是法律。富勒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角度提出,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道德性。

围绕着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的问题,西方法哲学界始终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争论的双方分别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论,分析法学派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恶法亦法论,即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

恶法亦法的思想渊源同样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人诬陷为渎神、腐化和误导青年而被雅典众多法官判处死刑。[10]临刑前,他的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可以很容易地从监狱中逃走,并认为遵守这样不公正的审判是迂腐的。但苏格拉底却反问道:越狱就是正当的吗?被不公正地指控并被判决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正当的吗?人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尽管克力同竭力相劝,苏格拉底最终还是服从了这个不公正的判决。他是基于两个理由而选择服从的:第一,如果人人都以判决不公为由而拒绝服从判决,那么国家岂能有个方圆?[11]法律判决的公正性固然重要,但是维护社会秩序同样重要。第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的权利,这不等于是与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吗?在这种情况下,不服从法律就是毁约,是十分不道德的。[10]114年之后,雅典人发现他们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是错误的,原来诬陷苏格拉底的人或被判处死刑,或被驱逐出境。可以说,苏格拉底是用自己的死诠释了这样一个命题:守法即正义。

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站在反对自然法学派的立场上坚定地主张恶法亦法论。在奥斯丁看来,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有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分,并认为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他认为,尽管法律的发展会受到道德的深刻影响,而且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就直接来源于道德,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是非是另一回事。\"[12]自然法只是道德的代名词,它并不具备法律的一般特性,所以根本就不是法律。有关自然法的理论,是产生莫名其妙的术语、隐晦无知和困惑的一种最丰富的来源。

四川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副教授钱向阳老师也坚持认为存在自然法,且实在法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认为一切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实在法均是非法,即为恶法。本文作者不敢苟同其观点,笔者认为存在自然法,但是也存在着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某些实在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社会的秩序,所谓的\"恶法\"也是法律。试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分析。

一、从法律的起源探讨法律的本质

人类社会产生产生之初,是没有法律的,对于当时的冲突,人们一般是通过习惯、道德来解决,随着氏族公社的建立,纠纷的解决逐渐地由各族族长或是德高望重的人来予于裁决。可以说当时的习惯、道德就相当于今日社会的法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争端开始呈现多元化、严重化的趋势,利益的驱使使道德和威望的作用受到挑战,人们渴望一种更具有权威性的机制来解决纠纷,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随着国家的出现,法律也随之作为一种比私力救济更具权威性的救济方式而产生。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对违法者给予制裁,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强有力的工具。

因此,从法律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最初只是一种行为规范,被人们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即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但是法律的工具性并不否认其自身的独立价值。随着后来人们对法律研究和认识的加深,人们逐渐发现法律的自由、公平、正义等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就是因为其自身独立价值的存在才是法律得以传承,在公众心中树立起其权威性。

二、自然法是否存在

从上面法律的起源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最初仅仅是人们一种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工具,在其最初的时期,人们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的工具,人们并没有发现其自身独立的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人开始质疑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及正当性,人们开始研究法律,法律为什么会存在?法律存在的价值是什么?随着研究和认识的进一步加深,人们开始慢慢认识到了法律自身所具有的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为法律的存在寻求到了正当性理由。人们之所以会有上述疑问和怀疑,是因为在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之中,人们认识到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治理机制,为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产生了积极地促进作用,是一种既有效又有效率的制度。但是有用并不能代表有存在的正当性,法律必须为自己寻求存在的价值,才能真正在公众之中树立起威信,使法律真正树立在公众的心中。正是这些具有正当性的东西是我们相信自然法是存在的,否则其不会再公众心中树立起威望。

那么,法律何以具有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呢?是以什么为依托的呢?自然法学派提出了自然法的思想,其代表人物洛克承认自然法就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理性法则,它高于人间的任何立法( 人定法和实在法) 。各国大部分国内法\"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自然权利是人们根据自然法天生俱有的一种天赋权利。所以,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即使是实证主义法学派也相对承认了自然法的存在。其代表人物哈特向自然法学派作出了重大的让步,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所谓\"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是指基于人类生存的自然事实而产生的公理,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的共同因素。因此,自然法存在理论为自然法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法律社会因素的关系

法律因自然法的存在而获得了正当性,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法律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实在法是否有其独立性,是不是像钱老师所认为的那样\"自然法可以独立存在于实在法,但实在法不能独立于自然法而存在。只有符合自然法、建立在扎实自然法基础上的实在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才是能实际有效的法律\",\"失去自然法基础的实在法不仅在实践中失去了它应有的法律功能,也在理论上失去了其作为法律的本质属性\"。 作者认为自然法的存在保证了法律存在的正当性,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人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考虑社会生活的需要,在某些方面做出必要的让步,同时由于立法水平和立法者的政治倾向的影响,法律必然会带有价值倾向性,不得不牺牲某些价值而寻求一种平衡。绝对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实在法恐怕只能存在与幻想之中的美好愿景。

同时,法律也会随着社会需要而有所调整,在必要的时候,立法机构会基于某些价值考量,而牺牲某利益从而实现其他利益,而那些被牺牲的利益并非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人们基于一种价值考量,暂且将其牺牲。比如,在美国911之后,基于打击恐怖分子的需要和人们对于安全的需要的提升,美国通过的立法极大的限制人们的某些自由,在一个视自由高于生命的国家里,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在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之下,美国基于秩序的考量而对公民自由的限制,这个时候就具有了其合理性。再比如,死刑的除废在西方国家是合乎公理的,因为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而在中国却会受到重重地阻力,这与中国千百年来杀人偿命的思想密切相关,同时也与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因此,通过以上两个事例,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必然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它不是孤立存在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基于某种特殊目的考虑,我们可以制定出有违所谓的\"恶法\",已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因此,在实现发的目的的意义上,恶法亦法,只要被制定出来,我们即应予于遵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动辄以法律不符合自然法为由而反抗法律的实施,只会动摇法律的权威性,并且所谓的自然法的基础正义、公理就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得到统一。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以基于某些更大的公共利益而舍弃某些正义、公理。

四、小结

法律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实现了其最初的工具价值。并因其自身所具有的正义、公共的内在价值即自然法的存在,而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尊重,成为一种权威有效地社会治理机制,同时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法律必然要与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人们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人们有时会惊醒某些价值的考量,制定出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实在法,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因此,笔者认为存在着两种法律:自然法和实在法,实在法又分为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实在法和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实在法。而不以实在法为基础的实在法既是被自然法学家称之为\"恶法\"的法,这种\"恶法\"仍具有法的特征,发挥着法的作用,因此\"恶法\"亦法。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

[4]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落实,各项建设事业被日益纳入法治化轨道,亟须一大批兼具扎实法学知识、精湛法务能力与良好法治素养的应用型人才,这对新时期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对此,法学教育者应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教育发展新理念为指导,努力推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创新与实施,积极开展“专业知识模块”“实务能力模块”与“法治素养模块”的实践性互动教学,通过多元化的教学与考核方法,将“知、能、德”三方面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内容有机统一,以此克服法学传统教学模式在提升学生能力与素养方面的不足,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 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应用型人才培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离不开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支持,这需要当代法学教育者担负起培养这类法治人才的教育使命,对教学模式进行科学的选择与实施。从法学教育模式的实施情况来看,以专业知识为主线、知识传授为重点、教师讲授为主要方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强于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知识传授,弱于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能力培养与素养提升。与之相比,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以“专业知识”“实务能力”与“法治素养”三大模块为主线,以实践性互动教学为主要方式,对学生的“知、能、德”进行全方位培养,更有利于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为此,本文在梳理我国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发展历程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该模式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力求能对相关教学实践起到科学的指引作用,并对创新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实施与研究概况

“模块(Module)”原指计算机软件中具有独立执行功能的程序单元。“模块化教学模式(Modular Teaching Model)”基于“模块”概念发展而来,由国际劳工组织于20世纪70年代首创,因其注重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培养人的知识应用能力与职业素养,故而被国外教育界广泛运用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1]。我国教育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该模式,最初应用于计算机、机电工程等理工类教育领域,2005年后逐步扩展至法学教育领域,形成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模式已在全国20多个省区与直辖市的高校法学课程中得到应用,其教育价值日益彰显。与此同时,知网可查的相关教学研究论文已近50篇,对该模式教学实践的学术影响力与日俱增。

二、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涵解析

研究始于概念,终于践履。科学厘清“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概念内涵,有助于引导解决相关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研究者对于“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内涵的研究不多,并且尚未形成共识。例如,有教育研究者认为,该模式是将具有同类功能的知识点或能力项组合成知识模块,并在实践教学中实施的教学方式[2]。另有教育研究者认为,该模式是教师将教学活动按照特定主题归纳成为独立的模块,学生经过该模块的学习获取技能的教学方式[3]。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一定程度地揭示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在属性与基本特征,各有合理之处,但是不够全面,忽视了素质培养的目标与内容,而且对于教学模块与教学方式的表述不够准确和清晰。对此,笔者在总结该模式的教学实践经验后认为:“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知识、能力与素养为教学模块内容,以实践性互动教学为主要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法务能力与法治素养综合性培养的法学教学模式。”这种表述从教学目标、教学模块内容、主要教学方式与根本任务等方面,系统性地阐释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涵,有利于全面、清晰地揭示出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内在属性与基本特征,从而为相关研究与实践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指导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发展的新理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围绕推动教育发展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指导理念,这为法学教育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提供了科学的指引。

第一,在教育发展的长远目标方面,中共中央在《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明确提出:“到2035年,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入教育强国行列。”[4]在此目标指引下,要以推动中国法学教育走向现代化为己任,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建设教育强国目标相统一,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相契合,制定更具有全面性与前瞻性的教学目标。

第二,在教育发展的根本任务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5]这要求我们要将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作为法律模块化教学的根本任务加以落实,紧紧围绕这一根本任务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首位。

第三,在教育发展的工作要求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6]为此,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改革,不断优化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教学与考核方法,努力提高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四,在教育发展的师资保障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7] (P46)。这要求我们必须注重法律模块化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实施科学、全面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推动教师不断提升师德师风与业务水平,从而为充分实现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优质的师资保障。

四、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与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支持。为此,我们要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教育发展目标与根本任务,从法治建设的人才需求出发,对学生进行“知、德、能”的全方位培养。具体的培养要求包括:一是要引导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唯有引导学生夯实专业知识基础,才能进一步引导学生掌握和精通法律实务技能,胜任将来的法治工作职责;二是要引导学生掌握精湛的法务能力。唯有引导学生掌握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才能使学生真正懂得如何运用所学知识来正确处理法律实务,切实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三是要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素养。唯有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与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才能让学生自觉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服务人民,积极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根据上述培养要求,可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如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設事业培养拥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精湛的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五、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模块设计与运用

(一)教学模块的设计

为实现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中可设定三个基本教学模块:专业知识模块、实务能力模块与法治素养模块,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法务能力与法治素养的全面培养(详见表1)。这三个基本教学模块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专业知识模块为其他两个模块奠定不可或缺的认知基础;实务能力模块为其他两个模块奠定不可或缺的思维基础;法治素养模块则为其他两个模块奠定不可或缺的情商基础。

(二)教学模块的运用

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下,教师如何通过上述三个基本教学模块,对学生的法学知识、法务能力与法治素养进行全方位培养?从有关教学实践效果来看,实践性互动教学方式是实现这一培养目标的有效手段。所谓实践性互动教学,是指教师从理论联系实践的角度出发,开展师生共同参与的案例分析、问题探讨等教学活动。实践表明:学生参与实践性互动教学,有利于学生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师输出的教学指令和信息,并与教师实现良好的信息与情感沟通,形成知识传授、能力训练与素养培养的正效应,进而达到对学生“知、能、德”综合培养的目标。在实践性互动教学中,教师应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探究与实训活动,在互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智慧、灵感与热忱,提升学生的知识、能力与素养。教师还要注意将三个教学模块进行合理转换、有效衔接与融会贯通,以此达到全面培养学生的教学目标。以广东某高校的一次“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课(《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为例。

第一环节:教师开启“专业知识模块”教学,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掌握关于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的基础知识——“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民族自决、全民公决”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第二环节:教师转化到“实务能力模块”教学,通过任务型教学法为学生布置研究任务,以此训练学生的思考力与判断力。教师提出问题:在上述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中,哪些方式是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的?学生经过思考与讨论后形成共识:先占、添附、民族自决与全民公决方式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

第三环节:教师转换回“专业知识模块”教学,引导学生掌握二战后关于中国领土问题的国际法文件知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法文件正式要求日本归还其侵占的一切中国领土。

在上述教学过程中,教师同步隐性开展“法治素养模块”教学。一方面,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知识时,启发学生对这些方式进行国际合法性判断,从而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国际法价值观;另一方面,教师在引导学生掌握《开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知识过程中,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与民族自豪感,铸牢他们依据国际法捍卫祖国领土的法治信念。

六、模式的教学质量考核方法与提升策略

教学考核是促进提升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教学是由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共同构成的统一活动,因而对于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教学质量的考核,需要从教师的授课质量与学生的学习质量两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一)教师授课质量的考核方法

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主要采用实践性互动教学方式,因而可将该方式作为考核教师授课质量的主要对象。对此可借助美国教育学家弗兰德斯提出的互动教学分析系统(Flanders Interaction Analysis System,简称FIAS系统)[8]予以考核。该系统设计了一套描述师生互动言行的编码系统。测试者每3秒选取一组师生互动言行作为样本并标注一个编码,然后将其与相邻编码两两结成“序对”,连接成一个时间序列,其后将相同“序对”出现频次填写在FIAS统计表中,以此记录互动教学活动实况。以广西某高校一次经济法模块化教学课“产品质量法”的授课质量考核为例:测试者从该课教学录像中选取40分钟样本,编辑成一系列编码序对后填入FIAS统计表中,继而择取关键性数据进行考核(详见表二)。数据显示:“积极整合格”中的序列次数达到了136次,反映出师生互动教学的总体授课质量较好,学生参与度较高。但“消极缺陷格”中的序列次数也出现了12次,这反映出还有一部分学生存在着互动障碍,没有融入实践性互动教学之中,需要教师采取措施对该问题予以解决。

(二)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方法

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是考查该模式教学质量的重要维度,也最能直观反映出该模式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在法学的传统教育模式下,教师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往往只注重知识测试,采用的方法常常是单一的试卷测试。在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下,由于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知、能、德”全面发展的法律应用型人才,因而教师要从知识、能力与素养方面对学生展开全面考核。以上海某高校的法学模块化教学考核标准为例,其考核项目包括三项:法学专业知识考核、法务能力考核与法治素养考核,每个考核项目又各包含若干考核内容,并将考核方法确定为:学生考核成绩=法学专业知识考核(30%)+法务能力考核(40%)+法治素养考核(30%),由此涵盖了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对于学生的全部培养内容,有助于对其学习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三)提升模式教学质量的措施建议

为了有效提升法律模块化教学模式的教学质量,推动实现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笔者建议针对教学质量考核反映出来的问题,采取下述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教师授课质量与学生学习质量。

第一,优质的师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保障,提升法律模块化教学质量的首要举措是提升教师的能力与素养。首先,教师要注意提升自我修养,尤其注意要在实践性互动教学中保持耐心与亲和力,多鼓励和认可学生,尽力摒除阻碍教学互动的不良情绪与言行,努力营造宽松、融洽的授课氛围;其次,教师要积极参加进修、培训与法律社会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与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最后,学校要为教师设置全面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对教师的政治觉悟、师德师风、法学知识水平、法律实践能力与模块化教學组织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对考核优秀人员及时进行奖励,以此激励教师积极进取,全面提升自己的师德师风与业务水平。

第二,教师要积极采取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引导所有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性互动教学,以此进一步提升法律模块化教学的授课质量。为此建议教师借助韦纳归因理论(Bernard Weiner)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该理论认为,学生如果将失败原因归于可控因素(努力程度),则会保持学习动力,努力学习以争取成功;如果学生将失败原因归于不可控因素(“能力高低”“任务难易”与“运气好坏”),则容易失去学习动力,自暴自弃[9] 。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归因的习惯,指导其端正学习态度,合理调整学习计划,优化学习方法,保持乐观的学习预期,积极融入实践性互动教学之中。

第三,教师可根据学生在知识与能力上的差异,在实践性互动教学中探索“分层互动”的教学策略,以此全面、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实施方法是教师通过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考核,掌握每个学生的知识与能力水平,然后将水平相近、性格互补的学生分在一个小组,根据每组的不同情况,分配与之水平相适应的教学任务,使学生力所能及地完成学习任务,从而为每个学生创造提升自身知识、能力与素养的机会,引导他们在互帮互学中全面发展自己,努力将自己塑造成为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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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伯纳德·韦纳.归因动机论[M].周玉婷,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8-14.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由于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课认识有偏差、定位不准确,导致实践课的设置不科学,教学效果不理想。为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做了一些初步的尝试,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践课进行了全新规划,确立了以理论说服为目标,以课堂为中心,以专题授课内容为主线,日常教学实践、课堂专题实践、校外专门实践3个层面分层开展的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课;思考

近年来,“两课”的时效性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实践课提高“两课”的时效性问题,是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以至于“两课”的实践课成了专门的研讨课题,并形成了若干独立的成果。这看似一个教学实践问题,其实也涉及若干理论认识问题。没有正确的理性认识,“两课”的实践课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两课”的实践课,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课,有别于专业课的实践课。思政课的实践课,其目标是解决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而专业课的实践课的目的是解决专业操作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魅力在于理论说服力,这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的基本价值。偏离了这一点,“两课”的实践课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舍本逐末。《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均简称“道德与法律”课)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总体上属于思政课。因而,“道德与法律”课的实践课应当围绕理论说服力展开,增强学生认识社会、认识人生的能力,增强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魅力和活力,使教学内容作为正能量进入人心,实现教学目的。但是,“道德与法律”课的实践课有着思政课实践课的共同困难:班型大,人数多,监督考核困难,老师工作量大;授课学生往往又不属于同一个专业,内容针对性很难落实,课后时间很难协调。加之对“道德与法律”实践课认识有偏差、定位不准确,导致实践课的设置不科学,教学效果不理想。

一、“道德与法律”課的实践课自身存在的不足

(一)认识不到位

没有从基本使命的层面思考实践课。“道德与法律”课的实践课属于思想政治理论实践课的范畴,其基本使命是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服务,解决理论的说服力问题。让学生对所学理论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完成知、信、行的转化,能够用所学理论指导行动、正确分析现实问题,这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特点和最终教学目的。而要实现这一教学目的,光靠理论讲述是很难实现的,必须要借助于实践教学,通过身体力行、切身感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理论认知、增强情感认同,不知不觉地使所学理论成为其价值体系中不可剥离的一部分,成为其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行动指南。可见,实践教学对于“道德与法律”课不是可有可无的装点,而是完成教学目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定性不准

思政课的实践课不同于专业课的实验和实习课。专业课的实验课和实习课是为了验证所学理论和解决技能的熟练问题,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掌握相应的技能。思政课的实践课是为了解决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目标是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不能用专业课的实验课和实习课的思路和标准去设计思政课的实践课和安排思政课的课时。与专业课相比,思政课的实践课是为理论课服务的。比如同样是实践课,法律专业课的实践课与“道德与法律”课的实践课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样。法律专业课的实践课强调的是法律技能的实际操作,“道德与法律”课的实践课更多的是强调法律道德、法治意识的领悟与提高。有的“道德与法律”课实践课参考书中包括模拟法庭的设计是不妥的,一来学生通过“道德与法律”课54学时的学习,知识量不能满足模拟法庭的需要,二来与模拟法庭付出的时间和课时相比,学生法律道德、法治意识提升的效果不佳。

(三)形式单一,材料陈旧

以往的实践教学一般停留在课堂举例、安排写调研报告等方面。在课堂教学中,千篇一律、一成不变的理论加案例教学让学生感到疲惫麻木,缺少新奇感。另外教学过程中,老师讲的多,学生参与的少,不能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去认真地分析思考问题,导致结果就是:学生只知道讲了这么个案例,至于为什么要讲、从中有什么体会和感悟却一概不知,看似丰富热闹的课堂,实则效果不佳。

(四)工作不到位

布置的实践任务,如写调研报告,多由学生独立完成,交上来之后由老师审阅评分,由于缺乏必要的适时的理论性的点拨,往往效果不是很理想。学生在调研报告中反映出的思想认识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和及时解决,最后就变成了为了实践而实践,偏离了思政课的主旨和使命。

(五)没有形成实践课的整体策划

以往实践教学中,各教研室之间、学院与学校团委、学生处等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合作,往往都是各自为战,实践课分散随意,形不成理论上的冲击力,没有达到教学意图。

(六)对实践课的评价过于短视

其实整个思政课的时效性评价都存在这个问题。思政课是塑造学生“三观”的课程,对其时效性的评价应当以学生一生生活为视野,而不仅仅是考试成绩。对“道德与法律”实践课的设计不应当仅仅考虑考试方面和教学常规要求。

二、“道德与法律”课实践课的规划

基于这样的认识和我校实际情况,我们对“道德与法律”课实践课进行了规划,确立了以理论说服为目标,以课堂为中心,以专题授课内容为主线,日常教学实践、课堂专题实践、校外专门实践3个层面分层开展的实践教学模式。

(一)日常教学中的实践

主要指案例教学和课前新闻评述。案例教学是传统实践教学方式,仍将保留和沿用,针对过去存在的不足,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做到理论讲授本身力求接近学生实际,选举实例力求接近现实生活,讲解例证必须精心策划,不仅选好,还要讲好,不仅老师讲,还要让学生说,最终达到触动心灵、启发人生、终生受益的目的,实现思政课的主旨。课前时事评述,要精心选择与本课程有关的新闻内容,进行评说和引导,这既具有适时性,能及时解决学生的困惑,引导学生形成正确认识,又能与教学内容形成合力,起到增效作用。在前几年,某高校高材生出家为僧,我们及时把这则新闻引入课堂讨论。这则新闻涉及公民的宪法权利、价值观、家庭观等多方面内容,教师必须充分准备,多方面点题引导,启发学生应有的视角与理性,避免泛泛或偏激。有一次,有的学生在课堂上对自己的成绩提出质疑,教师立即组织“假如我学习很好,但成绩很低,应该如何对待”的讨论。当时绝大多数学生都是从如何改进方法提高学习成绩的角度讲的,这种解答显然偏离了思政课的主旨和使命,教师及时引导,从如何对待生活中的不如意、如何对待别人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点评,甚至分析了学生解答中应试教育的印记,进而对学生进行如何正确认识素质教育和践行素质教育的启发。

(二)课堂专题实践

我们在实践教学改革之前已经进行了专题教学改革,将“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内容分设为10个专题。课堂专题实践的特征是根据课程内容专门安排时间进行实践教学。这些安排必须周密策划,围绕讲授内容,围绕学生生活实际展开。对实践结果必须进行必要及时的点评,以提高学生的认识水平,纠正学生的认识误区。具体措施可以灵活多样,可以采取观察与写体会、观看视频、演讲、讨论、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这种实践模式的优势在于:时间充裕,相比于课堂案例教学,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展开讨论、辩论、咨询、查找资料,能对相关内容进行深入探讨;综合性强,往往一个实践内容能涵盖所在专题的多个知识点,通过这种综合分析说明,能让学生形成对知识的总体把握,是对课堂教学零散知识点的有效整合,更好地提高学生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课堂专题实践紧紧围绕专题教学的内容展开,每个专题设置一个以上的实践教学内容集中进行。这一部分内容比较稳定,随教学内容变化而设定。比如《大学之道》这一讲,是配合新生的入学教育进行的,教学目的是正确认识大学,怀着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度过大学生活。讲述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大学、大学精神是什么、高中与大学有什么区别、如何适应大学生活等。为了配合课堂理论教学,对实践课作如下安排:在课堂上让学生讲一讲自己观察和体会到的大学与高中的区别(比如最简单的食堂名称、校园标语等,抽象一点的如赤峰学院校训与高中母校的校训等);课后要求学生网上查找赤峰学院领导在上一届学生毕业典礼和本届学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和自己对大学的认识写一份大学4年的规划,老师评分后发还学生并建议学生收藏这份规划,作为自己人生的一份历史资料。恋爱婚姻问题,已经是大学生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设计了《恋爱与婚姻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准则》一讲,主要教学内容为恋爱中道德和相关法律问题、婚姻法的主要内容、爱情与婚姻在法律上的区别,希望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敬畏爱情与婚姻,能够妥善处理恋爱、婚姻当中的一些问题与纠纷,终极目的当然是学生能够有幸福的爱情与婚姻。我们对这一讲的实践课是这样安排的:课上观看今日说法视频案例《爱情保证书》,组织案例讨论,接受学生的提问;课后让学生写一写自己熟悉的家庭、婚姻及其成功或失败的原因,最好总结一下自己父母的婚姻家庭生活,自己能够对父母的婚姻家庭生活发挥哪些作用,对所讲内容有比较深层次的思考。其他专题实践课的设计,理念相同,不多举例。

从实际教学效果看,我们的作法是有效的。有的学生在老师的帮助下成功地处理、协调父母之间的离婚争议,使父母归于和好。还有的学生毕业多年后就生活中的一些困惑、困难向授课老师咨询,还记得老师授课时的内容。

当然,课堂专题实践也存在一些特殊困难,需要学校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这主要是影视资料的播放问题。根据我本人这些年的教学经历,法律基础部分是最难安排的。在整个教材中,篇幅虽小,但内容多。对学生而言,在短时间内掌握教材所列法律部分的知识点及其观念远比掌握道德部分的知识点及其观念难得多。所以教师必须删繁就简,抓住重点和核心内容讲授。我们结合实践课安排,做了大胆尝试。首先在课堂播放电影《秋菊打官司》,然后以此为基础和例证讲解三大诉讼及其简要程序和证据规则、我国的法律体系、法治社会基本规则在三大诉讼上的体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传统社会与法治社会的观念冲突,进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整个教学过程边回忆、边讨论或提问,边进行知识讲解和观念启发,师生互动,效果比较好。但对播放整部电影,有些部门和老师是有不同意见的。那么安排学生课下观看电影呢?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是不可行的。一来条件限制,有些学生不能看;二来很多学生缺乏主动性,不去看。如果缺乏看电影这个环节,整个教学效果就无法达到。实际上,这部电影是精心选择的,是实践教学的参考资料,甚至也是教具。既然我们能够接受安排学生在课堂上阅读纸质参考资料,就应该接受非纸质资料的阅读。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我们改进考查内容和方式。将实践课书面材料(至少一次)作为平时考查内容的一部分,与考勤一起构成平时考查成绩,占总成绩的至少50%。在期末和期中考查试题中,除基本知识点外,也要有与生活实践紧密相关的探讨性题目。

基于以上的探讨,我个人不主张将“道德与法律”课明确地分成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泾渭分明的部分,并安排各自的课时。目前所谓的2+1模式(理论课时占2/3—36课时,实践课占1/3—18课时)不可取。“两课”的理论课与实践课是不可分的,必须统一到课堂和理论说服力上来。所谓的2+1模式除了明显的压缩了“两课”的课时以外,尚无明显的取得实践课应有的效果。

(三)校外专门实践

这部分正处在论证和实验阶段。校外专门实践是学生利用小长假或寒暑假到社会上进行走访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的一种实践方式。校外专门实践以课题的形式操作,列入马克思主义学院实践教学统一安排,与团委、学生处联合进行。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总体规划,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一项校外专门实践课题,可在任一学期完成,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时间自由确定。课题1学分,计入总学分,属公共必修课性质。课题内容的设置与公共课开设的内容一致。具体选题由各教研室讨论确定后公布给各届学生,学生选题,相关老师为指导教师,对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为鼓励教师工作积极性,指导课题列入教师的工作量。“道德与法律”课校外专门实践课题每年定期向教研室老师征集,集体讨论后确定。我们征集的部分题目有: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与发展调查研究、大学生假期生活调查研究、当今社会养老现状调查研究、××地区社会违法犯罪情况调查研究、××地区离婚情况调查研究、××地区就业与职业道德情况调查研究、“校园文明”主题微电影等。

现实社会是复杂的,远比课堂接触的要丰富得多,在理论和现实碰撞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能引发学生的思考和追問,而不再停留在课堂教学层面的被动接受、死记硬背甚至是听而不闻,真理越辨越明,经过质疑、反思之后确认的理论才能真正为学生所接受和认同。这就要求老师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全程跟踪学生的实践过程,对学生调研报告及调研过程中反映出的知识和认识上的问题及时解决,避免发生负面作用。

3个层次的实践功能各异,形式互补,逐步递进,相辅相成,共同为理论课程服务。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改革,使“道德与法律”课成为学生在校欢迎、离校终生受益的一门课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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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黎梅)

法律与道德议论文范文第6篇

在历史上,在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当然也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角度讲:在主观方面,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再来讲道德。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道德是一种观念,由人的思想设定,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像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

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会发生这样一个事实: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会破坏道德原则。这时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因此,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 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 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

由此可推测出,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性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人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自己将承担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对自身不利的,对自身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得到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了必需。

而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认和抛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反而是成为了传播道德重要手段之一。

法律以肯定和否定的形式来宣扬道德。道德上要求人们要尊老爱

幼、恋爱关系、诚实信用、见义勇为等社会关系中,我们虽然不能为这些社会关系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则,但是我们可以为它们规定具体的行为后果。例如,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以鼓励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肯定这种道德现象的正确性。而法律以法来对一些行为作出相应的制裁,避免了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复杂性。对一个事物反面的否定,就是对其对立面的肯定。法律的制裁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非道德的,从而,深刻领会真正的道德,并以其为准则。

法律与道德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是法律规范的突出特征也是其与生俱来的固有特征。而道德所能依靠的仅仅是个人的良心谴责与社会的舆论压力。

二、法律是外化的,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仅仅规定外部行为,对于行为的内在动机所在则并不涉及;而道德其关注点在于内心的动机。然而,法律上要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区分这种行为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推断而得出的。并且,即使是道德评价也不可避免要有通过行为而推断内心状态的时候。如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美德并非仅停留在内心体验的层面。

三、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即法律是社会的道德低线。

由于存在着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说是不可避免的冲突,是因为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随

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以及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都在不同程度的增长,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在不断地增加。脱胎于原始道德观念的初始法律,并没有与道德划清分明的界限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相反法律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且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它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而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才使法律与道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暴露出不和谐的一面——冲突。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于是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 从而最终的结果是利益冲突更加激烈。法律和道德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趋向,于是不可避免的发生着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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