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2024-05-06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地区性民间借贷危机和民间金融大案,暴露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存在较大的问题。降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不仅仅要从法律层面来考虑,还涉及到政策的引导、国家行政手段的运用和宏观金融环境的改造等诸多复杂的层面。本文将沿着上述视角分析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问题,并结合笔者的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所以,采取适当、全面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定义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是指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基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因素、以及自身行为的实施变化,对借贷目的的实现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这种风险发生在两个层面:一是从事民间借贷的主体基于法律、环境变化的因素可能产生的风险(即外部风险);二是基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即内部风险)。目前导致区域性民间借贷危机的诱因中,上述两种情形都存在。

二、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借贷约定、协议、合同无法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参与者而言,放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使借款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然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充分认可使得许多管理办法处于一种半遮半掩的状态。在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中,难以寻觅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规范,这无疑增加了民间借贷行为参与人的经营风险(即便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存在问题,使得法律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借贷方面法律滞后导致已有的金融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

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少数的企业法人进行放贷行为,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之间是不允许互相借贷的。只允许个人借贷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这种作法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借贷资金均投入到扩大再生产的生产性消费,故借贷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远非个人可以承受。另外,企业资金需求往往具有需求频繁、时间紧迫且归还迅速的特征。因此,企业之间的互为借贷、互为担保就成为民营企业的一大融资方式。这种企业之间的集体性借贷,并没有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各行业经营一般有旺季淡季之差,处于市场淡季的企业在不影响自己生产的情况下,将积累下的闲散资金外借于处于生产旺季的企业以解决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完成生产后可以利用所得利润归还。对企业间借贷进行禁止,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种“变相”的民间借贷层出不穷,为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人为增加了障碍,更加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三)经济性犯罪给借贷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威胁

资本的投机性、逐利性、盲目性使得在高利贷市场中,民间借贷逐渐异化,往往演变为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其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欺诈手段编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美化企业的资信等级、虚构收入状况等信息,再以高息诱饵来诱惑投资者。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无法详查集资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实际经营状况,容易盲目追逐高息而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界限至今没有统一的、比较权威的说法。现实中,民间借贷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一旦借款方丧失了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理性判断,就可能演变为犯罪。这种由于法律环境因素导致的借贷资产安全性差,会阻碍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借贷双方参与者和国家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剖析这个问题:

(一)借贷双方参与者因素

1.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合同不规范

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民间借贷相应的借款手续和合同不规范;部分借贷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没有任何手续,仅仅口头约定借款事项;有的借贷双方就签个借条或欠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

从法律层面上讲,借条、欠条的含义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借条在诉讼时效及纠纷发生后所起的证明作用与欠条不同,借条、欠条与正式借款合同也存在很大的差别。

2.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直接导致诚实信用原则失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规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论是行使权利者还是履行义务者,都应在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下行事。通过媒体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老板因企业资金断链而“跑路”的事件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失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失去应有的功效,原因主要有:民间借贷发生在私人之间,借贷手续简便,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因此,借贷期限届满时,借贷双方可能因利率、期限、甚至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借贷纠纷产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需求者为获取资金,对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资信等级、借款用途做虚假陈述,实践屮,出借方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的机制。

3.民间借贷行为挑战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一种市场化融资机制,其发生的基础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这也是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理由。但目前,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缺失,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分法中。根据《宪法》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民使用自己所有的闲散资金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收益是合法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并且合意不违反现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上述行为就属于“非法集资”,应予取缔。

(二)国家金融监管因素

1.立法分散、规定不足

考查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没有统一的专项规定,法律渊源的层级过多,司法机关在适用时难度较高;其次是现有法律规范没有完全覆盖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问题,针对性不强;第三是监管机关无法按照现有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实践中出现的复杂问题无法在法律中寻找到合适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2.国家金融政策导向使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难以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宏观调控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时常常向国有经济倾斜。这种导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三个作用:首先,这种导向压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银行在由国有企业向现代商业银行改制的过程中,大大收缩了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注入量;第三,利率的双轨制使得有资金需求的大量中小企业无法或者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

3.金融监管手段缺失导致民间资本运行风险增加

由于民间借贷资本缺乏透明的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很难对其资金的去向做到准确把握,这给决策层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不少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国的金融风险。

四、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做好现有法律衔接和梳理

在统一的立法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应做好已有法律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如果基本法律之间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口径不一致,用司法手段来防范危机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加强借贷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改变民间借贷参与者的风险意识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要采用多种手段并行的方式。除了传统的宣传、普及手段以外,应进一步推广温州的借贷服务中心模式,将借贷的整个流程标准化操作,以固定的制度来降低借贷风险,这在借贷参与者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无疑是比较稳妥的作法。

(三)建立民间借贷行为风险提示预警机制

建立借贷信息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广借贷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认为不必要的,可以不采用登记;对于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强制采用登记。在信息收集平台、借贷登记制度初步实施后,应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征信制度,大力发展完善征信评估体系。上述三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突发性局部借贷危机的防范,从而增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整合二元化金融体制,加快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融合发展

金融监管机关要充分地履行职责,做好协调、调度工作。整合目前二元化的金融体制,使这两个类型的金融市场能互相融合、配合,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

所谓的正规金融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包括前文提到的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私募基金等。打破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界限,以更加开放和自信的态度引导民间资本的工作,通过合适类型的资本运作模式将民间金融资本稳定下来,防止其盲目追求高收益、高回报,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谨慎对待利率市场化,有针对性地放开利率市场

针对区域差异,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率,对于经济发达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放开利率市场。在可调可控的范围内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有目的的引导,以缩小有资金需求企业的资金缺口,促成企业的资金链良性循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有的利率政策即可以满足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的需要,可以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适用利率标准,同时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利率上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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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李爱红、张海俊,中国航天电子技术研究院;牛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产质量,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本公司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贷款质量;

(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贷款管理,化解经营风险;

(三)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规范运作的原

则。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

第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公司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正常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第六条 关注贷款

核心定义: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60天(含);

(二)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四)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

(五)借款人还款意愿差;

(六)借款人或保证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八)借款人的管理层,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九)贷款抵押物、质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十)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第七条 次级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61—120天(含);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

(三)借款人经营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四)借款人不能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

(五)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八)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以下。 第八条 可疑贷款

核心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120天以上;

(二)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三)借款人的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四)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五)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法定代表人失踪,或者触犯刑律,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金融机构贷款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七)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

第九条 损失贷款

核心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具备下列特征之一: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企业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经确认仍然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贷款;

(六)借款人遭受重大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其财产

不足以归还所欠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九)经有权部门批准核销的贷款;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条 上述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损失程度,对照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新发放贷款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贷款,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必须明确注明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如果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认为不能列入正常类,必须在新发放贷款的材料中注明,有权审批人要在批复中确定本笔贷款的具体形态。

第十二条 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流程: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贷款分类认定表(以下简称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贷款审查人员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批复→调整分类结果。

(一)整理现有档案,补充完善资料。客户经理在整理好现有档案资料的同时,要深入客户,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现有档案资料。

(二)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初分结果。客户经理在整理、收集资料和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填制分类认定表,撰写分类报告,初步确定分类结果,送交审查岗审查。

(三)分类审查。审查人员对分类认定表上的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四)审议审批。贷审会按照议事规则及时对审查岗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五)调整分类结果。客户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和批复,调整分类结果,并及时登记贷款台账。

对于由正常转关注或由关注转正常类贷款的操作程序,可参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贷款分类可以按照简化的流程操作

(一)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补充完善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批人审批;

(二)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操作流程:

整理现有档案资料→填制分类认定表→确定分类结果→授权审

批人审批→调整分类结果。

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贷款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存量损失类贷款直接反映分类结果,按年填制存量损失类贷款分类认定表。

第四章 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因素分析

第十四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分析的主要因素有: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偿还状况和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两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贷款还款记录不佳,不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分类时要根据还款记录来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品行和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应注意担保的有效性、抵(质)押的充足性、抵(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等。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分类时要注重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公司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签字人员是否经过授权等。

(六)贷款的管理水平。分类时要注意贷款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对贷款本息收回的影响。

第十五条 贷款分类时应把握事项:

(一)不能简单的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

(二)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三)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类别划分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五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及时认定。在日常的管理中,客户经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

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如果发现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特征,按照一般操作流程及时进行贷款形态的认定和调整。

(二)按月监测。公司对分类结果要按月统计监测,加强预警,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季度分析。公司每个季度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和其他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定期考核。公司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经营目标,定期考核兑现。同时要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环节。对分类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

(三)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 10

施重组,并尽可能的压缩贷款。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清收,尽可能的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当前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三农信贷投放占比较小,偏离了成立小贷公司的政策初衷,并未有效解决农村、农民、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于国家政策、三农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多方的原因制约了小贷公司涉农贷款资金的供给,因此为了更好服务“三农”,支持“乡村振兴”战略,从实际出发,对推动小贷公司加大“三农”信贷支持力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供给;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業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贷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自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央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过十一年时间。全国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经从上升期转为下滑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的金融供给,完善了金融市场,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一、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背景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体制改革下的产物。首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深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急需大量的资金支持。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实施严格的金融市场准入限制,民间资金无法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在垄断特征如此明显的金融市场里,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即使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市场的运作能够满足一部分小微企业的需求,但是因为缺少了金融监管,风险太大,借贷利率畸高。再者,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太过迟缓,扶贫贴息贷款效率低下,难以从根本上来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为民间资本寻找出路和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双重目的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

二、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的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小额信贷组织,政策初衷是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但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偏离了政策初衷,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目标很难达到。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及风险敞口较大,不得不以较高的利率覆盖资金成本及风险,而资本的高利率与农业的的低收益率并不匹配,因此导致涉农贷款在小贷公司贷款总量中占比较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并未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涉农贷款的投放量较小。

为解决“三农”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服务“三农”信贷产品应该符合“三农”实际,立足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有助于逐步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把更多的资金投入到“三农”领域。

三、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制约性因素分析

(一)、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企业的经营决策必然服从于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没有把更多的资金投放于“三农”经济,一定是投放于“三农”经济的资金不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所要求的回报率。农业属于弱质产业,投放大,产出低,经营风险高。

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及优惠缺失会使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较大的风险损失。

(二)、融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避免吸收存款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捐赠资金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形式,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融资资金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且不得面向两个以上不同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小额贷款不得吸收任何形式的存款,不得发行债券,不得搞变相集资。公司的“只贷不存”性质,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其资金来源,这极大地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扩张和竞争,使得如何发展并维系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成为最大的挑战。特别是在宏观经济下行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回收速度较慢,因此会面临无钱可贷的尴尬局面,公司要等前期贷款收回后才能再贷,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断断续续的经营,营运成本增加,因此在信贷资金供给不足情况下,小贷公司更愿意把资金投向风险相对较小、回报率较高的小微企业而不是农业。

(三)、涉农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

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市场化、组织化的发展要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金融服务的需求逐步提高,但涉农贷款适合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征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还没有跟上。不同于商业银行一般性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主要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但央行规定上限不得超过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是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停留在传统农业贷款利率定价模式的初级层面,利率制定模式单一,普遍采用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比例。小贷公司主要以盈利为目标,因此贷款利率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缺乏对整个市场的考量,尤其是对风险的管控。小贷公司不能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过度关注自身盈利性,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对现代农业领域金融资源有效配置产生了抑制作用。小贷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及金融需求考虑不充分,缺乏特定群体的针对性、差异性和必要灵活性,没有充分反映农村金融供求关系以及小贷公司对风险偏好的选择与判定,使得农村信贷服务供给出现价格扭曲,交易费用偏高,融资效率低下。小贷公司没有设计出适合涉农贷款的利率定价模型。目前仍依赖经验判断和主观分析,作为涉农贷款的利率定价基础。由于缺少精细化、科学化的利率定价方法,使得涉农贷款利率没有真实反映客户的风险程度,造成利率对风险覆盖不足和覆盖过度并存。同时,利率定价技术不足强化了贷款利率弹性的缺失,滋长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一些优质客户因利率偏高而被过滤出局,资信状况差的客户反而获得了贷款,助长了涉农信贷风险的积累,不利于涉农主体融资绩效的改进。

(四)、农村信用环境制约了小贷公司涉农贷款投放

目前,人民银行在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良好的信用奖惩机制还未建立起来,逃废债务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涉农贷款不良率仍居高不下,违约率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一个是还款能力,另一个是还款意愿。没有良好的惩罚措施就会降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逃废债务,逃废债务的行为若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形成传染效应,影响更多的有还款能力而不愿意还款的群体。最终造成小贷公司想“贷”而不敢“贷”的局面。

四、推进小贷公司更好服务“三农”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其服务对象及目标性的政策性较强,因此,给予小贷公司一定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但实际情况是小贷公司不但无法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获得财政补贴、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承担高税负,使得小贷公司运营成本提高而盈利空间缩小,极大制约了小贷公司的发展,同时抬高了小贷公司的放款利率,减弱了涉农贷款的需求,高税负也降低了股东回报率,从而影响小贷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鉴于小贷公司的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议地方政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機构的相关政策,对小贷公司在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进而进一步促进小贷公司增加涉农贷款的供给。

(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为避免在发生经营亏损时引发系统性风险,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不可吸收存款。针对“只贷不存”制约发展的问题,在条件成熟下,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为小额贷款贷款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优惠,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资金,批发资金来源可以是央行的支农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这些资金来源较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提高融资额度,从而增加农村信贷需求与供给。

(三)、当前我国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定价模式单一,尤其缺乏对风险的管控意识。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应该是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利润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小贷公司必需要完善利率定价机制。一是构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利率定价体系,加强利率定价能力建设,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状况,信贷市场竞争程度、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加强利率管理,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灵活的涉农贷款利率定价决策机制。二是建立涉农贷款利率测算调整体系。制定利率管理操作规程和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农村信贷市场利率变化,有效评估利率风险,增强涉农借款主体的利率定价弹性,提高利率定价决策的敏感性、灵活性和科学性。对于小贷公司来说,在制定贷款利率水平时,不能仅仅以收益或盈利为标准,还应考虑违约率等风险因素。小贷公司应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将违约风险纳入利率定价机制中。不同于商业银行,在现有政策制度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有限。在没有融入更多资金和核销制度措施下,小贷公司的违约率或者不良贷款率可能会随着贷款业务的增加呈上升趋势。所以小贷公司要密切关注坏账比例的变化,当坏账率不断上升时要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水平,以防范借款人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总之通过采取利率管理精细化和定价机构优质化手段科学分散和覆盖融资风险,使各类涉农贷款的利率水平得到合理均衡,提高农村信贷供给效率。

(四)、加强农村的信用建设

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扩大农村信贷投入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精准扶贫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而加强农村信用建设,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有利于增强农民信用意识、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也将为小贷公司加大三农信贷支持注入“强心剂”,加强征信及信用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征信教育的集中宣传活动,在城乡闹市区、集会点摆摊设点,向城乡居民散发宣传资料,讲解征信知识,同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当地政府牵头主导,协调乡镇、财政、宣传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从政策、制度、管理和服务等多方面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建立统一的农村信用系统平台,完善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农户的基本信用信息、金融信贷信息、司法判决、交通、电信、水电费等一切与农业及农户个人有关的信用交易信息。通过农村信用体系的加强,使小贷公司与涉农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小化,打破小贷公司不敢贷的局面,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信贷支持。

参考文献:

[1] 毛一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现况与对策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3(05):188-189.

[2] 黄可权,张启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J].财经市场,2015(11):103-105.

[3] 黎应扬.信用村、信用户的建设思考[J].经贸实践.

[4] 曹协和等。利率市场化政策下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6).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型企业及“农户”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基层监管力量较为薄弱、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未能很好执行。本文基于对江苏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发展。截至2010年末,全国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数达到2451家,比上年末增加1280家;贷款余额1975.05亿元,比年初增加1201.82亿元。截至2011年6月底,江苏省已有13个市115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获准参加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获准开业的农村小贷公司达到303家,服务面已覆盖全省三分之一的乡镇。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482亿元,实收资本473亿元;农村小贷公司贷款余额652亿元,累计发放贷款超过1500亿元,90%以上都投向了县域经济、“三农”领域。三年来江苏省农村小贷公司累计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达7亿多元。

常州市自2009年6月30日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截至2011年5月底,常州市已相继成立14家小额贷款公司(见表1)。目前仅常州武进区已拥有7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已达23.5亿元,其中6家的贷款余额达30.2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收息率为100%,纳税1700多万元。常州市武进区这6家小额贷款公司已服务客户940户,累计发放贷款65亿元,96%以上是“三农”类贷款,体现了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解决中小型企业及农户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完善该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实力雄厚的股东

常州地区许多知名企业如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盛源热能有限公司、金汇铝板带有限公司、盛扬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普兰纳涂料有限公司、湟里镇金鼎集团、凯达轧辊等公司,通过社会公开招标方式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这些股东企业不仅实力雄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所保障。同时,它们广泛的客户资源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一些潜在客户,这都使得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普遍有银行工作经历

据了解,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都有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从业背景,不少信贷工作人员甚至是基层银行和农信社的骨干力量,专门辞职投身小额贷款事业。他们对贷款风险控制有丰富的经验,并且拥有一些客户资源。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业务娴熟,可以有效减少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

小额贷款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以贷款“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显著特点和优势,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错位经营。小额贷款公司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准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银行融资、股东借款发放贷款。但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和担保机制灵活,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从申请到贷款发放一般不超过3天,最快可以做到申请当天放款。以常州银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例,银华的放款额度很灵活,小到1万元,大到5000万元;担保机制中还有现在银行极少采用的企业股权质押。常州地区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下设信贷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综合部、总经理办公室四个部门。由于公司组织层级少,管理链条短,信贷人员的调研、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部经理的审批乃至贷审委员会的复议,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灵活高效。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目前常州地区多家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授信。商业银行希望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企业相关情况了解的优势,将贷款“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节约银行贷款管理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批发”资金后,再“零售”给中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地人,多数曾在商业银行或农信社工作过,对贷款过程和风险控制较为熟悉,又了解当地客户情况。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为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架起了桥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强

小额信贷市场目前仍然是卖方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主要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以不高于其四倍水平为主线,充分参考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度、贷款人信用度等因素。常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结合常州市当地利率水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状况、资金情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状况商定不同利率,但根据规定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2010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加权平均利率为13.3%,最高达24%,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虽然是企业法人,但并没有定性为金融机构。因此,对其监管既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也不完全适用于《公司法》。目前我国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更多的是属于政策指引性质,尚未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完整的存设、运行、终止相关的法律体系。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目前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府于2007年11月24日出台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两套文件可以参照执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得到金融许可证,所以不受银监会监管。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具体事务由省级金融办负责。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金融办难以独自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江苏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林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并与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了风险控制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构架。但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推动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一个临时组织, 并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监督职能。从调研情况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的能力也需要提高。

(二)资金来源渠道非常有限,后续资金不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只能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通资金,不得向内部、外部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均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杠杆作用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受到股东人数和自有资金的限制,资本金不可能大规模扩张,外部融资中,受稳健货币政策影响,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贷款的可得性在降低,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来源。从调研情况来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同程度地陷入后续资金不足的困境,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三)没有接入征信系统,增加了交易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信用记录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贷款公司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信贷员对客户的实际考察、主观评判,以及传统的商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分表。信贷员在掌握客户信息上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依据信用等级评分表评定客户信用风险水平也很难精确、有效。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征信资料只能到商业银行查询,这不仅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风险的评估难度,也增加了相关的成本。

(四)经营风险大,信贷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偏低。

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较单一,风险对冲能力较差;贷款的高利率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主要限于中小型企业与农户。这些客户经营规模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服务“三农”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一大特点,农业是个“靠天吃饭”的弱质产业, 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 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大、收益低。农民预防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农产品销售和价格波动受市场影响较大,所有这些将直接影响小额信贷的收回。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要高于一般银行,但由于将小额贷款公司归类为工商企业,在会计处理中导致的信贷风险准备金普遍偏低,难以覆盖风险。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看,制定硬性的比例限制是为了防止企业避税,但从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该将准备金计提比例适当提高。

(五)户均贷款余额偏高。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解决“三农”以及微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江苏省政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途,即以服务“三农”为主;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为:苏南5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但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数额都没有执行指导意见中的“小额”标准,贷款服务对象主要选择规模较大、盈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小额贷款公司将目标向城镇、向农村的中上层客户偏移。不断提高的户均贷款余额,说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放大不放小、贷富不贷贫”的问题。

(六)内控制度不健全。

按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在实际运作中,股东直接担任总经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没有真正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组织与人员保障,内控制度的建设流于形式。缺少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难以保证其经营的可持续性。

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政府应适当放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允许其和各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商洽融资额度。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规范经营条件下,开展能增加其资金盈利率的现代金融产品业务。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更多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对于那些经营优秀的小贷公司,可逐步向其开放金融市场,使其充分利用银行间拆借市场、再贷款、短期与中期票据、委托贷款等金融工具,扩宽融资渠道。要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参照农村信用社目前执行的税。尽快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相关措施,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等。对于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政府应从政策层面修订调整政策,适度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率,以利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稳健规范经营。

(二)进一步完善小贷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重点是各种制度的切实执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公司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治理要求,协调股东与经理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建立精简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业务监管、财务管理、风险预测等各项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制定稳健有效的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降低操作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政府应该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金融基础设施,使小额贷款公司能低成本和有效率的运作。金融基础设施的范围很广,包括征信体系、担保物权制度、破产框架、存款保险制度等。各级政府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小额信贷的推广创造良好的运行氛围和金融环境。此外,政府要着力发展担保和保险体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行业自律。小额贷款公司是正处于成长初期的新生事物,政府应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在发展环境、信息服务、人才引进、经验交流等方面给以适当的帮助。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发生非法集资,非法吸储现象,促进行业发展,使之在为“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参 考 文 献

[1]蔡则祥,孟德锋. 农村小额信贷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基于SWOT 方法[J].经济研究导刊,2011(12):43-48

[2]蒋志芬.小额信贷公司———农村微型信贷供给新路径分析[J].经济问题,2009,(11):87-90.

[3]周振海.基于垄断和价格管制条件下的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市场分析[J].金融研究,2007,(8):182-190.

[4]杜晓山.小额信贷的发展与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J].中国农村经济,2006,(8):70-78.

[5]杜晓山.江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经验与问题[J].农村金融研究,2010,(5):31-39.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长,同时也将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各种风险,为有效的规避风险,监管机构在2009年7月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如何借助工程咨询机构的支持实现专业化管理,控制好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是本文将探讨的内容。

【关键词】 咨询机构 配合 信贷管理

房地产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其重要的地位不可避免成为各金融机构贷款营销的重点。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周期长,同时也将不可避免的会面临各种风险,为有效的规避风险,监管机构在2009年7月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了流程化、制度化规定,如何借助工程咨询机构的支持实现专业化管理,控制好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是本文将探讨的内容。

1.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直接从事土地与建筑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开发项目的一般特点概括如下:

1.1地理位置的固定性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考虑到地区差异,考虑到就地开发土地,就地建房,就地经营销售,就地使用获利的可能性及投资收益。

1.2建设投资大

房地产业属资金密集性产业,开发一个项目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有很高的要求。

1.3开发周期长

土地及建筑物作为项目开发的内容,一般体量较大,项目开工建设前的有关手续繁杂,也影响着项目开发周期。完成一个开发项目一般需要1-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1.4受国家法规政策严格约束和调控

房地产开发作为特殊的经济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开发活动和过程,从项目立项开始,房地产项目的各开发环节都受到政策的直接约束和控制。如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城市统一规划,遵守城市建设法规,房地产售价受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调控等。

1.5建设环节多

从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来看,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部门很多,项目建设环节多,而且各环节不可或缺。

1.6多源资金筹措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大,开发周期长,项目资金来源不可能完全依靠开发商自有资金来运作,大量建设资金需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其中又往往以银行债务资金为主。

1.7资金周转慢

从房地产项目前期工作开始,到项目建成竣工可以交付使用,这一期间大量的是资金投入,投资回收时间较长,资金周转慢。

1.8项目投资即为项目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即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总成本费用之和(自营自用情况暂不考虑)。房地产项目总投资包括开发建设投资与经营资金两大部分。

1.9人员要求高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投资环境及市场调研、精心的规划设计、高标准的工程施工、专业化的营销策划、细致的全程服务,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素质要求很高。

1.10 风险较大

由于房地产项目具有以上特点,也就相应决定了其投资风险较大。如由于开发周期长,很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宏观政治经济形势、市场需求变化及竞争对手等方面的影响;在项目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等有可能发生变动,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额。

1.11开发项目的差异性

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项目用途、内容、规模、要求不同,以及建筑物本身的造型、装修、结构、设施配套等不同,各开发项目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直接影响项目投资水平及投资效益。

1.12项目决策的多专业协同

一个房地产项目投资决策的完成需要多种专业人才的协同作战,实际上也是多方面专业人才的集体智慧的结晶。

2. 目前银行开发贷款管理的现状

通过我们的调查,在房地产贷款实际管理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无法满足监管机构要求的地方,其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主要有:

2.1 项目资金的核查存在一定偏差

特别对项目已经投入资金,其财务数据与工程实体之间的差异由于受管理人知识面、经验限制,其核查项目已投入资本金存在高估情况。

2.2 项目总投资核算不准确

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其计算的投资概算无法真实反映项目实际需求,造成的后果,要么是项目融资后仍然存在缺口,要么是实际支用远小于计划,造成信贷资源的浪费。

2.3支用的合规性普遍有瑕疵

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主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据我们调查,在支付环节出现较多的问题是:超项目建设实际进度支付;贷款资金回流;支用资料缺乏第三方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

2.4 贷后监管中项目运行数据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现象,造成在开发贷款管理过程中,其检查的频率、检查的深度存在不足,具体变现在建设进度与原计划进度的情况分析不透彻;是否突破总投资不清楚;已完工部分质量状况不了解。

3. 房地产贷款管理,需要第三方的支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专业化特点以及目前银行业自身管理中的诸多不足,说明在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多方面管理集合,不仅需要充分调动内部各种资源,同时也应该借助外部资源与力量,确保贷款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对开发贷款的风险敏感度和风险捕捉能力。因此,在房地产贷款管理过程中,应有针对性的引入工程咨询机构协助进行贷款管理。

3.1工程咨询机构的特点

3.1.1独立性 它在组织上及经济上不能依附于咨询工作的对象,否则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义务。

3.1.2科学性 工程咨询机构拥有从事咨询工程的专业人士---各专业工程师,它将应用所掌握的工程咨询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从事工程咨询活动。

3.1.3公正性 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开展咨询业务,当利益方和第三方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咨询机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时,不损害其它人的合法利益。

3.1.4服务性 咨询机构提供的不是项目承包,而是服务,咨询机构将尽一切努力进行项目的目标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证项目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它也不可能承担由于不是它的缘由而导致项目目标的失控。

3.1.5综合性和系统性 咨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3.2工程咨询机构的作用

工程咨询机构参与房地产贷款项目管理,其主要作用:

3.2.1有利于促进投资者及时准确了解国家政策,把握投资方向和投资机遇,获得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支持。

3.2.2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确保投资建设项目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协调发展。

4. 项目建设期不同阶段咨询机构协助管理要点分析

根据房地产开放贷款管理的实际需要,咨询机构应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为金融机构的投资决策、过程管理,后期效益性分析提供相应阶段详细的数据支撑,保证开发项目按约完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开发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其咨询结果应重点把握的关键点主要把握:

4.1规划设计阶段 任何工程设计都是技术和经济的辨证统一,设计阶段如何处理好技术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关键环节。房地产项目的设计遵循的原则:按照取得的土地权属的容积率、高度、间距、外观等要求,同时结合开发企业确定的项目定位进行规划设计。在这个阶段,银行融资处于调查初期,金融机构最希望了解的咨询内容是: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单位的资质状况;设计成果的合规性;所开发的户型组成,配套状况;项目投资概算,自有资金来源、缺口资金如何解决;取得土地所有权证、环评、规划许可及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况。

4.2项目准备阶段 在此阶段,最终将决定实体项目的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较为关键准备期。金融机构重点关注的是以下几方面: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图预算是否存在遗漏;签订的施工合同预计执行情况等。如果项目资本金充足,该阶段也是金融机构项目融资决策阶段,因此,详实、严谨的项目资料将会大大的节约融资时间。

4.3项目实施阶段 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将计划变成工程项目实体,实现经济价值创造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通过施工,是否按期保质保量完工,既存在建设风险,也存在是否如期交房等的履约风险,是风险高度集中阶段,也是金融机构贷款监控的重点环节,其主要监控的重点是:合同的履约情况,是否存在偏差;出现偏差后采取的策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补救措施。按照“三办法一指引”的要求,其资金使用流向将是监控的重中之重,资金的合理使用取决于咨询机构提供准确的计量依据支撑,因此定期的咨询报告应对上述情况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物也将在该阶段转换为在建工程抵押,其完成价值更需要咨询机构提供准确的数据佐证。在本阶段,项目将达到预售条件,实现收入。

4.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房和后评价阶段 开发项目如期完工并经业主验收后,开发项目建设完成。但从开发项目管理的角度看,在保修期间,仍要进行项目管理咨询。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计划与实际运行情况的比较,找出问题,提出值得总结和改进的方法。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包括:交房中是否出现质量缺陷及补救;项目结算的总体情况,与投资计划的偏差程度,偏差的应对策略。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可以为综合评价开发企业对项目的管控能力、市场地位、投资效益提供专业角度的评判,为金融机构按照不同客户制定差别化服务奠定基础。另外其实际投入产出数据将能够丰富银行决策数据库,为将来提供的融资决策提供更为接近实际市场的数据支持。

结语

借助专业咨询机构做好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体现了经济与技术的有机结合,这种借助专业化机构的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模式能够实时对所支持的开发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行,值得广泛运用。

(作者单位:唐薇薇,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林键,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两江分行)

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金融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指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重要工作之一。金融和风险是相伴相生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风险频繁发生,风险类型不断增多,后果越发严重,已有部分地方性金融机构发生倒闭。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守金融风险底线,积极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社会也对金融风险认知越来越重视,尤其是金融风险发展过程中信贷风险是关键也是值得关注的环节。小额贷款公司是在金融需求与供给出现矛盾后应运而生的,为小微企业或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基本都是借贷相关类的金融性服务,对助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和个人信贷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而小额贷款公司在迅猛发展的背后也出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率的逐步攀升,甚至有些不能很好地控制各类信贷风险导致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濒临破产甚至频繁暴雷,因此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俨然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课题。

信贷风险主要包括信用、操作、市场、法律及流动性风险[ ],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单一,现阶段表现形式基本为放贷业务,故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基本表现为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贷款受到违约损失的可能性风险,这种信贷损失既可能来自外部因素也可能源自内部因素。信用风险来自于在信贷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使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息,使贷款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差,带来了部分损失的可能性[ ]。

信贷风险也分系统和非系统风险,两者是并存的,系统风险是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外部宏观因素原因而无法提前预知的风险所产生的利益损失,其影响是全面的,且无法控制。而非系统风险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自身出现不正确判断或管理上等因素所造成风险,是属于可以控制的。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比较复杂,很难精确计量与预测,主要特征为:

(1)潜在性。例如,借款人可能在无法确定能否归还或者已经知晓自己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去借款。这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即便是不会立刻发生,这就要求必须善于识别且高度重视信贷风险,预防为要。

(2)概率不确定性。不同于呈现正态对称分布的市场风险,信贷风险受影响较多,发生概率很难确定,不具有对称性,见图1.1。例如,某笔信用贷款,在借款人正常还款意愿和经营良好的情况下,贷款人是可以按时收到贷款本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行业发生趋势上的大变革,或借款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经营不佳甚至停止运营,那么该笔信用贷款就会发生亏损,不仅是利息,更有甚至会损失本金,故需对信贷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识别。

(3)长期性。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期,但是社会信用体系在以后的发展中还需不断完善。

(4)可控性。信貸风险也是有自己的运行变化规律,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依靠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科学技术方法,监控信贷风险形成和发生,在特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去知晓风险发生与发展,从而控制、降低、分散相应的风险。

(5)复杂性。信贷风险形成原因众多,其系统性与非系统性并存更是增加其复杂性,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将会造成公司巨大损失。系统因素如法律政策、经济周期及行业生命周期等难以避免,非系统性因素如还款意愿、财务情况等,但非系统性风险可通过其他投资方式规避。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等学者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他们认为市场中信息是不对称的,通常产品卖方或者服务提供者,所掌握的信息更多、质量更高、信息的时效性更强,所以占据信息的优势位置,而这些群体出于利益的考虑等,会将其掌握的信息输送给信息匮乏的一方,从中获得收益,而信息匮乏的一方,也会想方设法从信息优势的群体中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政府作为市场的宏观调控者,就需要降低不同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小额贷款公司可能无法全面掌握借款人信息,比如借款人的需求额度、需求频率、资金用途、偿还能力与意愿等,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会提升利率、提高贷款门槛[ ]。部分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会故意隐瞒不利于自己贷款申请的信息,引发道德风险,威胁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在贷前假如没有对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加以有效调查,则可能会将资金提供给不利条件的借款人,而达到标准的借款人被排除,引发逆向选择风险。

威廉姆森提出交易费用理论,将企业和市场形容为资源配置机制,两者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市场中存在的小数目条件、有限理性等因素会促使市场交易费用的形成与扩大,企业参与到市场资源配置中,有利于交易费用的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业务必然会发生成本,比如贷前会对借款人的各方面情况展开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能力、还款能力、负债水平等,这些工作形成成本,提供信贷资金给借款人后,公司还需要对其财务、经营等进行各种监督,保证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样会产生一定成本。当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交易成本低于贷款预期收益的情况下,公司才有放款的条件,才能开展信贷业务。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信贷配给理论内容更加完善,从宏观角度而言,信贷配给是指信贷市场中信贷供给量少于需求量,且信贷利率是清晰明了的;从微观角度上而言,信贷配给又被细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并不是所有的信贷申请都被信贷机构接受,对于信贷机构驳回的信贷申请,对方在乐意付出更高成本的时候,其贷款需求依然得不到满足。第二,借款人贷款申请无法被全部满足。

小额贷款公司的期望收益影响因素被分成两点,分别公司设置的贷款利率、借款人还款概率[ ]。从这一点出发,小额贷款公司在接受借款人申请信贷之后,必须要设置合理的贷款利率,有效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在做好这两项工作后,公司才有可能盈利。

近年来,我国经济呈下行趋势,且征信体系不健全,加剧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良率连续攀升。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2008年我国试点发展小额贷款行业,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小额贷款行业自2015年开始风险爆发,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年下降,整个行业发展艰难。现在小额贷款行业仍处于低沉期。如何解决小额贷款行业升级发展中出现的风险问题,突破信贷风险桎梏,离不开政府部门、行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努力。小额贷款行业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金融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金融风险整治工作,主动预防与化解贷款风险,最大化降低出借人损失,促进普惠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下行和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冲击下,未来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经济下行,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良率不断升高,倒逼小额贷款公司求变。在双重影响下,龙头公司在勉强中应付,中小型公司则跟不上节奏。但整体看,行业正在逐步规范化,在经济下行、监管趋严背景下蕴含转型机遇,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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