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范文

2024-07-15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范文第1篇

1 案例教学的含义和必要性

1.1 案例教学的含义

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 尤其是独立学院培养目标来看, 法学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具备在一线职业领域的适应、创新能力, 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 他们既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论, 更要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所以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 要达到以下目的:第一, 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第二, 要能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活动;第三, 要具备基本的法治理念。基于以上理由, 笔者认为, 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 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 并通过案例的讨论和综合, 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增强学生法治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

1.2 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独立学院的教育定位、理论讲座式教学的被动灌输性和实践案例教学的主观能动性的较量、独立学院大学生自身的特点等, 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在课堂中运用案例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探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理念与模式, 首要的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弄清独立学院的教育定位“培养理论应用型的人才, 实施应用型本科教育”, 这与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是相符的。与研究型大学培养的学生相比较, 应用型独立学院培养的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可以不作过高要求, 但是学生的实际才能的培养不容忽视。于是, 侧重培养学生分析法律案例能力的案例教学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中就更为重要了。

独立学院录取的学生高考分数一般集中在本科二批录取分数线的低端, 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学习的兴趣与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的学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笔者从近两年来的独立学院教学实践中得出, 独立学院的大学生更喜欢和更容易接受实践性教学模式, 他们更注重运用学到的法学知识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2 案例教学在教学中的运用

正因为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于训练学生的思维, 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 所以在实际教学中应合理地加以运用, 教师进行案例教学的理念和教学方法必须有所创新。

2.1 精选案例

在上课前, 老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精心挑选案例。一般来说, 案例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差异性。根据教学进度选择不同的案例, 先易后难;第二,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要紧紧围绕教学目的和教学大纲选择案例。案例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应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 而不是根本不会发生或多年难遇的案例;第三, 案例要具有严密性。教学用案例主要通过案例使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利用理论去解决现实中相似的实际问题。所以案例教学必须要经得起推敲, 推理性较强, 能够用已确定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去论证和分析;第四, 案例要具有综合性。是指案例要包括已学习的多个法律知识点, 以达到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2.2 教师角色的转变

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 教师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 往往是在教师介绍案情之后, 主动提出问题, 在得不到学生响应的情况下, 主动回答问题。学生们得到的仅仅是教材之外的新鲜信息。“听案例”与“听讲课”并没有质的差别, 学生们的头脑并没有得到思维的洗礼。教师将命题、推理、判断的思维全过程都“包办代替”了。因此,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 如果老师由传统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 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在上课之前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 使其有充分的查找资料的时间, 并对案例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 这样, 学生在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前, 是带着问题及对问题的思考过程及结论的。至于教师的作用, 主要是在课堂上, 承担组织课堂讨论、回答学生不解之问题以及提出本人的倾向性观点。“教”是为了“不教”, 这种“教”才是最高级的交往互动和理想的自主建构境界。

2.3 案例讲评

讨论完毕, 教师应对讨论的结果及问题的答案作出详细的总结和点评。给出案例分析的标准答案。如果答案不能确定, 老师应给出有倾向性的意见, 同时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涉及的法律原理和知识点, 指出学生讨论的不足之处和成功之处, 并应指导学生学会在理论和现实不一致时如何解决问题, 使学生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作出反思, 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所进行的总结实质上是对法学知识的系统化清理工作, 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学案例的纷繁复杂容易混淆学生有限的思维, 难免在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忽视了相关理论的比较及案例问题在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定位, 从而导致法学理论应用的错位和失误。”

3 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案例教学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和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趣味性具有独特的作用, 但其固有的缺陷也是明显的。案例教学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其不能使得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律的内在逻辑性有深刻的理解, 这可能导致学生发展后劲不足。我们引入案例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我们不能为了进行案例教学而教条地实行案例教学。因此, 笔者认为, 独立学院法学教育, 仍应以讲授式教学为主, 辅之以案例教学, 把课堂讲授式教学和案例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摘要:本文对案例教学的含义, 独立学院法学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案例教学在教学中的运用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性。现有的法学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现有的教学模式提出在法学教学中运用能动教学方法,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关键词】应用型法学;能动教学法;教学改革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注重实践性,强调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用性,同时又强调理论深度,通过系统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高校法学常用的教学方法来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即教师的讲授、学生的学习、技能的操作方面仍然没有协调起来。为此,笔者结合现有的教学模式提出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学中运用能动教学方法,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一、能动教学的基本要点

能动教学法即把教学活动著力放在提高学生兴趣、兴奋学生思维方面,从以教师为中心真正转移到以学生为中心上来,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创造性学习的教学法。一方面要求教师的正确引导。教师是知识的引导者,其存在的目的不是通过自己的表演达到教学目的,而是引导学生在思考、行动中学会总结,体会,进而提高技能;另一方面注重学生在学习中主体地位的发挥。教师要逐步帮助学生消除学习中的被动性和惰性,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主动思考、行为。能动教学法能较好地使教师教(学)、学生学(习)、行(动)结合起来。

二、法学中能动教学的应用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法学教学中,笔者主要是考虑将能动教学法应用于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以及法律实验室教学等实践教学环节中。

1、改变模拟法庭教学的“戏剧式”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一种虚拟环境中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案例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条。按照案例学生被分配不同角色,然后进行不断的模拟演练,其结果学生只是机械地复述,被动地接受知识。基于此,笔者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提出运用能动教学方法突破上述弊端:由教师给出案例,学生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自行分析,教师引导学生自主运用法学相关知识分配角色,全面思考问题,针对一些重要的专业知识点的运用,教师通过监督学生方案设计的方式,不时提出质疑或是设置思考障碍,使学生主动思考解决问题。

2、消除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的依赖性

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要点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诊所式教育主要有模拟课堂教学、代理真实案件、在律师事务中的走读计划等方法。但是在该教学模式中学生表现出了极大的厌烦感和惰性。特别是在遇到问题时,很大程度上都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老师,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对模拟课堂习以为常、对真实案例表现出思考和动手上的惰性。因此,在法律诊所式教学中,结合具体的案例引导学生如何去行为而不是直接给学生分配具体工作将会有较好的效果。例如笔者在讲授专利法课程运用该模式时,首先结合真实案例引导学生自觉分析,当其遇到困难时引导其观看视频材料、主动查阅相关判例,这样避免了学生对教师讲课式教学的反感,通过行动让学生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惰性消除,积极性和能动性得到了提高,教学效果也显著。

3、重视法学实验室教学方法的运用

目前在法学教学中大多把法学实验室教学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让学生自己观看案例材料或是网上模拟操作法律程序。因教师对实验室教学方式的认识不足,并不能很好的激发学生利用该现代化技术学习的主动性,大多数学生仅仅是 “去实验”,但没有“得到经验”。很多无非就是熟悉了电脑的操作技能,但专业能力提高不大。针对这一问题利用能动教学方法,将课程的难点、重点由教师结合实验软件系统资源进行设计,使学生能结合问题操作,不同的操作设置不同问题,每一个操作的完成就是一个问题的解决,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学的目标完成。

三、能动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能动教学法的宗旨在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在运用该教学方法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定位教学目标,合理确定教学内容

教学目标决定教学内容,决定着教学方法的选择。很多院校把司法考试作为课程设计标准。诚然,司法考试有很强的实践能力测评的目的,但这并不能作为教学的主要标准。法学教学是系统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要求学生不仅仅是简单的迎合司法考试。以司法考试来进行课程设置是应试教育模式,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是不相符的。因此要本着既能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也利用学生司法考试的学习的原则合理制定教学计划。

2、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能动教学是一种手段,但是理论学习仍是其基础。教师在不断提升教师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同时应不断较强自身的理论学习,只用具备掌握前沿法学知识和法律动态才能为学生做出正确的引导,才能有助于学生的各项能力的提高。学生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只有具备较为宽广的知识背景,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去主动思考问题。

总之,在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中能动教学法有着使教、学、用能协调起来,融会贯通的作用,能使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中来,主动思考、主动行为,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彭锡华, 贾林娟, 操旭辉. 诊所式法律教育述评[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5).

[2] 宋海珍, 宋海明. 《力学》教学中的能动教学法探讨[J]. 南都学坛(自然科学版), 1998(6).

[3] 杨桂生. 主体能动教学法初探[J].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1998(3).

[4] 邓建鹏. 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实践能力及实现途径[J]. 当代法学, 2012(6).

【作者简介】

郝俊锋(1979—),男,河南汤阴人,法学硕士,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法学讲师。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来源于国外,一般认为,哈佛商学院是管理学方面推行案例教学的先驱。1910年,学校开始实行案例教学法。到1923年,学校已有三分之二的课程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讲授。案例教学法在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进入我国的法学教育课堂。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在教育理论与具体实践上均不成熟,本文拟结合《国际经济法学》教学的特点和教学实践,对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作一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第一,激发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作为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具有综合性、交叉性、边缘性特点的新兴学科,其发展变化快、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学生常望而生畏。另外,与传统学科相比,《国际经济法学》离学生的生活相对要远一些,学生缺乏足够的感性认识。对学生而言,这门课程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概念的灌输,很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而开展案例教学则能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来源于丰富多彩的国际实务的教学案例,不仅能使学生意识到《国际经济法学》的应用价值,而且能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教学内容;案例教学民主和谐的讨论氛围也有利于学生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状态下进行探讨,变被动为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将知识传授转化为能力培养。与课堂教学中选用的案例相比,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所面临的案例更加复杂,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已经成熟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让学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思辨和综合分析能力对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案例教学无疑可以增强他们这方面的能力。尽管课堂上使用的案例与现实的案例相比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明了,结论也相对明确,但与其他课程相比,《国际经济法学》的案例还是显得比较复杂,案情描述需要占用较大篇幅。因此,掌握如何有效地阅读和分析案例可以很好地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三,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自2002年以来,在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成为法学院(系)学生就业的一道高门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法学教育不能不关注司法考试的题型、内容和考核目标。司法考试从法律职业素质着眼,全面考查学生的法律知识、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并不是传统法学教育方式所能达到的。案例教学法强调对案例的分析、提问、讨论、辩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契合司法考试的要求,促进法学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的接轨。

二、《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

1.精选案例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质量和效果。作为教学使用的案例,必须根据教学目的进行选择。在选择过程中,应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第一,典型性原则。所谓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案件事实与所探讨的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对应性,案例能够较好地说明或解释一个或几个法律规则。由于受课时数的限制,国际商法的教学案例在于精而不在于多,关键在于所选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选用案例时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准确把握教学重点和难点,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学生分析,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且能够举一反三的目的。

第二,新颖性原则。也就是案例的选择应尽量反映现代生活中所出现的国际经济法新问题。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内容。国际经济法随着国际经济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选取一些新近发生的案例则可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例如:在学习世界贸易组织法之后,笔者组织学生讨论新近发生的中美两国贸易摩擦案例,使学生进一步加深了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解。通过这种训练,可以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可以培养学生关心世界和中国经济的良好习惯。

第三,启发性原则。一个好的国际经济法案例还必须蕴涵一定的问题,问题要能启发人们的思考,问题越诱人,就越能给学生留下较大的思维空间,教学效果就越好。因此,对案例的选择应注重启发性。众多的国际经济法案例源于社会生活,教师应以有利于启发学生理解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原则、制度、精神为标准来选取,通过选择具有一定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第四,针对性原则。案例的选择应服务于教学需要,切忌脱离当前的教学实际。选择的案例在内容上要与课堂讲授内容相契合,学生通过讨论可以加深对课堂中某些重点、难点知识的理解,起到活跃课堂气氛、画龙点睛的效果。同时,能利用所学过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国际经济法学》体系庞杂、内容繁多,而课时数又非常有限,这在客观上决定了课堂上案例的选取和讲授要紧紧围绕课程内容来展开,剔除那些无用的信息,使案情介绍言简意赅,力求知识点的集中,不必面面俱到。

2.运用案例

《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案例的运用,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重要步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呈现案例。一个成功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课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以使学生在课前充分地收集和阅读相关资料,进行深入思考。关于案例的呈现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教师在课堂上口述或者通过板书、多媒体等载体展示;二是教师在课前事先给学生指定案例,让学生自己阅读案例、梳理案情并整理概括后在课堂上让学生展示。我国目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中,基本上都是采取第一种由教师展示案例的方法。对于第二种由学生展示案例的方法,笔者认为,可以使学生在梳理案情的过程中锻炼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法律关系并获取所需信息的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有利于教师在课堂上将重点放在指导学生对案例的分析上,而不必在介绍案情及背景资料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因此在实践中值得推广。

第二步,分析讨论。分析讨论阶段是对课堂效果的检验,讨论越深入、辩论越精彩,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和提高。在整个分析讨论阶段,应该注意教师只是引导者,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要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分析,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适当予以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适当予以引导。在学生发言不踊跃或观点碰撞不激烈时,教师可以适时进行提示,以促使学生积极发言,让观点激烈碰撞。法学理论在思想交锋中可以渐渐明晰,实务操作能力在唇枪舌剑中得到全面提高。

第三步,总结评述。案例讨论是全班同学发散思维的过程,学生各抒己见,再加上有时对知识理解得不够,错误观点的表述难以避免,必然会出现观点分散的局面。因此,在讨论结束前,教师需要对案例讨论进行客观的总结点评,好的归纳总结是认识升华的必要保证。在总结评述时,教师应侧重于对学生分析思路和结论的评价,指出学生在辩论中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引导学生把握知识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在总结时,教师不要轻易指出学生的观点是错误的,更不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针对所讨论的案例还可以启发学生在课后做进一步的深入思考。

3.撰写总结

案例教学课后的总结撰写是案例教学的后续环节,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当要求每个学生在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撰写一篇案例总结报告,以此使学生将讨论中迸发的思想火花用文字的形式进一步深化,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过写作进一步论证成熟,对课堂上言犹未尽的问题进一步思考、拓宽思维空间,提高写作能力。教师可对学生撰写的小论文中所反映的问题,从写作技巧、写作规范、理论研究上进行指导和评价。撰写案例分析总结也有助于将课堂上传授的知识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生熟悉判决书、公诉书、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的写作。

三、《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应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在《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中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与学的关系。不处理好这两个关系,案例教学法就难以有效开展,难以发挥作用。

一是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学方法的确定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而是一种多元化的结果。在《国际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确实要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但也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法律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律的最一般的原则,它对部门法的学习和法律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学生对一些重要的概念、原理理解不透彻,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不可能解决复杂的案例的。因此,只有将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教与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法能够克服“填鸭式”教学的缺陷,但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有学生的积极思维相配合,否则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如果缺少了学生的积极配合,案例教学就会流于形式,变成“教师自己推举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的模式。由于案例分析要比一般原理、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难得多,教学实践中,一些学生有畏难情绪,对案例不注意思考,在讨论过程中习惯于当听众,满足于教师给出的所谓“标准答案”,这些都影响了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良好的驾驭课堂的能力,注意为学生营造一个自由、宽松、和谐的讨论空间,使学生处在情绪饱满、兴趣浓厚、积极主动的学习氛围之中,自觉参与讨论并各抒己见,以期达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增刊),2002.

[2]杨桢.英美契约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焦小英,黄彬.课堂讨论教学中的控制艺术[J].教育科学论坛,2008,(5).

责编:路 童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应该与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同时进行。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必然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正视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模式,改革我国现行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理念、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产物。法律诊所教育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和模式存在冲突,在我国不能彻底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情况下,研究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给法律诊所教育以合理定位,使法律诊所教育成为传统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同时,借鉴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模式,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一、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差异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绝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即高等技能。”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们从诊所建立的那一刻起,便开始关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最初,诊所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被描述为:为提高应变能力而培养预测与分析的方法;提供专业化的技巧训练方法;传授从经验中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们的职业责任感;让学生直面所扮演角色的要求与理念;提供学习合作的机会;向学生传授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传授法制对社会贫弱者的影响的知识;提供检验法制在真实生活中的影响力的机会,为学生和法学院研究特定的法律领域提供实验室;评价法律工作者和法制体系的能力和局限性。

随着法律诊所教学逐渐趋向成熟,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的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即《麦考利特报告》,最终确立了法律职业需要具备的十项基本技能:问题的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通过上述十项技能的学习,达到法律职业的基本价值目标:提供合格的代理服务;努力促进正义、公正与道德;努力提高职业水准;作为职业人,完善自我。

诊所法律教学的评价原则是: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对学生所掌握的职业法律技能以及对这些技能运用的评价一般运用在如下方面:学生制定诊所学习行动计划,确定行动目标,设计行动方案阶段;学生实施行动计划,达到行动目标与检验行动方法阶段;学生讨论与反思,比较计划、行动与后果阶段。评价分为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的相互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法律诊所教学评价。这些评价方法中,学生的自我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要超过教师对他们的评价,学生更加关心他们所承办的案件的成败,更加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更加注重自己对案件承办的感受。

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也有实践教学。一般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这也是对实践教学的通常定位。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广义地包括社会实践、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狭义上则仅指实习。例如,我国有高校对上述教学环节作了不同要求。开展社会实践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认识国情,认识社会角色,完善知识结构,锻炼意志毅力,健全心理素质,锤炼创新精神,提高社交才干,增强生活技能,满足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发展的需要。社会实践是深化素质教育改革的关键环节。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习,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其创新能力。学年论文是写好毕业论文的基础,是本科生在三年级完成的必修作业,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最后教学阶段,写作过程可以使学生综合运用各种能力并激发创新潜能。

如上所述,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表现为实习。对于实习的要求,另有高校这样规定:了解刑事审判程序,包括立案、庭审全过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各种文件的整理归档;了解经济、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包括立案、庭审、证据的搜集整理、判决书及裁定书的写作;了解法院系统各业务庭、各审判组织的职能及运作程序,各级各类法院之间的关系;了解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规范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操作;了解当前我国审判、检察等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了解律师办案的规则和技巧。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模式有重大差异:其一是,出发点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出发点是培养一个能独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出发点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践,进一步掌握所学理论。其二是,评价内容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评价内容包括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水准和职业方面的自我完善,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内容是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获取独立工作的能力。其三,要求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逐步具有实际工作的能力,对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进行评价,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是了解实际工作的知识,对学生具有的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只是一个部分。其四,评价方式不同。外国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多种评价方式,并且学生的自我评价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而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只是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

二、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之一

自2000年秋我国部分政法院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以来,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部分实现了预期的功能。但是,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发展路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效还需要实践检验,法律诊所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价值尚需合理评估,否则,只会阻碍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有观点认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较之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而言,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法律诊所教育是现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这种观点有其片面性,任何教育模式的形成和普遍采用都反映该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社会基础。在我国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

强调人才素质培养的情况下,现行的教育模式就必然有其市场。当我们强调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时,诊所法律教育确有其无可替代的优势。如果把诊所法律教育作为现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最佳模式,势必要触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主流观点相抵触。同时,我国当前并非市场导向型的办学体制,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大,学校依靠市场获得的教育资源很有限。正视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缺陷,寻求改革措施,引进诊所法律教育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因此否定传统法学教育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引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态度应是寻求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衔接,将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有益补充,这也是对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合理定位。另外,从教育形式上看,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从形式上划分为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主要是实习)两大部分,美国等实行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国家,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也并没有取代案例教学法,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直接与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相提并论也是不妥的。

我国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社会实践部分,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产物,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并使其成为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的一部分是可行的。如,我国有学者认为,增强和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诊所法律教育最值得重视和提倡,宜将诊所法律教育单独开设为一门课程,设置为一门选修课为适宜,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兴趣爱好进行选择。针对我国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弊端,有学者认为,应确定法律诊所的实践课地位,建立法律诊所实习课程制度,学生进入诊所实习不应当采取自愿原则,法学院应当将其规定为必修课程,赋予其相应的学分,学生必须独立办理一宗完整的案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这些观点,都强调法律诊所教育可以成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学实践的一个方式,只不过对其具体的存在方式有不同的看法。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引进必然带来传统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改革

引进法律诊所教育,不论是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都只能成为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替代现有的实习制度。诊所法律教育既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接待室、会见室、教室、资料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和录像机等,又需要诊所专职教师。在我国当前大学扩招、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提供充分的资源实施诊所法律教育,是不大现实的。我国现在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已经关注了这些问题。如有高校的报告认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长期稳定的活动资金、固定的活动地点、多元化的教学资源和设备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

在我国,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影响着学生的总学分,甚至能否毕业,况且法学实践的学分是一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因为部分学生参加了诊所法律教育就另外加分,否则,就会带来学生之间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在引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下,分析当前法学教学实践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模式的弊端,改革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实践多采用课外法律实践和毕业实习等形式。课外法律实践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模拟法庭等。法律咨询、参观监狱和看守所的目的是让学生走进社会,尽早接触社会,了解身边每天发生的事情,运用已有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学生在咨询和宣传过程中,发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足和缺陷,使学生关注社会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学生通过参观、咨询活动获得的主要是感性认识,谈不上对学生的法律技能的训练。模拟法庭教学,是由学生自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角色,以虚拟或真实的案例为蓝本,按正规的法庭开庭的顺序,模拟开庭审判。老师最后进行全面评价,指出优劣。模拟法庭教学可以训练学生对审判程序的认识,但是,也存在以下弊端:一是模拟审判不给学分,学生仅靠热情参加。模拟审判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学院和教师一般只为活动提供协助而不实质性参与。这种形式由学生自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等角色,热情非常高,但一、两次下来,学生的热情就大大减退。二是模拟审判的局限性。由于模拟审判主要是一种审判程序的训练,所选取的案例一般都是理论上比较典型的、法律应用结论没有分歧的,缺乏实践中真实案件的突发性、随机性、复杂性,很难唤起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其三,缺少压力,体会不到成就感。由于学生事前进行了大量的有针对性的准备,缺少真实审判中的临场发挥环境,只是将已背好的台词在模拟法庭中重现,体会不到真实审判中那种唇枪舌战的压力,体会不到成功或失败的压力,因而也体会不到成就感。其四,不能进行职业道德训练。由于模拟法庭教学参与主体和案件当事人的虚拟性,学生没有职业道德的压力,也就谈不上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训练。

毕业实习是当前法律专业学生的主要实践活动。一般法律院校都会在四年级安排毕业实习,时间3个月左右。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地用于社会生活,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几年前,实习时,学生将被分派到定点的实习单位进行,结束时向学院提交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若被审批通过则可得到相应的学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学校因为经费的原因或者实习单位无法落实,不能统一组织,而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校对实习环节不能实现全程控制,实习效果大打折扣,毕业实习没有发挥出其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应有的作用。

以上阐述表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学实践本身存在问题,甚至法学教学实践流于形式。法学专业学生的毕业必须经过法学实践获取学分,可见对学生教学实践的评价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对课外法学实践不进行实质性的评价,对实习的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来看,对实习的评价主要是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价。这就是当前我国法学教学实践评价模式的最大特点,也是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端。

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方式应该与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同时进行。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就是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引进法律诊所教育,就要改革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笔者认为,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实践的评价模式,要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过分强调法律的理论知识,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这种现象常常导致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缺乏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后难于就业,甚至就业后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法学教育单位要切实树立实践育人的理念。将实践育人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教学实践环节,从实践育人的高度评价学生的实践活动和教师的指导活动,杜绝任何教学实践流于形式的现象。

2、改革评价对象。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改变我国以学生的报告作为评价对象的现象,而代之以学生实际具有的实践能力作为评价对象。

3、以法律职业人为标准,改革评价内容。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从现实社会中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公司职员等涉及学生就业领域的各行业人才标准出发,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的法学知识素养、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技能、文化素质积淀等方面进行整体评价。

4、改革评价方法。学生实践能力的掌握和提高,与指导老师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借鉴法律诊所的评价模式,将老师对学生的评价与学生对老师的评价相结合,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同时,重视学生的自我评价,将定期评价与经常性评价相结合,综合性评价与专项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评价与自我评价相结合,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责任编辑:陈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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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认知句法学为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英语教学改革需重视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本文简要介绍了认知句法学,分析了该理论与高校英语教学之间的关系。重点从教学语言目标的确定、句子结构的确定、教学原则以及分析方法四方面,阐述了认知句法学在高校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方法,证实了认知句法学的应用价值。

【关键词】认知句法学;高校英语教学;语句结构;教学原则

【作者简介】覃润娟,桂林旅游学院。

前言

一直以来,语法学均为高校英语教学的重点内容。虽能够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但语句的连贯性、衔接性却很难得到保证。导致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与认知句法学缺乏有关。随着英语教学领域对认知语言学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将认知句法学应用到英语教学过程中,已经成为了高校英语教学的主要发展方向。可见,为提高教学质量,有必要对其应用方法进行研究。

一、认知句法学与高校英语教学的关系

自语言学产生最初至今,语言结构的变化共经历了四大阶段。分别为“内部生理遗传理据”阶段、“功能理据”阶段、“语用理据”阶段,以及“认知经验理据”阶段。认知句法学为第四階段——“认知经验理据”阶段的产物。要求在收集语言材料的同时,对其进行归纳、整理。确保语言连贯后,方可对其进行演绎。以确保句法能够充分体现认知、体现意境、体现讲述者的思维。语言学领域中,语法学与句法学均占据着重要地位。两者中,语法学一直以来均为高校英语教学的主要内容。但关于认知句法学的问题,高校却一直未予以提及。受其影响,学生利用语言表达情绪的过程中,往往仅能够确保“正确”,而无法确保“连贯”。长此以往,极容易对学生英语能力的提高造成阻碍。可见,认知句法学与高校英语教学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将认知句法学应用到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已变得迫不及待。

二、认知句法学在高校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1.确定语言目标。根据认知句法学的要求,高校英语的教学目标,应以语言学目标为基础而确定。具体包括宏观目标、微观目标两种。与前者相比,后者在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所占据的地位更加重要。微观目标共包括“句法的相似性”、“句子的隐喻”、“语法化”等内容。以隐喻为例:在空间组合形式不同的情况下,由相同词汇构成的句子,含义以及隐喻同样不同。例:“窗前飞过一只鸟”,可译为“A bird flew by the window”。而“一只鸟飞过窗前”,则应译为“A bird flew over the window”。可见,虽句子的语法均无错误,但含义却大不相同。语句中所体现的认知,同样存在差异。因此,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根据语言的隐喻及目标,将认知句法学渗透到教学过程中,提高语句描述的合理性。

2.确定句子结构。认知句法学指出,句子的结构、含义,及句子体现出的认知,同样存在较大的联系。高校英语教师应以认知句法学为基础,确定句子的结构。如:“Twas brillig and the slithy toves,Did gyre and gimble in the wabe”。该句子中所使用的名词、动词以及形容词,均以虚构形式为主。如以语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该句子无实际意义。但如以认知句法学为基础进行分析,则会发现,动物“toves”在从事不同的活动“gyre ”以及“gimble”。可见,该语句所体现出的认知较为合理。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需对句子的结构予以重视。应将语法学与认知句法学相结合,确定句子结构,提高教学质量。

3.坚持教学原则。体现具体的认知、体现语句的意境,是认知句法学所提出的两大原则。高校英语教师同样应坚持上述原则,展开英语教学。通过调整语序、语法等方式,提高语句的连贯性。例如“John I think I saw it in the store yesterday”。该句子中,存在着明显的“句法移位”问题。仅仅从语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难以发现“句法移位”的含义。而从认知句法学的角度分析则会发现,“句法移位”具有“强调”的含义。将词汇置于句首位置,该词汇将立即得到突显,成为句子的焦点。而句子在体现认知、表达语境、表达情感方面的价值,也将得到更加明显的体现。

4.优化分析方法。以认知句法学为基础的高校英语分析方法,包括“实证法”与“思辩阐释法”两种,两者同样属于建构性语言的基础。但根据语言分析方法的不同,建构性与非建构性之间,通常无明显的差异。例如:spill the beans(说漏嘴、不慎泄密),该句子属于建构性语句的一种。但该语句的整体含义,却并非为组成句子的各个单词含义的重叠。简言之,“spill the beans”同样为非建构性语句的一种。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语言的意境、根据需要表达的内容,对语句的分析方法进行优化。使学生对语句的理解,能够更加深刻。使高校英语的教学质量,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渗透语法学的基础上,将认知句法学同时渗透到高校英语教学过程中,能够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英语能力。对此,各高校应确定语言目标,明确教学方向。在此基础上,以提高句子的连贯性为目的,对其结构进行调整。并以体现具体的认知、体现语句的意境为原则,对教学原则及分析方法进行优化。使高校英语的教学质量,得以全面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何文广,赵晓静,沈兰玉.不同认知方式个体句法成分整合歧义消解的眼动研究[J].心理学报,2017,49(12):1494-1503.

[2]潘宁宇.英汉工具状语典型句法位置的认知对比研究[J].现代外语,2017,40(05):619-629+729.

法学教学案例教学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应用型课程体系的重构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变化,给以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模式带来了挑战。本文以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为例,结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革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方法和模式,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突破原有教学模式的困境进行探讨,以期使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方式、方法更贴合应用型课程体系的需求,实现应用型课程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应用型课程;教学改革;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

基金项目院2018年度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应用型课程改革项目。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融入应用型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来,国家对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都有了新要求、新思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应响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紧跟教育发展的趋势。

(一)符合高校实际需求

从建设应用型高校的实际需求来说,随着当前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以及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高等本科教育向应用型发展成为当前高校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1]。在这种应用型环境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应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改革创新。

(二)有利于课程内容的融合重构

应用型课程体系是指地方本科高校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依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理念,确定专业具体设置哪些课程,选择哪些课程内容,课程之间如何关联、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系统[2]。因此,在应用型课程体系的语境下,课程体系不再是课程内容的叠加,而是在综合考量地方本科高校实际情况、学生就业方向的基础上,对课程各部分内容的融合重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各学校在进行应用型课程体系重构的过程中,均对这一课程进行了保留,这已然说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的价值和意义,而如何使其适应教学体系的变化值得每一位授课教师深思。

(三)有助于提升学生综合能力

从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层面来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虽不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但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在学生毕业后的生活实践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次,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覆盖面广,与社会大众的联系紧密,如果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则可以更好服务社会,实现其个人价值。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的现状

(一)重“教”轻“学”的教学方式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包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大部分的内容,课程内容繁多乱杂。受课程内容多,学时少的限制,劳动法与社會保障法学课程基本沿用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式,以教师的讲授作为课堂重点,学生以被动接受为主,没有太多讨论问题的机会[3]。“教师讲得多,学生练习少”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学生接受程度和多样化的主观需求,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以法条讲授为重点的教学内容设计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涉及《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及一系列劳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传统的法学教学在讲授完课基本理论后,一般都将课程重点放在了法律条文的释义阐述上,教学中缺少对学生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4]。在这种模式下,学生在学习完课程后,往往不能对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解答。加之该课程课时有限,仅有32个学时,进一步加重了理论与实践脱节。

(三)以教室场域的教学场景致使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强

就目前的教学实践来看,虽然有部分课程已经开始进行“产教融合”的探索,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的教学依然集中在课堂上,学生走出课堂进行实践的机会不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校外审判旁听所涉及的案件多以民事或刑事案件为主,很少能遇到与课程有关的案件,学生在生活中运用专业知识的机会不多。同时,学生课余时间的自主性较大,很少进行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加之该课程并非司法考试的重点考查科目,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不强[5]。

(四)课程考核体系不完善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现行考核方式为“N+2”模式,成绩核算比例为期末考试成绩占50%、考勤占20%,过程考核占30%。其中,过程考核形式包括作业、读书心得、测验、小论文等。首先,因学校期末考试形式要求,教师很难突破原有的试卷、论文等考试形式,无法更进一步地考查学生学习的真实情况。其次,考勤占20%,期末考试占50%的比例设置,意味着只要学生按时出现在教室,且期末卷面成绩不低于51分就可以通过考试,导致学生更看重考试分数和出勤率,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期末复习而非平时学习上。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改革的实践

(一)转变教学方式

传统的课程教学方法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度,在进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对此予以突破。首先,该课程可以采取任务驱动教学的方式,由授课教师将教学知识点结合实际问题转化为学习任务发布给学生,由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该课程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尝试邀请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与课程教学,将课程变为“双师同堂”,由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课程内容进行解读,增加了课程的趣味性。

(二)优化课程内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总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解决、社会保险法等内容,呈现出知识点多且学时有限的特点。在进行应用型课程改革的过程中,教师还要在有限的课程时间内预留实践学时。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内容进行优化。在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突出课程内容与职业素养、行业岗位需求与能力培养的衔接。该课程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开设时间为大三第一学期,这一阶段的学生已经完成了法学多门核心课程的学习,如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有一定了解。因此,任课教师在讲授完课程基本理论部分后,可以课程内容涉及的常见问题为视角,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其思考并根据此前学习的知识进行回答,之后再抛出答案,与学生共同探讨分析,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三)探索“互联网+”的教学

“互联网+”给现代教学带来了模式和方法上的突破,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融入“互联网+”模式。首先,随着网络课程的推广,各大高校陆续推出了一大批网络精品课程,弥補了线下教育的不足。授课教师可以先行安排学生通过“中国大学慕课”“学堂在线”“爱课程”等对知识点进行学习,将课程重点放在学生不懂、不会的地方,避免“填鸭式”教学。其次,在线下课程中,授课教师也可以用“蓝墨云”“雨课堂”“课堂派”等APP或者小程序来完成与学生的互动,实时把握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第三,在进行课程实践时,授课教师可以通过连线“中国庭审公开网”,将案件庭审情况实时嫁接到课堂上,让学生对案例涉及的知识点和法条运用有更深的理解,以提升课程效果。以上方法虽然没使课程教学脱离教室这一场域,但是学生的视野不再受教室的局限。

(四)完善考核体系

应用型课程的建设要求授课教师更加关注学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做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6]。首先,课程考核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为法学专业非核心课程,按照宁夏大学新华学院的考试要求,可以不采取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核,所以期末考试就可以变更为案例分析(闭卷)等可留存的方式,着重考查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其次,在过程考核中,可以加入学生互评环节,既减少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也增强学生间的互动。最后,将过程考核和考勤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考勤和至少一次作业作为固定考核指标,将课堂互动、参与小组讨论等作为动态考核指标,灵活考察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结语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学生能力培养放在首位,无论是教学方式、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的创新,还是融入“互联网+”的教学手段,其本质都是要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转变学生的学习习惯、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任课教师先行转变思路。

参考文献:

[1]赵娟.产教融合背景下应用型本科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路径[J].中国成人教育,2019(22):58-61.

[2]王桂云,王明明.构建地方本科高校应用型课程体系[J].中国高等教育,2017(18):42-44.

[3]王月春.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视角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模式改革初探[J].高教学刊,2015(17):129-130.

[4]谭金可,续倩雯.助推卓越人才培养的多元差异化法学教学模式探索———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为例[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9,40(01):79-83.

[5]杨雪琴.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03):235-236.

[6]秦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性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探索[J].江苏科技信息,2020,37(19):53-56.

(荐稿人:苏冠元,北方民族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邹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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