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经济论文题目范文

2024-07-20

宅经济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标签: 分类: 旧村改造政策法规

义乌旧城改造 义乌新农村建设 杂谈

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07-6-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 实施。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

第六条 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

(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

(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

(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

(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八条 村庄建设规划要体现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应做好古建筑物、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存保护。上述规划保护面积并计入总用地规模。

第九条 在不突破总用地规模和规划指标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通过,村级组织可根据批准的实施细则,自行确定实施方案、分步实施计划和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垂直房等各类住宅的比例,经镇街审核批准,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农村办备案。分步实施的,不同批次规划指标应相衔接;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应按需要合理设置大中小户型,并先予实施。

第十条 各镇街应根据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着重规划道路网、给排水、三线、公共配套等内容,住宅采用模式、建筑风格应相协调。各镇街应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村级组织的总用地规模,统一社区内村级组织意见后,确定各村建设的位置、范围,能与规划衔接的房屋尽可能予以保留。

第三章 建设用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村级组织建设用地的审批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

(二)服兵役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三)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四)在劳改、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归正人员。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属建设用地审批的对象,经村民会议通过,有下列情形可增加一人标准安排:

(一)年满20周岁以上的未婚人员(不含离异的人员);

(二)已婚未育的家庭;

(三)服兵役、入学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婚未育的,且其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四)在劳改、劳教前属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归正人员已婚未育的,且配偶系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家庭;

除上述情形外,建设用地按实有在册人员安排。增加安排建房用地的家庭,其建房用地总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已享受审批宅基地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批建宅基地。

第十三条 在符合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划指标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标准由村级组织召开村民会议研究确定,报所在镇街审核、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家庭成员建房用地获得批准后,应进行联建。家庭成员中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的合法旧房总占地面积超过可审批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占地面积1:0.7的比例按实安排,但家庭成员中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总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因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不足审批标准的,其建设用地审批应与其他成员合并计算;造成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旧房占地面积超过审批标准,致使家庭其他成员不足审批标准的,不予补足。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审批对象拥有的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

(一)剩余合法房屋仍超过审批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但家庭成员的总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二)剩余合法房屋不足审批标准的,按剩余合法房屋占地面积按实安排或水平房安排。采用水平房的,家庭成员实际拥有总占地面积不足1人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且实有在册3人及以下的,可安排108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超过1人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但不足36平方米且实有在册3人及以下的,可安排126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占地面积超过36平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但实有在册4人及以上的,可安排144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

(三)实无住房的,按家庭照顾安排水平房。家庭实有在册成员人数在3人及以下安排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4人及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平方米以内水平套房一套。

第十六条 经村民会议通过,拆除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可采用经济补偿、水平房或垂直房补偿:

原有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下的,按1:1的比例按实安排;占地面积不足36平方米的,应进行联建或采用水平套房补偿,采用水平套房补偿的,可按原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3的比例结合就近面积户型安排;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安排,但最高不超过占地面积126平方米。采用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村级组织制定,费用由村级组织承担,并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节省的建设用地可在村级组织内部调剂使用。

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在审批补偿方案时,其剩余的合法房屋须与已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面积合并审查;非村级组织成员拥有的合法房屋发生家庭内部分割、赠与、继承等行为的,应按原有合法旧房面积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审批与旧房拆除相挂钩。未签订原有房屋拆除协议的村级组织成员,申请建设用地不予受理;村级组织未完成原有房屋拆除的,不予定点、放样,申请下一批次建设用地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占用农用地批准后,满一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相应扣减所在镇街下一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额度;满二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扣减相应指标、额度,并责令村级组织恢复耕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按规划可在村庄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完成新农村住房建设的村级组织,优先予以实施,并可适当放宽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分期实施的,村级组织应明确分期实施计划、对象产生办法、具体步骤等内容,每批对象的产生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新农村住房建设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调查核实。村级组织应广泛开展宣传,调查摸底,统计总人口和可增加安排的对象、有合法产权的非农人员等,了解、统计旧房现状及产权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确定总用地规模。村级组织应测算新农村住房建设总用地规模,制定用地方案和实施计划,经所在镇街审核,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考虑到为规划留下空间等因素,条件允许的村庄,可在建设用地审批对象规划总用地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计入总用地规模。

(三)制订实施细则。村级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拟订实施细则,明确总人口、人均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住宅的类型、安置的方法、实施计划、旧房拆除和建房用地安排方法等内容,经村民会议通过,报镇街审核后批复。批复后的实施细则应分别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农村办备案。

(四)编制规划。村级组织应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用地规模、住宅的类型等,委托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镇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镇街公布。

(五)建设用地申请。列入镇街计划的村级组织,持已批准的规划、实施细则、用地方案、旧房拆除协议、申报对象资料等向镇街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镇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不占用农用地的,可一次性申请。

(六)拆除旧房。村级组织应在建设用地批准后,新房建设启动前完成旧房拆除。

(七)新房建设。村级组织应依法、统一申办建房手续。旧房拆除经检查合格后,由各镇街定点放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规划管理处定点放样,按规划组织实施。村内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绿化等配套设施及新房外立面应按规划同步实施。

(八)登记发证。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街、村级组织应加强对新农村农村建设的服务、监督和管理。新房建成后,当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划管理处应实地检查是否按规划用地,配套设施和新房外立面是否按规划建设,验收合格的,依申请予以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鼓励统一施工,统一施工的应当公开招投标。

第五章 旧房拆除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农村住房建设应切实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应召开村民会议决定拆除旧房、收回超过可享受审批额度部分的宅基地是否作经济补偿,作补偿的应明确具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旧房产权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拆除超过审批限额标准,且未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房屋,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丈量,凭权源依据审核确定其产权。拆除未超过审批限额标准且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房屋,由村级组织依权证登记造册,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确权;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确权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须将房屋原始证据资料交由公证机构保全证据;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应待共有权人达成协议后再予拆除;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级组织与被拆除人应签订房屋拆除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被拆除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交村级组织,统一向发证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村级组织应在新住宅定点放样前完成旧房拆除。

第二十六条 村级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专款专用,纳入镇街联管帐户管理,优先保证道路、给排水、绿化、公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帐务应单独列支、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档案资料包括:批准文件、规划和建设方案、拆除协议等与新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积极鼓励各村级组织节约用地。节省的建设用地若规划许可,经村民会议通过,依法报批后,可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城市规划区外村级组织在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完成新农村住房建设,且未新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节省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所得地方可支配部分的100%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按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实施新农村住房建设,但需新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节省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所得地方可支配部分的70%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村级组织在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完成新农村住房建设,且未新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节省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所得地方可支配部分的80%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按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实施新农村住房建设,但需新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其节省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所得地方可支配部分的60%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

节省的建设用地相关规划指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其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涉及新农村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有权减免的,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保本原则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依法批准并开工建设新农村住房的村级组织;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细则、分户报批已批准且除新农村住房建设预留用地外,其余土地经批准已被依法征用的村级组织,可按原批准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已经规划批准的村级组织需进行规划调整的,其规划调整所需的相关费用由所在镇街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5日起施行。义政[2001]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井陉县建设局

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施细则

在对《中共井陉县委、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认真学习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规划

(一)、工作职责

负责县城、村镇、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等工作。

(二)、任务目标

1、编制《井陉县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我县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按照合理配置区域性基础设施和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的要求,提出农村居民调整、搬迁、合并的意见,从而优化我县村庄布局,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该项工作目前已经开始,10月底可完成纲要评审论证,年底前完成成果提交。

2、按照《县域第三期总体规划》及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扩城”战略要求,加快“扩城”步伐,一是8月底前拿出县城大东环路详细规划。二是10月底前完成县城南环路详细规划。

3、加大各乡镇及村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编制力度。有条件的村镇要调整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提升档次、提升品位,树立典型。

二、市容市政

(一)、工作职责

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县城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及县城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二)、任务目标

1、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实施“扩城”规划,按照“一城三区”开发战略,从精细入手,对绿化、亮化、净化、美化进行科学规划。

2、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小区绿化率不得低于30%,留足绿化用地。

3、人均绿地不得低于1.5平方米。

4、县城500米之内建设一个小游园。

5、严格城市道路建设,防止低洼积水并配置合理的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6、合理配置公厕。

7、合理建设垃圾转运站,配置环卫清扫、保洁、清运人员。

8、按规定配置果皮箱。

9、合理配置路灯、夜景设施。

10、对新农村建设无偿提供绿化、路灯规划和专业技术指导。

关于加快推进誓节镇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广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加快推进誓节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利民富民的民心工程,是一项提升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党建工程,是一项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基础工程。全镇上下都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当务之急,切实担负起责任,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狠抓落实,更快更好地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为誓节崛起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切实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全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改善提高农业生产条件、农民生活质量和农村综合文明程度为重点,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动力,整合资源,统筹发展,协调推进全镇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打造经济强镇奠定扎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按照产业相对集聚、居住相对集中、土地相对集约、农村基础设施各类要素相对集合的要求,以现代乡村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有步骤、有计划地加以实施。

2、坚持群众主体,政府主导。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积极性,以群众为主体,开展民主协商,不搞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发挥政府规划、指导职能,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县扶持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同时,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形成多主体建设、多元化投入格局。

3、坚持典型示范,有序推进。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村组先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不同类型,有梯次地推进。

4、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制定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既要勇于探索创新,又不脱离实际。对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农民积极性较高的村和村民组要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他们走在前面,作出示范;对具有一定基础的特色村要重点扶持、逐步提高,发挥好引导带动作用;对基础较差的村加大帮扶力度,为建设新农村创造条件。

(三)总体目标

先行选择若干个村,在产业、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建成示范点;对全镇20个村和1个街道全面进行环境整治,重点加大对国道、省道沿线村的整治力度,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农村生产力有较大发展,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有较大提高,公共事业有较大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努力将我镇广大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1、加快推进“竹业富民”进程。狠抓竹林垦复改造和新竹种植工作,千方百计扩大竹资源总量,加快培育和建设竹业示范基地、竹景观示范点;大力发展工业集中区,展示竹乡新形象。

2、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优化农业种养结构、品质结构和市场结构,积极发展观光农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理利用资源,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经济;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突出强化农产品“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努力打造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基地。

3、强力推进乡镇工业集中区发展。按照“项目统一管理、政策统一优惠、产业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学确定不同区域产业发展重点,着力引进项目,发展企业,实现第三产业集聚发展。

4、不断推进农村服务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商贸流通业,加强农村市场管理。

(二)加快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促进和谐发展

1、加强村镇规划管理。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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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结合复兴村实际,经过实地调查,与村“两委”座谈,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因地制宜,结合村情,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村距离县城31公里,全村辖6个村民组。有农户721户,总人口3289人,劳动力2145个,有苗、汉、畲、仫佬等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全村人口的96%。总面积为2465.85公顷,耕地面积为158.67公顷。2006年,人均占有粮食450公斤,农民人均纯收入不1620元。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结合我村实际,确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发展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依托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劳务输出的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种植业生产效益;通过推进各业生产,全面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广大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建设目标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农村经济发展产业化,农村建设新型化,人居环境优美化,公共服务社会化,农民教育组织化,稳定机制长效化,村务管理民主化,乡风民俗文明化为目标,广泛动员,全面发展,逐步把复兴村建设成拥有现代化文明生活的新型农村,把复兴村农民培养成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有文化、有技能、有道德、高素质的新型农民,力争把复兴村建设成村民、集体收入双富裕,物质、文化生活两宽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具体为:

(一)培育主干产业,做到产业发展化

一、是大力发展种植业,积极引进和扩大优良品种的种植;

二、是大力发展养殖业,积极发展牛猪等高效益畜产品养殖;

三、大力发展民族手工艺加工。

(二)房前屋后整洁,做到农村优美化

一是清除房前屋后的垃圾,整理乱堆、乱摆杂物,禁止柴乱垛、粪乱堆、纸乱扔、水乱倒、猪乱窜、禽乱跑的现象;二加快沼气池建设速度,改建厕所、猪圈等。

(三)乡风文明建设,向“9个好”方向努力

党员带头崇尚新风、带头守法,开展乡风文明建设。从“学习风气好、文明风尚好、邻里关系好、崇尚科学好、团结互助好、治安防范好、遵纪守法好、计划生育好、义务风格好”9个方面努力,一是倡导家庭美德建设,开展评比“五好家庭”、“守法户”、“清洁卫生达标户”等活动。二是积极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引导广大干部除陋习、讲文明、树新风。三是开展诚信活动,引导群众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围绕“生态文明富裕村”的创建,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组、户活动。

(四)公路方便入户,做到村路街道化

我村有5个自然村寨进行了水泥路硬化,2009年计划投资4万元完成村内路面水泥路硬化4000平方米。

(五)文明民主管理,做到管理民主化

修订村务各项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健全完善村民代表议事会,党员和村民代表包片联户等管理办法,优化管理秩序。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在村中醒目处做一块公开栏,公布制度,财务、实用技术、打工信息及好人好事,让村民自行管理,自行约束,自行监督,实现管理民主化。

四、方法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2、广泛宣传发动,召开不同层次的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民进行集中培训,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增强农民民主意识,协作意识,参与意识,积极引导广大村民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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