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监督思考论文范文

2024-07-13

公司财务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1篇

(一) 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已经基本会计电算化

随着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我国的集团公司在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开始逐渐进行会计信息化建设, 我国最初进行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目的是利用计算机代替部分人工进行数据的核实, 以提高财务部门整体的工作效率。现如今众多的集团公司进行财务信息化建设已经多年, 进行财务核算的过程也早就由人工核算转变为计算机核算[1]。在一个集团中有着众多的工作部门, 这些部门在进行运作的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财务信息, 管理者要想对集团整体的财务信息进行了解, 就应当在每个子公司和相关的工作部门建立其所独有的账套, 并且这些账套在运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但是在现在的众多集团公司中, 尚未对各个子公司的系统进行连接, 这就使得集团在运行的过程中, 无法充分的了解到集团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因此还需要在集团发展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进行改进。

(二) 在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信息孤岛现象

集团公司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 在核算单元中逐渐并入部分合并重组, 这种现象会导致重组前所使用的财务系统依旧在发挥作用, 核算单元在进行建立时, 需要有不同的建立协议, 保证这些核算单元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不会相互影响。在此种背景下, 各个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账目核算与管理工作依旧无法在一个核算单元中进行, 集团公司在进行会计报表合并是仍然要向集团公司的核算系统中输入会计核算数据, 这样就会增加核算人员的工作量, 导致集团财务核算的效率降低[2]。

二、对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 对于系统架构的思考

在现在的集团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 主要是以两种数据集中方式为主:一种是完全大集中, 集团数据网络作为集中中心。另一种就是区域集中, 数据中心包括多个区域。从两者的集中本质上看这两种数据集中方式没有区别, 但是二者具有不同的信息存放地点[3]。对于集团来讲, 集团总部主要是承担规划制定、监督考核的功能, 而下属单位在功能执行的过程中主要就是生产运营。目前我国较多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尚不能够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制度管理系统,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下属公司的职能, 应当采取分区域集中管理的模式, 等到集团企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可以向着以集团为中心的大集中方式过度[4]。

(二) 相应开展五化建设

集团企业在进行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 应当针对公司的发展状况相应的开展五化建设, 即标准化、专业化、一体化、集中化、简单化。标准化是指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规范整个公司的财务过程, 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以此实现财务管理信息的共享, 提高工作效率。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 会同时进行多项内容的工作, 这些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 这样才能够使的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 总体的工作流程变的更加细化和丰富。一体化是指财务信息中的经济信息与业务活动, 这两者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本是一体, 但是在集团管理的过程中却人为的将两者进行分割, 这样就会导致财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实现整体的管理, 影响财务管理效率, 因此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使得财务信息与业务活动的相互关联,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集中化是指, 在企业进行财务管理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平台, 充分的划分各级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提高工作效率。在公司进行相应的财务管理时, 应当减少不必要的财务人员, 这样能够有效的实现责任制, 减少财务核算过程中行出现的责任分配不均的现象出现[5]。

(三) 实践思考

在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的管理过程中, 不论是采取区域集中管理, 还是进行五化建设, 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促进总部集中方式的实现。因此在进行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既定的措施进行。从集团公司系统管理来说, 将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有助于集团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发展状况有清晰的了解, 并且财务信息的集中处理也降低了系统维护费用。在集团公司实现财务的集中管理后, 应当进行的就是公司资金的统一管理, 一个公司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实现稳定的效益增长, 就必须有稳定的资金供应。

企业在进行资金的管理过程中, 应当对资金进行统一编制, 严格控制资金的运转, 提高资金的运转效率, 保证资金运转的安全。最后, 在对公司财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 也要对公司下一步的发展目标所需资金进行预算, 确保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资金在公司总资产的允许范围内。

三、结语

集团公司在进行财务信息系统建立时应当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财务信息管理平台。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中国的企业化建设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不同行业中的企业都抓住国家经济发展的机遇不断的发展壮大自身。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信息化建设步伐也在不断的加快, 在这种世界大背景下, 企业必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开展科学的财务管理工作, 准确完整的掌握企业发展过程中相关的财务信息, 使得企业中各种资源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作用发挥,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现在社会中的众多集团公司在财务信息系统建设中依旧存在着众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集团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系统,建设思考

参考文献

[1] 欧阳玲.基于财务共享服务的FD公司财务管理模式研究[D].南昌:华东交通大学, 2018.

[2] 钟瑞.集团公司“财务共享中心”的构建及未来发展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

[3] 罗进凤.GX证券公司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构建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 2018.

公司财务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2篇

2019年4月30日,作为A股市场最有名的中药企业之一———康美药业,曾经的大白马当日开盘后,如同自由落体运动直奔跌停板而去,当天市值蒸发约53亿元。究其导火线———4月29日晚间即年报发布日的最后一天,A股市场突然炸了一声响雷。一直广受大众追捧的康美药业,披露了2018年年报,年报显示: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193.56亿元,同比增长10.11%;实现净利润11.35亿,同比下滑47.20%。在发布2018年年报的同时,康美药业还发布了一份更正公告,这份更正公告称有299亿的“错误”会计处理。更正后,康美药业2017年每股收益由0.78元降至0.39元。报告一发布,瞬间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使得22万股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对康美企业和股民来说也必定是个不眠夜。其实从康美药业IPO开始,直至去年10月份,就有媒体接连报道康美药业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中药材贸易毛利率比同行业颇高、其关联公司深圳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炒作康美股票等问题。果不其然,在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立案调查。康美药业被要求对此进行自查及必要的核查。2018年之前,康美药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共14处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并将之归咎为会计处理差错。

二、案例分析: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行为分析

(一)存货异常分析

基于本案例,康美公司调整的299亿的货币资金中,调增了195亿元的存货,大约占据了总共调整金额的65%。根据康美药业未调整的2017年年度报告,其中存货组成如下图:

我们可以发现当年的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近0.2%,说明当年的存货普遍不存在涨价的可能,因此,我们认为康美药业所调整的195亿元的存货是由存货数量增加引起的。再根据公式:

存货周转天数=360÷{销售成本÷[(存货年初金额+存货年末金额)÷2]}可以得出存货周转天数大约为2.82年,与康美公司所描述的“三个月的周转天数”严重不符。我们对存货流通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从搜集的资料了解到,康美药业在2018年卖了130.27亿元的存货,即使假设2018年当年采购当年卖出的存货为零元,2017年12月31日的存货余额为293.55亿元,那么至少有163亿元以上的2017年以前的存货,但在2018年12月31日还没有卖出去。在2019年3月31日的一季度报中,营业成本总额为34.26亿元,即使把物业租售的营业成本包含在里面,那么,2017年以前的存货至少还有129亿元没有卖出去。现实中,存货不可能是在2017年12月31日一天之内产生的。并且,假设如同康美药业董事长马兴田所说这299个亿的货币资金是由于财务差错,那么这195个亿的存货占地面积至少是原占地面积的三倍,但是通过当年审计报告得知,审计人员执行了关于存货的所有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没有发现存货实际比账面多出195个亿的问题。我们有理由怀疑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并没有保持其应有的谨慎性。同时,该事务所审计康美药业已近20年,破坏了其形式上的独立性。

(二)应收账款分析

查看康美公司2017年未调整的年度报告,应收账款科目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在康美公司的应收账款科目中,如下图:

可以看出应收账款按单项金额重大所单独列示的只有一个公司,并且该公司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全部计提为坏账准备,说明该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制定或执行都存在重大问题,同时。授权审批和赊销流程等内部控制方面具有较大的缺陷,在此较为薄弱的内部控制环境下,应收账款科目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以至于审计人员应对该科目制定较低的重要性水平来控制审计风险。然而,我们在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中并没有发现审计人员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与此同时,我们从2018年调整后的年报得知,其他应收款突然增加约90亿元。其中,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88.79亿元的其他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表达了保留意见。而后经康美公司核查后公告显示,该等资金被相关关联公司用于购买公司股票,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随后康美公司就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发函,表示存在将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

(三)存贷双高问题分析

从货币资金上看:2017年,康美药业货币资金富余,却不断向外二级市场进行融资。公开数据显示,公司近几年一直在进行大量的短期或长期的债务融资活动,而从公司近几年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去除了短期有息债务支出仍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并不需要进行高息高额的债务融资。同时查看2017年未修正的年报,发现货币资金期末余额显示341亿余,而其中有99。74%为现金,而所有的现金中,有近99.95%为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这样看来,2017年康美公司就有340亿余元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司并不该选择将大部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同时以高息进行债务融资。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康美药业通过造假银行交易单,虚增存款,并且可能存在由审计了康美药业近20年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联合作案的现象,现会计事务所正在接受调查。

三、案例分析: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

(一)稳定股价,吸收更多资金

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虚增收入,使得利润表美观,向市场发出利好信号,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同时,如果公司收入状态良好,就有利于提高每股盈利,从而降低市盈率,就可以到达稳定股价的目的,保持本公司完美的形象。康美药业通过货币资金299亿元,使得债权人认为资金流动性可观,因此偿债能力强,自然而然愿意让渡资金的使用权。康美公司通过股权和债务两种融资途径,能够吸纳足够的资金缓解财务紧张状况,施行进一步的投资,促进产品再生产,扩大销售,进行盈利。

(二)审计机构的配合

康美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虽然其主导了整个造假过程,但是作为外部的专业的审计机构并没有执行严格的审计程序和制定完整的审计计划,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康美公司的相关财务问题。由此看出,该会计事务所缺乏应有的谨慎性和独立性,没有发挥监督者和鉴证者的作用。面对该公司提供虚假会计凭证,该会计事务所没有直截了当地拒绝或中止审计,反而一再地纵容本公司,在整个财务造假过程中处于被动位置,所以给康美公司创造了财务造假的侥幸心理。并且使得该公司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四、针对案例提出解决措施

(一)作为监管机构

(二)作为投资者

五、案例启示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认真落实相关制度

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而企业内部控制对于企业来说,就是生命力的保障。因此企业应该对内部控制体系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健全良好的信用制度,规范存货管理流程,制定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使得公司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从而提高企业开展财务活动的效率,完成相应的经营计划,将企业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相互结合,达到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加强企业外部监督,着力健全市场机制

现如今,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成熟。市场上公司财务造假的事件层出不穷,为了促进经济法治建设,应该加强法律对企业失信的惩戒力度,加大对企业的诚信交易的约束与控制。民间审计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保持其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在执业时具备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不合理要求拒绝或终止业务。公众应学习相关风险防范知识,具备识别投资风险的基本能力,选择适合自己投资风险等级的投资对象,发挥社会监督者的重要作用,与所有的外部监督者一起促进市场经济的诚信建设,净化市场竞争环境。

摘要:近期,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文以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为基础, 以存货异常、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存贷双高问题这三个方面为主要方向剖析了财务造假手段。再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审计机构的配合阐述了财务造假的动因, 最后, 由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出发, 总结了财务造假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货币资金,审计机构,内部控制

参考文献

[1] 夏晓忠.财务造假的动因分析及防范对策——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J].改革与开放, (24) :43-45.

[2] 郭礼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 2016, (26) :57.

[3] 袁小雅.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动因及防范措施[J].商场现代化, 2016, (15) :172-173.

[4] 蔡臻臻.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 2013.

[5] 孟静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与对策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 (12) :24-25.

公司财务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企业会计监督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取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课题笔者在分析企业会计监督过程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策略进行了探究,希望以此为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提供一些具有价值性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督;发展;策略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背景下,社会经济活动既活跃又复杂,使得各大企业特别重视内部的会计监督。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企业会计监督还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例如:相关管理制度不具健全性、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1]。鉴于此,本课题对“企业会计监督策略”进行探讨与研究具有尤为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相关法律约束机制不具完善性

在我国经济多元化的背景下,与企业会计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约束机制都显得不具完善性,包括了基于企业的会计制度、核算体系以及内部会计监督等。这些方面的缺陷性知识会计的监督作用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出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受到严重的威胁。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具健全性

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两发面的原因:其一是企业没有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其二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不高。普遍存在一些企业在管理中匮乏内部控制意识,不能将制定好的制度及方案充分落实,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只流传于形式,进一步阻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3.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现状下,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普遍较低,主要表现为会计人员学历要求、工作能力较低,没有充足的知识储备,很少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培养,并且法律意识显得极为淡薄,监督意识不强烈。这些方面的缺失都有会造成企业各类风险的增大,从而让企业会计工作不能顺利展开。另外,还有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财务报告作假、伪造企业会计凭证以及办理有违法嫌疑的会计事项等现象,对企业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三、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策略探究

1.完善相关法律约束机制

要想使企业相关法律约束机制得到完善,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首先,构建及完善各项会计法规,以法律法规的运用为依据,进一步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对现状下的会计法律法规进行改善,制定出更加规范、更加详细的实施方案。其次,对各项法律规范间的关系进行有机协调,加强会计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实施,使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能够得到强化,使企业会计监督工作能够实现有法可依、有据可依。最后,对于企业会计相关法律,需加强宣传工作,并将教育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使企业会计监督的职能得到有效保障。

2.构建系统化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由于目前多数企业存在会计监督力度不足的情况,因此,构建系统化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便显得极为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进行构建及完善。笔者认为,要想构建系统化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充分重视两方面的内部:一方面,企业会计相关控制制度的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需对内部人员及业务进行有效控制,使企业内部控制能够有明确的规范。企业需以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适宜的会计处理程序及会计控制系统。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需实现共用,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实效性与科学性。充分完善企业治理机构,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进而使企业内部控制更具完善性与严密性,使企业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步稳健发展起来。

3.明确企业的责任主体

明确企业的责任主体,无论是对企业的管理还是对企业的生产,均是有利无害的。一方面,需对会计工作机构及岗位进行合理设置,对职责、权力进行合理划分,对“资金”、“物质”、“账目”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确立,调节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可构建“分权”责任制,使企业的责权能实现均匀分配[3]。另一方面,会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认识到自身的职责所在,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保证企业会计机构及会计相关人员能够履行他们的监督职责,杜绝违反相关会计事项。对于出现违规违章的人员给予合理性的惩罚处理,以此提升企业的权威性,让企业能够在严谨的工作中更快地发展起来。

4.努力提升企业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企业会计监督工作中,企业会计人员是主体部分之一,因此提升企业会计人员的中体素质是一项必须实施的工作。首先,需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培训的内容需与法律、专业、技能以及业务等方面的知识所挂钩,通过培训增强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技能以及业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在会计监督工作中发挥出巨大潜力。其次,开展一些讲座、团体性活动等,以此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然后在会计监督工作中使各部门与各部门间能够拥有合作意识及精神,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坚实的力量。最后,围绕企业会计人员构建奖惩制度,充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表现优秀的会计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企业相关制度及法律的会计人员给予合理惩罚,为企业树立起“正派”风气,使企业更具发展空间。

四、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企业会计监督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对企业会计监督进行强化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企业会计监督的强化并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工作,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例如: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以及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等。相信从这些方面做好,企业会计监督将更具实效性与科学性,进一步为企业的稳健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国凤.强化会计监督的思考[J].金融经济,2011,06,25.

[2]咸雯.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的应对策略[J].企业研究,2012,11,20.

[3]胡庆堂.强化企业会计监督的对策与措施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2,05,08.

公司财务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财务分析既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也是企业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决策辅助功能。从当前企业财务分析的整体运行情况来看,尽管普遍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应用性,但企业财务分析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推动企业财务分析工作,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介绍了企业财务分析的重要性、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对策,旨在为促进企业财务分析工作科学开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企业;财务分析;分析工具;分析内容

财务分析的本质是搜集与决策有关的各种财务信息,并加以分析和解释的一种技术。从这一点来看,企业财务分析工作既属于专业性的技术工作,同时也具有很强的辅助性功能,不仅要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而且也要为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创新提供参考。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财务分析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特别是具备战略发展眼光的企业,普遍重视财务分析工作,但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而财务分析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不到位的方面,需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从提升企业财务分析能力和水平出发,推动财务分析工作创新。

一、企业财务分析的价值

对于一个具有很强规范化、战略性发展能力的企业来说,加强财务分析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加强财务分析工作,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辅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就是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持续发展,通过科学、高效、系统的财务分析,能够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决策辅助,进而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加强财务分析工作,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具有直观性的演示,这主要是由于很多企业的投资者并不熟悉财务工作,因而对财务报表缺乏深入的研究和理解,而通过财务分析,能够将财务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的内容直观的呈现给使用者,使财务报表的价值进一步拓展;加强财务分析工作,能够为创新财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很多企业都十分重视财务分析工作,通过多年的积累,既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又有利于为财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供数据基础。

二、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問题

财务分析对企业经营与发展具十分重要的价值。从当前企业财务分析现状来看,很多企业在财务分析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而且也能够发挥财务分析的重要作用,但仍然有一些企业在财务分析方面出现了不到位、不科学、不全面的问题,导致财务分析工作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深入分析当前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

1.财务分析存在形式主义

当前有很多企业尽管将财务分析工作作为财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财务分析缺乏务实性的问题,虽然绝大多数企业都以会计核算、报表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进行分析,但却没有涉及到实质性问题,有的企业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有的企业财务分析具有一定的格式化,没有体现特色;还有的企业财务分析只是数字的罗列和堆砌,让人一头雾水;更有一些企业为了掩盖一些事实和真相,财务分析工作停留于表现等等。从这些情况来看,很多企业还没有真正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形式主义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个别企业将财务分析工作当成一种负担,无法发挥财务分析工作的价值。

2.财务分析方法不够多元

科学的方法,能够使财务分析事半功倍。随着现代财务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财务分析方法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已经开始重视财务分析方法创新,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有很多企业缺乏对财务分析工作的深入研究和分析,特别是财务人员不注重自身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的提升,财务分析方法仍然比较传统,不能对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运用,而且在财务分析报告中更多的是运用文字表述的方式,报表、图文报告的应用不够到位,财务分析报告缺乏科学性、直观性以及吸引力。由于财务分析方法缺乏多元化,直接导致财务分析报告质量不高、作用有限。

3.财务分析内容不够系统

财务分析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系统性,除了真实反应财务状况之外,至关重要的就是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服务。但当前绝大多数企业在这方面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成效,很多企业的财务分析报告不仅报喜不报忧,而且缺乏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决策参考价值不高;还有一些财务分析报告专业味太浓,专业术语太多,甚至一些财务分析报告显得莫测高深,在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改进经济运行质量方面缺乏支撑性。还有一些企业的财务分析报告尽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分析的也比较透彻,但并没有为管理决策做出相关的评价,信贷决策、投资决策评价很少。

三、企业财务分析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着眼于解决当前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进一步提高财务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从企业战略发展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分析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财务分析工作的职能和作用,积极探索财务分析工作的科学路径。

1.提高财务分析工作的务实性

企业要将财务分析工作纳入到经济管理体系当中,切实发挥财务分析工作的系统性功能,加大对财务分析工作功能、价值的挖掘和利用,着力提升财务分析工作的务实性。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要真正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将财务分析工作作为提高企业战略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切忌形式主义,最大限度提升财务分析的工作效能。深入挖掘财务分析工作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运用财务分析方法进行调查和研究,找出存在的漏洞,提出解决方案。强化财务分析工作的针对性,从企业投资、融资、成本、利润等多个环节、领域和侧面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强化财务分析工作的决策辅助功能。

2.强化财务分析方法的多元化

企业在开展财务分析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科学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使财务分析工作能够更具有客观性、准确性,提高使用价值。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当根据财务分析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会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多元化的分析法,特别是要针对决策者以及财务分析报告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分析。要高度重视财务分析报告的直观性、特色性以及鲜活性,除了要对财务信息进行深入的分析之外,还要辅之以安全、报表、图文等多种“元素”,让决策者和使用者能够理解财务分析报告,最大限度提高财务分析工作质量,突出使用价值。

3.突出财务分析内容的系统性

对于财务分析工作来说,尽管回归财务工作本身并没有异议,但更为重要的是,在新经济环境下,财务分析工作的领域和职能在不断拓展,企业应当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突出财务分析内容的系统性,使财务分析工作能够发挥更多、更全面的作用。要大力提升财务分析工作的战略性建设,财务分析工作要本着“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服务创新”的原则,既要对财务状况进行梳理,又要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更要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测,使财务分析服务于企业改革、创新和发展。拓展财务分析内容,还应当将财务分析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要让企业财务人员更多的参与企业管理工作,发挥财务人员指导作用,建立财务分析定期上报制度,拓展财务工作职能。

综上所述,财务分析不仅仅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更是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战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企业应当更加高度重视财务分析工作。当前绝大多数企业财务分析工作具有一定的成效,但还有很多企业对财务分析的价值没有进行深入挖掘,出现了一些形式主义的问题,特别是很多企业的财务分析方法不够多元、财务分析内容不够系统,更是制约了财务分析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企业在未來开展财务分析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积极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在提高工作务实性、强化方法多元化、突出内容系统性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财务分析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鑫洋,杨景海.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28):109-110.

[2]范火盈,祝凤月.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8):20-21.

[3]陈晓.企业财务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9):15-16.

公司财务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条块关系是我国府际关系中一对基础性关系,如果两者在政府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则极易滋生条块矛盾。实践表明,条块矛盾在我国始终存在,深陷“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究竟“条”与“块”是否存在矛盾关系?若存在,这种矛盾关系是两者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必然趋势,还是人为干预不当所诱发的?这是文章所探讨的出發点和核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条块矛盾的表现和根源,从而通过打破“职责同构、上下对口”的机构安排、以部门职能为依托划清条块界限、加强对条块管理过程的再设计等路径对当前基层治理过程中的条块矛盾进行优化和整合。

[关键词]条块矛盾;垂直管理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基层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19.017

条块关系是我国行政组织体系中基本的结构性关系。条块关系失衡诱发的条块矛盾是导致基层治理困局的重要因素。可以说,条块矛盾是我国基层管理体制中长期存在却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纵观我国政府关系,我国行政管理的不同阶段,条块矛盾始终存在,但矛盾激化程度、阶段性特征迥异。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上至中央下至乡镇都不同程度地深受条块矛盾的困扰。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时期,原有的条块格局已不再适用新形势的要求,在内外压力和阻力的双重驱动下,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关系正经历着历史性的变革,与之相伴的条块矛盾也呈现新现象、新趋势。

1 条块关系与条块矛盾概述

1.1 内涵界定:条块关系与条块矛盾

“条块”一词将特定政府组织之间的管理实践活动形象化。“条条”描述了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各级政府中业务内容性质相同的职能部门;“块块”则是由横向不同职能部门组合而成的政府[1]。

条块关系包含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条块关系中的“条条”反映了纵向维度上业务内容、职能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中相互贯通的部门或机构,简言之,“条条”是以职能为依托划分的垂直管理部门;第二,条块关系中的“块块”反映了横向维度上省、市、县、乡各层级政府按照不同的管理内容、业务性质划分的部门或机构,简言之,“块块”是处于同一层级的属地管理部门;第三,条块关系反映的是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在“条条”和“块块”基础上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

条块矛盾是条块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当“条条”与“块块”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不能协调一致时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对抗和冲突。

1.2 拓展思考:条块矛盾是否自发形成的

我国的行政体系是一个条块结合、弹性灵活的矩阵结构[2],但需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渐进调试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间关系,因地制宜地变革条块结构以优化条块关系,实现央地关系的深度融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九龙治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都是条块关系中的普遍现象,这种中央与地方、条条与块块之间复杂的对抗与冲突关系正是条块矛盾的外在表现。我国属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看似是一个高度权威主义的结构,条块关系在实践中的复杂互动决定了高度集中的政府体制及其权威具有高度分散性,这种条块结构中的权威分散化,极易造成抵制政策贯彻和执行的群体性行为,进而诱发条块矛盾[3]。

文章认为条块矛盾并非自发形成的,中央预先设想的“条块结合、双重领导”模式是为了维持庞大的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条块关系中“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最初应是统一的,但行政事务自中央向地方贯彻执行的过程中,“条条”的权威逐渐超越“块块”,甚至出现压制的现象。当条块关系超越了均衡状态的临界值,打破了“条条”与“块块”动态平衡关系,条块矛盾逐渐滋生并激化。行政生态学家里格斯曾提出,分化与综合的脱节是棱柱型行政模式的特征之一,亦是行政发展迟滞的表现[4]。条块结构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使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扭曲畸形,甚至引发新的问题。当前,政策当局和学术界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试图通过条块协调以缓解条块矛盾,主张把握好“条条”与“块块”间的尺度。但是两者之间是否有明显的界线,职权职责能否完全分离、避免交叉,文章认为仍然值得深入探究。

2 条块矛盾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开展的十余次政府机构改革均围绕“条块矛盾”,采取简政放权、权力下放等变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条块矛盾,但始终未彻底摆脱条块冲突的困扰,反而深陷“集权Symbol~B@分权Symbol~B@再集权Symbol~B@再分权”的恶性循环,陷入了条条“一集就死Symbol~B@ 一死就叫Symbol~B@ 一叫就放Symbol~B@ 一放就乱Symbol~B@ 一乱就收”的尴尬窘境[5]。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2.1 权力摩擦,行政效率低下

一般来说,条块关系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无法充分调动“条”和“块”两方面的积极性,导致政府权力碎片化和行政效率损耗。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各自的权限归属、权力运行、责任落实等问题在法律法规中不够细化具体[6],从而成为导致条块之间权利摩擦的原因之一。

此外,纵观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深陷“精简Symbol~B@膨胀Symbol~B@再精简Symbol~B@再膨胀”的怪圈,政府机构庞大而臃肿,部门间以及部门内部的摩擦和冲突不断。下级政府撤销或重组机构的决定,不免受到上级政府的干预甚至是阻拦。“条条”和“块块”不仅在行政权归属上存在争夺分歧,甚至还不乏权力内耗现象。

2.2 权责不清,各自为政

在多次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中,“块块”各自为政,中央宏观调控不力的现象时常发生。“条条”管多了,“块块”生存受阻;“块块”一旦自主,全局不稳。垂直管理机构与属地管理部门经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条条”质疑“块块”的管理权威性,执行效率低下,“块块”抱怨“条条”决策制定权限不明。权责不清、各自为政是导致利益本位主义的重要根源。事实上,垂直管理部门很容易利用自身优势规避责任,致使权责脱节、权责交叉和职能真空的乱象。换言之,无论是垂直管理部门还是属地管理部门设定的分目标都可能不同程度地偏离总目标,忽视与总目标的一致性,产生目标冲突。

2.3 财政纠纷,利益失衡

正如上文所言,经常发现“条条”和“块块”设定的分目标偏离总目标,同时部门利益与行政系统的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是十分尖锐的。中央政府给予地方的财政拨款与该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绩状况息息相关。地方在政绩锦标赛激励下,力争用数据出政绩,重产值轻质量,加剧了区域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问题。“条条”分列,“块块”碰撞,“九龙治水”的体制性矛盾凸顯,利益矛盾难以协调[7]。

2.4 政策变通,执行力不佳

经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的“对策”就是指政策变通。政策变通是一个中性词,指下级为完成政策目标、依据不同情况对政策执行方式做出非原则性的变动。基于地方政府的目标定位和中央态度,可将政策变通分为消极变通、积极变通和迂回变通三种类型[8]。实践中,地方政府多采用迂回变通的方式,对上级政府的指示既不主动回应也不消极抵制,整体上呈现默许和旁观的态度。

现代政治权力结构在理论上要求决策执行活动遵循“谁决策、谁执行、谁负责”原则。但落实到实践中则演变为决策权在上级政府和条条手中,下级政府和条条按上级指示执行,实际责任却由下级来担[9]。决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不统一,很难保证决策目标与执行情况不出现偏差,执行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

3 滋生条块矛盾的根源

除了行政分权的固有局限、“一针到底”的历史传统和党政关系的不规范,条块矛盾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行政事务管理的“职责同构”。条块矛盾的症结,在于纵向职能和权力配置的混乱。所谓的“职责同构”用于描述政府组织关系,强调央地关系在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10]。受“职责同构”的影响,上下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模糊,未能合理划分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责任义务,容易产生部门间相互掣肘的现象。

第二,“双重从属制”的制度设计。“双重从属制”虽然为条块结构的正常运作提供制度保障,但也衍生出条块矛盾的隐患,导致条块间权限归属不清[11]。不同层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该如何划分厘清?同一层级的政府职能部门,是本级政府的领导管理权限更大,还是受上级职能部门领导为主?

第三,以垂直管理为核心的柔性集权[12]。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央主动向地方分权,但由于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此,中央再次重申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管制,以块为基础的分权系统逐渐被以条为基础的集权系统所取代。事实表明,柔性集权对于弱化缓和条块矛盾并无明显成效,反而加剧了“条条”与“块块”间的对抗性冲突。

4 协调条块关系,缓解条块矛盾的策略

“条”“块”关系老问题、新问题的解决,都触及职责职权调整,本质是改革。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推动城市基层治理“条”“块”矛盾的厘清和理顺,找到“条”和“块”之间的平衡点,以达到协调一致、相互促进。

4.1 打破“职责同构、上下对口”的机构安排

政府层级之间的上下对口管理是产生条块矛盾的重要原因。要想根治条块矛盾,必须以打破职责同构为突破口,实现由每一级政府统管统办向专事专办转变,以此规范和厘清条块关系。

无论是条条设置还是块块设置都没有必要在每一个对应的层级系统中一一设定,设定的依据应该是结合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根据其现有职能部门的设置合理地规范和压缩。

4.2 进一步划清条块界限,以职能为依托,结合地方特色设置机构

每一层级的政府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只管该管的事。针对跨区域的重大事项,相邻的政府可以在明晰权责前提下,分工合作,减少交叉。首先,要划清中央专有职责范围,由中央管辖的“条条”独立执行;“条条”管理的事项,“块块”无权干涉。原则上,中央对其所属的专有事项实行垂直管理,统一管理其在地方设置的派驻机构,确保财政、人事和资源配置与地方政府脱钩。若中央和地方存在交叉事项,应明确领导机构及辅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容,以避免互相扯皮推诿。其次,要明确地方专有职责,对于地方专属事务,中央政府及其“条条”不得随意干预,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简言之,中央专有的权力由中央统管,地方权力也要确保下沉落实到位。

4.3 加强对条块管理过程的再设计

权力的赋予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经济实力的增强亦稳固了地方权力,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度。另外,地方权力受局部性和短视性掣肘,致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资源配置不当、数据造假、假冒伪劣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频繁爆出。因此缓解条块矛盾,应首先在规划源头上依据“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置“条条”和“块块”。该上级政府和“条条”承担的责任必须主动承担,不能甩给下级政府和“块块”承担,既要做到权力对等,也要保证职责统一。

此外,也需要将对“条条”和“块块”的

职责厘清提升到立法层面,以法律为后盾保障条块管理的有序开展,条块关系的良性发展。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增设操作性强、指标化的内容,依法明确划分各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与职权,以有效缓解条块矛盾。

参考文献:

[1]马力宏.论政府管理中的条块关系[J].政治学研究,1998(4):68.

[2]孙发锋.从条块分割走向协同治理——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调整取向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1(4):106.

[3]杨光斌.中国政府与政治导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63.

[4]竺乾威.西方行政学说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213.

[5]周振超.条块关系:政府间关系的一种分析视角[J].齐鲁学刊,2006(3):145.

[6]李瑞昌.政府间网络治理: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7]梅阳,纪健强.“条块治理”: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地方政府[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38.

[8]刘骥,熊彩.解释政策变通: 运动式治理中的条块关系[J].公共行政评论,2015(6):79.

[9]周振超.打破职责同构: 条块关系变革的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5(9):144.

[10]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01-112.

[11]叶敏.城市基层治理的条块协调:正式政治与非正式政治——来自上海的城市管理经验[J].公共管理学报,2016(2):129.

[12]ANDREW CM.Chinas “soft”centralization:shifting tiao/kuai authority relations[J].The China Quarterly,2005(184):79-81.

[作者简介]邓雪洁(1996—),女,北京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工商行政与市场监管。

公司财务监督思考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监察法的制定无疑是重大的一步,但随着《监察法》的公布,它的适用更加引起人们的关注。文章主要论述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适用衔接上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监察法制定的背景、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三种职权、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职能衔接问题,比如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与人民检察院现有的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以及立案审查权之间的冲突和适用衔接问题。

关键词:监察法;刑事诉讼法;适用冲突与衔接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进入全新的局面,但是在新阶段也遇到新难题,腐败问题屡打不止,对于腐败问题如何才能做到防微杜渐?根据域外各国的经验,有效的监督不失为一剂良方。但是监督职能分散在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关之中,不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高效的监督,因此在整合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的基础上《监察法》应运而生。但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来看,监察法与刑事诉讼在现实运用中存在诸多冲突之处,本文拟从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存在的冲突入手,并分析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

二、制定《监察法》的背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第二次现代化进程开启以来,中国即遭遇了腐败的严重侵袭,腐败甚至到了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的程度,治理腐败成为党和国家的重中之重。在80年代推进第三次现代化的进程中,腐败问题再次成为发展道路上的严峻挑战。当下中国的腐败类型主要表现为“政治支配经济型”的腐败,核心是权利寻租。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进入全新的阶段,在全国掀起了反腐败的热潮,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形成了一套中国模式的反腐败经验,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仍然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职能机构制定具体的反腐败策略。反腐败监督职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的防腐败机构和审计机构、各级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之中,机构职能、性质定位、执行标准不一、远未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合力。

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在北京、山西、浙江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决定。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会议审议了《监察法》草案。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国家反腐败立法,制定监察法的意义重大,也必定会产生深远影响。

三、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职权衔接问题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七条可见监察机关的一项重大职责便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并且设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在监察机关与检察院各自履行职能时必然产生权责划分的冲突。

(一)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监察体制改革最初目的是要建立高效的反腐败机制,通过整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监察、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职能以达到惩治腐败、预防腐败的目的。

1.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

从《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主要涉及对人的监察。监督检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事的监察,一个是对人的监察。对人的监察指的是对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进行监督检查;对事的监察是指对公权力运行的过程及产生的效果进行监督与检查。但对人监察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人监察的实际上是一种“不告不理”,虽然在总体上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但不能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督,漏网之鱼不可避免。此处的监督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将在后文中着重介绍。

2.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职权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形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的范畴,原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起诉,现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在监察委员会行使调查职权时可以行使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这些调查措施中有的是延续的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有的来自《刑事诉讼法》,也有全新的调查手段。此处的调查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的性质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将在后文中详细介绍。

3. 监察委员会的处置职权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四款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权主要是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最终将调查结果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在制定《监察法》之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直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无需在经过其他国家机关。

(二)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冲突

在北京、山西和浙江的试点工作中调整和暂停《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的适用。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从检察院“转隶”到监察委员会的人员继续履行侦查职务犯罪的职责。监察机关德的调查权与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便不可避免存在冲突。

1.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有效實行,根据审查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最高检《规则》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以专章的形式从各个方面规定了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从试点三省地区来看,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主要是整合的《行政监察法》中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而人们检察院的监督权来源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检制定的规则。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存在区别,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权主要是对人的监督,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主要是对事的监督。

2.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与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侦查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并且必须依法进行,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有自行补充侦查的权力,这就要求监察机关为了保障公诉质量需要具备一定的侦察能力。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能否立案时存在着一项“初查”制度,它不能与侦查相提并论,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在“初查”期间,不允许对相关人员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和实行限制个人基本权利为特征的强制性侦查行为。

监察委员会调查对象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侦查的对象却是涉嫌刑事犯罪。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学者卞建林先生认为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所进行的调查与刑事侦查相比区在诸多区别:由于国家监察调查的对象包括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不能把监察调查完全等同于刑事侦查。虽如此,但也不应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不具有刑事侦查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在《监察法》中规定的调查措施同时也是刑事侦查的措施,并且具有强制性质,极有可能限制甚至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特别是像留置这样的能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对留置措施、适用条件及留置期限等,法條规定均比较明确。但是关于留置问题仍有诸多问题存在商榷之处。例如在《监察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委员会移交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这表明留置措施并不属于强制措施的范围,因此留置期间,被调查人不符合“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聘请辩护律师的条件。那么处于调查阶段的被调查的公职人员不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这对于被调查人人权的保护无疑是一大漏洞。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但是两种在实质上相似的权利分别归属在两个不同的职能机关中其中的法理道理仍值得商榷探讨。

3. 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权与人民检察院立案衔接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唯一公诉机关,监察委员会的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的三大职权之一,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有两个解决方案即退回监察机关及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法定的不起诉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有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也明确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侦查。

4.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证据进行审查

我国起诉实行的是检察院独占主义和国家公诉主义,检察院是唯一的公诉机关。所有的公诉案件无论侦查主体是哪一方国家机关,在侦查终结后都必须把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机关亦应如此。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纪委在双规调查后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移送证据的做法是: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移送后直接适用于侦查阶段;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直接移送,由检察院重新收集,转化为合法的证据材料。监察体制改革后,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证据变成直接移送给人民检察院,避免了重复取证的行为,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在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监察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时,如发现存在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有权依法加以纠正。

四、结语

随着我国反腐败的不断推进和深入,现有的监察体制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制定监察法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但在现阶段《监察法》中规定的部分内容仍然存在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内容。在本文中也列举了一些《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所不相适应的部分,并针对不相适应的部分提出了些许意见。随着《监察法》在今年的正式运行,以及对于与《监察法》不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修订,未来的反腐败工作必将取得新的里程碑式的胜利。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J].法律科学,2017(06).

[2]熊秋红.监察体制改革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比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7(02).

[3]张建伟.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体制[J].环球法律评论,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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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魏昌东.国家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辩证:属性、职能、与职责定位[J].法学,2017(03).

[9]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10]陈光中,邵俊.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法学,2017(04).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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