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论文范文

2023-09-16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1篇


天福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 林雅华

2021年2月20日至24日,天福学院利用直播软件,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天福学院2021年全国新春集训”。全国各地的数千名天福员工参与此次集训。

2月20日,天福集团法务顾问郭颖律师、集团品牌中心客服总监彭会明与集团产品研发中心总经理杨建辉从各自领域着手,为大家带来《民法典之房地产并购操作实务及对建设工程的影响与应对》《房地产客户关系的思与变》《设计阶段成本控制点分析》等干货分享。他们的精彩解读无论从策略到理论再到方法,都极具专业性、前瞻性。

去年,在集团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天福众包改革工作及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月21日,天福集團总裁助理庄金蕊围绕“房地产项目的众包标准化落地工作”展开交流与研讨,天福员工从各自项目岗位、不同角度提出建设性的看法,大家积极讨论,现场气氛热烈。

新时代为天福集团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天福集团总裁助理、营销战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张兴明凭借其多年在地产界的从业经验,从“世界的大势所趋”“地产的更新迭代”“思维造物看未来”等维度出发,为大家带来不一样的讲解。站在新时代风口,张兴明表示,我们必须懂思变、敢创新,方能行稳致远。

随着集团业务的不断发展,财务规范操作需要进一步加强。2月22日,天福集团特邀国家税务总局师资库名师、正高级讲师蔡少优带来“当前税收政策与企业税收风险防范”的专题分享,并结合近期财税热点、难点问题为员工答疑解惑。

2月23日,天福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林雅华和天福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徐良珍为大家带来以“经营会计”为核心的财务专题培训分享。此次分享不仅明确了“经营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同时对经营会计报表编制提出更高的要求,让经营会计报表为不同使用者及时提供有效数据,对集团发展、规避风险、创造利润是具有重要意义。

2月24日,林雅华围绕集团家文化与众包经营哲学为大家带来专题分享。林雅华表示,众包经营哲学的理论依据是天福集团长期沉淀的企业文化——“天福家训”,必须把天福家文化与众包经营哲学紧紧结合在一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众包落地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林雅华还从集团战略全局出发,为大家解读集团未来五年规划和2021年工作部署,为天福集团正确把握当前形势、在下一阶段发展中化挑战为机遇阐述方略。

林雅华表示,2021年是天福的“奋斗年”,集团上下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标准化工作模式,办好天福学院储备优质人才,深化落地众包经营哲学,同时,巩固快速发展的成果,实行“以营销为核心”战略,积累资金,强抓区域品牌,为实现集团第四次飞跃做好充分准备,把天福集团的事业推向新高度。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多,经济案件中涉及财务问题亟需专业人士予以解答,于是司法鉴定应运而生,在鉴定业务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两者是由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而导致在会计鉴定中产生的,但两者又有一定的相似性,对于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能够从更深层次挖掘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两者的历史发展、概念、研究角度、主体资格等角度来辨析两者的区别与联系,进而对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提出一些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司法会计鉴定

作者简介:宋龙飞(1988-),男,安徽大学商学院研究生,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司法会计等;

赵 玲(1974-),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会计,研究方向:政府会计、内部控制等;

王小龙(1989-),男,淮南师范学院基建处,研究方向:电子商务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环境分析等。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驶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在检察系统中每年的自侦和反贪、反渎部门涉及的有关经济犯罪居高不下,而且有逐年上升的势头。检察官在办理相关的经济案件时由于对会计知识的缺乏,导致案件不能顺利的进行侦破等,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5年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于是司法会计正式步入了职业化的轨道,但是在实务中司法会计是与法律紧密结合的学科,在深入学习司法会计有关知识后发现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联系的背后又有着很多的不同点:

一、理论来源不同

对于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可以从两者的历史发展来进行研究。司法会计首先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前苏联。前苏联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所以司法会计就深深的打上了大陆法系的烙印。我国在50年代的一些高校中也曾设有“司法会计”课程,但是那时的研究局限于外国专家的观点以及受实务的影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开展,经济迅速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司法机构在办理有关的经济案件中由于缺乏相关的财务知识,对于相关的财务资料不知从何下手。由于实践的需要,司法会计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在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技术部门并发布了相关的文件来指导司法会计在实践中的发展。随着法院和检察院在承办各类经济案件中需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所以司法会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很大的重视。

相比较司法会计,西方的法务会计的研究则走在了司法会计的前面。1921年的金融危机,审计舞弊案件日益增多,法务会计可追溯至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1946年3月摩瑞斯·佩罗倍在“法务会计:当今经济中的地位(Forensic Accounting:Its Place in Today’s Economy)”中论述到:“在二战期间,公共会计师和行业会计师就已经在从事法务会计的服务了”。法务会计就这样在相关的文献中首次出现。在以后的发展中,法务会计得到了很大的重视,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建立了相关的法务会计民间组织,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在学术研究上美国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在2000年6月份的时候第一份法务会计的期刊创刊——《法务会计》(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由于当时中国对外开放水平逐渐提高,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新型经济实体的出现,经济发展中的纠纷日益增加,法务会计便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

二、概念不同

有关司法会计的定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起了极大的讨论,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司法会计师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或者民事案件时,通过对案件资金及其运动规律的分析,根据会计资料及其相关的其他经济资料,动用专门的方法,从中收集会计证据的活动。

观点二: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审理中,为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财务进行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

观点三: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根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对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判断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上述三种观点反映了理论界对于司法会计界定的两种看法。关于司法会计的定义和研究范围先后产生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的观点形成的时间较早,其受前苏联的影响较深,其思想的核心认为司法会计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一元论”为司法会计的系统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一元论”是前苏联司法会计理论和中国审计学的相关理论进行融合的结果,其将司法会计定义为司法会计鉴定,这一论断使得司法会计的研究范围局限在一个较小的领域,导致司法会计在实践中的“鉴定结论法律定性”等错误做法的出现。

观点二和观点三则体现的是“二元论”的思想。其产生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架构比较成熟,其将司法会计的行为范围从鉴定拓展到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并将司法会计的鉴定引入到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在一些高校中还将司法会计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使得司法会计和诉讼法学、侦查法学进行融合。

20世纪90年代由王建国提出的“三元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司法会计理论的发展,其将司法会计定义为诉讼活动,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审查、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三个部分。王建国的观点丰富了司法会计的内涵,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也促进了理论的发展。

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认为:为了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网页大字典》(Webster’s Dictionary)中对法医学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的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

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师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

本文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应用的学科,在学科体系上其融合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运用专门的会计知识对法律问题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信息进行解释和分析,为信息需求者提供专业的诉讼帮助和相关的财务鉴定业务。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重合部分的,对于鉴定业务的处理方法也是有相似之处的。对于两者的研究,本文认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司法会计可以借鉴法务会计成熟的理论架构体系,法务会计则可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环节借鉴司法会计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

三、研究角度不同

司法会计是源于大陆法系,20世纪末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律专业开始尝试开设司法会计的选修课,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司法会计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研究会计,进而为法律服务的。其主要是基于法律事务中可能会遇到一些财务问题或者为了侦查等需要财务方面的知识,但是最终其还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研究会计的。

法务会计则是会计学的一个延伸学科,其本质还是会计学。其主要是从会计学的角度出发,利用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来还原数据背后的事实。其研究角度不能够脱离会计学,可以认为其是会计学的一门新型的应用学科。

四、主体和从业人员不同

作为两大法系派生出来的产物,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由于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异导致其主体和从业人员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的司法官授权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鉴定人不受案件中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在我国的法律诉讼环节一般是由法院指派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探索司法会计这一技术岗位了,所以现在一般的基层院都配备了专门的司法会计人员,在市级检察院或者省级检察院还会设置专门的鉴定研究室来提供会计的专门鉴定,其大大改变了司法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法务会计则受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的影响,即是否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专门鉴定取决于当事人。所以在选择鉴定人的时候当事人有足够的主动权,这种制度一方面会促进法务会计工作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但另一方面可能会存在法务会计工作者在这种竞争的环境中会为了获取客户资源而有失公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务会计工作者或者工作机构一般是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的专家。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3月4日召开的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全球性研讨会中提出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其认为法务会计就是通过对财务会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将证据规则与此结合而形成的一种会计学科。由此可以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已经很深了,法务会计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司法会计的工作主体一般是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社会组织或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两者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同,代表的利益群体也不同,在日常的鉴定过程中所遵循的鉴定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五、服务领域不同

目前司法会计还是以“二元论”为主导,这种观点则认为司法会计师以检查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或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财务会计问题为主要内容,其基本内容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活动。

法务会计一般涉及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但是各国由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不一样,所以导致法务会计的服务内容也有所差异。盖地教授认为在我国法务会计的范围应该包括:(1)企业税务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5)社会公正会计;(6)物价会计;(7)基金会计;(8)司法会计。

从二者的服务领域可以看出,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所涉及的领域是不同的。司法会计主要是为政府服务的,而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就比较广了,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社会团体等等。

本文从以上五个方面辨析了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区别,但是从区别中也可以看到两者的联系。由于不同的法律导致不同的诉讼制度,进而在鉴定人资格和地位上也是有差别的。大陆法系中鉴定人在司法机关承办案件中属于一种协助的角色,帮助其判断案件中所涉及的经济业务与案件的量刑关系。但是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考量的,但是由于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的选择是由当事人决定的,所以专家证人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

正如前文中论述的,司法会计在中国的鉴定人中是相对独立的,这种独立性可以促进鉴定的公平性和真实性,但是也可能形成一种垄断或者潜在的腐败的存在;法务会计的鉴定人是专家证人,由于其是受当事人委托,和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联系,可能会导致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扭曲鉴定的事实性,但不可否认法务会计行业的竞争性会促进法务会计的发展,提高其鉴定业务的质量和效率。

两大法系鉴定人制度既然各有利弊,可以综合起来相互借鉴,促进鉴定业务的公平性、真实性和效率性,所以对于鉴定人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

笔者认为促进司法鉴定人制度需要成立一个独立的鉴定管理机构,统一对涉及经济业务中的纠纷进行鉴定。鉴定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的考核,完善鉴定人进出制度,建议实行考评结合的办法对鉴定人进行管理,建立一个类似于专家库形式的鉴定人数据库。在具体的鉴定业务中可以实行“盲评”制度,首先通过电脑选出两个专家,然后把需要鉴定的资料发给两个专家评审,然后对他们的意见进行综合,如果差距不大就发布正式的鉴定意见,倘若两人的鉴定结果差距较大的话,则把这份鉴定资料发给其他的专家进行鉴定。(见图1)。

“盲审”制对于鉴定制度来说是一次改革,其鉴定人既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有社会组织中的法务会计,在选择鉴定人入库的时候要采用考评结合的方法,要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采取淘汰制度,建立健全鉴定人的评价机制,通过设立鉴定档案制度来评价鉴定人的工作业绩。通过对鉴定人制度的改革,可以大大推动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融合和发展,确保鉴定业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本文通过对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辨析,找出其中的区别和联系,从两者的关联性出发,探讨了司法鉴定人制度的相关改革措施,希望通过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相互融合来促进我国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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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苏彤著.法务会计高级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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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于朝著.司法会计学[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5:4.

[6] 顾洪涛著.司法会计基础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

[8] [10] 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0,(11):3.

[9] 郭子育、王冬梅.法务会计概念辨析[J].上海会计,2004,(05):8.

[11] 陈烜炜.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12] 盖地、张敬峰.法务会计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03,(05):28.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進行,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上市,以便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公司上市固然好处无限,但是上市的门槛有很多限制,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各个意图上市的公司之间形成了异常激烈的竞争。而有些公司并不具备公司上市的资格,但是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往往会采取一些财务作假等舞弊行为。这对实际有资格上市的公司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破坏,需要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的查处和打击。法务会计正是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而设置的,它的出现必然会使这一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关键词:法务会计;上市公司;财务作假;治理研究

作者简介:刘潇(1988-),女,汉族,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文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务会计。
一、有关法务会计的理论概念及重要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概念

法务会计是一种新兴职业,顾名思义,法务会计既涉及法学,又与会计学紧密联系,要想从事法务会计这种职业,需要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与会计学知识,并能有效地将两者结合,熟练地将理论运用到实务操作中。法务会计的实务操作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的账务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判断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在上市公司出现数据失真和造假时法务会计要有能力搜集造假证据,并能把公司舞弊行为全面真实地呈现在法庭上。这项职位的设置是从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有序性原则出发,以遏制上市公司为取得优势竞争地位而进行财务舞弊行为为目的,通过设置专门的财务审查人员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运行,形成上市公司公平公正竞争的良好秩序。

(二)设置法务会计职位的重要意义

1.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领导人财务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例如转移公司财产、挪用公司特定款项、职务侵占等,这些犯罪极大地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托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各种犯罪手段愈加隐蔽不易被发现,普通的会计人员由于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不能发现这些隐蔽的犯罪行为,给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契机。这些犯罪最主要的手段是在财务数据上做手脚,例如虚设交易量、进行权钱交易等。数据信息的不真实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给市场资源带来极大浪费和损失,严重危及人民利益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募股形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公司运营,所以公司的各种信息需要及时公示,以方便股东和社会民众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在我国,人民是权利的主体,随着我国民主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民主意识已经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越来越注重对知情权、表达权等民主权利的履行。这对审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汇总整理上市公司的经济财务信息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和反映,保障人们的知情权。而由于上市公司数量繁多,各个公司业务冗杂且各有特点,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出现了很多反应不及时的情况,不利于更新人们对上市公司的认识。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法务会计人员随时都在关注上市公司的动态,把上市公司置于全面监管之下,不利于公司实行舞弊行为,减少了上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设立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能够促进我国法制社会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紧密,在交易过程中,各式各样的经济纠纷和矛盾也在不断出现,需要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来处理这些纠纷,通过处理纠纷熟悉法律的适用,发现法律的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情况

(一)审查不严格

上市公司需要设有专门的检查监督机关,目前我国主要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机构主要有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工作室等,其中也不乏有一些自发性的民间群众监督组织,但是这些机构的存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需要监督的问题。这是因为像会计事务所这些机构本身就与上市公司有利益联系,上市公司本身就是他们的客户,他们为了提高业务量主动帮助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财务舞弊行为难以被发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技术也逐步提升。从已被发现的众多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中我们可以发现,近几年财务舞弊手段越来越高超,越来越不易被发现,不经过极其仔细的调查和分析根本发现不了这些舞弊行为,给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三、法务会计人员在防止上市公司实行财务舞弊行为中的三个作用

(一)充分发挥对舞弊行为的识别作用

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是对法务会计人员最基本的工作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提高辨别能力,提高对财务舞弊行为的敏感度,对规范上市公司的公平交易行为有重要意义。识别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是对上市公司的现金交往业务进行监管;第二是识别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虚构问题;第三是识别上市公司不正当挪用资金的行为。其中监管现金业务需要法务会计明确的分工和配合,保证现金流入款项有合法正当的来源。针对财务数据造假问题,法务会计人员应该做到认真重复的审查公司支票号、数额是否与账本上的记录相一致;公司的实际工作人员数量是否与岗位数量相一致,有无虚报工资的情况等。

(二)发挥好有效监督作用

法务会计人员要发挥好对上市公司业务的监督作用,坚持独立审查原则,切实履行好职责。对于上市公司财务的监督有多种方法可供法务会计人员参考。比如使用对比检查法,上市公司的每一笔交易都会有相应的收据单、都会进行相应的记账和会计统计记录,法务会计可以对这三者进行仔细的核查比对,对重大项目给予重点关注与审查。一旦发现可疑之处立即请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解释,如果确实是财务舞弊行为,就要如实上报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处置。

(三)在诉讼中给案件审理提供帮助

法务会计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在审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诉讼中会起到关键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在犯罪证据的收集、提供方面,法务会计会运用证据学、犯罪学和会计学知识,及时准确地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犯罪信息进行收集,以便为案件诉讼提供证据,确保打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万无一失。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会给许多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失,首先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公司名誉就会被破坏,公司的公信力就会随之下降。还会波及股票的正常发行,出现股票大跌等惨况,严重损害股东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公司内部管理,更为严重者可能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破产。而法务会计的任务就是计算这些损失数额,划清公司对各方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敦促上市公司民事赔偿的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等投资者的利益,让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不丧失信心。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犯罪形势严峻,与监察体制不严谨有很大关系,致使许多企业都找准法律的漏洞,而趁机钻空子。设置专门的法务会计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着实提供了有效帮助,也替审计工作者分担了工作压力,使对上市企业的经济监督工作更加顺利开展。法务会计是一个新兴的职业,在实际工作中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司财务舞弊手段也会越来越高超,越来越不易被察觉,所以对这种财务舞弊行为的监察也要越来越严格。法务会计人员要提升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学习和更新理论知识,在财务舞弊犯罪行为中起到更好的识别和监督作用,帮助诉讼活动更加顺利的进行,协同国家一道打击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还市场一个公平有序透明公正的竞争秩序。

[ 参 考 文 献 ]

[1]魏建勇.法务会计对上市公司舞弊的防控效果研究[J].现代营销,2015(3):53-55.

[2]张妍,田谦.法务会计发展的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9):29-31.

[3]刘慧杰.从法务会计角度审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J].知识经济,2017(4):83-86.

[4]张玲.法务会计——治理财务舞弊的利器[J].法制博览,2017(4):27-29.

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法务会计作为一种新兴的司法手段和职业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舞弊方面的调查和诉讼支持等,其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所承担的支持内容是不同的。随着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正逐步推广。本文在对法务会计及民事诉讼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当前我国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支持应用的基本现状、出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法务会计;民事诉讼;证据支持

doi:10.3969 / j.issn.1673 - 0194.2015.07.00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务会计为民事诉讼所能提供的专业服务范围越来越广,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然而,鉴于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专业人才缺乏,本文试图从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基本现状出发,探讨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问题,以供同行参考。

1 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基本现状

1.1 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内涵现状

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支持,是指法务会计在“正在进行或悬而未解”的各种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能提供的对涉案会计事项性质的确认、分析并能够提供专家性建议的一种法律服务行为。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增多,法务会计的主要证据支持业务类型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发展,从而拓展了新的会计业务范围。

1.2 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范围现状

当前,法务会计所能支持的民事诉讼证据范围较为广泛,最初阶段的证据支持是关于经济损失量化的问题,后来发展到各项经济事项数量与质量的调查分析。通常,法务会计涉及的民事诉讼领域主要有以下方面:婚姻纠纷、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数额、违约金的量化、产品责任的估算、建筑赔偿金额等。

1.3 法务会计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支持的作用现状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模式下,在诉讼程序中专门设立了处理会计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充当法官的助手,以其会计专业知识来弥补法官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当法务会计人员出庭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和结论时,必须能够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参与到法庭调查中,才能有资格参与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环节中。

2 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的主要应用

2.1 法务会计人员作为鉴定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鉴定人身份的产生一般有3种主要方式。①接受民事诉讼中其中一方的委托而形成;②由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③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法院强行指定。因此,由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法务会计人员所出具的证据支持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之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2 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

法务会计的另一个身份即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制度的一大突破,其职能主要体现在:①对涉案民事诉讼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询问;②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鉴定人进行询问。

3 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证据支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3.1 服务领域狭窄

民事诉讼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主动进行案件的受理,因此很少有会计师事务所关心和涉及法务会计这一服务领域。尽管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仍存在其公信力不高,说服证明力差,业务量不多,执业标准缺乏等弊端。因此,我国需要从理论层面上来推进法务会计的证据支持研究,进而制定法务会计在民事诉讼鉴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供给,逐渐提高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力度并扩展其运用范围,擢升法务会计专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中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3.2 有效认证制度缺失

传统司法会计鉴定一般都很少涉及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和鉴定制度,其诉讼证据支持和业务操作范围标准基本空缺。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鉴别真假信息的能力不够。除此之外,对于如何帮助当事人计算损失赔偿范围和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制度也不足,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来量化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此,要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的专家认证制度,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此来充实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同时,应广泛实行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社会弱势群体能够获得民事诉讼的司法援助,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3 民事诉讼成本制度的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制度仍然沿用传统的使用原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诉讼成本的提升使得很多正常的诉讼案件无法进行,司法效益得不到保证。

相关部门要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成本制度,取消立案时的诉讼费用标准。同时建立起律师费转付的制度,鼓励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解决民事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建立诉讼保险制度,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诉讼成本控制到最低水平。

综上所述,法务会计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能够给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提供有力的司法帮助。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岚.法务会计在诉讼支持领域的相关问题研究[D]. 福州: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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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引进法务会计,应充分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目标,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顶层设计,打破“拼盘式”,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进行课程再造,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和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如实施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及“大类招生+分流培养”、“2+2”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在人才培养满足市场需求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报考公务员,招聘职位对接问题,专业申报审批等问题。

关键词:法务会计 人才培养 实践探索

学科专业发展水平是大学地位的主要标志。只有高水平的学科,才可能聚集一批高水平的教师,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培养高素质人才。随着我国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间的并购重组经常发生,但在大量的并购重组活动中蕴藏着许多舞弊风险,财务造假、会计舞弊、管理层犯罪屡见不鲜,由此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

一、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经历中得到的启示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之西方要迟得多,它始于旧中国的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一批留学海外的爱国会计学者为维护民族的利益和尊严,积极倡导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1918年9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即《会计师暂行章程》,并于同年批准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他一手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中国的第一家。此后,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步扩大,建立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从上世纪三十年代起,在东南沿海一带,如上海、天津、广州等地相继成立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相比较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我国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未能得到很大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注册会计师审计得以在国家经济恢复时期发挥专长,重点检查偷漏税、投机倒把等不法活动。可是后来,由于我国推行高度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便悄然退出历史舞台。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客观上需要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日益增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求越来越多,为此,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开始复苏。根据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 1986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为了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数量的增多,业务范围日益拓宽,加强行业管理的客观需要,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地方相应也成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有效地开展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管、职业培训和专业技能教育等。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不断加强人才培养。1991年设立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在我国堪称会计审计领域的尖端考试,社会影响力极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11-2015)》通知,补充了后续教育制度,明确指出了加强行业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大力推进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分期分批走出去,请进来,培养行业领军人物,注重行业人才梯队建设。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大力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来,行业人才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行业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完善,人才队伍规模稳步扩大。与之相比,法务会计起步晚,发展缓慢且时断时续,与发达国家相比可谓冰火两重天,国内对法务会计有需求,但有效供给不足,矛盾突出。

借鉴我国注册会计师所走过的艰辛历程,如果想要法务会计如注册会计师那般火热,现在还缺少相应的外部条件:一是国家法律依据不足;二是未建立一定的门槛,即法务会计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三是未打通高等教育系列,法务会计专业申报一直没有突破,如能尽快申报成功,发展将会大大提速。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培养方案设计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

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性交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

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

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

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

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

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

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三、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

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发布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目前,各高校非常重视实验室或实验中心的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软硬件条件都很好,学生在校内就可以享受各种实践资源。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形式多样,也很成熟,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法庭辩论赛、法律诊所等都有很好的实践效果,还有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定岗实习,效果都不错。会计学也一样,在校内可以进行课内和课外的网络版高度仿真的实验,还有开放式的社团实践俱乐部,如ERP沙盘比赛、模拟会计手工实验等,但是,要创建法务会计实验室谈何容易,没有合适的软件,只能靠自己开发研制,需要从法学和会计学大量的案例数据中提取有关的素材,再进行开发论证,先建立一套实验教程,再与相关软件公司合作共同开发法务会计实验模拟软件。

强化法务会计的实践教学,将模拟实习与模拟法庭结合起来,每班开设若干个模拟法庭,为每班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开一个模拟法庭,由两名教师进行指导,力争使每个学生亲历模拟审判;在小组开设模拟法庭的基础上,从各组抽出人员组织模拟示范法庭。这一做法意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模拟法庭的实效性。

尝试跨学科复合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满足学生“自主性学习、个性化培养、多元化发展”的需要,积极实施分级分类教学,采取“大类招生+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前两年主要以通识教育为主,两年之后学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自由选择本学科专业。在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的前提下,准确把握人才成长的时代特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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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会计行业面对着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环境和越来越多的挑战。法务会计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相对成熟,而在我国尽管法务会计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的法务会计人员素质与质量、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仍然十分欠缺。因此,我国法务会计发展迫在眉睫,需要会计界和法律界开展长期的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探索工作,分析找寻现存的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务会计;人才;制度; 发展

一、我国法务会计亟待发展

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在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经济诈骗案件,其中均涉及会计法律问题,因此,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势在必行。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法律,是调节和约束市场经济经济活动的有力行为,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表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约束自身行为,成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双刃剑”,当企业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采取法律途径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经济行为,也可以约束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所有行为都与会计、审计密切相连,必须在复杂的会计、审计中与法律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务会计成为解决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一把利刃。

2、经济纠纷的解决与经济损失的计算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诉讼案件、经济纠纷增多,为避免过多的纠纷困扰,当事人都希望私下解决,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出面协调。一方面,法务会计人熟悉经济纠纷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人也了解经济损失情况和法律法规,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能够有效及时的帮助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费用最大化的解决经济纠纷。

3、会计学的发展促使法务会计发展

我国经济业务种类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呈现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趋势,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让经济现象复杂多变,会计理论和会计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化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的会计从业人员仅限于专业知识,在会计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务会计作为会计与法律间的桥梁,是妥善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1、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匮乏

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虽对于法务会计职能、概念、内容及人才培养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诸多争议。我国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论体系研究上,缺乏对实际案例及实际操作的应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论文章诸多,实证文章较少;在研究层次上不够深入。因此,法务会计实践缺乏完整的理论指导,我们应强化和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2、法务会计相关法律、制度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缺乏与法务会计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与此相关的法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法务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不仅如此,传统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也较少涉及法务会计相关规定,这一系列现象都表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滞后。

3、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缺乏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培养出来的多为单一型人才,如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服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提供,尽管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的会计和审计知识,但他们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務会计工作的时候,往往注重会计信息和证据的研究,而忽视了法律程序与法律证据。同样,律师虽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案件解决经验,但他们缺乏会计和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室,无法深度挖掘藏匿于会计资料中的深层违法违规信息。在我国,既懂法律法规知识,又懂会计知识,能够识别虚假会计信息,具备审计技术的综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导致我国法务会计在短时间内得不到迅速的发展。虽然许多高校已经开始法务会计工作,但也属于起步阶段,在教学上缺少成功的法务会计教育案例。

4、对法务会计认知度较低

尽管法务会计已经在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由于法务会计专业性太强,许多人不了解甚至没听过,企业也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在公司内部关于解决经济纠纷和调查会计人员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具体作用,更没有认识到法务会计人员在解决这类问题上的优势。有学者曾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及其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是从事会计教育与会计工作的人员。但最后调查的结果显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认知度较低,即便是专业从事会计专业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解决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国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协调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导力量,应对法务会计行业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规则和程序,为规范法务会计人员执业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建立健全法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制度上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间接的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2、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

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系统的基本理论,没有完善的法务会计理论无法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不能丰富传统理论框架和会计专业知识结构。因此,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会的认知度缺乏,对法务会计的重视度不够;其次,缺乏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再次,对法务会计研究投入人力、财力不够,研究规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体系;成立相关协会,以学术研讨会、论坛、刊物等形式进行交流;根据现阶段法务会计发展形式,主要围绕法务会计目标、定位、职能、原则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我国会计诉讼案例研究,让每一次案件作为对理论的检验。

3、加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推动法务会计发展,必须加紧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大胆的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人才培养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法务会计高级人才。在高等院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鼓励会计专业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同时学习法律专业,取得双学位。继续完善后续教育,提高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及处理各种会计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当下,各种虚假会计信息开始涌现,经济诉讼案件比过去提高,法务会计问题也随之凸显。通过探讨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好为推动法务会计的发展提出了一定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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